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任职讲话

2024-08-04

监事会主席任职讲话(精选9篇)

1.监事会主席任职讲话 篇一

国资委监事会丹笑山主席

在华润集团2011年经理人年会上的讲话

(2011年4月11日)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国资委监事会,向与会的全体经理人,并通过你们,向我们集团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离退休老同志、员工家属,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同志们多年来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做出的显著成绩。借此机会,我代表监事会26办全体同志感谢华润的领导和同志们对监事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我和监事会的同志非常高兴出席这次年会。我们认为年会主题非常鲜明,会议开得非常有成效。特别是宋林董事长的讲话和乔世波总经理的报告,都非常鼓舞人心,也非常务实,完全符合中央的有关精神,完全符合我们企业自身的实际,我完全赞同。希望与会的同志们能够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进一步学习和领会好中央以及国资委的有关精神,要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统一到国资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我们集团公司的各项决策上来,并紧密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努力把这些精神贯彻好落实好。

参加这次年会,对我们来讲,既是一次全面了解企业情况的极好机会,也是我们监事会与企业之间加强沟通交流的极好机会。借此机会,我想谈两个问题,一是谈点体会,二是谈点希望。

对国资监管工作的体会

我是2000年11月调到监事会工作。根据条令的规定,每届监事会的任期是3年,我已经担任4届监事会主席的职务。回顾监事会10多年来的工作历程,我的心情很不平静,感触也很多。其中感触最深的还是我们绝大多数中央企业在这10多年间,都实现了新的质的飞跃。这种飞跃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即企业的战略由过去比较模糊到比较清晰,企业的经营方向由过去比较散乱到比较集中,企业的经营运行由过去比较混乱到比较规范,企业的管理从比较无序到比较有序,企业的内控由比较软弱到比较有力,企业的治理由比较盲目到比较科学。这六个方面转变在我们监管过的20多家中央企业中,成效都十分明显,这是非常令人欣慰的。作为国资监管的同志们,作为中央企业的同志们,我们完全有理由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感到自豪。当然,对于我们中央企业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回避,核心问题还是加强改革,加强监督,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任重道远,希望我们大家一起为之共同努力。我们华润集团,是一个根植香港、肩负着重要使命的中资企业,也是一个具有光荣历史和革命传统的红色企业。华润成立70多年以来,为我们的国家、为我们的民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的重要贡献,也铸就了华润历史性的辉煌。到了当代,我们华润又担负起香港回归祖国的重任,在香港顺利回归,维护香港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落实中央赋予的“在商言商”、“在商言政”等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好评,也铸就了华润新的辉煌。我想对此人们不会忘记。

作为商人的华润,她在1953年取得垄断性的进出口总代理权,曾经占据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三分天下,并在1988年国家贸易体制改革中开始走向市场,从一个贸易公司向一个实业化企业转型。关于这段历史,宋林董事长有过一段非常精彩的描述。我认为这段话最能体现华润的精髓、华润的文化,最能体现华润人的胸怀和水平。宋林董事长是这样描述的:在当时转型过程中,华润虽然也遭遇了投资分散、主业不突出、管理不善等方面的问题,但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这就是今天我们华润多元化产业结构的种子,是那个时候播下来的,今天我们华润市场化的能力,也是那个时侯开始建立的。对此,我们是不应该忘记的。进入新时期,我们新一代的华润人很好地传承了华润的光荣传统,把我们的华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上个世纪末,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和考验之后,我们华润人,在艰难中起步,通过认真总结各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找到了企业正确的发展道路,这就是根植香港、面向内地、集团多元化、利润中心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根据这个发展方向,我们华润把自己的市场资源转移到中国内地,把中国内地打造成华润的核心市场。经过我们集团上下共同努力,用了短短不到10年的时间,先后实现了“再造一个华润”和“再造一个新华润”两个阶段的战略目标。在巩固传统优势产业的基础上,一批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包括消费品、医药、电力、水泥、燃气等领域的新兴产业,都是从零开始做起,发展到今天,华润业务在内地处于领先地位,我们集团的整体规模实力不断地发展壮大,我们母子公司之间的战略管控型模式日趋成熟,各项经济发展指标大幅度攀升,不断创出历史新高。

