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

2024-06-17

政府非税收入(精选9篇)

1.政府非税收入 篇一

X政文〔2018〕 号

XX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X政办〔2017〕15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2月25日 附件: 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政府非税收入 篇二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对策与建议

2009年,全国非税收入规模为8996.71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1%。可见,非税收入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税收收入不可或缺的补充形式。从总量上看,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其地位日趋重要,尤其是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原因

1. 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存在混乱

非税收入在财政部门管理过程中,仍然除以一个规范化的过程中。目前,基本明确收费的批准权限是地方政府,有财政和物价部门来管理项目审批和制定收费标准。整个过程缺乏以有效立法形式确认的正规程序。这造成实际工作中仅有一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中,大部分非税收入财政管理的视野之外。

2.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弱

票据是资金运动的会计表现形式,各项收入对应着相应的票据,各项支出也是对应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管理规范,如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清算以及销毁等程序明了,各种挤占、挪用、截留、坐支行为就会从根本上杜绝。现在政府部门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由于缺乏监督部门,非税收入票据与税收票据相比较而言,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多达百种,给管理上造成不变。

3. 乱收费现象严重

一般将乱收费称之为第三次收费,因为这些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凭借其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而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未纳入预算外收入。目前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而且也对政府的声誉产生影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4. 监管乏力

虽然纪检、审计、财政等在各自的职能范围行使监督权,但配合不力,单兵作战,有些无复检查,使被检查单位疲于应付;有些又成监管死角,监管不到。就是财政内部也协调不力,非税征收管理机关管征收,业务科(股)室负责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的审批,国库科(股)室负责拨款。三者之间容易脱节,执收单位从非税征收机关领取票据进行收费,但不向非税征收机关报送收入进度报表,要直到执收单位来缴销票据时,非税管理机关才能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不是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也不得而知,除非时常去执收单位检查;国库科(股)只是按执收单位缴来的资金记账,也不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否坐支、挪用,也监控不到,负责支出审批的科(股)就更不会监管执收单位收缴情况了。

二、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分析

非税收入的管理存在问题颇多,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 观念不改,认识不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部门所有,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不是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目前,仍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仍然是谁收谁用,无须编预算,无须审批,就是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使用进行审批也流于形式。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了一般预算管理,不与单位支出挂勾,一些执收执罚单位就消极怠工,该依法执收执罚的也不执收执罚了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观念没有改变,认识不到位”所造成的。

2. 相关法制不健全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非税收入管理规章制度。从目前整个非税收入管理来看,从立项、定标、征收到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还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因此,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项目合规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并且存在“自收自支、多收多用”现象。

3. 多头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其中税费管理权限贵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两个部门的管理重点又各有侧重。如立项权贵财政部门,但收费标准归物价部门。看似分工合理,但问题颇多。由于,财政部门无定价权,因此无法体现出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4. 激励机制缺失

非税收入金额小,征收对象复杂,所涉及部门数量繁多,收入项目与环节又比较多,相应管理水平滞后。更重要的事,激励机制缺失。从目前现实情况中,可以发现,部分收取非税收入单位缺乏主动性,对一些非税收入的流失,缺少主动干预,主动核实的动力。这可能是非税收入与本单位收入之间缺乏有效联系,丧失了收取非税收入的主动性。

三、对策与建议

1. 在核算手段上,要实现复式预算

非税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就要求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例如,彩票公益金收入和部分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单独编制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反过来,可以利用这些非税收入来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2. 票据管理要严格

首先,票据权限必须明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应该学习税收部门统一非税收入的票据,从格式到内容,建立起专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除特殊情况,应要求下属部门尽可能使用通用票据。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段后,要求下属部门必须使用通用票据。其次,落实票据管理职责。政府行政职能包括票据管理,相应管理机构应该履行好自身职责,消除票据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化行为,从票据源头控制非税收入的流失。最后,强化票据管理监督职能。票据管理部门应该对下属部门领取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票据使用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些纰漏,如,遗失票据,票据造假。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严惩不贷。

3. 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要到位,注意部门之间协调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拥有了解非税收入管理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他们的审查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必要审计,并经审计情况报人大常委和纪检部门,这就要求这些部门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多头管理出现,为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高提供足够支撑。其中财政部门要财政部门要当好非税收入监管的主角。

4. 在技术手段上实现管理信息化

非税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与非税收入管理技术手段落后是密切相关的。这要求在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时,必须提高技术手段,譬如,利用现代网络手段,从管理信息系统入手,结合非税收入本身特点,开发非税收入主用系统,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联网,方便主管部门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结束语

非税收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非税收入管理弱的局面无疑会降低非税收入的作用,因此,应该明确在非税收入上的权力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实权划分,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贯彻落实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政府应该在非税收入管理同时,用好非税收入,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的利用效率,这反过来会促进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贾亚男, 崔光莲.新疆非税收入运行状况分析[J].新疆财经, 2010, (4) .

[2]管永昊.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现状及其规范管理问题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 2007, (6) .

