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五

2024-07-09

刑法学五(精选7篇)

1.刑法学五 篇一

Period 4 Section B 2a-2e(Reading)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1 口、笔头掌握以下句型:[来源:e to my party?

B: When is it? A: Next week, on Thursday night.B: I’m sorry.I have to study for a math test.While reading 1 Skimming(略读)

快速阅读2b,完成2b 的任务

Why did the people write the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Scanning(找读)仔细阅读全文,判断对(T)错(F)

()1.)She helped me to improve my Chinese so much.()2.)My family is taking a trip to Shanghai at the end of this month to visit my aunt and uncle.()3.)Let’s have a surprise party for her next Friday the 28th.3.Reading up(研读)仔细阅读全文,回答下列问题。

1.)What kind of party is i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Who is the party fo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When is the par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Who did David invite to the par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What can people do at the par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Reading up(研读)仔细阅读全文,画出重点短语,并全班交流。

自主学习----找出重、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探究—细读全文,提出疑难问题,小组讨论,互相解答。_______________ 5.listening and reading 听并跟读2b,大声朗读2b After reading 1.本周末你打算干什么?Miss Lin 邀请大家去参加艺术节,谁愿意去?同伴互相问答,参考句型:

A: Hey , can you come to the arts festival on Saturday?

B: I’m sorry , I can’t.I have to...A: That’s too bad.Maybe another time.B: How about you ? 2.完成2d,并核对,3.迅速完成2d上的内容,并理解发出邀请的方式。4.大声朗读2d,并会复述。

5.writing 根据2e 完成调查报告,并就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My favorite teacher is...,I want to say...to him/her...知识巩固:

I. 补全下面的电子邮件。

Hi , Herry, Thank you for your 1____.I’m sorry I can’t 2____ you this week.I am really busy.This evening I’m going to my 3____ birthday party.And 4_____ ,I have to go to the 5_____.(Yuck!)On Wednesday, I have 6_____ _____ with the school team.And I have to 7______ for my 8____test on Thursday.On Friday evening ,I’m going to the movies with some friends.Can you 9_____ to the movies with us on Friday ? Write soon.II.中考链接

1.Thanks a lot for ______me______ your birthday party.A.invite for

B.invite to C.inviting for

D.inviting to 2.—Listen!Is Tom singing in the classroom?—NO, it___ be Tom.He has gone to Pairs.A.may not

B.needn’t

C.can’t

D.mustn’t

3.—Harbin is really a beautiful city and there’re many places of interest.—So it is.Why not stay here for____ two days? A.other

B.others

C.another

D.the anthers 课后反思:

1.这节课我学会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怎样邀请他人进行活动,并对他人邀请做出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我的困惑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作业

1.试着复述2d.[来源:数理化网] 2.根据今天所学到的知识,用英语写一篇小短文。(至少5句)3.依据下一个学案的学习目标,做好课前准备。

2.刑法学五 篇二

(一) 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巩固人才培养定位

传统的教考合一的情况下, 学生在考前要求任课教师划范围降低难度, 考后成绩不理想还要求助于老师, 严重破坏了学校学风、考风的建设。而试题库的建设, 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以及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 从而促使其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 认真学习并掌握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因此, 试题库的建设, 不仅有助于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 也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培养质量, 更能巩固高校的人才培养方式。

(二) 促进法学专业学生适应标准化考核制度及就业

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本科期间除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外, 还可以通过社会考试获得各种从业资格证书, 试题库的建设则能端正学生的心态, 学生将摆脱“投机”“押宝”等心态, 学生在课堂上熟悉标准化考试环境, 在多次标准化考试中培养自身应考能力,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从业资格证书的通过率, 促进了法学专业学生就业。

二、高质量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需求规范

(一) 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基本原则

刑法学试题库不是刑法学试题的简单拼凑与罗列, 试题库建设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教学大纲是教学内容的总体纲要, 基本内容包括内容简介、教学目的与要求、讲授重点与难点章节要点及授课学时数等;考试大纲则规定了考试目的、考试性质、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等。

(二) 刑法学试题库中的试题应具有一定规模

刑法学试题库中的题量必须达到足够容量, 否则就会失去试题库的价值。刑法学试题根据知识点难度题型等参数的要求, 应具有合理的比例结构, 其题量也应具有一定规模, 尽管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 但笔者认为至少应能保证连续四年抽取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0%为佳。

三、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成效

(一) 学生实践能力凸显

刑法学试题库的建成、补充、更新了大量实践考核内容, 提高了实践教学质量。配合学校成立的模拟法庭, 使学生更加明确了刑事庭审的过程, 加强了对诉讼法的掌握, 同时提高了对实体法的兴趣。

(二) 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均得以提高

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教考分离和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实行教考分离, 直接促进了教师教学责任心的提高, 唯有积极做好切实的教学, 方可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同时, 实行教考分离也促进了学生学习自觉性的提高。面对大量的高质量试题, 学生只有主动勤奋地学习。刑法学试题库的建成有力地调动了教学双方的积极性, 自然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总之, 刑法学试题库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 也是一项细致而又严肃的工作, 试题库建设是必然的趋势。它涉及教育科学与刑法学教学以及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紧密结合, 试题库建设使试题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 也为试卷标准化及无纸化考试提供了基础。试题库建设要扎扎实实地逐步进行, 尽管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难题, 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与传统方式相比, 已体现出很多优越性,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3.刑法学五 篇三

【五分钟法学院】儿媳,出嫁的女儿能继承公婆遗产吗?

