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考试免疫学重点复习题及答案

2024-09-12

中山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考试免疫学重点复习题及答案(精选2篇)

1.中山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考试免疫学重点复习题及答案 篇一

政治理论

一、概念解释题

1、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

2、生产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

3、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

4:、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的总和。

5、商品:是用来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的统一体。

6、货币:就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7、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8、可变资本: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资本。

9、实践:实践是感性的、客观的物质活动,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认识活动的基础。(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在阶级社会,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

10、理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借助于思维对感性材料的加工而获得的关于对事物全面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11、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2、主要矛盾:在复杂事物中的各种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的矛盾。

13、自觉能动性:又叫主观能动性。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

14、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15、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二、辨析题

1.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V 2.对新事物要肯定一切,对旧事物要否定一切。X 3.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所以它们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X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重属性。

4.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排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V 5.发展才是硬道理,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X 6.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V

7、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发展的根本动力。V

8、计划与市场的多少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人的本质区别。V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9、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根本对立的分配原则。X两种分配并非是根本对立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规则,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为两种分配原则的的结合提供了现实基础。1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V

1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V因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过程中,党和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而把党的领导和人们当家作主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就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12、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V

1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有力手段。X 14.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V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15.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V

三、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理论来源是什么?

答: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2.简述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答:(1)十九世纪40年代,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2)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阶级基础。(3)19世纪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换定律和生物进化论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4)马克思主义吸收人类历史上的一切优秀的文化和传统,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辩证论思想和费尔巴哈的唯物论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3.简述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

答:1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就是发现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4.简述马克思对生产与消费之间关系的论述。答:(1)具有直接的同一性;(2)互为媒介;(3)互相转换;(4)互有决定作用。5.列宁是如何论述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的? 答:(1)唯心主义根植于人类的认知之树;(2)人类认识的复杂性本身就包含产生哲学唯心主义的可能性。

6.什么是劳动力的价值?

答:劳动力的价值由三个部分组成:(1)维持劳动者本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维持劳动者家属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

7.列宁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发展观的论述。答:辨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两种对立的发展观,其对立的实质是对事物发展的动力或源泉认识不同。(1)形而上学发展观否认事物的,认为事物的运动是由外因引起的,事物的运动只是引起数量的增减和空间位置的移动。(2)辩证法承认事物的内部的矛盾性,认为事物的运动是由自身引起的,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引起的,事物的运动不仅是数量的增减和空间位置的移动,而是进化和飞跃的统一,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是渐进性的中断。8.毛泽东是如何论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

答: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得到解决。9.简述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特殊性质的论述。答:(1)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2)资本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3)资本是一个运动过程

10.简述毛泽东关于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论述。

答:毛泽东认为,自觉能动性是人类独有的特征,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正因为人具有这种其他物质存在所无的能动性,人才可以从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才能在客观世界中立之为主体。

11.毛泽东是如何阐述“一般和个别相结合”工作方法的?

答:一般和个别相结合,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认识规律——在具体工作中,既要考虑事物的普遍性,又要考虑事物的特殊性,将二者紧密结合,不至顾此失彼,认识和工作才能全面、到位。

12.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

答: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邓小平关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重要论断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答:(1)我国已经处于社会主义,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2)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14.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 答:(1)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基础都是社会化大生产。(3)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僵直局面。15.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2)必须坚持科学发展。(3)必须坚持改革开放。(4)必须坚持民主法治。(5)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6)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四、论述题

1.马克思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述及其重大意义。

答:第一,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是指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

第二,价值规律具有以下作用:首先,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其次,自发地刺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自发地调节社会收入的分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必须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

第三,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由于科技教育在经济发展中日益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企业必须注重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这样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获得更多的盈利,企业才能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活力,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2.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的论述及其重大意义。

答: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胜利,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资本主义矛盾的激化,充分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资本主义积累的发展,不仅为自己的灭亡准备了客观物质条件,即社会化大生产,而且还为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准备了社会力量,即无产阶级。总之,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加剧,成分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胜利,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当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 3.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答: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这个命题,指出了邓小平理论的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方面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坚持,另一方面是在当代中国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之所以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因为: 第一,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第二,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第三,邓小平理论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第四,邓小平理论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教文.民族.军事.外交.统战.党建等方面,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体系

4.论如何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落到实处。

答:要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做到:

第一,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头脑中,要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在工作中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二,始终着眼于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会建设,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奋斗。第三,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5.毛泽东“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的论述及其重大意义。

答:矛盾的普遍性和持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贯穿全部矛盾学说的主线。

矛盾的普遍性揭示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绝对性;矛盾的特殊性揭示每—事物和过程的特点,是矛盾的个性、相对性。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结。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统一,既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辩证法,又是正确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它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原则的哲学基础。

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既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普遍性、共性,中国特色是特殊性、个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刻体现了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统一,实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在新的高度上的结合,是邓小平在新时期对矛盾精髓学说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引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胜利前进的指针。6.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答: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我们首先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深刻内涵。

