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共16篇)
1.建筑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篇一
贵州思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和出纳的职责
1、会计的职责: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及时上报税务部门,并协调和安排与税务相关的手续和事务。
2、出纳的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公司财务主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工作,登记并将收付款凭证装订保存。
(2)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分管领导处,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3)登记并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醒施工管理员催缴工程款项。
(4)每月10日前编制公司上月《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审阅。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工作。
(6)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档案。
(7)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经理部机密。(8)完成主管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财务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1、财务部门的职责:依法组织与实行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2、财务部门的权利: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的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财务日常工作程序
1、公司财务部采取印鉴分管制度,出纳一枚,总经理一枚。
2、财务人员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的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会。
3、大额购买材料、办公用品等,须填写《申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4、费用报销的程序是:报销人收集原始单据、填写报销单→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同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出纳付款或制凭证冲帐。
5、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程序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6、报销金额不能有任何涂改,涂改后的报销凭证,不能报销。
7、工地人工费(工班或一般材料商)结账、付款程序是:
(1)施工管理员、工程部、质量总监在对该工班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管理员按实填写《工程结算书》一式两份,注明工地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单价、结算金额、工班负责人姓名并签字。
(2)《工程结算书》开出后,将原件交工班负责人,由其找工程部经理及分管财务副总审核签字,复印件交公司财务,由财务统计汇总报分管财务副总做资金计划。
(3)在开具《工程结算书》时,一方面工程做完验收合格应立即开具,另一方面要告诉工班负责人,开出的结算书将会在15个工作日后进行付款处理。
8、工地的材料采购必须报分管财务副总审核才能采购。
第四条
备用金及借款程序管理
1、施工管理员、对外联系业务人员等可借支备用金;每人借支累计总额不超过3000元,且该款项只能用于工地施工中,不得作为他用。
2、备用金借支程序:借款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出纳付款。
3、民工个人,不能直接向财务部借支,必须通过所属施工工区负责人向财务借支。
4、借款人必须在每年年底、或离职、工程竣工前报销冲帐,对借款人未及时偿还的借支,财务部门有权扣工资偿还。
5、超过借支总额累计金额的,不能再次借支。
上述相关规定,若遇到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灵活变通处理。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和误餐费
1、业务招待费仅限于招待与本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2、因办理相关业务事项,发生的误餐费,可以报销。
3、业务招待费和误餐费必须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及证明人。
4、业务招待费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报销,但发生业务招待费前应告知总经理。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不得报销业务招待费,若特殊情况需由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反映审批后方可发生,报销程序按财务日常工作办法执行。
5、业务招待过程中发生的无票支出,由副总经理同意后,财务统一办理。
6、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七条
工程款项管理
1、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施工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催缴,未按合同交付工程款而公司未进行安排的,施工员须对该工地停工处理;
2、所有项目工程款项必须进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公司根据工程情况按计划安排工程款的支付。
3、项目资金必须确保用于项目生产经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结算书的开具
1、工地发生的相关工程成本费用支出,收款单位(或个人)凭施工员开具的《工程结算书》到财务部结帐;材料由供应商提供的由施工员签字认可的供货单到财务部核对无误后支付。
2、《工程结算书》由施工员根据工程工地现场收方,核实计算后开出。财务部审核只对金额正确与否负责,不对收方单项目的正确性负责。
3、《工程结算书》应在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出,及时交财务列帐,以便做好资金安排工作。
第九条
工资核算 一、一般程序
1、以出勤日计算每月应发工资;
2、每月5日发放上月基本工资及提成或绩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3、自动离职人员工资待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于次月5日到财务部结算;
4、每月5日前统计公司人员考勤、人员岗位及奖罚等情况,根据当月考勤统计情况及公司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审核计算工资,统一制工资表,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5、工资单经分管副总、总经理签字方可发放; 具体公司的工资参见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材料款核算
1、水泥、砂石料等辅材由施工员现场确定和订购,款项由工程部经理审核后按报销程序报销。
2、其他材料的采购,由施工员与固定的供应商联系送货,分月结算。采购的材料单必须有详细明细和单价,经施工员签字认可,并由主管副经理审批;每次订购的材料单,施工员必须及时交到财务,以便财务进行资金安排和成本核算。未及时交回材料单而导致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3、工地上未用完的材料,施工员必须安排退回公司库房,并列举入库清单交财务,使用公司库房内物资时,相应做好出库清单。
4、每月15日为材料结帐日,由财务部根据各项单据进行项目成本核算,结算各项工程的材料实际成本
第十二条
实施
1、本财务管理办法为试行办法,其未尽事项,由财务部制定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予以补充。
2、本财务管理办法上报公司总经办审核、备案。
3、本财务管理办法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生效,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2.建筑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篇二
现代的管理会计起源于财务会计,又同时依托在财务会计的信息基础上,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企业单位的管理行为进行相关的思考。现代的管理会计包括了预测决策会计、规划控制会计以及责任会计这三大方面。责任会计指的是在组织企业经营活动的时候,依据分权的管理思想将企业各内部管理的组织划分出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所需承担的义务范围与内容,通过相关考核并评价各有关组织履行其责任的具体情况,反映出其真实的业绩,从而调动其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的一种管理会计的子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第35条中规定了绩效考评的控制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并实施绩效的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的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个责任单位以及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以及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和评优、降级、调岗、职务晋升、辞退相关依据,体现出了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中责任会计的具体要求以及重要地位。同时也能够看出,责任会计着重强调了企业的责任主体在财务会计控制中的重要的地位。
二、责任会计应用于消防部队的相关可行性分析
(一)消防部队运用责任会计是其会计环境的变化使然
消防部队作为一类特殊会计的主体,伴随社会的生产、国民经济以及消防技术不断飞速的发展,同时随着部门预算体系的积极实施和完善,消防事业的资金不仅仅在金额上不断在增加,运作实施中也更为灵活,自主性得到了不断的加强。与之同时,出现了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消防会计职能要由传统的会计核算转变为资金的控制和监督。责任会计是一种更为完善的财务管理的手段及方法,体现出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消防部队的财务管理途径的更高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了消防部队以及类似单位会计及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是消防部队实现财务管理的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二)当今消防部队的财务管理体制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责任会计的条件