一、出嫁女儿可以继承父母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法律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出嫁的女儿可以继承遗产的。法妞问答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肃清,在某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有些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比如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特别是出嫁女儿,这是违背法律的。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不让出嫁姐妹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在保护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继承方法和遗产分配份额,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儿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父母,而很少甚至不尽赡养义务;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别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也不要求继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继承。对于这类问题,一般是在承认其有继承权的基础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遗产。

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儿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依据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女儿出嫁后,并不意味着与父母断绝关系,她们与父母之间仍然有血缘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那种以出嫁为理由,否认女儿继承权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极端错误的,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妞问答

女儿出嫁后的情况有多种多样,有的与父母仍然生活在一起,有的居住地离父母家较近,有的远一些,有的甚至住在遥远的外地;有的出嫁时间很短,有的出嫁多年,甚至几十年。但是,不论是距离远近,也不论是出嫁时间长短,只要女儿与父母有来往,经济上有帮助,生活上有照顾,只要不是遗弃,就仍然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只是在继承份额上要比尽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少一些。女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

法律规定,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在遗嘱指定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转继承”。

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虽然规定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儿媳还可以通过转继承继承公婆遗产。

4.刑法学五 篇四

【五分钟法学院】借名买房?离婚时可就吃大亏了!

接到很多咨询,有些人买房是借用了配偶一方的父母名义,有些人借用了配偶的兄弟姐妹名义。为何要借他人名义买房?要么就是没有购房资格,要么就是为了省点首付,要么就为了省点税费。买房的时候,夫妻双方都以为婚姻能天长地久,从来没想到会有翻脸不认人的一天。不分手还好,一旦双方闹离婚了,这种借他人名义买房的诸多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比如,案例中的男方和女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结婚前,他们都各有一套房子。结婚后,他们想买一套大点的房子共建爱巢。因为他们各自都有一套房子了,结婚后就不能再买房子。

女方跟男方说,我们可以借用我哥的名字买啊,咱们一人一半首付,按揭到时候我们也一起还。男方当时也没作细想,一心想着与女方天长地久。而且,出资和还贷都有转账证明,不怕抵赖。可就在2017年底,男方发现女方跟自己的好哥们出轨了……

法妞问答

离婚是没有办法的选择。

在谈及女方哥哥名下的这套房子时,女方一口否认是夫妻共同的。男方说,怎么不是共同的呢?钱都是我们出的。

女方说,那是借我哥哥,我们还给他的。房子名字是我哥的,你别想分走。男方一怒之下,起诉到了法院……

告到法院,大家是不是以为男方应该能胜诉呢?

男方虽然确实是借了女方哥哥名义买房,然而,经过大量的实践证明,男方注定要悲剧了。第一,在离婚案中既无法追加夫妻以外的任何人进来作为第三人,也无法处理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因为,这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再跟第三人打一场官司。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中男方无法分到这套房子。

第二,男方起诉女方哥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他和女方,这样行不行?在这一点上,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些许争议,但主流裁判规则就是物权以登记为准,因“借名买房”只是合同行为,不能因此否定物权登记。这一点,在广州早已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以“确权”为由起诉的,统统被驳回,哪怕你白纸黑字约定房子实际所有权是你。

第三,男方若起诉女方哥哥依当初的借名买房约定,把房屋过户回到他名下,有没有机会?以广州为例,首先要到房管局开具购房资格证明。如果你已经没有购房资格,就算有合同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只能等到你有资格的时候,才能来起诉。其次,如果你有购房资格证明,也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你们约定有权要求对方过户,否则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妞问答

第四,男方最后的希望也只能要求女方哥哥返还购房款项。可是,一来依赖于当初是否有转账证明,二来依赖于对方就这些款项的辩解,三来房屋已经涨了3倍,当初花了50万,现在也只能拿回50万。

以女方哥哥这套房屋为例,购买的时候房价是200万,首付60万,婚后还贷20万。打官司的时候,房价涨到600万,女方哥哥只需要返还80万给男方和女方,600-80-120=400万。也就是说,400万利润都被女方以他哥哥的名义拿走了!这些还是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最好的结果。更多的现实案例中,出资购房的一方根本没有证据。

如果女方更有防备的话,一开始就只拿着男方给的现金给她哥哥,婚后还贷也取现金给她哥哥。离婚的时候,男方连房屋的出资款都拿不回来!这种血淋淋的案例,我见过太多了。

为此,我给大家4点忠告:

第一,不要贪小便宜,为了省那点税就用了别人名字买房。最后付出的代价,远远超出你的想象。第二,如果真要借名买房,务必写一份完备的代持协议,包括房屋归属、返还房屋的请求权、房屋增值部分的利益归属和擅自处分房屋的责任等等。

第三,所有出资款项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条。

5.34法学专业《刑法学》 篇五

(刑法学)

