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一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0〕13号 2010.6.18
2010-10-25 20:33:28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0〕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二
近日, 河北省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 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将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逐户进行。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 将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向住户出具《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措施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住宅要求愈来愈高,在此情况下住宅施工的技术需要不断进步,而不仅仅只是将一份份设计图纸变成一个个实际的住宅,其质量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而质量不仅依赖于施工技术,也依赖于施工质量等方方面面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对住宅施工质量管理的手段处理,保证施工监督,才能对住宅的质量把关。
一、做好住宅工程管理以及质量管控的重要作用
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其进行施工管理就要针对施工的各个方面,比如:施工方法、施工人员以及施工环节等进行科学的管理。应该根据施工中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还要选择适合工程建设的管理方法对施工共持续进行科学的管理,促进住宅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此外,还要科学的分配住宅工程施工人员,保证能够以最低的施工成本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施工效果,缩短施工的周期,保证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对住宅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的管理,能够有效的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科学的施工管理方法不仅能够预见管理效果,还可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保证施工质量,促进住宅施工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提高竞争能力。
二、优化住宅施工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责任体系
在住宅施工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责任体系对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施工项目来说,完善施工管理体系不仅要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且还需全面提供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動性。同时,加强建设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管理对保障住宅工程质量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施工单位应加强引进先进的管理设施进行施工项目的开展;另一方面,企业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与维护,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现代化的安全设施管理。
(二)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
针对现阶段中住宅工程存在分包的现象来说,要做好各个阶段的有效衔接工作,同时还要明确各方的权责与实际的工作范围,协调好材料的供应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首先,要建立出科学的项目管理结构,这样才能在分包的过程中避免出现过度分解的现象;其次,是要建立出完善的协调管理程序,做好客观上的分析与控制工作,减少对个人能力上的依赖,突出组织与程序的重要性,减少人为误差等现象的出现。
(三)加强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
对于住宅工程项目来说,安全问题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不仅直接影响着住宅工程的质量,且还关乎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实际施工作业中,参与建设的各个单位应对施工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以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来实现有效施工的目标。当前,在实际施工环节中,一些施工企业往往由于缺乏对安全工作高度的重视,致使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来实现住宅工程的安全施工,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的执行,其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作业行为来说,企业也应采取一定的奖惩机制加以处理,以此来规避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促使施工人员可以从实际工作中认识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保障整个工程项目的高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对施工技术的有效管理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对于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住宅物来说,人们对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下,为了有效地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相关住宅施工企业则需要不断地采用新型的工艺技术来提高住宅工程的功能和质量。因此,在实际施工作业中,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管理对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住宅工程施工后期阶段的管理
在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后期阶段,掌握的质量管理要点包括质量验收、评估以及竣工文件交付阶段。在工程完成竣工后,最为主要的就是对工程项目质量实施验收、质量评估工作,以促进质量控制要点的形成。在施工后期,质量验收阶段还需要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有效对比,并分析工程质量是否与设计的图纸信息符合,如果发现其质量问题,将取消工程建设。在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期间,还要促进评估体系的完善性、有效性,这样不仅能保证其符合评估标准,还能做好记录工作、归档质量工作等,从而形成有效的评估结果。
三、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建设单位一定要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建设效果的形成。因此,一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解决其存在的质量问题,这样不仅能促进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实施,还能提升管理工作的执行效率。
参考文獻:
[1]陆强.浅谈工民建工程施工管理的质量管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7,03:106-107.
[2]田婧禹.试析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要点[J].经营管理者,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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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强.优化住宅施工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J].江西建材,2017,02
:272.
