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4-06-20

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精选8篇)

1.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一

东莞7类请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2010年05月18日 08:47 来源:东莞日报

东莞时间网讯 今年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日前,市信访局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群众关心的有关信访事宜,作出解答。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该局将继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引向深入,促进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市信访总量下降

记者:《信访条例》实施五年以来,我市信访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市信访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这五年以来,在国家、省信访部门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做了大量深入扎实的工作,信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解决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大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呈现出信访总量下降、集体上访下降、初信初访下降的良好态势,信访形势明显好转。

记者:我市现有信访渠道有哪些?

负责人:目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关和部门均设有专门机构和配有专人处理群众信访工作,各镇(街道)设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处理群众信访。群众还可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中不得堵塞交通

记者: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负责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记者: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负责人: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书面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记者: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负责人: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7类请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记者:哪些情况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负责人: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请求进行初审后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的请求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二)提出的信访请求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

(三)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的;

(四)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六)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七)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记者: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负责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部分信访要通过法律解决

记者:为什么涉法问题应当走法律程序?

负责人: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根据行政机关的分工及职责,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可能全部都由行政机关受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是可能或者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的。

例如,信访人对于经济和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侵权行为等,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特别是信访人对于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决定不服的,信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他们的法律监督机关——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所以说信访人对于要求解决自身权益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当依法积极地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法律程序和信访程序相比较,前者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是通过司法程序的强制力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点是信访程序不能相比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相当多的信访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记者:如何依照法律途径解决自身诉求?

负责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的,应当申请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如果信访人对诉讼判决不服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寻求救济,信访行政机关对此类问题不予受理。信访人如果对一些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所以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不应当只靠信访途径解决,实际上信访途径是解决不了这类涉法问题的。如果信访人还执著地等待信访途径去解决,造成反映的诉求超过法定时效,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后果只能是信访人自负。

从六个方面促进信访工作

记者:下一步我市如何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负责人: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着重从加大工作力度、大力规范信访秩序、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和加强信访部门自身建设等六个方面,不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引向深入,促进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黄基尧/文)

2.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二

受理通知书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花炮销许证受字(______)号

___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______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符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处室留存)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单位)

3.不予受理行政上诉状 篇三

代理人:姜**,男,系原告的儿子,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1590*****16。

代理人:郭**,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联系电话:1384*****66

被 告:XX市房产局,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金明哲,局长 联系电话:3663013

上诉人XXX因XX市房产局违法进行房屋权属交易登记行政诉讼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2)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定(所辖)其他县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坐落于XX市XX区高光街1-2-6-2号、面积为105.99平方米的私产房屋由上诉人XXX的丈夫姜树清于依法通过房改渠道购得,并于198月7日取得了XX市房产局为其颁发的私房字77123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系上诉人XXX夫妻的共同财产。

3月4日姜树清因病去世。姜树清在世时,该房屋因夫妻关系由姜树清与XXX共同共有,其所有权人为姜树清,共有权人为XXX,各占50%的份额。从被继承人姜树清死亡之时,姜树清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按《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开始适用法定继承,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姜树清名下的房屋归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姜树清原50%的份额)由XXX及其六个子女共同共有。

姜树清因病去世不久,XXX就搬到了老儿子----上诉代理人姜**家居住,这样该房屋便被暂时空置。207-8月,姜**说是将该房屋借给其同学王先志(时任XX市富民解困开发公司经理)。

直至6月初,上诉人XXX方得知该房屋当时的居住人----李姓女士居然声称:她就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而且是从姜**手中直接购买的该房屋。为此,上诉人通过多方查询最终确认:虽然李姓女士不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但是该房屋却早已“被过户”到许桂凤的名下,上诉人得知此事后,基于共有人的身份对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首先提起民事诉讼,将许桂凤状告到XX区人民法院。

通过一、二审法院庭审得知: 年4-5月姜**在未告知XXX和其余五个共有人的情况下,擅自口头将该房屋抵账给解困公司,并将房子和产权证先后交给了王先志,后解困公司将其抹账给本钢三建公司,随后本钢三建公司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福利分房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以“福利房”的名义将该房屋无偿分配给非本单位职工李延伟(系许桂凤的丈夫)----许桂凤夫妇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2000年9月29日,许桂凤夫妇在明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姜树清早已死亡,也明知她们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交易合同,连姜树清的原房票都未见过的情况下,仅凭其从本钢三建公司取得的姜树清和XXX的身份证复印件便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的身份委托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为其伪造、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书》、《共有房屋权属转移同意书》等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到XX市房产局申请房屋过户登记,XX市房产局将该房屋所有权从姜树清名下直接过户到许桂凤名下,并为其颁发了本房权证XX区字第23867号《房屋所有权证》,许桂凤因此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详见:208月29日“法庭审理笔录”第5页倒数第8行至第5行;年12月20日“法庭庭审笔录”第10页正数第1行至第11页正数第2行;【2011】本民一终字0034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9-5行)。