3.浅谈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财政改革进行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做大财政蛋糕,认真研究当前非税收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清非税收入管理思路,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促进财政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非税收入列为政府收入的一部分,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从而全面、规范、明细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来源。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存在着大量的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在政府全部的公共收入中占据了很大比重,对微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都具有重大影响。

一是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较快。建国以来,随着地方财权、财力不断扩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已经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这就迫使政府增设收费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创收”,造成我国非税收入数额不断增长,且增长较快。

二是宏观税负较重,管理较为混乱。我国的非税收入规模一直很大,而且增长迅猛。因此,虽然我国宏观税负比重不高,企业和居民的实际负担的税费却很重。非税收入的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项目过多,管理上则职权分散、多头管理,秩序混乱,如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弹性大、随意性强;有的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坚持征收等。

三是部门非税收入结构呈现明显不均衡性,尽管与各部门职能的特殊性有关,但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四是在非税收入支出中,大部分用于非生产性支出,非税收入中消费性比重增高,经济建设贡献率呈下降趋势。

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上不清,把非税收入视为单位的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无须管理;有的认为甚至把非税收入与过去的“三乱”联系在一起,等等。这种认识上的不足,影响了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制约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二是执法主体过于分散。从现行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看,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也有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与税收相比,非税收入的执法主体过于分散。存在多头收费,机制不顺等问题,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于各部门上报收支存在随意性,很大程度上存在虚假平衡,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是涉及范围宽,收支管理存在随意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它收入共八项,涉及范围很广,管理难度大。目前,不少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呈现出部门化管理的倾向,预算内外两张皮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收支脱钩未真正落到实处。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全额返还”或“比例返还”等管理方式,大多实行“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办法,使非税收入在征管和安排上都存在较大随意性。

四是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增长。一方面现行的收费超越了正常交易的范围,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费负担较重。另一方面收费挤占纳税,影响税收功能。对于政府而言,从整个经济中所获取的资源或收入是有一定限度的。政府收入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构成,二者之间存在着税费挤兑效应,非税收入规模过高必然影响到税收收入的规模,容易对税基产生侵蚀,影响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稳定、调节等功能作用的发挥。

五是分散国家财力,削弱政府调控。我国现行的非税收入中,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纳入了预算管理外,其他大部分都在预算外管理,是构成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巨额预算外资金长期分散于各地区和各部门,游离于预算和政府的监管之外,分散了国家财力。财力的分散,一方面导致大量的收费集中在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和单位手中,降低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则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造成分配秩序混乱,不利于政府统筹使用财力。

六是加剧分配不公,极易滋生消极腐败现象。非税收入收费管理的部门化和征收主体多元化导致了政府收费政出多门,资金管理混乱,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管理混乱还会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收费制度的框架设计使收费所得与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相联系,造成人们致力于谋求权力和扩大利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

一是以科学民展观为指导,转变非税收入管理理念。首先,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程度,增强政府汲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能力,切实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水平,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次,坚持依法管理,使非税收入保持一个适度的规模,坚决防止按需取费和以收定支现象发生。再次,打破非税收入属单位资金的陈旧观念和谁执收谁所有谁支配的旧模式,实现对所有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确保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四是通过加强管理,彻底走出收费一养人一再收费的怪圈,使非税收入在保重点办大事求稳定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地方财政收入体系。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财政体制未能理顺是导致非税收入膨胀的一个根本原因,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规范必须伴随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及规范化管理同步进行,并不断完善。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建立起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中的非税收入结构,把非税收入通过“费改税”从体制上调整税费结构,壮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同时,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在科学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既要确保中央政府统揽全局的宏观调控能力,也要确保地方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重新界定审批管理权限,建立完善的政府收入体系。建立完善的政府收入体系,就是要在政府收入中划清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界限,建立以税为主、以非税为辅的分配格局,明确各自规模、比例和作用。为此,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各种非税收入项目重新进行审视,实施分类改革。

4.政府非税收入 篇四

王军奎 高志远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在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由于概念的确立在时间上比较晚,在现实的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笔者就结合当前沙河市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沙河政府非税收入情况及征管措施

据统计显示,2008年1-6月份,沙河市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累计完成1700万元,占年初计划的57.8%;预算外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即行政事业性收费数完成29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50.9%。预算内、外政府非税收入两项合计为1990万元,占年初预算任务的56.7%,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征收,收费科具体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模式,统一收缴账户,实行收缴分离。与此同时,市政府设立行政收费大厅,各相关部门设专项服务台,按时对水资源费、排污费、房屋出租费及行政性收费、罚款进行收缴,并全部缴存财政局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收费专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票款分离,罚缴分