第一,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根本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第三,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第四,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第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第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第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贵在坚持、重在落实。我们要以文化如水、滋润万物、潜移默化的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增进社会共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鼓舞斗志、引领风尚、凝聚力量、提升素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筑起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精神基 现代管理学 概念题:

1、一般意义上的管理;管理是指在一定环境下,管理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运用一定的职能和方法对管理客体施加影响和进行控制的过程。

2、管理客体的规律性特征;作为管理客体,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都有自身一定的发展变化规律,这就是管理的规律性特征。

3、直线职能制管理机构;是直线制和职能制的有机结合,特点:一是负责人统一负责本单位的全部业务工作,并直接对上级负责。二是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三是各级负责人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领导,一般不应越级指挥。

4、管理的系统性观念;是指管理主体自觉地运用系统理论和系统方法,对管理要素、管理组织、管理过程进行系统分析,旨在优化管理的整体功能,取得较好效果的观念。

5、管理的权变观念;是指在管理条件和管理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的前提下,组织应因人、因事、因时、因地权宜应变,采取与之相应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的观念。

6、管理的择优观念;充分利用可能利用的条件,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满意的管理效果。

7、确定型决策与不确定型决策;这是按决策的条件和状态不同来划分的。任何决策问题都面临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如果这些环境和条件是决策者主观所不能控制的,就叫自然状态。如果自然状态是确定的,决策者对决策问题的情况有充分了解,决策的结果是确定的,这种决策就叫确定性决策。如果自然状态是不确定的,而且也无法计算其发生的概率,其结果也无法预料,这种决策就叫不确定性决策。

8、战略方针;是管理主体为实现战略思想和长远战略目标而规定的基本要求。

9、战略指导思想;是对战略体现的一定历史时期内事物发展的全局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律所进行的高度概况。

10、管理过程中的实施;是指决策、计划形成后,为达到预期目标而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为实现决策、计划而采取的所有行动。

11、管理信息的经济性特征;所谓的经济型,就是要以尽量小的成本和代价来获得尽量多、尽量有价值的信息。

12榜样激励;榜样体现了时代的要求,代表前进的方向,以其模范言行、形象而生动的说明了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

13、尊重激励;指的是管理者以平等的态度、同志的感情,对待被管理者,它包括信任、尊重、支持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14、磋商激励;管理者在安排工作时切忌对下属发号施令、横加干预,指手画脚,这样会伤害下属的自尊心,降低其内在激励力,而采用磋商的方式,管理者用商量的口气发问,可诱发人的自尊心,使其发挥最大的潜在能力。

15、经济方法:是指管理主体,按照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包括各种经济杠杆、经济政策),通过调节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以引导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管理目标顺利实现的方法。辨析题:

1、从管理过程的角度看,管理就是以信息处理为中心。答:对,从管理过程的角度看,整个管理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的输入、输出和反馈的过程,所有管理工作也就是以信息处理为中心的工作。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理的首要因素是树立市场观念。答:错,经济管理的首要因素是树立人本观念。

3、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彻底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管理已经不重要了。

答: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作为管理重要职能的地位并不能消弱,我们应该区别“计划管理”与“计划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4、按监督的主体划分,可分为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答:错。按监督的主体划分,可分为党的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按照监督的组织关系性质划分,可分为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5、现代化管理就是用电脑管理,就是办公自动化系统。因而越是现代化管理,就越不需要管理艺术了。

答:错,电脑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只是现在管理技术的运用,只是必备的手段,现代化管理,依然离不开管理艺术。

6、系统理论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构成的一切系统都是开放的。

答:对,有些系统看起来具有人为的封闭性,但实际上也不可能绝对的封闭。系统开放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任何系统在运行和发展变化中,总是要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否则就难以生存下去,;二是相对来说,任何系统总是处在更大的体统即环境中,都与其外部系统即环境发生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7、经济监督就是对预算的监督、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及财务的监督。答:错,经济监督,是指由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和专门经济监督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及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所进行的检查、监视、监督及控制活动。

8、管理过程中的实施,就是单纯地、机械地执行决策和计划。

答:错。实施是管理中的一个极重要的过程,它包括从决策、计划形成起到管理目标实现为止的全部活动,它不是单纯的、机械的,而是主观的、能动的。

9、各级管理者的职责很多,但最主要的、居首位的是确定发展目标。

答:对,管理者的最主要的的职责就是能够为组织制定一个切实可行、足以激发组织成员奋发向上的发展目标。

10、监督也是一种反馈,而且是一种及时的反馈。答:对,监督的首要工作是检查,通过审核检查,能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偏差,从而及时纠正偏差,为不断改进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1、管理信息系统是整个管理系统不可缺少的“神经系统”。答:对,当代,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信息在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于信息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已成为现代管理学中的一种重要内容。

1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目标的制定是上层管理者的职责,因为他们最了解市场的情况,因而已经用不着群众的参与了。

