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维权调研报告

2024-11-12

工会法律维权调研报告(共11篇)(共11篇)

1.工会法律维权调研报告 篇一

文章标题:基于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思考调研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党中央在全局中对工会职能的定位,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义务,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一、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会工作,树立正确的维权观,要把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和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统一起来,提高对工会维护职能的理性认识。

要把工会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把握。从全局来认识问题,研究和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具体利益,解决好职工切身利益中的突出问题。

要形成与时俱进的维护理念。工会工作与社会经济矛盾、劳动关系矛盾密切相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新的变化,使工会维护工作的领域、重点、对象、方法也要随之变化,要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必须注意研究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形成与时俱进的维护理念,不断创新和丰富多元的维护手段,开拓实现维护的新的领域

。推进职工素质提升工程。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职工的自我维护能力,保持职工群众在发展生产力中的先进地位,确立为工会维护职能价值的最高追求。这是工会对职工集体利益以的最本质最实际的维护。这种维护改变了职工群众在工会维护职能中的定位,把职工从客体转变为主体,从被动转变为主动,大大激发了职工群众的智慧和才能,以自身优良的素质和高超的劳动技能赢的优势的竞争力。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职工法定权益。

工会组织要善于依法办事,提高用法水平,通过法律来解决各种维权问题。

要掌握工会维权的法律依据,认真学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在精通法条上下功夫,要不断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努力推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具体规定的职工权益落实到位。

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办事的氛围,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人大执法检查,促进《工会法》的实施

。发挥工会法律监督作用,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监察等部门的联合检查,监督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加强安全生产和防治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源头参与的渠道,做好源头维护工作。发挥工作组织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参与面广参与线长的优势,选好参与的角度,选好参与的层面,充分利用各种参与的渠道,从工会的立场、角度提出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通过与党政部门的联系会议重点解决阶段性突出问题等。

要抓住重点,找准切入点,把握时机,解决突出问题,抓出成效,提高维权的实效。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维护的重点是不尽相同的。如私营企业维权的重点是工资是否合理、是否按时发放,是否交社会保险等。要切实解决为职工群众所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取得令职工群众更加满意的效果。把处于相对弱势的职工群体,如进城务工人员和特困职工,作为重点维护对象,正确处理好他们的劳动关系,维护好他们的具体利益,从而创新和丰富多元的维护手段。

三、建立健全各项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关于工会维权的两个重要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何有针对性地探索创新维护手段,不断赋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新的生命力,以适应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建制质量,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充分合作,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把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动态性机制来建设,使集体协商经常化、动态化和制度化,并突出开展专项集体协商,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不断创新集体合同建制形式,实现集体合同的广覆盖,使尽可能多的职工,能受到集体合同的保护;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约保证机制,保证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真研究和应对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推动企业通过集体合同更好地承担起对职工的道德责任。

创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非工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针对面广量大的小型非公企业单独召开职代会难的实际情况,因企制宜、因地制宜创新职工代表大会形式,通过建立区域职代

会、行业职代会、企业集群职代会制度,为这些小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知情建议权、审议通过权、检查监督权,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另外,要积极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发挥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区域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探索如何发挥劳动争议处理“第一道防线”——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作用,避免劳动者判决或裁决胜诉,却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现象发生。为困难职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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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会法律维权调研报告 篇二

一、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是强化企业工会维护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 完善职代会工作制度

发挥好职代会职能作用, 落实好职代会的职权, 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二) 规范厂务公开

结合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 坚持抓住重点、突出难点、公开热点的工作原则, 通过职代会、党政联席会、厂情通报会、报刊电视等形式, 向职工及时公开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重要的改革方案、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部门领导招聘、企业领导年薪、职工住房分配、企业二次分配方案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组织核实材料, 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 坚持依法推行集体合同

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保证集体合同履行效果。工会组织需要认真分析企业推行集体合同的实际状况, 着力克服集体合同内容与企业实际脱节、运行不到位, 保障措施不力、履约率低等问题。工会干部要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职工的主流意愿, 与行政协商时做到心中有职工、协商有目标、落实有措施, 保证集体合同符合企业实际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突出保证措施和法律监督措施, 通过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 对企业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督促。

二、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是强化工会维护职能的重要任务

(一) 积极推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 本着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基础上,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就工资分配制度, 分配形式, 工资收入水平, 支付办法等主要事项进行行政沟通协商, 提出切合企业实际和大多数职工认可的协商方案, 力争达到企业职工共同满意和双向维护, 使这项工作取得进展, 进而落实好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

(二) 大力开展职工素质提升活动

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利的同时, 要大力倡导职工增强自我发展意识, 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 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引导和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组织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引进消化利用等活动, 不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 增加就业机会, 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维护和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

(三) 深入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会要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 在企业改革改制中, 加大劳动用工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 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 坚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坚持重大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的预测、预警制度, 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 争取把矛盾争议化解在基层, 对已发生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利的现象和问题, 应通过与行政积极协商, 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 及时给予纠正, 以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合法利益。

三、充分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是工会强化维护职能的现实要求

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现阶段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工会组织强化维护职能的现实要求。

(一) 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生动具体的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中

通过演讲比赛、电视辩论、有奖知识竞赛等活动, 对职工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公德、职业遭德和普及法律知识等思想教育。使广大职工在新颖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中受到教育, 陶冶情操, 精神追求得到升华, 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

(二) 突出特色服务大众, 把传统的体育比赛活动与多元化的企业文化体育活动相结合

工会组织要大力开展具有企业特点和时代特点又为职工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企业文化活动, 突出群众性、多样性和趣味性, 吸引众多职工参与, 满足不同兴趣爱好者的需求。同时, 工会要创造条件, 积极开展职工体质测试和健身活动, 鼓励职工业余时间走出家门, 参加各种形式的健身活动, 保证职工以健康的身体和饱满的精神参与企业生产经营。

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政策法规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话[M].中国工人出版社.[1]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政策法规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话[M].中国工人出版社.

