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2024-09-22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篇一

正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的报告

正安县司法局张荣模

(2007年11月21日)

尊敬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正人常办„2007‟42号文件要求,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全县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情况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构成情况

全县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0个,基层法律服务人员22人,其中芙蓉法律服务所10人,凤仪法律服务所2人,其余法律服务所各1人。有律师事务所1个(钧衡律师事务所),人员4人,其中取得律师资格3人,专职律师2人。有法律援助管理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股)1个,专职人员2人。根据我县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将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并纳入法律服务管理中心管理,执行相同的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情况

(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全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社区的发展方向,以“四在农家”和“四民社区”创建为载体,大胆探索、努力创新、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认真开展公益性、便民性法律服务。今年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2家,办理各类案件118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民事案件105件,非诉讼案件10件,为385余人提供了法律咨询,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1万余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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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地上法制课30多场次,开展法律咨询活动22场次,受教育人数6万余人(次)。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60件,办理60件,其中刑事案件18件,民事案件24件,非诉讼案件18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5人次,为弱势群体挽回经济损失19万余元,较好地维护了全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情况

1、加强制度建设。

针对全县法律服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县司法局组织专人到绥阳、道真等县进行了考察学习,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正安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管理的规定》(正司发[2007]15号),设立了法律服务管理中心,将钧衡律师事务所与十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合并管理,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委派、统一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统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统一档案管理的“六统一”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强化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代理案件收费从以前的每件上千元,下降到现在的每件600元,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零投诉的目标要求。

2、健全管理机构。

成立了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的法律服务管理中心,明确3人专门负责对全县的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六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对全县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形成了“诚信执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3、建立健全新的法律服务奖励机制。

一是法律服务人员代理案件,要将案件卷宗按规范要求交法律服务管理中心验收合格后,方能领取该案所收代理费的50%作为个人办案费

用和办案补贴;二是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顾问期满后,要有顾问单位出具的对其服务满意的书面证明,方能领取所收顾问费的60%作为费用支出和服务补贴。这种费用支出和服务补贴与提供的服务质量挂钩的奖励机制,改变了以前收费后不诚信服务的状况,大大提高了法律服务的质量,使当事人得到了实惠。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

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规章,努力规范行业管理。同时拓展法律服务的涉外业务,增强法律服务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以适应我县对外开放的新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县的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在规范管理和监督制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

1、法律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我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规模小,人员少,业务能力弱,创新能力不足,没有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行业运行机制。二是我县是拥有60多万人口的大县,近几年外出务工人员逐年上升,外出务工人员已超过20万人,而我县的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仅有24人,由于人员严重不足,无法为全县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整体学历层次偏低,非法律专业人员较多,专业素质不强,提供的法律服务还不能完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

2、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执业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一是法律服务领域不宽,主要以传统的诉讼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大多限于法律顾问;二是执业环境不尽人意,执业人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三是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办公条件较差,基本没有办公设备,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四是我县仅有8个乡镇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且都只有1人,无法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正常需求;五是少数法律服务所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意识淡薄,整体意识不强,缺乏凝聚力,很难向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3、《法律援助条例》在我县的全面施行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是现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我县只有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股),专职人员仅有2人,难以满足广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正常需要。二是经费保障不足。目前,我县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靠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未能按相关要求足额预算到位。由于经费不足,对国务院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件》宣传不到位,法律援助的有关政策精神覆盖面不宽,导致一部分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未申请法律援助;由于经费不足,不能按规定标准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相应的办案补贴,影响了他们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由于经费不足,针对农民工的异地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致使外出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助。三是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基础薄弱,办公条件差,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有效发挥。

4、法律服务市场混乱、违规执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一是不合法的服务主体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员冒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二是一些人名义上以公民个人代理的身份办案,实际上向当事人收费;三是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欺骗当事人,违规执业等。

四、下步工作

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实事求是,立足于我县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章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探索和总结,扎扎实实地推进全县的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上新台阶。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法制环境。一个完善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应该是一个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

一是加强协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相互协作,集中力量对我县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二是规范法律服务主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资质管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增强自律性管理。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业纪律,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严格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抓好执业前培训、在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四是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执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进一步加强与其它政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协作机制,把好代理资格审查关,规范公民代理,查处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事非法诉讼代理(辩护)的行为。

2、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能作用,增强为当事人服务的效果。严格按照“十统一”、“十规范”的标准,认真搞好收案、收费、分配、税收、诚信执业、档案管理等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3、进一步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二是调整充实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尽量充实素质高、热爱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进入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三是对现有的人员要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四是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办公设备的投入,切实改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办公环境和硬件设施。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对法律服务及律师管理工作的审议,充分说明了县人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与重视。在此,我谨代表全县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深表谢意!敬请各位领导及各位委员一如既往地关心、指导、监督我们的工作。2007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我们将站在新的起点,肩负新的使命,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以这次审议为契机,不断培育和壮大全县法律服务市场,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工作,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谢谢大家!