4.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四
一、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资 料归档等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
二、本《要点》将分户验收相关内容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及验 收注意事项予以明确,部分内容在原《规定(试行 》的基础上进行 了补充和调整。
三、分户验收内容必须结合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并在各部 分内容具备验收条件时分别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在竣前检查前分 别进行汇总,形成总体验收意见。
第二部分 楼地面、墙面、天棚面
一、技术要求:
1、水泥地面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 400cm 2, 且每自然间(标准间 不多于 2处可不计。
2、水泥地面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 陷。
3、墙面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 抹灰 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4、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 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 查验收。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水泥地面施工前应将基层清理干净;施工中应注意按要求设 臵好界格。
2、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 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 裂的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3、在主体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标准, 精心施工, 确保主体结构本 身不出现裂缝、不留有缺陷。
(1在建筑物的阳角, 现浇板内必须按规定设臵防止开裂的加强 钢筋;(2现浇板、剪力墙等砼施工缝留臵位臵必须正确;(3砼施工中必须保证振捣和养护质量;(4现浇板及剪力墙接槎部位、梁柱交接部位砼施工前必须对模 板支设认真处理,确保牢固、接缝严密;(5现浇板、剪力墙内附设电器等线管位臵必须正确(线管应设 在两层钢筋中间;后开槽设臵线管的部位, 开槽应整齐, 线管敷设 结束后必须用细石砼或水泥砂浆处理密实;(6填充墙与砼交接部位砂浆必须饱满,填充墙应严格皮数控
制,梁底采用 45˚斜砌,两端和中间部位宜采用预制砼构造砌块。
4、室内顶棚宜采用免粉刷工艺。当采用顶棚砂浆抹灰前,首先 应检查室内标高是否符合《室内空间》有关要求,如超差应对基层 进行处理。室内顶棚验收时应检查抹灰层与基层的粘结质量,先观 察检查,当发现顶棚抹灰有起鼓、裂缝时,再采用小锤轻击检查。
第三部分 门 窗
一、技术要求:
1、建筑外门窗及部品制作安装应符合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相关要 求。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及保 温性能应经检测机构抽检合格。
2、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使用空心砖和轻质砌块等作为 砌体材料时,门窗膀固定位臵应采用实心砼砌块或实心砖进行构造 处理。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外窗膀有保温要求的应 采取构造处理,确保窗框固定牢固。
3、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 脱落措施。
4、建筑外门窗及周边不得有渗漏。
5、下列情况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门(且玻璃厚度不小 于 10mm;有框玻璃门玻璃面积大于 0.5m 2;单块玻璃大于 1.5m 2;沿 街单块玻璃大于 1.0m 2;7层及 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玻璃底边离最 终装饰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安全玻璃必须有 3C 安全标识。
6、门窗应按图集要求设臵密封条。其中门窗的橡胶密封条应在 转角处断开,并用密封胶在转角处固定。
7、有排水孔的门窗, 排水孔应畅通, 位臵数量应满足排水要求。窗台流水坡度、滴水线、鹰嘴设臵位臵合理到位。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参与对门窗专业分包单位制作及 安装的质量管理。
2、门窗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在样板中重点注意单(双 玻、安全玻璃、固定方法、企口后塞安装法中与土建的配合等问题。
3、对照图纸检查, 不得将双层玻璃随意改为单层玻璃,不得将 安全玻璃改为非安全玻璃。
4、加强对外门窗及周边渗漏的检查处理, 详见防水部分有关要 求。第四部分 栏 杆
一、技术要求:
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 应有防护设施。注:(1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2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
2、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对于采用水平杆件 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3、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 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其净高不应低于 1.10m。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 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 位,应丛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如下图。
栏杆高度计算示意图
4、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正偏差应不 大于 3mm。
5、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 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 5m及以上时, 应使用钢化夹层 玻璃。
安全玻璃必须有 3C 安全标识。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认真审查图纸,必须按规范要求设臵护栏,不得遗漏;
2、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参与对栏杆专业分包单位制作及 安装栏杆的质量管理。
3、栏杆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在样板中重点注意栏杆的形式(是否横向设臵杆件、杆件间距、栏杆高度、栏板玻璃(是否为安 全玻璃、是否应为钢化夹层玻璃等。
4、对每一户住宅户内及公共部分分别按附表 1及附表 2进行全 数检查验收。
第五部分 防 水
一、技术要求
1、坡屋面在雨后目测观察检查, 不应渗漏;坡屋面的檐沟及平屋面分别蓄水 24h 后应无渗漏,蓄水深度不低于 20mm。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地面经蓄水试验后无渗漏, 蓄水深度 不低于 20mm, 蓄水时间不少于 24h。
3、外墙(含与住户相关联的地下室、车库的外墙 应经不少于 1h 持续淋水试验或雨后观察无渗漏。