[2]陈洪澜.论工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7, (2) .[2]陈洪澜.论工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7, (2) .

3.工会经费审计的法律依据 篇三

一、工会经费审计的法律依据

1.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它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组织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总工会作为与地方政府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应当接受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审计监督。另外,工会经费审查委会属于工会组织的内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从审计机关的职责来看,工会经费应纳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2.工会法律规定。《工會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国家的监督就包括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它收入。财政部门每年拨给工会组织的疗休养事业补助、离退休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补助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会费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或在税前列支,这些也属于财政性资金。从工会经费来源来看,工会经费应纳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二、工会经费审计的必要性

虽然根据《工会法》,各级工会建立了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的资金安全和效益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经费审计委员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工会组织的内审机构。

审计机关的审计是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财政经济监督权力,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内部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机构,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负责,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对工会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审计与工会经费审委员会审计有着本质不同。

笔者认为实施监督要想真正有效,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监督者必须独立于被监督者,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任何形式和程度的依附,都会使监督遭到削弱甚至名存实亡,因此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并不能替代外部审计,脱离国家审计监督。只有通过外部审计监督才能有利于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一是外部审计监督更有利于工会组织自身的建设。如果我们工会的各项管理特别是经费管理是依法办事的,是合乎有关政策规定的,那就不但不会拒绝,而且应该欢迎外部审计机构对工会经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因为外部审计可以跳出工会组织的局限,从全局的高度来看问题,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查找工会组织自身的不足,从而提高工会组织自身的建设。

二是外部审计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会经费拨缴的执行力。通过外部审计监督,可以有利于工会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划拨和收缴任务,保证工会经费依法依规拨缴管理使用,从而提高工会经费拨缴的执行力。

三是外部审计监督有利于工会经费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外部审计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工会经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工会组织提高经费和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做到合法、合规、合理,保障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效益和保值增值,从而提高工会经费管理水平。

四是外部审计监督有利于工会组织的廉政建设。如何把有限的工会经费真正做到“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为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这对于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都是一个考验。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的诱惑,少数工会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变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膨胀,出现了个人或集体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现象。引入外部审计有利于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工会经费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损失浪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的使用效能。

只有将工会组织自身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促进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上新台阶,才能有效保障工会经费依法收缴、管理、使用,工会经费只有依法接受国家监督,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推进工会经费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九江县审计局)

4.工会法律维权调研报告 篇四

一、国有企业工会维权难到位的原因剖析。

第一,企业工会存在的主客观因素使维权难到位。从客观因素看,由于传统的工会组织体制所决定,国有企业的工会经费为行政所拨交,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为企业所发放,工会干部的使用管理纳入企业党政干部的使用管理,因此,国企工会在企业中依附性、从属性不可避免,当职工与企业出现矛盾,工会干部在进行维权时,存在着各种束缚。从主观因素看,由于工会体制改革滞后于企业体制改革,工会理论创新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会干部的思想观念、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与做到切实维权的要求相比,都有着明显的差距。

第二,现行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滞后使维权难到位。一是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重要法律法规未正式出台,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系。二是《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条

1例规定已实施了二十年,面临着利益冲突、职权划分等多种新情况的挑战,使工会维权难到位。

第三,维权对象需求多样化使维权难到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中职工群体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主要有: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一般工人、领取生活费人员、“农民工”等。由于这些不同的职工群体所处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不同,改革受益程度不同,文化层次和综合素质不同,他们自身的需求以及对企业、工会的要求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但是大多数国企工会在维权方面的针对性并不强,仍然采用以往的老套路,适应性不强,使维权工作难到位。

第四,劳动关系矛盾的隐蔽性使维权难到位。由于劳动力形成买方市场,国有企业员工雇佣观念增强,对于侵权行为和自身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关系的矛盾具有隐蔽性,给工会维权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也使维权工作难到位。

二、国有企业工会做好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思考

王兆国同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强调:企业工会要围绕促进企业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不断创新活动载体,进一步增强企业工会活力。王兆国同志的这番话科学总结、明确指出了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方向和途径,也有力地回答了如何解决好国企工会组织存在的维权难到位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工会应当认真理解并全面把握“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深刻内涵并进行全面实践。

第一,在工作定位上强调主动维权。

在维权工作上,国有企业工会要准确定位自身应承担的历史责任和职责内涵,要主动运用法定的职能,积极探索维权新途径,才能使工会维权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

1、主动务实的工作作风。工会要履行好维权职能,良好的工作作风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工会干部必须要了解新形势下职工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方面的需求,学透、吃透相关政策法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工会维权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找准维权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2、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国企工会要定期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定期与企业党政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出台的规章制度,职工群众需求等进行通报沟通,并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使企业党政及时了解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3、主动参与源头决策。从源头上参与、从政策上参与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企业工会要做到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让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审议权,都要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都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4、主动拓宽职工理性表达的渠道。通过收集职代会提案、合理化建议,开设热线电话、厂务公开网,实行厂长(经理)接待日等各种措施,使职工在涉及企业发展以及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能通过理性合法的表达渠道,提出主张和表达意见,充分发扬发挥参与、管理、监督作用。

第二,在工作开展上注重依法维权。

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单靠感情、也不能凭义气,关键是要会用、善用、能用法律法规和制度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1、以法为据,建立健全企业的维权机制。