2.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一、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和作用

(一)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

2011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范围及相关要求。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未设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办公室或综合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对外提供金融服务、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等履职行为以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主要承担制定或参与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活动,金融法制调查研究,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内容

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看:当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有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制定辖区人民银行各类规范性文件;三是围绕金融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四是根据上级行要求和现实工作需要,及时开展金融法制调研工作;五是结合法制央行建设、“六五”普法和保密法制宣传要求,认真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六是积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七是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理论调研和工作实践探索,为全面推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八是承担本行对外合同审查、大额采购等事件法律顾问工作;九是完成上级行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法律事务工作发挥的作用

从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成效来看,在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及本行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事务工作各项职责,工作着眼于实际,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服务工作职能,特别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顺利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基层行作为中央银行派驻地方机构,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涉诉的案件数量很低,有的基层行甚至从来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案件。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原因

(一)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不够具体、明确

尽管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制定下发了法律事务工作相关规定,但就基层行如何贯彻执行规定和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缺乏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有待加强,主要是工作职责和权限没有正式明确,各项工作要求过于笼统和宽泛,涉及到具体事务和业务时,因工作要求不够明确具体而影响工作主动性及工作关系的顺畅和工作手段的运用。2012年开始,法律事务工作由分行管辖和考核调整为由省会中心支行管辖,由于法律事务工作自上而下实行垂直管理,基层行必须依照上级管理行制定相关规定后,参照上级行规定制定本级规定,所以基层行的法律事务工作规定还不够成熟和明确。在中心支行一级,目前由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自行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口考核要求来把握,实际工作标准与要求有较大差别,县支行的要求也难以明确。因此,当前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缺乏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给开展好法律事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及素质有待加强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和安排法律事务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近年来,人民银行基层行开始招收录用大学生加入人民银行队伍,从招收专业结构和人数比例来看,法律专业人员招收人数较少,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多数基层行没有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依靠办公室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兼职人员所学专业并非法律专业。因此,首先要解决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基层行虽配备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但由于个人主观学习积极性不高、外出学习培训机会少、上级交流指导帮助少等客观原因,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法律事务工作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各项工作和业务的发展,法律事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强金融执法检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全面提高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整体法律素质和水平成为法律事务工作第一要务。但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法律事务部门肩负的责任不断增加,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事务工作更加显得重要,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一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法律事务工作方法有待突破和创新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法治化轨道上前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行政主体,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行各项法律授予的职责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职。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形成了具有央行特色的工作原则、方法、手段、要求。但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方法亟待调整和变化,而基层行普遍存在问题发生在前,方法调整变化在后的现象,法律事务工作反应、协调、力度、节奏跟不上现实法律事务发展的需要。在工作方法上推陈出新、调整变化显得十分有必要,特别是各基层行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三、对加强和完善基层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寻找对策、提升法律事务工作水平关键。结合当前实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业务发展制度先行”,目前各基层行逐步开始重视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特别是法律事务工作从分行管辖调整至分省管辖以后,更加有利于促进此项工作的发展。基层行一方面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上级行已经制定并正在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工作。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基层行实际,制定具体、详尽、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来推动业务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实现法律事务工作的严谨、规范。另外,要从原则、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范围、程序、内容、主体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二)扩充法律事务人员队伍,加强人员指导培训

基层行普遍面临人员不足、人员老化、工休矛盾突出等问题,基层行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争取人员指标,继续招录新员工进入央行队伍,特别是要适当扩充法律专业、法律人员的招录,吸纳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进入央行队伍,为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条件,例如取得研究生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事务工作经历等方面的人才要优先招聘。从实际需要来看,基层行至少要配备1名法律事务专职人员,1名法律事务兼职人员。上级行要加强对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利用工作会、学术交流会、培训会、工作检查指导的契机,给予基层行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更多的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办事能力。

