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起诉书(精选15篇)
1.房产纠纷起诉书 篇一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电话
被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长安※※※※※※※※※※※※※※
法定代表人:胡※※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装修合同承担违约金※※※※元。
2、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中未履行事项及办理检验、质保等手续。
3、责令被告对原告就其擅自贻误工期行为进行书面道歉。
4、司法建议工商及家装主管部门,对不良家装公司加强监督管理。
5、本诉讼费及因诉讼维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在本市购买了一套面积不大的住房。装修时,因自己工作忙,缺少装修经验,就选择了被告公司。在装修中,被告公司管理层言行不
一、不讲诚信,对业主前恭后倨。公司内控严重缺位,工序混乱颠倒,业主利益毫无保障。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延期竣工30余天,给原告带来了不少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因此,很有一诉的必要。
2011年2月21日,我与被告公司总经理胡※※商谈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当时也算很荣光的“总经理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22日,总工期为60天”。装修方式为半包+主材。合同价款为※※※※元,被告公司要求原告以65%、32%、3%(工商局要求比例分别为:50%、45%、5%)的比 1
例分三次支付。具体为:签订合同付※※※※元、工程进度过半付※※※※元、竣工验收合格付※※※※元。
从2月23日(开工)前,本人支付款项※※※※元(收据为证)。其后,又于3月11日,支付款项※※※※元,但40天来该工程近乎停工状态。截止4月3日(距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不足20天),原告总共只见到3名工人,工程只完成了部分墙(地)砖的铺设和两个卧室一遍腻子。被告公司工序严重颠倒,卫生间5次防水失败后,在下层住户、物业反映强烈的情况下,竟然铺贴墙砖;在尚未进行电路改造的情况下硬刷腻子。
4月4日,本人找到公司老总胡※※反映情况,胡承认是自己公司的问题,并且令工程部加快进度,自己反复保证能够按期完工。但此后,除了第6遍防水外,工程还是没有重大实质性进展。
4月19日,本人再次找到公司老总胡※※,要求公司出具工程进度表。胡让工程部张经理出了一张便条(见附件),张在便纸上了:“明天(20日)9.30进瓦工,21日瓦工清场;明天(20日)批腻子,21号批二遍腻子,22-23包立管、厨卫吊顶,24号打砂纸、刷墙面漆一遍,第二天再刷一遍。”的保证(有字据为证),但就是不能落到实处。工程进度迟迟不能过半,地砖一直到4月20日晚才铺完。
4月25日上午(已违约3天)11:29分,该公司财务部发短信称:工程达到了中期过半标准,要求支付中期款。
鉴于前述首款支付过多,工程进展缓慢的教训,4月26日,本人在咨询西安市家庭装饰协会后,向公司交了整数款※※※※元(收据为证)。原因是:当时厨卫门、洁具尚未完全安装到位,不符合支付中期款的标准,但基于公平考虑,先交个整数,待竣工后统一结算。根据西安市工
商局2007版《合同》第11条第2款,“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木制品基础安装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5月2日,该公司洁具、门基本到位后,本人又交整数款※※※※元(收据为证),将中期款全部交清,并结了部分装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但该公司工程质量一直不尽人意,直到5月22日(违约已经1个月),尚有几处墙面开裂,厨卫门口、阳台、电视墙多处墙面发黄或块状凸起,卫生间门套松动,水泥墙面外漏。该日再次找公司老总胡※※反映后,终于争取到26日验收交房。虽然验房时,房子墙面局部存在乳胶漆涂抹不均匀,流坠、疙瘩等现象,缺少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但原告实在是拖不起了,只求早点摆脱这个不依合同、不讲诚信的装饰公司,收了房。随后,本人主动到被告公司要求进行竣工结算,被告公司以本人延误中期款、不懂法为由,还反咬一口,作为总经理的胡※※,既不出面承担责任,又言语冷漠,态度蛮横,前恭后据,判若两人,狂傲的将人推到非诉不可的地步。
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4月22日)到工程实际竣工(5月23日)违约30余天。比照合同有关规定,按工程造价1‰及30天计算,应赔偿原告※※※※元。
关于厨卫防水问题。该公司工长虽称,厨卫防水自己亲自做了5遍,卫生间墙防水做到了1.8M高,但还是出现了漏水问题(物业主任、下层住户等可作证)。本人原坚持:只认第六遍(卫生间)防水,不承担卫生间墙及厨房防水费用。但考虑到防水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最基层的最辛苦的工人师傅。虽然4月4日胡※※总经理也表明,防水算作中期款,已贴墙砖的卫生间防水不算,但本人还是声明放弃。
关于中期款的问题,《合同》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乙方为甲方施工项目以预算书上文字写明的为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为准,竣工后进行决算”。被告公司将装修期间发生所有费用,算作中期款,于法于理无据,是经不住事实与证据的检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提起本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1、《西安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被告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五张(复印件)
3、该公司张经理出具的工程进度保证单一份(复印件)
4、其他证据若干
2.房产纠纷起诉书 篇二
艾先生诉称,2001年10月19日,任女士花了19万余元买下一处房产。“买房子的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俩离了婚,这房子也有一半是我的。”艾先生说。
任女士辩称,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她个人名下,这套房产是将来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前夫无权分割。据她讲,两人在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其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家里,而她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睡眠障碍等疾病,在农村生活期间收入微薄,以扫厕所、收拾垃圾为生活来源,父母在世时一直与父母生活,并且得到姐姐、外甥等亲属的照顾。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艾先生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套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任女士称房屋是由其父母用拆迁补偿款为其购买,综合考虑拆迁时间、购房时间及婚后的居住状况、具体收入情况,法院对她的陈述予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便这套房屋为艾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任女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没有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分割应判归任女士为宜,并最终判决这套房屋归任女士所有。
