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10-04

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共11篇)(共11篇)

1.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一

中国共产党环县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共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1年10月*日中国共产党环县 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环县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了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中共环县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组织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实现全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障。

大会要求,各级党政组织、纪检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总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全部工作之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为抓手,以构建惩防体系为重点,全面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县顺利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大会号召,全县各级纪检组织要在县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履职,扎实工作,争创一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开创我县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实现中共环县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2.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二

关于中共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问题的再探讨

● 李 蓉 魏雪莲

目前学术界对于中共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人员组成尤其是候补委员名单的问题观点不一。经过考证本文认为存在如下几种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中共二大仅选举产生了中央委员,没有选出候补委员;如果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有候补委员,则可能是李大钊、李汉俊、向警予,而张太雷和李达亦有可能。

中共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再探讨

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历史上,党的二大是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会议最为突出的贡献是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因此,通常把党的二大作为党的创建工作的一部分,认为党的二大召开后,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工作才算完成。其实,这是对党的一大的苛求。宣布中国共产党成立已经是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为何还要提出纲领后才算创建工作完成。党成立后有许多工作要做,制定了纲领,还要实施纲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就是通过与会代表商议、决定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不必简单地把党的二大归为党的创建工作。而作为具有独立、完整意义上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人们不会不关注由其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及其成员。

一、问题的提出:只有中央委员没有候补委员?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通常的说法是:中共第二届中央委员会选举5名中央委员即: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高君宇、邓中夏,陈独秀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同时,还选出了3名候补委员。但这3名候补中央委员是谁?常见的说法是姓名不详[1]。因此,现有的第二届中央委员会成员名单实际上不是一份完整的名单。这在党的历届中央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中还是极为少见的。为了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历史,反映党的二大,史学工作者还有继续发掘和整理资料、弄清历史真实的必要。

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2]那么,党的二大是否就是按照这一章程选举5名中央委员、3名中央候补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回答基本上可以肯定。因为《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说明:“本章程由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三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3]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以及《关于“世界大势与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等9个决议在内的11个文件,都是在党的二大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为第一项议程通过的。而大会的第二项议程才是大会选举。也就是说,按照刚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由5名委员、3名候补委员组成新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中共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5人名单,至少有以下几份材料可以作为依据。

一是蔡和森1926年的《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提纲)》提出:“在第二次大会发生竞选问题,结果这次委员为独秀、国焘、君宇、和森、中夏等同志。”[4]

二是瞿秋白1930年《中国共产党历史概论》记载:“选举第二届中央为:独秀、和森、国焘、仲夏、君宇”。[5]

三是共产国际代表马林1923年《郑州铁路大罢工笔记》提及:中共二届中央委员名单有(陈)独秀、(蔡)和森、(邓)中夏、国焘、高(君宇)[6]。

但是,涉及5人名单中的具体人员也有异议。陈独秀1929年12月10日在谈到党的二大前后的情况时指出:“当时中共中央5个委员:李守常、张特立、蔡和森、高君宇及我。”[7]这就和以上诸人的记载有明显区别的一点:中央委员会5人中多了李大钊,少了邓中夏。而陈独秀在党的三大上检查上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时,还提到邓中夏,认为邓同志在唐山和科乌〔开滦〕矿工罢工时犯了严重错误,并且在广州造成了很多困难。[8]陈独秀之所以将李大钊作为党的二大当选的中央委员事出有因:党的二大后不久,李大钊即赴杭州参加了西湖会议,西湖会议距离党的二大召开的时间不长,加之李大钊在党内素有影响,陈独秀对其印象好,误记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1923年党的三大报告中还是在1929年谈及党的二大选举结果,陈独秀都只字未提候补中央委员一事。似乎在他看来,第二届中央委员会只有委员,没有候补委员。蔡和森作为党的二大的出席者和当选的中央委员亦是如此。而共产国际作为中共的上级,应该掌握有关党的二大的完整情况。但从马林所掌握的中央委员会名单来看,也只有5名中央委员,没有中央候补委员。1922年冬《关于我们党的组织问题》补充报告,也只是提到党的二大召开,讨论了10个问题,通过了一些决议,党的组织分为四级,在全国是中央执行委员会。[9]

综上所述,中共第二届中央委员会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大会仅是选举产生了中央委员,没有选出候补委员。因此,几位当事人才会对候补委员一事只字未提,马林才会在西湖会议期间提出“扩大中央委员会”的问题[10]。如果此时的中央委员会有5名中央委员,3名候补委员,或许陈独秀就不会感慨人员太少了。[11]

二、第二届中央委员会如果有候补委员,他们会是谁呢?