一、考试目的刑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是我院为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参加学位考试指定的课程,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保证我校本科毕业生的专业质量。

二、考核目标

在考查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试卷内容与结构

(一)考试形式为笔试(开卷),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考试题型及其占分:

1、单项选择题(20分)

2、多项选择题(20分)

3、判断说明题(15分)

4、理解分析题(20分)

5、案例分析题(25分)

(三)考试注意事项

1、必须全部作答。

2、条理清楚,表达规范,内容完整。

四、考试内容

(一)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二)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五、考试参考书目

6.婚内强奸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与思考 篇六

一、关于婚内强奸的学术争议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即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 简单的说就是妇女说不的权利。

(一) 婚内强奸否定说

1.根据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刑法处罚的原则, 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与丈夫强行与其他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都是不同的,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 但不能将违背妇女的意志等同于违背妻子的意志。虽然我过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性关系的义务和权利, 但事实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 它是属于夫妻生活中的一部分。部分支持者认为自刑法案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都是针对丈夫以外的男子, 因此从法律上讲, 合法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自由权利的侵犯, 只能说丈夫这种行为严重不道德, 但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 妻子若是不能忍受丈夫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2.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只存在婚姻关系与非婚姻关系, 而法律不存在所谓的非正常阶段

持该种观点者指出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以“在一审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夫妻关系, 为非正常阶段, 妻子的性义务不复存在,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侵犯妻子性自由权利, 构成强奸罪”这一论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仅规定了婚姻关系和非婚姻关系, 并没有规定非正常阶段, 本案例发生的离婚诉讼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仍属于婚姻关系, 该部分支持者强调我们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都明确的告知了当事人:在本案判决尚未生效时你们还是合法的夫妻, 任何一方不得与她 (他) 人结婚。这有利的说明了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之间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样再以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而作为定强奸罪的理论依据已然说不过去, 所以该支持者认为只要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不应该将丈夫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的性行为定为强奸罪。

而且根据婚姻契约, 妻子本身已经作出一定的承诺, 即在婚姻关系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 丈夫不需要每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 这样才是正常的夫妻之间应有的相处模式。

加拿大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强奸罪即以“男子与非妻子之妇女发生性关系”为先决条件。再者如果承认或者肯定“婚内有奸”将会助长妻子捏造或者委屈夫妻生活的真相, 很容易导致妻子对丈夫的报复手段合法化。

(二) 婚内强奸肯定说

1.从婚内强奸的构成要件来看符合强奸罪的构成

(1) 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刑法分则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个罪名, 旨在保护妇女和幼女不可侵犯的性自由的权利, 其主体是一般主体, 而且一般是男子, 这并未将丈夫摒除在强奸罪主体之外, 且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所以当丈夫用暴力的行为强迫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却不被认为是强奸罪, 试问这样还符合法律制定的初衷, 还符合所谓的法律公正性吗!

(2) 婚内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体。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和幼女的性自由的权利, 婚内强奸侵犯的是妻子的性自由的权利, 性自由的权利是女性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 任何人不得侵犯妻子性行为的自主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妻子自身决定不实施性行为的权利;二是妻子自身决定实施性行为的权利。妻子自己决定不实施性行为, 但强迫其实施性行为;或者妻子自己决定实施性行为, 若强迫其不实施性行为, 都属于侵犯妻子性行为的自主权。然而, 只有后者才能构成婚内强奸, 符合强奸罪的各个构成要件。所以婚内强迫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当然等同于违背妻子特有的性自由权利, 属于强奸罪的客体, 理应构成强奸罪。

(3) 婚内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方面。丈夫在实施妻子进行婚内强迫性性行为时, 是直接故意的, 明知妻子不愿意而强行与其发生的, 若不是直接故意, 则可以在妻子拒绝的时候不再采取行动。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既是直接故意, 且有奸淫的目的。婚内强奸的行为与一般强奸罪两者在主观方面是完全一致的。

(4) 婚内强奸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 强行与之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而婚内强奸又可以称之为婚内暴力性伤害行为, 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 并采取暴力, 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 这完全符合一般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综合以上的四个方面可见, 婚内强奸的行为完全符合一般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应该将其纳入强奸罪。

2.从刑法通说认为构成犯罪须具备的3个特征来看, 婚内强奸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三要素说

(1) 刑事违法性:我国《刑法》236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有些学者便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否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然而法律这种解读是不妥的, 当今社会是不断发展的, 法律具有其本身的滞后性, 前期指定的刑法并不能包纳所有新出现的社会现象, 而强奸罪作为一般主体, 作为丈夫的男人同样属于一般主体的构成, 当然的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2) 刑法处罚性, 前面已经论述过, 婚内强奸只是隐藏在婚姻关系下的一种强奸行为, 其本质与一般强奸罪并无多大异议。而且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婚内强奸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违法性行为, 不能因为丈夫披着一层婚姻的外衣就能使丈夫的性暴力变得不存在, 更不能使妻子受到的伤害被忽略, 所以婚内强奸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3) 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婚内强奸除了手段、方法、时间、地点披上了一层婚姻的外衣外, 与普通的强奸罪并无本质的不同, 甚至可以说比普通强奸罪的性质更为恶劣, 因为普通的强奸行为造成的危害通常只是一次性的, 而婚内强奸行为造成的危害则是持续性、累积性的。在大陆, 1989年到1999年大规模的“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 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 受害妇女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在婚内强奸已经犯罪化的美国, 婚内强奸依然是数百万妇女面临的严重问题, 研究人员估计大约有10%-14%的妇女婚内被奸。