在国家财政的预算体制改革进程中,当前的消防部队已经大多实现了将财务经费进行部门预算的管理以及国库集中的统一支付,实施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以及会计集中进行核算等。在通常情况下,部队中的各部门或者分支机构都不设置新账户和财务管理人员,每个单位只是安排专人来进行财务的资料传递、收集以及报销。通过以上的这些举措,可强化预算的实施执行以及实现资金的有效使用,严格了会计的监督,充分发挥出了会计的相关管理职能。从上述情况中我们也能得知,要利用好这现行的一些财务管理体系,确定好责任主体、界定责任的流程、明确责任的范围,这些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构成了消防部队实行责任会计的条件和基础。
三、将责任会计制度引入消防部队财务管理中的具体步骤探讨
总体的思路为:确定目标——加以控制——进行核算——给予考核——综合评价(反馈)。
(一)设计和确立责任会计的目标管理体系的目标也是从事各经济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责任目标的管理体系设置是进行划分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的前提基础,是责任会计顺利实施的关键点。针对消防部队来说,实行责任会计的直接目标就是要实现经费的合理使用,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消防部队战斗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效益的最终实现。责任目标的管理体系建立通常是要依据经费支出中的一级科目划分出的费用支出体系,同时也可以按照费用不同的性质,在责任目标的管理总体系的控制之下划分处若干个小的责任目标的管理子体系。我们在建立部队的责任会计制度时,必须要为每个责任单位都确定好相对应的责任目标,并分配好一定额度的责任核算,以便更好的让各责任单位知晓他们在践行单位总体的目标过程里所应该要达成的具体工作效果和任务。对于消防部队的财务部门来说,在进行编制单位的责任预算时,还必须要根据各事业部门所要承担的效果事业任务,把预算加以分解。事业部门必须按照本单位具体的情况,把各项任务和指标层层分解至内部各具体的责任单位,将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以及进行自我控制的标准。比如,后勤部门要根据险情的高发季节,相应的制定较高的标准;财务在核实了历年的数据并报请了领导批准后,要同意并实施相应的成本费用的目标。
(二)科学的划分出责任单位并且明确其责权,建立合理的部队责任会计体系
建立责任会计体系最关键的问题是要能科学地划分出责任中心,这样才能够分清楚各个部门的效果责任,克服和避免出现权责的划分不清以及推责争权的情况。设置责任中心应该要按照责、权、利相互联系的原则、可控性原则以及单位现有的机构编制和内部管理的层次进而得以确定。在消防部队中,通常是由财务部门以及事业部门这两大组织部分来组成的,前者所担负的责任主要为制定出目标,并完善管理流程。同时提出相关考核意见,它的权力相对应的是成果的评价、考核的执行建议问题。而业务部门是按照其功能的定位不同责任有所不一的,对于部队的后勤保障部门,它的责任就是完善部队后勤的条件,保障后勤物资的充足供应,完善部队器材的更新等,它的权力是按照批准的相关服务方案以及购置计划、保障计划等来实施相应的款项申请以及采购报告;战斗部门的主要责任是要完成救灾抢险的一些具体任务,它的权力需要得到后勤保障部门的相关支持,同时它有权按照战斗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相应的采购建议以及保障意见。很显然,业务部门的相关责任以及权力虽然都并不是直接对应部队的经济指标,但是无疑在最终都还是需要由部队的经济指标来确保或者完成,也就是说,最终都归属到部队责任会计范畴中。
(三)完善部队责任核算的方法以及标准,将经济责任以及会计数据有机统一并结合起来,力求实现部队经济责任制度化以及数量化,必须要组织实施严密性强的责任核算
部队要根据相关《会计法》、《消防部队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依照这些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部队内部财务的管理制度、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来进行财务核算工作。首先,要认真的做好相关财务记录,以便对部队的责任单位费用的支出以及事业的成果能作出较为客观正确的反映。其次,要整理归纳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归集统计方法。为及时反映出责任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就需要不断地对部队责任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加以分类、分析以及汇总,掌握好责任单位资金的“投入”以及“产出”的具体动态。第三,必须完善好现行的部队会计核算体系,建立起科学性强、严密性高的责任会计核算体系。最后,建立起责任会计进行定期分析的报告制度。经过责任会计的分析报告相关制度,把责任预算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反馈给各责任单位,以便各个责任单位能及时的掌握其责任目标实际的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的加以改进,并确保责任预算顺利的执行。
(四)按照责任会计的目标来进行考核以及反馈
常言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每年的领导班子都是不断变动的,人员的交流、新老的交替情况长期存在,这使得有些消防部队“班子”责任感弱化淡薄,在理财层次上所表现出来就是会忽视对经费合理的利用,缺乏精打细算的意识,存在这一些错误的观念,比如认为前人超支而后人补缺,所以大手大脚的花钱,导致办事毫无原则,最终出现一茬班子留一个“洞”,这样年复一年,窟窿就会越搞越大,这给后继任的人员经费的保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影响了部队的全面建设。而实行责任会计其主要的目的之一是要评价并考核相关责任班子工作的成绩,这同时也是责任会计在实施激励中的重要部分,实施责任会计评价能够有效防止出现责任主体以及责任的领导不能正确的定位自己权责的情况。责任会计以事先就编制好的责任成本预算为基础,提交出责任报告,通过把责任班子的实际产生责任成本以及其责任的成本预算加以比较并实现对部队责任班子的相关考核。消防部队在实施绩效考评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评价体系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综合性,要将激励视为责任会计中最为基本的职能,将责任中心作为单位,建立起合理和科学的考评体系以及激励约束的制度,将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和结合,从而发挥出责任会计最大的职能。同时,还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部队财务管理,确保责任预算顺利的实现。四、结论
3.班级责任制度与班级管理效率 篇三
关键词: 初中班级管理 责任制度 要点
初中班级管理琐事多,若班主任事事亲力亲为,必会导致效率低下。初中学生在身心两方面都有所成长,足以成为教师管理班级的助手。笔者认真学习了魏书生老师的班级管理方法,结合本班学情,在班级内部确立了“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的责任制度。魏书生在《班级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一文中,将班级管理经验总结为“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时时有事做”,笔者所建立的班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要点。
一、培养优秀的班干部集体
培养班干部,首先要分析学情,将学生分类,再进行分工,确定职责之后,将分工表张贴在班级,分工越精细越好。根据工作量,模仿学生会管理办法,在班级内部分设宣传部、劳动部、生活部,这三个部门是工作量最大的部门。以生活部为例,生活委员统领班级生活部工作,下面分细类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包括:1.仪容仪表检查:红领巾(李欣)、指甲(朱全)、手表(田豪)、头发(颜辉);2.眼保健操(曾浩);3.费用收支及采购(王登);4.草木管理:室内(魏锦);5.回收废旧物品(刘勇)。
选择班委或者具体项目负责人,是本着“合适”原则的,只要适合相应的岗位即可。物色人选时要考虑学生各方面的情况,包括性别、性格、家庭住址、身高、爱好。从开学伊始,笔者就开始物色班委人选,先选定领队,因为这是开学最迫切的要求。根据班委职责,利用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例如领队,只要个子高、口号洪亮即可;检查书包柜的同学,只要个子小巧弯得下腰即可;早上管理花台的同学要个子小,住得近,到校早。班级里最晚确立的是班长,其需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和斟酌。
培养班干部和具体项目负责人时,班主任一定要耐心,要给学生适应过程。班干部成长过程基本遵循“愿管事——敢管事——管好事——会管情——尽量不要老师管事”这个规律。接新班后和学生磨合的过程中,要让学生明白班主任建立每项制度、做每件事的意图。要先给学生示范明白,再做这件事,由学生自己处理,有了示范,学生更易明白班主任要求。班级的每个第一次,甚至第二次事件,班主任都要监督到岗,事无巨细。这样下来两个月,就建立了常规制度,实现了常规管理,后面就能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学成绩上。
学生杨婷有几项优点:负责任、活泼、人缘好、爱画画,被选为班干部后,笔者让她担任宣传委员。在组织班级宣传部时,笔者预先了解学生的相关特长,组织宣传部,让杨婷明确每个成员及其职责。之后,由笔者组织该部开会,宣布本学期宣传任务,包括按月进行黑板报及宣传栏创作,并且要求每次宣传评比至少要在二等奖以上。同时,公布学校宣传评比细则,让学生更加明确板报评比要求。第一期黑板报出完,笔者让杨婷请所有出力的成员在黑板报下合影,并在全班公开表扬。私下,笔者还对本次宣传创作提出建议,以便下次再调整。学校规定,每月德育宣传阵地同时需要张贴手抄报,如果让每位学生都独立出一期手抄报,则费时费力,质量良莠不齐。笔者采取互助小组(见下文)合作的方法,每个月派一个组围绕宣传主题出一期手抄报。杨婷还特地利用主题班会开讲《如何出好手抄报》,自制PPT,图文并茂,指出好手抄报的各种细节,将个人经验分享给全班同学。为了防止个别学生不作为、不出力,笔者进一步要求每次手抄报都有“出版说明”,即在手抄报正面设一“豆腐块”,写清本期手抄报的分工情况:资料、设计、书写、上色等。经过一学期的培养,不但培养出了优秀的宣传委员及宣传部成员,全体同学也在手抄报出版中增强了能力,培养了合作和友爱的精神。
二、建设班级互助小组
与培养班干部同步进行的是班级互助小组建设。笔者根据班级人数,共设立八个小组,每组六人。分组之前研究、分析学情,尽量保持小组之间质量相当,组员能互补缺漏、互相帮助。需要研究的学情包括每个人的成绩、性别、性格、特长、爱好、体能、身高、家庭地址等细节。各组共同完成一学期的学校任务,包括学习任务、班级宣传任务,自主管理小组的公共经济收支,在积极参与班级集体活动的前提下,保留小组自主空间。例如每年中秋,学校都会组织“中秋博饼”(笔者按,厦门民俗活动)走进班级,每个小组可独立集资购买博饼奖品。又如在每周末班级特色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去哪儿”中,由班主任出资赞助,小组分工合作制作本组大餐。当然,小组合作的中心任务是学习。每组内部基本保持各科目协调,优生与后进生互补。以多种形式完成多项任务后,组内合力逐渐明显。
