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制度

2024-09-12

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共10篇)(共10篇)

1.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制度 篇一

医院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开支审批程序,杜绝漏洞,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审批手续

坚持财务开支逐级审批制度。经办人签名时,应在原始单据后面注明用途(两张以上同类开支项目的原始单据须填写“单据封面”注明张数,合计金额)。经办人对所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购买实物时,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有经手人、验收人(使用人)、负责人签字。经手人、验收人(使用人)、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

购买的固定资产,需按《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审批权限

(一)日常公用开支的审批

为加强日常公用开支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对日常公用开支实行医院法定代表人“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二)药品开支的审批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药剂科应按药品招标的规定进行药品采购、定价,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为加强药品监督,必须有药库主任核实签名再由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名才能办理付款。

(三)个别项目的开支审批

1、个人借支

个人一般不得向单位借支个人用款,遇预借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置、备用金等,需填写“借款借据”经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办理借款。借支款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科及时报帐(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帐的,借款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报帐期限,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则,可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

2、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由经办人签名,再由医院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后才能办理报销。

3、人员费用支出

人员的工资、国家及地方规定发放的津贴、加班费、福利性补贴、临时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开支必须经人事部门复核签名后,交医院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发放。

奖金必须按本院的奖金分配方案执行,并经医院法定代表人审批才能发放。

4、转帐支票(汇票)的领用

转帐支票的领用,须填写领用支票(汇票)申请单,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批准。领用时出纳员必须注上日期,领用 后,三天内及时送回支票存根联与发票等报销单据,由经办人签名,再经医院法定代表人签批后,方可报销。若填写错误需退回,应盖“作废”章,并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装订成册,不得任意撕毁。

2.资金审批制度 篇二

作者: 时间:2007-11-20 点击:1283 来源:新华医院

审批原则:

根据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法规,结合本单位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资金使用规定,把好资金审批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审批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核减或拒绝审批;对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开支,有权加以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审批权限:

l、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核职责范围内的开支。

2、分管领导审批管理范围1000元以下的经常性业务开支。

3、单位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常性业务开支,及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个人

消费性支出、飞机费用。

4、财务科负责付款前的最后审核。

管理范围: l、人员经费:

(1)工资、补助工资、离退人员费用、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独生子女费、遗属补助、保育费、探亲路费、冷饮费等,由人保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分管院长管理。(2)其他工资、福利、公积金,由财务科按有关规定执行,院长管理。

(3)子女统疗、职工医药费的报销由防保科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用经费

(l)水电费、燃油费、零星土建维修、家具器具、被服、办公用品及一些总务方面用品的采购等由总务科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

(2)邮电费、办公费、报刊费、宣传费、信息使用及维护费,车辆的购置及修理、汽油及养路费、保险费等由办公室掌握使用,分管院长管理。(3)差旅费按出差人员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由各分管院长管理。(4)科研正常业务开支由各业务科室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5)医疗经常性业务开支,由各业务科室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

(6)医疗科研设备、医疗、科研消耗材料的购置由设备科按计划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7)药品由药剂科按计划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8)精神卫生正常业务开支,由各业务科室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9)图书资料购置、科研人员的业务培训由科教科按计划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10)医、护人员的培训由医务科、护理部按规定执行,分管院长管理。(11)行政后勤人员对口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由人保科按规定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12)业务招待费、出租车、乘坐飞机,由院长管理。(13)外事活动经费由外事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院长管理。

审批程序:

单位的各项支出要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执行。

l、药品、材料采购,应由采购科室按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科。药品、材料验收后,由经办人、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科根据资金情况,分期分批支付款项。药品、材料应严格控制库存量。

2、设备采购,必须列入预算,对当年未列入预算的设备一般不予考虑,各科所对需要添置的设备先打报告到设备科或总务科,由设备科、总务科汇总,医院根据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后,编制预算,再组织采购。采购的设备,由经办人、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单位领导按权限审批,财务科凭已签定的有效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大型设备采购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办理付款,凡属专控商品或政府采购商品,付款时必须附有关审批资料。