2月XX市中法(2011)本民一终字0034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上诉人提出的确认XX市房产局作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基础的2000年9月29日所形成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及《共有房屋权属转移同意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鉴于XX市中法(2011)本民一终字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判决结果,上诉人以XX市房产局为被告,要求确认其2000年9月29日实施的姜树清与许桂凤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其为许桂凤颁发的(本房权证XX区字第015482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要求被告进行国家赔偿。上诉人于203月5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月8日 ,立案(行政)庭庭长张军以诉讼请求不完全符合要求及诉讼代理人不能超过2人为由将起诉状等材料退给上诉代理人姜**。第二天,即3月9日,上诉人按照张庭长的要求将修改后的起诉状再次递交到XX法院立案大厅。XX区人民法院在长达30余天未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上诉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2年4月11日通过特快专递将行政起诉状等材料邮寄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XX区人民法院于 2012年4月19日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12年5月2日收到了XX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的(2012)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二、XX市房产局的违法事实及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1、根据《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之规定,XX市房产局违反上述规定,在权利人姜树清、XXX既未到场也未交验身份证明,更未委托他人代理,而申请人许桂凤委托中介公司代理,但未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也未提交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仅凭中介公司提供的“XXX、许桂凤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契约书,出让人为姜树清、买受人为许桂凤;共有房屋权属转移同意书。但该房屋买卖契约书与共有房屋权属转移同意书上无姜树清、许桂凤(、)与XXX的签字,且个人名章均非本人加盖”这些变更登记手续(详见:【2011】本民一终字0034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10-5行)为申请人许桂凤办理了诉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颁发私房字23867号《房屋所有权证》,导致XXX从此丧失了该房屋所有权。

2、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规定,姜树清2000年3月4日死亡时已经完全丧失民事权利,2000年9月29日XX市房产局将死亡半年之久不再是该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的姜树清继续作为行政相对人,在未核实清楚诉争房屋权属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之规定,XX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必须对姜树清、XXX的身份进行认真查验,或对屋买卖契约书与共有房屋权属转移同意书上无姜树清、许桂凤(、)与XXX的签字及押印这一形式上极其明显的瑕疵作认真审查把关,必须把诉争房屋权属状况核实清楚,否则,共同共有人姜**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诉争房屋必将无法实现、许桂凤委托中介公司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必将无法得逞。在诉争房屋真实权利人XXX及其他共有人丝毫没有参与的情形下,申请人许桂凤单方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能够通过XX市房产局的形式审查而使房屋产权变更,正是因为XX市房产局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渎职行为所致。

首先,诉争房屋作为共有房产,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8月30日修正改为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解困公司取得诉争房屋无效。假使其生效,它也必须是在姜**将诉争房屋口头转让给解困公司后,XXX及其他五个子女对该口头合同必须予以追认并签署《共有房屋权属转移同意书》,之后解困公司和XXX及其子女共同到XX市房产局,并提交相关过户手续依法登记领取证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由于诉争房屋是不动产,解困公司取得诉争房屋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之规定,故解困公司将诉争房屋转让给本钢三建公司没有法律效力。

再次,即使解困公司将诉争房屋抵帐给本钢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又将其无偿分配给许桂凤的丈夫李延伟,但由于解困公司、本钢三建公司当时都是国有企业,加之李延伟没有出资,所以许桂凤夫妇此时取得的仅是有使用权的公产房,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许桂凤之所以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将属于XXX及其六子女共同共有的房屋从姜树清的名下直接转移至许桂凤的名下----成为许桂凤夫妇的共同共有房屋(私产房),正是基于9月29日,行政主体---XX市房产局为行政相对人姜树清、XXX与行政相对人许桂凤办理诉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的行为所致,否则根本不会有行政相对人XXX丧失房屋所有权结果的发生。

以上事实同时彻底否定了一审法院“起诉人XXX已经不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XX市房产局之间的房屋登记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认定。