有了互助小组建设的基础,便可以进行全班集体互助。建设友爱互助的班集体,从小组建设开始,班主任要注意利用各种契机进行教育。例如一次收取某项正当费用时,有七八名学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齐,笔者除批评这些学生外,也批评了其他学生——为什么不愿意慷慨解囊帮助这几名同学,以解燃眉之急。事后,全班同学针对这件小事进行反省,笔者再以身作则,为这几位同学垫付费用上交。经过几次磨合,班级逐渐形成了友爱的氛围,班里谁生病住院,都会自发举行全班捐款;班里谁有小病小伤,都会由安全委员及其他同学陪同照顾。这个班级不冷漠,有温暖,学生彼此留下了美好的印象。
4.2.1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篇四
1、总则
为加强对澳输电第三通道220kV烟墩至北安双回电缆工程 质量责任管理,规范参建单位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澳输电第三通道220kV烟墩至北安双回电缆工程。
3、质量控制目标
-施工质量满足国家及行业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工程合格率100%,工程质量优良达优良级,确保机组实现高水平达标投产。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本工程质量评定达到达标投产的要求。-工程质量满足现行的国家、电力行业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和制造厂标准,满足业主方与施工方签定的合同要求。
-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质量按“新验标”进行检验,机组建设质量总体评价为优良等级。
-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主要设计技术原则,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
4、质量的事前控制
1)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质量控制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等工作。
2)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在分部或单位工程开工前,将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送管理咨询;收到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总管理咨询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管理咨询工程师共同进行审议,将审查结果以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工程的重点和关键部位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具体方案(作业指导书),经有关专业管理咨询工程师审查后方可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及违反施工规范、安全规范的施工方案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
3)工程所需原材料、设备及半成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以确认其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审批意见的要求,未经审批和按规定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
4)审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并督促实施,使其质保体系有效运作。5)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符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6)核查施工单位计量仪器仪表是否取得检测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7)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以确保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和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格。8)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计划必须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要求。
5、质量的事中控制
1)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的原则。
2)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或旁站检查,把发现的问题解决于施工进程中,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3)审核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以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4)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施工图或审批过的施工方案、工程变更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5)检查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材料设备是否与申报的技术标准相符,检查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保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有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设置标识隔离堆放,对不能确认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限期退出现场。
6)严格监督施工质量。若发现质量事故或缺陷,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分析原因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和防范措施,未经管理咨询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和覆盖。
7)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特殊施工中持证上岗情况,如发现持证人员与其从事的作业资格不符,则通知施工单位停止其作业,调换合格人员进行施工。
8)发现施工作业环境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危及人身安全,则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9)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管理咨询日志和原始记录。
6、质量的事后控制
1)对施工完成后的分项/分部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中间验收;具实填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质量证明,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
3)组织或参与单位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初验合格后,报业主组织正式验收。
7、质量的考核培训
1)管理咨询单位负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培训实施情况,对质量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进行考核。
2)各标段施工单位根据本制度各自制定出详细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组织施工人员参 加质量培训。
3)质量培训内容和要求
3.1 质量培训的内容包括:质量法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质量检查工作、创优工作、QC工作、质量事故案例、质量通病控制、质量服务等。培训工作应结合当月本单位工作重点,安排相关的培训内容。
3.2 各施工单位全员熟悉每月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现状。3.3 各施工单位及时通报质量事故案例、警示全体员工。
3.4 各施工单位定期对技术人员、班组长及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当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
3.5 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4)质量教育形式
4.1 各施工单位利用会议形式进行“质量重于泰山”宣传教育。4.2 各施工单位现场观摩学习,对现场工程亮点进行学习。4.3 各施工单位坚持开展质量专题会,每月召开质量例会。4.4 各施工单位组织参加质量事故案例专题会议。4.5 各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知识竞赛活动。4.6 各施工单位坚持“三工”质量培训教育:施工前的质量培训,学习质量技术要求;施工中的施工过程质量培训,学习施工过程质量规范、规定、要求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整改;施工后,学习质量验收规范,进行综合讲评。
5.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为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我院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要具备高度工作责任心。
三、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来规范执业
行为。
四、各科室要及时完成病人的诊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五、严格按卫生部新的《病例书写规范》要求,及时、规范的完成病历书写并归
档。
六、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时履行告知义务。
七、严格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病历保存工作。
八、严格按要求认真做好消毒管理工作,减少院内感染发生。
九、做好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购进管理及消毒、毁形回收工作。
十、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要求,做好药品、药械的进购、验收及管理工作。
十一、各科室要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十二、健全三级质控网络。医疗安全、质控、院感等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督查考评。
十三、院长作为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人。
十四、医务人员如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及岗位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
6.原料、成品质量责任制度 篇六
一、厂长
1、制定本厂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确保之间是独立行使其职能。
