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2025-02-03

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15篇)

1.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强化监管责任,规范发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确保党的惠农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管理责任

财政涉农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的强农惠农战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支持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要举措。加强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事关国计民生。各县区财政局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的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发放行为

在加强涉农补贴项目预算管理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项目资料审核、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预算执行关,提前介入有关涉农补贴的数据统计和数据核实工作之中,对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数据资料和预算申请文件,要从严审核,按照政策规定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资料清册进行逐项审核,做到真实准确,应补尽补。财政部门要按照各类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时间要求,在上级有关补贴政策、标准出台和预算资金下达后,对相关部门或乡镇编制的到户清册进行审核汇总,依据政策提出补贴资金预算审核意见,经批准后,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时间要求和规定渠道、形式将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在补贴资金管理上,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对财政涉农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按照股室出具拨款通知单、主管领导审核、一把手局长签字,国库集中拨付的资金拨付工作流程拨付涉农补贴资金,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资金管理机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足额下达预算和拨付补贴资金,确保所有的涉农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和及时到位。在涉农补贴资金支出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涉农补贴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堵塞支出管理漏洞。在规范发放管理上,严格按照《市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实施方案》和《市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操作办法》规定执行。各县区财政局下达乡镇的各类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在乡镇统一进入“XX乡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只能支付到农户的涉农补贴专用存折上,不得转入其他账户,也不得提取现金。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实行“一户一折一号”,即以农资综合直补存折为基础,并加盖有“财政补贴专用 2 存折”名章的存折为“一折通”专用存折,所有发给农民个人的补贴都通过这个存折发放。严禁出现多一户多折,或多户一折,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

三、搭建网络平台,提高兑付效率

建设农民补贴网数据库是我市实施财政涉农补贴 “一折通”发放管理工作的基础。加强农民补贴网数据库建设,对提高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补贴网数据库建设工作,要联合有关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补贴面积等有关补贴项目的基础数据资料,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衔接沟通,确保农民补贴网相关数据与统计公告数据一致。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前要公示到村组,各项公示数据必须是从农民补贴网“补贴管理”项下的“打印公示表”栏导出的“补贴公示表”上的数据,实际发放给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必须与农民补贴网“补贴公示表”上的金额完全一致。对于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实际发放金额与农民补贴网“补贴公示表”上补贴金额不一致的县区,要尽快查明原因立即纠正。另外,各县区财政局务必于8月底前完成农民补贴网与农村信用社补贴发放网络的对接工作,协调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准确登录补贴项目名称,以便清楚的识别具体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必须加强涉农补贴支付网络建设、网络维护和业务衔接沟通工作,保障网络畅通,服务工作开展。

四、实行专户管理,强化会计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农补贴资金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层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具体负责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各基层财政所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做到真实准确、明晰完整地反映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收支、兑付情况。各财政所必须对涉农补贴资金实行总账核算和分类明细核算,按照补贴项目建立明细账。项目单位要按照涉农补贴资金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设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要使用统一设置的涉农补贴会计核算科目,资产类科目设“银行存款”,负债类科目设“应缴回专户款”,净资产类科目设“结余”,收入类科目设“拨入专款、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设“专款支出”。其他收入反映银行利息收入。为了全面反映各类补贴资金收支情况,必须在以上总账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明细科目按照补贴项目类别名称设置。涉农补贴资金账务处理工作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会计核算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到装订规范,保存完整,要按照会计规范化要求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

