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2024-11-0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精选10篇)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一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54号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2007-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琼府办〔2007〕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市、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市、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9日~6月15日)。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安委办〔2007〕29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在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监、公安、消防、交通、海事、工业经济、建设、海洋渔业、民航、国土资源、民爆、农业、水利、教育、国资委、铁路和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也要制定本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认真抓好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6日~7月2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市县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21日~7月31日)。各市、县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各有关部门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县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市、县政府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8月18日前将全省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1日~8月15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市、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市、县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市、县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由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省安委办转发的国务院安委办有关指导意见以及本辖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市、县政府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市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七年六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春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7〕28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就我县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17号要求,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泉州市政府和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实施。我县境内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的泉三高速公路(永春段安全隐患排

查工作,由县交通局为主负责,沿线有关乡镇配合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排查工作。

二、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7〕283号要求,列入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实施。我县境内列入市级重大基础设施的有二个项目:(1永春县南环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县规划建设局、县重点办配合市建设局等市直部门做好排查工作。(2天湖山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县煤行办配合市经委等市直部门做好排查工作。

三、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排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重点办、规划建设局和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其中县级在建重

点项目有省道306线东关至外山路段20公里路面改善工程。

(二电力设施。永春县电网建设项目排查工作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重点办、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对供水、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进行排查。排查工作由县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县重点办和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其中县级在建重点项目有县自来水厂、城区市政道路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留安西路扩改工程、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区主干路首期工程、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包括榜德片区、苏坑陶瓷工业项目区、达埔镇白沙口工业项目集中点工程等6个项目。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

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四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五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五、实施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四个步骤实施:(一制定方案阶段。县安监局和县重点办共同起草我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10月16日前报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安办和市重点办。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于10月18日前报县政府办,并抄送县安监局和重点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牵头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工作方案和本部门、本地区的细化方案认真组织实施。10月22日前,各牵头部门、单

位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将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安监局和重点办。

(三抽查复查阶段。各牵头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复查、抽查工作情况,于11月20日报县政府办,并抄送县安监局和重点办。

(四总结提高阶段。认真治理已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档案资料,严格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行监控、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县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

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附件:永春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 二 00 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方案△ 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办、经贸局、工业园区 管委会、安监局、煤炭行管办、规划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三

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4-13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赣府厅发[2004]23号

发布日期:2004-4-13

执行日期:2004-4-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设区市政府要针对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情况,适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1月底前,将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总体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根据各设区市落实情况,组织省有关部门到各地进行检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工作组织实施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几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998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由于受严重洪灾影响,部分地方没有落实到户。随着国家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和退耕还林等政策的实施,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村镇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地方出现了证、地不符的现象。这些情况,导致一些农户在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流转以及承包权益受侵犯时,其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引发农民上访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然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具备生存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一个时期以来土地的生产效益不高,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或超过土地产出的收入,而动摇土地承包关系。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没有了土地就丧失了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农民进城找不到就业机会,家里又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势必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始终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把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决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凡已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承包期内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违法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在税费改革核定的标准之外向农民收取土地承包费、流转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更不能要求农民预交税费后才允许其承包土地。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当尽快补发。针对承包合同签订率较低的状况,各地要对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没有签合同的要补签,签订不规范的要重新规范,证、地不符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要规范统一,按农业部制发的样式,由省统一印制,使其更具权威性。此项工作各地务必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省里于12月组织到各地验收。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背农民意愿进行强迫流转;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扣缴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更不准以流转为由变相收费。一切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都应当依法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变更经营权证登记,以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地进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基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利用党校和当地大中专院校等教学资源,组织乡村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强迫农民流转土地、非法征用占用农民土地,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土地流转费用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驻宁单位:

风险隐患排查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全面掌握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㈠主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风险隐患台帐与电子数据库,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监控体系,建立协调配合,高效联动机制。

㈡工作重点。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㈢职责分工。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险隐患调查、登记、检查、监控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管理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

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组,各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分组如下:

1、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参加。

2、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工业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国资公司、县环保局、县供销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参加。

3、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畜牧局参加。

4、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国资公司、县环保局、县信访局、县人民银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

二、实施步骤

㈠实施阶段(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

一是普查登记。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参与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逐一建立各类风险隐患档案,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上报单位以及应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能运输等重点高危行业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二是分析评估。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边查边改,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能够反应迅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果断措施,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四是统计汇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

㈡总结检查阶段(2007年11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整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展情况,12月1日前报送普查工作总结。