2、检查、督导各岗位执行质量目标和方针的情况,协调各岗位之间的关系。
3、视各岗位执行质量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奖惩。
4、主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问题。
二、安全技术厂长
1、组织质量专题会议和供货商评定会议,接待客户来访。
2、检查质检室执行“标准、规则”的状况。
3、解决车间提出的技术质量问题。
三、经营厂长
1、检查供货商的资质,主要原料必须有对方的产品质量报告单,其中锌粉需经质检室检验合格方可进货。[莲山课 件]
2、出口产品应经商检局批准或厂质检室出据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方可发货。
3、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质量相同。
四、质检室
1、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受各种干扰。
2、严格执行“质量手册”重的各项规定。
五、生产车间
1、严格执行各工序操作规程。
2、严格按质检经中控分析给出的数量添加辅料。
3、凡出现不合格品需当日解决,并经质检室确认。
4、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六、仓库
1、未经主管厂长同意的原料不准入库。
2、未接到车间与质检室的通知,成品不准入库。
7.建筑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篇七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 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按规定进行严惩: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 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 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 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8.建筑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篇八
【关键词】 见证取样制度 施工企业 监管部门 执行机制
1.见证取样制度的概念与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并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完成检测操作,得出检测结论。见证取样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1填写记录
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所见证的材料必须认真填写见证记录并对试件标识、保护,及时送检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填写记录时应注意相关设备的型号,一同在记录上注明。如张拉前校千斤顶,必须一同将配套送检的压力表标号写上;以防施工时,压力表与千斤顶不配套使用,张拉力与压力表读数之间的关系曲线有误。
1.2见证要求交底
1.2.1对施工单位交底。见证人员对见证送检的要求认真细致地转告给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知道(如试件取样的数量、尺寸,单位代表数量,取样的仪器工具等),拟求配合。
1.2.2对有关试验单位交底。制度执行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单位的试验室对65%内检的材料试验报告填写仍有不规范之处。见证人员应在评定承包单位试验室资质后,将有关填写试验报告应注明的事项告之有关试验室。如试验报告上应注明参照那个部门的技术规范标准,试验方法是什么,并且报告能注明合格的,应注明是否合格;同时报告上应有见证人的名字和证件编号。
1.2.3取样试件要求。有关试验单位对见证取样送检的,供仪器分析用的试样样块,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是否需要适当地予以磨平或抛光,应对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交底。
1.3熟悉取样方法与取样仪器
1.3.1熟悉取样方法。见证取样人员必须熟悉工程中各项试验的取样方法。
1.3.2掌握取样仪器工具。见证取样时,见证人员对取样仪器是否符合要求应清楚明了。
1.3.3量测路面弯沉时,试验所用的标准车除后轴重10t外,轮胎气压检测必须不大于0.7Mpa。
2.当前见证取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样工作一直由施工企业单方面负責,见证人员不到现场,施工人员随意性大,甚至单独取样、“ 吃小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现象屡见不鲜,从而扭曲了见证取样的真实目的,导致这项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工作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随着基本建设任务的迅速开展,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当前建筑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队伍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小企业或个体挂靠大公司或搞“家族式”的管理,各种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项目人员配备不足;在取样、送样上弄虚作假;导致检测单位的检测样品有假,从而发出的检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从而使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材料不能及时发现,给建设工程质量留下永久隐患,最终导致“豆腐渣 工程拔地而起,从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2少数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或者检测单位管理有漏洞,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相互勾结,按工作进度要求未送检样品而直接要求检测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检测手段失去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2.3部分监理企业及工作人员对见证取样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见证人员数量不足或见证取样方面的知识浅薄,造成管理工作的“不作为,乱作为”,从而使这项工作失控。
2.4建设业主提供的材料较多,末按相关规定及要求送检直接用于工程,监理单位束手无策,干脆视而不见。
3.完善见证取样制度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3.1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
尽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不具有真实性,检测的再准确也是徒劳无效的,若其如此,工程质量何尝能够得以保证。因此,建议在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相关主管部门须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和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量结合起来;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记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对未加盖“见证取样送检”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
3.2进一步在制度上明确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加大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
由于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均在大幅度上升,为更好地执行这项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并提高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规定现场一线的质量管理人员均须持有见证取样上岗证,各地区承担见证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机构要加大培训考核的力度,确保见证取祥送检制度的真正落实到位。
3.3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
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应该做好解释工作、敢于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见证行为,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不得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大查处监理单位对于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3.4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
建立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对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台帐上应注明项目名称、见证人名称、见证材料和试块数量、使用部位、见证日期、见证人签字、检测结果、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3.5实施见证取样网络化管理
为了控制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送样,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员章或签字,规定无监理单位公章就不收样;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必须见证取样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在见证取样时必须要有质保书和注明本批材料的数量;试验报告出来后,须经监理主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以此使见证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均处于受控状态。
结束语
从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式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中也有法可依。同时,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的建材市场行情以及用户反映突出的问题,对见证取样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便于具体操作执行。
参考文献:
[1] 闫志萍: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见证取样.