五、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涉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部门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计划,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对涉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涉农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制度。要整合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能,建立纵横联动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纪委、监察、审 4 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工作,并协调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的内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一并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同时要发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公布群众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农民群众咨询和举报问题的渠道。对农民群众反映的涉农补贴工作问题,要即访即查,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问题扩大化,坚决杜绝因涉农补贴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农民上访的事件发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一定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地做好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据实登记有关工作表册、台账,负责向财政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发放依据和有关预算数据资料,并做好涉农补贴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工作(包括预算申请文件、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把关预算数据资料,及时下达补贴预算文件,拨付专项资金,并通过“一折通”形式,按时足额向农户发放补贴资金。同时做好相关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负责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在补 5 贴资金兑付中,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其必要的宣传、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促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涉农补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还要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坚决遏制截留、挪用、挤占涉农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涉农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二是扩大政策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文艺、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做好各类涉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涉农补贴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在政策宣传中,要严格政策执行,决不允许出现随意扩大或缩小补贴范围,提高或降低补贴标准,增加或减少补贴项目,不按期限要求兑现补贴等违反政策规定的现象。要坚持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开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电视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涉农补贴资金、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发放程序和管理办法,要切实做到政策公示、资格公示、补贴对象结果公示“三个公示”。在实行“三公示”中,必须公示到组,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财政支农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部门干部会计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要充分发挥基层财政干部面向一线、切近实际的优势,让基层财政干部更多、更深入地参与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核实、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要 6 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对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的兑现与监管责任,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每一项补贴资金都能及时准确、不折不扣地兑付到农户手中。要支持基层财政强化基础工作,建立支农信息平台,完善财政部门与补贴资金发放机构的信息对接和沟通机制,形成横向联动的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格局。要积极组织对参与涉农补贴资金兑付的人员进行财政涉农补助政策、业务操作规程和软件应用培训,强化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效率和质量。

2.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二

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对专项资金范围缺乏科学界定

专项资金是财政分配用于专项事业的资金, 是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 理论界对公共支出分类主要有理论分类和统计分类两种, 但无论哪一种分类方式, 均对专项支出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制度中虽然将专项资金解释为财政或上级拨入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的财政资金, 但在实际操作中, 究竟哪些资金属于专项, 应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尚不明确。由于对专项资金范围界定的不同, 因此, 在管理和统计的口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 监督力度不够, 监督实效欠佳

目前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虽有多个部门介入, 但力度和实效都不理想。一是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事前对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内容项目的评估情况、可行性研究状况了解的深度不够, 无法进行事前监督。二是相当部分专项资金的实施内容的对象技术性强、专业性强, 同时由于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了解不够, 难于实施事中监督。三是对项目实施的结果及后期效益评价分析不够, 从而缺乏事后监督。由此产生资金一拨了之, 不问其效。其他各监督部门虽然都有加强管理的呼声, 但对具体实施环节、过程、资金性质、渠道、流向等情况未做充分而系统的调查研究, 大多停留在听听情况, 看看汇报材料, 未从实施对象内容的细节上发现问题, 从其技术要求和专业规范上分析问题, 而降低了财政专项资金的预期效益。四是由于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具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加之财经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规章、纪检规章等多条线的监督政策体系, 一些监督机关未予以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把握, 实施监督中各执一词, 难以实施具有较强力度的监督和富有实效的监督。

(三) 预算编制不够规范

近年来各地方财政预算编制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 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 公用经费按定额, 专项经费按实际”的分配模式, 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加上在预算编制中, 缺少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预测, 编制方法上也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 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仍然存在, 甚至有的只是将专项资金进行“切块”分配, 使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存在主观性、随意性。一方面一些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 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 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同时由于存在“切块”预算, 对资金使用没有细化的标准, 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更不利于财政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四) 专项资金“重分配、轻管理、轻绩效”

财政支出监督滞后, 支出监督方式方法落后, 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 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 事前、事中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检查多, 全方位跟踪监督少。没有完整地建立绩效监督机制, 使绩效监督工作缺乏法律约束与制度保障, 造成财政管理上只管拨款, 不问效果, 部门和单位只管要钱, 不讲求效益的状况, 也使绩效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受到影响。对于一些不按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支出用途的问题, 特别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违规事项, 目前还只是要求违规单位“下不为例”, 而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使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缺乏应有的力度, 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助长了财政支出过程中的浪费、违纪现象, 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 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五) 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现象严重