一是要建立工会与行政的联席会议、积极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研究制订等为基本形式的源头参与机制。二是要建立以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及工资协议为基本形式的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机制。三是要建立以职代会、厂务公开为基本形式的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机制。四是要建立以劳动争议调解为基本形式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五是要建立以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基本形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六是要建立以送温暖活动、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电话、金秋助学等为基本形式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2、依法行事,注重维权机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工会要把好维权的每一道关口,防止制度形同虚设。一是要高度重视,做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履约工作。二是要切实发挥职代会作用。使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要大力推进厂务公开。使职工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中,成为企业的主人。四是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切实解除或缓解职工的后顾之忧。

3、立法参与,加大源头维权力度。

职工的政治权利和劳动权利是工会维权的重点,国有企业工会一是要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参与制订本企业的实施办法或规定。二是要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工作失职,导致职工严重不满甚至造成职工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要把企业劳动保护作为重点,加大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第三,在工作实施中把握科学维权。

工会要实现科学维权,一定要立足实际,注重实情,以科学的态度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营造良性的维权氛围。把党的主张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结合起来,缩短职工与工会的距离、增强企业与职工沟通、操作起来简便可行、党政和职工都满意的维权新平台,从而不断丰富科学维权的内涵。一是处理好维权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引导职工充分认识到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不断加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和实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处理好维权与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在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政策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获得职工的理解,使政策合法、合理、合情地执行。三是处理好工会维权与企业整体维权的关系。应是协助式的,同心协力,同舟共济,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

5.值得期待的工会维权 篇五

建达《 人民日报 》(2008年11月17日05 版)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推进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出租车行业是改革开放后涌现出来的一个新兴行业。这一行业为城乡居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整日奔波在马路上的出租车司机,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也应该得到社会的爱护和保护。

在现代法治社会,一个人数众多的行业,必然会有行业的代言人,替职工表达意见,为职工维护权益,帮职工排忧解难。职工只有有序地、合法地、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有的地方职工单枪匹马地维权,或者盲目、群体性无序维权,不但困难多、成本高、效果差,而且很有可能踩到法律的底线,得不偿失、后果难测。在中国,代表职工维权的合法组织就是各级工会和各行业工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几年,当农民工遇到薪酬问题时,全国总工会响亮地提出了“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解决了许多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当某些外资企业拒绝建工会时,全国总工会又明确提出建工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措施,对职工和企业都有利,实施了世界500强等跨国企业在华企业集中建工会行动。当我国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时,全国总工会及时开展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工作,保证工会组织不涣散、会员不流失。这次针对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是中国工会与时俱进的一个体现,也反映了工会维权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肯定、值得期待。

6.基层工会如何做好维权 篇六

在新形势下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如何有效维权呢?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去做:

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

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努力,不断出台,已成为职工和工会组织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利器。在维权工作中,工会组织要充分运用好法律法规,规范地开展好维权工作。

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工会组织的主要针对下列侵权行为进行维权:1.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2.处分职工不适当的或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3.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4.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或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5.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等。同时对违反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文件的规定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属于工会维权范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践来看,工会组织的维权手段主要包括:督促落实职代会职权;工会干部参加有关决策会议提出意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维权意见(包括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纠正等);对法定事项落实情况(包括对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调查或参与调查等等。同时对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要强化协作,调动各方力量实现“大维权”

维权工作是项高难度的工作,虽说有法可依,有理可据,但仅凭工会之力是不够的。在维权工作中应倡导“大维权”,调动各方力量解决维权难的问题。

强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意识。要通过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等途径,着力提高基层单位各级领导人员的依法管理意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的全面发展。建立协商机制。要大力推行党组织、行政、工会三方联席会议和行政、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有关维权事宜,对一些已经工会初步调查核实的侵权问题进行协商,采取解决措施。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依法建立基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职工同单位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加强监督部门协作。通过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单位和职工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维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维权工作的复杂性,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中,必然面对诸多问题。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当前维权工作中,要稳妥应对下列问题:

工会组织维权角色定位。在维权工作中,工会组织既要发挥其协调作用,扮演好调解的“中间人”角色,避免问题激化、复杂化;又要通过平等协商、谈判乃至支持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演好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角色。

职工维权要求的定性。在受理职工申诉时,要认真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做好记录。对一些相对复杂的问题,还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初步了解,对一些疑难问题还应向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便对职工维权要求作出准确的定性。切忌把职工申诉等同于侵权。如果属于单位对职工依正常程序作出的行政处分、岗位调整等,则应侧重于说明解释等,也可建议其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如果确属涉及侵权的,则应及时进行具体调查,并与行政交涉,以协商解决。对不属于工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申诉或举报则应负责地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改革中职工利益的调整。对于改革中职工合法权益的调整,不能一概等同于侵权行为。作为维权组织,主要是督促行政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须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同时在研究有关改革措施、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只要改革有利于促进单位的发展,工会组织应多做职工的思想工作予以支持。对权益受到损害的职工,工会组织也应从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尽可能消化改革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生活的冲击。

三要健全维权网络,推进维权工作规范化

面对越来越多的维权要求和维权工作新形势对维权组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急需在维权组织网络建立和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维权网络建设。要根据《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好工会组织,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同时,在工会组织内强化维权职能。在一些工作人员较多、维权要求量较大的工会组织内可确定专人负责接待职工来信来电来访和协调处理涉及职工维权工作的具体事宜。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由于维权工作是项涉及面较广、工作难度较大的工作,要求工会干部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包括要熟悉劳动保障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也包括谈判技艺等。这就要求工会干部不仅要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也要求其主动自学相关的业务知识,以全面提高其履职能力。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从实现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建立健全相关的职工申诉的受理、调查、协调、反馈等方面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处理。

四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介入协调解决

工会组织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要的是要明晰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安全生产法》专门对从业人员(即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工会法》也从维护的角度明确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一些相关法规和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也对职工的权益进行规定。

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侵权案例进行分析表明,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职工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未经法定程序裁减职工和处分职工;不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欠薪或变相拖欠工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不力等。