[2] 常建强:浅谈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
9.建筑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篇九
一、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聊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或在客人面前及客房区域吸烟。
5、严禁交接班不清楚,未经主管批准,私自请人顶班,私自留宿他人。
6、严禁非法扣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接受客人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保安员之间,坚守自盗,以权谋私,向客人收取费用。
9、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10、严禁无故不参与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1、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2、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3、严禁私自运用酒店财产物品。
14、严禁招惹或教唆他人参与社会聚众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活动。
15、严禁泄露酒店及保安机密。
16、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三、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酒店乱设摊。
3、对进出酒店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二)巡逻
1、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多看、多听、多问,发现疑点追查到底并及时报告和记录。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酒店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2、对酒店设置的消火栓箱、雨水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3、发现客人有违法犯罪迹象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酒店值班人员,有必要可报警处理。(三)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火警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值班主管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酒店负责人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四)车管
1、正确引导酒店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客人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停车场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3、按规定或收费标准收取外来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准乱收费。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维护厂区的治安秩序,第三条
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二、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厂区治安秩序和保护员工生命、厂区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厂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厂区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4、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管理工作既是行政工作,又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它贯穿于保安员执勤训练,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必须加强对管理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对保安员的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第七条
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赏罚分明,保证规章制度具体贯彻落实。培养优良作风,防止事故,巩固提高保安人员的战斗力。
第八条
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激发保安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凝聚力。提高政治觉悟,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法律、法令,认真执行保安人员守则,增强法制观念,大力提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教育所属保安人员,认真熟记和履行职责,精通本职业务。班长要熟悉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动群众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讲究领导艺术,注意管理方法,坚持疏导方针。因人施教,因势利导,待人平等,处事公道,严格管理。循循善诱,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搞好批评教育,定期进行作风整顿;坚持训管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把纪律作风贯穿到教育训练、日常生活和完成各项任务中去。从大处着眼,点滴入手,常抓不懈。使保安队伍养成令行禁止、整齐划
一、遵章守纪、奋发向上的优良作风。
四、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聊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
5、严禁交接班不清楚未经主管批准私自请人顶班,私自留宿他人。
6、严禁非法扣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接受他人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9、严禁无故不参与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0、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1、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2、严禁招惹或教唆他人参与社会聚众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活动。
13、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保安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带头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正常生产及员工安全。
第二条 门卫乃公司对外接待的窗口,门卫人员应特别注重自身形象,待人接物做到文明礼貌,工作场地保持清爽、整洁。
第三条 一切外来机动车辆出厂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凡未做到者,门卫有权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上班时间概不会客,如有特殊情况,门卫负责请示,批准后可在门卫接待室会客,但时间不宜过长。
第五条 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决不允许替他人打卡。如发现,门卫必须立即制止并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将处以10-50元罚款,员工外出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凭出门证或假条出门联方可出厂。
第六条 门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按时锁门、开门,每晚巡视厂区不得少于三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密切关注车间上、下班人员动态,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如:在车间吸烟、将不良品扔出窗外、上班时间打架闹事、吃东西、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公司领导处理。第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室逗留和闲聊。
10.教育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坚持组织早锻炼、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坚持组织维护就餐、午休、路队、乘车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空调、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40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等欠缺的一项次扣款5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2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10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11.勿忽视制度主体的责任 篇十一
古语讲“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同样如此。任何制度要起作用、要发挥功能,都离不开作为制度主体的人的参与配合。没有相应的制度意识及社会氛围,没有人的接受、认同、遵循,制度就是一纸空文,就是没牙的老虎。这些年,我们的制度制定了不少,从宏观的基础性制度到微观的条例章程,大到国家社会层面的制度安排,小到邻里家庭的公约守则,可谓涉及方方面面,但许多制度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有些制度甚至名存实亡。制度哲学把这种现象叫“制度空转”:看起来制度在那里努力地做功,但就是对现实社会产生不了影响,因为没有人在意它、维护它,更没有人遵守它。实质上是形同虚设了。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就是刚性规范,只要我们把制度内容写得明明白白,把制度条文定得没有漏洞,做到科学严密,怎么会有人敢公然挑战制度的权威?从道理上讲,此话不假,但就制度运行的历史与现实来看,这实在是一厢情愿。其实,人与制度的博弈贯穿人类社会制度演化的全过程。在遵守制度中对付制度,在既定制度框架下琢磨趋利避害的策略,运用正当合法的程序让制度变革导向有利于自己的轨道等等,这些行为都是现实社会中制度演化运行的常态。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些民间俗语,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了黄灯赶快走,遇到红灯绕着走”等等,其实就是对客观存在的人与制度博弈關系的形象表达。
退一步讲,就算人们主观上真想不折不扣遵守制度,不去打什么“擦边球”,不去刻意“钻制度的空子”,也会发现制度事实上是有“边”的,制度不可能没有“空子”。所谓制度,“制”是边界,“度”是空间。任何制度都有它的适用范围、所属领域,越出边界就不起作用,也起不了作用。比如,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甚至确定人们的地位高下,但面对人们的偏好、感情、信仰等这些“超理性”的问题只能保持沉默,硬去干预反而会添乱;又如,不能用美国法律管制中国事务,也不能用党纪要求普通群众,明朝的尚方宝剑斩不了清朝的官等。这些都是制度常识。至于“度”,更是制度的本质属性。制度可以细化,但不可能无限细化。即使把制度设计得再严密、把制度的篱笆扎得再紧,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依然存在、也必须存在。遵守制度时选择上限还是下限,偏左一点还是靠右一些,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制度绩效。类似的行为累积起来,天长日久,结果就会有天壤之别。
制度是有成本的,制度的实现需要消耗资源,需要配套条件,如果所有这些投入超过该制度所能产生的绩效,这一制度就会得不偿失;还有,制度必然烙有深深的时代印记,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早产”或滞后社会发展阶段“赖场”都会给社会带来闹剧以至悲剧;至于说制度异化,更是制度的一大隐痛,最为大家所熟悉的例证就是“潜规则”。当现实生活中“潜规则”大行其道、受人追捧,“显规则”退隐式微甚至遭人耻笑时,制度就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制度经济学把意识形态引入制度,并作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人对此不理解。制度是明明白白的条文规则,意识形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观念思想,怎么能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两者合到一块?其实,这是对制度运行及其发展规律的深刻认知。制度是看得见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看不见的制度。有了对制度权威的认同,就会从心所欲不逾矩;有了对制度价值的共识,面对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就不会“过”也不会“不及”,甚至当碰到制度不完善或有缺陷时还会按照制度的价值导向自觉救场补台。
指出制度的局限及其困境,绝非贬低制度、不信任制度,而是为了消除迷信、走出误区,还制度以本来面目,给制度以准确定位,让制度做它该做和能做的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设好制度、发挥好制度的作用。我们应把制度变革与发展看作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既重视作为制度客体的规则内容的科学化,也关注作为制度主体的人的意识培育,还要营造崇尚制度的社会氛围。三管齐下,各司其职,相得益彰,制度建设才能取得明显成效。
12.建筑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篇十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空前繁荣,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随处可见。据国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统计:2011年全年,建筑业总产值11.8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3.2万亿元,同比增长10%,已占国内生产总值6.78%;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等级以上企业总数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高达4300万人。这些数字非常耀眼,我们国家取得的成绩非常显著,但是在这些数字、成绩的背后,仍然存在着许多让人伤心、不安的斑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伤残人数近万人。为了真正实现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并取得满意的管理成果。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 认真贯彻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发起人,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行为规定。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这明确的规定。
1.1 如本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看似简单的规定,往往被建设单位所忽略,但却含有重大的安全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而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恰恰发生与上述事件有关的安全事故,那么这个安全责任自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小事故损失不大;但如在开挖时,碰到高压电,出现伤人、死人及造成大规模停电,损失将不可估量。
1.2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节约投资费用或要求建筑物提前投入使用,通常会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降低设计标准的要求;向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合同价格,缩短工期要求,这将直接导致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投入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安全、安全管理无从谈起,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发生机率大大将剧增。事故一旦发生,之前的所谓“节约”将不复存在,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条例第七、八条有明确规定)。