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专项资金管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 但在专项资金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着大量的违规现象。年终突击花钱现象依然存在。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应上缴财政或经财政批准后方可留用。一些用款单位为了不上缴专款结余, 年终突击花钱、突击采购。如:有的用款单位采取在年底之前, 单位各科室根据专项的预算统计结余金额后, 进行突击购置;或者将尚未开工的项目的专项支出, 提前拨付, 并且“以拨代支”列入当年支出等等, 以达到期末不留结余, 从而不上缴财政的目的。重复购置, 设备闲置, 资金浪费现象尚未杜绝。一些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 攀比之风盛行, 对于一些不经常使用的设备, 如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和一些大型仪器设备等, 存在着“别人有, 我也要有”的错误观念。由于利用率不高, 形成购置后设备闲置, 无形中造成资金的浪费。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 科学界定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类应根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及内涵, 明确哪些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管理, 确定统一的专项资金统计口径, 从而达到科学管理, 有效监督的目的。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分类, 不仅有利于用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控制, 同时也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开展综合评价。

(二) 加强预算单位思想认识教育

提高预算单位思想认识,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和谐社会高度, 用“科学发展观”态度自觉消除思想阻力, 激发改革动力。积极创造良好社会大环境, 更新人们的思想观念, 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单位应从正面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需要, 充分利用财政改革发展带来的机遇, 建立有效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模式, 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才能真正推动单位长远、全面发展。

(三) 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机制, 丰富财政监督方法和手段, 切实建立起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体系。一是强化监督检查, 保障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要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和共性问题, 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二是坚持效益财政的原则,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对资金使用实施“跟踪问效”, 可以明确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的责任, 验证和考核预算分配目标的完成情况, 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事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事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事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决算、验收等工作,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绩效考评档案, 提高财政监督的技术含量和工作效率。通过制定相关指标和标准, 对项目抽样检查评价, 对承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 为今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三是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明确财政资金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对资金低效使用、没有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发生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的, 有关方面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四) 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体系,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首先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制度并统一预算编制表格和编制程序;其次结合单位的发展规划确定来年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据此编制下年度预算;三应明确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分清轻重缓急, 优先考虑必须必要的项目, 科学合理的在预算中列示项目。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方面, 一是要从手续制度上进行规范管理, 材料采购入库、出库、计量等要有完整的手续, 制定具体规范, 包括发票的制取;二是工程成本核算规范化。属于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会计进行核算;三是属于职工补贴性的经费, 要完善领取手续。对退耕还林资金、下岗再就业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等, 要按户建卡, 凭卡领取资金;四是工程类等基本建设支出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 保证基本建设核算完整。

(五) 强化工作责任制,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内容、程序和手段, 做到依法监督, 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对专项资金管理好的单位予以奖励, 对管理不力, 发生偏差、过错的单位, 要查明原因, 及时纠正,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政府职责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对现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工作手段、工作方法;法规制度等进行认真研究清理, 坚持依法监督。强化财政监督成果的应用, 实现刚性监督, 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与党纪政纪处罚力度, 对那些置国家利益而不顾, 违反程序、暗箱操作, 搞人情项目, 随意挪用截留、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在核实证据的前提下, 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六)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法规的宣传与学习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 吃透其精神;对财政资金支出的规定要广泛进行宣传, 如下岗再就业补贴资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 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汪平英, 陈艳红浅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J]今日财富2007 (12)

[2]孙良军对当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7 (7)

[3]余文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8 (16)

[4]胡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商业文化2008 (5)

3.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三

关键词: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前言: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企业管理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核心内容,若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出现异常,会造成企业无法合理地运营[1]。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是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关于财务管理的制度,涉及到重要的财税政策,能够保证企业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形成合理的经营模式,提高效率和依法理财的水平,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文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工作做了相关的分析与思考。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中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存在的挤占现象。虽然专项资金的预算有指标数,但并未详细列出培训费、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的控制数。尽管财政专项资金是采用单项核算,但大多数的专项项目仍然是被招待、培训、会议等名目占据,存在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没有依照专款专用的规定执行的问题。基本支出内容中的商品、服务支出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挤占,而原本应为基本支出内容的如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商品、服务支出则挤占了专项支出[2]。

(二)专项资金的执行率较低。企业中存在上一年结转使用的专项资金执行率低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或是因为上面的拨付不及时,或是因为下一层级没有及时使用。归根结底,是由于该项专项资金已列支在其他的专项资金内容中;或者是该专项资金属于虚报内容;或是补助拨款资金滞后,地方对配套资金已做了全额的安排。