3.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篇三
民族:汉 住所:
身份证:
被告(一):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 (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4.民事纠纷起诉书格式及 篇四
被告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象山县XXXX 身份证号码:330225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XXX归还向原告XXX三次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2、要求被告人XXX支付原告XXX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XXX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XXX的丈夫XXX与原告XXX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XXX对于被告人XXX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
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XXX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XXX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XXX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XXX多次要求被告人XXX按时归还借款。
被告人XXX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
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还款告知书三份
3、借条复印件三份
原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xxx,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xxx(担保人),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xx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借款人)于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出借人)借款5万元,由第二被告(担保人)以xxx方式担保。
二人当日写下欠条并签字。
欠条写明被告最迟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借款。
还款期届满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两被告均不予偿还。
至今日已经逾期一年有余。
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希望法院公正审理。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5.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篇五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 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6.暂缓起诉制度初探 篇六
[关键词]暂缓起诉;概念及性质;改革完善
一、暂缓起诉的概念和性质
暂缓起诉,又称缓予起诉,是指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该犯罪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从制度设计及实践情况来看,暂缓起诉这种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上最终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暂缓起诉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公诉机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不再起诉;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如果违反有关暂缓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公诉机关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认识暂缓起诉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是我们之后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暂缓起诉作为对起诉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是为了进一步实现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司法效率而应运而生的,其性质如下:
(一)暂缓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不是结案决定,具有非终局性。暂缓起诉决定做出后,考验期限届满,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导致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
(二)暂缓起诉是附条件的不起诉。暂缓起诉具有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否则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起诉的最终处理结果。
(三)暂缓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而酌定不起诉是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平行的一种不起诉形式。暂缓起诉的案件一般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出于社会形势政策、起诉成本、社会危害性等考虑,可以酌情不起诉的案件。
(四)暂缓起诉是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起诉权的适度延伸。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官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对案件进行裁判、度量,进而对案件做出实体处理的权利。目前,适度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所在,暂缓起诉制度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产物。
二、暂缓起诉中应注意的问题