根据这几年我们的财务报表,我们的企业始终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我们华润集团很好地抓住内地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紧紧围绕集团确定的“战略、协同、发展”的主题,积极推动战略执行,大力培育核心产业,取得了优异的经营业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集团上下同志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也凝结了几代华润人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这些成绩的取得也为我们集团公司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我们华润集团改革发展创新的历史,是一部极好的教材,是我们企业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希望同志们要倍加珍惜,不断总结,不断传承,而且要代代相传,不断发扬光大。我和监事会的同志也要很好学习,注入华润这种宝贵的精神财富,来推动我们监事会的工作,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地上档次,不断地上水平。因为实践证明,监事会的工作只有真正地融入到企业之中,真正融入到企业文化和治理结构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的职能,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监事会工作才会有活力和动力,监事会的制度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对国资监管企业的希望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形势,我们中央企业的同志们,既要不断地增强必胜信念,又要增强忧患意识,在更高的起点上,把我们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为此,我们首先要抓住一个中心。这就是国资委主任王勇代表国资委提出的做强做大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这正是我们这次年会的主题。我们要把这一目标作为我们当前乃至今后五年企业的中心任务,始终紧抓不放。其次要抓住两个环节,一个是创新,一个是人才。这两个环节既是我们做强做优中央企业的关键环节,也是我们中央企业普遍面临的薄弱环节,希望同志们下更大的功夫,花更大的力量,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建树。

第三要落实好四项措施。一是要始终做到四个高度关注,包括高度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动向,高度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的走向,高度关注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度关注市场经济格局的变化。通过这四个高度关注,我们及时研判宏观形势、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对我们企业的改革发展,对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及时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提高我们企业的应变能力。二是要时刻与世界一流企业对标。向世界一流企业进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时刻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通过对标,我们就能够清醒地看到自身存在的差距,并虚心学习先进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要抓住企业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不断地加以改进。我们要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从软实力方面逐步缩小与世界先进企业的差距。正如宋林董事长所说的国际化的经营能力、信息化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管理创新能力这四个方面存在的差距。管理就是生产力,管理创新就是竞争力。一个重大的开创式商业模式的创新,往往能成为引领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把企业管理提升到世界级的水平,作为我们企业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通过管理的不断加强、改进和创新,不断缩小与世界先进企业的差距,不断提升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驾驭风险的能力,全方位地提升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总之,要大力提升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这是我们向世界一流企业进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关键所在,重中之重,也是重要的切入点。三是要继续做好调结构、转方式的工作。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抓住当前有利的时机,进一步调整我们企业的结构,进一步转变我们企业发展的方式,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同志们去研究,去解决。比如同志们经常提到的,我们的企业如何能够更加注重增长方式的转变,把我们的工作重心及时转移到完善提升优化的阶段;通过业务的创新,组织效率的提高,成本的控制,进一步转变我们的发展方式,不断强化我们的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我们的发展质量,切实解决好我们的企业从主要依靠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的问题,还有如何制定好我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各个业务板块的发展规划,使我们聚焦主业,加大业务的整合,不断优化资源的配臵,通过资源的配臵来解决好企业目前存在的经营领域略显过宽和业务板块划分过细的问题,以便更好的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加大对短板业务支持的力度,大力培育核心产业,使我们优势板块更优,短板不短,从而推动我们各个业务板块的协调发展。还有我们集团领导经常提出的,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我们企业内在发展的动力问题,如何打造价值创造型和服务型的总部,不断完善我们总部的战略管控的模式,如何重塑年轻更具活力的组织,如何营造更加优秀企业文化的氛围,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同志们在调结构、转方向过程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研究,逐步地解决。通过调结构,转方式,既要确保我们企业经济指标全面完成,又要使我们企业在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从而推动我们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不断完善我们的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这是我们企业改革发展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我们监事会始终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注意到,随着近年来,我们企业并购重组力度的不断加大,风险管控的难度在增加,特别是当前我们面临的宏观形势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从国际上讲,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依然严峻,中东、北非的局势动荡,还有日本灾情,加大了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从国内来讲,通胀的压力在不断加大,流动性的管理日趋严格。

面对这种形势,根据大家的认识,我们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与“十一五”相比趋于偏紧,这样我们企业的融资成本急剧增加,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关注企业并购重组的后续工作,和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抓紧解决好已有并购项目的整合和完善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已收购的地方小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后续的整合和风险的管控工作,切实解决好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同时我们还要高度关注客户的信用风险,加大应收款催收的力度,谨慎实施新的并购项目,合理地控制和安排投资的节奏,使我们所有的投资项目都要与我们企业的战略方向相一致,与我们企业的产业定位相协调,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与我们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管控能力相匹配、相统一,使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希望同志们在总结和谋划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关注我们企业的战略风险,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文化和管控制度的建设,加强风险责任的追究,严格风险管控的责任制。