(三)重资金分配忽视了管理。分配和审核专项资金、拨付资金的环节虽然有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但具体实施时,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方面的工作却不到位,缺少动态的监控,形成给予资金分配足够的重视却没有实施有效管理的现象,成为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较低。目前在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方面,监督和管理的方法较单一,专项性、突击性的检查较多,事前与事中的监督较少,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监管不足,缺少有效的跟踪与评价。此外,还存对违规事项的处置力度不足,削弱了财政监督应有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二、深层原因分析

(一)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认识不足。财政专项资金是上级拨付的、应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资金的安排与执行都存在普遍的约束力,不论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能变动更改这一原则。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忽视了这一原则,认识不够充分,造成支出不合理,甚至发生追加预算的现象。此外财政政策的不断更新,下属部门随之改动使得财政专项资金面临调整甚至追加的问题。

(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不当。财政内部的监督、预算与执行不规范,缺少有效的方法和制度,无法完整掌握各项专项资金的编制与执行状况,不能全方位地监督整个资金的运作,使得监督工作远远落后于管理工作,而不能形成良好的配合关系。监督力度不足,方法单一,主要是事后监督,而没有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性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只注意核对量,忽略了对质的深层分析。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方法

(一)完善制度建设。依法理财才能将财政法制化,完善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机制,将管理办法详细化。把财政专项资金中的使用范围、支出标准、监督机制、预算绩效管理、奖惩措施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等问题明确的制度化,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有确切的依据,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行具备安全性和有效性,将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最小化,保证资金拨付的及时,保证项目的实施。

(二)改革预算管理方法。改革预算管理方法,最重要的第一步,是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界定,正确认识其定义以及内涵,才能进行正确的分类,进而有效地管理。第二步,编制预算时需做到科学、合理,结合资金需求测算进行编制,使预算编制达到具体细化、方向明确并且合理可行。做到项目支出的范围、相关标准和使用情况透明化。第三步为加强预算绩效的管理,不仅要做到预算编制有具体的目标,积极跟踪预算的执行,还要做到对预算完成后的成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变,完善预算绩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第四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使管理规范化,明确审批专项资金的权限,确保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完善绩效的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式、综合性的评价。跟踪项目进展,出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并解决,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此外,专项申报时费用预算需细化,避免专项资金中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提升预算编制的严肃性以及权威性,提高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的效益。

(三)加强绩效监督。首先,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注意跟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时的绩效目标,掌握绩效目标的支出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完成的具体情况。预算执行完成后,及时对绩效进行评价,重点在于对产出以及结果的有效性、效率性、经济性和完成程度进行评价。其次,财政监督需转变方式,检查财政专项资金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要想做好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转变方式。改变以往主要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转变为将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新方式。同时放弃从前只注重事后监督的方法,转向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督完整结合的方法,使财政监督管理实现制度化、日常化。再次,需加强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财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的培训,建立高素质的监督与检查队伍,带着高度的事业心与责任心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克服困难,团结一心,把工作做好。最后,对监督成果进行有效的利用。财政监督所获得的资料对于资金安排和预算管理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利用甚至能够成为制度建设、财政改革以及财政管理的依据。有效的利用监督成果方可令财政监督充分发挥在财政管理与改革中的作用,提高财政监督的成效。

(四)重视对财政监督的领导。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需得到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同时尽快完善监督信息系统,早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此外,明确财政监督中的具体职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都应做到规范化,执行时每一步都做到有据可依,对于违规现象坚决给予处理,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结语:综上所述,在使用财务专项资金时要确保其安全、高效的运行,就必须加强运行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使运行项目的整个过程都有保障、有依据;监督需结合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完整的监督,再对项目完成后的成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为项目运行中资金运营情况提供依据。衡量经济效益的发展现状,对不同的项目使用对应的专项资金,提高使用效益,不仅有利于自身的长期发展,还能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艳.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经济视野,2015(01):291.