4、外窗及周围应经不少于 1h 持续淋水试验或雨后观察无渗漏。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所有防水材料必须经抽检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地下室防水施工中,必须对找平层、墙体基层进行清扫,表 面应洁净;对找平层阴阳角、墙体施工缝、底板后浇带等部位应进 行细部附加层防水处理,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行大面防水 层施工。回填前应对外防水层做防护处理,回填时应按规定分层夯 实。
3、屋面防水施工中,必须先将檐沟、女儿墙、出屋面通气孔等 细部的防水附加层施工完毕,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做好检查记录(须 留存相关照片备查后,方可进行大面防水层施工。
4、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地面的防水施工, 铺设防水隔离层时, 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 防水材料应向上铺涂, 并超过套管的上口;在靠近墙面处,应高出面层 200-300mm 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隔离层。
5、外墙必须做好脚手架孔、支模孔的封堵。砖砌体脚手架孔的 嵌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无要求时应用细石混凝土分层捣 实,或铺灰砌砖,用
1:3干硬性水泥砂浆将砖其余三面分层嵌严。混凝土墙体螺栓孔眼应使用发泡材料进行封堵。
6、多层住宅外窗安装必须按有关规定采用企口后塞安装法。
7、蓄水或淋水试验必须形成记录(须留存相关照片备查。
8、外墙及外窗淋水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1宜选择镀锌钢管或 PPR 管等具有较好刚度的材料制作引水和 淋水管件,引水管从屋面或外窗引出,并做好有效固定,保证淋水 管不变形(每 2米设臵不少于 1个引水管或固定管;(2淋水管管径宜为 15-20mm ,距窗(墙表面距离宜为 100-150mm , 喷水孔可用手枪钻等工具加工, 喷水孔成直线均匀分布, 喷水方向与水平方向角度宜为 30o 左右,孔径 4-5mm ,孔间距 100-150mm ,用于外墙淋水试验水量可为自来水正常水压下最大量;用于外窗淋水试验应采用增压取水,确保在外窗(淋水管两端长度 应比窗洞口外伸不小于 100mm 表面形成水幕(下图;(3淋水 1小时后拆除至下一个淋水层, 并记录该淋水带范围内 外窗(墙及周边的渗漏情况,淋水范围应覆盖所有外墙及外窗。
外窗(墙淋水示意图
第六部分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一、技术要求(一 室内净高
1、同一房间室内净高最大负偏差不得大于 20mm;同一房间室内 净高测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得超过 20mm。
2、混凝土现浇结构标高(每层的允许偏差为±10mm;砖砌体标高(每层允许偏差为±15mm。
3、地面找平层标高的允许偏差为±8mm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 为 5mm;水泥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地面面层的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
4、天棚一般抹灰的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4mm。(二 室内净开间、进深
1、同一房间室内净开间、进深测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均不得 超过 20mm;
2、混凝土剪力墙轴线的允许偏差为 5mm ,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为 +8mm、-5mm;砌体轴线的允许偏差为 10mm。
3、墙面一般抹灰的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4mm。(三 构件尺寸
室内梁、窗台等构件尺寸控制应准确, 不得有明显大小头现象。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在主体施工阶段必须加强对于房间室内净高、净开间及进深、构件尺寸的质量控制。通过加强模板标高检查控制及现浇板厚度的 检查控制,确保主体结构楼层标高控制准确;通过对墙体轴线、截 面尺寸的检查控制, 确保主体结构开间、进深、构件尺寸控制准确。
2、装饰施工前,应严格对每一房间结构净高、开间、进深、构 件等进行测量。对误差较大的应进行处理,对确无法处理的应做好 记录,以备在装饰施工中消除缺陷。
3、装饰施工阶段, 对结构净高等误差较大的房间应在地面、墙 面施工中通过适当技术措施进行有效处理,消除缺陷。
4、室内地面、天棚、墙面施工结束后应按照附表 3要求用激光 测距仪辅以钢卷尺对每一房间进行全数检查,并形成记录,同时对 房间内所有构件进行目测或尺量检查。
空间尺寸测量宜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型图上标明房间编号。
(2净高每个房间测量不少于 5处,净开间、进深尺寸每个房间 各测量不少于 2处,测量部位宜在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 500mm 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详见下图。特殊形状的自然间可单独制定测 量方法。测量部位及数据应在房间内相应位臵标识清楚。
室内净空尺寸测量示意图 第七部分 外墙保温
一、技术要求
1、外墙保温必须有明确的设计做法,并经过图纸审查。
2、保温材料、厚度等变化必须出具正式设计变更, 并履行审图 手续。
3、外墙保温材料品种、厚度、粘结方法、节点细部处理必须符 合图纸及标准图集的要求。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参与对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施 工质量管理。
2、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对保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外墙保温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现场应单独设臵样板墙, 样板墙应显露出构造做法,有关单位必须对样板墙进行验收并形成 记录。
4、外墙保温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材料检验。
5、外墙保温的粘接方法必须与图纸一致,并做好隐蔽。
6、监理及总承包单位对外墙保温施工质量每一楼层至少抽查一 次,每次抽查不少于四个点并做记录(留存照片备查。
第八部分 水暖安装
一、技术要求
1、管道支、吊架埋设和固定应牢固,位臵、间距应符合规范要 求。
2、管道安装应顺直,水平度、垂直度、坡度符合规范要求。
3、卫生洁具安装牢固,给排水管道接口严密,配件启闭灵活。
4、塑料排水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设臵伸缩节、检查口或清扫口, 位臵应正确。
5、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管径大于或等于 110mm 应按 要求设臵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6、卫生间地漏水封深度应大于 50mm。精装修住宅地漏应低于地 面 0-5mm。
7、各种暗埋管道应在饰面做醒目标志。
8、散热器应安装牢固、端正, 防腐及面漆附着良好, 色泽均匀。
9、分、集水器安装牢固、端正, 管道出地面处应附加保护套管。
10、分户验收时给水、采暖管道应保持工作压力,不渗不漏。
11、各种阀门、水表及配件性能应符合要求,安装位臵应便于 检修、维护和观察。
12、采暖系统应在每户入户处安装热计量表,散热器上应安装 热分配表。
13、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在分、集水器每个房间回路上安装远 传温控阀,散热器采暖应在支管上安装温控阀。
14、管道保温层应厚度均匀、接缝严密,管道及支架应防腐良 好。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手动检查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散热器、卫生器具等支架 安装是否牢固,尺量检查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支架间距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2、用线坠、卷尺、水平管、水平尺检查管道是否顺直, 水平度、垂直度、坡度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排水横管顺水坡度是否符合要求。