(三)加强法律事务工作调研,不断调整变化适应形势发展

基层行做好法律事务工作,首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困难、不足,根据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理清管理、认真解决工作问题。特别是要从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出发,调整法律事务工作的方法,使工作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业务、新形势、新问题。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创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新局面

3.聊城大学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法律顾问工作,严格依法治校、治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学校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管理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学校各单位的法制工作。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一名,主持法律顾问室工作。

第五条 学校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校领导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 学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室应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除外,下同)处理法律事务,应及时书面报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派员参加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各单位应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等事宜。

案件处理涉及专业或专门事项,需要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报批。

涉案单位要求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应书面向法律顾问室提出请求,由法律顾问室报批。

第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校办企业等单位的法律事务,可自行处理,但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对外合同、重大诉讼或纠纷事宜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与校外人员或组织开展各种涉法业务活动等,应在活动开展前向法律顾问室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其形成的法律文件或协议(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等应在签署前报法律顾问室进行审查,由法律顾问室就其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签署后的法律文件等应在签署后三日内报法律顾问室备案。备案文件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对涉及学校责任和利益的问题,法律顾问室有权要求修改或终止等,重大问题报学校决定。

第十条 报送法律顾问室各种文件等,一律由各单位在报审材料上注明“报审”或“备案”字样,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对于报审的材料,法律顾问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如需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和指导(如参与谈判、协商等),应在三日前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法律顾问室应在收到申请后的第二日酌情安排。

遇有紧急事项,法律顾问室应先行派员参加,涉案单位可在事后三日内依照法律顾问室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涉及学校利益的较大事项,法律顾问室可根据需要主动介入,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或指导,享有依法独立进行顾问工作的权利。法律顾问应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各单位的工作,作好助手和参谋,并应尊重各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的自行决策。

第十三条 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仲裁费、受理费、诉讼活动费、执行费等)由涉案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规则和顾问档案制度,并应当编制法律事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学校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报告并拒不依法办事的;

(二)不报告且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律顾问室。

聊城大学

4.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含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接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珍视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三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违反法律服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法律服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不得暗示、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有关人员有特殊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唆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承办超出业务范围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区(县)城区外的乡镇法律服务所除外,但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权益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自觉维护法律服务执业秩序。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以及普及法律等方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5.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工作要点 篇五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

律师及律师职业是一种维护法律权利的社会角色,其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维护,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作为律师执业重点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社会各界所病房普遍关注。

法律顾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法律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应当仅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二.法律顾问的种类划分

法律顾问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大致为以下几种:

1、按聘用主体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2、按工作范围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据聘用合同的规定,顾问律师只为聘请单位就某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如只草拟、审查某一种或某几种经济合同等。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或协议对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不作具体规定,而要求顾问律师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按聘用期限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与聘用方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请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聘用方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请的,重新签订协议。这是一种较通行法律顾问形式。专项法律顾问是以完成某一特定法律事项的始终为期限。在这段时间里,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聘用方签订某一法律事项的聘请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三.法律顾问的特征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其特征十分明显。1.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

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独立地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方的合法权益,又不受聘用方的意志所制约。对于聘用方的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应说服、劝阻或纠正,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聘或要求调换其它律师。2.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从法律上讲,双方即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委托服务关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问律师不是聘用方的成员,与聘用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他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领导和监督。因此,作为受聘方与聘用方发生法律关系的不是法律顾问个人,而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既可以与聘用方形成隶属关系,也可以与聘用方建立权利、义务平等的关系。

3、服务范围的广泛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是一种服务性的工作,其服务范围是广泛的,其职责范围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可以为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等到提供法律服务。它既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进行各种非诉讼活动。

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指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它是顾问律师的行为准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坚持一定的工作原则,这是律师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保障。

我国律师法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没有加以规定,但对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总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当遵守勇于开拓创新、坚持法制、预防为主等的原则,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尽管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聘用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局面的意见,特别是为聘用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依法办事,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2、协助聘用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如经济合同、协议书、诉状、答辩状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帮助聘用方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

4、5、参与聘用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

接受聘用方的委托,公共开支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6、7、8、协助聘用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工作纳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协助聘用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为聘用方培训法律人才等。

