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共16篇)(共16篇)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实施细则等法规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授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融资融券授信是指对拟与公司建立融资融券关系的客户给予可循环使用的资金额度。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是公司与客户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额度发放和使用、持续管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 授信调查
第四条 营业网点负责受理客户融资融券资格申请,进行征信评级和授信前期调查,其中征信评级按照公司融资融券征信评级有关细则执行。
第五条 对申请额度500万以上的客户,营业网点派专人对客户提交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第六条 核查人员由客户陪同前往相关单位索取客户的金融资产证明,核查人员复核后在证明上签字确认,作为金融资产调查记录。
第三章 授信审查
一致,评定结果是否正确;
4、查验审核时客户普通账户的托管资产,如客户人民币托管资产低于50万元的,申请资料退回营业网点。
(四)规范性:即申报资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文件是否按要求签章,是否按要求提供原件等。
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岗完成要素审核后提出授信的初步建议,提交评级授信复核岗复核,然后提交上级审议。
第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总体授信额度分配的建议:
(一)根据营业网点客户征信评级结果,在总体授信额度内选择授信客户范围;
(二)批出的授信额度总量不超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的120%,满足各项风控指标和公司资金证券安排的要求。
第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根据以下原则提出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分配的建议:
(一)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
(二)不超过客户托管在我公司的普通账户的总资产,证券市值按审批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三)不超过客户提交的金融资产的1/2;
1、个人金融资产=普通证券账户托管总资产+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开放式基金资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其中普通证券账户托管总资产须提供申请日前五个交易日内的对账单证
(三)形成决议: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复核岗负责整理签署的意见,得出最终审批结论。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分级审批权限: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审批300万元(含)以下授信额度;
(二)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管副总裁负责审批300-500万元(含)的授信额度;
(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500-1000万元(含)的授信额度;
(四)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结论反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复核岗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营业网点。审批结论为同意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办理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手续;经办营业网点负责通知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营业网点可申请复议,当年只能复议2次。
第十六条 时间要求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应在完成授信审查的1个工作日内提请审批,审批程序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决议并反馈。
第五章 额度发放和使用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融资基准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1+融券基准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客户可融资交易限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
客户可融券交易限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券)基准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并根据交易所标准调整而调整。
上述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资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资金+Σ(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Σ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Σ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
(二)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客户连续3个月无任何融资融券交易,公司有权暂停客户额度使用。此后如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要申请恢复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公司托管的账户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增加,可以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审批原则为:
(一)不超过客户托管在我公司的账户资产总额;账户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总额+信用账户净资产总额,证券市值按审批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二)累计审批额度不超过客户提交的金融资产的50%。客户未重新提交金融资产证明的,以上次提交的为准;客户重新提交金融资产证明的,以重新提交的为准(证明须在申请日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营业网点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按授信调查和授信审查的有关要求对客户重新提交的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审查,并按授信审批流程提交审批。
第六章 持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授信持续管理指自客户使用授信额度之日起到融资融券本息收回之时止的管理。包括对客户的跟踪监控和问题授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客户的跟踪监控 经办营业网点负责对客户的跟踪监控。
(一)监控内容:侧重于对客户是否按时、主动、足额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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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 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截至2011年底, 融资融券余额已经接近400亿元, 但相对于30万亿市值的A股市场, 整体交易规模仍很小。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中融资融券交易量占了整个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很大部分。主要表现在一是融券品种不足, 融资交易的市场非常火爆, 而融券交易则很少有人问津。可以进行融券卖出的股票只有一百多只, 相对于A股市场总计2 300多只上市股票, 其数量过少, 范围狭窄, 制约了融券业务的发展。二是融资、融券发展两极分化, 融资交易占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的99%, 而融券交易的比重仅有1%, 以2011年的统计数据来看, 融资余额接近400亿元, 而融券余额不足5亿元, 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处于两极分化的地步。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融券交易赋予我国证券市场做空机制, 特别是在股价被高估的情况下, 理性的投资者能够通过融券卖出促使股价尽快回落。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 融资融券成了融资业务的单人秀, 双边市场又变回了单边市场。
2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2.1 对证券公司的有利影响
2.1.1 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 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主要表现在:第一, 增加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是证券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 以佣金自由化的香港为例, 单纯的佣金收入已无法达到盈亏平衡, 但是证券公司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获得稳定的利差收益, 使行业得以生存。第二, 增加佣金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将带动市场成交的活跃和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 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无论融资还是融券业务最终都要实现证券的买卖, 将直接增加市场的交易量, 这一过程直接为证券公司带来经纪业务的额外收益。
2.1.2 有利于打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
目前,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 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这一规定人为割断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资金借贷联系。投资者需要融资, 只能通过地下信用交易, 如透支、“三方协议存款”、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等方式来实现。在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 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 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 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 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2.2 对证券公司的不利影响
2.2.1 可能会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目前, 我国还没有推出转融通机制, 依据国家规定,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其资金一旦向客户融出, 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都会被客户占用, 又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筹集的资金是有期限的, 如果资金到期时因融资融券交易还在被客户占用, 同时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融资渠道, 这将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流动性风险。第二, 证券公司有可能会遭受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 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 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 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 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虽然在一定条件下, 证券公司可以对投资者执行强制平仓, 但是仍可能出现平仓后资不抵债的情况。并且, 强制平仓很可能引起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纠纷。例如, 股票在平仓后大幅度上涨, 投资者可能会与证券公司在平仓通知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等问题上发生纠纷, 甚至提出赔偿诉讼。
2.2.2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助涨助跌”风险
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 信用交易和卖空机制具有强烈的助涨助跌性, 使一些投机者更容易操纵股价, 加大股市价格的波动幅度, 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既放大资金也放大风险。证券信用交易扩张了银行的信用规模, 增加了金融风险。证券信用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 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 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 增大了中央银行对社会融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3 证券公司的应对措施
3.1 应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证券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把客户的信用账户纳入预警系统, 依靠高科技手段及智能化服务, 提高分析的自动化水平和处理能力, 对处于不同风险的信用账户设置不同的警示水平, 当信用账户达到某一风险临界值时, 系统自动报警, 对该账户实行严密监视, 在达到强制平仓点后强制平仓, 从而减小交易风险。
3.2 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根本问题就是要解决证券价格形成过程中在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读以及信息反馈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 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 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础, 也是资本市场有效性得以不断提高的起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针对上述问题, 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我国特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信息系统成本、交易规模特征等因素, 顺应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设计。
参考文献
[1]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J].中国金融, 2009 (8) .
[2]王如富.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J].银行家, 2010 (5) .
[3]李昆鹏, 董本军.融资融券: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适时之举[J].国际融资, 2009 (6) .
