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文

2025-03-06

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文(精选10篇)

1.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文 篇一

篇一:009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第九编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考试复习材料:

?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 ?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09?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10?8号)第一章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 第一节 保险条款审核依据 了解:

1、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05年保监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

2、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1)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2)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

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

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保险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4)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法律方面的责任。

5、条款报备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监会按照财产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报批类条款、报备类条款作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报批类条款:应当经过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报备类条款:报备类财产险条款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报备类人身保险条款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6、条款违法的后果。

第二节 保险条款的构成 了解:保险条款的构成要素

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一般记载如下事项,一些具体信息则在保险单及其他单证中载明:

1、总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条件;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计算方法;

6、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法律适用、争议处理规则;

10、解除保险合同规则及退还保险费计算办法等。

上述内容属于一部完整的保险条款所应当具有的一般性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增减。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可能会对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人身保险中可能会对受益人确定及变更规则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章 保险条款审核具体要求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审核要点 了解: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的审核要点。

1、保险标的:

由于企业财产种类繁多,价值确定方式和价值量相差较大,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因此,企业财产有的是可以承保的,有的是不可承保的。与之相应,企业财产可以分为一般承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但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可以只规定一般承保财产,而不规定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1)一般承保财产

即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风险要求和保障范围的企业财产。要求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2)特约承保财产

对于价值较难确定,或者风险较为特殊的企业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承保的,但也可以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较难确定的,还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的价值),从而也纳入保险保障范围。(3)不保财产

有些企业财产不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风险要求,不在该特定险种的保障范围之内。不予承保的原因可以是: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道德风险极大难以控制、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险种的保险标的等等。

2、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责任的约定必须界定清楚,含义明确。对于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以及与通常理解不一致的用语,必须对其含义作出清楚明确的界定。企业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承保风险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1)、采取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2)、施救费用赔偿责任(责任3)。应注意,在我公司现行条款体系中,责任1和责任2 是作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而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责任3则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3、责任免除: 一般可分为原因除外、损失(费用)除外和其他除外三部分:(1)原因除外

a、由于保险人要援引“原因除外”所列原因而免除责任,需要证明“原因”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一些很难证明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项目,需要从“原因除外”中剔除,而作为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免责“情形”列入“损失(费用)除外”项下或单列一条“除外情形”。b、“原因除外”一般应包括常规除外原因(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与特定保险条款风险选择与控制、费率厘定因素相关联的其他除外原因。列举除外原因要明确、全面。

(2)损失(费用)除外

应注意明确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3)其他除外

与特定险种相关联、又不能归入“原因除外”和“损失(费用)除外”的其他除外情况,可以归入此类。

4、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1)保险价值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值)、出险时的重臵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或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其他价值。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性质、通常价值确定方式等选用合适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以统一选用一种方式,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选用不同的方式。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需要注意:由于企业财产保险在理赔处理中首先需要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加以比较以确定是否足额投保,并且不足额投保的一般将比例赔偿,为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参照一定基础自行确定,而不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也不由投保人确定后再经保险人确认。

(3)免赔额(率)

为控制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可以约定免赔额(率)。由于免赔额(率)与最终赔偿金额密切相关,并且还会与适用保险费率相联系,因此要注意免赔额(率)要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5、保险期间

(1)由于财产保险一般均为短期险种,大多为一年期险种,当然也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于一年的保险期间,因此需在条款中明确:“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公司以前的条款习惯称之为“保险期限”,为与?保险法?表述一致,在对以前的条款进行修订的时候,应注意将“保险期限”修改为“保险期间”。

6、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该条规定予以审核。(2)保险费交付义务 a、根据公司现行条款的约定,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以一次交付为原则,以分期交付为例外,并且分期交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应注意条款的表述要与此保持一致。

b、关于违反交费义务的后果。一般应约定为“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做出不同约定,但要注意明确、公篇二:各类常见经济合同审核要点 常见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予以说明,供相关审核人员参考。1生产采购类:

1.1生产采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同:(备注:上表中采购框架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不可长期授权。)1.2物料采购类合同:

1.2.1框架协议及日常采购合同:(备注:对于框架采购协议需提供经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等签批文件。日常采购合同需提交经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等文件。上表中财务部门含有结算部门,下同。)1.2.2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无论是采购还是对外委托加工都需要在采购、委外加工合同中或单独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证协议出采购部门、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核: 1.2.3采购业务如涉及保密信息,需签订保密协议,相应的保密协议的审核应关注以下方面:(备注:对于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2产品销售类:

2.1产品销售类合同涉及产品销售合同(含**商品材销售长约)、产品质保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2.2产品销售类合同:

2.3对于涉及签订品质保证协议或者售后协议,业务、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或售后服务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审核: 3工程施工类合同

3.1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涉及下列合同:(备注:日常审核中,除咨询服务类合同及零星工程类合同外,其余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3.2基建类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涉及专业性强,风险较大。对于此类合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正文通用条款逐一审核,涉及语句定义和合同文件、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其他。除通用条款的审查外,还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需要、项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特殊的控制措施已经在合同中予以了反映。

此类合同在项目公司审核后,还需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财务及法务部门予以审核。财务和法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商务条款、法务条款进行例行审核外,工程管理部主要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审核。集团工程管理部针对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关注以下几点:(备注:此类合同提交集团审核时,需同时提交前期已审核通过的项目策划及招评标文件。)4其他业务类合同

4.1其他业务类合同涉及物流运输合同、仓储租赁合同、运输保险协议、委托加工合同、模具制造合同、印刷服务合同、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生产性)、维修保养配件采购合同等。部分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举例如下。5财务金融类合同

5.1财务金融类合同涉及:融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理财业务合同(保理、贴现等)、委托贷款合同、债权债务重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等。日常审核中,此类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5.2财务金融类合同审核,主要由融资部门、结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交叉审核合同业务条款,法务审核合同合法合规性。各部门审核中主要应关注:篇三:保单审核报告

目 录

前 言................................................2 审核报告.............................................4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4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5 结束语..............................................10 第 0 页前 言

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受托对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司)08/09财产一切险保单进行审核。

通过与贵司保险管理人员的交流以及对相关保单的审核,我们发现贵司管理者有着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负责保险的有关人员也都非常尽责、敬业。贵司对保险安排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和安排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将全省的资产进行了统一的保险管理,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利于保险管理、利用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的情况;保险合同采用协议保险单的形式而非格式保单,为贵司争取了较优的保险条件。

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贵司目前保险安排尚存在一定改善空间,财产一切险的保单存在技术问题,需要做一定的改善。

我们非常荣幸有机会与贵司进行交流,并对贵司对我们工作所给予的信任表示深深的谢意!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 审核说明:

由于本次保单审核未能建立在对贵司进行彻底的风 险调查的基础上,并且所得资料有限,我们仅能对 现有保单的责任范围、文字表述及费率进行审核建 议。因此,鉴于上述原因,本审核报告具有一定的 局限性,特此申明。? 审核内容: 财产一切险保单 保险单号码:【】 ? 法律依据:

我们在保单审核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

? 审核所需信息资料来源:

本次审核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是通过贵公司提供 的财产一切险保单中获得。审核报告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

1、保险合同主体不全对贵司不利(待完善项)贵司08年财产险保险由三家公司共同承保,原则上保险公司都愿意按份共保,在按份共保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和争议,则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存在不确定的可能。我们建议明确约定所有保险人签署共保协议,细化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索赔服务约定缺失对贵司不利(缺失项)

