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必要性

2024-11-24

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必要性(精选8篇)

1.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必要性 篇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风险防范

笔者参与大量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实践当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现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风险防范做一些总结,以期对那些正在准备设立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股东们做一个提示。公司章程也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公司的产生与运营直至最终解散,都离不开章程的约束。章程还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由于不同的公司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为便于公司自治,我国新《公司法》中在多处还特别注明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表明了法律对于公司自治的鼓励和保护,也体现了公司章程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中的重大作用。然而,今天的企业家们却常常忽视章程这个“公司宪法”的制定,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与麻烦。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我们如何才能制定一个好的公司章程来防范因章程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呢?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二是可操作性。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针对以上公司章程内容,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解析:

一、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章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及未及时出资、未出资的违约责任。

二、对《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职权要作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一部分需要章程来规定: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的任期;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如召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如果在章程中对此不进行详细的约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运转混乱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及职权的行使进行细化。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的职权及其行使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就有待于章程对其进一步明确规定。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择其一并依法登记。另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变更,但也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五、充分利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以有限公司为例)。

1、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但书”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赋予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的灵活性。鉴于此,不同公司根据自己公司的特点可以自由约定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同时也应当将通知的主体、通知的程序、以及通知的方式进行约定。

2、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有限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统一体。有的公司“人合”性强一点,有的公司“资合”性强一点,所以公司法就将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交给了公司的股东,由股东自己协商。只有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不同的公司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还是按“股资”行使表决权权或是其他方式。

3、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规定处处显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尤其是第四款,更是赋予了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如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甚至完全与以上三款相抵触,也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股东继承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有的自然人股东不愿意按受新“准股东”,所以公司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也交给公司章程来规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只要章程制定程序合法,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可以在章程中一一规定。

2.教你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二

1.公司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以及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2.工商局往往会提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范本,但是该范本往往较为简单,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够清晰。建议合伙人签署一份比较详细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运营中的问题进行规范。

3.如果工商局进行设立登记时要求必须釆用范本的话,那么可以在设立时向工商局提交范本公司章程进行备案。公司设立之后,再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4.如果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公司章程,新修订了公司章程而没有去备案的,仍然对公司的股东具有拘束力。股东之间的关系仍按照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范。

5.对于一票否决权、保护性条款、领售权以及因股权激励产生特殊股东权利建议另行制定企业股权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公司宗旨

本公司所有股东为了设立本公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制订本章程,以资遵守。

注意:

公司宗旨条款并非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但是,在公司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规定公司宗旨条款。确立了公司宗旨,有助于确定公司的战略使命,从而更好的营造企业文化。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法定必备条款】第2条 公司名称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名称为;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

公司名称是法定的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设立公司要首先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以工商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

法条链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法定必备条款】第3条 公司住所地公司的住所地为:

注意:

公司住所地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出现。如果涉及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仍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管辖。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法定必备条款】第4条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职务为。

注意: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除此之外的其它人不能担任此职务。审核时需要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必备条款】第5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营业范围是:

注意: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在法律实践中,即使公司突破营业范围开展的经营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认为是有效的,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对于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经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的营业范围对与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仍然具有影响。营业范围相当于确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这是股东会的决定事项。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果董事或者高管人员超越范围开展业务,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公司章程中还可以以公司营业范围为基础规定:在股东会决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票。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法定必备条款】第6条 公司股东

本公司仅认可在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注意:

1.公司股东的情况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注明在公司章程中的,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发生了股东变更,应当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应当及时变更公司章程。

2.在这一条款中,应当对于股东的定义进行明确。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隐名股东、挂名股东等若干情况。因此,在章程中对股东进行明确,规定公司仅认可股东名册上的人为股东,可以避免争议。

【法定必备条款】第7条 股东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股东采取下述方式缴纳出资,缴纳出资后,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具体:

注意:

1.公司股东出资时,要避免股东的份额出现50%对50%的情况。如果多个股东的,也要尽可能避免股东股权相加出现上述情况。否则,很容易形成公司僵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如下强制规定,在出资过程中应当遵守: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禁止的除外。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3)公司章程中,可以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补充限制。

(4)公司股东出资可以选择一次性出资或分期出资。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8条 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如下责任:

1.补足出资:对于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应书面通知其于个工作日内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

2.限制权利:期限届满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仍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未缴纳或未返还出资部分,丧失股东权利。

3.赔偿金: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按未履行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的向公司支付赔偿。违约股东还需在应缴或应返还的范围内对公司因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4.公司董事、高管因其未尽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造成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意:

1.股东的瑕疵出资主要包括如下的情形:

(1)延迟出资: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出资;

(2)不足额出资:实际缴付的出资比承诺的少;

(3)权利瑕疵:缴付的出资具有权利瑕疵,导致出资不实;

(4)未办理移转手续:未将出资交付给公司;

可以在章程中具体规定瑕疵出资的范围,便于对股东行为进行判断。

2.对于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部分,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对其股份权利进行限制。其仅能就其实际出资部分行使股份权利。限制的范围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有些法定权利是不能够被限制的,如:股东知情权、股权回购权、股东诉讼权等。

3.对于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未尽义务而使得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规定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9条 共有股权

1.共有人预先弃权:在公司设立和受让股权时,公司有权要求共同财产出资的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股东资格请求权。

2.股权代理:如果一个股权不可分割的由数人共有,数名共有人应当向公司提交共同签署的代理委托书,由指定的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应当向公司缴纳或续缴的出资,该数名共有人共同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在出资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使用共有财产出资的情况。因此,最好能在章程中规定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案。以避免后面的争议。

第10条 公司资本增加

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股东会可以作出增资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规定增资数额及增资的分配方式。

注意:

公司章程可以单独约定表决公司增资所需的表决权,约定高于三分之二或者一票否决权的约定。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可以规定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拒绝出资的权利。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公司资本减少

公司减资应当首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在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进行公告。

注意:

公司减资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针对有最低资本要求的);

在减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按照出资比例减资的情况。因此,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如:除非全体股东均同意,否则,不能单纯减少某一股东的股份;办理减资时应当按照工商部门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减资决定对外没有对抗力。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定必备条款】第12条 公司经营期限

本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如需要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则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经营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是否存续。

注意:

公司的经营期限是法定必备条款,也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章程制定汇报材料 篇三

章程是学校校内的“宪章”,是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校接受外部监督、实施自我监督的基本依据,具有规范和统领校内管理制度的功能。为了完善石佛小学制度,指导和规范学校章程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围绕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与制度成果,我校通过科学、民主、公开的程序,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形式研究制定,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的学校章程。

一、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分为序言、总则、附则三部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目的就在于完成体现学校需求与特色的高质量的章程。章程分几下几部分内容:

一是学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所在地;

二是学校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是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是学校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五是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

六是学校教学、德育、人事、后勤、安全等多方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七是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八是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九是章程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十是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保障教师、学生权益机制,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如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章程中明确规定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和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二、章程制定的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校章程在起草之前,成立了章程制定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首先对什么是章程、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在校内形成制定章程、制定好章程就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法”这样一个氛围。

2、多种形式、多方论证,保证章程制定的严谨性。多年来,学校以 “让校园成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乐园”为办学宗旨;以“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个性”为办学理念开展工作。学校章程制定以学校五年规划为基础,章程制定领导小组深入研究、分析学校五年规划内容,从学校长远发展着眼,广泛地在校内公开争求教师的意见、与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充分论证,起草了学校的章程,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学校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把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报核准机关。