采购合同必须由院长审批。

3、大修、基建等项目用款,财务科凭已签定的合同及造价预算、工程进度结算单、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决算审计部门结算单,经基建部门,监理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基建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工程竣工决算应由有审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5万元以上的修建项目决算必须审计,基建合同须由单位负责人审签。

4、对外合作、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进行投资决策分析,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决定,报省卫生厅批准,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执行。

5、预支款应从严控制。差旅费借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在返回一周内结账。各种备用金,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核定,报院长审批后执行,年终予以清算,次年初办理续借

手续。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借贷。

其他有关规定:

l、支票领用:必须在支票领用单上填明用途及估计金额,按上述经费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到财务科领取。领取支票后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十日内由谁领用,谁负责报销或归还。如因保管不妥,造成的后果由领取者自负。

2、凡超过100元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应以支票支付。

3、各种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凭证正面应有经办人员,主管科所长和审批者签名,财务科审核后付款。

4、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或确因工作需要乘坐者,应事先报经院长审批,方可购票乘坐。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及不符合规定级别而乘坐软席,软卧列车者

按规定折价报销。

3.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长负责制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数额,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呈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平均进度办理拨付。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支出,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五条 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其它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调度情况审批拨付。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中的结算性支出,按照有关结算政策、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中的行政会议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1996〕6号)要求办理,其中2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超过2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中的预备费动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公共项目需要,提出动支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支出,凡超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幅度,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整预算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算后,方能按程序追加。

第十条 上级专项补助已有明确项目用途的,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需市政府分配的防汛、救灾、移民建镇、社会保障、扶贫、以工代赈、水利建设、国债转贷等政策性较强的或涉及民生的专款,由有关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中的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返还支出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黄冈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8〕52号)要求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有关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市财政局会同征收部门按相关政策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政策规定,市级财政一律不对外发生信贷业务和提供财政担保。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报告,先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及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制,逐步扩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及投资评审范围,评价或评审的结果作为各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审批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

4.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制度 篇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3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履行。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以下称“委托审批项目”),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前期工作及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5份)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2份),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以下称“外资司”)备案。外资司对抄送备案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将在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以下称“复核确认书”,格式附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级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连同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是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采购招标以及免税手续的依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未经外资司复核确认的委托审批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招标、签署项目转贷协议等后续工作。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来源及主要用途,外债偿还及担保责任,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等内容,并明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外资司出具复核确认书之日起2年。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出具委托审批项目免税确认书时,应注明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以及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文号。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的质量,并将实施中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地方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5.四会深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篇五

改革工作方案

按照“解放思想,实干兴肇”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行政审批大提速的指示精神,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要求,参照肇庆市及周边地区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做法和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压缩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从目前的71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从目前的78个工作日压缩为27个工作日,实现行政审批大提速。

二、改革原则

(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改革创新,科学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项目审批制度。

(二)门网运行,提高效率。完善“一门一网式”运行机制,整合流程,规范标准,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公开透明,规范服务。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四)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各部门统筹推进,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三、改革内容

(一)创新审批方式

1.规范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立项阶段审批协调工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协调工作(其中市政建设(建筑)、交通、水利工程方面初步设计审查协调工作分别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分别负责市政建设(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报建阶段的审批协调,以及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各牵头部门负责与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各阶段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并联审批流程图,再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

2.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理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除独立审批事项外,其他审批事项均实行“并联”办理,不互为前置,实现信息共享,同步办理。推进投资项目“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网上统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实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将投资项目申办受理向平台和窗口集中,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挥“一门一网式”运行机制,设置“一门式”并联审批综合业务窗口,集中受理、登记和接收各个阶段申请材料,并统一分送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限时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需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统一分送到各业务受理部门,业务受理部门接收申请资料后需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内容,逾期告知的,自申报材料签收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收件时间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补齐材料的日期为准。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方案时限内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同步审查),反馈审批结果或意见。在并联审批(同步审查)过程中,同阶段某一审批(审查)事项的审批(审查)结果作为另一审批(审查)事项的申报材料时,申请人可暂不提交,业务受理部门原则上应同步审查。审批(审查)前或审批(审查)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和解决的事项,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形式,由各个阶段牵头单位提供参会名单,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分阶段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