三、有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障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所需经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要求开展排查工作的,排查不全面彻底的,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加强日常监管,抓实基层工作。要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排查的最前沿,各基层单位要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根据各单位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㈢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做好风险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治理整改的措施,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风险。各乡镇要及时将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风险隐患信息上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工作的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本行业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体系。要加强标准化研究,确保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能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五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60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

“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7]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闽政〔2006〕25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省经贸委承办,省农业厅、卫生厅、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屠工制度,加大打击和查处非法屠宰行为,提高牲畜定点屠宰率,有效遏制私宰肉、病死肉上市。加快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等级评定工作,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牲畜准入溯源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上市质量安全。

(二)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继续抓好石狮、泰宁、古田县(市)禽类集中宰杀试点工作,要求今年每个设区市开展1~2个县(市)试点,三年内在全省县城以上城区推开。全面开展活禽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有效规范市场活禽屠宰和交易行为,健全销售商准入和禽类检疫管理制度。由省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起草制定《福建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省级无公害规模畜禽生产基地建设,调整完善和择优确定一批省级无公害规模生猪、蛋禽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强畜禽基地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省农业厅做好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开展出口畜禽养殖备案基地、供港活猪注册饲养场标准化管理,保障出口畜、禽、蛋、奶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整顿和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行为。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药物残留、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的抽检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加快省地方标准《莱克多巴胺检测尿样检测方法》的审定工作,省质监局及时发布。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证生产的监管力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整顿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严格省际边境动物防疫检查,防止不安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流入。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制定出台《福建省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畜禽管理办法》,加大对畜禽饲养场(户)染疫和病死畜禽流向的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

(八)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省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肉品储藏和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由省科技厅负责,开展猪肉及其制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剂等有害污染物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农业厅负责,继续做好1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4个全国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建设工作,在全省新建和续建38个水稻、茶叶、蔬菜、水果及食用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开展出口蔬菜、茶叶、水果生产基地备案工作,建立出口蔬菜、茶叶、水果源头管理合作机制,提高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体系,运用“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指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肥用药,加强菜农、果农和茶农无公害技术培训,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省供销社负责,加强“庄稼医院”农资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开展基层网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全省600多个庄稼医院配备农业科普图,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产品投入品净化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农药、化肥特别是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由省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企业农药经营的监管,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完善仓储保管制度,调整农药品种结构,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和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蔬菜、茶叶主产区农药残留抽检,配合农业部完成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主要种植业产品抽检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省供销社负责,做好茶叶质量跟踪检测工作,监督抽查福鼎、福安、安溪、建瓯、武夷山等茶叶主产县(市)和福州市场茶叶,掌握茶叶质量安全卫生动态。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做好浦城县作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试点工作,完成蔬菜主产区生产者产地编码和生产档案记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查询平台,组织出口生产基地(企业)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并在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推广,推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六)由省经贸委负责,起草制定《关于加强城市蔬菜产销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主要水产品(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4?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1%以内;贝类净化上市量达4万吨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定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做好水产品主要养殖地区、主要养殖企业和主要养殖产品用药情况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氯霉素的使用情况,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整顿违法用药的养殖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主要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工作,全年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不少于300批次、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不少于120批次。继续抓好莆田、宁德市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抽样检测和结果通报工作。

(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做好全省11个国家级、10个省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3个示范区顺利验收。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快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争取全年完成10万亩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40个产品认证和10万吨产量认证的目标。

(四)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浸泡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研究制定贝类养殖区划定工作,开展贝类产地划区分类试点工作。继续推进沿海城市贝类净化产品销售工作,扩大产品销售量。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省建设厅、省卫生厅承办,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95%以上;新建村级供水设施1500个,行政村所在地供水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环保局负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全省23个设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调查及保护区划定工作,划定全省316个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二)由省环保局负责,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和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继续组织全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各类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进一步加大已批准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三)由省建设厅负责,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供水企业检测机构建设,完善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开展市、县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水质进行抽查并予通报,督促供水企业贯彻执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四)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组织开展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设区市二次供水水质,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工作。鼓励并推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二次供水新技术的运用,推行直供水,防止供水二次污染。

(五)由省卫生厅负责,强化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环节质量抽检,促进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六)由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福建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建设村级供水设施1500个,推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农村供水单位良好运转,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配合,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科学设立监测采样点,开展城乡饮用水源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收集汇总监测资料,掌握全省城乡饮用水供水卫生状况,及时分析、发布饮用水水质卫生信息。