作为监事会,从我们的职责出发,我们非常诚恳的希望我们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不断强化我们企业风险的预警、评估和防范的机制和措施,加强对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研究,增强止损的意识,完善止损的手段。特别要在加强一个基础、三道防线上下功夫。“一个基础”就是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我们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是我们企业风险管控的基础所在。“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就是在座的各个利润中心,你们包括了集团绝大部分的资产和业务,每天面对各类风险,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一线,也应该成为企业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就是我们总部的职能部门,各个职能部门都要根据职能定位,在发挥本部门职能的同时,从本部门的角度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的风险管控工作,从而形成我们管控的第二道防线;第三道防线就是我们集团的内控部门。我们集团的内控制度,狭义地讲,包括总会计师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的制度。这三类人员,在企业的话语权如何,直接关系着我们企业内控的成效,以及我们风险管控的水平。我们看到有的企业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权威性比较强,他们的意见没有人能够忽视,内审机构穿透力强,然而有的企业就难以做到,难以做好,究其原因还是这些企业的领导人,虽然对内控制度和规避风险的关系有比较深的认识,但对于管控的部门和管控人员的配备,以及管控制度建设的力度不够,因此,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内审机构的岗位职责,加强对他们的问责,提高他们的话语权,使他们的职责落地,这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最终取决于企业领导人对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我认为应该把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内控机构人员的配备作为衡量和评估领导人尽职尽责的重要因素,从根本上改变有的企业领导人发展意识远远高于风险意识的状况,从而提升我们企业防范风险、驾驭风险的水平。这三道防线的建设,实际上就是华润倡导和推行的设立业务线和职能线,推行矩阵式管理这种架构和模式;通过抓住风险管理的重点,就可以确保我们企业不发生重大的风险;通过不断的提高风险意识,就可以促进同志们将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融合;通过风险管理的集团化,就可以使我们企业在不断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方面有了抓手。如果我们的三道防线都建立起来,而且能发挥作用,那么我们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就会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防范风险、驾驭风险的能力就会有一个长足的提高。要达到这个目的,还需要同志们继续努力,也需要企业的同志和监事会的同志一起而为之共同努力。

今年乃至今后五年是我们华润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五年是我们华润能不能实现新的突破、跻身世界一流企业的关键的五年。希望同志们倍加珍惜10多年来经过大家共同努力所取得改革开放的成果,一定要倍加珍惜我们企业当前面临难得的机遇。因为同志们都清楚,所谓市场竞争能力,竞争的不是别的,主要是抢抓机遇的能力,谁能够抓住机遇,谁就能够占领制高点,谁就能抢得先机。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善于抢抓机遇,而且能够把握机遇,把一个一个机遇变成现实,那么我们的企业就将会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向世界一流企业进军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

在此,我要衷心地祝愿我们华润集团在新的一年里,在今后的改革发展过程中,能不断地抢抓机遇,不断地占领制高点,不断地抢得先机,不断地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作为监事会,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决支持华润集团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的工作,与企业的同志们一起,为确保我们集团持续稳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了实现我们进驻之初所承诺的双赢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

2.工会主席任职发言 篇二

任职发言 衷心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这是大家对我的鼓舞和鞭策。成华区第五次党代会即将召开,今年五年将是我区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使工会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区发展大局,我倍感责任重大。多年来,区总工会在区委的领导下,经过全体工会干部职工的扎实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锤炼了一支优秀的干部职工队伍。我将倍加珍视以前的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更加珍惜大家对我信任、支持和期望,我将把这种信任和期望化为前进的动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推动我区工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新成华新城东新跨越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今后,我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学习。虽在机关工作多年,但我对工会工作涉足不多,不够熟悉。今后我将加强学习,尽快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二是勤奋工作。关心职工、爱护职工、帮助职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我将紧紧围绕成华区的发展战略,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群众的热情和干劲,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为成华跨越式发展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三是团结协作。做好工会工作需要大家的团结一致、密切配合。我将主动与大家加强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和大家一道搞好工作。同时,也殷切希望今后大家以更有利于工会工作的开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我多提意见和建议。