保险是一种体验性消费。单纯从损失补偿角度来看,如果客户不出保险事故,不发生索赔,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很多问题就得不到体现和检验,而一旦索赔发生,特别是损失巨大或者责任归属难以确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轻易可以利用其先天合同优势地位,解释保险合同条款,而作为合同相对方根本难于和保险公司进行专业上的平等对话,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此外特殊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协议,在查勘、定损、保险理赔单证、公估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细化的约定,使得贵司的理赔工作得到有利的保障。

3、保单注销的相关约定不利于贵司(待完善项)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六条第(四)款保单注销规定“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此条约定对保护被保险人不利。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

(一)主险:财产一切险

1、财产项目确定(待完善项)

说明:贵司保单将贵司资产按账目直接按为“固定资产”投保,这种投保方式过于笼统,会造成不可保、不必保财产(机动车辆、土地)投保或需投保财产(已入库但尚未登记入账的设备、设施)漏保等问题出现。建议:

我们建议贵司以实物形态即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等来描述固定资产的保险项目,或按贵司各类资产的名称来描述投保财产,这样划分有助于我们对特约承保的某些财产的描述,也可以降低财产价值完全依赖资产账册来确定的被动局面。

2、扩展条款(缺失与不合理项)

保单中的条款除了统颁或备案的基本条款外,还有一些扩展条款以适应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和特殊要求,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赔偿基础的问题

现有保单中没有考虑到,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只

2.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文 篇二

收录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保险告知义务概述

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又称说明, 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告知义务人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实际情况, 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所约定的内容, 但它对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 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保险实务中, 告知分为事实告知与意见告知。事实告知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情况的告知, 意见告知是指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情况的告知,

保险告知义务的告知主体应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应为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之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告知义务的履行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前, 但并未对保险人核保时间做出规定, 所以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核保时间。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主动告知制和询问告知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 我国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制。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

保险法要求告知义务人披露的只是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 也就是说, 告知义务人应告知的范围, 主观上为告知义务人已知或应知, 客观上为重要事实。

“已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已了解到的各项情况或事实, “应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其通常业务中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到的情况, 推定其已知, 而不论他是否实际知道。

“重要事实”这一概念源自英国, 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 (1) 被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 并且被保险人被推定为知道其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若被保险人未做这样的披露,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凡能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之事项, 或关于确定是否承保之事项, 均认为是重要情节。”之后该措辞为各国所效仿。

在保险实践中, 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以投保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 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考察。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

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应当参考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 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

1、确有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存在。如果保险人提出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 则必须证明投保方所告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或未告知应告知的事实。在保险实务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情形包括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重要事项没有告知或者作了不真实的告知。对此, 保险人提出主张权利的, 应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属于重要事实。如果保险人提出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 除了要证明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存在, 还要证明这些事实相当重要, 并且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是否承保和承保条件的正确判断。如果仅是对一般性事实的不实描述与说明, 不影响保险人作出重要判断的, 不能认定告知义务人违反了告知义务, 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3、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 保险人发现告知义务人曾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所询问的重要事项作过不实告知。对此, 保险人主张合同解除权, 是否需要举证不实告知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 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 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 出于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不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需要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 只要保险人能够证明告知义务人在进行告知过程中, 对某些重要事实确有不实告知, 并且影响其作出重要的判断, 就应支持保险人形式解除权, 这样才符合合同的公平性。换句话说, 只要告知义务人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了不实告知或隐瞒告知, 就使保险人处于一种承担不合理风险的危险状态, 使合同处于一种逆选择的不公平之中。如果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因违反告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客观上会纵容部分投保人心存侥幸而不诚实履行告知义务, 最终将损害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因此, 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无论保险事故与不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都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 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即故意或过失。

告知义务人所作的不实告知或隐瞒的重要事实应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若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 无论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都是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的情况下, 作了不实告知或未告知, 则不应认定为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义务属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主观上要求具有过失, 因此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亦应如此。当然, 此时告知义务人应举证说明其确实不知情。也就是说, 在司法实务中, 如果保险人举证告知义务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所询问的重要事项作了隐瞒告知或告知不实, 审判人员就应推定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对此重要事项知道或应当知道, 除非其能提出的相反的证据, 足以证明其主观上确不知情。

(三) 违反告知义务的例外规则。

实践中,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保修期间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但是,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第6款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信息对称性和最大诚信原则的指导下, 这些条款的订立具有科学性, 可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在实践中对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2003.