3.实行同步审查。项目审批各阶段中的各类技术性审查,由项目单位同时申报各类审查资料,由牵头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同步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各审批部门根据同步审查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所属行业不同,分为市政建设(建筑)、交通、水利三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落实同步审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4.推行行技分离。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节能评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概算审核、造价审核、质检、验收等技术性审查工作,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可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可由行政审批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行政审批单位进行审查或必须委托指定部门、机构等进行审查的除外)或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5.强化门网结合。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的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梳理和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加快完善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投资项目审批平台,规范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工作,实现投资项目“一门一网式”服务,即:统一窗口受理、统一事项清单、统一项目编码、统一网上办理、统一效能监察的政府服务新机制。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信息中心、市监察局

(二)优化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管理。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清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公布本部门审批清单,严格按清单履职尽责。健全审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政策和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加大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行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2.精简审批事项

(1)政府投资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依照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

(2)政府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投资费用均需达到概算深度),不再审批项目概算(具体按行业有关规定和投资额确定)。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概算审批申请,经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审查出具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3.简化项目立项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由项目负责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意见等文件给市发展改革局先予立项,批复文件可同步进行办理,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对于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未规定的前置事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取消资本金证明材料。

(2)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原则上要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具体按行业有关规定和投资额确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申请报告论证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所属行业不同,分为交通、水利和其他三类,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3)在本市辖区内建设实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先行组织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专家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评审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估主体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所属行业不同,分为交通、水利和其他三类,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除另有办法规定外,其余项目不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①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超过200亩;

②项目范围征地拆迁涉及户数30户以上或安置人口超过200人;

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存在较大污染风险;

④项目曾发生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⑤其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5)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4.简化环评审批。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相关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按分类管理名录及规划环评要求简化环评手续;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可从市行政服务中心递交资料或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进行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提前介入监督。对部分具备一定施工条件,已落实工程安全措施,暂未能完善相关报建手续的省、市重点工程,凭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质量安全监督可提前介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6.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7.缩短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依据《四会市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企业投资类)》和《四会市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类)》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1)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其中:立项3日、规划报建14日、施工报建3日。

(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为27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其中:立项3日、规划报建21日、施工报建3日。

(3)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规范管理 1.明确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项目审批部门及标准制定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并发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建设规范、技术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2.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审批部门根据“一门一网式”要求制定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操作方法等标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

3.加强审批咨询服务。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审批前咨询服务工作,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向社会及时发布各类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动态、办事流程等信息,为投资者无偿提供投资项目办理全过程的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4.完善投资项目监管体系。按照“宽入严管”的原则,政府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强日常检查,对违反规划、产业政策、建设规范、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项目,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5.规范中介机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督促中介机构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对外公开,并就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向委托人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和技术专业性评审(除专业技术复杂、重大的项目外)有关事项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局、市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四会市深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及投资审批相关单位要把深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统筹推进。对具备条件的事项从本方案批准后马上实施;对目前条件不够具备,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方案、办法、规范、标准等,完善相关条件。

(三)加强检查评估。建立审批改革检查评估制度,明确改革目标任务,定期检查评估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将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纳入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强化检查评估结果的运用。

(四)加强效能监察。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将审批改革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依托效能监察系统,督促各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任务,对违规、超时审批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五、有关事项

(一)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本级政府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有关事项。本工作方案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备案事项。

(二)本工作方案所列审批时限是指审批办文时间(工作日),不包括补正材料、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示、听证以及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政府审定时限等。

(三)本工作方案所列技术审查时限是指从启动技术审查流程到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间(工作日,含公示时间),不包括修改、补正材料等时间。

(四)本工作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五)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国家、省对相关审批、审查事项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四会市建设工程并联审批流程图(企业投资类)

2.四会市建设工程并联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类)