离”。

二是健全制度,强化征管。立足沙河实际,在多方论证和研讨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达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提高全市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切实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依法杜绝擅自征收、乱收滥罚,随意减免的问题。对现有的各项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在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创新收缴程序,全面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模式,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三是源头控收,规范票管。首先,在票据管理上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账管理”的制度。对单位严格执行“专人领票、凭证购买、验旧领新、票款分离、款缴票清”的管理制度。在票据使用上坚持“收费出票、罚款出据、防止串用、杜绝乱开”的原则。其次,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解缴财政,充分发挥“以票管费”的职能作用。对单位票据的审验,坚持审查收入项目、审查收入标准、审查资金入库制度。第三,严格票据使用范围,对票据实行“限量使用,审查用途,核旧领新”。限量领用票据,对每一张票据的领取、使用、去向、核销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第四,强化责任,落实管户责任制,把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分解到管户人员名下。管户人员对所分管执收户的票据购领、使用和审验情况以及非税收入的执收、解缴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管,并对所分管单位票据使用出现的问题负连带责任。

四是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在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安排上,取消了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各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支出需求和财力统筹安排,增强了政府的调控力度,实现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严格执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收费公示制度、非税收入的质询制度、稽查制度、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举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等。不断扩大财政监督范围。同时,创新监督检查形式,采取职能部门经常性监督、公开社会监督、通过人大和上级政府进行权威性监督等形式,将所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财政监督检查之中。

二、存在的问题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虽然沙河市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以市政府名义相继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并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措施,强化非税收入征管,在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在县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过程中具有普遍性。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广大财税工作者继续努力探索,加强调研,找出根源,研究对策。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我们不能总是以一成不变的眼光来固定地看待问题。现行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已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形式的需要。而且放眼全国来看,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对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标准等,都缺乏成套成型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征收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必然导致县级基层单位难以实行规范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这就给逃避财政监管留下缝隙,导致开支不合理,乱支滥用现象的出现。

二是政策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把握。对国家政策的研究和把脉不及时,也会对政府非税收入造成影响。例如:今年,沙河市受迎奥运、保环境、促节能减排等因素的影响,继续加大了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对中小型污染严重的水泥厂、玻璃厂强制拆除。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淘汰污

染、落后产能企业86家,大大地影响了收费力度,造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等项目的减收,这与年初制定的预算任务形成了一定的出入,给财政支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三是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重视。诚然,大部分县市每年都坚持对“收支两条线”和政府非税收入征管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但仍然有部分单位或个人,置国家、大局于不顾,受部门或个人利益驱使,淡薄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基本性质认识模糊,总认为非税收入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应归部门和单位所有,故此不积极主动地上缴财政专户,成为推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绊脚石。

四是收费秩序需要进一步整顿规范。这里所说的收费秩序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工作人员偏多,机构臃肿的单位,由于精简不到位,导致机构重叠,工作人员增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而为了确保机关、单位的运转正常和工作稳定,就容易出现“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现象,形成收费资金使用的扭曲,导致收费秩序的混乱。

五是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对非税收入管理尚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致使资金管理欠规范。主要表现在:各执收执罚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分配与再分配没有法律的依据,随意性很大;对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标准的确定没有过硬的衡量标准,难以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在资金使用监督上,没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出现了多头管、多头收等不利局面。

四、对策及建议

“问题就是命令,问题就是工作的指南针。”县级政府非税收入要想取得更大的成绩,就必须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迎难而上,对出现或潜伏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逐个击破。

一是健全制度,规范征管。健全制度是完成任务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和约束干部执政行为的一项措施。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

执政水平至关重要。对此,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积极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情的相关配套制度法规,从制度上规范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继续狠抓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重要性的认知度。让大家都了解到,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哪个部门和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国家,彻底杜绝“小金库”、“乱收费”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同时,坚持公开收费和罚没项目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非税收入征管环境。

三是抓好改革,提高效能。充分发挥财政的协调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部门的分配关系。不断加强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机构改革与规范非税收入同步进行,对现有机构进行结构优化,精简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员,严格控制机构人员数量,将支出规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理顺收费秩序。四是深化票管,控好源头。一方面对征收单位用票实行“计划供票、验旧领新、限量发售”办法,防止财政票据在征收单位长期滞留。实行票据管理员与收费专管员“双向控制”办法,做到“票款同行、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挤占、挪用非税资金行为。另一方面要抓好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制定票据月报表制度、填写票据出库单制度,每月月底结算出票据出库数量、票据款金额,并与用票单位、票据库存相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是严格管账,防范风险。要与财政集中收付相结合,明确规定征收单位除按规定必须开设的专项资金账户外,原则上不再保留银行账户,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办法上缴财政,严禁坐收坐支,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有效的防范财政资金风险。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政内部控制,拨款凭证与银行印鉴分开管理,银行日记账与分类账分开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对帐,账账相符,严防挪用非税资金。要建立征收单位、开户银行、财政三位一体的资金管理平台,做

到征收单位缴存银行数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数和财政专户存款数一致,保障非税资金及时缴存到财政专户。