各位委员、同志们,工会工作对我来说是新的起点、新的开始,我将以务实的作风、踏实的工作、实在的行动来回报大家对我的信任和期望。

【范文网】

3.人大主席任职表态发言(范文) 篇三

各位代表、同志们:

感谢大家选举我任萨勒吾则克乡新一届人大主席,我深知这次选举的分量。在每一张选票里,都包含着代表同志们的支持和信任,饱含着全乡人民群众的重托和期盼。

近年来,广大干部群众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辛勤工作,奋力拼搏,勇于探索,不断创新,谱写出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壮丽诗篇,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乡理解人大及其主席团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依法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审查和决定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全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当前,萨勒吾则克乡正处在极需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上,初具规模、并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向前迈进。处于这样重要的发展时期,我深感人大职责重大、使命光荣。我将倍加珍惜和努力巩固团结奋进的大好局面,秉承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办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理念,忠实履行人大的神圣职责,用实际行动向全乡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一是强化团结意识,营造发展合力。团结是人心所向,团结是力量所在。“千人同心,则得千人之力;万人异心,则无一人之用。”推进萨勒吾则克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我们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牢固树立强烈的发展意识,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形势,按发展的思路谋划工作,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做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全体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自身政治、社会、号召力强的优势,积极主动宣传党委、政府的主张,积极主动投身萨勒吾则克乡各项事业的实践,积极主动参与化解各类矛盾,引导全乡上下努力把加快发展的氛围造得更浓一些,把加快发展的劲头鼓得更足一些,把加快发展的步子迈得更快一些,依靠全乡各级各部门齐心合力,依靠全乡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使萨勒吾则克乡形成政通人和、百业俱兴的良好局面。

二是强化民主意识,集中群众智慧。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有利于统筹各方,广纳群言,兼顾利益;有利于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人大代表来自全乡的方方面面,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全体人大代表要进一步深入基层,开展视察调研、执法评议等各项活动,多结交普通老百姓,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关注群众疾苦,努力把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以议案、建议的形式反映上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使萨勒吾则克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更大提高。

三是强化民生意识,务求履职为民。民生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民生所在,党心所系,政之所行。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引导代表聚焦民生热点,关注改善动作,跟踪承诺事项,切实为群众代言。通过视察,发现民生问题;通过调研,剖析民生问题;通过审议,研究民生问题;通过督办,解决民生问题。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在追求答复满意率的同时,更多地注重落实率的提高,使代表的声音掷地有声。

四是强化学习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是学习的升华。全体人大代表要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树立“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用科学理论和知识武装头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要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发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勤于工作,严于律己,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

4.法定代表人及监事证明(任职) 篇四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选举XXX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任期三年。本企业承诺所任命的执行董事及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同意XXX 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承诺所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股东(盖章、签字):

2012年5月2日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选举XXX为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本企业承诺所任命的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股东(盖章、签字):

5.学生会主席任职演讲稿 篇五

大家晚上好!我是某某某,我来自09级电子信息工程。非常荣幸担任第六届通信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主席。首先请允许我向在座各位道一声:谢谢!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本次大会;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的帮助与支持。

学生会是学生之家,是一个切实为同学服务的团体。在学校领导下,在老师的带领下,本着“精干高效,务实创新”的工作原则,紧密围绕“建设优良学风,营造文化氛围”和“塑造文明形象,做优秀大学生”为主题,提倡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学习的学生组织,为全体学生服务为宗旨,通过长期开展一系列活动,全面提高学生们的综合素质。作为引领新时代潮流的新一代大学生,我们要革旧鼎新,紧跟时代步伐,我们深知,学生会是服务于广大同学的集体,是“同学之家,师生之桥,干部之校”我们每一位成员都是志愿者,“既来之则安之”我们应珍惜机会,抓住机遇,精诚团结,高效有序,善行善思,不断创新,相互合作,彼此鼓励,踏踏实实的面对压力和挑战,成就一番事业。我们深知肩膀上的重任,在继承并发扬我系学生会优良传统的同时,我们更要在新的形式下搭建新的舞台,开创新的局面,使我系学生会提升到一个新的发展平台。为此我代表新一届通信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全体成员宣誓:

我们学生干部,首先我们作为一个学生,我们要使整个学生会产生了一种良好的学习风气。在既要把学生会的工作做好,又要把学习成绩提高上去的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学生会的全体同学把自己课余工作后的休息时间多抽出来一些去学习, 所以我们要比其他同学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相应的我们也比其他同学得到了更多的锻炼和提高。