[4]李国飞.探讨国内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J].特区经济, 2011 (2) .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融资融券;现状;风险控制
一、融资融券业务概述
广义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融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和融券四种。而所谓其他金融机构,即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和融券也称为转融通业务。
简而言之,融资业务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处借入资金用以购买证券,即所谓“买空”,到期后向券商偿还本息。而融券业务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处借入证券以出售,即所谓“卖空”,到期后向券商偿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付息。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具有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特征和信贷交易业务的特征。
融资融券业务中所包含的证券交易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中赚取佣金和手续费。而融资业务中的资金借贷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的资金借贷业务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者要借得资金必须以用其购买证券为前提条件。融券业务中的证券借贷业务的标的物是证券,而非一般借贷业务中的资金。
融资融券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使证券价格更好地反映价值
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买空和卖空的机制,允许证券交易者从其认定的过高或者过低的证券价格中获得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价格更加稳定,证券价格更趋近于其内在价值。
2.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
融资融券业务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的方式从事投资投机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对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市场交易量因而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随之增强。
3.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证券借贷业务,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获利渠道,也增加了其对自有资金和证券的使用渠道,拓宽了其业务范围。
4.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新工具
融资融券业务给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增大了投资者的投资空间和范围,有助于投资者在市场上更好地获利和抵御市场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现状
当前,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普遍实施的交易制度,也是促进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发挥基本职能的重要基础。因此,中国证券市场要想实现国际化、完善化的目标要求,全面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势在必行。
1.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历程
2006年起,中国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进入筹备阶段。 2010年3月31日起,融资融券试点正式启动,进入市场操作阶段。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施行,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全面开展阶段。2013年2月28日转融券试点工作启动,为券商提供了更强的主动性,融资融券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2014年,借由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融资融券业务也得到飞跃的发展,交易额和融资融券余额都有了突破性的增长。
2.当前融资融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发展不均
自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以来,其市场规模日渐增长,2015年7月,融资融券的规模达到峰值2.27万亿元,但此时融券业务的规模仅93.02亿元,远低于融资业务。过度不平衡的结构发展,将影响风险对冲作用的发挥,而投资者过度依赖于单一的融资业务,也将加大股市的单向杠杆,从而加剧泡沫的产生。当市场预期发生改变时,去杠杆又将加剧市场波动。反而加大了市场的风险。
(2)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较窄
从国际市场来看,总股票数量中,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数量的占比多达50%或更高。我国目前ETF融资融券标的共22支,A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为874支,占A股股票总数比例约为33%,尚有扩容空间。融资融券标的范围窄,会造成资金利用效率低,市场流动性不丰沛。作为创新业务,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的试探性心理也使得实际交易的证券很少,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风险防范制度过严
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运行,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制定了多种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对试点券商规定信用交易规模及接受担保品的市值制定上限;对投资者规定保证金比率下限及担保品的折算率上限等。这必然导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受到更多限制条件的约束。
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1.监管部门规定
目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标的证券范围
深交所第一批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深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上交所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 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标的证券范围随成分股的调整而调整。
(2)初始保证金比例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当保证金以证券充抵时,需按照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对可抵充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的上限做了规定。
(3)强制平仓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如果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卖出客户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借资金和证券,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4)担保维持与提取
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的比例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而且补足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作为担保物进入“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当维持担保比率超过300%时,投资者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率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融资融券规模限制和融券申报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单只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即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限制过度投机带来的波动。当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低于20%时,恢复融资融券交易。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该规则通常被称为“报升规则”,旨在防止空头恶意打压股价。
2.证券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证券的价格变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风险来源。虽然监管机构对标的证券的范围做了严格的规定,但证券市场的变动仍然会给这些证券的价格带来显著的影响,从而影响到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收益。也正是由于当前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较为局限,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无法通过扩充业务量,使得资金和股票的流入流出实现动态平衡,进而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减小风险,因而在实务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往往面临着比一般市场风险更高的风险水平。
(2)操作风险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错误判断价格走向,由此会给公司利润带来潜在损失。例如,标的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公司可能会误判为下跌而为客户融出资金,或者,标的证券价格下跌时证券公司误判为上涨而为客户融出证券。操作风险根源于证券公司自身研究能力不足和员工素质才能有限。由于中国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较少,且该业务市场自身发展仍有所欠缺,操作风险需引起各公司足够重视。
(3)法律及合规性风险
在中国,融资融券业务还处于发展阶段,尚未完全成熟。监管部门为规范这一市场制定的规定仍在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变化。开展这一业务的证券公司需紧密关注证监会及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最新规定以规范本公司的操作行为。另外,由于当前阶段中国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较为严格,因而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紧密跟踪投资者账户情况,否则也会造成违规操作行为。
(4)声誉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逐日盯市和保证金持续支付的特点。开展该项业务的证券公司需对客户的短期需求进行很好的管理,否则便会对客户的资产造成损失。而在下跌行情中,当证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强行平仓关闭客户账户时,若证券公司操作不当的情形下客户会快速破产,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严重时客户甚至会对证券公司提出法律诉讼。以上这些情况都会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处的声誉,造成公司未来收益的潜在损失。
(5)客户信用风险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在对证券公司发出融资或融券的命令之后,有可能发生损失额超过保证金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客户违约行为发生,将造成证券公司利益的直接损失。在市场波动较为剧烈时,客户违约的风险就会增大,而规避这一风险的较好方式是对客户的档案信息及账户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与客户建立良性关系。
(6)流动性风险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证券公司融出的在一定时期内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就会越来越庞大。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使用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从外部筹来的资金是有期限的,如果到偿还期时,资金仍被客户占用,公司又未能重新筹到资金,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若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数量越来越大,公司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所经营的证券数量就会相应减少,经营业绩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会面临证券层面上的“流动性危机”。
四、政策建议
1.适度放松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中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监管机构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较为详细严格。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与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还存在脱节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对融资融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阻碍和限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放松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经验丰富、风险应对措施较完善的证券公司的控制力度,并降低该业务的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证券公司参与其中,扩大市场的规模。
2.适度扩大标的证券范围
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对融资融券市场的标的证券进行了严格限制,仅选择股本规模大、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业绩稳定、波动幅度不大的股票和债券。然而,适度增大标的证券的范围并不会过分抵触监管机构现在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而且可以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满足证券公司对冲风险的需求,使得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稳定健康发展。
3.提高从业者水平
无论是对证券公司的从业者还是融资融券市场的投资者而言,要想在这一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获取利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增强操作水平都是非常必要的。从长远来讲,从业者水平的提升是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J]《中国会计报》2010年4月23日第016版.
[2] 王亚坤:《我国融资融券的发展现状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1期.
[3] 仝浩辉:《对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思考》[J]《经济师》2015年第8期.