不少著述明确肯定党的二大选出了候补委员,还有的列出了具体人员名单。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认为,有3名候补委员,但人员不详。[12]

第二种认为,候补委员为李大钊、向警予、张太雷。[13]

第三种认为,候补委员为李汉俊、李大钊、向警予。[14]

第四种认为,党的二大选出的中央委员为陈独秀、李大钊、张国焘、蔡和森、高君宇,候补委员为邓中夏、向警予、李达[15]。

从上可见,有的表述十分谨慎,没有提出具体人选;有的表述则较为鲜明,列出了具体名单。列入候补委员名单共有6人,即李大钊、向警予、张太雷、李汉俊、邓中夏、李达,除去邓中夏已列入中央委员外,其余5人可能为候补委员。从提出具体名单的三种说法来看,向警予是完全一致的,各方均表赞成;李大钊也是各方赞成,不过有的为中央委员,有的为候补委员;还有三人即张太雷、李汉俊和李达,平分秋色,均是三分之一赞成。

据蔡和森回忆:“西湖会议时,马林不满意新委员会完全系新分子,主张扩大加李汉俊、李大钊为委员。”[16]这和陈独秀在党的三大的报告中提及的内容大体吻合。陈独秀说,因为第二届中央委员会工作多,人员少,“因此,代表会议后,杭州委员会建议扩大中央委员会,再增加两名委员,可是上海和北京反对这个建议。”[17]扩大两名委员的事情最终没有结果。

中共第二届5名中央委员中,陈独秀和张国焘是第一届中央局成员,蔡和森、高君宇、邓中夏都是第一次进入中央委员会。难怪马林不满意“新委员会完全系新分子”。马林为什么会考虑扩大李汉俊、李大钊为委员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不是“新分子”而是经验较为丰富的“分子”。

李汉俊,在1920年12月陈独秀离开上海赴广州后,作为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代理书记负责党的日常事务,直到1927年2月代理书记一职由李达接任。到党的一大召开前,李汉俊参加了党纲与政纲的审查。[18]在党的一大期间李汉俊将他哥哥李书城的家作为会议地点。李汉俊在中共建党前后贡献十分突出:一是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成绩显著;二是和陈独秀等发起组建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三是曾担任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代理书记;四是主编工人通俗刊物《劳动界》、参与编辑《新青年》;五是为中共一大提供开会场所。由此董必武在1937年回忆说李汉俊被选入了第一届中央委员会是合乎情理的。

有学者分析:李汉俊与陈独秀、张国焘等在政治观点上“确有较大分歧”。李汉俊有如下主张,一是主张先组织学生,反对团体组织的政治宣传;二是反对中央集权制;三是反对铁的纪律。据蔡和森回忆,党的二大前,李汉俊在武汉“写一封意见书,内容是反对集权制、铁的纪律及作劳动运动和领薪水等”。还说“我并非根本反对劳动运动,而是因种种缓急而主张先作学生运动。”同时,李汉俊“反对中国共产党加入国民党”,“以为我们这样幼稚的组织而与别党合作完全是空话。”[19]这封信由李震灜带到上海。陈独秀看到这封信后,立即致电李汉俊,邀请他参加党的二大,但李汉俊没有到会。党的三大时同样没有出席。但考虑李汉俊对党的特殊而重要的贡献,即便和陈独秀等在若干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他仍然被选为第三届中央候补委员。从陈独秀邀请李汉俊参加党的二大,到李汉俊没有参加以后的党的三大仍然被选举为中央候补委员,说明了当时李汉俊在党内的地位和影响。从这个角度和事实也可以证明,李汉俊虽然没有出席党的二大,也有很大的可能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如果他已经是中共第二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林主张扩大他为委员,就是顺其自然的事了。

李大钊,也是马林主张扩大为委员的人员,有可能也是中央候补委员。据蔡和森、张国焘回忆,李大钊原计划出席党的二大,最后却没有成行。但是,因为李大钊在建党前后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南陈北李”相约建党,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他入选中央委员会也应是情理之中。还在筹备召开西湖会议时,马林在8月12日至9月1日的《工作记录》中记载:“张太雷与陈独秀和邓〈中夏〉会谈后决定,邀请北京参加会议,增加李大钊,与张继讨论〈国共〉关系和代表团事宜。”[20]虽然马林的提议没有被会议所接受,李汉俊、李大钊仍然没有成为中央委员,但有可能继续作为候补委员参与党的工作。如果联系到从苏联接收来的档案中有一份第一届中央委员会名单,其中除了人们熟悉的陈独秀、张国焘、李达3人外,还有李汉俊、毛泽东、李大钊、周佛海、杨明斋、刘仁静等9人[21],那么,李汉俊和李大钊成为第二届中央候补委员的可能性就更大,更顺理成章。

三、三人中的选择:向警予

在研究和分析中共第二届中央有可能存在的候补委员的情况后,可以基本确定的两位,即李汉俊和李大钊。那么,向警予、张太雷、李达三位中有哪一位更有可能成为候补委员呢?

