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共1篇)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篇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县区属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市各县、区属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以下称集中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集中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在编制集中区区域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同步组织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区区域规划草案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报批。
二、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规划所包含的或符合规划产业定位的具体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对2006年11月25日前未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集中区,根据桂政办发〔2005〕136号文规定,暂停办理进入集中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三、各集中区的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费,应该纳入集中区规划经费预算方案。各有关环境评价单位从优收费。
四、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和各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将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区域环境容量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按集中区的产业定位和布局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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