(八)由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完善城市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提高紧急情况下城市安全供水能力。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省质监局承办,省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和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监局负责,省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办法》、《福建省重点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方案》,争取省政府批准出台。

(二)由省质监局负责,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酱类产品等7类食品及食品用塑料市场准入,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加强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8类食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卫生厅、省工商局配合,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大县(市、区)特别是农村乡镇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力度,继续推行在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制度,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扶持一批名优食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帮助一批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要求和工作职责,加强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由省质监局负责,开展全省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实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六)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负责,省食品工业协会配合,在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活动,推动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全行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七)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卫生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设区市酒类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基本执行酒类销售使用随附单制度。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酒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保证进口酒质量安全。由省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将《福建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项目,争取省人大批准。

(九)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杜绝变质、有毒粮油及其制品进入流通市场。

(十)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定期对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由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十一)由省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十二)由省粮食局负责,会同省粮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组织粮食企业开展创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售企业”活动,开展建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诚信企业试点活动。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市、县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达80%以上,市、县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小型餐饮业达50%以上,市、县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学校食堂达60%以上,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主要措施: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继续贯彻执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严格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督促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农村餐饮业监管,督促农村饮食店、学校食堂办理相关证照,改善卫生条件,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推进对餐饮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督促设区市卫生部门做好设区市B级餐饮单位的审核和A级餐饮单位的初审工作,稳步提高市、县城区餐饮业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

(三)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落实校长食品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学校相关人员卫生培训,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卫生条件,督促其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防止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建设厅配合,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和就餐设施,采购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保障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四)由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配合有针对性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市、县城区餐饮业用油专项检查,现场定性检测食用油,杜绝有毒有害食用油流入餐饮市场;开展节假日餐饮市场、旅游风景区周边食品安全卫生检查,保障节日饮食消费安全。组织各设区市开展一次餐饮业凉菜、餐具抽检,加强餐饮业凉菜制售监管,落实餐具消毒制度。

(五)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加强铁路辖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管理,强化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加大元旦、春节、春运及暑运期间的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力度,提高铁路站区、旅客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障旅客消费安全。

七、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省环保局配合,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全年现场检查200个企业,检测100个土壤样品、150个农产品。推行农产品标识制度,以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为重点,引导和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推进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二)由省工商局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抓好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和不合格食品行为。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商贸协会配合,继续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并做好“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的年度审查、日常监管和项目评选工作。

(四)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配合,编制出台《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全省六大(农产品、动物疫情、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食品、食品污染物、进出品食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全省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五)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全省9个设区市监测点的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健全和完善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批准下达,制定并下发应急工作操作手册,指导市、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做好应急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层特别进农村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演练。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论,消除事件影响。

(七)由省经贸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共同实施全省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建设和完善农村现代食品流通网,继续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全年计划新建消费品农家店2450个;省工商局负责推进“一会两站”建设,促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向农村、社区延伸,2007年底全省50%的乡镇(街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在基层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全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网建设,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2~3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八)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负责,省食安办、省财政厅配合,按照《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分解落实年度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建设项目任务,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

(九)由省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责任部门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由厦门市政府负责,抓好全国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十)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按照国家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队伍,构建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十二)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由省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级年度治理经费安排,提出年度重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直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三)由省食安办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及有关市、县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各级承担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50号)要求,加强执法联动,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公安厅、省监察厅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加强协作,联合办案;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由省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工作,做好年度国家对我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并督促福州市政府做好省会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迎检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安全状况调查与评价。

(十六)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省直新闻媒体做好全省食品安全报道工作,及时报道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权威信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格规范报道行为。

(十七)由省监察厅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于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工作。

(十八)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并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和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定期评估分析本地的食品安全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出现重大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须报省食安办备案。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六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29号 【发布日期】2005-06-06 【生效日期】2005-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本好转,按照全市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寸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汲取“5・22”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现“减少一般火灾,控制重大火灾,遏止特大火灾”的工作目标,为创建“平安哈尔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1.居民住宅小区、城镇棚户区、高层住宅楼等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

2.小歌厅、小舞厅、小餐厅、小网吧、小商店和小游艺厅等“六小单位”。

3.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4.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各区、县(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5.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精神病院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活动场所。

(二)排查内容

1.居民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消防设施建设是否完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否到位;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是否合理有效;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电气线路及设施是否老化,是否存在隐患。