3.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篇三

赵 兴

2001年9月,女青年苏某去某公司应聘,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苏某劳动纪律松懈,责任心差,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她早有不满。2002年1月,公司发现苏某在去年9月的招工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苏某已怀孕三个月,对公司的决定很是不满,认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违法,但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苏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适用于: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三、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见《劳动法》第27条)。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因为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可随时通知苏某解除合同。另外,我国劳动法的确有在女职工孕期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须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而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砍自家的林木也犯法吗

林 平

卢某是某村农民。1985年,他和村里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了本村一片宜林荒山。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开荒种树所需费用由卢某自筹,树木归卢某所有,卢某每年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从那以后,卢某带领一家人在这片荒山上开荒造林,辛勤劳作,昔日的荒山变成了一片茂密的森林。95年,卢某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出售。

1999年9月,卢某的爱人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卢某东借西凑,仍然差了几万元,没有办法,只好砍树了,而当年的伐木指标已用完。为使爱人早日恢复,卢某还是痛下决心,上山砍了50余株树,约70立方米。爱人治病的钱总算凑齐了,卢某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最终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且伐木是为了治病,予以从轻处理,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2018年最新保险代理合同范文 篇四

保险代理合同

甲 方(投保人)(个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住址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单位)名称 : 住所地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乙 方(保险代理人)(个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住址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单位)名称 : 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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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律师提示】: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第二条 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行政区域内。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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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专业、更低价、更实用、更便捷 【律师提示】:代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险代理人代为收费的,必须出具有效凭证。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代理期限是保险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代理业务活动的期间,即保险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期限。保险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计算,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的代理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律师提示】:代理费用是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保险公司往往根据代理业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不同的险种设立不同的手续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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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专业、更低价、更实用、更便捷 费支付标准。此外还应规定代理劳务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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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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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律师提示:一般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应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时必须积极、勤勉、谨慎。非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由保险代理人或其组成人员之外的人办理。在开展业务时,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反映给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选择质量较高的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得知保险事故后,应积极组织被保险人施救,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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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专业、更低价、更实用、更便捷 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律师提示: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各个保险公司都有相应的规定,保障代理工作有效、快捷。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提示】: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严重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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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专业、更低价、更实用、更便捷 违反了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律师提示:仲裁约定要明确。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也最好约定,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甲方:

乙方: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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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代表:

(签章)(签章)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提示】: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在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等企业活动中积累、创造的具有实用价值及专有性,不向外公开的知识、经验、数据、信息、新方法、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

二、保密内容

1、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

2、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的文字资料;

3、关于产品的全部信息;

4、相互间的代理合同、代理价格等。

【律师提示】:为最大化的保护自身权益,可对保密内容再细化约定。

三、乙方义务

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对合作范围的所有技术和商业资料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保密责任期至代理关系结束后二年内。

2、乙方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从甲方中得到的信息用于甲方之外的任何具有商业目的开发、制造、改造和创新。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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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双方代理合同期内,不得利用代理期间掌握的甲方信息自建公司进行同类产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活动,也不得为同类产品其它受雇方服务。

四、保密合同期限

保密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2、乙方雇佣的职员,与乙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乙方应与雇佣职员签订相应的保密合同。乙方职员在职期间和离开乙方公司二年以内,均受以上保密合同条款约束,如有违反,乙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违约协议可以根据情况另行约定,可细化。

六、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未能预料到的问题,双方本着互相谅解、协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请补充填写。哪一方占有主动权,建议约定为己方管辖,以避免一旦出现纠纷,争取主动性。

