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租赁协议

2025-01-20

临时租赁协议(共11篇)

1.临时租赁协议 篇一

汽车临时租赁协议

承租方 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出租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承担因意外风险所带来的责任及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金

1.经双方约定,承租方使用期限为2010年9月28日23:00至2010年10月1日23:00共计3天,租金为人民币壹仟圆整(RMB¥1000.00元),在车辆交付时由承租方支付予出租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车辆在交付承租方使用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及损失(车损、盗抢、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的,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予以赔付。

2.出现重大意外风险责任的,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3.由于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均承担违约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

(2)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3)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3.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4.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2.临时租赁协议 篇二

一、临时措施在案例中的应用与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市场一直是各国争夺的焦点, 在WTO框架下, SPS措施成为唯一合法的农产品保护手段, 这使得1995年以来关于SPS临时措施争议的案件频发。

美国、加拿大诉欧共体荷尔蒙案中, 欧共体声称其措施并非第5.7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 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再去检查此条款, 但此案中上诉机构对与第5.7条功能相似的“预防原则”给予了大量的论述。在美国诉日本农产品案中, 美国声称争议的措施没有科学证据, 也没有基于科学原理, 这一案件的专家组考察了第5.7条的要求, 发现根据第5.7条, 成员采取临时SPS措施必须先基于两个条件: (1) 相关科学信息不充分; (2) 基于可获得的相关信息采取的措施。专家组还指出, 第5.7条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同时还增加了额外的义务, 即为 (3) 收集使风险评估更为客观的所必须的额外信息; (4) 在合理期限内审议已经采取的措施。在美国诉日本苹果案中,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日本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可以获得充足的相关科学证据, 因此援引了第5.7条的第一个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判令日本败诉。

从这些案例当中, 我们可以领略到SPS协议在国际贸易和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方面的平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特别是第5.7条的适用。

二、临时措施要件内存在的疑问

如需实施SPS协议临时措施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 相关科学证据并不充分; (2) 基于可获得的相关信息采取的措施; (3) 为做客观风险评估收集额外信息; (4) 在合理期间对已经采取的措施进行审议。上述四个条件中有许多关键性问题在文本中均未体现出来, 这些尚不清晰的概念就需学术界与相关机构进一步的探讨与阐释。

首先, 需要解释“科学证据并不充分”。何种情形可以被定义为证据不充分, 是否可以将"不充分"进行量化处理?答案是否定的, 显然这种不分情况和具体事实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此处的证据是否充分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去判断。但关于“明显不充分”这一问题能否有一致的标准尚可研究。

其次, 何谓“有关信息”。“有关信息”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 其内容可以涵盖相关国际组织和组织成员所采取SPS措施的信息。在时间上要求在临时措施实施前就获得这些信息, 在信息内容与相关性的判断上也不可以一概而论。

再次, 理解“合理期限”的含义。在怎样的期限内能够称为“合理”, 仍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应适当对临时性卫生检疫措施的特点和收集补充资料的必要时间给予考虑。

最后, 明确“临时性措施”中的“临时”。在过去的案例中, 日本曾将一品种测试持续了30年, 受到了普遍质疑。成员在采取临时措施时不能因为依据正当理由采取措施而一直维持措施, 而要注意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审查。

三、我国的现状及对策

(一) 我国的现状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与《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风险预警与风险评估有所涉猎, 但其中并未体现依据何种标准采取SPS措施。同时就检疫检验而言, 诸如《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这一类行政法规法律由于位阶稍低, 仍有一些问题不能解决。为了便于利用WTO的规则, 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需要在国内法律中明确具体的体现出风险评估和预先防范原则。因此, 积极修改与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我国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 建议采取的对策

1.有效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我国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的态度一直不甚积极, 若要改变被动接受标准的局面必须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以便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能够考虑到我国国内的现实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2.推进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应该是制度建设的最好的壁垒, 而一些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与法律体系存在空白点有关。因此我们应当参照国际公约,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寻找空白点与漏洞, 将SPS协议第5.7条具体地体现在我国相关法律之中, 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

3.完善动植物疫情收集机制

加大对国际国内疫情的信息管理力度, 提高动植物疫情搜集整理能力、分析能力和预测能力, 对于各个时期不同的流行热点难点和重点防范对象积极展开调查研究工作, 结合有害生物和国际疫病态势发展流行趋势, 及时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4.建立防疫体系协调机制

目前, 我国植物检疫体系的三个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能有所交错, 存在着管理上的盲点, 导致出现许多行政技术资源浪费的情形, 因此应尽早建立联合协调机制。

摘要:SPS协议规定了其成员能够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但是需要在科学证据基础上。同时也考虑到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特殊情况, 在第5条规定了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临时措施的要件与要件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我国的现状进行总结, 从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SPS协议第5.7条临时措施

参考文献

[1]沈四宝.《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2]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M].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3]肖冰.“WTO法生成之法理启示”[J].《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5年第12卷.