六是强化监督,查补漏洞。要强化非税稽查的计划性,把日常稽查工作贯穿于征收单位收罚的全过程,不断完善稽查形式,提高检查质量。要强化非税稽查重点性,重点选择那些票据使用量和收入规模大的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地予以纠正。要强化非税稽查的连贯性,坚持“回头看”,追踪检查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坚持日常监督为主、重点检查为辅,通过非税稽查促进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放在首位,将非税稽查与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收罚政策执行情况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非税稽查工作对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七是加强学习,提高服务。坚持学习终身制,认真进行十七大教育学习,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练兵日常制,认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干部职工专业技能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提高对国家政策的分析能力,促进收入征管的工作发展。同时要结合财政局创建“六型”财政机关活动,改革服务模式,变事后管理为事前提供服务,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管水平与征管质量。

5.政府非税收入 篇五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做法

第一,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缴体系,规范组织收入行为。

根据“取之合法、规模适当、收缴分离、纳入预算”的指导思想,在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缴体系方面,以三“巩固”、两“延伸”和一“扩展”为主要措施和手段,加强征缴管理,规范部门和单位组织收入行为。

1.三“巩固”。即巩固和深化收入项目、票据和银行帐户等三项清理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收费文件的要求,我们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了一次收费项目、收费票据和银行帐户清理。根据省厅下发的收费目录重新核定各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票据,统一下发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编码。以票据换版为契机,推行“六不供票”规范单位用票行为。继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需经财政部门审批才可在商业银行开户,统一对银行开户和财政专户的管理。

2.两“延伸”。一是延伸管理范围。将自收自支、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乡镇政府等80多家单位纳入管理,延伸管理的范围。二是延伸管理内容。将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外的往来款、经营和服务性收入和各种赞助、捐资、等其他收入项目统一核定收入编码,纳入管理。特别是加强了对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收取的押金等可形成收入的往来款项目的管理。

3.一“扩展”。即积极探索扩展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加强与国资部门的配合,建立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经营档案,加强租赁、经营权承包、出让等管理。今年1~9月,通过公开招投标和拍卖,共征缴国有资产出让收入万元,国有资产经营权承包收入21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万元。

第二,推行预算管理改革,逐步实行部门综合预算。

1.早编细编预算为基础,推行部门预算改革。按照早编、细编和公开、透明的要求,我县从2001年起试行部门预算编制。2003年我们对教育和卫生系统、规划建设局、房管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通过“两上两下”的方式编制,推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收支细化到具体项目,为编制和推行综合预算打好了基础。

2.以综合预算为目标,编制财政综合计划。编制财政综合计划是实施综合财政预算基础。我们根据非税财政收入的来源、数量、规模和支出方向、结构、比例编制财政综合计划,建立非税财政收入预、决算制度,逐步推行“收支脱钩”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模式。继续完善和改进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办法,实行一般预算外资金支出与预算内结合考虑安排,公用经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试行单位支出综合财政包干。

第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缴力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1.继续强化征缴管理措施,加大组织非税收入力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42号)文件精神,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做好中央、省和我县出台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二是以票控收控罚,发挥票据管理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的源头控管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票据管理办法,实行“交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办法,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三是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预算外资金征缴网络的作用。结合“金财工程”建设,积极做好推广“CFS”系统单位版的前期准备工作。四是加大预算外资金征缴力度,各项收入大幅增长。(1~9月份非税收入情况)

2.加大非税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资金调度和调控能力。经过多年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改革,各部门和单位对预算外资金的“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属性认识有了不断提高。我们根据“核定收支、比例集中、结余调控、一年一定”的原则,调整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逐步增加政府调控资金总量,集中财力办大事。对一般性预算外资金按各部门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上介支出、应交税金、自收自支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后,实行固定统筹比例,逐步增加了政府调控资金总量。调剂比例从1997年的15%提高到2005年的25%。2005年1~6月,共征集政府统筹资金30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为加大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力度提供了资金保证,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1.“两增两压”,加强支出管理。对经常性支出实行“两压”。即压缩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两部分。人员支出按

单位的实际人员核定,公用支出核定最高限额,由单位包干使用。据统计,年初各单位上报人员支出1353.69万元、公用支出1486.34万元,实行“双压”措施予以核定人员支出706.99万元、公用支出1464.94万元,全年共节约资金668.1万元。对专项性资金管理实行“两增”。即增加政府调控资金总量和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全年预计筹集财政调节资金872.56万元,比上年增加142.73万元。各类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实行专项核算管理。在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事业发展的项目。年初专项资金安排支出1864.66万元,核减单位上报的不必要和不合理支出602.98万元。

2.预算外资金支出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核算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全县已有9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纳入统一核算。根据县人大的意见,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第四批20多家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3.坚持财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对乱收乱罚、收缴分离、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收费资金行为,采取停止供应票据、追缴违规违纪资金、暂停财政拨款等办法处理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1~6月份,共对10家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查处违规、违纪资金33万。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近年来我县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部门和单位对非税收入认识还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是部门自有资金的旧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和县政府统筹资金征收等工作的难度;部分单位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工作不重视。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上比较随意,未能认真细致地对下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预测和分析,增加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的难度。