基层工会组织要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就要正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必要建立预警机制,制定维权工作预案,提前介入。要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定期对落实职工的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对出现的侵权现象及时协调处理,避免出现侵害程度恶化。对出现大量同类的侵权现象或群体性权益受侵害现象,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着手调查分析,并及时同行政进行交涉、协调解决,尽可能将侵权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五要建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防范机制

做好维权工作,不仅要尽力解决好已发生的侵权问题,还要注重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减少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制度是一项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发展的重要制度。通过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厂务公开制度,使本单位除涉及商业秘密事项小范围公开外,包括单位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都要做到全面、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工会组织作为厂务公开的日常办事机构,要义不容辞地履行好职责,以此作为维权工作的强有力的武器。

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行政就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障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制定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以经政府劳动保障机关备案的集体合同约束单位和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在受到侵犯后依据集体合同与行政交涉解决侵权问题。

7.维权促稳中企业工会的作用 篇七

一、企业工会维权促稳的主要作用

1. 权利救济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 经常出现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工作时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 由于职工之间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大不相同, 无法形成可以维护个人利益的凝聚力。此时, 工会需要集中概括劳动人员的利益诉求,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和用人单位协调沟通, 将劳动者的个人诉求表达出来, 并要求相关事业单位对错误的行为进行改正。例如, 某钢铁厂工人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合同中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 每天工作10个小时, 每周工作50小时”, 在工作半年后, 李某得知钢铁厂工会在他进厂工作之前已经代表所有职工和钢铁厂签署了集体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规定“职工工资每月不能低于2500, 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 一周工作40小时”。李某认为其应享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权利, 于是向上级领导提出了增加基本工资、缩短工作时间的要求, 但是却被领导拒绝。李某不服便请求所在工会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在全面了解情况后,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工会认为李某和用人单位之前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 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也违反了《劳动法》中的强制规定。由此, 工会就李某的请求和钢铁厂及时进行了协商, 并签署了协议, 在协议中约定:“李某的月基本工资为2800元, 每日的工作8个小时, 每周工作40个小时。

在此案例中, 工会充分发挥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及时进行了沟通, 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2. 指导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收劳动合同时, 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 不懂得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 就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 就需要工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工会要代表劳动者积极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的矛盾, 化解两者之间的纠纷。

3. 制约违法的作用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合同制约用人单位, 并要求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某棉纺企业一共招收员工3100名, 并先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要为每一个公司员工办理保险, 并由工会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但是,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企业每月都按照规定从工人的工资中扣除了保险费用, 但是却没有上缴。导致累计拖欠费用521673.3元, 于2013年工会委员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并要求棉纺集团将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予以缴纳。在对此案件受理后, 组成了仲裁庭, 并在审理以后支持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最终裁决该企业对拖欠的521673.3元保险费用予以补缴。从上述案件不难看出, 工会按照集体合同制约用人单位, 由于劳动市场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导致求职人员的处于弱势地位, 仅凭个人的力量无法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为了彻底解决纠纷, 防止劳动关系丧失平衡, 需要将工会的维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二、当前中国企业工会维权存在的问题

1. 工会组织的内部成员在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

当前还存在部分工会组织的成员对工会的维权职能理解上较为欠缺, 有的工作人员甚至不清楚工会的主要职能, 在具体行政过程中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事, 往往采取传统的方式去处理工会组织中的相关事宜, 更有甚者将工会的管理置之度外, 不愿意缴纳工会费, 这种思想是错误的, 应该严厉杜绝。工会组织缺少这些经费会使正常的运营状况受到一定的影响, 有的工会组织只是流于表面形式, 对职工的维权工作做得较为欠缺, 大都只是在一年一度的职工代表会议上才稍微讲到一些维权事项, 平常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当职工在平常的工作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 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2. 工会组织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处理不到位

目前, 还存在很多企业部门对工会组织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到位, 工会组织对行政部门的依赖性往往较大, 使得自身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 外国企业工会的大力发展对中国工会组织造成严重的冲击, 工会组织代表的是工人阶级的利益, 这也说明了工会组织的存在与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对立关系, 因而企业的工会组织为了求得生存, 大都过分依赖于企业的行政部门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时企业工会大都不能将职工的利益完全表现出来, 而是在征得领导同意的基础上去处理维权事件, 致使有的单位出现劳动争议案件时, 工会组织过多的被行政部门干预, 工会组织自身的有效作用得不到有力的发挥, 工会组织的建设很难继续开展。

3. 缺乏完善的工会干部管理制度

当前, 我国关于工会干部的管理还采取的是传统的管理模式, 随着时代在不断的进步, 这种陈旧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之所需。一些指派干部等超出职权范围的事情时有发生, 有的企业甚至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随意对部分员工做出调动等, 工会干部不是由工会系统组织实施管理, 而是完全由党支部全权掌控, 这种行为一方面使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受到一定的制约, 另一方面也使得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受到一定的阻碍。

三、确保企业工会维权促稳工作的开展到位的措施

1. 认清社会形势、坚持以人为本

随着我国企业规模的日益壮大, 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企业经营者的权利过于集中, 而企业工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导致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比较严重。在劳资方面和劳动方面的矛盾不断加剧。因此, 要求企业工会要做好新体制下的改革工作, 执行维权的基本职责至关重要。在社会的发展下, 人们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 对社会利益的重视度也逐渐提高, 面对企业利益和发展的趋势, 企业工会除了要做好维权工作外, 还要对已有的维权方式进行创新, 使用现代化的维权手段。当前, 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 劳动群体的基本利益得到了保证, 但是依然有管理缺失, 制约了企业维稳工作的开展。因此, 企业工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基本情况, 踏踏实实为群众办事。企业工会要急群众之所急, 想群众之所想, 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护群众的基本权益, 要尽职尽责, 不走形式, 积极大胆的进行创新, 要敢于进行维权, 从而将企业维权工作做到最好。要认真做好下述两个方面的工作:

(1) 踏踏实实为群众办事。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式下, 企业工会要贯彻“实事求是”的管理方针, 要可以真正的解决问题。企业工会人员在新的社会形势下, 要对改革体制依法进行革新, 并和当前的发展形势相结合, 合理的制定维权计划, 企业工会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 落实维权工作, 从而使群众的利益得到真真正正的维护, 保证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

(2) 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企业工会人员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思想素质, 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并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维权促稳工作中, 要注意自我调节, 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维权, 最大限度的尽到应该尽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地将维权工作做好。

2. 维权工作中要保持理性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 职工群众都是企业工会的重点服务对象, 绝对不能从职工群众中脱离出来。在维权促稳过程中, 工会要坚持“维稳和维权”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以企业发展的角度为出发点, 真实的对职工权益进行维护, 引导职工对眼前的利益关系进行把握, 支持改革工作, 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职工的诉求进行理性的反映, 在职工中树立信任度, 对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 要由工会出面进行协调并解决矛盾, 提高职工的满意度, 维护社会稳定。

四、结论

总而言之, 企业工会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 要求企业工会可以踏踏实实地做好管理工作, 了解职工的思想, 积极的进行创新, 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工会在维权的过程中,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全面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思想, 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开展维权, 协调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 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淑妮, 程英, 孙娟.基于劳动者认知角度的工会维权职能研究——以珠三角地区企业为例[J].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0, (6) :85-90.

[2]徐建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成因和消解——基于浙江非公企业[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2) :54-57.

8.高校工会维权途径之我见 篇八

【关键词】高校工会; 维权; 途径

党中央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为高校工会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既是高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高校工会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也是当今新形势对高校工会的必然要求。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正在由以政治利益为基础、行政控制为手段的利益一体化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市场调节为手段的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特别是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 高校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 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摆在工会面前。在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必然带来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处于劳动关系弱者一方的教职工也必然会寻求工会的保护,希望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会既要树立敢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信念和决心, 同时面对复杂的具体情况, 又应注意讲究工作方式和方法, 善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只有做到敢于维权与善于维权相结合, 工会才能在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的过程中, 收到理想的、实际的效果。那么,高校工会应采取什么方式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途径。

第一,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这种方式属于源头维权。源头维权要求高校工会组织(包括院、系、机关等基层工会)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规章、措施等的制定, 从法律层面上、政策上维护教职工权益。这也就要求工会积极参与学校有关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 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于高校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 这就为工会维护教职工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高校在制定相关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时, 都应依法邀请工会和教代会有关人员参加, 有些方案还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后才能生效。源头维权的力度取决于源头参与的机制是否健全, 最好的办法和形式是实行党、政、工联席会议, 为工会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工会要积极建议、要求甚至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这种源头参与机制。只有学校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正确认识到工会在学校日常事务中的作用, 自觉执行有关工会工作的法规, 在研究、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方案和措施时, 能听取工会的意见, 那么高校工会的维权力度就大,维权的效果就好。

目前有不少高校已试行全员聘任制。在实行聘任制的高校,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单个教职工相对于具有管理权限的学校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学校工会必须强化维权意识,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源头参与上,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以及改革方案的讨论和制定,特别是要参与人事、分配、住房、医疗等改革方案的制定,密切关注在这些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教职工的承受能力,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合理要求,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在源头,体现在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决策过程当中。工会必须主动参与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制定,能代表教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切实从源头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当明确要求和督促学校坚持和落实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决策前的听证制度。在学校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方案之前,工会应积极协助校领导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做既有利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又有利于维护教职工权益。

第二,积极推进校务公开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变化,要求高等院校的管理要实现从传统的经验决策向现代民主科学决策的转变。一方面,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让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吸取广大教职工的智慧,是办学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办学经费大大增加,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推行校务公开,把学校的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置于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之下,形成自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是从根本上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有效之举。

校务公开是要求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学校管理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向全体教职工公开,让教职工能够知校情、参校事、议校政。推进校务公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校务公开的实质其实就是民主监督,就是要保证教职工充分享有知校情、参校事、议校政的权利。实行民主监督是要通过对高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行使职权的过程实行群众监督, 保证党和国家的办学方针政策得到正确实施, 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也是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工会应当积极推动、大力促进校务公开这项工作,以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基层二级工会也可以尝试在本单位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如学院可以加大院务公开力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建立“院务公示栏”,通过“院长信箱”等形式,保证学院领导与教职工言路畅通,真正将教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基层落到实处。

第三,加强教代会建设,畅通维权的有效渠道

在高等院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最好载体是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制度也应当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高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作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当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高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工会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有效渠道,应确保这一渠道的畅通。《工会法》指出:“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加强教代会建设,就是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使教代会制度化,教代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以保证教代会制度不因学校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化;其次要规范教代会的内容,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学校的重大事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广大教职工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除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外, 还应根据上级的部署,定期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应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工会必须真正履行教代会的职权,特别是要加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力度,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把民主监督工作持久化。另外,高校工会还应积极推进二级教代会建设, 延伸教代会覆盖范围,构建多层次教代会制度体系, 拓宽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