答:错,计划的指定的原则之一就是群众性原则,是指在指定和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13、管理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能够起主动支配作用的唯一条件是要有一定的权力。答:错,要是管理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能够起主动支配作用,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1)要有一定的权力。(2)要有一定的能力。

14、以战略任务分类,可分为开放战略、技术推进战略及改革战略。答:错,以实现战略任务的途径分类,战略可分为开放战略、技术推进战略及改革战略。

15、择优观念的内容之一是效益第一的观念。这里的效益第一,就是指以尽量少的物质投入,获得尽量多的物质产出,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答:错,效益表现在各种方面,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简答题:

1、管理特征中的创新性:实践证明,管理不仅是进行共同劳动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劳动,这种劳动不但参与创造价值,而且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管理的创新性特征远不止表现于此,它的真正涵义还在于管理本身也是一种不断变革,不管创新的社会活动。

2、作为管理客体的人的作用:一是管理决策的参与者和执行者;二是反馈信息的原发者和传递者;三是管理文化的创造者和体现者。

3、决策是管理工作的核心:决策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是管理的核心。科学决策的水平直接影响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每一个管理者都应该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力求做出正确、合理、高效的决策。决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决策是指行动方案的确定或决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拍板定案”。广义的决策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提出、选择并实施行动方案的全过程。理解决策的涵义必须把握四个要点:

1、决策有明确的目的。

2、决策是一个过程。

3、决策的核心是选优。

4、现代决策一般是指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4、审计监督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监督:(1)进行审计监督,一方面可不受任何行政组织的干扰,另一方面审计所作出的结论具有权威性,被审计监督单位必须遵照执行。(2)审计是一种综合性经济监督。

5、管理方法中经济方法的特点:经济方法是指管理主体,按照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运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以引导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管理目标顺利实现的方法,特点有(1)调节对象的利益性;(2)调节作用的间接性;(3)调节手段的灵活性。

6、管理的艺术性特征:管理既有科学性,又有艺术性,因此它即是一门科学,是因为它有一定规律可循;又是一门艺术,是因为影响管理的因素不仅有确定性的因素,还有不确定性因素;不仅有稳定性因素,还有突发性、偶然性因素;不仅有物质性、技术性硬因素,还有阶级性、文化性软因素。影响管理因素的复杂多样性,决定管理的艺术性。艺术性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美感基础上的和谐性;二是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性;三是非常情况下应变性;四是常规办事中的创造性。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是统一的,二者关系是:科学性是艺术性基础,艺术性是基础性的发挥。

7、管理规律中的共有规律:共有规律是指所有的管理活动都共有的规律,它是一些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的规律。这些规律不受社会条件或范围领域的限制,反映管理活动普遍的内在联系。主要有:(1)循环规律: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几个基本阶段的循环(P、D、C、A);(2)人本规律:即任何管理都必须研究人的心理、动机和需要,考虑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形成强大的生产或工作动力的问题;(3)择优规律:即任何管理为达到管理目的,都要千方百计地选择较好的方案,达到满意的结果;(4)组织规律:即任何管理都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并不断使之向有序化、协调化、高效化发展;(5)权变规律:即任何管理都受多种确定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都要既讲科学性,又讲艺术性,都要具有权宜应变的能力和措施;(6)反馈规律:即管理一般都是闭环式的控制,都要具有反馈机制,收集利用反馈信息,以不断保证既定目标的实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8、目标管理与传统计划管理的区别:主要区别:(1)计划管理是由计划部门自上而下下达计划指标,而目标管理在目标分解中,必须要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目标协商。(2)计划管理一般强调计划的执行和组织实施,既强调“要我干”,而目标管理则把目标的完成看成是一种承诺的责任,实行自我控制,把“要我干”变成“我要干”。(3)计划管理的结果只可能是任务的完成和指标的实现,而目标管理则能达到任务完成和自我实现的结合,因而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有利于心理上的满足,并由此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9、管理的权变观念的特点:(1)强调管理环境的变化性;(2)强调管理活动的应变性;(3)强调管理活动的有效性;(4)强调权宜应变的科学性。

10、管理方法中行政方法的特点:行政方法是指管理主体运用行政权力,按照行政层次,通过下达各种行政命令、指示、决议、规定、指令性计划和规章制度的手段,直接控制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以保证管理目标实现的方法。特点:权威性、直接性、垂直性。

11、管理组织适应环境应树立的观念:(1)组织要树立重视环境的观念;(2)组织要树立适应环境的观念;(3)组织要树立改善环境的观念。

12、实施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的作用:(1)实施是落实和完善决策、计划的环节和途径(2)实施是现代管理者的一项重要责任(3)实践是检验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主要标准。

13、管理中的协调有许多作用,尤其是能增强组织的内聚力:一切决策、计划,归根到底都是靠广大群众去实现的,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则有赖于经常的具体的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矛盾,加强信息沟通,积极进行民主协调,调整各方利益,缩小以致消除各种分歧,从而促进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从而增强组织的内聚力。