3.临时变压器用电租赁协议 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甲方将位于******的受电变压器:250KVA变压器一台、四合一低压配电柜一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一次性缴纳叁万元设备押金,其余费用按租金收取,每月肆仟叁佰元(43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不得超出负荷用电,超容量使用,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每月电费由乙方按照电业部门的计费缴纳,如不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时间缴纳电费,应承担经济责任及一切后果。

四、设备自出租之日起,均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乙方应自觉规范用电,以保障用电安全,并保证其完整性和用电可靠性。用电过程如发生设备损坏、人身事故等各种事故、伤害以及违反供电部门的用电规定,造成的供用电事故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六、双方核实电度表读数,完成交接,以后电费收缴由乙方负责。对于乙方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违纪人身安全,经提出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电。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4.临时租赁合同 篇四

地址: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经纪方: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1、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租入位于深圳市区 之物业。

2、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免租期自年月日至月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租金,但需支付该物业所产生的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等杂费)。

3、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金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月含固定管理费/(含税),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期及免租期内的空调费、水电等杂费由承租方支付。交楼状态为

4、承租方签本合同的同时需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

5、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或之前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乙方须支付:

a)首月租金人民币元整。

b) 租赁保证金叁个月,即人民币元整;

6、租金递增: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 (大写: / 元整)

7、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定金甲方将不予退还,且出租方有权将该物业租予任何人。

8、如甲方不依本合同条款将该物业租予乙方,则甲方须双倍退还乙方所付定金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合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

10、备注:出租方收款账户

出租方(甲方) 经纪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

5.临时用地租赁合同 篇五

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解决乙方临时用地问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乙方租用甲方的临时用地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用地地点:

二、租用地面积为 亩。

三、租用地用途:乙方作临时用地。

四、租用期限:租用地使用期限暂定为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租金标准:

六、交租方式:乙方自愿按年缴交租金,乙方必须于每年8月10日前将租金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如乙方逾期30天不交地租,则甲方按20%收取乙方滞纳金。

七、保证金:乙方缴交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租凭期满后,该费用交清后,甲方将如数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八、租用期为:乙方应保持现有地面标高,并搞好排水、排污设施,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允许出租,而乙方需要继续租用,乙方有优先租用权,但价格须协商另定。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责成乙方搬迁,且甲方不给经济补偿,并甲方退回保证金。

(2)如甲方中途违反本合同,则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在该地块所投资建设的不动产物的损失(按年折旧计算)。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给甲、乙双方商议后,另行签订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联系电话:

6.临时场地租赁合同 篇六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愿意将场地出租,乙方自愿承租。

现甲、乙双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场地租赁条例》,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位于深圳市 区 路 园 号,用途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租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押金 元(大写: 元)。

四、交租方式: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

租金迟交一天,乙方应按月租金的0.1%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如乙方在当月10日前尚未交清当月租金,甲方有权停止水、电的供应;如乙方在当月30日前尚未交清当月租金,甲方有权更换门锁收收回租赁场地且有权处置乙方资产,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只提供租赁场地,若乙方因使用而需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概由乙方自行办理。

六、租赁期间,租赁场地每月的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付(如有,价格按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七、乙方使用租赁场地时,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结构及装修设施,如故意或过失造成场地破损,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八、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不退还押金。

九、如租期未满,乙方单方面退租,甲方不予退还租房押金。

十、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场地完好按现状移交给甲方并结清租金及费用的三天内,甲方未达成续租协议或因乙方违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于三日内迁离租赁场地,否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遗留物品并收回场地,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场地租赁属临时租赁,如甲方确因需要收回场地或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出租场地拆除或改建,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搬离,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十二、乙方在承租场地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的及违法物品,也不得存放违法取得的物品。

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治安、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且不退还押金。