3、尺量检查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
4、给水、采暖、消防系统通水,保持在工作压力,检查管道、散热器、卫生器具等的接口有无渗漏,然后通过卫生器具放水,检 查排水管道的接口有无渗漏。
5、检查管井内各种阀门、水表、热计量表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检查室内散热器、温控阀、热分配表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6、检查管道防腐、保温质量情况。第九部分 电气工程
一、技术要求(一分户配电箱安装
1、配电系统的器件极数、参数及性能与设计图纸一致。
2、除壁挂空调插座外其它插座回路应设臵漏电保护装臵, 动作 电流不大于 30mA ,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3、回路功能标识齐全、准确。
4、导线分色符合要求,配线整齐、无绞接,导线不伤芯、不断 股,端子接线不多于 2根。PE 干线直接与 PE 排连接,零线和 PE 线 经汇流排配出。
5、导线连接紧密。(二开关、插座安装
1、开关为同一系列, 通断位臵一致, 安装位臵距门框边宜 15~ 20cm。
2、安装高度在 1.8m 以下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 间、非封闭阳台应采用防溅型开关、插座;洗衣机.电热水器、空 调电源插座应带开关。
3、无设计要求的插座高度应距地面 30cm , 成排插座安装高度允 许偏差±0.5mm;单相三孔插座左零线、右相线、上接地;PE 线不 得串接。
4、面板安装应紧贴墙面,面板四周无缝隙。(三导线敷设
1、导线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2、导线敷设不得出现死线。
3、单股导线连接采用标准绕接、搪锡并包缠防水和绝缘两层胶 带;或用质量合格的压线帽顺直插入,填塞饱满、压接牢固。(四等电位联结
1、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应使用标准带铜端子 排的等电位箱(具体做法见图集。
2、卫生间等电位应与卫生间楼板钢筋(结构施工时应与等电位 干线连成一体、卫生间内插座 PE 线、金属散热器(无论是否金属 立管以及其它较大金属物体连接。
(五灯具安装
1、灯具接线相线和零线要接线正确,并且压线要可靠;
2、灯具安装高度低于 2.4m 时,金属灯具外壳要做好接地,初 装修工程应预留地线。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电气配管预留预埋阶段应严格做好隐蔽验收工作。后安箱盒 情况,箱盒周边堵洞之前必须报监理验收。
2、配管、电线电缆及配电箱等重要材料要严格进场检验制度。要对照规范和设计图纸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范做好现场简易 检测工作。
3、电气调试和测试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旁站监理。
第十部分 智能建筑
一、技术要求(一多媒体箱安装
1、多媒体箱内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管线设臵合理,接口齐 全。
2、弱电线缆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布线合理, 每个数据终端有单 独线缆支持。(二信息插座面板安装
1、主卧室、起居室应按设计要求设臵通信、有线电视终端。
2、线缆与信息插座面板连接可靠,与墙面贴合严密。(三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安装
l、住宅内应设臵楼宇访客对讲和门锁控制装臵, 按系统要求预 留管线。
2、对讲门应开启灵活。
3、语音、视频信号应清晰。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智能化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 单位。
2、建设、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智能化专业分包单位 的管理,强化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管理。
3、应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完善施工内容,不得遗漏。
4、智能化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工作,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做好旁站 监理。
5、智能化系统检测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第十一部分 其 它
一、技术要求
1、排油烟道、通气道必须按规定采用变压式通道。
2、上人屋面通气孔高度应超过 1.8m。
3、外墙必须按要求预留空调孔, 位臵必须与电器插座协调, 统一、美观。
4、屋面金属栏杆应与避雷带连接, 不锈钢等金属栏杆如作为避 雷带的组成部分,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做好图纸审查, 对图纸中明显考虑不周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 进行修改。
2、空调开孔应避免破坏外墙保温。第十二部分 公共部分
一、技术要求(一外墙
1、外墙不得出现渗漏。
2、外墙窗角及大面均不得出现裂纹。(二楼(电梯间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 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梯段改变方向时, 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 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m。
3、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两步 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 , 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 10mm;旋转楼梯 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 防滑条应顺直。
4、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且不得小 于 1.5m。
(三走廊和通道
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2、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四地下室(参照户内部分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外墙淋水试验结合对外窗的淋水试验一并进行。
2、主体施工中应注意考虑楼梯梯段及休息平台净宽问题(注意 设计是否满足要求、踏步高度超差问题(尤其应考虑装修厚度,注 意控制第一步及最后一步的高度。
3、对于梯段及休息平台净宽的控制, 还应注意结合楼梯扶手安 装位臵来进行。
4、顶层休息平台扶手高度应大于 1.05m。
5、应注意审查图纸中公用走道宽度及净高是否能满足要求。
附表 1栏杆分户验收记录表(户内
5.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五
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
(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方
案。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验收方案有检查小组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验收方案应归入施工总包单位竣工资料内。