2.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堆积物;疏散通道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是否健全。

3.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运行情况;疏散预案和初期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4.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各区、县(市)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书的签订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制订、整改火灾隐患责任人、投入资金、整改时限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中心、电气焊工等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引导群众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10日完成)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加强自检自查自改工作,明确整治底数,逐单位逐项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挂牌督办火灾隐患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对自查整改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25日)

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照本方案规定的排查范围和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整治阶段工作进行联合大检查和督查。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整治范围内单位逐一进行排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1.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住宅楼内出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堵塞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损毁等消防违法行为的;

2.社区消防组织未建立或不健全,未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的;

3.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未落实整改资金,无法保证在年底之前销案的;

4.纳入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不具备使用或者开业条件,或虽经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目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5.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施救的;

6.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7.在重新排查过程中,发现前一阶段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排查过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反弹现象,没有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时限,无法保证安全的。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6日至30日)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督查验收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集中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采取区域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督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贝才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挂率,亲自组织、部署和督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桂华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卢国惠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东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阳同志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具体工作。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行业特点,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管战线具体负责;各行业、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情况实施监督,依照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决消除工作死角和盲区。

要明确奖惩和责任追究,对没有及时发现所辖区域内非法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的,要承担失职责任;对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对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划拨专门资金予以奖励;对发生问题和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O04]4号)和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利用“经济杠杆“来制约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机制,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个人不能在消防安全无保障的环境中获取经济利益。要建立奖惩机制和考核制度,将消防安全质量实行定期考核和抽查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各单位、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对表现好的人员实行奖励。在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新的火灾隐患的产生,引导全社会向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使消防安全管理与社会群众利益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加大整改力度,消除火灾隐患

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行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开展针对性强、措施得力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到6个结合,即检查与贯彻上级部署相结合、检查与整改处罚相结合、检查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分区域检查与交叉互查相结合、政府推动与行业部门自查相结合。

各地区要对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居民区、单位的办公区、人员密集区、特别是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宿舍,以及实行住宿管理的中小学校和企业的职工住宅等确定的整治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彻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特别要坚持开展不间断的夜间防火检查,将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火源电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等夜间防火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场所该责令当场改正的要责令当场改正,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期复查,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查封的要坚决立即查封。特别是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工程存在的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不管什么部门批准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只要消防安全存在重大问题,就要坚决停业整改;对已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照)。

(四)加强宣教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各新闻媒体应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开辟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普及消防知识、曝光火灾隐患、反思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安全讨论、无偿播(刊)发消防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讨刻注意消防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提高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丰富消防安全知识,使之能够随时发现身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关心身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要组织向辖区居民印发《居民防火守则》,在社区内广泛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公益广告牌,开展火场逃生训练等消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各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在村屯的醒目位置粉刷消防宣传标语,向村民印发《村民防火公约》。

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小手拉大手・消防进学校”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开展《中、小学生消防常识必读》的学习和学生自救逃生演练,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同时,督促各商业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对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与岗位特点相结合的防灭火技能。通过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培训手段,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五)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认真总结各阶段主要工作,将自查整改、集中整治、督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O日、6月25日、6月3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情况于7月5日前上报。同时,要将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及一些针对本地区特色采取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随时上报市安全委员会和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市政府掌握消防排查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七

【发布文号】穗府[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1996-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穗府〔1996〕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有关统计报表随后发出。整顿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第95、98号),交由省政府法制局综合主办,省府各有关部门协办。按该议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三乱”(即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下同)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紧迫感。当前,我省各地行政执法队伍名目繁多,有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的随意性很大;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乱收费、乱处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三乱”问题,作为当前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广东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各自“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二、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此次整顿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社会公益事业治安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产品质量监察大队等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执法队、稽查队。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既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也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查清行政执法队伍设立的依据;人员构成及其来源;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及罚没款用途;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及违法违纪人员。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三乱”行为,保护合法的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行为。除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者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于5月底前暂时停止执法行为。待这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对确有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要的,省人民政府再重新审批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边清理边整改。具体可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是动员和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部署自查自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统计表,由省政府法制局随后下发)。凡已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机关和单位,都要按统计表中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问题的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这一阶段安排在4、5两个月进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是重点检查阶段。按行政隶属关系,先由各单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由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组复查。同时,按照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凡属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凡属上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6月份进行。第三阶段是处理问题阶段。对问题的处理,按照自查自报从宽、检查发现从严的原则,对个别情节严重以及顶风作案者,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7月份进行。各市、各部门要于7月底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四、把清理整顿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纪律约束,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执罚准确,执勤文明。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执法队伍。严禁聘请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执法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八