十三、本合同签订时该租赁场地煤气 立方,电 度,水 立方,乙方共领进户门钥匙 把,卧室钥匙 把,信箱钥匙 把,门禁卡 张,以上物品如有损环或遗失按价赔偿。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名(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按手印)

7.临时租赁协议 篇七

1:租赁合同原件一式四份。

2: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私人出租需要)

3:转租证明(私人出租需要)

4:经济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济社公章)

5:经济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经济社公章)

6:产权具结书(经济社盖章)

7:经济社消防批文复印件(加盖经济社公章)

8:法人代表证明书(经济社盖章)

9:交房屋租金发发票3个月(要正式的税务发票)

10: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街道房管小组长签字)

11:企业流动人员办证情况证明(均禾街需要)

8.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篇八

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为了施工用电贯彻执行国家“安全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队施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应在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停电责令乙方整顿并给予相应罚款200-500元。

4.5乙方电工应在每月的1号、15号,对本区域内所有电箱内保安器试跳、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进行摇测,到甲方电工班领取相应表格,做好记录上交甲方项目安全组,对不合格漏电开关和绝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6乙方如果自备电源(如自带发电机发电等现象)或由建设方提供非施工用电电源,不在甲方管理范围之内,但乙方应自我约束,自觉遵守JGJ46-2005规范要求,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并可靠进行保护接零,否则后果自负。

5、技术措施

5.1施工前,甲方施工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应根据临电规范要求、施工临电用电设计方案、临时用电配置,要求对乙方施工单位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5.2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带电维修和搬运;

B、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各级接线必须分明,规范。5.4机械设备应有各自的专用开关箱,必须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严禁使用拖线圆盘、插座板等违章电气设备,必须一律使用合格的流动开关箱,线路必须规范架设,严禁浸泡在水中。

5.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和金属物。

5.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斜歪和松动。5.7配电箱及开关箱内的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线路接线正确。开关、电器应安装在绝缘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电箱体内,配电箱电器安装板上应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5.8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并按公司规范有名称、编号、用途、司徽、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喷危险标志和警示语。配电箱开关箱门应配锁,并应标明责任人(电工)姓名和联络电话。

5.9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5.10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作可靠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1本施工现场一律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本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不得错误混接,漏电开关负荷侧的工作零线应正确接在漏电开关负荷侧,保护零线的接线必须牢固可靠,不得不接、虚接、绕接。

5.12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间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不得接头。5.13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5.14电气设备不带电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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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电焊机应装设有专用箱,专用箱内应有保护一次侧的漏电开关,和保护二次侧的触保器,焊机应用绝缘物垫底,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操作完毕必须拉闸断电,严禁带电搬运、维修焊机焊把线。5.16焊工操作时应穿电焊工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罩。雨、雪、风为六级(含六级)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摇测电焊机绝缘合格后方可施焊,焊接时应有看火监护人,有防火措施,注意立体交叉作业,上下方和四周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17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手把灯应采用36V以下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橡套电缆,严禁使用灯头线或护套线作为电源线。手把灯具应具有防护隔离绝缘措施。

5.18电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7m,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5cm厚细砂,上盖电缆盖板或红机砖作为电缆保护层,地面上应有电缆埋设标志,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5.19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时,位置应充分利用竖井垂直孔洞,其固定点每楼层不少于一处,水平敷设应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1.8m。5.20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铺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生产配合

6.1甲乙双方维修电工应端正态度、坚守岗位,随叫随到,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和沟通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6.2乙方在用电过程中存在技术困难时,甲方有义务给予积极协助。

6.3甲乙双方电工严禁带电操作、酒后作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监督、制止、拒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用电。

7、奖罚

7.1乙方在各施工区域内、宿舍内外、食堂存在浪费用电,违章操作现象,由建设单位、监理、区建委、市建委作出任何处罚由乙方各分包单位承担,在此基础上,总包有权对违章队伍作出二次处罚。7.2在各自责任区内按双方约定需要计费用电的地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进行盗电,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7.3乙方在甲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规定时间未作整改,屡次不改者,甲方有权处以200-1000元罚款。7.4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影响生产、出现安全事故,其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条款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直至乙方完全撤场为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9.临时征地协议 篇九