14、监督有许多功能,特别是它具有预防的功能:是指监督活动除了要检查、发现并纠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差以外,还要善于发现和寻找各种对未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现实因素和潜在因素,以预防、阻止各种错误和偏差的产生和出现,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和管理最佳效益的获得。

15、评价活动有多方面的作用,其中一点是它能提高管理的水平,能够实行管理的良性循环:管理的过程,无论是管理者做出的决策,还是指定计划,或者是对管理活动进行组织和指挥,都是一个主管作用于客观的过程。通过评价活动,使管理者的水平和质量呈现出螺旋式或阶梯式上升,管理也就进入脸型循环的运行轨迹中。因此,评价活动是提高管理者水平,是管理进行良性循环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对管理效益有这重要的影响作用。论述题:

1、作为一个现代管理者,他应该具备哪些必要的素质。

答:管理者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品德素质、知识素质、业务素质。①政治素质。对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管理者的素质有不同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精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既要坚信社会主义道路,又拥护改革开放;三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公仆意识。②品德素质:一是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二是公道正派、与人为善。三是谦虚谨慎,作风民主。③知识素质:一是自然科学知识,二是社会科学知识,三是专业知识。④业务素质。一是科学决策能力;二是知人善任能力;三是组织协调能力。以上四点只是管理者所应具备的一般素质。此外,不同的管理,例如宏观经济管理、微观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科研管理等,对于管理者素质还有许多不同的特殊要求,对此我们必须要做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在现代管理中,管理者往往不是一个人,而一班人,因此研究管理者的素质还必须研究管理者群体的素质。

2、战略观念是现代管理观念中的重要观念,它在现代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答:战略观念的定义、内容 定义:是指管理主体在管理实践中从全局和长远出发,对管理和管理过程进行总体谋划的管理观念体系。战略观念来源于管理过程中制定和实施战略的活动,是管理主体对战略的地位、作用反复认识的强化。

内容:全局性观念、综合性观念、长远性观念、创新性观念。战略观念在现代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1)确立战略观念,可以增强管理的目的性。一是能够使整个管理系统具有确定的目标、方针和任务;二是能够围绕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有限资源得到有效率的使用;三是能够使管理主体根据未来而控制现在,激励现在,使每一个“现在”着眼于未来,尽力去实现未来目标。

(2)确立战略观念,可以增强管理系统的活力。各层级管理主体都面临着从单纯执行者向决策指挥者,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管理的转变。这种种转变,要求管理主体确立战略观念,审时度势,及时实行战略指导,协调本组织与环境的关系,以求在竞争中得到发展。

(3)确立战略观念,有利于提高各级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必须始终坚持从全局、长远看问题,树立牢固的战略观念,亲自研究发展战略问题,使战术服从于战略,近期服从于未来,并能够使各种短期措施与长远目标有机地衔接起来。(4)联系实际:

3、管理过程结束之后还要进行评价活动,通过评价活动总结经验,改进管理。但评价不是随意的评价,它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

答:要确保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目标性原则:在管理目标制定正确的前提下,对管理成绩和效果评价,一般应围绕管理目标的要求来进行,这就是目标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在评价管理成绩和效果的过层中,评价人员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评价管理成果,这就是评价的客观性原则。

(3)激励性原则:评价活动是影响人的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评价活动中,必须注重启迪人的思想觉悟,激发人的积极进取精神,以达到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增强组织凝聚力的目的,这就是激励性原则。

4、管理者在管理中会不会用人是决定管理效果的关键因素。这里就有一个用人的艺术问题。答案:(1)用人先要选好人。选拔任用人才首先要解决一个路线问题,这既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又是一个方法艺术问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人才标准,树立牢固的群众观,充分发扬民主,面向社会,公平择优。

(2)用人所长,扬长避短。选拨了好的人才,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使用中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那么人才的作用是不能很好发挥的,为此,管理者必须讲究用人之道。

(3)充分信任,尊重关心。要使各种人才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管理者必须给他们以充分的信任、尊重和关心,“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4)善于激励,赏罚分明。人的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人的行为是受动机制约的,而思想和动机又来源于人们的思想觉悟和对社会的要求,这就有一个在用人中如何给人以激励的问题,赏罚分明,公平对待是用人中一种重要的激励方法。

(5)合理搭配,整体效能。把平凡的人组织起来做出不平凡的事,使单个人的作用经过整体组合产生出新的更大的能量。(6)联系实际:

5、管理中的人本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为什么要树立这一观念呢?这就涉及到一个树立人本观念的必然性问题。

答:管理的人本观念,是指在管理活动中,坚持一切从人出发,以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根本手段,以达到提高效率和人的不断发展为目的的观念。一切管理活动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人。管理作为协调人类活动的一种活动,必须把人的发展作为宗旨。

(1)管理的最根本问题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一个足以使人发挥潜力的环境。只有充分调动积极性,协调好各种关系,才能实现管理目标。

