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场所证明

2024-10-19

个体经营场所证明(6篇)

1.个体经营场所证明 篇一

一、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的范围

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很多学者都有论述,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内容:

1. 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 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指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 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 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2) 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2. 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 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 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2) 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 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3) 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3. 救助义务。指因危险状况的存在已经使顾客遭受了人身损害, 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实施救助。

4. 保全证据义务。

当经营场所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时, 经营者必须及时向警方报案, 积极提供侦破线索, 妥善保全并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 配合警方缉拿案犯。”

但笔者认为, 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类型不应限于以上几种, 同时, 经营者也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以上义务。

二、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标准

判断在一个具体案件中, 对经营者施加以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 法定标准。

在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对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经营者提供场所安全责任的最低标准, 必须得到遵守。所以这些规定中的场所安全义务属于合理限度的范围。但在个案中, 经营者履行了法定要求的场所安全义务未必是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场所安全义务, 此时, 法院应结合其他标准进行判断。

2. 行业惯例标准。

“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 比如, 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 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不过, 这些惯例并非自然而然就可以构成一个绝对的行为标准, 它只是可以帮助我们确立行为标准的证据, 而非标准本身。还需要由法院来判断这些习惯或惯例是否符合合理的要求, 以及最终决定其能否成为一种普遍的可得到法律强制力支持的在该领域所有人的行为标准。

3. 理性人标准。

理性人标准是侵权法上判断过错的标准, 但它同样可以用来作为合理限度范围的确定标准。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 一个普通的、勤勉的、谨慎的人会履行一些场所安全义务, 则这些场所安全义务就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

4. 可预见标准。

“可预见性是邻居规则的基础, 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 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 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这种可预见性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如果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可能避免或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的损害, 只要求行为人依据行为前所获得的有效信息做出判断。”合理预见到的危险界定了应当遵守的义务。

5. 信赖标准。

“信赖作为决定注意义务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在1964年的Hedley Byrne一案中确立的。根据此种理论, 如果原告因相信被告所做出的陈述而遭受损害, 则被告即应对原告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从受害人的角度讲, 如果其对经营者存在着合理的具体的信赖, 则该信赖内容即可能成为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反之则构成侵权。

6. 可控性标准。

威胁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有很多种, 但并不是经营者对所有危险都负有同样的预防和控制义务。对于那些直接来源于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危险, 判断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合理范围的标准应当相对宽松。如果危险来源于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限度范围标准应从严把握。况且, 对第三人不法行为的防范已经涉及到公共安全领域的问题, 可能更多的属于警察的职责, 而非普通民众的义务。只有经营者能力范围内的危险控制义务才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

7. 成本效益标准。

当事故成本要小于预防事故的成本时, 一个有理性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就会对事故的受害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 而不是支付更大的成本去避免责任的发生。如果损失的巨大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之结果超过了预防措施所指出的成本, 一个有理性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就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 经营者被要求的场所安全义务的履行成本小于事故成本时, 此时的场所安全义务才是在合理范围内, 否则, 即使法律规定经营者要履行这些场所安全义务, 其结果或者是不被履行或者是使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过高进而损害经济的发展。

摘要: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是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经营者的场所安全义务应该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因此, 合理限度的标准就成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在本文中笔者对合理限度的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标准

参考文献

[1]胡勇军: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http://xuefa.org/article/7360.html, 学法网, 2008年4月19日

[2]汤啸天:经营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界限.法律科学, 2004年第3期

2.个体经营场所证明 篇二

摘 要 外经证关联的税收合理性,及续期、多开与企业所得税汇总等细节有待完善,建议加强报验、税控与统一法规。

关键词 外经证 涉税 细节 完善

一、开具外经证时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

这个人所得税是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名义征收。现实中一些建安企业项目是公司自己经营的,内部员工进行施工,不存在承包的问题。按理个税应由具体个人负担,但在没有具体个人时个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加了企业负担。预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中抵销呢,各地的税务机关反映不一致,纳税人无法可依。

二、凭外经证去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建安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不同

各地对缴纳税费有所不同,有带征工伤保险、个人所得税等。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统一,施工队就会寻找税负低的地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偷逃税,有失公平竞争原则。

三、外经证的续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不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上述法规可看出如果一个项目超过180天,税收管辖权就归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但事实上税法没有明确180天前后如何衔接,为管理方便,两地税务机关认同外经证的续开。从而部分建安企业为了使税款延后缴纳或借机偷逃税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销外经证。

四、外经证的金额多开部分如何处置没有明确

由于业主方资金、施工单位施工能力等各种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外经证多开具金额已交税金如何处置,没有法规给予明确。印花税由于因签合同而征收的,已有条例明确规定不因解除合同而退回;但是个人所得税如果工程施工没进行或超金额而征收,就有些迁强了。笔者以为地方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原因,收回外经证办理个税的退库手续。

五、因外经证引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与预征细节有待完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企业所得税法》等又规定,县外施工的企业,凭外经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凭外经证就使施工地与所得税纳税地分离,因为各地管理方式不同,使得执行税收政策有偏差,另外现在大部分施工项目都挂靠经营,企业总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方式不一样,财务核算也有差别,导致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是独立企业纳税人,即使要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预征。