第二节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类型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其应承担的义务有: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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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重要标志是将其纳入到现代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这两个部门规章,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具一定的任职条件。其形式要件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由企业聘任;其实质要件是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1、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 第一,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第一,依法执业原则。

第二,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第三,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原则。

第四,以管理为主原则。

2、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类型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也要随之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就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律师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来帮助企业合法、高效的完成转变。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在法制社会不断健全的今天,企业在商业活动跌权利义务也更多的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固定。而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草拟、修改、审查这些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书,使这更加严谨、更能保护企业的权益。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1)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2)办理企业登记

(3)办理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对于企业在经济中不断遇到的各种纠纷,律师作为企事业法律顾问,应当重视预防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运用最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顾问只能在中充当企业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而不能在谈判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律师要做的工作必须全面而严谨:在谈判前,就掌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法律的角度谈判项目的可行性,经济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中,应与聘用方配合默契,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双方洽谈的内容草拟意向书,见证双方签约。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密切注意与企业有关的一切法律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等,以便于企业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现代企业大多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这说明企业的干部、职工作为企业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的成败。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协助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都依法进行。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企业的法务专员、法律秘书等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随着现代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都建立了法务工作机构并有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法务工作人员要进行的工作也会越来越困难,对法务人员的要求也就会越来越高。所以法律顾问应当对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十)其他法律事务。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需要解决许多极其复杂的问题。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除上述的法律事务以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事务需要办理。如为小理国有企业的出售或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加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度出具意见书等。

3、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

(1)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5、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办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机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也可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任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按照依法、自主、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设置。

(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模式

(1)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视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2)其他企业视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1)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2)其重要地位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中得到体现。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能

(1)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分类包括本企业和子企业的管理。

(2)承办法律业务职能。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3)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8)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9)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0)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6、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简介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社会律师不能参加该协会。ACC的主要工作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资源库,创造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横向交流,维护企业法律顾问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ACC的组织结构

ACC由企业法律顾问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对组织的战略发展方向负责。主要由5个部门组成:

第一,教育部

第二,资源部

第三,维权部

第四,会员部

第五,网络部

3、ACC年会

ACC年会每年一次,2004年年会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企业赴会参加。

二、律师担任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它们除了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外,也需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

律师担任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有利于这些单位依法加强管理和开展对外关系。顾问律师帮助聘用方将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可以帮助其提高管理效率。在对外关系中,顾问律师则可以依法保护聘用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

社会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这些社会团体也将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时,可以通过日常的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制教育来预防对其将遇到的诸多问题。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权利义务与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基本相同。

二、律师担任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无论在工作、生产或日常生活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但自己又很难予以圆满解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聘请律师帮忙了。这里的公民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由职业者等,当然还有其它任何一个公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应聘担任公民的法律顾问,可以为他们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使他们能够正常地从事各项经济社会活动。

6.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 篇六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人):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说明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具体说明律师以下述一种或数种身份参与工作:

(1)发行人(或者主发起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2)前期股份制改造及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3)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说明根据《聘请律师协议》,对审查过的事项作概括引述。

2.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

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申请是否获得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的法律障碍。

(4)说明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引起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对发行人的行为或者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发行人为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说明涉及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

1.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是否获得了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批准或者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单独就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作出具体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应当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3.说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发行规模、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类别

(1)设立新公司发行;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3)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4)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2.发行、上市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概括说明是否符合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1.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证券法》和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2.说明招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是否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说明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关联企业。

(1)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2)这种关系是否合法;

(3)子公司是否依法定程序设立;

(4)是否有由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而影响发行人重大合同条款及其履行的可能性。

六、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1.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2.说明发行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律师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2.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

3.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应当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4.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5.其他应收、应付账目项下的法律关系。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技术标准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

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2.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说明其所涉金额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十、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1.说明发行人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

2.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3.是否有被国家税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追究以前欠税的可能性。

十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该批准或授权。

2.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股资金的用途,还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得到有关授权或者批准。

十二、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说明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四、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如果不能作总括确认,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给予确认。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

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报告

致:××公司(发行人)

××公司,现将本律师事务所为贵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身份以及业务范围

1.说明以何种身份参与工作

2.本次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业务概述

二、律师应当对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作详细说明(包括与发行人的相互沟通、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以及工作小时等)

三、律师应当对下列事实及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一)发行人简况

1.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

2.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及其运作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关于股份制改造规定的情况。