暂缓起诉又称起诉犹豫、缓予起诉或附条件的不起诉,它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类似于刑罚执行中的暂缓执行,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应有法律授权。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决定”应理解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暂缓起诉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这个考验期应长于一个半月,也就是说,暂缓起诉后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必定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一个半月之后,这有违背刑事诉讼法之嫌。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明确暂缓起诉的性质、地位,在法律上给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特别授权。
(二)限制暂缓起诉对象范围。由于暂缓起诉的特殊性,在我国试行暂缓起诉的初期,暂缓起诉的对象最好限定为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此类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如果处理好了,不仅不影响其学习,反会使其珍惜难得机会,深刻检讨自己的行为,自觉远离违法犯罪,从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应征得被害人同意。有些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如果对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案件都作暂缓起诉,必定会引起部分被害人的反对,为了体现被害人对暂缓起诉的有效监督,在暂缓起诉前征得被害人同意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完善
虽说暂缓起诉制度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加以运用还存在障碍,但如果能够加以克服或完善则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对该制度的适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暂缓起诉制度应当有法律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诉讼法》做相应修改,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暂缓起诉制度。或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不起诉制度的种类。
(二)暂缓起诉制度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实践中的个别地方的检察院规定只适用于大学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处于十六周岁至二十二周岁之间,他们中大部分人是成年人,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学校教育,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于未成年人强。暂缓起诉制度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也应从严把握,如: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及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暂缓起诉制度。
(三)落实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这种权力由检察院独立行使,如果权力运用不当,容易诱发权力滥用,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应落实好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如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审批权加以限制,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强对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工作,建立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为主,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的考察机制,如果在考察期间届满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并且履行了相应义务表明其确有悔改之心的,即应终止暂缓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在考察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提起公诉。
四、暂缓起诉在现实操作中的设想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和不起诉,对暂缓起诉未予涉及,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刑诉法的体例架构来看,暂缓起诉作为检察实务中公诉改革的一项尝试,在已有法律框架中已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所需的只是暂缓起诉的辅助措施,即社会帮教制度的设立。
(一)与不起诉、取保候审制度相结合,实行暂缓起诉
我国刑诉法对不起诉规定了三种情况: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诉法中有明文规定,只有相对不起诉才属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范畴。也正是这样才为暂缓起诉的产生并存在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只要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就可以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一件轻微犯罪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大,又是初犯、偶犯,可先予暂缓起诉,然后再决定不起诉或起诉的,那么,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就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本案可能的处理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使其对自己的被处理方式和结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以促使他放弃逃跑,接受教育。在刑诉法规定中,取保候审有12个月的期限,足够满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考察的需要,检察机关只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中取一段期限作为考察期间即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应即时与社会帮教机构取得联系,责令其在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帮助和监督下进行社区服务。当然,检察机关在采取暂缓起诉时首先要征得本案被害人的同意。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结束后,若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如果受害人应受经济补偿的,则可从犯罪嫌疑人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中支付。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不好,没有悔改表现或悔改表现不明显,则应向法院起诉,使其接受应有的刑事惩罚。