1.3 由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加之自身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或工作人员为获得星星点点的利益、好处,常常会(明示或暗示)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自己提供或介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至于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却全然不顾。一旦由此出了事故,这点蝇头小利在责任与法律追究面前将荡然无存。这正是本条例第九条明确禁止的。
1.4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坚决执行行业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规定,确保工程的各项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安全施工资料的报送、备案及对特殊工种、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等。在现阶段,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集中于程序是否合法和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参建各方是否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费用支出。为此,建设单位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也应坚决执行行业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往往在安全管理的技术力量上,投入不够或本身就不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常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班子是临时凑的,人员是临时招的,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敬业程度、思想品质都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依靠人员的自觉性,同时,又要实现对工程的良好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建设单位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通常应包括以下部分:
2.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建设单位实现安全管理的先决条件。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要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强烈的责任心。其次,管理组织中各级管理人员,需要选调那些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且思想品质优秀的人参加,这里的责任心、业务水平、思想品质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安全管理的失控。第三,管理组织内部的职责与权限界定一定要明确与落实,这关系到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全面开展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否有效运行。
2.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工作死角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靠人管人很难做到有效管理,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目标。
2.2.1 保证建筑工程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对工程的安全管理。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这也是对建设单位自己的有力保护。(1)施工前,完成设计、审图、规划的相关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切勿干“三边工程”,一旦出事,建设单位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2)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合理招标条件和控制价,不可暗箱操作,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施工单位承接工程是要盈利的,暗箱操作选择的施工企业可能不具备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这样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无力赔偿或不愿赔偿,建设单位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于恶意压低工程造价的,《招投标法》有明确的禁止条款,但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缘故,有的企业在微利的情况下,不得不勉强承接这些项目,为了盈利,施工企业就会在多个方面减少投入,安全设施的投入往往被首当其冲,由此,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成立偶然中的必然,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会以建设单位恶意压低工程造价为由,拒绝对事故的赔偿和善后,如果责任重大,主管部门还可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于建设单位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2.2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检查、通报,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要抓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就要加大安监人员巡回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把可能出现的安全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杜绝“以包代管”,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加强安全考核,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清场,也绝不允许可控事故的发生。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监理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行联合安全检查,通报情况,确定整改意见和期限,提出处罚决定等,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向各施工单位及被监督的施工队伍传递交流安全监督情况。
3 总结
总之,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无论出于对自己或是对社会负责的角度,还是出于对降低工程风险系数与安全成本的角度,都应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摘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建设单位应明确其在安全管理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应明确其管理方法和管理内容,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行为规范。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东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矿大出版社,2010,6.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4,03.
13.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三
第一条 目的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 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责任
(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建设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
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
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
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的,应予以离职调查。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
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
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
4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
14.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篇十四
2、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3、知道防火工作,落实防火组织、防火制度和灭火准备,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冰箱防火负责人汇报、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4、组织参加本业务系统召集的会议,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工作,按时填报各种报表。
5、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防安全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报给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6、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15.浅谈建筑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篇十五
1 建筑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建筑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 财务管理有别于其它企业, 不仅存在企业共有的问题, 而且有其特殊问题。主要表现为财务管理监督缺乏, 部门权责不清, 账实不清等问题。
财务管理监督缺乏。财务制度需要制度作保证, 而目前部分财务人员往往缺乏制度意识, 在工作中有章不循, 缺乏预算、开支、成本控制、费用限制等计划, 从而使得财务秩序混乱、建筑企业经营质量不高。
部门权责不清。虽然建筑企业各职能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普遍存在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现象。表现为只行使权利, 而不承担责任, 对经济损失没有责任追究制度, 直接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账实不清。现在不少建筑企业虽然账面显示盈利, 但是实际没有, 呈现空利润;而有些建筑企业虽然账面有钱, 但钱不在账。最终结果是, 企业需要使用资金时而无资金可用, 只好向银行贷款, 加重企业负担, 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 改革现行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几点看法
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建筑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 最终目的是获利, 这一切都集中反映到建筑业财务管理制度这一综合部门上来。因此应加强建筑业财务管理制度, 本人认为主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2.1 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更
新观念和理念
企业应摒弃对政策扶持的依赖, 消除计划经济的后遗症, 采取市场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济活动依法开展、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经营, 即建立现代建筑业财务管理制度, 这是企业生存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2.2 建筑业财务管理制度应树立现金流观念
衡量企业财产和价值使用的是现金流而不是会计利润, 现金流是企业所收到的并可用于再投资的现金, 而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会计利润是赚得的收益而不是手头可以使用的现金。也就是说企业的现金流和会计利润的发生往往不是同步的, 在许多情况下, 现金流量指标比利润指标更加重要, 即便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但由于现金流量不足造成财务状况恶化, 照样会使企业破产。建筑企业应特别重视现金流量, 加强现金收支的管理。
2.3 财务管理制度应以利润为中心
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 其财务管理也必须确立利润最大化观念。企业一切生产经济活动围绕目标利润进行, 做到有预测、有目标、有责任、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有分析, 论功行赏, 自上而下各部门、各班组及个人均树立赢利思想, 加强对各部门收入、成本、费用、资金等指标的控制, 确保目标的实现和利润的最大化。
2.4 建立定期的财务会议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布置、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检查上阶段财务预算的落实执行情况、过程的控制情况和执行结果, 分析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办法。年度要作财务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详细报告财务完成状况, 提出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制度的地位和水平。
2.5 建立财务责任制
责任成本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 树立全员成本意识, 防止责任不清。确定企业年度营业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利润额、及其各部门的分工责任。建立责任和奖励建筑业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抓紧抓好质量管理, 防止质量事故, 节约质量成本, 确保成本得以按计划实现, 从而保障年度产值收入计划的实现。
2.6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
编制财务计划, 拟定财务计划的内容和编制部门、各责任人, 并通过财务预算来约束和控制企业的财务行为, 保证企业各项计划的完成。财务计划的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计划、利润和利润分配计划、成本计划、资金计划 (包括资产负债率、产值利润率、成本降低率、保值增值率等) 。财务计划必须自下而上由各部门编制, 以体现计划不脱离实际。
2.7 建立财务结算中心
理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 及时提供应收被拖欠工程款信息, 开展关联企业资信调查, 了解拖欠单位承负能力, 做好预防措施、追收措施和清拖措施。制定清施奖励建筑业财务管理制度, 减少拖欠工程款, 防止坏帐发生。
2.8 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应抽调高素质的人才加强审计工作, 对各部门实行公允性和效率性审计, 杜绝贪污腐化、发包过程、质量验收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特别要重视投资效益审计, 在公共投资中还要加强与市审计局的合作, 保障企业效益不外流。
此外, 建筑业财务管理制度还应该树立市场风险观念, 市场信息瞬息万变, 对额外的风险需要有额外的收益进行补偿;建立成本管理制度, 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工程决算程序;财产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财产的清查、盘点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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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雷达.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措施[J].现代企业, 2010, 1:64~65.