作者简介: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查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准备工作,公司制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业务流程,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网测试,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号),目前,公司已完全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条件。
公司根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对我公司**证券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进行自查,我们就营业部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人员配备、投资者教育场地准备和业务影像留痕以及技术准备等方面逐项检查,并对营业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就融资融券业务知识进行测评,认为该营业部完全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各项条件,经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该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下发《关于同意***等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通知》予以确认。
在我公司****证券营业部取得贵局同意并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以后,公司将继续督促营业部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服务水
平,并严格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
特此报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融资融券业务 篇五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内客户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客户即可获得收益,反之则会出现亏损。
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则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中间的差价部分即客户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则客户会出现亏损。
6.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篇六
证券营业部
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2011年12月
感谢您一直对我部的支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我部努力的目标。未来如何在行情确定趋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证券市场新兴工具获得更好的收益,相信是您正在考虑的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试点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融资融券余额增长迅速。从第一批5家券商到目前共有25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融资融券标的共285只,截止到8月5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共计313.73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99.1%,月复合增速达到64%,预计本年融资融券余额有望达600亿元。试点期间,融资买入额占A股当日成交额比例最高仅1%,相对于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影响还相当小。然未来随业务常规化、转融通推出,融资融券余额有望向发达资本国家靠齐。目前发达国家融资融券日均交易量、融资融券余额分别占比为20%、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62)是中国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类券商,全国首批保荐机构之一。公司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公司在全国拥有80家证券营业部,下辖北京承销保荐分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两家分公司,全资拥有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05 亿元,同比增长13.18%;实现净利润13.06 亿元,同比增长13.44%;每股收益0.89 元。截止2010年底,公司总资产268亿元,净资产73亿元。
宏源证券研究所成立于1994年,是业内最早设立研究机构的证券公司之
一。2003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前列,并连续8年保持高水平竞争实力。2005、2009、2010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三名。研发中心研究团队现有100余人,覆盖全部26个行业,共496家重点公司。多年来,建立起以宏观研究为指导,以策略研究为核心,以公司行业研究为基础,兼顾债券、基金和衍生品等各领域的证券投资研究体系。80余位分析师先后入选,在机械、煤炭开采、纺织和服装、食品饮料、电子、社会服务业、石油 化工、传媒、电力等20多个行业具有领先优势。
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对融资融券业务十分重视,认为这是对中国证券市场发生重要变革的一个里程碑,依靠总部资源、凭借研究所实力,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服务。特意成立融资融券服务小组,对客户融资融业务直接负责,涵盖开户咨询、授信、日常融资融券数据跟踪、投资建议、风险控制等。截止到12月8日营业部客户授信额度为8400多万元、融资融券余额3000多万元。通过一年多来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真诚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我们亦期盼着能与您加强合作,分享我们在这一领域成功的经验。
一、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融资融券具有如下特点:1.计息灵活。
融资融券与银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计息周期更加灵活。融资融券一次授信,具体利息计算安使用金额、时间计算。银行、其他融资方式是以整个金额、按年计算,相比之下融资融券的计息方式优势明显。2.流通性强。融资融券是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按照客户提供证券作为担保,具体保证金可用余额较动态与市场关联紧密,并且作为担保的证券无需冻结,可随时交易。
二、融资融券可进行如下操作策略:
1,趋势交易策略
若市场上涨趋势确立,可通过融资买入股票放大倍数,设好止损价位,持股待涨。
2,逢低买入策略
利用融资资金获取低估个股价格回归,或者估值合理个股成长性收益。如市场在目前点位,大盘蓝筹股的PE均处于历史的底部。估值优势明显。
3,持续补仓策略
利用融资的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不足。对有把握的个股连续下跌时,持续融资买入补仓,摊薄成本。待股票反弹时,收益放大,弥补亏损。
4,短线高频交易策略
利用融资、融券可以T+0进行短线交易。融资T+0,当判断持有标的股票上涨时,可在低位利用额度融资买入,在高位卖出自有部分;融券T+0(转融通业务下),若判断股票下跌时,在高位融券卖出,在低位买入归还。
融资买入,或不融资买入差别
三、未来转融通业务下的交易策略:
1,中线看空策略
在未来高估时可融券卖出,等到价位合理或低估时买入归还。股票如预期下跌,获取高估的价差收益。这对现在市场上只能买入做多是革命性的变革,使得股票投资不只是买入持有才能挣
钱,卖出亦能获得收益。2,个股套期保值
限售股股东,由于限制问题无法直接卖出股票,同时有需要对冲股票下跌的风险。若股票为融券标的,直接卖出该股票;若为非融券标的,选择与其相关性高的可卖空股票进行融券卖出。
下面就几种投资方式进行比较:
四、融资融券开户准备
1,开户前提
A,符合监控部门要求
B,个人资产50万元以上、机构资产200万以上
2,开户需要携带资料(机构)1)2)
普通证券账户卡
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客户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客户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③客户为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3)4)
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报告》;
6)现行公司章程、成立时的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等;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签字样本及有效授权文件;
8)董事会同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无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需要出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文件等;
9)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各的财务报告;
10)预留印鉴卡;
11)客户应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是否为招商证券股东,是否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
3,开户需要携带资料(个人)1)身份证(必选)2)普通证券账户卡(必选)3)工作证明(可选)4)收入证明(可选)5)居住证明(可选):
最近三个月内的银行结单(银行消费账单)、水电费单(水电费账单)、通讯费用结单(固定电话、手机、网络账单)等。6)7)8)9)
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可选)银行存款证明(可选)房产证明(可选)金融资产证明(可选)
10)其他资产(汽车、股权投资等)(可选)
7.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控制 篇七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 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 加剧价格波动, 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 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 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 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 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 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 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 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 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 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 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 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 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 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 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 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 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 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 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 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 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 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 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 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 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 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 也不给任何通报, 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 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 在市场不景气时, 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 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 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 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 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
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 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 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 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 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 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 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
国际比较研究表明, 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 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 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 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 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 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 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 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 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 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谨慎选择客户, 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 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 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 投资者风险控制。
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 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 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 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 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 造成社会动荡, 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 券商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 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 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 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 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 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 金融机构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 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 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 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 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 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 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 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 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 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 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 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入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 信用额度管理。
(1) 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 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 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 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 (2) 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 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 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 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 也应停止融券交易, 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3) 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 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 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 在融券时, 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 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 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 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 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 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 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 标的证券资格认定。
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 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 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 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 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 也应被排除在外。
(四)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考虑到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及其效用的有效发挥是以市场预期机制的形成为前提的, 没有一个合理和有效的预期机制, 做空机制可能对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破坏作用或紊乱作用要形成有效的预期机制, 必须从整体上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创新, 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 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此外, 由于市场波动与保证金比例呈同方向变化, 保证金比率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具有杠杆效应, 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控应成为中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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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太峰.关于建立股票信用交易制度的思考[J].财贸经济, 2002, (7) :11-14.