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清欠办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

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

(市清欠办 2006年3月)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综合管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具体负责保障金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建工、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协调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五条 保障金缴纳标准: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

(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

第六条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前按本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逾期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第七条 施工企业缴纳保障金达到规定标准后,期满一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退还本企业保障金总额的20%;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每年分别退还余额的30%,但累计退还的数额最多不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障金缴纳标准的70%。

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2~3倍缴纳。

前款措施的实施,由市建工局及各相关部门于每年三月份提出,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建工局在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设立保障金缴费、支付窗口。市建工局收缴保障金后,应当当场出具相关收据和证明。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执行保障金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施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出具缴纳保障金的证明。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施工企业缴

纳保障金的证明。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难以支付民工工资时,可以申请使用本企业的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资。施工企业申请使用保障金后,应当在90天内等额补足;如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提前退还保障金的,其保障金缴纳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保障金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填报《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表》,提交建设系统政务大厅保障金支付窗口;

(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进行核实,并签署核准意见;

(三)市建工局根据核准额度在保障金账户中支付;

(四)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支付给民工个人,由民工个人签字领取。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撤离本市,或者企业注销,或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期满一年未承接新工程项目的,经施工企业申请可以全额退还保障金。保障金的全额退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填报《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提交建设系统政务大厅保障金支付窗口;

(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还保障金的决定,并在统一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15天后,市建工局向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退还保障金余额和银行活期利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工程款或者分包工程款的及时到位。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民工的工资。

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当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招工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将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民工工资发放台帐。

第十七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分包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工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各企业保障金的缴纳、使用及账面情况报市建委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建工局应当对保障金的缴纳、支付、退还等加强日常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好统计台账工作,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保障金的缴纳支付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评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9.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九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13号 【发布日期】2007-04-06 【生效日期】2007-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关于实施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

群众工作制度情况报告的通知

(穗府办[2007]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关于实施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制度情况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实施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制度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从去年7月13日至今年1月25日,已顺利完成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市领导批准,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地点改在各自单位进行,具体接访工作也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紧紧围绕“规范信访秩序、加大督查力度、解决合理诉求”三个工作重点开展信访接待工作。经统计,29位局长(主任)共接待群众来访175批322人次(其中由本单位正职接访的28位,副职接访的1位),比第一轮接访总量批次上升34.6%,人次下降14.8%。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均能迅速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结案率100%,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或认可。

二、主要工作成效

第二轮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制度的实施总体情况良好,各委办局无论在领导重视程度、接访组织水平,还是实际接访效果上来看,都有了明显提高,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映良好。

(一)精心制订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局长(主任)接访工作改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后,各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筹划,将接访群众日活动纳入议事日程,迅速制订领导接访群众的计划和方案,并切实做好相关组织落实工作。在接访场所布置、接访流程设置、信访事项处理、新闻媒体采访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工作安排,组织协调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加强对局长接访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每一次局长(主任)接访日都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指导,掌握全面情况,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

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教育群众正确行使信访权利,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了局长(主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有序进行。

(二)信访工作融入具体业务工作,形成全局一盘棋。

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把手”接访群众,重视信访工作的实际行动直接推动了本单位信访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都已建立局领导接待群众日制度,建立公共门户网站的单位还设置群众信访网页,接受群众咨询、投诉、监督。各单位领导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将信访工作融于日常业务工作中,实行信访工作内容向业务工作、业务处室延伸;工作方式向政务公开、主动服务延伸,形成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市建委、交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环卫局、卫生局等部门结合本单位对外业务审批、监督管理范围大、项目多的工作特点,实行“一岗双责”,工作人员既要负责处理行政业务工作,也要负责与行政业务工作有关的信访案件办理,将信访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为规范信访工作,各部门制定了《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工作规程》、《非正常上访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等信访工作制度,市公安局还制定了《新任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实施办法》。“一岗双责”促使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更加注重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更加注重化解信访矛盾,及时做好调处工作,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责任的目标。去年,市建委加大力度督促落实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使我市比建设部要求的时间提前了三个月全部完成清欠任务。针对岁末年初劳动纠纷多的特点,去年底,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金秋行动”,主动出击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及时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使因劳资纠纷引发的上访大幅度下降,社会效果明显。