向警予,毛泽东称赞其为“模范妇女领袖”。特别是党的二大对妇女工作特别重视,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妇女工作决议案。向警予早期创办溆浦学堂任校长、参加新民学会、留法勤工俭学,追求妇女解放,和蔡和森结为“向蔡同盟”。1921年12月下旬启程回国,1922年初回国,不久加入中国共产党。有资料说:向警予入党后,于1922年4月担任中共中央创办的第一个培养妇女干部的学校——上海平民女校的教员。而向警予1922年4月1日生下女儿蔡妮,9月底又带着孩子回湖南近3个月,直到1923年1月才到北平,和蔡和森会合[22]。所以,向警予参与负责平民女校在时间上不可能。但7月16日至23日党的二大召开时,向警予有可能和蔡和森一起参加会议。据说蔡和森是作为留法中共支部的代表[23]参加的大会,向警予当然就是作为妇女代表参会。综上所述,如果向警予以入党时间半年、从事义务教员的身份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确实比较勉强。而且因为会前生孩子和会后送孩子回老家,也会使她从事的妇女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但是,党的二大也可能会选择她——毕竟向警予是一位杰出的女性,又是第一位参加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党的妇女工作又亟待加强,所以选她为候补中央委员完全有可能。

李立三在1935年写的《悼向警予同志》提到:“一九二二年警予同志回国,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即在这次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她从此时起就担任中央妇女部的领导工作,在三四年的时期中,中共中央关于妇女运动的一切指导文件,大多数都是她的提议。”[24]李立三没有出席党的二大,可能是以后从别的渠道了解到党的二大的情况。李立三提到的中央妇女部,确实是向警予担任的第一任部长,但档案记载中央妇女部是1925年党的四大以后才成立,但这并不能影响到对向警予的评价。向警予对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作出了重要贡献:参加了中央妇女运动文件的起草,至少党的三大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就是向警予所为;1923年5月到广州参加了大会的准备工作;6月出席党的三大,大会通过了她起草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从参与党的三大有关文件起草并出席会议的情况,向警予也有可能是党的二大选出的中央候补委员。但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党的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由谁起草还不太清楚。有资料提及,李达在党的二大上被指定为教育问题组与妇女问题组的召集人[25]。

1922年西湖会议上马林之所以主张扩大加李汉俊、李大钊为委员,除了工作需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俩有可能是中央候补委员。而马林之所以没有提到向警予,则有可能是因为向警予有孩子的拖累。向警予在1922年9月把不到半岁的孩子送回湖南老家让亲友帮助照顾,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更好工作。当然,如果第二届中央委员会没有选出候补委员,李汉俊、李大钊因工作需要参加西湖会议,向警予没有参加,也就不奇怪了。

四、其他选择:张太雷?李达?

张太雷也有可能当选为中共第二届中央候补委员。从张太雷的经历看,有如下鲜明的特点:一是正规大学毕业;二是参加了党和团组织的早期创建活动,加入党组织的时间早;三是负责青年团的工作,领导资历比较长;四是和共产国际关系密切。张太雷不仅出席过国际会议,担任过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中国科科长,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驻青年共产国际代表,还受党的派遣到莫斯科出席过远东被压迫民族大会。张太雷的这些条件得天独厚。

1922年8月,张太雷出席了西湖会议。出席者有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高君宇,以及马林、张太雷7人。第二届中央委员会5名委员中,只有邓中夏没有出席会议。邓中夏在1922年7月出席党的二大后,担任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主任,8月参加和领导了长辛店工人罢工、10月开滦煤矿工人罢工以及1923年2月的京汉铁路大罢工等。[26]邓中夏领导工人运动脱不开身。李大钊,既可以说是作为国共合作的重要人物参会,也有可能是因中央候补委员的身份参会。而张太雷则是作为马林的翻译和助手参会,同时有可能也是作为中央候补委员参会。虽然新近出版的《张太雷年谱》和《张太雷传》只是提到他列席党的二大,或许是考虑到缺少可靠的依据没有提及他的上述身份。但张太雷参加西湖会议完全有可能是翻译和中央候补委员的双重身份。

李达同李汉俊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同样为中国共产党创建做了大量工作,同样担任过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代理书记。李达在党的一大上当选为中央局成员并出席了党的二大。所以有研究者认为李达也有可能当选为中共第二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但当年11月,他便接受毛泽东邀请前往湖南,担任湖南自修大学校长,并主编自修大学机关刊物《新时代》。1923年,李达因为对国共合作问题有不同意见,随之离开党组织。

针对第二届中央委员会的3名候补委员常常语焉不详的遗憾,我们作了一些粗浅探索,以求弄清历史事实,或者向历史的真相靠近。

[1]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辞典[M].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1174.

[2][3]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65.169.

[4][9]“二大”和“三大”[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521.129.

[5]中共党史报告选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1982.43.

[6]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124.

[7]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缉(第2卷)[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340.341.

[8]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46.

[10]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缉(第2卷)[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326.

[11]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42.246.

[12]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辞典[M].

[13]姜华宣等.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纪事[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8.

[14]王健英.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汇编——领导机构沿革和成员名录(从一大到十四大)(增订本)[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8-9.

[15]赵生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纲要[M].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14.

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集(上)[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15.

[16]中共党史报告选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43.

[17]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42.

[18]“一大”前后(二)[M].人民出版社,1980.174.

[19]中共党史报告选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29.30.42.

[20]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82.

[21]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资料(修订版)[M].人民出版社,1984.118.

[22]刘茂舒.向警予[M].武汉出版社,1995.292.

[23]徐世华.关于中共“二大”代表和中央委员名单的考证[J].历史研究,1981(2).

[24]刘茂舒.向警予[M].武汉出版社,1995.18.

[25]何鹄志.向警予传[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111.

[26]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2.256.