三、XX区人民法院(2012)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XX区法院在3月9日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后,于2012年4月19日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裁定认定:起诉人XXX已经不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XX市房产局之间的房屋登记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属逻辑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能从“起诉人XXX现在已经不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事实认定中,得出“其与XX市房产局之间的房屋登记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结论,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XXX想作为原告起诉,须XXX现在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否则XXX无权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试想:如果上诉人XXX现在已经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XXX还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必要吗?就直接找法院把房子执行回来即可。

3、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益,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领有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明确,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参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由于年8月XX市房产局为姜树清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并颁发私房字7712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姜树清妻子的XXX自然成为诉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当XXX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XXX有权依法进行维护,除非XXX主动放弃这一权利或死亡。

(1)2000年9月XX市房产局违法实施的许桂凤与上诉人XXX夫妇之间的诉争房屋交易登记行为,与上诉人XXX有密不可分的利害法律关系----即在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XX市房产局是行政主体,姜树清、XXX、许桂凤是XX市房产局施此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正是此次行政行为导致XXX成为诉争房屋的原房屋权利人、许桂凤成为诉争房屋的现房屋权利人----登记权利人。。(多个句号)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5号)第五条第一款“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XXX的诉争房屋虽被多次转移,但只是许桂凤办理了一次转移登记而已,即使每次转移都办理了转移登记,XXX作为原房屋权利人有权对对(多个“对”字)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XXX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房屋权利人,XX房产局更是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与XXX现在是否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无关;与诉争房屋转移几次或办理几次转移登记无关;与解困公司、本钢三建、许桂凤当中谁去单方申请首次转移登记无关,故上诉人XXX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

1、鉴于现在诉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已是许桂凤,依照《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八条所规定的房屋纠纷中,民行交叉案件当事人须遵循先民事、后行政的诉讼原则,原房屋权利人XXX首先将登记权利人许桂凤列为被告,针对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的基础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契约书》、《共有房屋权属转移同意书》)提起了确认之诉,并已获二审民事判决的支持----《契约书》及《同意书》被确认无效。对此所涉及的许桂凤夫妇办理变更登记过程、手续这些这些重要事项,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行政裁定中却只字不提,作了选择性失明,相比“眼花法官”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卑鄙至极!

2、被告XX市房产局于2012年3月中旬,已经作出“关于撤销XX区胜利路31栋2单元10号许桂凤、李延伟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 (后附证据:本房告字【2012】3号)撤销了许桂凤、李延伟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决定收回其《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依法裁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4.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篇四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5.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五

① 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航空、铁路、公路明确规定”的违禁品、禁运品、限运品的违禁物品;及港中能达速递网络严禁运输的物件。② 网上无查询记录登记,未经客服部确认遗失,直接申报的快件。③ 签收之后发现破损或短缺的快件(特殊情况除外)。

④ 因战争、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国家行政行为导致快件损毁无法确定责任人的。⑤ 在网络车运输途中造成的破损且责任无法认定的。⑥ 包装体积尺寸小于24x14x0.5(厘米)要求,发生遗失的。

⑦ 未经总部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其他网络公司的运单进入能达网络运作的遗失件。⑧ 易碎品;

⑨ 外包装破损,内件完好; ⑩ 外包装完好无损,内件损坏。

(2)包装不规范的快件

① 服装、眼镜、化妆品、药(补)品、皮鞋等除原有包装外在包装上要套上编织袋,以看不清内件为标准,并在外包装上用胶带或打包带进行“井”字形打包,以防止运输途中破损或被人为偷盗。上列物品若不按此操作内件短少责任自负。

② 手机、电脑、手提电脑、相机、MP3、MP4等贵重电子产品,同样要加外包装,防止破损或遗失。如不按此操作,出现破损或内件短缺的责任自负。

③ 纸质信封只能装重量在500g以内的纸质文件,严禁用纸质信封包装各类硬质物品。违反此规定造成遗失、破损或短少的,由发件站点自行承担。④ 未按运营中心操作规定扫描的;

6.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六

——叶某不服广州市工商局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4-11 09:01 来源: 阅读提示

经营者使用绝对化用语对产品进行宣传,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要求赔偿,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吗?新《广告法》施行后,基层执法部门遇到此类涉及绝对化用语的消费纠纷投诉举报日益增多,法院接到的此类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粤71行终268号终审判决指出,广州市工商局在投诉人叶某无法证实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的情况下,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收到叶某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通过移动客户端在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唯品会)设立的平台上购买了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飞科公司)生产的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唯品会在销售该商品时,宣传网页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违法宣传用语及绝对化用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叶某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唯品会、飞科公司赔偿其购买商品款570元以及误时、交通、文印、通信等支出9400元,并要求市工商局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叶某提交给市工商局的投诉材料中,附有其购买该剃须刀的发票以及剃须刀网络销售广告的网页截图,截图上显示有“中国驰名商标”“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字样。