8.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创新思考 篇八
关键词:融资融券 监管 创新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
自试点以来,我国融资融券取得了可喜进展,获得了积极成果。融资融券业务量稳步增长,交易量逐步递增。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25家试点证券公司1980家营业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融资融券开户客户超过10万人。沪深市场融资融券余额共计382.07亿元(其中,融资余额为375.48,占98.28%),比2010年12月31日的127.72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比高达99.91%)增长了1.99倍。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
1、融资融券业务呈现严重的发展不平衡。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融资交易余额占两融交易余额的98%以上;融资累计交易金额也占两融累计交易金额的95%以上。由此看出,融资业务比重过大,融券业务比重过小。通过对美国、日本、香港等多个成熟市场融资融券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结果表明尽管融资交易比重会高于融券交易,但是融券业务仍会占据一席之地。例如:在香港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中,融资占主体地位,但融券卖空业务也占两融业务总量20%左右的规模。
2、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仍然相当较小。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在不断增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日均千亿的交易规模来說,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从成熟市场的实践经验来看,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信用交易较为活跃,在市场交易总量中占较大比重。美国和日本信用交易规模占证券交易金额的比重达到16%—20%,我国台湾地区更是达到了30%以上。
二、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方向与业务创新的建议
(一)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了该国选择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因此采用了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相比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发育程度低,并且缺乏健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也较低,因此我国在融资融券模式的选择上,不能照搬美国融资融券模式,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台湾的经验,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模式。在此过程中,要保证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避免日本集中信用下的证券金融公司垄断的低效率运作。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的现状,采取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建立几家资本规模比较接近的证券金融公司,体现市场竞争,使得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提高,并且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
(二)—放宽参与主体资格限制
我国对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标的股票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这使得证券公司只能以数量很小的自有资金和证券向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提供授信业务,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我们应该在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下,适当的放宽对参与主体资格的限制。虽然标的证券的范围已经由原来的90只扩大到278只和7只ETF基金,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股指期货的推出,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可以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对于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得投资者对融资融券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促进股票市场平稳、有序、健康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双向的、且是的投资帮助。
(三)适时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制度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基础性制度,同时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屏障。一方面,较高的保证金比例,虽然可以更有效地防范风险,但是也增加了投资者参加融资融券的隐性成本,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与意愿,限制了市场活跃度,而维持一定的市场活跃度是证券市场实现其资源的充分配置的前提。我国法律规定,融资、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都高于成熟市场的保证金比例,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却远远小于成熟市场。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运行,证监会和证交所等监管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这已经可以从预测,控制,防范多个方面来降低风险,而保证金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是风险的过渡防范。因此,我们在实施证监会和证交所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应该合理地利用保证金比例这一杠杆,适当地调整保证金比例,从而有效地放大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拓宽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渠道,进而提高交易活跃程度。
(四)完善融资融券监管制度
美国、日本和香港等成熟市场都对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等作了具体和细致的规定,政府、立法部门、证监会和证交所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形成了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化发展的局面。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缓慢,市场参与主体自律性差的现状,我国更应该事先制定详细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我国的法规结构设计应结合我国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建立三层监管架构。第一层是中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管理监查,并严格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型的交易活动要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第二层是证监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三层是证交所和协会作为自律机构,也从自身角度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三者紧密联系,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降低融资融券的风险,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合理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制度氛围。
三、结语
总之,通过市场与制度的不断努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必将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聂庆平.融资融券试点情况与转融通业务[J].中国金融,2011年第20期:38—41.
9.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选择标准 篇九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10.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十
财政部会计司网站
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拉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开展该业务的券商,深成指成分股和上证50成分股成为首批入围的标的证券[1]。截至4月20日,两市累计融资融券交易总量已达19,438.01万元,其中融资交易火爆(19,255.42万元,占比99.06%),融券交易冷清(182.59万元,占比0.94%)。我们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后,对其涉及的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现阐述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及其特点和作用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通常还包括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根据我国2008年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须为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但是,我国证券金融公司[2]尚未成立。因此,试点阶段证券公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兼具资金融通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特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贷方”),投资者是借入方(即“借方”),“融资”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而言的。融资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客户融得资金须以购买证券为前提;融券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融券交易中的交易标的不是资金而是证券。一笔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通常既包括资金或证券的借贷业务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收付,也包括委托代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佣金和手续费的收付。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和证券经纪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四方面作用。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价格,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三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四是融资融券业务拓宽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
二、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背景
融资融券业务在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国金证券对全球范围内37个证券市场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35个证券市场建立了融资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而且绝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在推出股指期货业务之前先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我国于今
年3月31日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后,4月16日开始推出股指期货业务。不少研究者指出,融资融券业务是建立做空[3]规则的必然安排,而缺乏做空机制将使得投资者只能从股价上涨中获利,进而导致证券价格的非理性上涨和随之而来的非理性下跌。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例如,我国1998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证券市场一直存在强烈的融资融券需求。因此,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而在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随后,证监会于2006年6月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经历了一年多的试点筹备工作后,融资融券业务最终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
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在市场发育尚未成熟、监管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滋生股价操纵行为,增加股市波动幅度,引发金融风险,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我国监管部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严格遵循“试点先行、逐渐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对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严格控制。《试点办法》和证监会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均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资质等有一定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业务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开始前,证券公司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由证券公司对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约定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等。