七、其他

1、本合同与代理合同同时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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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 章)乙方(盖 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已由律师审核……………………………………………………河北.石家庄

5.x公司东风菜园承包合同(范文) 篇五

甲方(发包方):xx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甲方将所属资产东风菜园大棚栋,承包给乙方从事蔬菜生产。

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2、承包费金额:每年每栋大棚上缴承包费壹仟伍佰元整,缴纳押金每栋大棚伍佰元,合同期满无纠纷押金退还乙方。

3、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交纳承包费,并同时交纳押金,以甲方出据为准,不得拖欠。

4、甲方东风菜园位于中三路与东干线十字路口处,占地50亩。

5、甲方不负责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水、电、气及其它相关生产资料供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乙方自行承担。

7、大棚仅限于蔬菜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及外形外貌。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它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及押金不予退回。

8、乙方要对承包的大棚应加以保护,若造成损失、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甲方。

9、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承包费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应向甲方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逾期3个月仍不能交足承包费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权,并诉请法律追缴所欠承包款。

10、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承包费及押金不予退回。

11、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生产、企业规划征用该地时,双方服从国家企业需要终止合同,如占地部门给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占用青苗面积给予乙方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刑事责任。

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14、本合同在x年x月x日前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乙方交纳承包费后签字生效。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6.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文 篇六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保证生产秩序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组织、生产、工作时间纪律,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劳动纪律内容: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去实现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是组织集体劳动保证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必备条件,它要求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听从组织者的指挥和调度,劳动纪律是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组织纪律:每个员工应服从命令听指挥,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包括车间、工段、班组分配和设备、岗位、班次、生产、工作任务),有意见可以按组织原则,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在未改动前,必须执行调动和分配。

2、生产纪律:每个员工应严肃对待公司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并认真负责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切实按照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操作,严禁违章作业,有章不循。

3、工作时间纪律: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请假、调休应按规定事先办好手续,先审批后休假,严禁先用假,后补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二条 员工必须保证八小时内的有效工作,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努力工作,严禁做与生产不相干的事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受到处罚:

1、当月迟到早退一次处100元罚款,当月迟到早退两次处200元罚款,当月迟到三次,按待岗3个月处理。

2、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织毛衣、串岗、吃食物、带小孩、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当月第一次处100元罚款,当月第二次处200元罚款,当月第三次按待岗3个月处理。

3、工作时间严禁用手机、电话、电脑进行炒股、聊天、玩游戏等,违者按待岗3个月处理。

4、工作时间相互扯皮,吵架打架、斗殴发现一次双方各按待岗3个月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处理。

5、职工被公安机关罚款一次按待岗3~6个月、拘留一次按待岗6~12个月处理,拘留期间按无薪事假考勤,工资停发。

6、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完不成工作、生产任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按待岗3~6个月处理。

7、工作时间出厂,必须请假并按部门开具的《员工临时请假条》,经门卫人员验证登记后,方可出厂,否则按早退对待;对不交假条强行出厂或谩骂门卫人员,在年内一次处罚100元,二次以上按待岗3个月处理。

8、严禁酒后上岗,公司两级劳动纪律检查人员均有权对酒后上岗者停止其工作,并按待岗3~6个月处理。

9、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发现吸烟者,一次处罚200元。其他场所,一律严禁乱扔烟头,办公场所及车间内每发现一个烟头,对单位(个人)罚款100元。

10、员工干未经领导同意的加工工件,一律按“干私活”对待,除没收所干工件,照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应按待岗3~6个月处理。

11、工作时间无故脱岗、睡岗、当日按旷工处理。

12、职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或离开岗位,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接送员工下班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方能出厂,否则驾驶员按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13、凡员工休假探亲等各种假,必须预先办理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而休假者,按矿工处理。