由上所知笔者也认为婚内强奸若是解开婚姻那层关系的外衣之后, 其与强奸罪的本质是一样的。正如罗素所说:妇女在婚姻中忍受的不情愿的性关系总数, 恐怕比卖淫中的还要多。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法律对婚姻围城里的家庭性暴力性性侵犯行为继续忽略的话, 将深化根深蒂固的男女不平等, 这将与现代社会所提倡的平等、自由法制观念背道而驰, 所以笔者坚定的认为对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定强奸罪。

一位法官曾经说过, “永远同意与丈夫做爱的承诺是没有理性而又荒谬的, 婚姻不应成为丈夫欺辱妻子的一层保护锁, 这既践踏了婚姻的真谛同时也极大的伤害了妇女应有的性自由权利”。婚内强奸的现实对我国的现行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法律上的空白不能再长久地持续下去了。为了震慑施暴的丈夫、保护受害人, 我国立法应该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给予完善。总之, 如何破解婚内强奸这一难题, 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正常婚姻关系中的强奸行为为强奸罪时, 应该更为慎重。尽快修改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使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基于此, 笔者认为, 婚内强奸行为可以且应该纳入强奸罪。把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赋予了处于婚姻内妇女在遭受丈夫强行性行为之后的得到司法保护、救济的权利, 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具有教育意义, 使得妇女的性权利、人身权利得到更好的尊重。这不仅是刑法作为终极保护法律的必然任务, 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摘要: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 强奸罪是一种特有的犯罪, 不仅仅是它的特有性, 更多的是它本身的道德规范, 强奸罪的犯人往往比其他的罪犯更加的收到舆论的指责以及强烈的法律制裁, 然而, 与此同时大多数人却都忽略了婚内丈夫强迫妻子发生的性行为, 婚内暴力型性行为出现的频率正迅速的攀升, 严重违背男女平等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本文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有其充足的刑法学理由;本文将对婚内强奸两种主要学说、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内强奸的刑法学研究现实意义展开研究和探讨。

7.刑法学 篇七

一、填空题

1.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

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 刑法概述

一、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

A.惩罚功能 B.保障功能 C.引导功能 D.评价功能 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

A.犯罪 B.刑事责任 C.刑罚 D.刑法 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

A.罪状 B.刑罚幅度 C.罪名 D.性质 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二、填空题

1.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4.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

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2.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答: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种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

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四、名词解释

刑法修正案

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对刑法典具体条文进行增减、修改、补充、废除等立法活动的特定法律规范表现形式。

第三章近现代刑法理论学派

一、填空题

1.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即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其创始人是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代表人物还有德国的费尔巴哈、英国的边沁等;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这三大基本原则,由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首次系统提出。

3.理论界普遍认为,刑事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之分,我国刑法理论通常不称其为刑事近代学派,而称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4.人类学派注重犯罪的生物学研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又有称之为龙勃罗梭学派的,其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后转入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因其主要代表人物均为意大利人,所以又称意大利学派。

二、理解题

1.如何理解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答:报应主义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的否定,而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即所谓善恶有报,因果报应。但是,对刑罚报应正当化的根据,则认识各不相同。如前期学者多主张道德报应,还有主张等量报应的,如康德、黑格尔主张等价报应,而宾丁、毕克迈耶等主张法律报应。而这其中又有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之分,前期古典学派将法与道德严格区分,立足于功利主义,是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心理强制;而后期古典学派却将法与道德同等看待,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对恶行的一种报应,所以,报应是绝对的报应、赎罪的报应。应当看到,虽然同为报应主义,但其思想基础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相对主义立足于个人自由主义,而绝对主义立足于国家自由主义。

2.如何理解古典刑事学派提出的刑罚人道主义?

答: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意为刑罚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原则,封建主义的刑罚惨无人道,古典学派基于此而主张刑罚人道主义化。刑罚是痛苦的,但应认识到它是一种不得已的痛苦,对于犯罪者决不能施以过多的刑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正如边沁所言:“所有的刑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三、名词解释

1、保安处分

指以犯罪危险性的反复为基础,以保卫社会为目的,作为刑罚的替代而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

2、“征表主义”

只有当内部的危险性表现为外部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危险性格,即只有当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征表显露出来,才能对之科刑,这被称之为“征表主义”。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多项选择题

1.罪刑法定原则还可派生以下哪个规则(ABCD)

A.排斥习惯法 B.否定溯及力 C.禁止类推适用 D.反对不定期刑。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包括(ABC)

A.定罪上的平等 B.量刑上的平等 C.刑罚执行上的平等 D.制刑上的平等

二、填空题

1.1997年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除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刑法典规定的原则外,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贯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罚人道原则,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3.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从反对奴隶制和封建制“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两种错误倾向出发而提出的。