发生融资融券业务时,客户向证券公司发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证券公司审核买入或卖出的证券是否在标的证券范围内、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的保证金是否充足。如果满足条件,证券公司应当代客户买入证券或卖出证券,并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融资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垫付。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价款应当做为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成交后,证券公司逐日盯市,核算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的担保品整体价值,当担保品价值低于规定水平时,要求投资者补足担保品的价值。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担保账户中超过维持融资融券担保规定水平所需的部分。投资者需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归还所融资金或证券,并支付相关利息和手续费用,一般不能展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除外。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关于标的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来自于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为避免价格过度波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通常会选择股本规模大、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业绩稳定、波动幅度不大的股票以及基金、债券作为标的证券。深交所第一批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深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40只),上交所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标的证券范围随成分股的调整而调整。
2.关于初始保证金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
[4]不得低于50%。当保证金以证券充抵时,需按照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深交所和上交所均对可抵充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包括A股股票、基金、债券,但不包括权证和特殊处理的股票)及其折算率的上限做了规定。
3.关于担保维持与提取
在融资融券期间,投资者需维持的一定的担保比例。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的比例[5]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而且补足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作为担保物进入“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当维持担保比率超过300%时,投资者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率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融资融券规模限制和融券申报规则
深交所和上交所均规定,单只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即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限制过度投机带来的波动。当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低于20%时,恢复融资融券交易。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该规则通常被称为“报升规则”,旨在防止空头恶意打压股价。
5.关于强制平仓
如果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卖出客户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借资金和证券,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四、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既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贷交易的特征,而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贷标的不是普通资金而是证券,属于金融创新。但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融资业务其实是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
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资金借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因此,只有证券借贷业务属于新业务。
在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仅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借给客户,并收取利息费用的业务,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身向证券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因此,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均有相应规定,现将涉及的主要业务适用现行会计准则情况分述如下:
(一)融资业务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融券业务
根据《试点办法》,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在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借给客户,约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客户需归还相同数量的同种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属于金融资产转移。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结合《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判断融出证券是否应予终止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融券业务期间,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三)担保物及其处置
客户申请融资融券时,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融资融券期间,客户需要根据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及时弥补担保物,以维持一定的担保比例。根据《试点办法》,用作担保的资金和证券分别计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除结算、收取应归还的资金或债券以及违约处置担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能动用这两个账户。
根据《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未发生例外情形,证券公司无权处置担保物,与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未转移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应当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如果客户到期无法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处置担保物(担保物的处置以偿还借出资金和证券及相关利息、佣金和手续费用为限),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标的证券是指融资可以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可以卖出的证券。
[2]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文件已上报国务院,但尚未获得批复。
[3]买空是指投资者在自身没有资金时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卖空是指投资者在自身没有证券时借入证券卖出。不借入资金就买入证券称为“裸买空”,不借入证券就卖出证券称为“裸卖空”。
[4]融资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卖出证券价格)×100%。
1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仓储物流物流融资管理机制权衡分析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a)-0210-01
1 前言
由于银行、物流企业、融资企业合作三方处在三个不同的行业领域,其经营目的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必然造成了三方的关系是既合作,又存在矛盾和差异的。故三方合作关系的建立是在三方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的,这就需要三方在各自的利益诉求上进行妥协及退让,站在更高的共同利益的角度,以谋求合作的产生。
因此,三方合作的管理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过程。其管理的范畴跨越了企业的边界,建立在物流过程各个节点企业所构成的“虚拟组织”之上,具有系统的自组织自相似性、整体性、有序结构性、开放性与动态性等特征。
2 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的管理机制探讨
从某公司的角度来说,作为三方合作中的一员,其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系统是三方合作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跨企业边界的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开放性与动态性兼备的系统管理过程。
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的系统平衡并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动态管理过程。某公司物流量、组织方式、资源、技术和能力等的变化,都将造成该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的非线性变化。系统在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下,随时间的变化由一种稳态跳变到另一种稳态,呈现出非线性的动态平衡特征。
由于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结构是一个开放的动态有机整体系统,并处于另一个更大的系统中。它具有多层次结构管理的复杂性、开放系统管理的复杂性、动态管理的复杂性和行为管理的复杂性等,呈现的是非线性动态特征。因此,不可能用传统的线性方式来描述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的管理模型。而只能通过建立量化模型,利用计算机仿真方法模拟不同策略下现实系统的行为模式,帮助人们了解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管理动态行为的结构性原因,从而分析并设计解决动态复杂问题和改善系统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绩效的解决方案。
3 合作各方管理目标的差异与利益权衡分析
由于融资需求企业、物流企业及金融机构分别处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其经营目的不同,所以,必然造成了三方的关系是既合作,又存在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作为物流企业,某公司的在仓储物流融资业务上的管理目标为:一方面,设立与仓储物流融资业务相匹配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体系,以实现其经营目标并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还必须权衡三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平衡各方利益后,从大局出发,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以保证虚拟组织的共同利益。这样的权衡实际上并不是物流公司所特有的,而是合作各方,包括银行、融资企业都采用的管理策略。同样,这一目标的管理范畴跨越了企业的边界,建立在物流过程各个节点企业所构成的“虚拟组织”之上,所以具有系统的自组织自相似性、整体性、有序结构性、开放性与动态性等特征。
总之,每个参与方都必须在本公司利益和三方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使合作得以进行。当然,如果某方在三方合作中起主导地位,其谈判和要价能力比其他方强的话,支点就可能向那方倾斜,以使系统维持的平衡状态。
例如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都盼望通过物流融资的手段得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金;而在物流行业中,由于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物流企业迫切地希望开拓新的市场以维持生计,这样融资企业和物流企业就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谈判能力自然不如金融机构。那么,有利的合作约定必然向强势企业,即金融机构倾斜。于是,对于融资企业,他们只能接受相对较低的质押率:而对于物流企业,也只能接受一些本来他们并不一定能很好防控的风险。
4 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的管理模型分析
从三方合作的角度分析了合作各方在管理目标上的权衡后,接下来我们运用质量管理中的过程方法分析一下该公司在仓储物流融资业务中的管理机制。过程方法中把过程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COP过程、SP过程、MP过程。在该公司仓储物流融资业务的管理中,这些过程分别如下:
COP过程即以顾客为导向的过程,指那些通过输入和输出直接和外部顾客联系的过程。这些过程主要包括传统的物流服务和基于三方的物流监管服务。传统的物流服务如仓储服务中的入库、出库、装卸、盘点、在库管理;运输服务中的运输过程、在途管理、单据流转、保险等,涉及外贸的运输还包括报关、报检等服务。物流监管服务包括协助确立质权、质物监管、重要单据管理、质物信息提供、针对质物的专属出入库流程及台帐等。
SP过程为支持过程,指支持COP过程实现的过程。为了使监管服务顺利开展,对监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对计量设备和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必要维护;使用能满足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对项目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和改进等都是必要的支持过程。
MP过程为管理过程,指顾客导向的输入和输出交接处或COP过程与过程之间的过程,如管理评审、资源配置、更好地管理融资物流项目,评价和控制而设立的机制,对公司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数据分析等。管理过程是为了对服务质量、盈利情况进行整体它从宏观的角度为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要滿足银行的监管需求和融资客户的融资及物流需求,物流公司必须在质物监管和传统的物流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服务。同时,为了使服务过程顺利,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资金配置、服务质量控制等支持过程和管理评审、资源配置、数据分析等管理过程都必不可少。只有当所有环节紧密配和,形成畅顺的、不断适应市场和环境变化的良性过程管理机制时,才能保证客户的需求被满足,从而使客户满意。当任一环节出现问题时,输入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客户就无法获得满意的服务。而客户的不满意,就意味着物流公司客户的流失和销售收入的减少。
5 结语
12.简析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 篇十二
融资融券交易,也叫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简单的说,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基于“证券价格会上涨”这一预期,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品,向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或以自有资金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买进证券的行为称为“买多”。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基于“证券价格会下跌”这一预期,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品,向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在二级市场卖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或以自有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投资者这种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卖出的行为称为“卖空”。
无论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核心内涵都在于一个“融”字,都是投资者以在一定期限内的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的资金或证券借贷行为,所以融资融券的本质就是一种借贷行为,是借贷关系在证券市场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利方面
(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价格发现
证券市场本身是具有价格发现功能的。发达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数量众多,每一名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公开的渠道快速的获得各类市场信息,市场的交易运行机制对每一名交易者都是公正和公平的。在这样的市场中,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独立的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调整和修正,并且做出决策。买卖的双方在竞价交易的过程中,不断的调整自己的预期,修正自己的报价,所以在连续交易的过程中证券的价格真实、连续地反映着市场上最新的情况。这种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中通过高效、竞争的交易运行机制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的过程就是所谓的价格发现。
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进一步强化了交易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融资融券能否获利完全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某时点上证券价格预期是否准确,一旦有信息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会传递到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反映出来。市场传递信息的滞后时间与信息的类型和投资者根据信息所做出的预期相关。一些诸如加息、印花税调整等当明确而清晰的信息滞后期较短,甚至第一时间就可以做出反应;而类似对调控政策的预期、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等一些模糊信息,传递的滞后期可能较长。一般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在信息获取、交易速度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所以相比较而言中小投资者利用模糊信息实现操作策略的可能性更大。
融资融券机制的引入,让交易价格中融入更多的信息,从而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相比在价格发现功能上更近了一步。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对证券的未来价格的预期是看涨的,所以当某一证券价值被市场低估时,投资者就会通过融资买进该证券,从而促使证券价格上涨,当价格达到或超过证券正常价值区间时,融资买入者会反向卖出所融入证券,从而获利并偿还融入资金;反之,融券交易者会在市场过度投机时,选择价格暴涨并偏离其实际价值的证券融券卖出,从而导致其价格下跌,直至回到正常股指区间以下,此时融券卖出者可以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买入并偿还所借证券。可见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有效防止证券价格过渡偏离其正常估值区间。
一般融资融券业务中,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且通常融资融券还会受到期限限制,出于成本和期限的考虑,大多数融资融券交易者都是中短线交易者。当市场在短期内出现价格的非正常波动时,通常会有大量中短期融资或融券获利者采取反向操作获利离场,从而能够有效熨平价格的震荡幅度,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
融资交易的开展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加大资金供给,从统计数据看,从2010年3月31日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后沪深两市融资交易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5年二季度一度达到两万亿以上,即使是市场低迷的三季度也保持在万亿左右;从国外的市场数据可以看到,在欧美市场上,融资交易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而台湾地区市场的这一比例甚至能够达到百分之四十。从另一方面看,融券交易中融券卖出的行为明显起到盘活存量证券加大了短期证券供给的作用。
另外,无论是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都是中短期内一买一卖或一卖一买成对交易的,这一特征在中短期内增加了交易的频次,同样起到增加市场交易量的作用,从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活跃度,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投资者操作策略选择
投资者可以通过自有资金买入或自有证券卖出操作与融资融券操作的不同搭配选择形成不同的操作策略。单一策略中,可以通过融资买入后卖出或者融券卖出后买入的策略通过财务杠杆放大价差收益。
多空策略中,投资者可以在融资买入看多证券的同时融券卖出看空的证券,并且通过调整多头与空头的比例调整锁定收益的空间。当预计证券价格日内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采取先买入后融券卖出再以券还券或先融券卖出再低价买入还券的T+0操作实现当日锁定收益或亏损。
配对交易策略的特点是无论市场行情是上涨、下跌还是震荡都能获得稳定的收益。其中差异配对主要关注资产的差异性,寻找价差趋于扩大的配对组合进行操作,买入强势证券卖出弱势证券获取收益;协整配对注重资产的协同性,力图寻找价差趋于缩小的配对组合进行操作,买入弱势证券卖出强势证券获取收益。
(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投资者风险管理
传统的证券现货市场基本都是只能做多无法做空的“单边市”状态,因为缺少做空机制,所以投资者只能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价差收益,而这种收益模式完全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市场的准确判断,一旦投资者判断失误则只能追加资金补仓或眼睁睁的看着证券被套牢,期待早日解套,即使有投资者顺势而为,在下跌过程中不断卖出止损或者卖出后在更低价位处买入扩股,但依然要承担踏空的风险。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后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对不同操作策略的选择及时锁定收益或亏损,从而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
(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改善盈利模式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业务的引入成为盈利的又一重要渠道。以往,投资者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盈利模式只有两种,一种是获取分红派息,另外一种就是期望通过股票价格波动而低买高卖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后,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上涨的过程中借助杠杆效应放大投资收益,而且还可以在市场下跌过程中通过融券卖出的高卖低买操作同样获取价差收益。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自有资金以及自有证券的应用开辟了新渠道。当前国内各个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在百分之八以上,而融券利息则能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可见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除此之外,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还要按照经纪业务的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佣金。所以,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仅拓宽了业务范围,吸引到更多的客户群体,同时增加了利息和佣金两项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三、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门槛较高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取得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存在硬性规定,即资金量要求达到五十万人民币以上,此外还要求开户年限达到半年以上。仅最低资金量一项指标就把融资融券交易限定成为“有钱人”的游戏,设立这一指标的初衷是为了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提出要求,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要求融资融券账户余额始终保持在五十万以上,所以很多投资者在取得融资融券资格后账户余额并非一直保持在五十万以上。因此这一指标的设置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反而将大量普通大众投资者排除在外。
(二)信用交易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交易本质决定了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杠杆获取更大的收益。无论在融资还是融券交易中,由于保证金的存在,只要投资者能够正确地预测市场走势,就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担保品或保证金获取成倍甚至数倍的融资或融券,从而获取的收益被成倍的放大。反过来,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当市场走向与我们的预测相反时,我们的损失也同样是成倍放大的,甚至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者还要面临因强制平仓而血本无归的惨境。所以,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首先想到的不应该是收益的多少而应该是自己能够承担多大风险,并为此设置合理的止损线。
(三)融资融券费率较高
如前所述,融资融券业务的本质是一种借贷行为,而借贷关系的前提是以债务方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当数量的利息作为前提条件的。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利率普遍在8.6%左右,融券利率则达到10.6%的水平,此外有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收取的交易佣金达到千分之一,这一费率水平远远高于普通交易中万分之二点五的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如此高的交易成本成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有效刺激融资融券交易的活跃度是不利的。
