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4-10-31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共12篇)

1.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80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养老金×5%(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上办法计算的调整金额低于210元的,按21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4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80元。

2、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0元。

1966年底前进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学习,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120元。

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2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80元。

4、对原工商业者倾斜调整,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3、4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70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退职生活费×10%(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各地一定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f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調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附表:

3.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三

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方案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今天为大家提供201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广东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广东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企业和机关同步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人员;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2014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以2015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不执行本《通知》。

向工龄超15年者倾斜

据悉,此次调整比例按照2015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确定。在调整办法方面,以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为原则。

其中普遍调整方面,每人每月定额加发35元;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8%加发。

倾斜调整方面,对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加发1元;对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

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各市不得另行制订方案

《通知》表示,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近年来首次降低调整比例,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

《通知》明确,各市要直接按《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订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并于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未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应将预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广东基本养老金怎么算?

假设某退休职工缴费年限为40年,原月养老金为3000元(注:每个职工的缴费年限及原养老金金额视个人情况而定)。

普通调整部分:35元(定额部分)+3000(原养老金)4.8%(定比部分)=179元;缴费年限倾斜调整部分:40(缴费年限)-15=251元=25元;调整后的月养老金总额:3000+179+25=3204元。相关阅读:广州近三年企业退休职工可领额外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注意啦!广州市人社局、财政局昨日连发两份通知——《关于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2015

社保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可额外领到一笔过渡性养老金。

前一份通知适用于广州市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主要是调整定额部分,其中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70元×系数(系数见表格)。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905元×系数(系数见表格)。前述的“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本通知及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定额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人员的定额金额与广州市《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8号)办法计发的待遇(即每人每月535元)进行对比: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低于定额金额的,按定额金额补齐;高于定额金额的,按定额金额发放,高出部分(即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高于定额金额的部分)转为地方保留津贴予以固化,不纳入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并结合国家和省的养老金调整逐步冲销。

根据后一份通知,广州市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加发待遇:加发金额=1070元×系数。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表格)。

4.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四

云人社发[2016]2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滇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和人、财两部对我省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 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三、所需资金及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驻滇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暂由原渠道解决,待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清算。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5.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五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6、2011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在2012年国家“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3月15日前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6.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六

读者:金先生

答:读者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

(一)关于现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权限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关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的精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权限已收归中央,自治区没有自主调整权限。从2001年以来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调整范围、调整标准、调整办法基本上均由国家统一规定。

(二)关于2005年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连续年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且在调整办法上重点向参加工作早、退休待遇偏低、年龄大的退休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我区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向上述退休人员作了适当的倾斜,如在按年龄进行调整的同时,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加大了调整幅度;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40至80元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再增加50至60元基本养老金。通过以上调整,对于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现高龄的退休企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已有所提高。

7.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七

关于开展20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准确、真实、公平,杜绝养老金发放中虚报、冒领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各乡镇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年审时间:2012年3月5日----3月31日。

三、年审方式:按户籍地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辖区

内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采取现场认证方式,面对面交流,逐一核对。

四、工作要求: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养老金资格年审工作任务。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审工作将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2012乡镇劳动保障所综合目标管理考评。

3、请各乡镇认真做好宣传,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待遇领取证》,因健康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亲属办理,但需要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健康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待遇领取证》到户籍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加审核。

4、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对象年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明工作纪律,明确责任,对参与年审的工作人员,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程序,阳光操作,对年审工作中违规操作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违规操作的金额给予收回。

5、凡未按规定参加审核的退休人员,将从2012年4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

6、请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将年审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局。

8.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八

提纲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2月3日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

编辑:社保局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哪些人属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在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以企业职工身份或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

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企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不属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本次调整采取什么办法?

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怎样“普遍调整”?标准是多少?

普遍调整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与退休时间挂钩,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与退休时间挂钩。根据退休时间分档调整:199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 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退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

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四)享受倾斜调整政策的人员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享受倾斜调整的人员有四类,一是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二是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三是原工商业者;四是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武隆、巫山、云阳、城口、巫溪、奉节、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标准为第一类人员每人每月80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第二、三、四类人员每人每月50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月养老待遇应从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除外),适当提高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0年

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80元。

三、本次调整从什么时候起执行?何时兑现?

本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增加的待遇将在2010年春节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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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篇九

去年,全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为重点,以促进经办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连续兑现“三不承诺”,全年共为193.42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604.62亿元,顺利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调整后月平均水平达到2447.95元,全年参保人数达到724.05万人,全年征缴基金489.96亿元。

同时,经办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新进展,实现了自助打印等便民功能,全省参保单位已开通网上平台4.9万户,开通率61.75%。此外,“综合柜员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全省试点单位已扩大到45个,群众在一个窗口就可以把所有业务办完,省事省时。在基金管理方面,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全年实地稽核企业3862户,核查在职参保人员132.45万人,查处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1.47亿元。

10.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十

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

今年内,各地要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也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

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

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擅自降低缴费比例、基数和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尽快建立新的征缴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今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2%以上。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签订补缴计划,尽快回收。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

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审计,年内对部分重点欠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尚未安排的要尽快予以安排,安排不足的要予以补足,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养老保险

基金有缺口的要重点用于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今

年三季度,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立足自身,努力解决资金缺口。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在立足自身解决资金缺口的前提下,从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适当

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

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要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凡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仍有拖欠的地区,不得再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要停建、缓建。

三、严格实行“三三制”筹资办法,不断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力度

严格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

区,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绩挂钩。各地要将部、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资金。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力争使再就业人数多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各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

检查,保证国家和省规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导向作用,促进全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坚持以市场就业为导向,进一步

加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就业与培训紧密结合的新格局。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再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要与培训规模和再就业率挂钩,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效果。

四、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再就业行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走向市场就业。对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为了尽快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原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不变,继续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扶持他们再就业,支付其进入市场就业的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扶持等补贴。

鼓励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职工和改制企业需要分流的职工自谋职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或企业产权转移变现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

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出中心自谋职业。对提前出中心自谋职业,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制定。对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年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下岗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出中心的各项费用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应以货币形式及时

支付和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

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应保未保”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

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六、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

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在今年底前实现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80%的目标,13个省辖市的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力争达到100%。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展

情况,省政府将适时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

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把两个确

保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由各级政府牵头,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地税、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

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生活,认真履行本企业和职工个人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

11.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十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12.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2、2010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7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1、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具有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增加。

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在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水平的调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水平。

5、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按年龄和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根据人社部发[2010]106号文件规定,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调整所需要资金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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