新一届学生会是承前启后的一届,更是开拓创新的一届,新的团体,新的机遇,新的任务,新的挑战,给了我们一个新的舞台去展现自己的才华。在这么多新的变化中,我想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创新型学生会”。使大家在活动中,去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见解,从而能超越过去,产生出创新思考,从而获取新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站在新时代的浪尖上,我们没有后路,惟有大胆去创新去发展。二.明确职责,提高素质

要想做好学生会工作,我们就必须做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以身作则”做好老师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本着以来源于同学服务于同学的同时,还应坚持以思想作风为龙头,以狠抓学风建设为中心,以“团结、公平、诚信、实干、创新”为灵魂,以每项大小活动为载体,全面打造我系学生会的新形象。

作为一名合格的学生会干部,一名合格的学生代表,我们必须自觉的加强锻炼,努力自省,闻过即改,始终品行如一,善于浩然正气,才能一心为众,敢于较真碰硬,为学生工作奋斗不息。

学生会分工不分家,各部门协同工作,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想要学生会成为一个团结优秀的集体,只需要我们都用真诚去面对集体中的每一个人,让这个集体里的每一个人,都感觉到心灵的温暖。学会在他人的赞赏中寻得自信,而不是狂妄自大;学会倾听他人的话语,而不是妄加评论;学会客观地看待他人的言论,而不是偏袒憎恶;学会发现他人的优点,而不是放大缺点;学会平和的对待他人的缺陷,而不是挖苦讽刺;学会在必要的时候让步,而不是斤斤计较,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理所当然的,彼此之间还要互相帮助,这样才是一个团结的集体!一个团结的集体所遇到的任何困难都会迎刃而解,因为集体拥有个人无法比拟的无穷智慧。虽然我们每个人不是最优秀的,但我们在一起就可以组成一个最优秀的集体——友爱产生动力,团结就是力量!

我们肩负的不仅是全体师生的信任,更是时代赋予我们历史使命,相信,我们必将带着饱满的自信与工作热情投入每一天的学习与工作,为打造一个不断追求完美的工作团队而奉献自我,无愧于全体师生,更无愧于自己!

6.监事会主席任职讲话 篇六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能够荣幸当选新一届工会主席,这不仅是大家对我以往工作的认同与肯定,更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信任与重托。在此,我代表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以及全体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后五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交汇期,也是我厂踏上新征程、冲刺新目标的关键时期,作为新一届工会主席,在今后的五年里,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争做“四个典范”,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伟大征程中,展现工会担当、贡献工会力量。一是突出组织建设,争做开拓进取的典范。认真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指导,带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努力打造一支为职工谋利益、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工会组织队伍,让“知难而进、开拓进取”成为工会工作的主旋律。二是突出服务效能,争做敢于担当的典范。在厂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为中心,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委厂部的参谋助手,当好基层一线的服务先锋,当好职工群众的贴心人,凝聚发展合力,切实建好“职工小家”,打造“智慧工会”、建设“幸福家园”,为实现企业发展和员工权益保障“双赢”的良好局面打下坚实基础。三是突出创新提升,争做勇于创新的典范。结合企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拓展载体,创新方法,打造多样化、广覆盖、开放式的“互联网+”文化活动阵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劳动竞赛、工匠选树、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等系列活动,让“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成为企业新时代发展的最强音。四是突出忠诚履职,争做遵章守纪的典范。严格按照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紧紧围绕“服务职工、勤俭节约、廉洁高效”的主导思想,在工会经费管理方面,切实做好职工节日福利发放、困难职工帮扶、劳动技能竞赛奖励、文体活动开展、文化阵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不断增强职工的幸福感、自豪感、归属感。

各位代表、同志们,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更大的担当、更足的干劲,更实的举措,开启建设幸福家园的新历程,共同书写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绚丽篇章。

7.乡镇人大主席任职届内述职报告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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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任职届内述职报告

我于XX年11月任**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按照乡党委的分工,我主持乡人大全面工作,先后分管产业开发、移民、林业、办公室及内务后勤等工作。两年来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抓好人大业务工作的的同时,大力推进了水产强乡和林业兴乡步伐,努力维护库区移民群众的稳定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也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两年来出勤865天,住乡751天,下村715天,未请一天假。现将我两年来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汇报如下:

一、突出抓好水产养殖业,打造水产强乡

水产养殖业是我乡的主导产业,我已连续三年分管这项工作,现该产业已初具规模,全乡网箱养鱼总量已达到23000口(其中美国斑点叉尾鮰6450口),拦网养鱼12处1600亩,养有各类品种18个,年成鱼起水量6500吨,年产值达4000万元。两年来我主要开展的工作是稳产业、调结构、增效益。一是取得了重大鱼病疫情防控工作的胜利。今年4月10日起,我乡的美国斑点叉尾鮰爆发了以细菌性败血症和套肠病为主的重大鱼病疫情,作为此次鱼病防控工作的主要指挥人员,我与县移民局和水产公司领导通力合作,连续奋战45天,召开工作联席会议15次,发动乡村两级干部60多人,深入到所有养殖户网箱,全力开展鱼病防控工作。保住存活成鱼XX吨,处置清理死鱼1360吨,取得了今年全国同类水库鱼病防控工作的最好成绩,保住了60%的美国斑点叉尾鮰成鱼,稳住了整个网箱养鱼产业的健康发展。二是积极进行品种结构调整,化解养殖风险。为改变我乡水产养殖业、品种单

一、风险集中的情况,我与县水产公司一道积极引导养殖户进行了科学地品种结构调整,扩大了四大家鱼的养殖量,引进了部分名特优鱼种。引进了丁桂鱼、加州鲈、翘鱼、匙尾鲟等鱼种,加大了鲢鱼、青鱼、草鱼、鳜鱼等养殖量,使养殖区域的品种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三是探索科学的产业发展模式,提高市场化程度、增加养殖效益。与县移民局领导和公司人员一道,多次深入到养殖重点村、养殖大户开展座谈、调研,把水产养殖业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提高产业发展的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进行品牌化经营上来。开展了实施大库拦网养鱼和引进成鱼加工厂等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正在撰写推进五强溪库区渔业发展的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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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抓好山区林业,实施林业兴乡

**乡是湖南省林业采伐制度改革试点乡镇之一,全乡共有林地面积13.1万亩,其中公益生态林9.8万亩,活立蓄积量252438立方米,退耕还林及荒山造林11047亩,每年林农可获得退耕还林等各项补贴290多万元,全年商品材出材量在7000方左右,林农可获益300万元,林业也是我乡继水产养殖后的又一支柱产业。我分管林业工作也有两年时间,在XX年全面完成林业采伐制度试点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后,今年上半年主要开展的工作就是认真落实《森林经营方案》,落实改革措施。主要开展了四项工作。一是把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关,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求,采取由林农提出采伐申请、村林业理事会进行公示,然后进行作业设计和审批,按照“阳光林业”的要求进行采伐计划的分配和采伐证许可证的发放,目前已落实商品材采伐任务6500方;二是把好采伐迹地的植被恢复关,只砍不造或重砍轻造是林业采伐长期存在的弊端,为此,XX年我们实施了造林保金制度,并带领林业站工作人员深入山场督促农户炼山、造林,完成炼山面积XX亩,新造工业原料林1000亩,三边绿化造林200亩;三是把好木材运输证的检尺关,XX年我们严格按按照《湖南省林木运输证办理程序》进行操作,要求每次商品材装船装车,林业站必须现场检尺,村林业员到场监督,防治大面积的超方或木材走私现象,保证了国家税费和林农的利益不受损失;四是把好山林纠纷的调处关,我乡XX年还剩有16处2800多亩纠纷地没有发证,为全面完成发证任务,我和林业站工作人员一道及时深入到山块、村组进行调查和调处,现已完成调处任务7处1300亩面积,全年可全部完成任务。

三、突出抓好移民开发工作,维护库区稳定

**乡有移民人口6380人,涉及7个村82个村民小组,是五强溪库区的重点移民乡镇,做好移民工作关系到库区和全乡大局的稳定。两年来年我带领移民站工作人员主要开展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完成了移民后扶人口的登记工作和移民后扶项目规划的编制;二是向移民群众全面兑付了我乡的二次房屋调概资金;三是落实了生态移民8户23人,完成了外迁移民安置25户83人;四是抓好移民后扶工程项目建设,已完成驮子口大沟饮水工程、大庄坪饮水工程、砚石溪腰塘引水工程和乡集镇综合码头建设等四个项目,争取实施了驮子口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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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桥及码头,金塔村货运码头,乡集镇垃圾填埋场等在建项目,全年可完成大小移民后扶工程9处,将极大改善我乡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五是落实了库区茶叶开发面积300亩;六是和移民站工作人员一起坚持联合办公日值班制度,接待移民来访,化解矛盾、确保稳定,我两年来共接访67次,解决移民问题45个。