(四)融资融券交易部分交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健全完备的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可以有效的稳定市场,防止非正常、非理性的市场波动;可以合理而有序地增强市场流动性;可以促进市场信息的快速传递,高效准确的形成证券的市场公允价格。目前我国的融券卖出申报中还不接受市价委托,而且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格,这一规定虽然可以有效控制融券卖出风险,但同样限制了交易的活跃度,如果交易不能及时完成投资者将面临被要求追加保证金,进而会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这样会使得投资者交易意向降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对单日价格进行了涨跌停设置,但是在极端的市场行情下依然无法有效抑制投资者过热的头脑,在融资融券的助涨助跌作用下涨跌停制度形同虚设,在过去的极端市场行情中甚至出现了千股涨停和千股跌停的“奇观”,所以合理借鉴国外市场的成熟经验,引入熔断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五)融资融券业务对比失衡,融券业务发展缓慢
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验看,融资业务规模与融券业务规模相比保持在四到八倍属于合理区间,然而我国的融资与融券规模比例远远大于这一比例区间。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期失衡严重阻碍了市场做空机制的发挥。由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在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历史日均换手率、历史日均涨跌幅等方面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所以符合条件的标的证券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对融券业务来讲,标的证券数量的稀少直接导致了融券业务规模较小,从而业务发展缓慢。
四、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交易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门槛
参考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降低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硬性标准,以考虑将投资者的资金准入门槛设定为十万到二十万之间甚至可以更低,这样可以使得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来,聚少成多可以有效提高市场活跃度。而由于降低资金门槛带来的相应风险可以通过,对不同资金量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保证金比例来加以规避。
(二)合理降低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成本,本质是一种资金借贷成本,是债务方所借入资金或者证券的价格。利息成本的高低体现的应该是市场自身的供求状况,融资融券利率应该由市场供求决定,所以应该逐步完善市场定价机制,避免过多行政干预。在市场定价机制形成完善的初期,我们可以考虑参考借鉴国外成熟市场融资融券相关费率的收取经验,可以考虑针对不同投资风格的投资者采用不同的融资利率,交易不频繁的长线投资者采用相对较低些的利率,而对短线投机者则采用较高的利率,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投资者的平均交易成本,兼顾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投资者整体参与交易的意愿,进而显著增加交易活跃度。
(三)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标的适当放宽,有效扩大融券业务券源
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但采取过高过严的界定标准选择投资标的又会限制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影响市场的活跃度。所以在标的证券的选择上可以把范围适当放大,除了绩优股外一些业绩稳定、经营状况良好的非绩优股也可以纳入考察视线。在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成熟后甚至可以考虑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只规定一些明确的不适合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除此之外都可以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这样可以把大多数上市公司证券纳入到融资融券业务中来,特别是有效扩充了融券业务的券源,对促进融券业务规模起到积极作用。
(四)引入熔断机制,防止价格剧烈波动
熔断机制是当市场出现大幅波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是指对某一证券价格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当证券价格达到熔断点时,系统自动暂停交易,暂停时间结束后再继续恢复交易直至达到涨跌停板或收市。熔断机制的设立相当于在市场交易中设置了一个“减震器”,是在涨跌停板制度触发前设置的一道过渡性闸门,其作用有三个:一是在暂停交易的时间里为市场提供短暂的冷静期,二是可以通过熔断价格向投资者提出风险警示,三是为有关方面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有力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五)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作为发展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要环节,无论证券公司还是证券交易所都有必要也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投资风险教育。要让投资者深入理解融资融券的内涵,熟悉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则,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正确掌握投资策略也手段,合理安排投资结构,科学理性的做出投资决策。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要常抓不懈,高素质的投资者群体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摘要:本文从介绍融资融券交易着手,深入剖析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对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客观实际分析了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融券,交易成本,熔断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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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艳峰,秦子甲.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保证金的法理基础与创新应用[J].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第2期
1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授信的研究 篇十三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对客户授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融资融券作为一种信用交易,其中第一位就是客户授信。在对融资融券客户授信的研究基础上使得证券公司在控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上具有可能性,并对我国进一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1.概述
1.1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是指客户从证券公司借钱购买证券或借进证券卖出的一种交易行为,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证券融资融券包括金融机构对证券经纪商的融资融券和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本文的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具体来讲,当客户对某支股票看涨,却缺少资金时,他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这支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再卖出这支股票获得收益,就是融资。当客户对某支股票看跌,却没有股票去卖时,他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这种股票卖出,等股票处于低位时买入该支股票还给证券公司获取收益,这是融券。
1.2 证券公司客户授信
客户授信首先来源于银行的信贷管理,授信是商业银行对目标客户做出的贷款承诺。证券公司的客户授信是在证监会允许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后出现的。证券公司对授信额度的定义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投资者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
2.证券公司客户授信必要和可行性分析
2.1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在分析时发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面临如下几个风险①:一是业务规模过度扩张风险。二是强制平仓引起的法律纠纷风险。三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四是客户信用风险。五是信用扩展引发的金融风险。
2.2 客户授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即使在制度相对完善的证券市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避免风险的首要内容就是提高投资者投资经验和风险调控的能力,以及高要求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来看,防范证券公司风险要先做到:一是完善信用账户的征信评估。此时证券公司必须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对于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证券公司必须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征信评估和检查;二是制度精确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对于信用交易而言,客户能够融资的金额或融券的数量根据客户的保证金余额计算;三是规定客户融券卖出和融资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有关规定的融资融券证券范围。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客户授信尤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2.3 客户授信从了解客户开始
2.3.1 不同纬度的客户分析
在经济生活中对任何企业客户都是最宝贵的资源,那么如何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就是每个企业需要考虑的事情。而证券公司了解客户可从以下方面开始:一是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资产规模等。二是对客户的投资习惯进行了解。三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解。四是对客户进行纵向比较。五是对客户进行横向比较。
2.3.2 按业务风险对客户分类
营销学告诉我们,不论是对客户开展个性化服务,还是将有限的资源在不同用户间进行有效率的分配,第一步都需要了解客户,细分市场,然后才能对不同的客户分配不同的资源、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从而制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和费率等。由于各证券公司的客户基础、所处竞争环境不同,对不同维度的客户分类标准必然也不同。一般说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第一,按客户价值含量分类;第二,按核心客户分类;第三,按客户交易能力分类;第四,按投资周期偏好分类;第五,按客户持仓品种偏好分类。既然有这么多种方法可以将客户分类,那么就应当考虑和融资融券业务最有关联的分类方法,即按业务风险对客户分类。
3.客户授信策略的构架
3.1 从客户交易记录到客户得分
分类客户依据的是证券公司记录的客户以往交易记录,考虑到分类指标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关联程度,现有的客户记录和证券公司现有的技术水平,对客户分类可从客户的交易风格入手。从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来讲,理想客户具有如下特点:(1)资产规模适中;(2)投资交易活跃;(3)投资经验丰富;(4)交易额度和频率适中;(5)具有良好持仓风格;(6)操作规范,没有违规记录。
3.2 客户评级的分析
上面已经说明了证券公司如何对客户进行分类,分类后就要给客户打分,就是进行客户评级。
客户打分,第一步是单个指标打分,第二步是将各个指标加权得总分。对此,需要考虑三个问题:首先,确定统计得到的数值对应什么分数。其次,要考虑要不要归档化的问题。所最后,要考虑怎样给各个指标赋权重。
3.3 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
经过客户分类和客户评级后,需要授信的客户就有了具体的分值,比如90分。那么赋予90分的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为多少?这是客户授信策略的最重要的一步―客户授信。
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一定要包含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费率和利率。在研究如何确定授信额度时,显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对融资融券合同有重要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的是“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初期只有少数优质证券公司被批准可以开展试点。所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资源在不同的营业部、不同的客户之间分配要有策略。显然,在开始时这种预期不会很准确,可能会有资源闲置或资源分配不足得问题。但是随着业务的运行,历史的资料会使预期越来越准确,资源的准备会与客户的需求基本匹配。
结论
以上分析的客户授信策略,从理论上解决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客观数据为依据能更好地规避、控制和补偿风险,为证券公司客户授信提供了很有益的帮助。当然,该客户授信策略还存在改进的地方:
(1)如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1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十四