(二)建立社会帮教制度
目前,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已经存在,在法院有未成年人法庭,在检察院有青少年维权岗,对青少年帮教的工作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承担,社会的参与力量还很薄弱。笔者以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犯罪人员的帮教中,应更多地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对此笔者有一不成熟的想法,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化社会也在逐步向我们走来,现今离退休人员在我国人口中已占很大比例。如何有效利用這些资源,发挥他们的余热,使他们老有所用,老有所乐,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考虑并探索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以为,不妨从他们中间招幕一些志愿者,与被帮教者结对,用他们的人生经验、生活阅历教育、辅导被帮教者。同时,与社区取得联系,使被帮教者在暂缓起诉期间为社区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社会帮教组织,该组织将定期地对被帮教者进行谈话教育,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将他们的行为状态向暂缓起诉的决定机构检察机关反映,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帮助和危机干扰,帮助被帮教者分析犯罪原因,放下心理包袱,为今后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
7.欠款纠纷起诉状 篇七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佛山市 XX 区 XX 街 XX 村2 8 巷 8 号
被告一:广州市 XXX 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地址:广州市 XX区XX 镇 XXX 村 XX 开发区
被告二: 何 XX ,男,汉族,19 55 年 5 月8日出生, 住所 :广东省 XX 市 XXX 镇 XXX 村 XXX 二巷1号。
被告三: 王 XX ,男,汉族,197 9 年1月24日出生, 住所 :江西省 XX 市 XXX 县 XXX 镇 XX 村 XX 组 2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500000 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 3 月至2011年 8 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钮扣,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500000 元人民币。被告于2011年10月19日出具欠条(详见证据一),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尔后,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 500000 元人民币,但三被告都以种种借口、不同方式搪塞敷衍拒绝支付欠款。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望公正判决。
此致
XXX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8.债务纠纷起诉状 篇八
被告:程**,男,汉族,19**年8月18日出生,住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判决被告在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xxxx年12月31日-xxxx年1月15日。同时被告将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9.华为起诉三星专利侵权 篇九
三星公司主管知识产权与特许权的IP中心副社长安承镐(音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华为公司提起的诉讼,我们将采取行动捍卫自己的利益。现三星公司已获悉诉讼内容,并正在商讨具体的应对模式,我们不排除将采取包括反诉在内的方式积极应对本次法律争端。”
据悉,有多家韩国媒体刊登此次华为公司对三星公司提起的诉讼,并表示出对于韩国电子产业的担忧。
Uber推出追踪服务,可浏览家庭成员实时线路
近日,Uber推出了一项名为“旅途追踪”的新服务,允许用户追踪家人的乘车线路和实时位置。
据悉,这项服务是Uber“家庭账户”的一项补充功能。“家庭账户”可将家庭成员名下的多个Uber账号捆绑在一个支付账号下。Uber此举,显然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用户的乘车安全问题。
蚂蚁花呗进军医疗行业,支持医疗分期付费
近日,蚂蚁花呗宣布联手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推出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医疗分期付费服务,最高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除了华山医院,蚂蚁花呗目前还和超过150家医院达成了协议,将陆续联合这些医院推出针对就医人群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未来,蚂蚁花呗还将探索在诊疗、手术和住院等环节提供金融服务的可能。
PPTV聚力新战略发布,要做文化O2O平台
5月19日,PPTV聚力召开了2016品牌战略发布会,其CEO米昕宣布PPTV聚力更名为PP聚力,最新战略定位为“以流媒体为介质、以社群服务为核心的文化 O2O 平台”。米昕表示,目前视频行业整体仍成快速上升趋势,相对于爱奇艺、合一集团与乐视等竞争对手,背靠苏宁的PP聚力在线下拥有明显优势。
eBay推出虚拟现实购物应用,2万台VR设备免费发放
日前,eBay与澳大利亚百货公司Myer合作,推出了虚拟现实购物应用。消费者可以在这款虚拟现实应用中看到服装、化妆品、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等各种商品,用户能通过移动头部将其加入购物车中。为了让澳大利亚用户在虚拟现实中体验购物,eBay还免费发放了2万台VR设备Shoptacles。
Samsung Pay与支付宝正式宣布合作
近日,三星电子和支付宝宣布正式达成合作,Samsung Pay可绑定支付宝账户进行支付。对支付宝而言,通过牵手三星电子获得了“闪付”的技能。对Samsung Pay而言,则获得了更多在用户面前“刷脸”的机会。在移动支付领域,此次合作可谓是“闪付派”与“扫码帮”从对垒到融合的“破冰之举”。
跨境电商新政缓行,10个试点城市立即执行
从4月8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最近,上级部门又发布了“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商品核验通关单政策暂缓一年”的通知。通知内容显示,从新政开始执行后的一年内,在10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商品将按照新税制征税,但商品“一线”进区时免于核验通关单。有业内人士提醒创业者,应尽快实现转型、升级供应链,并与海外供货商达成深入合作。
太原封杀滴滴出行
据悉,从5月22日开始,太原市将展开为期3个月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行动。值得一提的是,“滴滴”快车与专车等也被列入“黑车”名单,市民每举报一辆“黑车”可获100元人民币奖励。对此,滴滴出行方面没有做出任何评论。