四、重点抓好人大业务工作,推进依法治乡

一是顺利召开了两次乡人代会,圆满地完成了选举任务和各项会议议程;二是加强代表走访和联系工作,XX年初乡人大成立了8个代表活动小组,我两年来共走访县乡人大代表42人次,达到了90%的走访面;三是加强代表视察、调研工作,组织乡人大代表重点就产业开发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4次视察和调研,为乡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建议5件;四是组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渔业法》的两次执法检查活动,提高了法律意识,推动了工作;五是加强了乡人大阵地建设,布置了乡人大办公室,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出台了《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方案》。

五、关键抓好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维护班子的团结与和谐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我时刻用领导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来约束自己、要求他人,坚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一是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权力商品化,人际关系利益化,个人行为自由化等不良行为。二是带头执行机关各种规章制度,防止思想腐败,从不讲特殊,不以领导身份自居。三是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入手,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警钟常给自己敲,时刻保持谨小慎微的精神状态。四是树立“五官端正”形象,做到:“嘴不歪”,讲真话,说实话,道公道话;“眼不斜”在看人、识事上,用发展的眼光看人;“耳不偏”,能听进不同意见,做到多方面、多形式、多渠道听取意见和建议“手不长”;,不伸手向组织要官要权,不向群众要钱要物,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把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作为行为标准;“腿不短”,经常要求自己深入群众`深入农户,深入农村第一线,搞调查研究、督查指导。始终把**乡人民的事业放在第一位,不怀非分之想,不图不义之财,不谋一己之利,严守思想道德防线,绝不能碰法律红线,做到慎初、慎独、慎微、慎终,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经济上的清廉,生活上的清白。五是把握好职权与职责的关系,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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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作为乡镇领导班子的的重要成员,我努力加强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沟通和协调,加强与其他班子成员的团结和协作,维护了整个领导班子的团结与和谐,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党政主要领导我在组织上坚决服从,工作上不分彼此,对于主要领导的决策和安排,我在事先多加参谋,事后坚决服从。在具体工作上不避责任、不撂担子,立足于全乡的大局开展工作,不抬杠、不耍滑、不计得失,得到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信任,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对其他班子成员,我在工作上主动配合,生活上多加交流,帮助其解决工作上的难题,及时掌握同志们的思想动态,多加交流、消除隔阂、争取理解,确保全体班子成员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不出矛盾、不闹意见,维护了一个团结和谐的领导班子氛围。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两年多的辛苦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学习不够、思考不多。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由于工作忙碌,放松了理论学习,使自己的学识水平和能力未得到提高,同时对一些重大问题,诸如农业产业化、库区水面开发等问题缺乏系统性的总结和思考,不能使自己的工作有质的提升。“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些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

下半年的工作重点,一是继续推进库区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重大鱼病灾害过后,搞好产业恢复工作将是一场非常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同时整个产业发展也进入到了更新发展模式,创立自有品牌等关键领域,要抽出大部分精力全力抓好这项工作;二是山区林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今年是我乡进行林木采伐改革试点的第二年,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同时还要深入调研,加强资料收集,做好经验总结工作;三是要及时争取重大移民后扶工程项目的上报和立项,下半年要完成集镇庙溪口码头和驮子口村李家溪公路的争取立项工作,为XX年的基础设施建设打下基础。

8.监事会主席任职讲话 篇八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

—1— 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2—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3—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4— 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5—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四节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6— 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7—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8—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

—9—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 —10— 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二节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11—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任职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12—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六条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1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4—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15—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数据库,记录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信息。证券公司选聘经理层人员,可以从中查询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有 —16— 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17—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18—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19—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 —20— 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1—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工作是指除证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作。

在上市公司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的,视为从事证券工作。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字〔1998〕46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

9.监事会主席任职讲话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和考评

第六条 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九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第十二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利益,发现上市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九条 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 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第三十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存在未根据本指引规定善尽职守情形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约见谈话。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违反本指引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酌情予以下述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九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

(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注意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未包含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上市规则中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未包含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与关联方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比未含有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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