6.费用支出审批流程 篇六

为加强各项费用的管理与控制,根据 “厉行节约、合理安排、从严控制、超支处罚”的原则,达到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经营活动,理顺业务关系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复核:指财务部对拟支付款项审查是否符合受理相关制度或数字计算的正确、票据的合规性。

4、批准:指最终决策人依据上述部门的意见对是否支付款项的意见。

第二条: 费用支出审批权限的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行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部门。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补签。

第三条:

费用支出各级权签人员包括:经办人、部门主管、总经理。各级权签人员须对自己的签章承担责任。审批基本流程为:

经办人申请→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

所发生业务超出本规定所述事项的,经总经理同意后,在本规定中加以补充。第四条: 各费用支出审批事项应遵循事前请示、请款办理、事后核销的办事流程;如遇特殊事项无法遵循上述程序的,可先与各级权签人员口头沟通征得同意后办理,但须立即补办上述程序。财务部门遵循“及时报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借款管理原则。

第五条:对外部单位或个人付款时,优先采用电汇、汇票、支票等结算方式,尽量避免采取现金方式与外部单位(个人)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人(本人或本单位)的名称、账号等基本信息。若为外单位(个人)上门领款的,须提供领款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款的,须提供授权书原件、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如确需以现金形式对外支付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章

借款审批

第一条:因私借款

1、因私借款(限额500元,仅限试用期员工,用于解决生活费):

2、福利性借款(不高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员工在职期间遭遇重大意外伤害、严重疾病等突发情况时可申请)

3、审批流程: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付款。

上述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条:因公借款

1、购买物品,需先填写采购申请单,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在费用定额内按月填报计划,行政部汇总后统一在月底编制月度采购计划。

2、各部门办理大额付(借)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经办业务支付现金低于200元的,不予办理借款。

3、审批流程:申请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付款

超过规定限额的借款,遵循上述签批流程基础上,须提供经总经理审批的请示报告。

公务借款限额:

第三条: 预付款审批

1、因承办某些专项业务,需要预先全部或部分支付款项而形成预付款。申请预付款支付时,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经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的预付款报告。

2、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付款

第三章

借款、预付款核销

第一条:

因私借款

借款人到财务部直接还款核销;到期未还的,由财务部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核销。

第二条: 因公借款

1、所有借款须在业务结束后一周内报销,否则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差旅费借款报销标准执行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2、报销时本着“谁借款、谁报销”的原则,个人垫支、零星采购等办公费用报销,由报销人将报销需要的单据,粘贴整齐后报销。员工垫支情况下遵循此报销流程,为了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15 日。

3、总经理签字审核办理时间为每周周五;财务部每月15号,30号办理差旅费、办公费用的报销;费用报销对外结帐 时间:每月26号;

4、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核销

第二条:预付款

(一)、预付款报账核销流程

1、对预付款遵循“谁经办,谁跟踪,谁负责”原则管理,经办人应按规定完成签批手续后方可支款,若在付款前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付款的情况下,经办业务结束后一周内应取得发票并填写报销单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每月对预付款核销情况进行清理。经办人未按时取得发票核销预付款,经财务部催促仍无效果的,财务部给经办人下发通知,将该笔预付款转为个人借款,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核销时须注明原借款时间、金额、核销金额及节余(超支)金额。对于未超支的预付款,财务部凭经办人填写的报销单和缴回余款收据即可核销;金额超支或超出原定用途的,报销时需注明变更理由。

2、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核销。

(二)、预付款坏账损失的责任追究

当预付款产生坏账时,付款经办人负直接责任,除转为个人借款外,对审批付款的部门主管处坏账损失金额5%罚款。

第三条

财务付款单据审核

7.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制度 篇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在巩固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以上海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快完善项目储备生成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全力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聚焦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突出“四个统一”。一是统一改革思路,精准分类施策。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不同类型,分别设定不同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审批方式,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二是统一审批体系,创新管理模式。以巩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为重点,继续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改革,力求做到精益求精。以夯实前期工作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改革,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实施库制度,着重解决项目前期策划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强化项目可实施性,构建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三是统一数据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升级完善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统一设置在“中国上海”网上政务大厅,加强与各部门审批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公开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实现放管服并举。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品质的前提下,以“减、放、并、转、调”为抓手,最大限度简化事前审批环节,更加注重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更加注重以诚信体系建设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在试点过程中锐意探索创新,加快形成一套符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担当、展现上海形象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现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工程项目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不动产登记。事项覆盖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四、改革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为主线,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管理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在巩固提升社会投资项目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使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增加,实现本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国最优、国际领先”的改革目标。