三、理解题

1.刑罚人道性的含义。

答:刑罚的人道性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人格尊严的保护与尊重。国家在对罪犯适用刑罚时,应注意维护罪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虽然他因犯罪而被判以刑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人格尊严;(2)禁止以人作为达到刑罚目的的工具。人之所以受罚,是因为他犯了罪,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如果刑罚的判处不是以此为基础,而仅仅是为了要达到震慑其他人的效果,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之要求的;(3)禁止使用不人道的刑罚手段,如肉刑、羞辱刑等。

2.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的意义。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主要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同犯罪做斗争;(2)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四、名词解释

1.司法类推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曾经的类推制度。

2.犯罪分解 刑法在1979年修订时,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1979年刑法规定的几个犯罪进行了分解。如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等,分别规定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也作了类似的分解。

3.刑罚人道,是相对于刑罚残酷而言的,作为一项刑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的刑罚种类、幅度与执行均应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第五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D)

A.属地原则 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

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2.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员中,(AD)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 B.司法人员 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D.现役军人

2.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BC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填空题

1.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应受我国刑法管辖。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回答题

1.刑事管辖权原则都有哪些?

答:世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最早出现的两个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两个新的原则,即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即刑事管辖权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2.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处理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从世界各国刑法看,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含义是:(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五、名词解释

1.拟制领土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航行于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军用船舰、军用飞机或者悬挂我国国旗的其他船舶、飞机,主权应属于我国,有人也称其为拟制领土。

2.军人

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3.外国人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第六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填空题

1.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2.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犯罪概念是区分 罪 与 非罪 界限的总标准。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5.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犯罪的概念?

答: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因此该概念被称为是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后两个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会危害性就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答: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4.犯罪构成有哪些条件?

答: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男,20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金××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来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个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受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金××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本案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与罗××,金××与方××经过认识建立的是恋爱关系而非不正当的性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不能以犯罪行为处理。

第七章 犯罪构成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2、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3、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4、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5、不作为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按照 C,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多少 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D.犯罪所直接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2.按照 B,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简单客体 D.复杂客体

4. C 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犯罪对象 B.简单客体 C.同类客体 D.直接客体

5.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 A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的时间、地点 D.犯罪的方法 6.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B。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7.我国刑法规定,D 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 D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完全 B.完全无 C.相对无 D.减轻

9.我国刑法规定 B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从轻、不满18周岁 10.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D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三、填空题

1.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 规定,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事实特征。

3.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 行为、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 和 不作为。

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 法定义务、职业义务 和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6.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 单位。

7.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从宽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种程度。

8.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三个年龄阶段。

9.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长 或者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 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收容教养。

10.生理功能丧失的 聋哑人或者 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问答题

1.犯罪客体应如何分类?

答: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此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随意客体的称谓。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是什么? 答:两者的关系有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偷越国境罪等。(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答: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4.危害结果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狭义危害结果的特征:(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王××,男,20岁,农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觉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将陈××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离开陈××自行上岸。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不动,溺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被告人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4.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①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不作为形式的因果关系;

②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王××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

2.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陈某虽未满16周岁,但陈某的行为已对吴某造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3.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李某明知自己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挖树蔸农民受伤或致死的可能,而故意实施并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特征。

4.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身为拖拉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用火烤冻油的行为可能导致油桶爆炸并燃烧,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油桶爆炸并造成邻居死伤的结果,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八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假想防卫

是指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行为。

3、防卫过当

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特别防卫权

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5、紧急避险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1.B 2.B 3.C 4.C 5.C 1.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在于其 B。

A.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客观真实性 D.刑事违法性

2.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 B。

A.防卫不适时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3.故意用言语或行动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C。

A.防卫过当 B.提前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4.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C 处罚。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5.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C 处罚。

A.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B.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或者减轻

三、填空题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 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而实际上没有 社会危害性 ,因而不构犯罪的行为。

2.防卫不适时有两种形式,即 事前防卫 和 事后防卫。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5.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四个方面,包括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和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6.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问答题

1.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防卫意图条件。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2)防卫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

(3)防卫对象条件。防卫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5)防卫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如何理解不过当防卫?

答: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被刑法学界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

(1)该款只适用于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对非暴力犯罪,或者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适用该款的规定;

(2)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了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外,还应该包括任何“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爆炸、放火、各种破坏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3)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不法侵害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的紧迫威胁,已严重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如果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尚未达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对他们的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3.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请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点。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规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虽然他们都给某种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整体看,结果均是有益于社会的;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即前提都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责任相同。当超过法定限度时,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不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也包括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心理、生理状态等,只要对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产生危险的都可以成为危险的来源;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2)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行避险行为是唯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这一避险行为;而正当防卫并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可以选择采取多种防卫手段。

(3)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进行的,而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决不允许对第三者实施。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等于或大于均属于避险过当;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5)主体要求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而正当防卫没有主体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赵××,男,19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738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躲进738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当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

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

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来看,赵××因陈××等人一再进行不法侵害而被迫实行防卫,从防卫的手段看,赵××使用水果刀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过当;从防卫的强度分析,若不是用水果刀制止陈××的不法侵害,也将发生赵××本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因此,赵××对陈××所造成的后果,同陈××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基本相适应,不属防卫过当。