3、保障师生的权益,彰显学校特色

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对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等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调解委员会等的作用、职能、工作程序等做了明确说明,使全体教师都参与到学校的民主管理中来,使全校师生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学校发展“以德育为首,国学育人,以排球拉动,形成体育氛围,以学农基地活动,突显农村特色”作为长期目标,以这一目标为基础,在章程制定的过程中,充分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使学校的各方面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总之,学校章程的制定凝聚着学校每位教师的智慧,每个人都是章程制定的参与者,章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上报教育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将成为学校工作必需遵守了准则,指导学校的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

石佛小学

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怎么制定 篇四

根据国家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制定本《xx市xx家园业主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并经xxx年9月18、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代表和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人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办事机构。在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决定和负责小区日常事务工作。2、业委会工作由业委会主任主持。

业委会由本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委员组成。

本届业委会于xxx年9月、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之日成立。

第四条、业主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和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同时应当具备:

1、、具有为本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意愿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2、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3、未在本小区的物业企业及其下企业内任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的管理、运行情况。

2、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3、代表业主代表大会签订和监督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执行与实施《业主公约》,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7、负责小区公共资源的权利维护、管理、经营和收益的使用;

8、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违规违建处理流程》。

9、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招标工作流程》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1、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发起、召集和主持;

2、当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和提出议题,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或决议。

3、业委会可以由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可以就业委会工作事务做出决定。但所做出的决定,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反对的,可以提交业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表决。

3、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4、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5、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员或相关部门、人员、业委会候补委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6、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议题,必须召开业委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七条、业委会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津贴工资,从业委会活动经费开支。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应当报告xx市房管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或业主代表。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

7、在物业服务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者。

其中1、3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备案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重要决定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代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布公告。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要求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印章,方可对外公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主要有:

1、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信息。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5、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信息。

6、公示业委会财务信息;

7、经济活动招投标信息;

8、关于罢免委员的信息。

9、、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信息。

10、其他需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解散,

在解散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代表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资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资料。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代表和使月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公共部分收益、业委会活动经费支出、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等财务账薄。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方式保管:

1、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2、委托社区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财务和活动经费的管理

1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业主委员会必须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半年将小区财务信息进行公示。

3、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了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等费用。

(3)、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

4、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日常经费从业委会收入或物业服务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的订立和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5.国税、地税及公司章程 篇五

主要是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各自的税收收入 区别就是收取的税种不同

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地方企业所得税;11.印花税;12.筵席税;1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4.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来源:huangler:日期:2007-12-2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则

第一条 等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邮政编码: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缴名、名情称 况 实出出资 资 资 出

第二期

合计 方时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 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

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

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六章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第七章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五十 二十五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监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四十四条(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二章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第五十七条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章第六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六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五章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十六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职工依照《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注:也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章 则

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八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八十六条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6.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必要性 篇六

公司僵局产生的本质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受到破坏,但就表现而言,是股东会或董事会难以通过可以执行的决议。为什么难以形成决议?笔者研究了上海及北京法院自2006年至今审理的57个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公司僵局案例后发现,在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设置预防性机制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公司僵局产生的次本质原因。

僵局预埋的股权比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作出预防性的机制设计,那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种不甚理想的股权比例是,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某个股东或者某几个关联股东(可以理解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33.4%,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公司重大事项均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公司僵局。比较典型的是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中国农业科学院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自然人贾某和郑某各出资36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30%,贾某和郑某为一致行动人。由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各股东发生了冲突,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及高管之间发生了多次诉讼,公司的人合性遭到了破坏,无论何种决议中国农业科学院均投反对票,从而导致了公司僵局。

另一种更为糟糕的情况是,企业由两个股东构成,持股比例为50%比50%。显然,如果股东间就公司未来战略、管理构架或个人关系发生冲突,则难以达成任何决议。比较典型的是真功夫的联合创始人蔡达标和潘宇海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相同,在共同经历了创业早期的艰难之后,因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又掺杂着家族情感的变异,双方由昔日的联合创业者变成了利益敌对方。因为双方的股权份额相当,这导致他们之间的冲突难以在不影响公司发展的条件下自行解决。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僵局案。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上海三毛(15.21,0.00,0.00%)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三方合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会和董事会难以召开,公司处于僵局状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虽经多次诉讼,但仍难以解决,公司的价值已经消失怠尽。