(四)分户验收以实物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实物测量、功能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
(五)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一、二),并予以签字确认;
(六)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要求的,分户验收领导小组应签发书面整改单,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七)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上分别签字并盖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加盖的为企业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可加盖项目章;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应作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净高、净开见尺寸抽测表》(附件三)以及相关原始验收记录(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包括检测报告)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九)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一)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小组复核工作进行的程序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记录中记载分户验收监督核查内容,并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情况。
第七条 凡未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一经查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6.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六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合肥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合肥市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合肥市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4/T1264-2010)等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系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安装到位,具备完善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规定所称质量分户验收,系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对每户成品住宅及公共部位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间交接验收,系指成品住宅工程装修前,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专项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其设计图纸应与住宅土建、安装设计有效衔接,并经原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分包。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或在成品住宅装修开工前将经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的装修设计文件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
第五条 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防火等指标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六条 承担成品住宅工程装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原主体结构总承包单位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装修和安装工程质量负总责,各分包单位承担分包责任。
装修施工前,装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包括涂饰、吊顶等主要工序的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原主体结构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八条 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监理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第九条 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制作样板间(套),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
可开始装修施工。
样板间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参照标准和依据,须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
样板间宜设置在住宅套(户)内。不在住宅套(户)内的,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30日内不应拆除。
第十条 施工样板间(套)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板间(套)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可靠措施做好对地面、墙面、门窗及厨房和卫生间设备等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第十二条 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分户验收项目
第十三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以每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及电梯间等)为一个检查单元。
第十四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涉及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栏杆、护栏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给水排水系统及卫浴工程安装质量;
(五)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六)暖通空调工程质量;
(七)门窗工程质量;
(八)防水工程质量;
(九)细部工程质量;
(十)厨房工程质量;
(十一)室内空气质量;
(十二)其他规定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完工后,每户(套)室内空气环境质量均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
第四章 组织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成品住宅每户(套)装修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装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第十八条 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整改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完成后,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成品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在每幢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责任人姓名的工程铭牌。