五、重点举措

(一)优化项目前期策划评估

1、完善项目前期储备。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储备库,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经费。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优先安排调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推进项目建议书编制,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鼓励建设方案基本稳定的新增用地项目先行实施土地储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即转出储备库,进入实施库。

2、加速项目生成实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实施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部门或单位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分别加强前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项目的生成实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做好项目规划、土地利用和资金的统筹平衡,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各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供的会商意见、联审意见可视作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项目进入实施库后,建设单位开展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各类专项评估评价报告的编制。结合设计方案深化工作,开展项目选址、土地调查、补充耕地方案制订等工作,锁定项目用地范围。同步开展环评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评估评审工作,妥善处理周边相邻关系,提前排除项目否定性因素,确保项目方案总体稳定。对于方案总体稳定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提前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市民意见收集和意见答复等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和相关专项评估报告由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认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综合评估通过后,项目进入正式审批流程。

3、深化区域综合评估。优化各类评估流程,进一步推进“多评合一”。完善控详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节约用地论证、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分析等相关内容。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共享评估评审结果。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

(二)再造项目审批流程

1、实行分类审批。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两大类,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分类审批,在原有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上进行调整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交通类线性项目等三类;企业投资项目划分为工业项目、小型项目、三类保护项目(即涉及风貌保护项目、涉及基础设施保护项目、涉及安全保护项目)其他项目等四类;进一步拓展企业投资项目中的小型项目的应用范围,将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

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此外,单列装饰装修工程,进一步规范简化原有审批流程。

2、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包括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审批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立足于“做全”规划设计条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立足于“做深”设计方案。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涵盖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气象等行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立足于“做细”施工方案。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民防等部门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立足于“做优”工程质量。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首次不动产登记等事项。

3、强化并联审批。“一家牵头”提供综合服务。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依次发证、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绿化市容等专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一次征询”明确建设条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首个审批阶段前,一次性明确建设条件和审批方式,明确管理指标要求,细化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项目特别论证的标准、程序和路径。被征询部门的建设条件、审批要求,一并纳入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实现“一次征询、一文告知”。意见征询反馈中明确参与内部协作的,该审批事项的发证部门征求协作部门意见,协作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批。

(三)精简项目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坚持“该放的权要放得更彻底、更到位”,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事前审批为特例,梳理现有审批事项的报审要求和前置条件,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事项,各部门应根据改革要求,最大限度地梳理取消、精简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扩大免予设计方案审核范围。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或总体设计文件征询,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取消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巩固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成果,取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等前置条件,取消建设工程报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评审,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落实。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及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通过各审批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项目信息、图纸资料、审批结果和监管信息全程共享,前道环节提交的审批或咨询结果,后道环节无需重复提交,进一步精简各类报审材料。

2、合并审批事项。梳理现有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合并各类审批事项。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尽可能并联办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整合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土地储备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合并成一个事项办理;对于划拨土地项目,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成一个事项(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时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化多图联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超限高层除外)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推行多测合一,整合各类测量规范,统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房产面积测算、土地勘测的技术标准。对于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工作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深化多验合一,将多部门串联式验收转变为集中并联式验收,建设单位一口申请全部验收事项,各专业事项完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调整审批时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不断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以将用地预审、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交通类线性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策划生成的依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报装手续,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批,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内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减少审查工作环节。修订各类审批、评估事项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允许信誉良好的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可以将施工图审查后置,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区级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区级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审批。相关部门之前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同级化办理。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区级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审批事项高效有序。