10.欠款纠纷起诉状 篇十
被告:韩茜,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里**楼*门**号,电话:******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11.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十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
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
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
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附:本讼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一份;
2、购房定金收据1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12.为何起诉经理人 篇十二
《公司法》一般性地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下统称经理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经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便列举了若干特定的禁止行为,例如禁止侵占公司财产、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等,并允许法院审理未列举的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于是,起诉经理人的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和非法定事由两类,法定事由又包括《公司法》列举的侵占公司财产等12种特定行为。
根据近几年对京、沪、苏、浙等14省市的137个民事案件的统计,在全部样本和北京、上海等四省市样本中,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而引起的纠纷和非《公司法》列举事由的纠纷是经理人被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两类(详见下表)。原告诉称经理人有某种非《公司法》列举的不当行为的案例有63例(约占46%),诉称经理人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案例有38例(约占28%)。第三、四、五名依次是: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和违规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统计显示,没有一个案件涉及经理人利用职权受贿、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即收取回扣)和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行为。这并不是说司法实践中没有这类案子。实际上,这类行为一旦东窗事发,通常会构成刑事罪案,因而不在民事案件的统计之中。
统计还表明,关于经理人忠实义务的纠纷(下表1~11项)远多于勤勉义务的纠纷(第12项)。勤勉义务究竟要求经理人做什么,如何做?《公司法》并未规定,目前尚属法院自由裁量的事项。从字面看,勤勉大致是要求经理人尽职、谨慎、合规等,因法律含义模糊,原告似乎倾向于避免以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起诉经理人。涉及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的案件在全部样本中只有5件(约占3.6%)。
在《公司法》列举的12项禁止行为以外,原告指控经理人的不忠行为可举例如下:董事长等高管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总经理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将本公司研制的技术成果以其他公司的名义申请科学技术鉴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也未经中外合营双方书面协议,外方董事长擅令公司向本人支付薪酬;法定代表人擅自用公司资金代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并在公司账目中不作记载,致使公司无法向第三人追偿款项;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擅自撤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又以其他企业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持有98.8%股份的另一公司进行交易等。而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原告指控被告非法占有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或者财务资料甚至办公室钥匙等物品。这类诉由的案件总计28件(约占20%)。
在全部137件案子中,有78件判决被告因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胜诉率约为57%。在这78件胜诉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有16例(约占21%),基于非法定事由判决被告败诉的有38例(约占49%),是数量最多的两类案件。
13.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十三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xxx,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女,汉族,19xxx年x月xxx日出生,住洛阳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x;
第三人:xxx,男,汉族,xx岁,住洛阳市xxxxx;
第三人:xxx,女,汉族,xx岁,住洛阳市xxxx,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xxx名下,图号xx-x-xx,地号xx-x-xx,东临xxx,西临xxx,南、北临路的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xxx四人系xxx与第三人xxx子女。xxx5年,xxx在洛阳市xxx批得宅基地一块(地号xx-x-xx)。xxx7年,xxx、xxx共同出资在上述宅院内建造上房三间、厨房及楼梯;1991年,xxx、xxx、xxx共同出资在上述上房基础上加盖二层。xxx2年12月15日,在xxx主持下,原、被告等五人立下书面分家协议,约定上述宅院内房屋经原、被告协商作价240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xxx0元,该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之后原告又在上述宅院内房屋基础上加盖房屋约149.3㎡。xxx3年3月7日,xxx因病死亡。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1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十四
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15.好心教授解剖尸体遭起诉 篇十五
尸体被损家属控告
无犯罪故意不立案
