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意见交办

2024-08-27

居民意见交办(6篇)

1.居民意见交办 篇一

一、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稳定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二)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五、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險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安排意见 篇二

落户工作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安排部署和市政府督办通知精神,迅速启动我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市政府下达的3600人计划指标,现就今年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做好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县上成立了“商南县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和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人社、发改、教体、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县人社局设立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办公室,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搭建了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工作平台。为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干部做好业务联络。二是组建实体性办公室。由县人社局牵头组建实体性办公室,设政策宣传、业务受理、资格审核、办公室等4个内设股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局四楼原农保办办公室。三是抽调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1-

调11人具体办公,其中:县人社局1名领导2名干部,县公安局1名领导2名干部,县国土、林业、农业、住建、教体局各1名干部,所抽调人员一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各单位务必于2010年11月26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报县农进办,所抽调人员务于29日前到县农进办上班,人员抽调到位后立即挂牌正式对外办公。各成员单位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相关手续统一在党务政务大厅确定专人进行办理。

二、出台配套办法,提供政策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上衔接,结合县情实际,迅速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政策体系,从政策机制上为农民进城落户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配套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县公安部门出台户口迁移实施办法,二是县人社部门出台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三是县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出台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及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办法,四是县住建部门出台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五是县教育局出台进城落户子女教育配套政策,六是县民政局出台进城落户民政配套政策,七是县人计局出台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实施办法,八是县卫生局出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九是县地税局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成员单位务于11月

30日前制定出本部门的具体配套办法,并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

三、分解下达指标,明确工作任务。市上下达我县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指导性计划3600人,县农进办要结合县情实际,按照4000人的任务,根据各乡镇农业人口总数和前期调查摸底有意愿进城落户人员分布情况,于11月30日前以县政府办文件迅速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确保完成今年任务。

四、开展政策宣传,搞好调查摸底。县农进办要采取发放政策汇编读本、宣传提纲、电视讲话、设立宣传点、流动宣传车、广播等多种形式,从12月1日起集中1个星期时间,全方位宣传省、市、县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政策措施,各乡镇也要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保证每个村、组有1本政策汇编读本,每户有一份宣传提纲,确保此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以县城城区为中心,组织城关镇三个社区设立三个宣传点进行集中宣传,并组织人员全面调查掌握已在县城居住,有一定生活基础,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及随同亲属情况,把这一人群做为今年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重点,做好他们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为他们办理落户各种手续,让他切实享受到进城落户的各项优惠政策,从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五、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于12月上旬,以政府名义召开一次全县性的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安排部署今年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下达目标任务。参加人员有: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劳动保障所负责人、派出所、国土所、财政所、生态中心、农技中心负责人及城关镇3个社区负责人。

六、举行发放仪式,扩大政策影响。县农进办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周密筹划,精心组织,于12月中旬组织一次农民进城落户户口簿集中发放仪式,扩大政策影响,从而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推进农村进城落户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资金保障。县财政局于11月30日前拨付县农进办开办经费10万元,随后办公、宣传资料、会议等经费再专题向县财政局打报告申请,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及时划拨经费,为这项工作全面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商南县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

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居民意见交办 篇三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河南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对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605号),现就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因地制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启动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使城乡居民大病自负费用明显降低。

二、筹资机制

(一)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方,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

(二)筹资标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前三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测算,2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的6%左右。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以后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起付线分别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及起付线具体金额由省辖市政府确定。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适时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四)政策衔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互补作用。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承办方式

(一)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地方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明确准入条件。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总公司具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资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三)规范合同管理。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合同范本。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保险合同可一年一签。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财政部门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商业保险机构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要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五)实行即时结报。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和必要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对于参保人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商业保险机构要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也可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并依规、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支付。对符合报销条件而没有及时报销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提供报销服务。

五、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抽查、开辟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监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平稳推进。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河南保监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各地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二)坚持试点先行。年选择郑州市、新乡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选择洛阳市、安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从4月1日起启动实施。根据试点情况,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试点省辖市要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作推进机制,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河南保监局。非试点省辖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和测算,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险工作做好准备。