(2)人是管理主体,又是管理客体。企业中最活跃的要素正是人。

(3)管理要适应人的发展需要,即不仅人适应企业需要,企业发展的设计与分工也要满足人的发展需要。

(4)人是复杂的,既有物质要求,还有非物质需求。激励人的积极性要将物质满足与思想建设相结合。联系实际。

6、一个好的管理目标具有凝聚、导向和激励的作用。管理者必须首先了解目标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才能制订出好的管理目标。答:目标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科学预测原则。管理目标的确定,必须要以科学的预测为前提,只有进行科学的预测,才能准确地掌握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信息,才能预见事物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为管理目标的确定提供科学而可靠的依据。

二是民主参与原则。管理目标的制定,不应只是领导者、管理者的事,还应当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目标的制定。

三是方案选优原则。管理目标的制定,必须坚持方案选优的原则。四是信息反馈原则。在目标的制定和执行中不断收集反馈信息及时纠正偏差,而不能只满足于一锤定音。

然后联系实际进行论述。法理学

一、简答题

1、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性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3、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⑴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⑵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⑶在是否使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4、法律后果的含义及分类: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法律后果的分类: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5、法律移植:是指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6、法治与法制的区别:(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3)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4)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7、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的主要特征:一是一种规范性事实;二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三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8、简述法律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9、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又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上的分析,通常法律规范的结构又被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0、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包含了法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产生方式两层语义,可以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12、简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法的作用只函盖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只是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而不是惟一;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在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13、简述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⑵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⑶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⑷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4、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15、.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又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6、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17、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18、简要回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涵: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必须把法的适用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司法机关首先要按照法律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合法与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二、辨析题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法的稳定性: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

3、国家主席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4、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5、公法和私法:这是以法律所维护的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一是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二是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三是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四是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

6、法强制力的来源: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

7、法律规则的构成:所谓法律规则的结构,是指在逻辑意义上法律规则由哪些因素或者部分组成,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8、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力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9、非法定解释:非法定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非法定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法律适用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其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等仍具有重要意义。

10、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三、材料分析题(略)

四、论述题

1、试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作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题的监督,监督内容:立法监督和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他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方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1一般行政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2)社会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2、阐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

3、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答:一是社会主义法在培养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1、社会主义法贯彻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

2、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表现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表扬、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

3、社会主义法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严格地、经常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可以养成作出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和习惯。

二是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1、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的创制和实施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从立法上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标准,体现道德观念的发展和要求。

3、从法的实施和适用上看,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且主要是依靠经常的、大量的思想工作、组织工作和整个社会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过程中,道德观念的指导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道德思想、道德规范是促进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是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

4、试述法律监督的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

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

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阐述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答:(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民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

6、试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中山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考试免疫学重点复习题及答案 篇二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popu]arsovcrc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产生: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意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公开的声明自己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物地各项民主权利。国家还通过完善各种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都得以充分实现。所有这些,都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实内容。

什么是基本人权原则?对世界各国宪法有何影响?

人权是公民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表现为内心和身体的无限的扩张权。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是从1791年法国宪法开始的。该宪法以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序言。1793年法国宪法采用同样的方式,但对人权宣言做了重大补充。从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是以不同形式体现出来的:第一种是法国式,即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或一节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原则为章名、节名来确认人权。

鉴于人权与历史传统、经济文化有直接关系,因此,在不同国家和各国不同历史时期,宪法对人权范围的确认是不一样的。一般讲,在18—19世纪时期,西方各国宪法对人权的确认大都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一战”至“二战”期间,多数宪法倾向对财产权、人身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个人人权的确认。“二战”后,情况大有变化,政治、文化方面的人权,社会保障方面的人权,都先后在各国宪法中得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宪法对集体人权给予了重视,并突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对人权问题的评价必须从各国实际情况出发,任何一部宪法对人权内容的确认都是以该国的经济、文化条件和历史传统为依据的。

基本人权的实质,是要求将人权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要求人权是国家活动的出发点之一,要求宪法不仅规定人权的内容,而且规定保障人权的措施。因此,我们认为违反人权的宪法或者说不保障人权的宪法就不是宪法。宪法应该是人权的宣言书,同时也是人权的保障书。基本人权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是一致的,相互依存的。在坚持人民主权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是宪法原则的本意。

西方国家在宪法上绝大多数都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但是他们在实施这一原则时具有极大的虚伪性与欺骗性。资产阶级的人权实质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是资本家的特权,他们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原则不可能在实际中实现。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我国的态度是鲜明的: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原则,因为人权从本质上来讲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属于国内法特别是宪法管辖的范围。

什么是分权原则?对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有何影响? 为什么依法治国的首要标准是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序言明

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的规定。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坚持依宪法国,就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百年不动摇。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发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关于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要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国家机构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规定,是人权的保障书。坚持依宪治国,就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坚决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要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中国制宪和行宪的经验教训是什么?