第二十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
第二十一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有关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套)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复核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维修义务。
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相应施工、材料、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成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质量分户验收表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装修平面图,水、电(包括智能弱电)及管网布置示意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仍遵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尚未组织中间交接验收的,其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应执行本规定。
7.门窗工程分户验收要求有哪些? 篇七
1、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门窗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配件应采用不锈钢、铜等材料,或有可靠的防锈措施。
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封条应在转角处断开,并用密封胶在转角处固定。
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有排气孔的门窗,其排水孔应畅通,排水孔位置、数量及窗台流水坡度、滴水线(槽)设置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分户门的种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翘曲,表面色泽均匀,无明显损伤和划痕。
检查方法:检查质保书及检测报告,观察、开启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内门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内门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表面无损伤、划痕
检查方法:观察、开启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窗帘盒、门窗套种类及台面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套平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门窗套及台面表面无划痕及损坏。
检查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八
一、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质量要求
1、管道位置、标高正确,支架、吊架安装平稳牢固,间距、接口连接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的要求,严密无渗漏,
2、冷、热水管道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道应在冷水管道上方;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道应在冷水管道的左侧,
3、阀门安装位置、方向正确,启闭灵活,
4、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穿过楼板的套管与套管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二、室内各用水点放水通畅,水质清澈。
检查方法:通水冲洗后观察检查卫生器具、阀门及给水管管道接口部位。
9.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篇九
2、项目部施工部负责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分包方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3、质量验评范围由总承包方的总工程师组织施工部及分承包商以“验标”为基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报监理核定后抄报业主。
4、工程项目进行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在该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分项工程(分段工程)的质量,按“质量验评范围”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5、属四级检验的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一次或分数次),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交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检验后提交监理方,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签。
6、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基础上由分承包方负责填写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审查后交监理部核签。
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由总承包方提交监理部核签。
8、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参加四级验收,一、二、三 级由分承包方自检,总承包方抽查。
9、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依次进行,质量等级标准按照国家和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10、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按“验标”中的规定确定质量等级。
11、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中间验收,土建交安装要办理中间验收签证手续。
1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对重要部位,如:汽轮发电机基座、锅炉基础等的直埋螺栓或锚板,予埋件、孔洞等,在浇灌前总承包方工程处须组织各相关单位联合检查。
13、项目部施工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并按照项目部要求将验收情况在每周进度报告中反映。
10.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
(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逐套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逐套验收方案。方案中须包含逐套验收的依据、内容、人员组织、验收程序、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合格判定标准、验收时间安排等内容,其中验收内容必须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逐套验收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建设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在逐套验收各项具体工作实施前,建设(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组成逐套验收组,按照逐套验收方案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后予以实施。