14、凡旷工者,旷工一天扣30%本人当月工资,旷工二天扣50%本人当月工资,旷工三天扣100%本人当月工资。

15、各班组考勤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要认真审核,对不爱惜考勤,胡涂乱抹,不认真考勤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100元。

16、员工应正确对待检查组的检查,凡无理取闹,起哄,争辩,谩骂报复或阻碍检查组正常工作的,一律按待岗3~6个月处理。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发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对他人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3.年内连续两次受治安处罚(拘留)者。4.受刑事处分者。

5.故意破坏公司设施、设备及财物者。

6、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电脑数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

7.盗窃公司财物者。

8.不愿意或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者。9.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者。10.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者。11.吸食毒品者。

1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证件者。

13.故意泄露公司技术、商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者。

15.参加非法组织者。

16.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和财产损失者。17.违章作业,发生安全、质量、设备等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18.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者。19.待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

20.其他违反国家法令或本制度规定,情节重大者。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罚款从员工个人次月工资中扣除。第五条 员工在发生以上行为经所在单位、部门查实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并交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和履行相关手续;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征求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综合部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手续。

第六条 员工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综合部及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或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具体按国家有关劳动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劳动纪律检查组的要求

1、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必须坚持每月不少于两次定期和不定期的劳动纪律检查。

2、各单位、部门要随时对本单位、部门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

3、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有权对公司各个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违纪应做出处理(包括张榜公布)。

4、各单位、部门检查出本单位、部门的违纪人员,必须在当月岗位工资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对单位、部门检查出的违纪人员,不附带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各级领导对劳动纪律一定要常抓不懈,两级劳动纪律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检查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违纪人员情况,及时做好处理。

6、各单位、部门要把抓劳动纪律例入主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政治思想教育,对员工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员工遵守的自觉性。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原《嘉华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7.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文 篇七

2012年6月,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 承包了南京市某开发企业开发的建设工程。同年8月, 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工程转包合同, 约定该工程由王某施工, 王某承担工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工程工期、结算方式等依照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大合同”为准, 建筑公司收取工程造价5%作为管理费。

2012年10月, 王某与南京某模板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 约定由王某购买模板公司模板若干。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为王某、模板公司, 签订合同时王某未能出具任何委托代理手续, 在合同落款处没有建筑公司加盖公章, 仅有王某个人签字。协议签订后, 模板公司将模板分批送至施工工地交付王某。王某每次收取模板的收据均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工程竣工后, 经结算王某累计拖欠模板公司8万元材料款。2013年11月, 模板公司以建筑公司、王某为被告起诉至南京市玄武法院, 要求建筑公司、王某支付货款8万元。

模板公司要求建筑公司、王某支付货款理由如下:

1.签订合同时, 王某自称代表公司。

2.模板均送至建筑公司的工地, 建筑工地外悬挂该公司名称等信息, 模板公司一直认为建筑公司是模板的买方。

3.尽管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转包协议, 但是模板公司从未得知有该份协议存在, 该份协议对模板公司没有约束力。

4.王某收货的收据均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应当认定就是建筑公司购买模板。

建筑公司抗辩理由如下:

1.依据建筑公司与王某的转包协议, 王某承担工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该工程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公司无关。

2.建筑公司从未授权王某签订任何模板买卖协议, 模板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未经公司加盖公章, 为得到公司的确认, 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尽管收据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这是王某个人的行为, 公司从未认可。

王某认可模板买卖合同是其与模板公司签订, 也认可拖欠货款8万元的事实, 并表示该份买卖合同是其个人与模板公司签订, 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支付拖欠货款, 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法庭审理认定

1.南京市某开发企业开发的建设工程工地的中标单位是建筑公司, 本案涉案模板用于该工地。

2.王某在签收模板的收据中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从而使模板公司有理由与相信其模板卖给了建筑公司。

因此, 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模板公司有理由相信是建筑公司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建筑公司支付8万元货款及利息。