鸦片战争之后,开眼看世界的人们通过西学的研习,认识到了西方的先进政体,有了国会、宪法的概念。在一片鼓噪声中,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诞生了。不过,《钦定宪法大纲》及之后《十九信条》的出现让人们对晚清政府失望透顶,反倒成了加速其灭亡的催化剂。

中华民国时期,有一部宪法文件不得不提,就是真正具备了现代宪法精神和内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民国时期最科学、最先进的宪法,同时也是最倒霉的宪法。自诞生之日起,它便成了各政治集团激烈交锋的主战场,被用来掩盖各种政治野心和闹剧。其后,在这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天坛宪法草案》(1913)、《中华民国约法》(1914)、《中华民国宪法》(1923)种种,已然相去甚远,貌合神离,初创之宪政精神,全不知何处。直至蒋介石将自己删改的“宪法”草案提交立法院、民社党、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审议后,《中华民国宪法》(1947)颁布。在此之前,九部宪法已匆匆流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事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一个真正代表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政治团体领导、并由一批真正民选出来的议会代

表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1954年宪法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立宪的开端,而且以其具有的充分的人民意志性向世界表明了新中国对宪法和民主的理解,具有深远的意义。

1975年宪法诞生于“文革”后期,反映出人们对宪法和宪政理解的重大误区。1978年宪法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前一部宪法的错误思想,开始把重点放在“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上,但仍然肯定了“文革”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1982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精神,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经过对1982年宪法的几次修改,随着“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条文入宪,我国宪法的精神内涵更加丰富,体例更为科学,宪法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法的特征愈发突出。

中国制宪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总体来讲是不顺利的,曲折反复,甚至多次严重倒退,问题确实很多。

1.西学泛滥之下的思维混乱

总体上讲,早在清末立宪之前,西方世界两大法系便已成型,而两大法系内部又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气象万千。一般来看,这本应当是历史对中国立宪的特别眷顾——毕竟有那么多的选择和资源可以甄别挑选。不幸的是,两大法系几乎同时传入中国(英美法等国发起或参与分赃的鸦片战争),之后的八国联军更是组团侵华;而近代的智者们囿于学识所限,基本上是谁打我们我就学谁,这样一来,世界各地的法制蜂拥而至。于是,便出现了清末民初的制宪和立法高潮,在中国历史上创造了一大奇景。一句话,混乱的社会经济之下,催生了混乱的民族思维。2.基本理念的迷失

中国为什么立宪?军阀混战时期,恶霸们以大欺小,遵循的是强盗逻辑,谁管他宪法精神?直到蒋介石做了大头领,方才想起还需要点道义支撑,于是在1947年正式颁布了一部新《中华民国宪法》,可谓草草了事,却又摆足了姿态。宪法本就是一国法制的灵魂,立宪缺失了基本的理念,法制便没有了精气神。3.缺少强力集团的支持

这是近代以来不少运动(革命)失败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原因。反观中国立宪历程,清廷风雨飘摇之中苟延残喘,北洋军阀相互攻伐、政权更迭,大革命之后陷入内战,抗日战争不忘内战……我们经常诟病中国人的团结意识太差,形成不了合力,这或许是中国近代以来长期无法形成一个较为稳定,又有共同意志的领导集体的伦理原因吧。

4.民主形式主义与公民的国家边缘化

中国人向来重视实际,轻形式;但在立宪这件事上,却曾做足了形式主义的文章,被害人叫做“民主”。

自孔孟时代,中国便有了“民贵”的概念,只不过这个“民贵”远远不及“民主”:“民贵”是暂时的,关键要看统治者高兴不高兴;“民主”是稳定的,是作为一项制度设立的,而且有法律的保障。我之所以要讨论民贵和民主的区别,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前的立宪讲的基本是“民贵”(《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除外),而非“民主”。“政治专家”们往往才思敏捷,口才良好,更喜欢研习逻辑,搞点文字游戏。于是,一部部宪法都是一篇篇宣言,满纸贴金,却是空头支票。自古以来,中国便崇尚一套万能的政府组织。国家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基本由政府包办代替,民众几无“用武之地”。稍作思考,不难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万能政府的另一面,势必是懦弱的国民;二是万能政府自身如果出现问题,则往往无人来纠偏。所以,没有民众充分参与的宪政,既有可能流为民主形式主义,还容易导致政府集体失范引发的全社会性连锁反应。

5.政治运动的泛理想主义与政治运作的朴素英雄主义

政治运动的泛理想主义,是指在一种良性的政治理念的感召之下,通过强大的宣传机器引发的集团性甚至社会性冲动,而这种冲动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实。新中国成立初期,领导者急于在短期内实现理想目标,从而开展了一系列社会运动式的政治改革,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广大农村组织了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从根本上强制改变了农村经济和农村小环境,似乎农民加入了人民公社就正式当家作了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最广袤的地方就彻底实现了。在其他领域,同样大量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各式各样的理想主义成分,在发动群众共同建设国家的同时,也留下了不少后遗症。