16.浅析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 篇十六
摘 要 仲裁员责任制度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关键。我国目前有关仲裁员责任的法律规定定位模糊,简单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枉法仲裁罪”也存在司法过度干预仲裁之嫌,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保障仲裁活动。为了使仲裁员责任制度在仲裁活动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探讨仲裁员责任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重新审视现行立法对仲裁员责任规制的合理性,并结合世界各国通行的仲裁员责任理论,对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思考,以期对其进行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整个仲裁活动。
关键词 仲裁员责任 责任论 豁免论 有限豁免论 完善
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因其自身独有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而备受民商事活动当事人的喜爱。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灵魂,在仲裁活动中拥有一裁终局的权力,决定着仲裁的结果和仲裁当事人的成败,拥有权力便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因此,为保障仲裁的质量,法律在赋予仲裁员大量权力的同时,也应当重视仲裁员义务的规范,并通过建立仲裁员责任制度来救济当事人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因仲裁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而受到的损害。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概述
(一)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和内容
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因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对当事人或社会所承担的责任①。根据上述概念的界定,仲裁员责任的产生应当具备两个前提:首先,仲裁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为规范的规定;其次,违反法律或行为规范的行为应该属于仲裁员的职务行为,即行使仲裁权力进行仲裁活动的行为。只有在这两个前提存在的情况下,仲裁员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其在契约性基础上包含司法性因素。因此,仲裁员的责任包括三种形式,即当事人施加的责任(或称契约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②。通常,人们对于道德责任没有什么争议,由于其缺乏强制力,作用有限,因此本文不作过多讨论,而当事人对仲裁员施加的责任或者与仲裁员就责任问题达成的契约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法律责任上,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故而本文所讨论的仲裁员责任,就是指仲裁员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其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通常就是指民事责任。
(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仲裁员责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仲裁员是在仲裁案件中主持仲裁活动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的人,对仲裁案件的进程和仲裁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享有法律赋予的一裁终局的权力,如果不受到有效的制约,该权力就有被滥用的可能。由于我国目前的仲裁员选任体系不够完善,仲裁员素质良莠不齐,实践中存在仲裁员故意不披露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接受当事人贿赂、无故拖延仲裁程序,导致仲裁程序延期不决等现象,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地损伤了当事人对仲裁公正和效率的信任,降低了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积极性,长期下去必然会阻碍仲裁业的发展。
而我们所讨论的仲裁员责任制度,直接针对仲裁员的不当行为,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方面可以对仲裁员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对其仲裁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直接的救济机制,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仲裁员不当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对仲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仲裁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对于仲裁员的责任要求不能过于严格。过于严格的责任制度可能引发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造成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不信任,甚至滋生当事人恶意将仲裁员牵扯进繁琐冗长的司法程序当中的现象,致使仲裁员与当事人双方对立,有损仲裁员参与仲裁的热情,不利于仲裁发展。另外,过于严格的责任制度也将导致司法较多地介入仲裁,干预仲裁活动,不利于仲裁的独立发展,容易造成仲裁诉讼化的倾向。虽然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一定的司法途径进行追究,但从仲裁的独立发展方面考虑,司法应当尽可能少的介入仲裁活动中,否则,以司法的强势地位,很可能使仲裁变成它的附庸,丧失独立发展的空间。因此,应尽量减少司法介入仲裁的机会,避免过于严格的仲裁员责任制度③。
总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仲裁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其滥用仲裁权。为保障仲裁质量,确实有必要设立并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同时,仲裁员行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双重授权,体现了国家法律和当事人两方面的意志,因而法律应当为仲裁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独立自治的发展空间,不应规定过于严格的仲裁员责任,以免阻碍仲裁制度的独立发展。
二、仲裁员责任理论及各国立法考察
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出发点是仲裁的性质,仲裁的性质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自身契约性和司法性并存的特点,使得各国对仲裁性质和仲裁员身份的认识不同,导致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仲裁员责任问题的处理上也存在不同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仲裁员责任论、仲裁员责任豁免论以及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
(一)仲裁员责任论
仲裁员责任论主张仲裁员应当为其在履行职务时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理论主要来源于仲裁性质契约论,该理论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契约确立的,仲裁员由仲裁当事人或代仲裁当事人委任来提供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服务并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产生契约关系。该契约的条款可以规定于提交协议、相关仲裁规则、审理范围书或委任条款之中④。该理论之下,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指定,提供专业知识为其解决争议,并在作出仲裁裁决后接受报酬。如果当事人不给付报酬,仲裁员可以依法向当事人提出请求;如果仲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懈怠行为或者有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依照合同诉请仲裁员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上述理论,认为仲裁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给予其责任豁免权。《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84条规定:如果仲裁员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接受任命时所承担的职责,则要对由于他的错误拒绝或迟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对仲裁员责任作出了类似的明文规定,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等)虽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被普遍认为仲裁员原则上要对其行为负完全的责任,不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
(二)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仲裁员责任豁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主要内容是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免于民事责任的追究,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当行为及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种理论的基础是仲裁性质司法权论,仲裁性质司法权论认为,仲裁的权限和效力是执行地国法的一种让与,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员的权力和裁决的执行,其权威完全来源于执行地国的法律,国家具有控制和管理发生在其管辖领域内的所有仲裁的权力⑤。虽然仲裁源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但是仲裁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要受到仲裁地国法的控制,当事人和仲裁员的自主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仲裁员的地位类似于法官,是以“准法官”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仲裁员行使的是司法或者说是准司法的职能。因此应当将给予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扩及到仲裁员,免除仲裁员的不当职务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
仲裁员责任豁免论从保护仲裁独立发展和仲裁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角度出发,给予仲裁自治最大的宽容和信任,尽可能地避免了司法介入仲裁的机会,为仲裁的发展创造了优越的环境,体现了国家对仲裁的高效、便捷优势的绝对保证和对仲裁活动的高度支持和鼓励。美国是给予仲裁员责任豁免最典型的国家,仲裁员在其义务范围内提出的诉讼,享受最大程度的豁免。
(三)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论