D231

A

1009-928X(2012)09-0025-04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

3.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三

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共?第?届

委员会报告的决议(草案)

(?年?月?日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第?次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批准?同志代表中共?第?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大会认为,报告确定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而奋斗的主题,体现了时代的要求,符合?实际,反映了全?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共同愿望。

大会对中共?第?届委员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大会认为,?第?次党代会以来,?委团结带领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在艰难困境中奋力拼搏,在改革发展中开拓创新,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到巩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成绩显著,党的建设取得新的进展,政治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建设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报告对过去五年的评价是实事求是的,总结的经验和指出的问题客观实际、准确深刻,对于今后做好我?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会认为,报告提出的今后五年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战略措施,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及催人奋进,又切实可行。进入“十一五”规划时期,我?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已发展为主题,已结构调整为主线,已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实施科教兴?、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加强的改进党的建设,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基础。

大会指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深入学习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拓宽思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工作,坚持不解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科技进步,优化经济结构;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保持社会稳定;坚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使人民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

大会强调,实现新的发展阶段的宏伟目标,关键是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落实党的十?届?中全会精神,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和干部的头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执行水平和领导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地狱风险的能力,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4.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四

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日期:91-0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5.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五

周现伟

(2011年3月12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中共活水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审议。

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五年来,活水乡纪委在市纪委和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纪委、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以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市纪委、监察局各工作重点,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与任务,促进了全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落实考核目标,实行“一岗双责”。

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要求,我乡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按照每个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进行了责任分解,使每个领导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即在做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又抓好本人分管系统和包片包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乡纪委每半年组织听取各分管系统和部门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汇报,明确任务目标,深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职责。

二、坚持教育为主,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11、集中教育学习。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后,首先乡党政领导班子集中进行了深入学习,在此基础上,组织机关干部及农村双委干部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反腐败的主动性、自觉性,使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自觉做到廉洁从政。

2、以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教育引导党员永葆党的先进性。在学习过程中,通过适当增加学习题材、采取简便易懂的教育方法、重温入党誓词、重新学习党章等方式,使广大党员在学习中得到收获,受到教育。与此同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有针对性的查找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进行剖析,使党员了解了自己,认识了自己,提高了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得到了加强,进一步夯实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为加强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1、按照“行政提速,服务提质”的要求,乡纪委研究制定了十五项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明确了各办公室及每名工作人员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目标。同时制定了效能建设考评细则,加强日常督导,并认真按照河北省纪委下发的机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追究,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2、建立了“两网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

工作作风的监督,确保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在监督机制运行过程中,实行领导干部述廉、群众评廉、组织考廉等制度,切实解决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2006年以来,乡纪委每年在乡直单位中组织开展行风评议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还开展了领导班子查找问题、全体干部职工自评活动,在活动中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实行定期督导。同时通过阳光投诉、承诺公示、明查暗访等方式,切实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使全乡的经济和社会各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改善。

五、抓实纪检信访,认真查办案件。

在纪检信访工作中,按照市纪委的要求,结合大信访格局,认真排查纪检信访工作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按时上报、反映及时、处理到位。同时不断强化和实现纪检信访渠道畅通。

六、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在专项资金清理工作中,乡纪委全力配合市纪委和农经总站等部门进行清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和纠正。在完成专项资金清理工作以后,乡纪委结合各村实际,建立健全了专项资金使用机制,以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年来,我乡的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发展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如:

有的党员干部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薄弱,密切联系群众不够,自我监督和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不高;个别村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意识不强,公开的事项不及时、不准确,造成部分群众的误解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纪委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活水”这条主线,认真学习、贯彻、维护好党章和《廉政准则》,大力推动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主要任务目标是:

一、继续完善和深化惩防体系建设

围绕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注重发挥党委主体作用,建立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深入开展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教育,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思廉、学廉、倡廉、促廉”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反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围绕活水再次创业,狠抓机关纪律建设

围绕乡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抓好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

四、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惠农政策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督促各部门办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惩治腐败现象

认真执行《活水乡村务民主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抓好党员干部在经济领域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把依法、依纪办案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环节中。

6.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六

中共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对科、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学院党委2007年9月17日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对学院科、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谈话目的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督促科、处级领导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不犯和少犯错误。

第二条 谈话形式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前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

(一)任职前谈话:由学院纪委商同分管的院领导及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围绕廉政勤政等要求,与新提拔使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二)警示谈话:针对某些科、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通过谈话进行告诫教育。谈话由学院纪委组织进行,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诫勉谈话:针对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1

科、处级领导干部,通过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谈话由学院纪委组织进行,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三条 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确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和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需要书面答复或说明有关问题的,可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三)实施谈话时,要注意遵守保密纪律,一般应安排学院纪委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一般应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认可。谈话记录及有关资料保存到被谈话对象本人廉政档案中。

第四条附则

(一)学院普通党员和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参照本规定负责实施。

(二)学院敏感部门、重要岗位相关人员可由学院纪委根据需要进行廉政谈话。

7.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七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2000-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

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

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11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遏制和惩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当行为,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是指单位、个人违反规定获得或者给予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购物卡等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接受和赠送“红包”。

对不易拒收的“红包”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主动登记上交的,不追究接受“红包”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党纪政纪处分:

(一)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

(二)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数额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六十五条和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红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党纪政纪处分;