二是非税收入不稳定,收支矛盾不断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方面,我县总量本来就比较少,近年来随着收费管理的不断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的行事收费将逐步打入财政预算盘子,预算外资金的盘子将逐步缩小。支出方面,部分单位由于自收自支人员多,在安排计划时仅能满足这部分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用于建设方面的极少。再加上各部门和单位要求增加福利和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预算外资金收支矛盾日益加大。

三是“收支两条线”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改革的要求,逐步将一些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现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实行综合预算。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会极大地触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

三、几点思考

通过对我县非税收入的摸底调查,针对我县非税收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随着政策性增资压力及重点建设投资的不断加大,可持续增长税源贫乏,我们认为应积极采取各类措施,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做大非税收入蛋糕,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应及早提上议事日程。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配合,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在组织体系建设中存在征管职能分割,征管机构分散以及征管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在财政部门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具有非税收入征收监缴的职能,执收部门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容易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因此有必要将分散的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的整合,增加充实人员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与现行的财政综合部门合署办公,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门从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稽查工作。同时,争取领导的重视,充实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人员,壮大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加强配合,多管齐下,把非税收入管理纳入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目标任务。

(一)设立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大力组织管理收入,在实行“以票管收”的同时,加强对收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与监控,实行日常收费稽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二)组织各部门单位系统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家现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法规,提高自身业务管理水平,理顺工作关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管理制度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力争做到应收尽收而不乱收,确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任务。

(三)强化财政管理职能、加强与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将其提高到治理腐败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

2、进一步拓宽非税收入范围,做大做足非税收入蛋糕。

首先要督促各部门做到应收尽收;在实际征收工作中,一些部门和单位一方面利用职权乱收费,另一方面对征收难度大的收费项目却视而不见,不采取措施,而畏难不前。如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增值费,房管部门在2003年征收时,难度极大,当时就有畏难情绪。2003年房管局土地收益金为24万,2004年就就减少至9万,而实际应收数并没有减少。特别是要加强对土地、教育部门非税收入的管理。建议对土地出让制定计划,防止政府收入忽高忽低。制定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切实管好用好土地出让资金。

其次要设定减免权限,各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减免费。重新制定**县非税收入减免办法,规范减免行为。加大对乱减免现象的处罚。严格依据规定要求,注意减免费时也应遵循先征后减原则。对一些打政策擦边球的减免要求应坚决予以制止。如前几年遇到的对房地产项目要求按招商引资项目规定减免收费的应坚决说不。

6.政府非税收入 篇六

第一专题

政府非税收入理论简述

按照现代财政理论和世界银行的分类方法,政府收入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社保基金收入四个部分。政府收入是保障政府权力机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由于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基金与个人账户相挂钩,政府对社保基金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目前社保基金还不能纳入财政收入的范畴。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从资金来源渠道方面讲,债务收入不属于税收收入,也应当划入非税收入的范畴,只是它不属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单独把它列为一项,是为了保持统计分析口径的方便性和一致性。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从这个概念表述可以看出,政府非税收入有多个来源渠道,并且这些来源渠道差异很大。不同的来源渠道,其理论依据也不同,非税收入的理论呈现多元化现象。这种多元的来源渠道和理论依据,将非税收入化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称“53号文件”)的分类方法,非税收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6大类。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理论依据比较简单,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产权及其收益理论。广义上讲,产权包括所有权、配置权和处置权,很多书刊在上述三权之外,还将收益权明确为产权的内容。实际上,收益权是附着在三权上的权益,是所有权、配置权和处置权衍生出来的权益,不是独立存在的权益。从狭义上讲,产权就是所有权。不论从广义上还是狭义上来讲,既然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其产权就属于国家,由此带来的所有权、配置权、处置权也属于国家,与这三权紧密联系的收益权当然属于国家。国有资本、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方式有多种,既有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也有在产权、所有权都不变的情况下,让渡配置(使用)权;还有整个产权都发生转移的情形。这三种不同的权益转移行为,就是有偿使用行为。用通俗的语言可以表述为出售、出租、租赁、担保等等。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不论哪一种有偿使用方式,都是应当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收入都属于国家的收入,也就是政府的非税收入。我们探究政府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理论依据,就是产权及其收益理论,这一理论是微观经济学中的基本理论,我们在这里不再赘述。

下面重点探讨一下政府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理论依据。我们探讨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实际上是在说明政府取得非税收入的合理性。政府的财政收支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在财政领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就是要依法理财,首先是依法取得财政收入。法律首先体现的是合理性,然后才是公正性。我们探讨非税收入的合理性,也是在寻找政府取得非税收入合法性的落脚点。