3.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前后的组织结构。

4.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其形成过程。

5.对发行人公司章程(或者章程草案)内容的审查情况。

6.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7.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的所有权或者经营、使用权。

8.发生人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中兼职情况。

9.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及其合同之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0.与发行人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

11.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二)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情况

1.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及批准。

2.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有关承销协议的内容及承销的其他事宜。

4.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

5.募股资金的运用。

6.专业性机构的证券业务资格:

(1)律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

(3)资产评估机构;

(4)证券经营机构;

(5)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疑难问题讨论和说明

五、律师所审查的文件清单

1.政府批文

2.公司文件

3.权益证书

4.合同文件

5.有关信函

6.其他文件

7.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篇七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障本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服务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

本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法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顾问单位的承接范围和委托程序

第四条

本所接受下列顾问单位的聘请和委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法人;

3.其他组织;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4.个人。

第五条

本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如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咨询、尽职审慎性调查;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制定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如接收顾问单位委托,代理其处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参与调解纠纷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

本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要对拟顾问单位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历史: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下属公司、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

2、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理人员的简历、薪酬结构、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

3、公司业务情况: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销售条款、销售流程、信用额度管理、研究及开发、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中国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

4、公司财务情况: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投保情况分析、外币资产及负债、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及审计意见、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或有项目(资产、负债、收入、损失)、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其他知识产权);

5、公司债权和债务状况: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质押情况、债务期限、债务是否提起诉讼;

6、公司资产及权属状况:土地权属、房产权属、车辆清单、专利权及专有技术、以上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7、公司涉诉事件:作为原告诉讼事件、作为被告诉讼事件、作为第三人诉讼事件;

8、其他有关附注: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重大影响事宜;

9、企业经营面临主要问题:困难或积极因素、应对措施。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第七条

本指引第六条所载信息由负责承揽该拟顾问单位的律师(以下简称承揽律师)负责收集。

第八条

根据拟顾问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承揽律师应依照《律《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范》的规定,在本所范围内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如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规定的情形,原则上不得与该拟顾问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

发生本指引第八条所载情形时,承揽律师应当向该拟顾问单位完整真实的说明相关情况;在取得该拟顾问单位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并经本所业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与该拟顾问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

拟顾问单位通过利益冲突查证和资信调查后,应当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顾问单位及受顾问单位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聘期起止时间;

4、顾问单位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5、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6、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

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签署完毕委托合同后,由负责该顾问单位日常法律服务的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负责对顾问单位进行风险评估调查。

第十二条

承办律师依据法律风险评估调查结果,对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起草《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应就顾问单位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范建议上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评估结论和建议的,就该评估报告和建议加盖事务所公章,送达顾问单位。承办律师负责与顾问单位就该报告和建议进行沟通,并协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受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承办律师必须是本所律师及以上级别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以事务所名义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五条

受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承办律师,应尽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快熟悉顾问单位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顾问单位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顾问单位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3、对顾问单位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对顾问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整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

2、劳资法律培训。

3、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4、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5、税务建议。

第十七条

在与顾问单位签署日常法律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具体联系人。此后双方具体事务的对接和处理,由双方联系人负责。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时,应遵照如下具体流程:

日常合同审核等简易类事务:联系人→承办律师→顾问单位;

重大复杂法律事务:联系人→承办律师→合伙人律师或业务委员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会→顾问单位;

第十九条

对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直接接收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的承办律师或联系人,不论该事务之后转至何处,均应对该事务的最终处理负责,其应对该事务的后续进展承担跟踪和督促落实之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每日进展。

承办律师应对与顾问单位之间的全部邮件、文件等往来函件做好备案和保存工作,并分单位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及时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到顾问单位征求法律顾问服务意见,对承办律师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除承办律师与顾问单位另有约定外,本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承办律师在对顾问单位进行日常服务时,应遵守如下时限规定:

(1)法律咨询

对于顾问单位的法律咨询事项,要求口头解答的,承办律师应在顾问单位提出问题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解答;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书的,应在顾问单位提出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法律文书

顾问单位要求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的,承办律师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顾问单位起草、修改法律文书的要求,就具体事宜与顾问单位联系沟通,并在沟通完毕后3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或修改工作。(3)合法、合规性审查