(一)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第七条 将赠送给单位或者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五十七条和行政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介绍或者代为赠送“红包”的,与接受“红包”同等论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单位、个人多次接受或者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在初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上交所收“红包”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以“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赠送“红包”的;

(二)索要或者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

(三)接受和赠送“红包”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八

精准执纪问责营造良好环境

——在2020年中共X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各位纪委委员,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

很高兴来到X学院与大家一起工作。刚才X书记向大家传达了学校第X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和纪委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尤其是省纪委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专题培训班关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精神,都是全新的内容,希望大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学校第X次党代会审议通过了纪委工作报告,报告全面总结了学校纪委六年来完成的各项工作,信息量大。六年来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纪委委员,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和全体纪检干部的辛勤付出,在这里,我真诚的感谢并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又面临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在未来一个时期,我们要把高质量的纪律检查工作作为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题中之义和重要保证,合力推动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具体来说,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全面加强政治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干部成长提供“有本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政治保障

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党的政治机关,政治建设是安身立命之本。我们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持之以恒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两个维护”就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每项工作都要从“两个维护”出发,把讲政治放在各项工作、思维的最前端,把政治建设放在纪律建设的最前沿。

一要以政治建设立魂。在深化理论学习中提高政治站位,在应对复杂环境考验中保持政治定力,在加强实践锻炼中磨砺政治品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正确的社会主义育人方向,秉持“教育是政治的故乡”这一理念,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既要坚守政治规矩又要尊重教育规律,不断探索符合学校特点和规律的政治生态优化路径,以良好的政治生态涵养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努力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提供铁的纪律保障。

二要以责任担当立威。要聚焦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打牢管党治党、治学办校的政治根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维护学校党委各项决策落地生根。要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努力防范意识形态风险和廉政风险。当前,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监督检查,从课堂、论坛、网络、自媒体、社团活动等方面严把政治观,弘扬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价值观,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

三要以深化“三转”立本。全面落实省纪委关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坚持“双重领导”制度,聚焦主责主业,通过常态化、全覆盖、有实效的监督工作,在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旗帜鲜明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部的头脑,坚决克服“七个有之”(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X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打造“四有”干部环境(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强调,要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聚焦党委中心工作,发挥“护卫舰”功能,为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保驾护航,为“有本事、干成事、做贡献”的同志提供“不出事”的政治保障。

二、围绕中央主题教育,协同学校党委其他部门,全面开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教育活动

(一)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我们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遵循社会客观规律,推动历史前进,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共产主义。再提不忘初心,就是进一步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还是进一步保持党的纯洁性,持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党的纪律在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党成立之初,全国50多名党员中产生13名代表组织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后来,这13名代表中有4人先后脱离党组织、叛党投敌,现在我们发展成为拥有9000万党员的大党。历史证明,没有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我们的党就有可能成为苏联的共产党。我们反思历史、追根溯源,苏联共产党的衰亡,败在自身,尤其在苏共执政后期,党的纪律涣散,党风不正,官僚主义盛行、形式主义泛滥、享乐主义蔓延,与人民群众离心离德,没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纪律,这是苏共亡党丧权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正是由于我们中国共产党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毫不手软地惩治腐败,实实在在的转变作风,才能保证我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铁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重大法宝,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对党的纪律规矩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这是我们党对初心本愿的执著坚守,更是对使命意识的时代诠释,我们要用党的纪律端正党风、增强党性,深入抓好纪律教育,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修养、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二)深入开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教育活动和“两线”教育活动

高校之本在于立德树人,立德树人是评价学校发展的根本标准,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的首要标准,“为师之务在于胜理,为师之要先胜其德”,育人者要先受教育,我们要注重教育引领,突出师德养成,督促教师队伍筑牢理想信念、涵养道德情操、守正仁爱之心,始终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全面构建“两线”教育常态化格局。具体来说:

1.始终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我们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是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我们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是使党员干部“不想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大家要坚守精神家园,充分弘扬我校百余年红色历史积淀的文化,坚守其信仰,发扬其精神。不忘初心的教育,应该包含我校老一辈革命者所萌发的初心,学习他们的高尚革命道德。坚守革命理想高于天的崇高信念,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不可撼动的理想信念,真正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2.始终坚守纪律法规“底线”。一要全面开展底线思维大讨论。各个岗位的党员干部要自划纪律“红线”,习惯自我警示、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觉把个人行为严格约束在党纪法规框架内,按程序办事、按规定办事、按制度办事。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要在本学期或下学期陆续组织本部门开展讨论活动,要有计划、有倡导、有启发的开展活动,要将大家形成的底线共识细化下来,固化讨论成果,形成行为准则。二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分期、分批、分主题的组织党员干部到廉政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用好、用足身边人、身边事的警示教育素材,做到警钟长鸣。三要创办《纪检监察情况通报》专刊,定期发放,按时宣讲,将底线教育融入到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四要强化师德师风监督,对违反师德师风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把纪律建设融入到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全过程,全面构建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自律的格局体系。

三、严格执行监督条例,正确行使监督专责,发挥“探照灯、无影灯、长明灯”功能,努力实现监督全覆盖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做细做实监督责任,必须秉要执本,尊崇党章赋予的职责定位。