有限的责任豁免论是上述两种观点的折衷主张,它是在批判和调和前两者之间的对立,取长补短,适应实际需要的基础上提出的。主要观点是仲裁员仅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责任的豁免,如果仲裁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未能履行其接受指定时当事人所赋予的职责,则必须为其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员故意的不法行为一般包括欺诈、索贿、收受贿赂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1)程序上的过错行为,如仲裁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申请回避;仲裁员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等。(2)契约上的过错行为,如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退出仲裁,违反了其在接受指定时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契约责任;仲裁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商业信誉等等。有不少国家已经在仲裁实践中采取这种做法,英国最新的《仲裁法》中虽明确授予仲裁员以豁免权,但也排除了其出于“恶意”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⑥。在德国,仲裁员不因其过失而对行使职务中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有关程序错误的责任不在免责范围中。
仲裁员责任论和仲裁员责任豁免论,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有效,只是二者的着眼点不同:仲裁员责任论强调仲裁员必须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减少滥用职权的可能性,而仲裁员责任豁免论的价值是保证仲裁员不受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和司法的过分干预,以确保仲裁活动的独立性。二者并非绝对对立,过于强调某一方面都会造成仲裁活动的局限性。而与此同时,学者提出的有限责任豁免论,在合理的制度支撑下,既可以保证仲裁员和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又能确保仲裁员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减少仲裁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维护仲裁当事人的权益,是仲裁良性发展的制度基础,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是符合仲裁发展方向的理论。
三、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
系统、完备的仲裁员责任制度是保证仲裁员公正、独立行使职责的重要因素,也是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确立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列出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但是对于具体的责任形式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在仲裁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这些都需要我们对此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期望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我国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员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由《仲裁法》和《刑法》修正案六构成的。《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第34条第四项)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58条第六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⑦。那么,此处仲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一种,还是这几种责任兼而有之呢?《仲裁法》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根据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般认为,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我国仲裁员的枉法裁决行为可能构成枉法仲裁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仅仅笼统地称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但可以肯定仲裁员是包括其中的。
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发现,在我国,并没有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因不当仲裁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是直接将其上升至刑事责任,这是其他国家鲜见的,这种规定与仲裁活动的契约性及司法权性的双重性质格格不入,不仅大大打击了仲裁员参与仲裁的热情,也严重损害了仲裁发展的独立性,是不可取的。
(二)對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
1.明确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扩大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首先,针对现行规定中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的问题,根据前文所述,应当明确确立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论作为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员对于其履行职责的行为,除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错并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否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应当扩大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现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范围过于狭窄、用词不精,因此,应当扩大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增加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重大故意情形,如包括仲裁员因无正当理由辞职、违反保密义务、违反披露或回避义务、无故拖延仲裁程序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等,同时,扩充仲裁员因重大过失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2.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增加可操作性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仲裁实践。为了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笔者认为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应当主要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承担,仲裁员须赔偿其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当然,赔偿的数额应有一定的限制,因为赔偿责任主要是补偿性质的。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采取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当事人支付的仲裁酬金加上同期银行利息,以及赔偿当事人的为此多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的形式⑧。这样既方便实施,又能达到民事责任承担的目的。
3.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现状,完善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
尽管规定仲裁员刑事责任是将司法领域的法律责任直接扩大到仲裁领域,有通过司法活动干预独立灵活的仲裁活动之嫌,但是针对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确实有用刑事责任规范仲裁员行为的必要。我国从仲裁员的选聘到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均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仲裁员素质良莠不齐,在仲裁中容易受到各方面影响,难免出现失公允的裁决,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仲裁的严肃性。通过刑事立法追究仲裁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确保其公正裁决的作用,解决仲裁发展中的问题,这是符合我国目前仲裁发展的现实需要的。
关于仲裁员的刑事责任,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枉法仲裁罪,但是在具体适用上仍十分模糊,按照《刑法》规定,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即构成该罪,该立法规定犯罪主体模糊不清,法律规定主观性太强,不便于操作,立法用语模糊不清。所以,再行修改时,应当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改枉法仲裁罪或对其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四、结论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滥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主持仲裁程序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对仲裁案件的进程和仲裁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为防止仲裁员滥用权力,建立仲裁员责任制度势在必行,同时,基于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独立性和高效性特点,在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时一定要保证仲裁相对独立发展的空间,避免司法过度干预仲裁活动。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仲裁员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但我们相信随着仲裁业的不断发展及立法的不断进步,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愿望一定可以实现!
注释:
①詹礼愿著.中国内地与中国港澳台地区仲裁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60.
②黄进、宋连斌、徐前权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8.
③郭楠.论仲裁员的权力和责任.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7.
⑤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34-35.
⑥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29条第1款:"仲裁员不对其在履行或试图履行其职权过程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表明其违反了诚信原则。"
⑦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57.
⑧尹灿.论仲裁员责任.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参考文献:
[1]詹礼愿.中国内地与中国港澳台地区仲裁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等.林一飞,宋连斌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
[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尹灿.论仲裁员责任.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郭楠.论仲裁员的权力和责任.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黄雅屏.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仲裁研究.
[9]李继霞.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9(6).
[10]黄志勇.仲裁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之比较研究.行政与法.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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