第四,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

从1992年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这些法律都对教师聘任制作出了规定。随后,教师聘任制在各高校相继推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也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学校用人制度。劳动争议是高校实施聘用制度后的必然产物。在一些实行全员聘任制的学校里,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已逐步显露,并呈现不断上升态势,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有法不能依的现象时常出现。这对高校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做到依法维权,工会组织必须把依法维权作为基本职责,提高维权的效力和权威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用人单位内部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并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按照这些规定,在聘用制度推行过程中,高校应建立以工会代表为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校行政代表共同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非在编人员”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近年来, 高校工会的依法维权除了要面对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还要面对由非在编的外聘人员和农民工构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与在编教职员工相比,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 处于学校的边缘地位, 学校的发展也似乎和他们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他们也渴望加入工会, 也需要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 由于身份不同带来的利益不平衡等体制性和人为的障碍, 使他们遭受权利缺失和权利侵害, 影响了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养成。近年来,农民工已经成为学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大约是在编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从目前情况看,高校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如吃饭和住宿问题),特别是获得安全保障、享受医疗、工伤保险、接受教育培训以及获得他人认可和善待等权益均难以保障,至于精神文化需求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权利,就更是奢侈品了。这必然会造成农民工责、权的失衡,容易导致劳动争议和纠纷,如果调解、处理不好,很可能危及校园的和谐与稳定。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不应当忽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努力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服务

要树立“服务也是维权”的观念,把做好服务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高校工会真可以说是大有可为。

校工会可以通过基层(如学院、系所、后勤等二级工会),及时掌握困难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他们的要求,配合学校党政和有关方面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与学校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协商对话,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同侵害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督促校领导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劳动保障以及女教职工的特殊要求。对于教职工中因天灾人祸、疾病等而导致的生活困难者给予扶助、救济,并提请学校行政给予照顾。

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团委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教师教学竞赛、师德师风竞赛及职工劳动竞赛,鼓励和表彰教学能手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先进分子。我校工会近几年已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尝试,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工会如果能真正做到、做好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认为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切实维护的。当然,高校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依法履行维权职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工会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依法维权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的政治原则。高校工会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把工作自觉地置于校党委的领导之下,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等教育的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高校工会在维权过程中,还应同时关注学校的改革和长远发展,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工会一方面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尽可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广大教职工从学校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改革。近年来,随着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高校在改革和发展方面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在办学理念、办学经费、管理体制、人才结构等方面,加上目前高等教育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使高校的凝聚力、向心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在这种情势下,高校工会应在增强教职工凝聚力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以多种方式推动和协调学校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使一些“硬措施”顺其自然、合乎情理地“软着陆”,避免引起校园震荡。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一方面引导教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必要的休息,获得精神享受,陶冶情操,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活动,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和集体荣誉感,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为学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只有学校持续稳定发展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和维护。

参考文献

[1]杨 毅《试述高校工会的维权途径》.河套大学学报,2006年9月第3期,第86、87页

[2]蒋子春.张光月《学校工会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之管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2月第1期,第75、77页

9.企业工会干部维权现状思考建议 篇九

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现象,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使得企业工会干部处于矛盾焦点,其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要从根本上解决之,就必须研究产生问题的复杂原因,采取综合措施。除了完善法律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保护条款,加大违法者对工会干部侵权成本之外,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维权环境,解决工会主席实质由企业行政掌握用人自主权的问题;另一方面应打破工会对企业行政依附关系,重新构建工会制度,发挥上级工会组织在企业维权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护机制。

正本清源:谁对工会主席有用人自主权

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企业职工和企业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双重身份。根本上讲,职工身份不仅是工会主席身份的基础,更是生存基础。为了生存,他得履行作为员工应履行的职责,遵守企业为员工设定的行为规范、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而工会主席身份,又要求他履行相应职责,对企业为员工设定的行为规范及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中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和监督企业改正。

事实上,工会主席在企业的双重身份,意味着与企业形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工会关系。这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工会主席作为公司员工,他与企业形成的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企业所形成的关系是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间的工会法律关系。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与企业是隶属关系,是被管理和管理关系。而作为企业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是平等关系,企业对工会主席没有行政管理权,只有平等协商、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并接受工会监督义务。工会主席角色决定了他应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这较易引起矛盾,企业很可能使用对员工的管理权了结与工会主席的矛盾和由此引发的纠纷。因此,必须对企业行政管理权加以制衡,才能保证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法》就是向工会权利即职工集体劳动权利倾斜的法律,起着对企业权力制衡的作用。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所以,企业若以《劳动法》规定为由解除或终止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时,应首先按《工会法》要求看其是否符合罢免工会干部身份的条件,在工会干部身份没有免除之前,企业无权解除和终止其劳动合同。

制度创新:打破企业工会对行政的依附

工会制度创新。如今,职工与企业日益分化为不同利益主体,特别在非公企业,工会自身先天不足,工会和企业的关系一开始就不对等,既不利于工会主席维护职工权益,也不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对职工而言,成立工会实际意义在于由工会代表职工争取权益,而要实现这一点,工会在财务及人事的独立至关重要。可以从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角度进行结构性变革,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工会组织系统。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非公企业集中地区,已在探索这一模式。一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已在一些发达省份和地区建立。由区域性工会和行业性工会与相应雇主组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避免或减少基层企业工会主席与企业主的直接矛盾,实现保障职工群体权益目的。同时,通过建立街道、乡镇、经济园区及村、居委会一级的“三方协调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在基层企业工会面临维权难题时,运用以上工作机制给予有效帮助,尽量避免企业工会主席孤军作战。

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创新。工会干部是同级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经济转型后,落实起来很难。非公企业,大部分没有党组织,即使建立党组织,其对人事的领导监督作用也有限,工会干部职务升迁、待遇高低、是否续签合同,也大多是经营者说了算。

因此,以打破工会与行政事实上的依附关系为突破口,逐步推行工会主席职业化社会化,建立上一级工会直接管理基层企业工会干部管理体制,把工会主席任免、考评、薪酬等权力从老板手里转移到工会和职工手中,工会主席才有可能和企业行政站在平等的平台上,理直气壮维权,避免为职工维权时自身权益被侵犯。