1.突出政治监督,发挥“探照灯”作用。以政治监督为统领,突出主体责任,紧盯关键少数,紧紧围绕贯彻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开展监督,尤其是对践行“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开展监督,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令不止的行为,确保学校党委各项决议决策落实到位。

2.实现监督全覆盖,发挥“无影灯”作用。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摘要:一要发挥党委的监督,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二要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三要发挥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四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纪委的监督只是党的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所以,纪委监督就是监督的再监督。纪委的监督不是监管,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不能协助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不能“越俎代庖”取代主责部门的主体责任,出现问题不能当“挡箭牌”,要对监督的主责部门依纪依规精准问责。

3.做好日常监督,发挥“长明灯”作用。在日常监督中,要找准影响和制约监督质量的突出问题。一要紧盯重点人、盯紧重点事,强化对“关键少数”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监督,紧盯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物资采购、选人用人、招生考试、办公用房、公车使用、公务接待等重点领域和岗位的风险防控,实施精准问责。二要紧盯关键环节,关注重要时间节点,关注侵害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持续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挖细查“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种种表现,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开展工作,用心倾听群众意见,及时向党委汇报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形成善于监督与乐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

四、强化执纪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四种形态”不同功能,及时“扶歪树、治病树、拔烂树”,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转变执纪理念“扶歪树”。“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重点在严,关键在贯通“两个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既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之责,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一要正确抓早、善于抓小。医者治“未病”,患者要早医,纪检工作如同行医,是挽救和保护“政治生命”的工作,执纪监督就是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只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避免犯大错,才能真正管住大多数,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挽救干部。二要完善“制度的笼子”。要以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抓手,以尊重学校管理架构为前提,落实约谈函询制度、廉政谈话制度、问责制度,正确研判学校的政治生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精神。

2.精准处置问题“治病树”。坚持“靶向治疗”思维,对违纪现象分类区别处理,坚持“一案双查”,精准问责,深化落实“一为主两报告”制度,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完善安全审查各项保障,坚守查办案件安全“生命线”,健全文明审理有效措施,把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通过正确实施党纪处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3.严处重大违纪“拔烂树”。严格遵照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立案审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使处理结果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努力做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纪在法前。坚决除掉侵害党的肌体的害群之马。

五、依托红色文化引领工程,大力开展“一院一品”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积极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代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对提升学生廉政文化素养,提高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厚植学校立德树人之根基具有深远的意义。我校百年办学历程中积淀了丰厚的红色文化资源,“一轴两翼三维五馆”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涵养德育生态系统提供了优质载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体系全面整合了文化资源配置,这些发展成就为我们打造廉政文化品牌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学校纪委将会同党委各部门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廉政书画展、廉政文艺汇演、廉政作品诵读比赛、廉政格言警句征集等多种形式的专题廉政文化活动。各纪委委员,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要充分发挥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特色,抓住部门职能特点,形成“一院一品”特色项目,把持续提升廉政文化影响力渗透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营造廉政氛围,积极推进从不敢腐、不能腐向不想腐转变。

六、守正出新,善作善成,打造“讲忠诚、爱干净、敢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纪检干部要坚持“四有”。四有是“头上有剑、心中有德、手中有戒、脚下有道”。

头上有剑,一是“尚方宝剑”的剑,二是“利剑高悬”的剑。“尚方宝剑”指的是党纪法规,是党章赋予我们每一名党员的权利,和每一名纪检干部应有的权利,有权就有责,就要有责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利剑高悬”的剑表示时刻存在的危险,纪检干部时常要提醒自己,对党纪法规要有敬畏之心,做到心存敬畏、坚守底线,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有序运行,要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乐于接受社会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干部队伍。

心中有德,不要心中有鬼。道德品行是一个人行为操守的准则,是做人的底线。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行,不仅是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关键,也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所谓心中有德,礼仪自存,讲道德就是教大家学好人、长好心、当好人、做好事,汇聚正能量,构筑道德高地,接受道德的洗礼。纪检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良好的品德不仅是立身之本,也是做好自身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三严三实”第一个要求就是“严以修身”,修身即修德,是领导干部为官从政之首要。领导干部的道德好坏具有放大和示范效应,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和带动他人。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做到诚信为本、正直为贵、宽厚为德,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手中有戒。戒指戒尺,就是行为规则要有尺度,掌握分寸,是指的“严于用权”。为官用权,能否抵住诱惑是一个躲不开的问题。一步很短,一生很长,有时一步走不好就毁掉一生。“不受曰廉,不污曰洁”,纪检干部为官用权,一定要心中有杆秤,手中有戒尺。面对诱惑,一定要谨记“当官就不想发财,发财就别来当官”的告诫,不起贪恋之心,不取不义之财;面对亲情,一定要吃透严是爱、宽是害的辩证法,不能因循私情而违背原则;面对朋友,一定要把握分寸、谨慎交往,不能因哥们义气而丢掉党性。总之,就是要讲原则、守底线,不为私利所困,不为私情所惑,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用权。