2.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何××指挥工人拆除着火现场的第四家房屋后,形成了隔离空道,使大火蔓延至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肯定牺牲了较小的合法利益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再从避险的目的、起因及对象等条件看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既遂

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

2、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犯罪状态。

3、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状态。

4、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状态。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B 2.B 3.D 4.B 5.D 6.B 7.A 1.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无论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这种情况属于。

A.结果犯 B.举动犯 C.行为犯 D.危险犯

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D.减轻或者免除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

A.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B.减轻或者免除 C.免除或者减轻、D.免除

6.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7.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三、填空题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 完成形态 和 未完成形态 两种基本类型。

2.过失犯罪和 间接故意犯罪 不存在停止形态。

3.犯罪既遂有四种不同的类型: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4.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四、问答题

1.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其种类?

答: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既遂归纳为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四种主要类型。2.如何把握犯罪的预备?

答:成立犯罪预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活动。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即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这也是犯罪预备的一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进入了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可能再有犯罪预备问题。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停止下来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3.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的特征?

答:成立犯罪未遂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区别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4.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行阶段。(2)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5.对犯罪停止的各种状态应当如何处罚? 答:依据刑法下列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分析案例

1.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赵某家准备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2.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答案:

1.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邓某完成了杀害赵某的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在前往赵某家的途中,突然出现腹部疼痛这一出乎邓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行杀害赵某的行为,使邓某的犯罪行为在实行之前停止下来,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

2.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2、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3、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4、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

5、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产生实行犯罪意图的犯罪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C.4.C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全部罪行处罚。

A.他参与的 B.他组织的 C.集团所犯的 D.他指挥的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

A.不予处罚 B.免予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3.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蔡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

4.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千多元四人平分。对甲的行为。

A.不以犯罪论处 B.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单独论处 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 D.以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论处

三、填空题

1.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 必要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 事前预谋的共同犯罪 和 事前无预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 复杂共同犯罪。4.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5.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 免除 处罚。

四、问答题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所谓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成立共同犯罪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2.如何理解共同犯罪行为?

答: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3.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答: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作出多种划分。在我国,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分类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分类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分类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4)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4.什么是主犯及主犯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什么是犯罪集团?它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一般来讲,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因此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组成人员比较固定,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这是指犯罪集团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者多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五、分析案例

1.某部队的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某。

请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到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请分析: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案: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陈某与王某的心理态度。从案情分析陈某与王某身为军人对着墙壁真枪实弹练枪法,对人武部部长的劝阻置若罔闻,具有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陈某与王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甲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 乙在犯罪中准备犯罪工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丙是胁从犯。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一、名词解释

1、想象竞合犯

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

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3、继续犯

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4、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5、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选择题

答案: 1.A 2.A 1.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2.非法拘禁罪属于。

A.持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惯犯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继续犯?

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没有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2.牵连犯如何处罚?

答: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如何理解连续犯?

答;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参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解决: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案例分析

吴某为了窃取财物,在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后发现,包里除了证件、文件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外,还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吴某将证件、文件丢弃,将现金挥霍,并把手枪和子弹藏在了家里,后被起获。

请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吴某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盗窃军人背包,内有证件、文件、现金1500元和手枪及若干子弹,已构成盗窃罪。因其事先并不知道背包内有枪,因而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只属于盗窃罪的牵连结果。吴某随后将枪支和子弹又藏在家中,应构成私藏枪支罪。因此,对吴某应以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3、刑罚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我国,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4、特殊预防

是指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5、一般预防

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

二、单项选择题

1、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 A。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侯 B.行为人作为被告人被提起诉讼的时候 C.行为人被确认有罪判处刑罚的时候 D.对行为人的有罪判决生效的时候

2、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C。A、赦免 B、定罪免刑方式 C、刑罚 D、特殊处理方式

三、填空题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事责任是介于 犯罪 与 刑罚 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 犯罪 的后果,又是 刑罚 的先导。

3. 刑罚 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4.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非难谴责性、严厉性、人身专属性、时效性等基本特征。5.刑事责任的时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可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间、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

6.刑罚权可以划分为 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四项权力。7.刑罚的适用对象是 犯罪分子。

8.刑罚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具有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大基本功能。9.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 特殊预防 和 一般预防。

四、问答题

1.刑事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责任既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具有刑事责任的个性,其特点如下:

(1)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一个行为只要成立犯罪,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便应运而生。

(2)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难与谴责,表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3)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刑事责任的严厉性,是指对刑事责任的承受主体来说,它是后果最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较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最为严厉,它可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

(4)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违反刑事义务的人即犯罪人承担,不得转移给他人承担,即“罪责自负、责任自担”。

(5)刑事责任具有时效性。行为人犯了罪后,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刑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的追诉期限,期限届满,刑事责任即告消失。

3.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

答: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和迫使行为人履行刑事义务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为人从应当负刑事责任、实际负刑事责任到终止负刑事责任的过程。

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方式。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人民法院判处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处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特殊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答: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名词解释

1、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2、附加刑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3、罚金

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1.C 2.A 3.C 4.D 5.B 6.B 7.D 1.管制的最低期限是。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2.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A.三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B.三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C.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D.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起计算。