在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如何,人们都在享用两种消费品。一是私人消费品,如我们消费的食物、衣服、车辆、房屋等等,涉及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这类消费品都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重要特点。所谓竞争性,就是某人消费一种消费品,会减少别人对这种消费品的享用。以我们消费的食物为例,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者供给的食物是有限的,如果某一个人消费了其中的一部分,就会有其他人不能消费。所谓排他性,就是某人在享用一种消费品时,不允许其他人同时享用。比如一件衣服只能由一个人来穿,绝对不可能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在穿同一件衣服,也就是一件衣服不能由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消费。这种竞争性和排他性,决定了私人消费品的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来决定的,也就是由市场来决定,市场机制排斥那些不愿支付现行价格而消费产品的人,从而使消费品分配给那些出价最高的人。人们消费的另一种物品是公共消费品,也叫公共物品。这种消费品的最大特点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他们在同一时刻同时为多个人提供利益;同时,如果排除某个人消费或者利用公共物品,也是不可能的,或者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公共物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防、公共治安、无线广播电视、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物品的供给者,是无法向消费者索要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的,因为消费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免费消费公共物品,在经济学经典理论中,免费享用公共物品的的消费者称为“免费搭车者”。由于公共物品的价格不能被消费者自愿接受,如果没有强制措施,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成为“免费搭车者”,为了持续不断地提供公共物品,国家必须强制让每一个消费者接受公共物品的价格,这种价格就是税收。所以,税收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税收政策适用于每一个公民和法人,不是只对某一部分人适用。从提供公共物品的角度解释税收的概念,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表述。我们在大学税收课本上学到的税收概念,一般是“为了保障正常履行管理职能需要,国家面向特定对象强制取得的收入”,这种概念是一种通俗表述,并没有说明税收的本质。

税收收入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关联性,只有明白了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理论依据,才能进一步探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理论依据。上面说到,为了持续不断的提供公共物品,必须向所有消费者征税,这是因为所有消费者都可以消费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种消费品在特定区域内是公共物品,如果把范围扩大,可能就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消费,或者不是所有人都必须消费,原来的公共物品这时就变成了准公共物品,如地方病的防治与免费治疗等。对于准公共物品,如果面向所有人征税,那些不需要消费这种准公共物品的人,就会成为“交钱拉车者”,显然不公平。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提供,政府层级不同,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公共物品的“价格”,或者说公共物品的成本补偿方式,与一个国家的税收立法权是紧密相关的。美国的联邦议会和州议会都有税收立法权,美国联邦政府面向全国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获得成本补偿;州(省)政府面向全州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得成本补偿。所以美国的州与州之间税种、税率都可以不同。我国与美国的情形不同,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没有税收立法权,所以,我国中央政府面向全国人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取得成本补偿,省级政府面向全省人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就不能通过税收的方式取得成本补偿。就全国来说,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都是准公共物品,中央政府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公共物品也是准公共物品。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都不能以税收的方式获得成本补偿,只能按照排他性原则,由准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付费,通过受益者付费获得成本补偿。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讲受益者付的是费,而不是税,这就是费的一个由来,也是政府收费的一个重要由来。美国的县以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以及州和联邦政府提供的准公共物品,也是通过收费的方式来获得成本补偿。收费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

收费还有另外的原因,或者说还有另外的由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一个与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联系非常密切的特殊经济现象,就是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理性的人(公民和法人)的经济行为对另一个(些)理性的人产生了影响,受到影响者没有因受到损害而得到补偿,或者没有因得到利益而付费的现象。外部性又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某个理性的人(公民和法人)对另一个(些)理性的人产生了有益的影响,也称为正外部性,如个人开展卫生防疫活动,个人拿钱修路、架桥、办教育等等。外部不经济是指某个理性的人(公民和法人)对另一个(些)理性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企业排污行为,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等。如果一个企业开展生产活动,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成本是企业的私人成本;排污造成外部承担的费用,叫做外部成本或社会成本。排污企业需要对造成的外部成本进行补偿,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外部成本补偿理论,我们征收的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就属于成本补偿收费,这类收费都是管理类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外部不经济形象,因为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是由法律法规和道德所规范的,如果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违法违规,就会扰乱他人的生活秩序,对违法违规的人进行处罚所得的罚没收入,也是外部成本补偿收入。

政府性基金有两种来源渠道。一是财政内部在支出时切块安排,二是面向社会征收。前一种情况有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这类基金不存在理论依据问题,是政府根据需要对财政资金作出的一种支出安排。后一种情况如地方教育附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的一种成本补偿,严格来讲,这种类型的政府性基金就是税收,只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太快,社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太多,而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又高度集中,调整税率、税基的灵活性不够,只能根据支出需要,以政府性基金的形式,参照税收征管方式,为政府筹集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的资金。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性基金应当逐步被税收所取代。

7.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探析 篇七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问题,对策措施

财政收入是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部分构成。税收收入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 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财政体制的要求,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是相对于税收而言, 包涵的范围极为广范, 同时, 在各级政府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认真分析研究非税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管理, 对强化财政管理、发挥财政职能, 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从源头治理腐败、优化经济环境, 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财政票据重要性认识不足, 使用不规范。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作为首要环节的财政票据管理却未得到足够认识和重视, 以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一是手续不完备, 有的存根不加盖印章, 有的作废票据没有加盖作废印章;二是填写内容不全, 有的单位在收费或罚款时, 对涉及到多个项目的, 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填写, 仅填一个项目, 收费标准无处可查, 存在错填、漏填、书写不清楚等情况。由此给财政部门造成监管难度, 难以区分收入是纳入预算的, 还是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 致使票据管理混乱, 同时造成糊涂账, 给“坐支”收入留下空档。