乙方:撒营盘镇 卡柱 村委会上、下二 组、三组丙方:昆明市禄劝县撒营盘人民政府

为响应昆明市委市政府号召,尽快完成昆明市禄劝至半角段二级公路工程,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在禄劝县撒营盘镇卡柱村上下二组修建跨线桥,在建跨线桥期间,必须将乙方水泥道路挖断,暂时造成村民无法通行,甲方负责出资修通道路提供村民绕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出资修通该段道路达成如下协议;

1、修道路位置:自卡柱村上下二组到三组水泥路。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将水泥路挖断,进行跨线桥施工,乙方负责做好村民安抚工作,保证无阻工现象,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经三方协商修道路及维修费用合计肆仟五百元整(,碎石两车,自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不得在以任何理由提出额外要求。

4、丙方负责监督甲乙双方协议执行,若甲乙双方因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及纠纷,由丙方协调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地方人民法院处理。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丙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签订日

期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10.临时用水用电协议 篇十

供电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电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施工需要向甲方借用水源、电源,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单价

水费:6(元/吨)。

电费:1.45(元/度)。

二、结算方式

为保证信誉乙方预先向甲方支付2000元押金。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余超出部分水电费。同时甲方需要向乙方开具相应的水、电费用收据。

三、甲方保证乙方用电用水的正常供应,不得随意的停止供电供水。

四、甲方因线路检修等问题需要断电断水时,应及时的通知乙方做好停电停水的准备。如因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因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无条件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五、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支付全部的水电费用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另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11.临时电箱变租赁合同 篇十一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户外临时用箱式变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内容及质量要求

1.乙方经甲方要求提供壹台经供电部门检验合格的200KVA户外欧式箱变(以下简称箱变),箱变编号,并满足用户高压进线的要求(架空进线/电缆进线)。

2.乙方提供的产品是经供电局同意入网的产品。

3.乙方提供的是经电力部门检测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箱变,需由第三方电力施工部门出具工程设备竣工验收报告。

二、租赁期限

1.箱变租赁时间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总租赁时间暂定为 个月。

2.箱变有效租赁期:自箱变到达工地现场之日起至箱变拆回之日止。

3.合同有效期: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至箱变租赁费结清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责任义务之日止(含续租时间);租赁期限到期后,协议自动顺延,按实际使用时间逐年支付,月租赁费不变。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每月租赁费 元,箱变租赁费共计 元。

2.协议签订十五天内,预付30%租赁费,余款于箱变到达现场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主要职责

1.协议签订后,乙方及时将箱变准备好,在甲方现场道路满足运送条件的情况下,将设备送至工地,并及时协调好供电公司的工作,确保乙方完成箱变的运送及安装服务等工作。

2.箱变运输由乙方负责,吊装由甲方委托施工单位负责。

3.甲方逾期支付租赁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将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并运走箱变,由此造成的用户损失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但在箱变拆除及运走之前,双方就箱变的有关责任及义务仍按协议执行。

4.箱变在有效的租赁期内(注:甲方使用期间内),使用权及管理权归甲方,所有权属乙方。箱变到甲方工地后要妥善管理,如发生偷盗、人为损坏及火灾,甲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在被偷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5.结清设备租赁费用作为甲方通知乙方运离设备的第一条件。租赁期满后,乙方在甲方通知一周内将箱变运离现场,甲方需保证现场满足箱变拖运条件,并安排好吊车装卸,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相应的运输费。

6.箱变投运后,甲方应派专业电工进行操作和日常维护,箱变低压出线电缆要加PVC管作护套,不得露天随意拖拉,以防电缆被人为损坏而造成事故扩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箱变内操作,如因甲方管理疏忽以及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无证操作等情况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租赁期间,甲方派专人负责箱变的正常运行,乙方配合甲方确保箱变正常运行,并负责对箱变进行维修,一旦出现故障,乙方保证服务人员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个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不影响施工。乙方需要对箱变进行停电检修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好乙方的停电检查要求。

8.如因箱变质量的原因引起的停电,其箱变内的材料费及人工费由乙方负责。

9.如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高压熔断器属易耗品,甲

方需预备几组以备更换。如发生熔断器熔断,应及时通知乙方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测及更换,如甲方私自操作引起的事故扩大,其责任由甲方承担。低压断路器(含低压漏电断路器)甲方不得私下拆装、拆除,更不能私下将断路器盖板打开,剪断漏电保护的线圈,否则甲方照价赔偿,并承当因此而出现的事故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遵守本协议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不得单方面违约,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六、争议解决

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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