(三)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各单位以“事要解决”为重点,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做到认真办理,加强督办,一抓到底。对一些跨部门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主动牵头,组织会办,妥善处理。对群众提出的信访要求,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迅速落实解决;缺乏政策法律依据的,也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市公安局协调车辆、交通、税务等多个部门为信访人何丽欢解决了长达3年的办理有关车辆过户手续问题。市环保局对群众反映穗保公司占用解放中路金汇大厦的消防通道,每天中午及晚上押钞车装卸发出的噪声和排放的汽车尾气扰民的问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会同街道、交委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采取要求运钞车进入金库停车后关闭发动机再进行装卸,并协调金融单位落实2007年中搬迁金库等措施,彻底解决了这一群众反映强烈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信访问题。

(四)接访和预防相结合,实现信访工作新转变。

各单位在实施领导接访群众的同时,建立健全了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要敏感时期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和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使大多数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各职能部门的信访工作逐步实现“两个转移”:由被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向预测、防范并及时协调化解矛盾上转移;由对信访情况进行反映,向综合分析并提供决策建议上转移。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局长接访日“冷热不均”现象继续存在。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国土房管等部门的接访数量较多,而市安监局、市民族宗教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接访量均为零。

二是接访组织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对上访群众的接访时间控制不严,碰到缠访、闹访户缺乏必要控制手段,导致接访时间过长,影响了对其它候访群众的接访。

三是接访场所的选址、布局有待进一步改进。有的在市政府大院内的部门没设专门的接待窗口,只能把信访群众带入办公室接访;有的单位接访场所只有一个出口且面积狭窄,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旦上访人情绪激动、行为激烈,场面难以控制,工作人员不能迅速疏散。

四、进一步做好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的建议

实行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已进行了两轮。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是我市结合信访工作实际情况,落实领导接访群众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实行的效果很好,社会反响热烈,应坚持下去,形成信访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做好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建议:

(一)将每月23日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日,接访领导扩大到部门正副职领导。

目前,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群众日制度已成为各部门的常规工作,纳入正常管理。为方便群众信访,形成全市整体效应,并与市长接听群众来电日衔接,建议将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日定为每月2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时把局长(主任)接访日制度与各部门的领导接访制度相结合,将每月23日的接访领导扩大为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每位局领导接访群众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

(二)认真做好接访群众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群众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接访地点仍设在本单位。各部门要制定年度接访计划,按计划落实领导接访群众工作。并将其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各部门领导接访群众的具体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接访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

(三)完善督促、检查和情况报告制度。

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群众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负责检查落实。信访局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领导接访后3个工作日内将接访情况报市政府,抄送信访局。由信访局定期将情况综合报市政府,并定期对各部门落实领导接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改善接访环境,完善处置信访突发性事件的预案。

各部门要重视接访场所的建设,设立固定的接待室。要加大投入,按有关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为群众提供一个舒适的接待环境。在市政府大院内的部门,如确实无条件的,可在大院外的本部门内设单位设立接待室,接待上访群众。

各部门要制定处置信访突发性事件预案,加强与公安、维稳、调解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妥善处置异常上访行为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各级公安部门要派出足够的警力,维持好接访秩序,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篇十

2010年05月25日 16时32分30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消防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和要求,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省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2.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安监、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把关,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及农村、社区等的消防监督检查。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等级与企业信誉等级认证、保险费率挂钩联动机制,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管模式。

3.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各级政府应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集生产、住宿、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作用,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治理等专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隐患整改期间,要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施,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要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教育常态化、消防常识普及化”。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

1.健全基层群众消防组织。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群众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相关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2.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2010年,90%的村庄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

3.推进消防力量建设。加快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进度,2010年,人口5万人以上、年生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及国家重点镇、省中心镇建成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和乡镇工

业园区建成专职、政企联办或志愿消防队,或依托公安派出所的保安队伍组建专职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4.建立“网格”排查隐患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制度,分层次、高密度地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要推行“网格”排查模式,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员,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四)全力增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1.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每年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深化消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

2.抓好消防安全培训。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安监、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职责,强化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发挥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全面推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列入议事议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尽快组织实施。省公安厅要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订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各行业(系统)要制定建设方案,抓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不同对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督促社会单位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参与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各地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考核验收,严格奖惩。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

工作考评机制,每年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确保达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政府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城乡社区火灾防控基础。省政府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于2012年底进行总结验收。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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