(四)统一审批体系

1、强化“一张蓝图”。以《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为蓝图,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整合各类专项专业规划,消除规划差异矛盾,实现全市各类规划的协调统一和空间落地,将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建成“合一”的空间数据库。

2、强化“一网通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各环节手续统一通过“中国上海”网上政府大厅进行办理。依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互通,实现审批管理系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流程采用网上无纸化、零窗口办理,推行行政审批电子证照,推行城建档案全面数字化。统筹协调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接入服务,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3、强化“一个窗口”。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上公布,便于企业通过一个网站窗口全面了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流程管理要求和操作路径。在项目策划生成时,按照项目类别,一揽子告知后续审批事项。推行每个阶段的一口式全流程服务和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综合咨询服务。

4、强化“一张表单”。各阶段牵头部门整合优化各阶段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办事指南和申报材料,形成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单。实现每个阶段建设单位“一套材料、一表申请”,审批部门“一口受理、依次发证”。

5、强化“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阶段牵头部门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依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督办督查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实施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公开曝光。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设市场诚信平台,汇集各审批监管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扩大实行信用评价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范围,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完善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承诺不履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清出本市建设市场。

3、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清理规范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健全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加快中介服务脱钩改制,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统一测绘以及其他各类评估评审事项的,委托部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审查质量。支持培育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或委托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4、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保险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质量风险管控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在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防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消防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同步建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统筹协调所辖区域改革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事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形成全市性改革制度,保证全市制度统一、操作统一、平台统一。认真梳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尽快形成“立、改、废”清单,对属于地方权限的,及时开展修订;对属于国家权限的,按照程序报有关部委机关申请授权。

(三)健全监督考核。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工作重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充分考虑企业感受度,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按统一的平台、统一的流程、统一的时限完成。

(四)做好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改革举措,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组织做好咨询服务,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指导,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五)持续深化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不断深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把措施形成制度,把制度形成系统,力争达到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

8.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八

为了规范我公司项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更好的进行项目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支付。

三、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严禁白条入账。

五、严格履行报账制,做到手续齐备,票据真实、有效、合法。

六、加强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七、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建全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制度 篇九

根据常依办发(2002)46号“关于招待费报销申报规定”,为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结合本公司实际,就有关业务执行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如下:

一、用餐程序及标准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业务部门(人员)到综合办填写用餐申请单(必须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综合办审核后分三种情况安排:

⑴ 客饭 标准:5元/份,凭综合办发就餐券到食堂用餐,业务用餐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

⑵ 桌餐 标准:20~30元/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部份另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指定餐馆(新园春酒家),凭综合办签发的用餐单用餐。

⑶ 确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签字后,由综合办转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就餐,范文《业务用餐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就餐采取即时付清,报销凭证由使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办主任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财务价格部方能给予报销。

二、专项费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费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提出项目活动经费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费用的列支(会务、接待、住宿、差旅费、礼品、咨询费等),预算费用报告送综合办,由综合办交董事长审批后统一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宜

1.来宾需住宿的,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由本公司负责报销的,一律由综合办负责(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2.需赠送礼品的标准严格按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严禁任何个人用公款招待亲属、朋友,一经发现,按所花费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4.凡在外用餐不办理用餐申请手续的(擅自在用餐饭店签字无效),一律由用餐人(或部门)自行承担。销售业务的用餐按销售承包额定数规定使用。

10.青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篇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9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丽水之赞”为激励,激发更大“丽水之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实施浙江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部门间“最多跑一次”改革,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更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县,聚力绿色大发展,开辟“两山”新境界。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和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改革,实现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一是工程项目覆盖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二是流程改革涵盖项目立项、用地许可、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不动产预登记、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到竣工验收全流程;三是事项改革覆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事项全内容。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推行区域综合评估,强化项目策划生成评价等改革措施,进一步精简合并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实现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

(三)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在完成“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再减少、审批时间再压缩。通过深化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努力打造“政务环境最好、权限下放最到位、办理流程最优、提交材料最少、服务速度最快、办事成本最低”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实现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的目标。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同时进一步优化提升、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到2019年6月底,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缩10个工作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青田改革新样板。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及消防设计备案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防雷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分类细化流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五类进行细化审批流程(注: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