脚下有道。《庄子•缮性》:“道,理也。……道无不理”。《韩非子•解老》以“道理”并提,认为“道,理之者也”,“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凡是历史上一切有作为的人物,也许他不知“道”为何物,或者也许不了解中华道家的文化,但是他的所作所为,一定符合于大道。纪检工作中可能会碰到很多的麻烦事,在处理的过程中,除按照党纪国法坚持原则外,更要讲清道理,要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不能口大气粗、盛气凌人即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的很多人不完全明白党纪国法具体规定,直接拿党纪法规去解释很难接受,必需转换成其能接受的道理来说明。讲道理就是讲方式、讲方法。用有道理的方式方法处理事情,不仅能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化解矛盾,让大家心情舒畅,这样做工作就是“道”家了。

2.纪检干部要坚持“四自”,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四自”,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自重就是珍重自己的言行、人格和名誉,绝不干那些自轻自贱与领导干部要求不相符的事情。纪检干部要时时刻刻想到自己的责任和身份,不在大款面前低三下四,不出入灯红酒绿场所,不在人际交往中低级庸俗,不在处理个人和他人利益时只考虑个人,时时刻刻珍惜党员干部的名誉,不忘人民的重托。

自省,就是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否符合单位和国家,一个人的错误有它的形成过程,有萌发阶段,别人是很难发现的,往往是到了一定程度别人才能发现,到那时已为时已晚。所以,作为一名纪检的领导干部,要做到防微杜渐,确保不出问题,重要的还是靠自省,要经常提醒自己在家庭、住房问题,礼尚往来方面,接人待物方面是否过得硬。

自警,就是用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警告自己,不要有任何越轨的行为。作为纪检干部不仅要知法懂法,还要时时对照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反面典型,从中汲取教训,让自己时刻以党的利益为重,不用公款为自己赢得私利,不为利、权、色所诱惑。那些被查处的违纪违法干部,正是从不自警走向犯罪深渊的。这些人存曾有侥幸心理,总认为只要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也没有关系,其结果是,小洞不补,大洞受苦,一发不可收拾。

自励,就是始终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振奋的精神状态。一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的道路上,无论是一帆风顺,还是坎坷不平,都要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始终做到成绩面前不满足,失败面前不气馁,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低要求,并正确认识和处理三种关系。即: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关系,党的事业与个人价值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为此,我们要时时自励,始终以崭新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学校的各项工作和建设中来。

同志们,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纪检工作在基层党组织的延伸,在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学校中心工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家要坚持不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9.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九

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决议

(2012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2012年1月17日至18日在杭州举行。出席会议的省纪委委员41人,列席480人。

省纪委常委会主持了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工作报告的精神,回顾总结了2011年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了2012年任务。全会审议通过了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代表省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在巩固中提高、在创新中推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省委书记赵洪祝出席全会并作重要讲话。

全会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深刻阐述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全面部署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各项任务,是对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纲领性文献。贺国强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回顾总结了2011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赵洪祝同志的重要讲话,明确了今年我省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强调要强化忠诚意识、公仆意识、敬畏意识、廉洁意识、纪律意识等“五种意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始终保持党的纯洁和肌体健康,讲话对深入推进我省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省党员干部特别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全面加强我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全会指出,一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反腐倡廉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抓纪律保障、促科学发展,抓作风建设、优服务环境,抓惩防体系、重系统治理,突出重点、大胆创新,全力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清醒看到,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全会指出,2012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全会的部署,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巩固中提高、在创新中推进,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全会强调,做好2012年工作,重在巩固提高,贵在创新推进。要把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加大创新力度,既要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又要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一,以严明党的纪律、维护政令畅通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加强对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建设文化强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各项任务的落实。把服务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三大国家战略”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建立服务和监督保障机制,为“三大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政治保证。加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与央企合作、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做好“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口援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以“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强化服务、助推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针对换届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新情况,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以“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为主要载体,以建立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鼓励干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创新,切实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大力加强执行力建设,开展领导干部“创先争优示范行动”和党政机关“比学赶创”活动。加大作风整顿力度,切实防止和解决精神懈怠、庸懒散慢、敷衍塞责等不良倾向,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效能监察,大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开展“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落实年”活动,深入治理教育、医疗、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民生领域投入的专项审计,抓好减轻农民负担、企业负担工作,深化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以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廉洁工程”为抓手,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和深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成果,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加强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公用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探索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统筹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工作规划》,制定我省2013—2017年惩防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领域的案件,商业贿赂案件。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大力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

风险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工作重心从风险排查转到长效机制建设,加强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动态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加强巡视监督,切实发挥派驻(出)机构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监督作用。以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加强党务、政务、司法、厂务、村(居)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以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巩固和发展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成果,进一步增加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防治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以深化专项治理为抓手,切实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以及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巩固公款出国(境)旅游、“小金库”等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廉政准则和《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问题,违规建房或多占住房、买卖和出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问题,违规放贷以及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加大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问责力度,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科学决策、权益保障等机制,努力从机制制度上防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

10.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十

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9年11月30日09:20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所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对报告给予充分肯定。会议认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执法和司法公正,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本次会议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着力监督纠正刑事案件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执法中的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等问题,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改进法律监督方法,规范法律监督行为,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通过审查案件和受理当事人的控告、举报、申诉,针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具体情形,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提醒引导、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起抗诉、查办案件等手段,加强对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法律监督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的衔接、协作工作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注重开展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