当前,条件成熟的区域和行业工会主席可由会员“海选”产生,工会干部由上级基层工会直接管理。尤其中小型非公企业,可进行工会干部职业化和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会工作者,通过上级工会对应聘者政策水平、工会理论、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一系列考核,将合格者纳入工会专职干部人才库,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时,从人才库里挑人,以“工会筹建人”身份派往企业。通过工会筹建人做职工和企业老板的工作,企业正式成立工会,在工会成立大会上经过会员民主选举程序将工

会筹建人正式选为该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由上级总工会支付。这样可切断工会主席和企业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工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针对基层工会主席兼职化较普遍、工会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部分基层工会还试行向大中型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选派工会主席做法。

派驻干部任职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在原单位开支、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派驻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三项主要职责:一是依法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工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培养工会干部后备力量,使非公企业工会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二是切实履行非公企业工会职责,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非公企业独立开展工作能力;三是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献计献策、建功立业活动,推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

建立上级工会维护基层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机制。首先,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明确工会干部权益保护的程序和第一责任人,当企业工会主席权益受到侵害时,上级工会要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形成有效的“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上级工会维护下级工会”保护机制,同时,在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企业工会干部依法维权提供经济保障。经费来源可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通过其他渠道多方筹集。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应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干预,直到问题解决。上级工会要积极与企业工会及行政协商,在本级经费留成中给予企业工会干部适当补贴。

第二,由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部分职能。在目前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不对等情况下,由上一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部分职能有必要。企业工会主要承担涉及到日常劳动竞赛、职工生活福利和文体活动方面工作,涉及维护职工权益内容,如果企业出现阻挠工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协议,妨碍企业工会依法参加安全事故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时,上级工会应代行企业工会组织维护职责。

10.工会法律维权调研报告 篇十

导语:2010年,湖北十堰市10名律师被公开推选为各县市区的兼职工会副主席。他们利用律师和工会副主席的双重身份,担负着为辖区职工和农民工维权的重任。(《半月谈内部版》2011年第3期)

工会创新:10名律师获任兼职副主席

湖北省十堰市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第一位劳工大律师施洋的故乡。

“作为施洋大律师的老乡,我感到非常光荣,同时又觉得肩头的责任重大。”2010年10月21日,43岁的竹山县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文被推选为县总工会兼职副主席。当天,十堰市还有9名律师拿到了兼职县市区工会副主席的聘书,实现了每个县市区工会都有1名律师兼任副主席。

“当工会副主席,就没有想到名和利。我看中的是给了我一个做事的平台。”郧西县正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谌甲军说,“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我作为一名专职律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神圣职责。”

谌甲军担任律师多年来,已为弱势群体免费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65起,免收代理费金额达18万元。2010年7月,郧西县总工会根据十堰市总工会要求,从社会执业律师中公开选聘兼职工会副主席。谌甲军立即报名参与竞聘。经过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演讲面试及工会代表大会选举等程序,他在最终入围的3人中高票当选。

作为兼职副主席,谌甲军不用每天到工会上班,但每周至少有一天时间坐班。要随时接受工会指派,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化解矛盾;指导和帮助职工、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工会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等。

在承担责任的同时,谌甲军也享有权利:每月领取250元的津贴,参加主席办公会议,参与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总结,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要事项。兼职副主席在任期内如表现优秀,县市区工会将推选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各类评先评优,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还将给予奖励。

“我们的目标指向很明确,就是要依托执业律师的特定身份和专业技能,进一步做好工会维权特别是个案维权、农民工维权等工作,着力破解工会干部‘不敢维权、不善维权’的难题。”十堰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彭承志表示,“这也为工会进一步开展维权工作提供了智力储备。非公务员进入工会领导班子,体现了工会工作社会化、工会干部职业化的新思路。”

湖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黄国庆认为,十堰市此举打破了地方工会主席身份界限和产生方式,具有创新和示范意义。

一举多赢:敢于维权,维权有力

十堰市的这项创新试验最早要追溯到2008年。当年3月,在十堰市茅箭区总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上,十堰邦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玉当选为首个兼职副主席。

“任职以来,赵玉在为职工维权的实践中,勇于履行职责,凸显了作为专业律师的优势。”茅箭区委常委、总工会主席曹博介绍,当初区委设计这项制度时,只是想在群团组织中吸纳群众来从事服务群众的工作,没想到聘任律师兼职工会副主席能发挥出巨大的效果。

提起赵玉,湖北省房县姑娘邓芝满是感激之情。

2008年初,邓芝来到十堰市茅箭区一家家族式企业打工,在一次烧开水时,不小心碰破玻璃门,将鼻子划伤。就两次治疗的手术费问题,没有跟老板谈拢。无奈之下,邓芝找到茅箭区总工会。

邓芝虽然是企业会计,但没有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办法证明自己是工伤。赵玉灵

活运用自己的双重身份。他首先找到税务部门,调出了邓芝制作的财务报表,证明了邓芝的企业员工身份。然后找到企业老板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同时,工会组织也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企业老板虽然不太情愿,但也表示配合。经过两个多月的协商谈判,邓芝终于拿到了7000元补偿款,了结了这场工伤待遇纠纷。

兼任工会副主席3年间,赵玉已经为30多人成功维权。2010年8月,赵玉又担任茅箭区执法监督巡视员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2011年2月,他被评选为“湖北省首届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并获得“湖北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赵玉感慨地说,以前做社会律师的时候,受当事人委托出去维权,挨骂是常有的事情,有时还会遇到人身安全危险。“现在以工会副主席身份维权,是受重视和尊重的。同时,还能大大减少维权的司法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管理,防范异化