A.判决之日 B.判决确定之日 C.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决定罚金数额。

A.犯罪性质 B.犯罪情节 C.犯罪所得 D.犯罪人经济状况

6.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A.与主刑期相等 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一年以上八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7.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C.三年以上八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多项选择题

答案;1.BD 2.AD 3.AB 1.死刑不适用于。

A.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A.没有故意犯罪 B.确有悔改 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3.对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A.死刑 B.无期徒刑

C.驱逐出境 D.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填空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 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 3年。

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2日。4.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6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1年。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

6.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 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20年。7.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 执行。

8.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以及驱逐出境。

五、问答题

1.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关于“罪行极其严重”,刑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统一,既包括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也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巨大。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把握,即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

答: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死刑运用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

3.无期徒刑的特点是什么?

答: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性。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4.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

一、名词解释

1、法定情节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2、酌定情节

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3、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4、自首

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D 4.D 5.C 6.C 7.C 8.A 9.C 1.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 的刑罚。

A.最重 B.次重 C.相对较重 D.中线以上

2.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 的刑罚。

A.最轻 B.次轻 C.相对较轻 D.中线以下

3.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B.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处罚。

A.从轻或者减轻 B.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

6.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

C.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D.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7.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9.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三、填空题

1.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结果、犯罪后的态度 等。

3.累犯分为 一般累犯 和 特殊累犯 两种。4.对于累犯,应当 从重 处罚。

5.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采

吸收 原则和 并科 原则中的合理因素。6.在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 吸收原则。

7.在数罪中,分别判处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8.在数罪中除判处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 并科 原则。

9.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拘役的犯罪分子。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

四、问答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答: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答: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3.自首如何认定?

答: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4.累犯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5.自首与坦白的关系是什么?

答: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待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因此,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范畴。

自首和坦白存在以下相同之处:均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在归案后犯罪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都要求犯罪人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两者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五、分析案例

1.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在缓刑期满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请分析: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2.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程中主动交代还曾犯有盗窃罪。经公安机关调查,确有此事,犯罪事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犯罪人一直未能确定,案件未破获。

请分析: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3.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罪行,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

请分析: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答案:

1.李某不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不再执行就没有执行完毕之说,因而不能构成累犯。

2.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3.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减刑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4、追诉时效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B 4.D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不于。

A.五年 B.十年 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D.十五年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执行 以后,可以假释。A.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4.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三、填空题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年。

2.对犯罪分子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3.非经 法定 程序不得减刑。

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 起计算。

5.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年。8.时效,一般分为 追诉时效 和行刑时效两种。

9.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 5年 年,不再追诉。10.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 15年 年,不再追诉。

四、问答题

1.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答:减刑的程序,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时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答:假释不同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在适用条件上,必须是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及哺乳婴儿的妇女,但如果上述情形消失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仍要收监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未判决的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假释管理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六章 刑法分论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简单罪状

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4、引证罪状

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5、空白罪状

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二、填空题

1.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 和 法定刑 两部分组成。

2.由于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一般可分为 简单罪状、叙名罪状、空白罪状 和 引证罪状四种。

3.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罪名可为分 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4.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 单一罪名 和选择罪名。

5.法定刑一般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等三种。

三、问答题

1、刑法分则体系排列的依据与意义;

答: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排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3)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2、罪状及其种类;

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理论上一般分为四大类: 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3、法定刑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刑法理论上一般将法定刑可分为三种,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单

一、固定而无量刑幅度的刑种。由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不能使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轻重适当的刑罚,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所以我国刑法典极少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只规定对该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由于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体现了恐吓主义的刑罚观念,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容易导致法官裁量刑罚的不平衡,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这种形式的自法定刑既有刑罚的限度,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便于法官在保证司法统一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因而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名词解释

1、背叛国家罪

是指中国公民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战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填空题

1.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 的行为,构成背叛国家罪。

2.对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应当依照武装叛乱、**罪从重处罚。

3.叛逃罪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参加 间谍组织 或者接受 其代理人委派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 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间谋罪。

三、问答题

1.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背叛国家罪,是中国公民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1)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勾结外国,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与外国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这是手段行为。二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

(3)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目的。2.叛逃罪的基本特征?

答: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3.认定间谍罪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答: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间谍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体现在:(1)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

(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典规定的具体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那些在间谍组织中工作,却只单纯地从事一般的勤杂、医务、采买等服务性活动的,不能以间谍罪论。

(3)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属于举动犯既遂。即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就成立犯罪,不要求在加入后从事具体的间谍行为。

此外,划清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参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五、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科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当年4月,李模仿孙的笔迹先后写了三封信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信中还附有一些当时正在召开的人代会的材料,其中有三份会议简报属于“机密”级。然后,李某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

试分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诬告陷害罪。

李某为了报复其同事孙某,首先伪造孙某笔迹故意与境外组织联系并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随后又向公安机关诬告是孙某向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意图使孙某受到刑事追究,又构成诬告陷害罪,对李某应两罪并罚。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名词解释

1、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交通交通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选择题

答案:

1.A 2.C 3.B.4.A 5.A 6.B 7.B 8.D 9.B 1.某甲企图将某单位仓库烧毁,于某日深夜在仓库门窗上洒上汽油用火点着,幸被巡逻人员发现,及时扑灭,因而未造成严重损失。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放火罪(未遂)B.放火罪(既遂)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2.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均属于()。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3.某甲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在工厂车间安放炸弹,将正在运行的机器设备炸毁,并将当班工人某乙炸成重伤,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某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爆炸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4.吴某因与刘某恋爱不成,遂蓄意杀害刘某。一日,他乘刘某外出之机,潜入刘某家中,将装有定时起爆器的自制炸弹放置在刘某的床下。刘某与同学李某一起回家睡觉后,炸弹爆炸,刘某与李某均被炸成重伤。吴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报复陷害罪 C.爆炸罪 D.故意伤害罪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显著区别在于()。A.犯罪对象不同 B.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6.某甲对某乙有意见,便故意将某乙所开职工班车的刹车搞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由于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毁坏财物罪 7.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以()论处。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8.某厂修建篮球场,派甲驾驶拖拉机带一大石滚去轧场地。其间,甲停车坐在驾驶室吸烟时,看到有两个五、六岁小孩在石滚旁边玩耍。约十分钟后,甲发动机器,继续轧场,这时他却忘记了小孩在后边玩,也未回头看一下,结果拖拉机刚开动,站在石滚上的小孩便滚到下面,当场被轧死。甲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玩忽职守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9.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 B.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填空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 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和 重大公私财产 安全的行为。2.在犯罪既遂的几种类型中,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 危险犯。

3.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 14 周岁的人。

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 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 等交通运输工具。

5.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 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 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 交通运输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问答题

1.如何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和《刑法修正案

(三)》、《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46个罪名,具体划分为:(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过失犯罪等。

(2)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及其过失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5)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3.放火罪的特征?

答案: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以各种方法引起被点燃物燃烧,放火行为既可以用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用不作为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放火罪的,行为人必须是负有防止火灾发生义务的人。因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存在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使尚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放火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

(3)本罪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4.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

答案: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犯罪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航空器”,是指各种运送旅客和运输物资的空中运输工具,主要是指飞机。本罪属国际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杀伤、殴打、捆绑、禁闭等强制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毁坏航空器,杀害人质等暴力为内容相要挟,迫使机组人员服从其指挥的手段;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使机组人员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从而劫持航空器的任何方法,比如用麻醉药物使机组人员不知抗拒、或者航空器的驾驶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劫持航空器等。这里的“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包括控制航空器的航向、航程、降落地点等。

(3)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至于自于何种动机,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丢失枪支罪的特征?

答案: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枪支”,包括遗失、被抢、被盗等情况。并非丢失枪支,就会构成本罪,必须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所发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是对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的行为一般是故意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不构成本罪。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刘某,男,28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

试分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2.被告人陈某,男,38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个路口时,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忙将王某抱到路边,然后驾车逃离。半小时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案例答案: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刘某用爆炸的方法本想炸死特定的个人李某,犯罪行为与结果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2.陈某在夜间违章驾车撞倒王某,发生交通肇事后,未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王某送医院抢救,反而将王某移至路边逃逸,王某因耽误时间过长,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陈某主观上已从过失心态转变成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即他对王某可能因得不到及时抢救会导致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陈某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名词解释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自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A 4.D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妨害公务罪 C.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 D.走私罪从重

3.某甲伪造500美元之后用其骗购了大量商品。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以()论处。

A.伪造货币罪 B.持有、使用假币罪 C.诈骗罪 D.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合并

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当以()论处。

A.伪证罪 B.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C.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D.保险诈骗罪

三、多项选择题

答案: 1.ABCD 2.BCD 3.ABD 1.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C.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D.恶意透支的

2.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以上且偷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A.5% B.10% C.15% D.20% 3.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发布者 C.广告管理者 D.广告主

四、填空题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 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数量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

5万元 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 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4.伪造货币罪的对象包括 人民币 和 外币。

5.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6.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8.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 营利 为目的。

9.以 暴力、威胁 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 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五、问答题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答案:依据刑法分则第三章、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005年《刑法修正案

(五)》、2006年《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8大类,102个具体罪名。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共9罪。(2)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共10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共16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共28罪。(5)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共8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等。共12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共7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等。共12罪。2.走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类犯罪,走私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走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说,走私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三个特征:

(1)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对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这是走私罪成立的前提条件;(2)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是走私罪的另一个基本特征。(3)情节严重,是走私罪成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3)走私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4)走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走私罪。有些走私犯罪的成立还需要具有牟利或者其他目的。

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答案: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7罪。

4.洗钱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答案: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具体方式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故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了资金账户,转账等帮助的,不构成犯罪。

5.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包括:

(1)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而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2)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如提高利率、提前还本付息、先付息后存款、变相提高利率等。(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名义如集资、投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具体行为有那些?

答案:根据《刑法修正案

(六)》第11条的规定,的具体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7、非法经营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在1979年刑法中,属于投机倒把罪的范畴,1997年刑法修订后,分解了投机倒把罪,将未分解成具体犯罪罪名的投机倒把行为统称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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