规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10]156号与国税函[2010]39号解释似乎相抵触,引起各方对其理解不一致。但笔者认为156号应该是39号的进一步解释,而且对前面未考虑的给予全面规定,156号规定施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而39号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我们认为156号是对39号进行修订。

六、申请开具外经证时间不及时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现实中企业往往是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后就外出经营,很少取得外经证同时并及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发现申请《外管证》时间滞后于合同时间,也滞后于实际外出经营时间,个别单位利用时间差不及时开票做收入,滞后申报税款。到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开具外经证时已经是工程款和营业款结算需要发票了,同一份合同因结算期超过180天存在分割工程多次开具外经证现象,由于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经营地税务部门都很难及时掌握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实际管理中难以起到税源监控作用。

建议:第一、加强登记、报验环节的审核和控制。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来建安单位实施税务管理,税务机关要按类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提供资料,根据项目与总部的关系采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强化管理。另外还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算书)和其应缴已缴税款作出说明,尤其是分包工程还必须出具总承包单位开具的代扣税凭证以及总承包公司在建筑工程管理处开票纳税凭证复印件方可注销登记或加盖“已核销”印戳。

第二、施工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进行统一规定。

规定所有持《外管证》的外出经营企业,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规定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已预征税款可回机构所在地抵扣;对开具发票带征的税费进行统一,以解决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税负不均问题。笔者以为从方便企业及项目管理需要允许外经证续开,但两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消除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代替税务登记的负面影响。

第三、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外经证查询、核销系统。

充分利用互聯网优势,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软件的成功经验,将外经证的开具和管理纳入税控系统,可以设计这样一个软件:1.施工单位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申请开具外经证进行审核,开出外经证时输入金额、号码、施工单位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代码、施工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及代码、业主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2.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联网信息查询输入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号码、金额,完税金额及号码。3.业主单位根据完工进度输入完工金额、最终审计价等内容。4.施工单位能够在本地纳税申报网上查到本单位外经证所有的信息。双方税务机关将申请开具信息、报验登记信息以及纳税申报信息交叉比对,从而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控和管理。达到各个程序互相监督,这样从源头解决目前外经证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2008.

3.个体经营场所证明 篇三

1 商业经营场所公示语翻译现状

公示语是“公开和面对公众的告示、指示、提示、警示和与其生活、生产、生命、生态休戚相关的文字及图形信息” (王颖, 2007:13) 。商业经营场所的公示语主要是指商业经营场所开展各类商业活动和服务于商业营销的一些公示语, 包括商场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其他各种指示性、提示性等语言及图形信息;具有提供信息、引发兴趣、加深理解、促进行动、树立形象、服务社会等多种促销功能。

目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各商业经营场所已逐渐认识到公示语在树立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中的重要作用, 纷纷挂出各种中英文对照的公示语标牌, 这是商业经营场所树立全球化意识的一种体现, 但令人遗憾的是, 许多商业经营场所由于不了解英语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 对隐含文化内涵的语言现象和行为不理解, 造成了公示语英文翻译中文化因素的缺失, 致使外籍消费者根本看不懂这些公示语英文翻译, 公示语标牌并不能在商业营销活动和与消费者的沟通中真正起到公示的作用, 而成为了一种摆设和点缀, 甚至影响商业经营场所的商品销售、损害商业企业的形象。

2 影响商业经营场所公示语翻译的文化因素

翻译是不同文化间交流的桥梁, 是跨语言、跨文化的交流行为, 翻译涉及到语言形式和语言文化两个方面。由于不同文化间, 尤其是东西方文化间的差异, 人们对同一事物或同一概念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有时甚至会引起误解, 从而给翻译带来困难和障碍。因此, 只有在充分了解不同文化差异的前提下, 才能实现翻译这一跨文化的交流活动。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知识、经验、信仰、心理、价值、态度、等级、宗教以及时空观念的综合。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和交流工具。英汉两种语言文化是中西方两种文化的代表, 来自于这两种文化背景的人, 由于其文化上的差异, 对商业经营场所公示语的认识角度、思维方式、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必然存在差异。因此, 商业经营场所公示语的翻译必须考虑这种文化差异, 使公示语不仅能够传递文字信息, 而且能够完整地传递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以全面实现公示语在商业经营场所的各种营销功能。中西方文化差异对商业经营场所公示语翻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中西方价值观的差异

价值观是指人们的行为规则、思维方式、认知准绳、处事哲学、道德标准等, 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反映在语言上, 就是某些词语在一种文化中可能是褒义, 而在另一种文化中却是贬义或中性的。某些词语在一种文化中是可以接受或受人欢迎的, 而在另一种文化中却是贬义或中性的。例如“老”在汉语言文化中是“经验”、“智慧”的象征, 老年人受到特殊的照顾是尊老爱幼的表现, 而在英语语言文化中“old”则是“useless”和”functionless”的表现。如果将商场里的提示语“老幼乘梯需家人陪同”翻译为“Old People and Children Must be Accompanied”, 尽管对中国人来说这是善意的提示, 但是对于来自西方国家的顾客, 首先他们不愿意被别人当成“old people”, 其次也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年纪大到了需要别人陪伴才能乘电梯的程度, 即使需要, 他们也不想让别人来提醒, 这样的提示很可能会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快。类似的公示语还有很多, 如“老年人优先”。这种不符合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公示语如何翻译、是否需要翻译是商业企业管理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2.2 中西方思维模式的差异