(三)逐套验收组按本暂行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对验收过程中抽查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合格部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逐套验收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
(四)工程所有各套均验收合格后,逐套验收组按套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加盖各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五)逐套验收合格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将逐套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在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汇总表》、《验收表》全数检查,并按总套数的10%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以验证《验收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代建)单位在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汇总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设(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保修监督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竣工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并对照《验收表》和逐套验收记录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逐套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附的表格为基本表格,各市、县(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逐套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发展,住宅工程质量已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百姓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质量投诉不断增加,甚至群诉群访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出现,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全国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其中,北京首推的“一户一验”制取得了显著效果,起到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住宅工程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建设部要求各省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以减少质量投诉事件的发生。
经对全国已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的10余个省、市的调研,我厅根据广西实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有如下特点:
一、《暂行规定》针对性强,主要对广西常见的渗漏、开裂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问题进行逐套专项验收。
二、《暂行规定》强调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行为。所有表格填写均落实责任,要求相关资格的人员必须签名,在汇总表中还要求参建单位盖章对验收资料负责。
三、《暂行规定》表格简练,便于现场操作和填写复核,能提高现场工作效率,达到减轻工作量的目的。
四、《暂行规定》表格力求真实,具有资料可溯性和实体质量否决性。本《暂行规定》要求将检查的具体部位和数据附图表示,便于复核并杜绝造假行为,同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时,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
本《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自2006年7月起分别在南宁、桂林两城市进行了试点,经过近一年的试行,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一致认同和赞赏,认为广西的规定能从实际出发,重点明确、操作简便,既避免了施工、监理单位重复工作量,又达到了加强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目的,特别是开发企业,有的已把它写入购房合同。
此后,于今年5月、6月分别征求了全区14个地级市质量监督站、建委(建设局)及建设厅有关处室意见,最终形成本稿。希望《暂行规定》在广西的实施,能真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投诉,并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目录
一、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二、表二 套住宅逐套验收汇总表
三、表三 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
四、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一)室内空间尺寸
表1-1 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逐套验收记录表
(二)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
表2-1 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2-2 塑料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2-3 木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表3-1 一般抹灰工程(清水混凝土面)施工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3-2 地面找平层(清水混凝土地面)施工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3-3 地面砖面层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四)防水工程质量
表4-1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表5-1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卫生器具及配件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表6-1 开关、插座、照明配电箱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七)其他逐套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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