顾问单位要求对法律事务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口头方式告知的,承办律师应在收到法律事务文件1个工作日内告知顾问单位审查意见;以书面方式告知的,承办律师应在收到法律事务文件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书面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当承办律师出现请假、住院、休假等需暂时离岗情形时,承办律师应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暂时代替其履行顾问服务职责的本所律师及以上级别律师,同时应将上述事项通知全部顾问单位,并告知代行顾问职责律师的联系方式。

本所律师替代其他律师暂时履行顾问单位服务职责的,应遵守本指引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顾问单位对承办律师服务行为投诉情形的,应由本所合伙人律师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如因本所承办律师行为不当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

导致顾问单位投诉,应将上述情况上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

对于已终结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期满或终止前,本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顾问单位意见,若顾问单位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

重新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8.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篇八

个人觉得作为典型的legal firm,CPS的管理还是有很大漏洞的,具体表现在Paul作为高管居然要亲自去联系电梯管理员,做这种行政杂活,还有公司的暖气居然也要一个Partner去亲自过问,而且案子的典型流程就是Denny惹事,然后Shirley出面摆明,整个公司也没看出有很好的管理和很好的运作(难怪最后倒闭了),我想和大家讨论下,CPS公司几大Partner的管理水平到底如何?

[如何评价美剧《波士顿法律》中CPS律师行的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

9.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篇九

关于2010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的通知

各法律服务所:

按照省司法厅2010年度基层法律服务集中检查工作通知精神和南充市司法局《关于2010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阆实际,现将2010年度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及公告的时间

本年度集中检查时间为三月二十六至四月十五日。各所将年度集中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册报送市局基层科。市局在4月中下旬将2010年通过执业核准和年度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报南充市司法局进行公告,并将公告印发全市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鉴定所及人民法院、检察院。

二、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及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集中检查,由市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送南充市司法局办理。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集中检查的内容为: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从业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险。否则年度集中检查不得进行核准;

3、有规范的法律服务所名称,名称依次由“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严禁使用“XX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事务)中心”等不规范的名称;

4、有3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5、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设施;

6、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完备;

7、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执业核准登记表。

8、法律服务所主任民主测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内容为:

1、全面履行聘用合同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有无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4、是否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登记表。

三、年度检查时应报送的材料

(一)法律服务所应送检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名册 2、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

3、所内注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险凭证原件;

4、上年度本所财务审计结论;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执业核准登记表。

6、法律服务所主任民主测评报告(附所主任民主测评表原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送检材料

1、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的履行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查报告;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登记表;

4、执业证。

四、相关费用

根据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收取巧2010年度协会团体、个人会费的通知要求,费用明细如下:

1、单位团体会费650元;

2、个人会员会费事500元

五、年检有关事项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司法助理员一般不得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各所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司发【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境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业。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居住地不一致,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凭公安部门办理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可在居所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业。

3、有举报正在查处中的一律暂缓年检。

4、所内管理混乱没有完成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任务的一律暂缓年检。所主任民主测评结果有半数以上的人认为该所主任不称职的,市局将主持招开该所所务会,重新选举产生所主任。

5、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医疗、养老、意外),或参保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年检(年检时必须带上保险的原始凭证,其中,退休人员要带退休证,兼职人员要带单位缴纳保险的原始凭证)。

6、所内人员不符合法规及规章的一律不予年检。

7、对需换证和新登记执业的,另行通知。

8、各所要充分认识年度集中检查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行使管理、指导、监督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净化行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做到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对查有实据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各所在填报年度检查表及年检登记表时,请按样表填制(打印),对填报不规范的单位和人员资料将作退件处理。

10、各所务必于4月13日前将年检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基层科,在开展集中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基层科报告,电话:6262581 附: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集中检查名册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名册

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执业核准登记表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登记表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 篇十

2004-06-18

审批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核准类)。审批项目编号:TZXS—SFHZ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01]243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到周六、日顺延)。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取《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证》。

1、拥护宪法,遵守纪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年龄65周岁以下;

4、品行良好;

5、身体健康;

6、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7、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相对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相对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相对人的证明;

4、档案管理机构或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行政处分和无犯罪的证明;

5、学历证明;

6、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7、健康状况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标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填写《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登记表》,要求相对人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以《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相对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登记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提交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登记表》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登记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说明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受理审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职能部门必须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通知相对人领取。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由区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将相对人的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之,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相对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1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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