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按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整合办理环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整合办理环节。“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

(六)推广并联审批。审批阶段中涉及的并联审批环节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作机制。2018年7月底前,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经信、财政等责任部门对所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发改、财政、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做好涉及事项相关审批办理工作;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国土、消防、人防、气象、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做好涉及事项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气象、水利、市政、园林、环卫、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做好涉及事项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全面落实改革试点要求。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不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2018年8月底前,梳理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保留的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条件。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施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积极推行发包方式改革,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八)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除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外,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通过下放或委托下放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和培训方案,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提高审批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并,实行联动办理;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民用建筑节能、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并入设计方案联审环节;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整合招标控制价备案和招标文件备案,合并成一个事项办理。2018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上述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

聚焦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突出联合测绘、联合审图、“竣工测验合一”深化改革。推行联合测绘改革,制定实施《关于全面推进青田县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划、房产、地籍、绿地、消防、人防等专业由一家综合联测机构(该机构由当事人在中介竞价网上选定)实行联合测绘,分专业出具测绘成果并将报告电子数据上传项目图档库,实现数据共享。根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丽建发〔2017〕122号)、《关于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丽水市施工图电子化审查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建发〔2017〕118号)等文件要求,推行联合审图改革。将消防、人防、气象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托“互联网+图审”,全面实行施工图网上联合审查,网上一次受理,分专业一次性出具审图合格书,实行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实现施工图从多部门单独审查到联合审查再到网上联合审查的跨越。推行“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印发《青田县全面推进“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青田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测验合一”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由建设单位委托综合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建设、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和市政公用等部门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核实、备案等手续。

(十)转变管理方式。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评合一”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国土、征收等部门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对于公开出让用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在用地出让前,各部门对涉及的城乡规划要求、生态环保要求、节能减排要求和水土保持、城市景观等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将用地规划许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核发给项目业主。对于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日照分析工作不再由项目业主负责,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规划部门完成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中,且明确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缴清证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推行区域综合评估。2018年8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将地质灾害、矿产压覆、涉河涉堤及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选址论证、交通影响、雷电灾害、文物保护、安全预评价等事项列入区域评估范围,变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一律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在方案公示期间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实施《青田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要求,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不断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建设单位可以在投资计划下达或签订招商意向协定后自行决定开始勘察、设计发包活动,但需充分考虑各种条件发生的变化,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失败风险。先期完成土地储备的建设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地证明文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利害相对人的权益、明确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用地预审意见或划拨决定书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用地批准手续等调整到施工许可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调整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积极探索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框架和模式,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总体思路,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实施方式等内容。2018年8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继续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承诺制,审查清单外项目实施承诺即建设,政府仅做备案验收不再审批。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和全省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进行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承诺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建立统一的、相互衔接的、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斑块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构建具有空间关联模式的 “一张蓝图”,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2018年9月底前,基本建立具有层次联动性、内涵关联性、空间引导性和约束渐进性的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形成由宏观到微观、上位到下位、定性到定量的多层次空间规划协同机制。建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为成员单位的“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

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形成支持“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通过构建具有层次性、连通性、聚合性和唯一性的统一空间规划单元体系,关联与整合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各类(不同形式、不同格式、不同来源、不同时期)空间(图形、图像)和非空间(文字、表格、多媒体)数据,进而形成以“空间规划单元”为基准、纵向关联、横向协同的 “一张蓝图”时空数据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划定各类控制线等,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协同机制,统筹各类规划管控边界,实现全县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统一和空间落地。

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完善项目策划生成规则,统一协同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

2018年底,建立空间规划实体的身份证(唯一性标识),形成从规划、管理、实施、验收、监督的全过程空间规划实体的监管体系,实现空间规划实体从出生、演变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管控与追溯。在兼顾土地利用用地分类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基础上,建立相互衔接的统一用地分类标准, 实现用地差异图斑的检测与分析。