4.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篇四

乡镇财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摸索发展到成长壮大,为稳定基层政权、发展地方经济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改革要求的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日益暴露出收入来源单

一、财政职能弱化、支出范围庞杂、管理相对落后等诸多困难和弊端。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几点建议:

1、要严格区分财政与财务的职能。乡镇财政履行着财政执法、资源配置、调节经济、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产生重大影响;而财务工作则是按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现状及趋势。两者职能不同。目前乡镇财政工作仍存在“缺位”和“越位”,突出表现在:部分领导对财政工作缺少系统的认识,也有把财政与财务混为一谈,视总会计如出纳,个人意识突出;总会计身兼多职,有的甚至兼任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不仅影响正常的会计秩序,也使之无暇对下级单位财务进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队伍良莠不全,难以适应不断深化的工作要求。针对这些问题,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政知识的学习讨论,增强财经意识。其次要建立起一支专业、专职高素质、高效率总会计队伍,以适应不断深化的财政工作要求。再次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的监督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3、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项目申报环节。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公示环节。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实施环节。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是评估验收环节。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

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4、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5.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精准扶贫精神、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镇关于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社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社区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社区贫困人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本社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建设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

四、镇划拨到社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社区扶贫项目实际,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社区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涉及的到户资金,要直接汇入到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中,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主要使用方向,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等新兴扶贫产业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区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七、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群众中进行公示,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九、由社区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鼓励群众参与监管,采用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十、责任追究。

社区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版)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鄞政办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镇乡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原则;

(三)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

(四)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 财审办根据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在各分管领导、镇乡长逐项审核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部门预算草案,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街道报区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各部门、单位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各部门、单位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经费不足的,财政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统一收回。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七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涉及到下属事业单位、村、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财审办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第八条 财审办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主管理部门安排的资金统一集中在基本建设专户核算。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时由各部门、单位(核算中心)申请,财政按年初预算进行审核,按进度和内容按实拨付。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报区财政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对专户中核算的项目,完成后的结余应上交财政;专户中当年有新增项目,财政经调整预算后用于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 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审办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体现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财审办对各项目专用资金要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审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四)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专项资金归还财政外,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7.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七

各级财政和农口部门为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在规范、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促进三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在使用管理中不同程度上存在思想松懈、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监管不严等问题,违规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极大地影响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点:

1. 预算不规范、执行不严格。

一是目前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编制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完整性差、透明度低;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缺乏编制依据,随意性强;预算编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执行不严,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认识不足,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脱节,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专项资金的结余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的结余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或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批,擅自留作己用,影响了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

2. 核算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一是项目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设立专账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专项经费与经常经费混用,虚列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报账程序、报账手续不严谨及支付大额现金。二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不一致,存在大量“白条”或用当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三是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有滞留专项资金的现象。资金往往集中在第三、第四季度拨付,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未及时拨付落实到实施项目上,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3. 立项不规范、监管不得力。

一是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选项、立项机制,项目立项把关不严,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缺乏前期论证。二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资金使用监督责任不明,资金管理失去应有的监控。同时,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管理和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策

针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农业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规范上下工夫,才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是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关键。一是要规范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进一步规范农口部门的预算管理,做到部门预算真实、完整、统一,专项资金预算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二是要强化预算的刚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是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投入政策的落实。所以,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变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三是要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预算批复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已经执行但当年尚未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已完成的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上缴财政,如需由项目单位留作自用,须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 严格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是坚持“专项核算、专人管理”。项目单位要规范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设置,按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以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二是规范支付方式。项目单位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从支付方式上加以规范。三是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开支,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四是坚持“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等支出,财政部门应酌情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直接用于项目管理,以免出现计提项目管理费而导致挤占专项资金。五是规范财务审批制度。项目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支出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核,区分项目支出与非项目支出,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3. 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

为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进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应有规定期限。

4.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核算和支出管理,加强财务控制,杜绝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和变通行为,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对与制度规定不符的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 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

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对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强项目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效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明确每一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责任人,依法对项目具体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以及各有关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总结分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处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二是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分项建立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项目完成并经审计和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筛选立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进行考核评价,增强专项资金支出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三是建立绩效考评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逐步推进公示制度,增强政府支出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公示制度,全面总结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决策、实施和运作情况,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行为,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切实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