东恒律师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满足四个要素: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3.第三人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权利进行民事行为;4.相关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

本案中, 争议焦点有3点:1.王某是否构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2.模板公司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有权签订合同。

首先, 可以肯定的是王某没有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转包协议, 双方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 王某与建筑公司自始至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没有取得建筑公司的授权, 其本人也认可该合同是其个人与模板公司签订, 与建筑公司无关。合同载明的双方是王某与模板公司, 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虽然, 模板的收货地址在建筑公司工地, 但不足以证明王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购买模板。因此, 王某没有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其次, 合同签订时王某没有出具任何建筑公司的授权手续, 仅仅是载明收货地址为建筑公司的工地, 这一点不足以证明, 王某具备建筑公司的授权。模板公司基本的权限考察都未进行, 变轻易订立合同, 显然其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具备订立合同的权限。

8.保险公司劳动合同范文 篇八

王某2007年10月入职某公司,2007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底。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王某在职期间学习了上述规章制度。

2008年4月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通知》,要求王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但王某收到该通知后,并未将其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证件提交。

2008年12月31日,公司再次向王某送达《通知书》 ,内容为:因你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多次催办,至今无故不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个人证件,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此后,王某未到公司上班。

王某离开公司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持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同意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王某知道该规章制度,理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但王某未按时提供个人证件,且在某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个人证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向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妥。一审判决某公司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若长期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单位有权开除,考虑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本人及单位的重要意义,公司该制度是合理的。王某知悉该制度,但拒不按照公司的要求配合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将其辞退,故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律规定,涉及的一个最重要问题是: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上和内容上两个方面:

程序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内容方面,由于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1997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因此,对于规章制度内容,法律、行政法规作的是限制性规定,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为: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如此内容,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还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

对于此,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理由是:①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受益人(除工伤保险外)都是劳动者,劳动者无义务可言;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劳动者即使存在不愿意缴纳的想法,也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

但在实际中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员工刚入职,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的时候,需要员工提供各种证件。如提供照片、提供户口本以证明户口类型。

因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这条规定看,缴纳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能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者虽然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拒绝缴纳,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表面上,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对自己权益的放弃,对用人单位没有损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似乎有点不合乎情理。

但我们认为,劳动者无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从大方面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是为了保障每个人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从小的方面讲,如果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管什么原因,一旦劳动者生病或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故此,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本人及单位的重要意义,公司该制度是合理的。”

本案的判决对现实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以下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1.劳动者因与前单位有矛盾或者自动离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入职的单位没有办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系原单位内退、待岗人员,到新单位工作不希望原单位知道;

3.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4.劳动者年龄不足18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不能开立社会保险账户;

5.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部和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后,各地加强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的要求,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城市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不能享受,因此不愿意缴纳。

对于上述因各种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首先要摸清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其次制定类似某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隐患发生。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些具体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9.教师劳动合同[范文] 篇九

聘 用 方:(以下简称甲方)单位住所:

受 聘 方:(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规范甲方的管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约定以下条款:

5、乙方试用期工资固定为 /月。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当月的工资在次月10日至中旬发放,如果甲方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缓

发工资的,最迟不超过30天。

7、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甲方出资输送乙方进行培训的,培训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培训协议的规

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为乙方购买保险;

2、根据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乙方个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甲方每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

扣代缴;

第六条 体检与审查

1、乙方入职时,必须提交甲方规定项目的体检报告原件;

2、乙方入职时,应如实在档案表上填写本人和家族的病史情况。如果乙方有传染病史的,必

须提交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愈证明。如果乙方入职时正患病,必须如实告诉甲方。

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证实乙方有违反以上规定没有履行告之义务的,甲方可以立刻终止

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

4、如果因为乙方违反以上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其损失和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编制下达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爱岗敬业,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对乙方进行岗位目标(工

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

2、制定甲方规范化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全体教职员工加强管理。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进行