(二) “收费养人, 养人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 形成收费资金变质, 导致收费秩序的混乱。每个收费项目的设立都有着特定的用途, 明确规定其使用方向, 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收费的使用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有的专项收费没有得到专用。

(三) 资金管理不到位, 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 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 仍然是“谁收谁用, 多收多用, 多罚多返”, 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思维影响, 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 这样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 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关成份的人为因素, 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 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 制度不健全。税收收入的资金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而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等各环节, 至今尚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规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从当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实践来看, 为了强化财政职能, 增强政府调控非税收入的能力, 摆脱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所遇到的部门利益驱动和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的约束, 各地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但由于这些改革主要集中于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环节上, 如各地开展的征收方式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等, 并没有触及部门、单位既得利益等深层次矛盾, 政府的调控能力仍显不足。因此, 要使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唯有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才能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 加强领导、转变观念, 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 尽快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 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精神, 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 使用权归政府, 管理权在财政”上来。一是要牢固树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 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二是树立全局观念, 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置于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衡量, 摆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摒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的倾向。三是树立宏观调控观念, 注重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通过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减轻社会负担,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从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 提升票据管理水平, 实行全程监控, 充分发挥源头控制作用。

财政票据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源头, 是强化征收管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对票据的领发、使用、审验、核销要实行全程监控。对票据的管理更加严密, 使各种收费全面趋于规范化。一是严格执行《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对申领购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严格把关。二是认真落实“验旧领新、限量发放、票款同行”的管理措施。通过日常核验, 查看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查看收费是否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有无扩大范围收费和提高标准收费, 查看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全额纳入预算及上缴财政专户, 达到票款同行。有无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等违纪行为。凡违反上述票据管理工作规定的, 暂停止供票, 并严肃查处。这样及时发现并纠正财政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堵塞征收工作中的漏洞, 可以有效制止一些单位乱收费行为, 使非税收入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三是完善财政票据微机化管理工作, 提高管理水平。

(三) 强化部门预算, 编制综合预算。

改变“单位执收, 单位用款”的做法, 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由政府财政统筹安排。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 再也不是单位的经费来源, 要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通过财政专户, 统一缴入财政国库, 由财政预算根据非税收入性质、范围, 集中进行分配。彻底打破原有分配格局, 重新进行分配。根除有些部门乱收费的思想源头。

(四) 运用信息技术, 强化网络建设, 以科技成果促征管水平的提升。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信息系统, 开发升级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财政内部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五) 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严厉查处违纪行为。

目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 只有健全监督体系,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才能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 加强对政府财力的全面法律约束。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体系的关健一是要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 实行专职监督机制;二是发挥内部约束作用, 实施征收单位自我监督机制。同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稽查工作力量, 对人民群众举报的违纪案件, 要坚持做到举报必查、查实必纠、再犯重处、绝不姑息, 不搞下不为例, 取信于民。

参考文献

[1].苏文霞.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商界 (下半月) , 2009, 1

[2].倪巧梅.非税收入改革困境与突破[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6

8.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研究 篇八

在2014年6月,我国又出台关于财政体制的新策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思路,并提出了新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的顶层设计做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对我国非政府收入管理又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化管理。而合理控制政府非税后收入的规模以及合理安排非税收入的结构,则可以加强我国政府财政的调控能力并能够保证我国经济可以更稳定的发展。政府的非税收入作为我国的政府收入的主要方式之一,应当逐步优化财政资金结构,使其稳定合理的增长,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有效措施。

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形式,支配方式非常灵活。对于特定的项目、活动资金,可采取一定数量等价的资金的方式来获得,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费的方式获得。在使用上也可以非常灵活,在一些政府特定的活动项目上,可以采取特殊条件下的过度性措施,待完成了既定的目标之后取消该项,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征收机构收取非税资金,对政府和被征收者都是有利的,在收取了非税资金后,政府也会义务的为被征收者提供相同价值的服务或者收益,来满足被征收者的需求。对各管理部门来说,它的收取对象就总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在项目上出现了交叉也不具有普遍性。非税收入经常与其他收入相关联,但是他又不同于其他收入形式,政府的非税收入不能挪作他用,只能专款专用。

非税收入的来源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以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程序,国家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机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组织,可以在进行社会公众管理、以及向人民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向规定的被征收人征收一定数量和价值资金。还包括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家凭借其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即在使用国有资产、资源和国家的权利时,国家有权对使用者收取相同价值的资金。同时经有国家相关单位的认可,国家可以对彩票的销售额度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比例,像彩票销售中心收取一定额度的资金。罚没收入也它构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即我国的公民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国家的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相关的机构单位,有权利对公民进行罚款,并没收违反法律法规所得的赃款、赃物。