8.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进展。

3、划拨/审批:财务科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本单位自有资金同步配套。财务科负责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本单位审计科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项目(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及结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本办法由财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9.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九

资金管理自查情况的汇报

县监察局:

根据万监字〔2011〕1号文件要求,我局抽调人员组成了工作组,对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开展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情况

2007年以来,我局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为万安县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财力性补助经费的通知》(赣财预〔2008〕256号),由省财政向我县下拨了50万元专项资金,已全部进入了县财政专户。目前该项目建设已完成,进入试运行阶段,等待省煤行办的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为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我局组成了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任组长的项目建设组,具体负责实施,通过议标方式与县电信局签订了建设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严格财经纪律,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防挪用项目资金行为和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行为;在资金拨付方面,按照项目建设小组验收合格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的程序,合理、有序发放。目前该项目资金财政已拨付450000元,用于监控系统房屋建设、设备购置448216.35元,结余1783.65元,没有违规违纪使用资金情况。

10.如何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篇十

一、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现状

东阳市下设11镇1乡7街道, 2011年末人口82.33万人, 全市财政总收入40.98亿元, 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3.95亿元, 地方财政支出30.51亿元。乡镇一般预算收入11.76亿元, 一般预算支出5.8亿元。财政供养人员1.7万人, 其中乡镇供养人员1.1万人。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增收奖励、超收分成、增收节支奖励以及上级专款, 乡镇政府取得的分成、奖励由乡镇政府自行以增收安排方式用于专项项目支出。各乡镇通过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三产, 增收分成和奖励资金从2009年的2804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6906万元。

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

专项资金不能做到专款专用, 用于专门的项目 (工程) 。一是乡镇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各级政府下拨时, 存在滞拨、扣留等现象。二是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时未全部用于该项目相关支出。三是直接挪用乡镇财政专项资金, 用于弥补单位相关经费支出。有些乡镇为了支付日常各项开支, 就打起了“专项”资金的主意, 把专项资金部分移用到日常开支上, 甚至有的全部被移用。

(二) 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

专项资金未经清理前, 有的乡镇历年设立的专项资金项目达近百个。这些财政性资金大多数来源于部门安排的列“暂存款”的专项资金, “暂存款”即由主管部门列支出, 乡镇列暂存款, 并根据进度需要使用。名义上, 这些资金是在部门列支, 实际上, 项目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该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有:土地整理资金、农民饮用水工程、文化项目等。这些暂存款中形成的资金结余在账面上反映不出来, 因此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致使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三) 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

专项资金项目只注重审批的程序和申报的材料, 没有健全的督促实施机制;项目没能按申报的用途、申报的时限完成, 没有相应的惩戒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公开, 缺乏群众监督的基础。

三、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专项资金收入管理。

一是确定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奖励的范围, 促进乡镇增收积极性。如我市正在执行的政策:以上年体制收入为基数, 超基数留市部分分成奖励。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 可以改进奖励办法, 如试行超率累进的办法加大超收分成力度, 建议超基数低于10%的按留市部分的五五分成, 增幅在10%至15%的按三七分成, 增幅在15%至30%的按二八分成, 增幅在30%以上的按一九分成。二是实行激励和补偿相结合的转移支付。根据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保障程度以及事权履行情况, 按照主观努力程度以及成效进行考核, 将一定比重的资金作为激励性转移支付, 列入该乡镇的可用财力, 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这部分奖励资金可用于提高个人奖励。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区域面积、民生支出比重较大的相关人数、增收努力结果, 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标准。

(二) 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一是严格按《预算法》规范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要事先对乡镇财政收支了然于胸, 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 编制预算并由镇乡人大审议批准, 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要硬化财政预算约束, 做到无预算不拨款。二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 各乡镇在编制预算时, 将暂存款作为单独的项目资金列报收支计划, 尽量做到收支平衡。每年底, 对项目收支情况进行结算, 以便下一年安排预算时合理利用这些项目结余资金。三是加快推进财政信息化系统, 协助各乡镇做好专项资金管理。让其事前有预算, 事中有查询, 事后有总结, 做到全程可查询、可监控。