广州市工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作出以下处理:一是对叶某上述举报事项进行登记,转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处理和答复;二是认为叶某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其权益受到侵害,决定不予受理叶某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的投诉事项。

2015年3月26日,广州市工商局向叶某作出穗工商举复(2015)44号《关于举报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事项的答复》,其中第二项答复内容为:“关于你要求唯品会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投诉,由于你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项投诉事项。”2015年4月6日,广州市工商局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给叶 某。行政复议

叶某对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第二项不予受理的答复不服,向广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穗府行复(2015)34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叶某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自己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由,维持广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穗工商举复(2015)44号《关于举报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事项的答复》中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决定。叶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市工商局依法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职权,市政府具有处理对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职责。叶某提交给市工商局的投诉材料中,附有其购买该剃须刀的发票以及剃须刀网络销售广告的网页截图,截图上显示有“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广告字样。该广告语属于《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具有误导性,对包括叶某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选择可能产生一定的非理性引导,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叶某提交给广州市工商局的投诉材料有涉案产品网络销售广告的网页截图,截图上显示有“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广告字样,已经初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市工商局未进行调查,直接以叶某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叶某的投诉事项不当。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以同样理由维持市工商局不予受理叶某的投诉事项的决定亦不当。叶某的诉讼请求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因此作出判决: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穗工商举复(2015)44号《关于举报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事项的答复》中的第二项决定。

二、被告广州市工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其2015年3月18日收到的原告叶某投诉唯品会、飞科公司利用“第一品牌”等用语作商品介绍及广告并销售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一事中,原告叶某要求唯品会和飞科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三、撤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穗府行复(2015)347号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改判

广州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有:

一、被上诉人叶某提交的投诉材料未能证明被投诉人侵害其消费权益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经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包括商品销售网页截图及消费发票等,上述材料仅能证明其存在消费行为,未反映消费行为对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如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等)。

二、原审法院撤销上诉人《关于举报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事项的答复》中的第二项决定及要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履行调解职责,调解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举证,对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并且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遭受损失的情形,消费者才有权请求赔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被上诉人消费投诉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广州市工商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叶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同意上诉人上诉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上诉人叶某2015年3月18日向上诉人广州市工商局提出的投诉举报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要求上诉人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二是要求唯品会和飞科公司赔偿损失。对于第一项内容,上诉人已转交其下属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处理和答复,被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对于第二项内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其权益受到侵害,决定不予受理其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的投诉事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上诉人在投诉时提交的被投诉人唯品会和飞科公司带有“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广告字样的网络截图和购买剃须刀的发票等证据,仅能证明被投诉人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误导性,影响了包括叶某在内的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以及叶某存在购买涉案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的消费行为,不能证明购买行为导致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实际损害。被上诉人叶某在二审中亦承认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

因此,上诉人广州市工商局在被上诉人叶某无法证实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穗工商举复(2015)44号《关于举报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事项的答复》和原审被告作出的穗府行复(2015)347号行政复议不当,判决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更无实际意义。

2016年6月1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叶某因不服广州市工商局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2016)粤71行终268号终审判决:上诉人广州市工商局上诉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撤销不当,应予纠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30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叶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叶某负担。□商 综 点 评

在商业宣传中,一些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关注,恣意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在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在现实中,这种行为是职业举报人关注的重点——他们每日在海量的互联网信息中查找和筛选各种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广告宣传,固定证据后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投诉举报或诉讼等程序,以达到营利目的。

从本文所述案例来看,飞科公司在唯品会的平台上销售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时,宣传网页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字样,被自然人叶某举报。这起案例举报投诉的时间正是新《广告法》施行之前,对飞科公司在网页宣传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执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处罚。对于使用“第一品牌”“销售冠军”等绝对化用语的行为,无论新旧《广告法》都明文禁止,区别只是罚则有所不同。飞科作为电器行业的知名品牌,因为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必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实际上,随着消费者日渐成熟,经营者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除将受到法律严惩外,未必能得到消费者的额外青睐。