五、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接受监督制约意识,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对检察人员不严格履职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查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检务督察,加强对直接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六、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监督。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切实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开展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七、全省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破案、撤案等执法活动,看守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接受监督。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的,应当积极补充侦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并听取意见。

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并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刑事再审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人民法院应当配

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将量刑纳入庭审的操作规范;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人民检察院调阅审判卷宗材料的程序,完善案卷管理措施。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支持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法院就诉讼范围、诉讼审级和审理程序进行探索。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答复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予以配合;对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及时函复办理结果。

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司法或者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具体司法或者执法事项依法制定操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1.关于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篇十一

中共梅白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8 年 1 月 24 日)廖庭凤

同志们:

我代表中共梅白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2008年工作思路,请予审议。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2007年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县委、县纪委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中纪委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梅白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案件检查工作:

1、主动收集,初核违纪线索,认真填写报送《违纪违法线索月报表》。

2、认真配合省、市、县纪委的办案工作,调配到市纪委协助办案,完成了协办工作任务。

3、本所属范围内收集案件线索3件,初核转立案3件,办结3件。严重警告3人,完成参考数的150%,切实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

4、所办案件在处分之前报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并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性质与县纪委初商处分格次,乡党委政府应报备案的案件,按程序要求报送备案材料和案件材料。同时对受处分人员进行了回访,回访率达100%.(二)、党风廉政建设和调研工作:

1、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了层层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工作落实、责任到人,制发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并与各支部各部门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列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2、以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为契机,按程序、按要求、召开了主题为“转变工作作风,振兴梅白经济”的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并上报了会议记录、整改方案,同时,召开机关党员组织生活会议。

3、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工作,7名领导干部填写了《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登记表》和《规定》自查自纠登记表,均无重大问题。

(三)、源头治腐和执法监察工作:

1、建立源头治腐长效机制,规范党员干部行为。(1)、重抓创新工作,制定了村级干部“十不准”的有关规定,得到市、县纪委肯定。(2)、推行了机关干部“定员竞岗,双向选择”工作机制。

(3)、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党务公开工作,完善了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委议事规则等,(4)、建立了乡机关考核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召开制度、接待群众实行登记制、工作失误追究制和梅白乡乡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5)、高度重视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对协助党委政府村干部任职条件提出了“十要十不要”。圆满完成了14个村1个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同时对换届后的干部进行了任职前的廉政谈话。

(6)、协助党委政府完成了乡机构改革任务。(7)、认真开展了发展软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2、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惠民政策:特别是积极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粮食直补及种粮补贴等一系列工作,在参与中加强监督。

(2)、配合政府对梅白乡敬老院工程建设实行了议标。(3)、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校园食品卫生安全、方四滩水库防汛检查等安全检查工作。(4)、配合政府对涉及4个村的村通工程实行了竞争谈判。

(5)、对新村小学多收费现象进行了纠正,涉及191名学生、4584元进行了全额清退,办理纠风案件1件。

(6)、开展“竹料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的自查。2005年、2006年我乡共领取工作经费3431元,分别在当年领取后就按财务管理制度纳入了财政资金管理。

(7)、配合乡人大召开了《依法行政》座谈会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四)、信访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县信访室制定的双书一挂双向承诺”制度。

2、认真排查到省、京集访或个访对象。确保零上京、零进省、零集访。

3、信访网络组织健全,协助党委政府组建群众信访工作中心。

4、县转信访2件,办结2件。

(五)、宣传教育信息刊物发行工作:

1、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参学率为100%,完成了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学习讨论阶段、查找问题阶段、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任务。

2、完成了《廉政瞭望》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资料征订、发行工作。

3、积极参与了评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十件大事”的工作活动。

4、组织机关职工、党政干部认真学习贯彻纪委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积极开展了“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言献策”讨论活动,组织观看《赌之害》教育片。

5、组织职工、党政领导学习了《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干规定》的内容,并开展了对照检查,29名党员干部填写了《规定》自查自纠登记表。

6、报送各类简报4期,其中:《村干部提出“十不准”要求》得到了县纪委肯定并转发到全县各单位,同时报送调研文章1篇,案例剖析材料1篇。

(六)、组织建设、综合工作方面:

1、协助党委政府充实了纪检监察人员,加强了队伍建设,完善了组织机构建设。

2、积极参与合格乡镇纪委的创建活动,制度健全、规范上墙等。

(1)、建立了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2)、建立了学习、会议、联系点制度。

(3)、建立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工作守则。(4)、明确了纪委(监察室)、纪委书记、委员的职责。(5)、制作了组织网络建设示意图、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图。

一年来,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少数单位、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不够;执法监察的力度不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措施不力、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改进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加以解决。

二、明年工作思路:

2008年,我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力度,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上新台阶。

(一)、抓好拒腐防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抓好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同时,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机关和农村等“六进”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

(二)、抓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主抓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工作,坚决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体系,努力形成用 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活力和实效,增强各项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继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制度等的改革。

(五)、坚决惩治腐败份子,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对任何违法违纪人员,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六)、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举措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继续抓好纠正损害群众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建设,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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