公司僵局的破坏性非常巨大,在僵局下,公司的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利益受损,最终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对公司员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时损害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上述案例中,股东合作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股东、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一系列的诉讼甚至刑事上的举报,公司雇员丧失了工作,曾经熟悉的品牌、商品和服务被消费者抛弃,政府则逐渐失去一个纳税人。

三招打破僵局

相当多的案例不禁让我们联想到,股权旗鼓相当这种结构或是某个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持股为33.4%的股权比例,是不是天然蕴藏着某种不安定的因素?如果这种结构已经既成事实,那么是否能够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来对这种潜在的威胁进行缓冲,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给企业发展带来伤害?

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之一,是在设立之前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上述两种股权比例的出现。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按照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67比33就很简单,如果是50比50,就会有很大的可能形成公司僵局。

在股权比例必需设置成50%比50%或者必须有一方持股比例为33.4%的情况下,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合理的预防性机制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一般说来,独立董事制度、指定管理人、股权强制收购是较为常用的方法。

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僵局产生,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美国等公司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公司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股权回购方案,则有利于僵局的解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的一个关键问题,公司可以预先在章程中规定强制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不过这种规定仅限于股价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每股收购金额。因为股价是随时变动的,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动,现金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动,制定章程时约定的股价在公司僵局发生的时候来执行,显然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更,原来的价格已然失去了公允性。

7.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必要性 篇七

一、会议基本情况: 时间:ⅩⅩ年Ⅹ月Ⅹ日

地点:________

性质:临时会议。

二、会议通知的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包括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ⅩⅩ年Ⅹ月Ⅹ日(会议通知时间会议召开时间提前15天)电话通知各股东;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全体股东到会,无弃权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

四、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全体股东充分商议,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决议:

1.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由原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同意公司变更住所,由原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迁移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同意免去________________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4.同意选举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5.同意免去__________公司董事/监事职务;同意选举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监事。

6.同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将持有公司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股份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股份优先受让权。

7.同意实施200 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修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对经营管理机构不作调整。

原股东盖章签字:

全体股东(新股东)盖章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注: 使用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将没有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内容删除掉。根据公司法规定会议通知时间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时提交;

2.股东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本文本为示范文本,请勿在下划线处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并重新打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章程修正案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公司全体股东会议通过)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全体股东充分商议,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同意将原章程第 _____ 章 第 _____ 条“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变更公司住所,同意将原章程第 _____ 章 第 _____ 条“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变更公司……,同意将原章程第 _____ 章 第 _____ 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变更涉及章程修改事项时提交;

2.法定人代表人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本文本为示范文本,请勿在下划线处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并重新打印。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转让方:

(甲方)住所:

受让方:

(乙方)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年___月___日在玉林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的股份共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以_____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_____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或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备案的,应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2.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本合同如需公证或鉴证,应在条款中定明;

4.本文本为示范文本,请勿在下划线处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并重新打印;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8.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必要性 篇八

马陆亭

(教育部 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16)

摘要: 分析了国外大学章程的法理意义和我国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现实意义,认为章程是高校自主办学和外部对高校实施影响双重作用的产物,应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在内容上,章程反映着高校和社会特别是和政府的关系,彰显着高校的使命要求,重点是内部治理结构。鉴于目前各高校对章程理解的不同,章程的制定可遵循先简后繁、充分协商等原则,初期允许多种选择先做起来,后期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成果予以规范。我国现在正进行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可以启于并终于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章程;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G647.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1)05-0001-06

Significance, Content and Principle of Formulating the University Statutes

MA Luting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Beijing

10081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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