罗氏夫妇接到电话后,当天从浙江返回上海某医院,发现其女儿的尸体果然受到损害。经咨询,罗氏夫妇得知刑法中有关于侵犯尸体的犯罪规定,于是委托当地的律师向上海某公安分局提出控告。《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力式:1、毁损,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方教授在取出部分组织后主动告知了罗氏夫妇,不存在盗窃问题。方教授是为了罗氏夫妇的家庭及后代考虑而取出尸体的部分组织,显然不存在对尸体侮辱问题,经公安部门审查,认为方教授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罗氏夫妇不服该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使方教授摆脱涉嫌犯罪的指控。正当方教授以为万事大吉时,没想到又被罗氏夫妇推向了民事被告席。
善意与法律相冲突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
摆脱了涉嫌犯罪的指控,方教授收到了法院民事法庭的传票。罗氏夫妇认为,虽然检察及公安机关认为被告方教授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但方教授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割尸体组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灵伤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5万左右、赔偿被毁损的肝脏和肌肉组织损失费(具体数额根据法院委托价格鉴定结果)。原告此次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不只是方教授。原告认为方教授系上海某医院的职工,该院在其女儿尸体被擅自切割事件中未尽管理责任,要求该院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教授系被告上海某医院的员工,其实施切割原告之女尸体上部分组织的行为系工作时间内履行职务的行为,且被告上海某医院对这一行为系职务行为也表示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教授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保护尸体的完整,不受任何的非法的毁损和利用,这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理念,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尸体,伤害了死者近亲属的感情,既是对民法中公序良俗的违反,亦是对死者近亲属人格尊严的侵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非法利用、损害遗体,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古代的其他方法侵害遗体、遗骨而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法律保护的是死者亲属的人身权利,而非基于尸体本身产生的权利。因此被告上海某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死者家属的人身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可予以支持。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金额,应考虑到被告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受到等因素予以酌定。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毁损的肝脏器官及肌肉组织的费用等诉讼请求,于法于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某医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俗话说,好心没得好报。这句话用来形容本案中的方教授的心情可能是比较恰当的。但法院的判决是考虑到了被告的善意的。如果被告不是出于良好的动机而擅自损害尸体,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肯定会更高一些。从一般道德层面来说,原告的举动似乎有些过分,由于医患双方的对立,被告不可能,也没有法律依据利用取出的部分组织为原告的女儿找出病因,这对原告再次生育一个健康的后代显然有些不利的影响,实际上原告可能得不偿失。
一、尸体的法律性质
本案的产生与原被告对尸体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认识有关。尸体符合一般物的特征,但如果把尸体等同于一般的物,视其为所有权的客体,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继承人可以继承,也可以抛弃,显然这些说法与社会风俗习惯大相径庭。关于尸体的法律性质法律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人活着的时候,是生命的载体,具有人格权,享有民事权利,其社会性占主导地位。但人一旦生命结束,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社会属性消灭,其尸体就转化为一种纯自然的物,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其亲属对死者的尸体享有所有权,其他人无权擅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身体本来就具有物的属性,权利主体死亡后,尸体仍然是物,只是由权利主体经继承而为其继承人所有。第三种意见认为尸体具备物的属性,不能随意处置。死者的近亲属对尸体的权利,实际上是管理权,负责进行火化、埋葬等。第四种意见认为人死亡后,身体不再是身体,对尸体的支配权当然就不再是身体权的内容。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尸体被毁损的肝脏和肌肉组织损失费,与第一和第二种观点相似,把尸体作为一般的物来看待。如果按照第四种观点,则方教授和其所在的医院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但上述主张都不能正确解释尸体在法律上的性质。我国著名的侵权法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是身体权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利益。
二、尸体的法律保护
对尸体的保护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
1、确认合法利用尸体行为 尸体与死者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对尸体的利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一般认为下述利用尸体行为为合法利用:1)公民生前立有遗嘱捐献身体或者身体的一部分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事业的。2)依照法律规定对尸体进行利用的。如为侦破案件的需要而对尸体进行解剖。3)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在不违法、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的合法利用。
2、确认侵害尸体的侵权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1)非法损害尸体。这种行为故意为要件,如为泄愤报复,严重的,可构成犯罪。2)非法利用尸体。这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或者死者没有遗嘱利用人擅自利用尸体。本案被告就属于这种情况。3)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如盗墓毁尸、非法陈列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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