4.居民意见交办 篇四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

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财政和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社区公共服务站统一名称、标识、章程和办事流程。社区公共服务站接受街道(镇)和民政部门的指导,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加强社区民主制度建设

(六)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稳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推动社区居委会成员属地化。力争到2015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达到40%,居委会成员属地化比例达到50%;到2020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属地化比例均达到70%。本地户籍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社区登记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鼓励外来人员集中的社区安排适当比例的居民代表名额专门选举外来人员,扩大外来人员对社区管理服务的参与面,保障其民主权益。

(七)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社区重大事务实行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区重要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保障社区居民的决策权。

(八)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以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公共事务由利益相关的居民群众进行集体协商。探索推广以网上论坛、民情恳谈会、社区居民聊天群、居民议事日等方便居民参与的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接待社区居民的制度。

(九)健全社区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社区档案管理。到2015年,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社区达标率达到70%。组织居民有序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工作监督评价活动,重点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单位提供社区服务情况、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三、加强社区队伍建设

(十)优化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结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按照每3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专职人员。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至9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女性成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引导本社区内的党政机关、工青妇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职党员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通过民主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培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

培训一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者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学历。建立健全工作奖惩机制,定期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工作绩效考核。

(十二)增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队伍生机活力。积极将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适当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比例。建立和完善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领导干部的制度。宣传报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好人好事,表彰奖励优秀的工作人员。

四、推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制订社区办公及服务活动设施建设标准,打造社区服务“15分钟服务圈”。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力争到2015年,有条件的社区建有一个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中心城区管辖范围较小的社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活动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社区办公用房和室内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规范商业开发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移交管理。

(十四)规范设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照资源节约、便民

利民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使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提高利用率。推进社区办公用房标准化建设,实施机构门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宣传公告、服务窗口“五统一”标准。

(十五)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化,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管理规范、内容丰富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网,为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居民互动、生活资讯、电子商务等信息。鼓励社区居委会积极利用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新渠道,加强与社区居民沟通联系。

五、创新社区工作机制

(十六)厘清社区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社区居委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得强加于社区居委会。推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确属社区居委会协办协管的工作,须经所在区(县、市)社会工作机构批准同意,实行权随责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减少各级各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考核评比,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

(十七)建立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社区受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

办结、承诺办理。完善网格化管理、上门服务、挂钩联系住户等工作机制。在不减少总体工作时间、不增加工作强度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方便居民办事。

(十八)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积极引导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社区共驻共建。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区单位的意见建议,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幸福社区的良好氛围。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有关部门在评先表彰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落实社区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县、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工委书记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抓总引领、民政部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支持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十)加大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薪酬待遇、社区公益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核定,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每千户不少于6万元,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于3万元。

5.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 篇五

聶文权指出,2011年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坚持办理一件建议,解决一个实际问题,把建议办理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办理建议的过程成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过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办理范围不断扩大。

对做好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聶文权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承办部门要切实提高代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必须确保面复率百分之百,要通过面复,进一步听取代表对答复情况的意见,接受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议。今年,各承办部门要研究制定一些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面复率实现百分之百,消灭面复率的死角。要在落实上下功夫。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过程中,要把工作重點放在落实上。对代表所提建议内容,能采纳的就全部采纳,能部分采纳的就部分采纳,能够作为参考的有益建议要及时纳入到工作中,认真研究处理。要深入研究和探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使代表建议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加大督办力度,对上一年度未落实的建议要进行跟踪检查,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体系,推动和促进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马俊清说,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在履行法定职责中体现出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省政府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今年将进一步增强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创新和改进政府工作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建立健全督办、回访、重点检查、跟踪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推动建议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确保面复率百分之百。着力抓好重点建议的交办、承办、答复和落实,集中力量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通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促进各项民生实事的解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也对如何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了发言。

6.居民意见交办 篇六

人社部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二、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四、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

五、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起步阶段,门诊统筹原则上用于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随着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同时,要通过制定优惠的偿付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转诊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及转诊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首诊和转诊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促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六、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统筹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管理需要的经办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促进参保人员健康管理。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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