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如经批评教育不改,甲方将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切损失。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1)乙方处于试用期的;

(2)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或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

(3)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不履行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不能够改正的;

(5)乙方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的,经教育不改正的。

4、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如果乙方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

作岗位,并按照相应岗位的标准调整工资福利。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及办公用品,创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及办公用品,完善安全措施。

2、乙方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行要求乙方违规工作,乙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

可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处于试用期的;

(2)甲方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等严重危害

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履行劳务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服从甲方管理,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6、爱护学校的办公、教学设施、用品,不得丢失或损坏;在工作时间,如丢失或损坏学校物品,系

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予赔偿或修复。

7、乙方在教学、工作时间内,应尽心尽责,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

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学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如学生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乙方工作失职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8、配合甲方宣传学校的优势,扩大对外影响,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关于培训的协议

教师类岗位入职后,由甲方垫资输送乙方到第三方进行培训,培训各项费用合计2000元,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培训损失,培训损失总额为2000元,但随着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时间而逐渐递减,具体递减标准为:从乙方培训合格上岗后开始计算,每工作满1个月,培训费损失减少100元。

1、乙方工作期间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其他有偿培训,相关规定以乙方签字确认的培训协议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需要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条款以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乙方工作时间没有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乙方工作时间没有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

4、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1、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培训费用;

2、如果因乙方的原因,且不按规定离职,或不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

金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条 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如果因为乙方自己的原因要求在本合同还没有到期时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根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诺在解除合同后的24个月内不在与甲方性质相同的学校或培训机构里任职、或者自行举办(包括与他人合伙经营)业务与甲方相同的机构,如果乙方违反此约定,应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1.5----2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关于对乙方教学行为的约定

甲方属于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甲方在本行业内也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拥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为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修养,甲、乙双方就保证教学质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制定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各项教学制度,并组织乙方学习;

(二)、甲方制定完善的教学服务制度和教学流程,组织乙方学习,乙方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流程进行教学;

(三)、经甲方调查核实,乙方有下列行为或者因下列行为而导致学生流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所

带学生学费50—100%的标准支付甲方损失费。如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甲方可依法要求乙方恢复甲方的声誉或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乙方不按照教学流程进行教学工作的;

2、乙方要求或者暗示学生(家长)送礼、请吃饭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3、乙方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进行体罚的;

4、乙方冷落、鄙视、嘲笑学生的;

5、乙方进行错误教学、传授不适宜知识、错误引导学生的;

6、乙方散布学校的不实消息、诋毁学校声誉、误导家长和学生对学校认识的;

7、乙方拒绝正常工作安排,无故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突然离职而使正常教学工作无法

开展的;

8、乙方离职期间或合同到期前不配合正常工作交接的。

第十二条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

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除“乙方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或因过失造成责任;被依

法劳教,追究刑事责任;遇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 等原因外,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外,乙方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3、乙方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规定的交接期内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作交接。如果由于乙方不配合交接或者交接不全的,甲方可以暂时不进行离职结算。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已经接受了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乙方确认已经知晓各项内容,愿意遵守管理制度里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第十五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10.广州市劳动合同范文 篇十

广 州 市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甲方): 广州市鼎欧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址(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TIT创意园C7-3

职 工(乙方):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广州市鼎欧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郑少君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

通讯地址:

港中路397号TIT创意园C7-3

联系人:

电话:28378666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

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岗位及工作内容:

见《岗位职责》。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工作地点:甲方经营场所以及业务涉及区域。

(四)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八 小时,每周工作 五 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三)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

/

元/月(/

元/周);

2、计件工资:

/

(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

3、其他形式:

见《薪资信息表》。

(二)乙方试用期正常工时工资基数为 1895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 4 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2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乙方的生育待遇,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员工手册》

2、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

3、《培训协议书》

4、公司公布通知、通告

5、《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6、《保密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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