执业律师兼职工会副主席,每月只有250元津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刺激作用明显不足。这些主业仍是律师的副主席会不会利用工会这张“金字招牌”为自己“揽活儿”?采访中,人们对这一创新模式的发展仍存担忧。

据茅箭区总工会人员介绍,虽然兼职副主席用于维权办案的费用可以报销,但赵玉在3年间很多费用都未报销。赵玉则表示,当律师一年收入10多万元,不在乎维权的几千元费用,只想为社会和谐做点贡献。有同行开玩笑地对他说:“你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另类’,你不挣钱,还搞得我们也挣不到钱。”

“兼职工会副主席的确提升了我在律师行业的知名度,但我从未想过要以此为跳板,实现飞黄腾达。”赵玉说,如果将工会职务当做一个为自己拉关系的平台也不成问题,因此,建议上级工会今后加强此项改革的制度建设,防范双重身份之间的利益纠葛。

兼职工会副主席不是公务员,如果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将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结果就相当于花了3000元请了一个法律顾问,为职工维权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11.煤矿企业工会维权工作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合法权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煤炭企业也迈入了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新形势之下,煤炭企业面临着煤炭结构调整以及薪酬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这也使得煤炭企业员工的收入差距有所增大,煤炭企业中的各种社会矛盾也变的比较复杂。此时,就需要工会来对职工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积极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煤炭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得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炭事业的建设当中去。

一、 煤炭企业工会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对能源的需要越来越大,煤炭作为我国最基础的能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对煤炭需求量的日益增大,就对煤炭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問题,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煤炭开采的安全问题[1]。在煤炭企业中,工会组织对于维护企业生产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如今煤炭企业对工会组织不重视,还是采用传统的追究责任、进行罚款的安全控制模式,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非常多的障碍。有些企业采用瞒报虚报的手段,对产生的安全问题进行人为的隐瞒,这都不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

伴随着工会组织在企业内部的飞速发展,工作的作用也慢慢得到了煤炭企业的承认,他不但保障了煤炭企业生产的安全性,还能促进企业法律执行力的增强。但是,我国煤炭企业工作的建设情况不容乐观,工作组织在安全开采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了煤炭企业的安全责任施工比较多,这不仅影响到了煤炭企业的发展,也影响到了我国各行各业工会组织的建设。

二、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工作的现状

1、工会组织所代表的矿工群体力量比较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逐步的迈入了市场经济体系,但是还是有不少的企业没有摒弃以前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思想,深化改革的步伐极其的缓慢,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趋势。煤炭企业就是受这种思想影响比较强的企业之一[2]。因为受到计划经济影响的原因,导致煤炭企业员工的数量虽然很多,但是产生的力量确实非常薄弱,煤炭企业的工作环境不但与其他行业都这明显的差距,在工资与安全性等问题上也不占有明显的优势。矿工群体力量的薄弱,也导致煤炭企业的工会组织没有足够的力量与资源,去和整个煤炭企业进行有效的谈判,无法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2、 煤炭企业的工会,组织化程度太低

煤炭企业的工会组织,缺乏凝聚力,缺乏一个有效的公会运行体系,不能发挥工会力量的集体优势。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煤炭企业工会组织的参与者没有较高的素质。一般情况下,煤炭企业的普通员工并不具备十分有效的文化知识,也不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这也导致了煤炭企业的工会建设缺乏有效的章程指导,工会组织有些维权行动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

三、 煤炭企业工会做好维权工作的策略

针对我国煤炭企业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工会组织要加强自身的工作,从多方面开始入手,做到工会组织能起到的作用,为保障煤炭工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应有的努力。

1、 煤炭企业工会应强化责任意识,转变思想观念,凝聚职工队伍

工会组织想要进行创新,就要在思想源头上进行创新,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确定更好为了服务职工的宗旨,切实为煤炭员工做好事、做实事,凝聚工会上下的凝聚力。企业工会要强化工会干部的责任意识,把维护员工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3]。工会工作者在工作中,需要不断联络群众,对职工群众怀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之所想,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2、 工会要做好党与群众之间的桥梁

工会组织作为企业的“职工之家”,要及时地把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宣传给职工群众,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给职工。要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向当地党组织反映职工群众面临的问题。在我国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煤炭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具有创新精神,扎扎实实的工作,不断的推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只有这才能不断的提高工会工作的效率。

3、 煤炭工会组织要强化帮扶意识

在职工的收入分配问题上,工会组织要存进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促进职工收入的稳定增长,让他们享受到企业发展壮大的劳动成果。对于企业的困难职工,工会要做好帮扶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长期解决困难职工面临的生活困难[4]。每逢国家法定假日,要对困难员工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让他们充分的享受到企业对它们的关心爱护。工会组织还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员工矛盾的预防工作,争取矛盾在萌芽状态时就被遏制,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的调节与处理员工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4、 煤炭企业工会组织应强化教育意识,创新积极机制

煤炭企业想要发展,想要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不要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煤炭企业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学习平台,加强对职工的专业技术教育,拓宽人才培训的渠道,鼓励人才成长。企业还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职工学习新知识,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能,让职工的学习成效与职工的薪酬挂钩,创造待遇靠能力、晋升靠学习的良好氛围,把员工的热情集中到企业发展上来。

四、结束语

维护好煤炭职工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但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煤炭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以煤炭企业要做好工会组织维权的工作,引导员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热情。妥善处理好煤炭员工与企业直接的矛盾,激发与调动煤炭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才不能不断的推动我国煤炭企业的快速发展,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不竭的发展动力。

参考文献:

[1] 李德荣. 浅析煤炭企业工会维权的重点和途径[J]. 当代矿工.2012,13(03):10-11.

[2] 冯钢. 企业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及其形成背景[J]. 社会.2011,10(14):12-13.

[3] 姜源. 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工会责任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2011,32(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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