(十四)“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以建设系统项目图档库为基础,以建设系统数据交互平台为纽带,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支撑,形成规划一张蓝图到审批系统大融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平台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完善项目图档库的规范化改造、建设“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系统,提升现有建设工程审批系统平台工作,实现各相关工程审批部门现有系统的数据对接。

明确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结果数据进行规范化汇总,在工程项目审批环节中通过交互平台数据共享的方式,充分利用建设项目招投标平台、中介竞价平台和联合测绘、施工图审查、测验合一系统以及城建档案数据的调阅功能,将审批过程中的各类审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数据汇总到项目图档库,由审批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审批平台在线监控各审批、中介服务环节的审批、中介服务进度,杜绝体外循环。

明确通过数管中心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审批管理系统与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平台的对接,以及实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的要求。

2018年12月底前,提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及覆盖面,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十五)“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个窗口”的设立办法和运行规则。2018年8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联动机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提高现场办理效率。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由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2018年8月底前,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制定分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利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督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五、强化监管服务(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后续监管的事项,必须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8年7月底前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全面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行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率。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2.0 版)的对接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嵌入项目审批流程。2018年7月底前,根据国家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已建立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清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10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录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处罚)信息,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审批办理系统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体系,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效双提升。2018年10月底前,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使用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中介网竞平台,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全流程”监管,不断完善拓展功能及服务范围,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服务代办制度,发改、经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代跑、代办。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建立环评、能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代办100%覆盖。

六、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规划、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人防、消防、测绘、数据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主动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启动追责问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因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依照县里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免于问责。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2018年7月底前,制定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建立专项考核督查机制,重点考核各部门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探索创新部门审批服务监督方式,通过选聘人民监督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监督、评审意见。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和群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保障和推动试点工作加快落地见效并向纵深发展。

附件:1.青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

附件1:

一、县编办

1.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办法。(7月底前)

二、县财政局

1.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资金。(7月底前)

2.及时划拨专款经费保障改革举措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升级的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全过程)

三、县发改局

1.制定并实施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事项细化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建立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明确中小型项目审批流程。(8月底前)

2.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8月底前)3.根据国家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已建立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清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7月底前)

4.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10月底前)

5.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10月底前)

6.取消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7月底前)

四、县国土局

1.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10月底前)

五、县建设局(规划)

1.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审批事项细化流程图,明确审批服务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8月底前)

2.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条件。(已完成)

3.推行发包方式改革,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已完成)

4.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7月底前)

5.落实执行市级有关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已完成)

6.列出审批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明确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意见的部门、程序。(8月底前)

7.列出调整审批时序事项目录清单,制定配套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8月底前)

8.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多规合一”包涵的规划目录、全面梳理全县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9月底前)

9.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明确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10月底前)

10.建立空间规划实体的身份证(唯一性标识),形成从规划、管理、实施、验收、监督的全过程空间规划实体的监管体系,实现空间规划实体从出生、演变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管控与追溯。(年底前)11.基本建成覆盖全县各部门、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则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10月底前)

六、县跑改办

1.制定并实施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及其他所涉及安全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办理主体。(8月底前)

2.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审批事项及其他所涉及安全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办理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8月底前)

3.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制定并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报表及流程图,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等。(7月底前)

4.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前置条件。(8月底前)

5.通过下放或委托下放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明确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以及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制定并实施审批下放相关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明确对审批部门的工作要求及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8月底前)6.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8月底前)

7.明确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具体措施以及“一个窗口”的设立办法和运行规则;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实行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和咨询。(8月底前)

8.制定各审批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将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8月底前)

9.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各审批阶段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协调机制、督查制度等,对全过程实施跟踪督查,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10月底前)

10.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等内容。明确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8月底前)

11.使用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中介网竞平台,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全流程”监管,不断完善拓展功能及服务范围。(已完成)

12.完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已完成)13.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10月底前)

七、县宣传部

1.明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工作举措和经验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明确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企业和群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全过程)

八、县人行

1.根据国家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已建立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清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7月底前)

九、县法制办

上一篇:国土局职责下一篇: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沈阳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