政治运作的朴素英雄主义,是指植根于中国传统家长制之下,企图尽量凭借少数优秀人物的辛勤付出,以期在短期内达成立竿见影的实效,从而既节省成本,又树立个人威信的思想。这种思想往往出现在对问题和困难认识不足,而又急于求成的情况下,因而是简单的、非理智的、朴素的。中国自古以来有树立个人典型的偏好,从荆轲、张良,到诸葛亮、关公,林林总总,可谓英雄辈出。当前在各个系统内,也广泛存在着各类“典型”“先进”“模范”。一般来讲,当人们对某类事物接触久了,就会逐渐丧失对其兴趣,正所谓“少见”才能“多怪”。不客气地讲,当前民众对于层出不穷的“英雄”已经慢慢失去起初的感慨和震撼了。而真正的宣示和教化,往往要依靠长期的沟通和参与完成,不是几个英模人物所能达到的。

综上所述,中国立宪的曲折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软硬件的缺乏,如经济结构、民心民智、国家状态、政治结构等。历史规律就藏在整个事件的背后,理智的人们往往善于思考、善于发现,这将有助于他们少走弯路。

中国行宪建设的经验,虽说教训居多,经验还是有的。1.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

人们理性的生成是随着生活经验的积累而通过规律发掘实现的,最初的理性尚停留在简单形态的趋利避害,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的复杂化,个人的力量在社会活动中难以全面达成既定的目的,人们便逐渐具备并深化了公共意识,新层次上的理性进化为将公共利益作为间接实现个人利益的过渡。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的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所以,“经济人”的概念出现了。经济人对事物具有很强的分辨意识,按照对自身的价值效用将各类对象加以甄别,继而反映出个人的好恶。这就是经济因素影响下的人性。这些人在经济活动中几乎无师自通地形成了权利意识和自由意志,具有了同国家这个昔日的“尊主”讨价还价的欲望,并且还想得到公正的对待。可以说,时至今日,宪法精神和宪政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孵化而出了。

由此,我们的立宪,甚至于更为宏大的宪政,都必须对经济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学会对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思考制度实现的经济条件,并设计出一套推进制度建设的经济学方法。中国的立宪之所以挫折频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考虑甚至从未考虑中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漠视民众的内心好恶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个体意识和国家认知。正因为如此,在新中国诸多宪法修正条文中,才更加关注对私有经济、个人财产的保护。也正是因此,我们才认为,中国的宪法越来越有“模样”了。2.社会结构的突破

一直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制于城乡二元结构,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实际上造成了城乡两种社会身份。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被选择性地淡忘,对自身的社会主体意识曾长期处于混沌状态。新时期开展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城市化的加速推进,让这一群体逐渐摆脱了边缘化状态。广大农民开始积极发声,大胆诉求,城乡二元结构正渐渐被打破,中国宪政具有了最为丰厚坚实的社会基础。从这一点看,系统而深刻的社会改革才是唤醒民众宪法主体意识的根本之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社会阶层更加多元化,这也是社会分工逐步细化的结果。正是因为多元化,才模糊了各阶层之间的界限,我们已经无法清晰地观察当前社会结构的阶级构成,也很难将某个社会主体归结为某一类型。这样一来,社会的公共利益就逐渐建立在各方博弈的均势之下,而这种公共利益是一种灵活而相对稳定的存在。这一态势的形成,为宪政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商谈平台,从而不仅在形式上,更在实质上保证了宪政的科学性、民主性。

社会结构的嬗变,也激发了政府对自身职能的反思。在经济学中,具有扁平结构的公司组织被认为是符合现代经济需要的良好模式。组织结构扁平化带来的是机构层级的削减,进而加快信息的流通,提高行动效率,减少交易成本。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倡导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减少政府伸向社会经济的触手。精简政府机构,统编政府部门,可视为结构扁平化的一个范例。中国宪政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引导,甚至在一定时期、部分领域内,仍需保持政府的主导地位。扁平化的政府结构是有利于宪政的迅速实施、广泛开展的。3.启迪民智对宪政的间接推动

宪政实施的经济和社会考量,是直接追求宪政的边际效益最大化,而思想领域的启蒙,则是唤醒民众主体意识,继而为宪政提供实践的伟力。

回顾历史,自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就不乏有识之士奔走呼号、警醒世人。改良运动、戊戌变法、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左翼文化运动,以及改革开放初期以感性见长的“伤痕文学”和以理性闪耀的“反思文学”等,往往在特定历史时期内起到了荡涤心灵浮尘、探求世界本真的作用,是对民众个体价值发现的呼唤。同西方历史中的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一样,中国民众个人价值的回归和社会定位的重设,成了中国立宪的先声,构成了宪政建设的思想清源。4.政治环境的开放与包容