思维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活动。语言是思维的工具, 思维的不同角度决定了语言表达形式的多样性。在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下, 中国人在思想意识、思维模式以及言语观方面都倾向于求整体, 求综合, 求笼统, 知觉上重直觉。而西方人的“天人相分, 二者对立”的思想决定了他们对待事物习惯于分析的思想方式和重逻辑的思维模式, 以及“求精确”的言语观 (贾玉新, 1997:60) 。汉语比较笼统, 而英语则比较具体。例如“寄存处”不仅可以指超市里的“存包处 (Luggage Locker) ”, 浴室、工厂等场所的“衣帽寄放处 (Cloak Room) ”, 还可以指车站、宾馆等场所的“行李暂存处 (Leftluggage Office) ”等。翻译时不注意英汉两种语言思维模式的差异, 就会产生误译, 给外籍消费者带来困惑。又如, 国内很多“商城”都被翻译为“Commercial Building”, 对于西方人来说“commercial”是泛指的贸易活动, 因而他们会把commercial building当成是人们谈生意的地方, shop或store才是购物的地方。所以翻译成shopping center更符合西方人比较具体的思维模式和语言观。

2.3 中西方礼貌特征的差异

语言是礼貌表达的重要方式, 不同语言中, 由于文化价值观的不同, 礼貌的表达方式和衡量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公示语的功能特性决定了一些表示指示性、提示性的公示语会影响别人的面子, 因而在实施这些言语行为时会运用各种礼貌策略来满足公众对面子的需求;而不同文化在礼貌准则的选择、礼貌方略的侧重、礼貌程度等级等方面体现出不同的礼貌特征。例如, 一些商业服务场所提示使用信用证和支票的顾客出示身份证, “请出示身份证”这样的提示, 对于中国公众并不造成面子上的伤害, 因为中国社会受传统“差序格局”或等级观念的影响, 人们必须遵循“上尊下卑”的法则, 无需委婉、间接、迂回, 这是“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所造成的 (贾玉新, 1997:294) 。但是对于以个人主义为中心、以平行或平等关系为取向的西方公众来说, 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个人隐私、个人自由等都被当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 在向别人实施“指示性”言语行为时, 人们会尽量减少语力之强迫性, 减少对别人消极面子的影响, 使语气委婉、客气。如果将“请出示身份证”翻译为“Please show your ID card”, 西方的公众就会感觉自己的消极面子受到了伤害, 而将其翻译为“For your protection ID is required for all credit card&check”, 表明了提出“出示身份证”这样的要求是为了维护公示语受众的利益, 这就会提高这则公示语的礼貌程度, 使之符合西方文化的礼貌特征。

3 结语

总之, 准确、恰当、适宜的公示语既是商业企业与消费者心灵沟通的桥梁, 也是商业企业经营活动获得成功的前提。中西方文化差异对商业经营场所公示语翻译的影响不仅仅是语言文字层面上的, 商业企业能否在公示语的翻译中处理好文化差异的问题, 不仅影响到商业企业的对外形象, 还会影响到商业企业的经营效益, 这个问题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和思考。

参考文献

[1]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4.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样本 篇四

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使用面积共计平方米,房屋性质为 非住宅(填写“住宅”或“非住宅”),(市场主体名称)对该场所享有使用权,可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 所有。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的,提交本证明。

2、证明单位包括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场主 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

5.个体经营场所证明 篇五

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十五)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各级国家机关(含部队)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及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同时填写主要演员;其他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全部登记。演出经纪机构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人员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文化主管部门在“备注”栏中注销。(十六)奖罚记录:由做出奖罚决定的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十七)工商注册机关: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八)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九)发证机关电话:填写发放演出证的文化主管部门电话。

(二十)持证单位电话:填写演出单位常用的业务电话。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同时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场所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住所:填写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

(七)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八)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九)核定人数: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座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十)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二)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三)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三、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名称:是指经依法核准的字号名称。无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填写。

(四)经营者姓名:填写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填写。

(五)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六)资金数额:用大写数字填写。

(七)从业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八)经营范围: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等;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九)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一)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二)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三)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的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篇六

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个人)同意将下列场所作为单位(个人)的经营场所。

一、场所具体位置:柳林县乡(镇)村街号

二、场所权属主体:

三、场所用途:

本证明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使用单位(个人)证明单位(个人)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证明单位须为该场所的合法所有人,并提供下列附件:

1、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复印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准许使用场所证明;

3、房管部门产权证复印件(批准使用性质为商业用途的);

4、家庭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社区、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允许经营证明。但不得经营具有污染、噪音、气味、危险、人员流动性大等涉及人身憩息、财产安全行为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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