由于我国的人口多,土地广,发展的项目也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非税收入在规模、结构、构成等方面都不同于其他国家,其他国家的非税收入体系较小,非税收入发展的进度慢,在同一个等级的财政收入中,政府的税外收入所占比率没有我国的所占比率高。根据政府的水外收入的形式不一样,我国采用了多机构、多方式的管理措施,这种措施可以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统一预算的预算外的方式。即将有关部门或单位的管理费、行政事业方面的收费、额外的费用、各种专款费用、各乡镇所交的费用、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的费用、国家拥有的不用来经营的资产使用收入还有其他没有归入到预算的收费,在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收入支出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制度外管理模式当收支的资金,既不是预算内,也不是预算之外,那么可以用预算外的资金管理的方式,对其进行专户纳入财政部门,既按照上述实施“收入支出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三是政府预算的管理方式,相对于其它的管理模式,政府预算的方式更加的严谨,降低了管理的复杂性。就是将一些国家所有的基金、各项专项费用(例如一些教育的附加经费、一些手续费用、惩罚没收的收入、共有财产的收入)作为政府预算中的收入,然后同税收收入一样的支出方式,将其支出。

近些年来,我国的政府性基金主要是按照收费的模式来对待的,因此相关的管理模式也是延续收费的模式进行演变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早在十年前,我国就提出了相关的管理模型,要求政府性基金只能有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并无权干涉。对于政府性基金的收入,也是被统一纳入到国家规定的财政部门的预算并实施管理。对于特殊的基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将其纳入到指定的财政专户中。而这一管理模式,在近几年更加的完善。

我国非税收入涉及的项目繁多复杂,尽管我国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从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出发,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改善的方面,通过归纳总结,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不完善、政府的管理体制落后、预算不到位,收入不均衡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我国的税外收入,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为主,其他管理模式并存的管理方针进行的。由国库管理进行统一管理,并出台相关的国库管理执行制度,但是这种收支仅仅是将收支进行分离,而并不是将收支进行脱钩,对于传统的谁收费,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没有做很多的改革。在各地方政府,单位的福利制度与收费罚款紧紧相连,造成了地方非税收入的膨胀,在有税收项目的情况下,通过设立新的名目,以成本变化为理由,增加税收的收费标准;而对于没有项目的地方,则通过各种方法和单位联合,开设一些子虚乌有的“项目”,主动争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的语段管理不够到位,造成各项收入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进度。

对于我国的非税收入,尽管在管理上已经形成了很多的制度,但是有关乱收费的现象依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非税收入制度的完善。和其它的税收不一样,非税收入具有很多的特点,比如收费单位繁多、税收项目复杂、收费标准不统一等,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非税收入还主要依赖政府和单位,而财政部门的作用更多的是监督管理,这种非财政部门主导的现象,会造成部门和单位采用不规范的途径非法税后。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加强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才能梳理好财务部门的收支关系,完善财务部门相关规定的严谨性,在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据着很大的比例,为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实现财政部门的管理地位,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各级政府、国家事业单位、财政部门、相关机构,企业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每笔预算之外的非税收入,都必须进行整理上交。提升关于非税收入的管理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实现所有资金“收入支出两条线”的管理方针。上交后的资金,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其进行支配,避免有些单位或者个人从中获利。

若想建设一个新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控制系统,就必须经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广大的社会群众、社会团体的支持。然而中国日进人口众多,各单位、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众多,我国的税外收入的项目太多、涉及的方面太广。各个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呈网状,是的财务部门在管理财务时候,工作量太大,管理难度非比寻常。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也可以树立一个良好的观念,使之真正融入到社会公民的心中。真正把政府非税收入的体系,融入到每一个国家公民身边,相信群众的力量,才能使得各级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互相理解和支持,才能建设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保持政府非税收入的平衡性。

9.政府非税收入 篇九

信政〔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汇缴结算专户),实行综合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执收单位)科学编制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收入计划编制程序:各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建议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控制数。各执收单位要依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应收尽收”的原则,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完成收入计划。

第七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统筹和调剂,调剂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及时编制并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将项目的名称、范围、对象、标准、管理方式、项目代码、执行编码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非税收入项目必须限定在国家或省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非税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各执收单位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及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法征收,分类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完善征收方式,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职能或垄断地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税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在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外,由执收执罚单位造册报财政部门。需要拍卖的收缴、罚没物资,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私分或处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上解和下拨,由财政部门逐级办理。实行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先进入本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逐级上解或下拨。下级部门和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财政部门正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财务隶属关系,各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领财政票据的申请,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和用票计划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购领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验并确认其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各执收单位依法获取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验后,必须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登记。

第十七条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不按规定开具、使用财政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互相串用。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票据管理,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

第五章 收入减免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或缓征,要按照资金管理的归属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收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二十一条 应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应缴数额的,应及时向执收执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执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署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政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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