近2500年的封建专制,在愚民与开智的斗争中败下阵来,清政府蹒跚远去的背影,至今还时时隐现于思想者的灵域。民智是专制者的天敌、民主人的福音。

长期被钳制的思想终于在新中国成立后释放了,一段时间内,人们表现出空前的参政热情,着实让人动容。我们震撼之余,深刻认识到开明的政治环境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定性意义,中国的宪政必须以政治的开放和包容为前提。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

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

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4.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什么是宪法监督?有什么意义?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也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的意义: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我过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

1、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宪法监督程序、宪法诉讼的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差。

2、宪法监督的时间不充足和不连贯,根本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

3、宪法监督缺乏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的机关。4、宪法监督缺乏准确性和有效性,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缺乏重视。即使发现违宪,也不愿意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致使宪法监督缺乏准确性和有效性。

5、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适应现实。6,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方式相对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7、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

健全措施:(1)明确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具体职责。中国宪法监督保障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经常忙于其它事务,没空进行宪法监督审查。学者有建议,在人大常委会内部专门成立这么一个宪法监督保障的机构。还有更激进的,直接设立宪法法院或者有最高法院负责。

(2)丰富宪法监督保障的方式。现在主要是书面审查和事前审查,还应该增加具体审查和事后审查。

(3)把宪法监督保障真正常态化。

为什么法律也应该接受审查?

合宪性(constitutionality)是宪法学的一个最重要的概念,它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宪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形式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作为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的法律特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合宪性是宪法至上和法治原则的要求。没有合宪性的价值支撑,一个国家的法制无法统一;没有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评价,一个国家的法律形式体系就无法建立自身的规范和效力等级秩序。所以,合宪性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基本价值要求;没有合宪性,就没有基于宪法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和法律秩序。

所谓违宪审查, 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违宪审查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规定的程序。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违宪审查模式的规定

我国并未建立起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有类似于违宪审查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违宪审查是由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确立的。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违宪审查包括如下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除《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具体作用,主要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要求进行审查的可能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认为它违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限或者不适当地变通了法律的规定,有权不批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违宪审查的方式,而且是一种以事后审查为主,辅以事前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制裁措施是撤销或者不批准违反宪法的效力位阶在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三)现行违宪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宪法》和《立法法》中都相应的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并与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相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十分不健全,存在着诸多问题。

1.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只有能够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才有资格进行违宪审查,所以我国实行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能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全面的规定实际上很让人费解而感到模糊,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于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修改权或解释权,原则上是不能作为违宪审查主体的,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变得模糊不确定,容易形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而且使宪法的最高性和权威性受到减损。

2.违宪审查范围具有片面性。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法律当然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是,《宪法》和《立法法》并未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违宪的情况做任何规定,而只是侧重于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也只是专门审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全国各位阶法规规章是否违宪,法律是否违宪也没有列入其审查范围。“如果让全国人大自己来判断其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宪,无异于用自己的左手监督自己的右手,实践证明这种自我监督等于没有监督”。

3.违宪审查在实效上缺乏经常性和高效性。监督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对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工作量非常大。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仅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期也很短,但他们的职能却分别多达15项和21项,而且当前的立法任务非常繁重,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所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实在力不从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有其职责,进行违宪审查只不过是协助性的工作,它们无权进行违宪审查,必须等待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交付任务,而且它们的决定没有终局效力,这不利于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我国的人大组成人员很多是非法学的,不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素质,因此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履行人大代

表职权的责任心不强、热情不高,事实上有不少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从未领衔或单独提出过议案或提议。

4.没有一个合理的违宪制裁机制。按照合理的逻辑,有审查制度必然就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在规定了审查制度的情况下,没有规定处罚方法的做法是不行的。只有在宪法中规定完善的制裁措施,才能强化对违宪者和违宪行为的制裁,才能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也才能保障宪法的真正实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违宪的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宪的法律由全国人大改变、撤销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然而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制裁,如何追究违宪法律或违宪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宪法没有提及。二是通过罢免程序,免去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某些领导人员的职务。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起因违宪而罢免的事件。虽然备受各界关注的“孙志刚事件”第一次叩响了违宪审查之门,俞江等3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现行收容审查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但是这一建议并未纳入法律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建议作出回应,甚至国务院也没有对《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给一个说法,而仅仅指其因不适应形势发展而废止了,人民关注和期待的违宪审查似乎被回避了。

5.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完善。许多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审判机关能够公正、及时、准确的审理违宪案件,通过立法规定了违宪审查的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作为各类违宪案件均须适用的程序,其中包括组织原则、判决原则、回避原则、代表代理原则、审判请求原则以及审理方式、证据调查、公开审判、终局决定、审判费用和审判期限等;特别程序则是违宪审查机关在审理不同的违宪案件中所应遵守的程序。而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审查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未作出规定。理论上的缺失必将导致实践中无法解决相关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为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应尽快建立一个富有成效的违宪审查机制。目前,宪政学界就如何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设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1.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这是于浩成在1982年宪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最早提出的方案。他认为,根据中国的政体,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以由全国人大选出宪法委员会为好,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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