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终268号行政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叶某因飞科公司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产品,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但工商部门认定叶某“无法证实其人身和财产实际受到侵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叶某不服工商部门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工商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叶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两审终审,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工商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可广州市工商局“以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否支持其赔偿诉求的重要标准”的处理决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把有限的资源真正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如何遏制职业举报人借司法、行政之手中饱私囊等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消费争议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时经营者需要同时承担三类责任,有时只需承担其中一类或两类责任。就本案中飞科公司的行为而言,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当然应承担行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绝对化用语虽然违法,但并不表示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而受到实际损害。没有损害就不能请求赔偿,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应支持其赔偿诉求。

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诉求必须理性。在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坚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却“死磕到底”并不可取:与行政机关磕、与复议机关磕、与两审人民法院磕——不仅个人付出大量精力,还浪费了公共资源。

工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赋于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权力。对有证据表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修理、更换、重作及赔偿,这是行政权力的延伸,经营者拒不履行时可进一步行使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处罚督促其履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般性争议,消费者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向行政机关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可以调解,以中间人身份出现,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选择向行政机关投诉解决争议方式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平等主体关系,行政机关不能以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由滥用行政权力,去满足消费者的不合理诉求,损害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法律设置行政调解作为消费维权的方式之一,并未要求每一件投诉争议都要有处理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受理后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如诉讼解决争议。

在本案中,对于叶某的投诉举报,广州市工商局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两项有针对性的处理,并及时答复,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广州市工商局对于叶某要求赔偿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认真准备、积极应诉,理由充分,因此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特约点评人:湖北省巴东县工商局 杨成义 相关链接

广告违法不等于广告欺诈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施行后,对商家广告用语的要求更加严格。新法施行后不久,广州一名消费者梁某认为某品牌手机官网广告使用了顶尖、最佳、最好等修饰语,以广告内容虚假夸大、欺诈消费者为由,将手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取一倍赔偿。广州两级法院受理后,均认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广告违法不等于广告欺诈,并提醒消费者网购要理性。

梁某向法院起诉称,他在相关媒体上看到某品牌手机的广告宣传,登录手机公司官方网站浏览,看到有该手机及相关配件在售,宣传内容为“机体握感坚持亚洲人的最佳手持体验,当今最好的Android定制系统”。他对此信以为真,于2013年1月在该品牌手机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一部手机和一张极清高透贴膜,共计花费2329元。一周后梁某收到手机,但发现手机常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并有几次所安装程序全部丢失,经网络查询许多消费者碰到类似问题且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梁某认为该手机的广告宣传违法,广告内容虚假夸大,故以手机公司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欺诈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由,起诉请求手机公司返还购物款2329元,赔偿一倍购物款并赔偿其他损失5000元。

诉讼期间,该手机公司因上述广告违法,收到工商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定该品牌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中,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手机公司夸大产品效果确有不当,但其宣传用语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此外,梁某未对手机产品的型号、硬件配置、技术参数等核心内容表示异议。梁某的购买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部门对手机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和处理。

法官特意提醒消费者,新《广告法》进一步规范了广告活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国家依法严惩违法广告行为的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在消费(特别是网络购物)时尽到基本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广州市中院商事庭法官何海涛撰文指出,就本案而言,消费者梁某陷入常见的“广告行政违法=广告民事欺诈”的思维误区,有必要予以厘清。手机公司确实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则是不确定的,要看具体个案中的广告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7.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七

热点概述

我国政府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府,为了切实解决老百姓的难题,为了拓宽信访渠道,切实实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避免空头支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为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国家信访局为了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提出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全国网上信访受理平台。

相关评论

国家信访局的网上投诉突破了以往只基本围绕“三农”、社会保障和城乡建设等方面内容的限制,开始全面放开受理内容。

“全面放开投诉受理内容是大势所趋、形势所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指出,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信息化迅猛发展、无所不在,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访工作要积极适应当前信息化快速发展和信访形势需要,注重信息化在信访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不断拓宽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

模拟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近日,国家信访局为认真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提出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全国网上信访受理平台,请你谈谈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参考解析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自建立以来,坚持走群众路线,明确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改革创新信访制度,实行网上信访,体现了政府便民利民,有利于群众足不出户就解决自己的问题,切实给群众带来方便,有利于将一些不稳定因素扼杀在摇篮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打造阳光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要想把这一制度落实好,我们在具体的工作和生活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网上信访虽然方便快捷,但是国家明确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在网上受理,比如:属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已经进入诉

8.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八

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三是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四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五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六是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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