第一条 为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以及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自治区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股权”是指:在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股权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第四条 出质人、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其中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前,应向股权中心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
第五条 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应当向股权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
(四)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
(五)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股权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登记托管系统的登记事项,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股权质押报告函》包括以下事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持股比例;
(四)出质股权的权属状态。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股权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报告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凭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质押登记通知书》,在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质押设立冻结手续,股权中心在股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质押设立冻结通知书》。
第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后,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质押同步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注销或撤销登记后,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解除冻结手续,股权中心在股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并向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出具《解除股权质押冻结通知书》。
(一)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十一条 股权中心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系统中,供相关当事人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股权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5.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十五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 会计信息披露依据规范不具体。
受现行会计准则与相关规范对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信息处理与披露范围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影响,导致各家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披露程度与会计信息处理办法不一。比如有的证券公司认为所融出的证券可以作为一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是证券公司持有的金融性资产的一部分;在比如证券公司对资产减值的计量方法上,光大证券公司就按照会计准则将融出资金余额与融出证券余额以成本计提1%的方式来统计减值数量,而海通证券则根据年度融出资金与融出证券余额的公允价值与资金下调趋势来确定减值损失的具体数额。这种不同的会计信息处理方式不仅不能准确反应映证券公司年度利润的数值,而且使各年度的信息缺乏可比性。
2. 融资融券会计信息披露程度不一。
证券公司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披露信息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对各证券公司经营状况的评价与正确的判断,这对投资者严重不利。如前面所提到的,在年度会计信息披露中,六家证券公司中只有光大证券将融资融券业务的期末余额总量、年利息收入与当前现金流总量进行单独列项与披露,而其余五家则将这些会计项目合并起来;光大证券在会计信息附注上对业务信息披露的比较全面,会计报表中将该业务融出资金与融出证券的余额、减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息总额、先进流总数等进行了详细的披露,而其余五家证券中,海通证券并没有披露业务保证金情况,中信与广发证券只是披露了期末融出资金与融出证券的总额以及产生的利息和现金流总量。
3.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信息披露比较单一。
我国最新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明确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信息的披露规范,具体为:(1)描述性信息。具体包括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风险管理目标及风险发生后企业采取的措施等;(2)数量信息。包括证券公司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风险造成的现金流分布、风险集中等情况;(3)操作风险信息。主要是描述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因操作不当、管理不佳、制度不全所引起的风险。
证券公司在展开融资融券业务时,所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流动风险,而六家证券公司大多只披露了信用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其余两种风险几乎不描述或者只描述一种,比如六家证券公司中,只有方正证券描述了信用风险与流风险信息,但是对操作风险没有进行披露,这表明证券公司在风险信息披露上还比较单一。
二、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
1. 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处理方法与信息披露制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市场信用与交易方式的变更有较大联系,目前会计信息监管部门尚且不能对此类业务的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能参考现有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来进行管理。所以,在完善信息披露对策上,应从制定规范上入手,对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明显争议的会计处理项目进行规定,比如对证券公司融出资金的股票种类进行规定,规定融出资金总额、提减值条件及比例。另外,还要规范信息披露的标准与程度,信息的质量必须满足及时、客观、真实等基本要求。
2. 增加业务信息披露内容。
为了提高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要求在会计信息披露上,证券公司应将年度融资融券的余额、产生的利益、流动资金总量在会计报表中单独披露,方便投资者使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可以参照广大证券,在资产负债表中明确标注“融出资金”与“融出证券”的余额;利润表上设置“融资融券净收入”;现金流信息中设置“业务净增资金总额”、“业务净减少总额”,显示证券公司实际现金流情况。另外,在报表附注上,还要统一披露信息,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背景、未来发展趋势等,对财务信息进行解释与补充;另外,还要披露会计信息所遵循的相关政策与会计估计方法,包括设置担保物条件、保证金比例,减值确定等。
3. 完善业务风险披露内容。
证券企业在披露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信息时不但要披露信用风险,还要披露操作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息,流动性风险可参照方正证券流动性风险披露方法。操作风险则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表明风险产生的原因,比如内部人员操作适当、系统失灵等。另外,在风险信息披露上,还要做好风险的定量与定型分析,比如信用风险可以建立信用评级系统,评价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风险则可以根据流动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判定,操作风险采取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来评价操作风险这项指标。
三、结语
总之,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重要的业务,在该业务的年度会计信息披露中,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依据,相关监管部门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证券企业要不断增加业务披露的内容与业务风险披露,使信息披露的质量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薛超,武彰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4):176~177.
16.融资融券概述 篇十六
在股市中有许多的技巧,在实践中咱们要学会使用,这儿真牛所配资平台就和我们一同共享一些网上的股票配资中股票投资的实战技巧:
1.不要盲目杀跌。在股市暴降中不计成本的盲目斩仓是不明智的,止损应该选择现在浅套并且后市反弹上升空间不大的个股进行,关于现在跌落过急的个股,无妨等候其呈现反弹行情后再择机卖出。
2.不要急于挽回损失。在暴降市中投资者往往被套严峻,账面损失巨大,有的投资者急于挽回损失,随意添加操作频率或投入更多的资金,这不仅是徒劳无益的,还会形成亏本程度的加剧。
3.不要过于烦躁。在暴降市中,有些新股民容易呈现妄自菲薄,乃至是破罐破摔的斗气式操作。但不要忘掉, 人不管怎样气愤,过段时间都可以停息下来,而假如资金呈现巨额亏本,则是很难补偿回来的。所以真牛所配资平台认为,投资者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拿自己的资金账户出气。
4.不要过于惊惧。在暴降市中,惊惧心情是投资者最常呈现的。其实,股市有涨有跌,有慢就有快,这是很天然的规则,只需股市一直存在,它就不会永久跌下去,终究会有上涨的时分。投资者应该趁着股市低迷的时分,认真学习研讨,活跃选股,及早做好迎候牛市的预备,避免行情转好时又犯追涨杀跌的老毛病。
5.不要过于悔恨。悔恨心思常常会使投资者堕入一种接连操作失误的恶性循环中,所以投资者要赶快脱节悔恨心思的桎梏,在失利中罗致经验,进步自己的操作水平,争夺在之后的操作中不犯过错或少犯过错。
6.不要急于抢反弹。在跌势未尽的行情里,抢反弹如同是“火中取栗”,稍有不小心,就有或许引火上身。真牛所配资平台认为,当时的市场环境不存在踏空的或许性,投资者千万不要由于贪心反弹的蝇头小利而冒被深套的风险。
股票配资和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股票配资和融资融券区别
杨方股票配资问大家个问题:同样是借钱炒股,股票配资公司推出的配资炒股业务和券商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为何有着很大的差别?下面就是答案。
从资本概念上分析股票配资与融资融券,股票配资是股票配资公司为股民在无需抵押的情况下提供炒股资金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业务;融资融券则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但是在融资融券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限制,以下是两项业务的不同点对比:
股票配资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和股票配资的区别(括号里的内容是与股票配资的对比):
第一:开户必须满18个月(股票配资公司提供的配资炒股业务并无此限制)。
第二:市值最低50万(股票配资公司提供的融资炒股业务并无此限制,一般是1-5万起配)。
第三:只有上证50只与深证40只共90只股票可以操作同样会被机构操作。(一般配资公司对于ST,创业板规定是不能交易的,对新股及小盘股会有一定的要求,但股票配资公司对股票的限制条件要比融资融券宽松的多)
第四:融资额度只有25%(不同的股票配资公司对配资比例要求不同,有的是按照1:3,有的配资比例会更高)。杨方股票杠杆平台建议大家来关注下。
第五:费率高分别为7.86%与9.86%(手续简便费率低)
第六:最长期限6个月必须交割(现在部分股票配资公司对合作时间有所要求,要求必须要做够3个月,也有部分股票配资公司没有这个限制,一个月起。比如,天臣投资合作都是以月为单位合作的,还有的极少部分股票配资供公司采取按天收费的形式)。
第七:平仓线较高最大限度不允许低于175%(股票配资平仓线有2种,一种是自有资金亏损到70%左右是要平仓的,另一种是整个账户到股票配资公司出资的110%左右时要平仓)。
第八:需要提交足额的担保物(股票配资公司提供的融资炒股业务并无此限制)
股票-融资融券风险有哪些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那什么是融资融券风险,融资融券风险有哪些呢?关于融资融券风险有哪些,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融资融券风险
作为一项市场制度建设的完善之举,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接下来具体的说一下融资融券风险有哪些。
融资融券风险有哪些?
1、利率变动的风险。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和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
2、因投资者自身突发事项引发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这是必须要了解的融资融券风险。
3、标的证券突发事项引起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须高度关注与证券公司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4、通知送达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投资者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是要特别注意的融资融券风险。
5、资料信息保管不当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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