(三) 妥当安排项目结余资金。

形成项目资金结余的情形多种多样, 有的是项目已完工, 有的是多种原因无法开展项目, 有的是由于当时已立项却因无资金移用了其他资金现在无法归还。对于这些项目结余资金要重新安排:一是进一步核实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要求做到项目齐备、资金来源和去向清楚、结余资金金额准确。二是取消、归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 取消已完成以及与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的项目, 归并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四) 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1.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十一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加以说明,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要说明如下: 1、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2、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3、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4、2010年10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5、2010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 ——谁有资格申请?

欲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此次公告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461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等信息。2010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第二批备案通知》,要求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上报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相关材料。因此尚未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仍可依据《备案通知》和《第二批备案通知》的要求,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受理部门 ——向谁提出申请?

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受理部门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政策出台地方具体申报要求,明确具体受理部门,例如浙江省要求由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厦门市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请。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求 ——什么项目可以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此次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仅支持的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其他类型的项目暂时尚未纳入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还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一)项目时间要求

根据《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二)项目范围要求

哪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在《补充通知》中对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此处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特别注意所实施的项目是否在不予支持的范围内。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并不是节能项目,比如第一类新建、异地迁建项目、第三类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项目、第四类违规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项目国家有其他明确的财政奖励标准,也属于不予支持的范围。(三)项目条件要求

除满足项目时间、范围的要求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财政奖励标准 ——奖励多少钱?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即节能服务公司每节省相当于1吨标准煤的能源,将至少获得300元的财政奖励。各省的奖励标准将陆续出台,具体项目需根据结合所在省的奖励政策计算可取得的奖励资金金额。

需值注意的是,奖励资金以节能量是以吨标准煤作为计算单位。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能对“标准煤”这个概念比较陌生,在此稍做解释。标准煤是将不同品种、不同含热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含热量折合成一种标准含量的统一计算单位的能源。因能源的种类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为了求出不同的热值、不同计量单位的能源总量,必须进行综合计算。由于各种能源都具有含能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转化为热,所以各种能源所含的热量作为核算的统一单位。即凡能产生29.27MJ的热量(低位)的任何数量的燃料折合为1kg标准煤。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附表中,列明了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其中电力(当量)折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热力(当量)折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上述内容,估算出具体的奖励金额。

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程序 ——怎么申请?

申请奖励资金大致分为五个步骤。首先,节能服务公司应进行自我审查,针对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对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其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第三,通过审核备案的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在该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的申请格式及材料需根据各地方的要求确定)。第四,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以及项目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奖励资的申请流程,请参见附图。关于备案事宜,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备案发布了《备案通知》,要求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2011-2-26 14:04:00

12.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十二

根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号)精神和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安排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以“四查”(查资金文件、查资金拨付凭证、查项目落实情况、查资金报账情况)为重点,对201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2014年项目启动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总体情况是: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到位,扶贫开发工作成绩显着。现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2014年省上安排我县中、省专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3395.6万元,其中:整村推进项目1150万元,到户增收项目567万元,科技项目140万元,互助资金项目270 万元,产业化贴息项目186万元,雨露计划培训项目120万元,小额信贷贴息项目50世行五期扶贫项目102.5万元,巾帼扶贫培训项目0.7万元,以工代赈项目656万元,少数民族扶贫资金项目125万元,其他扶贫项目67.9万元。这些项目资金的使用都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及时安排到具体实施项目,没有发现任何挪用、截留、转移用途等情况。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2014年我们按照“两不愁、四保障”的扶贫开发总体目标,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中心,科学组织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户产业增收和能力建设等项目,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2014年全市6.19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占省上下达我市5.5万人目标任务的112.5%。

(一)整村推进项目

我县2014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涉及15个村,建设项目26个,建设村内道路50011米,总投资1309.5万元,其中财政扶贫投资990万元,群众自筹120万元,整合部门资金199.5万元。新修C25水泥混凝土道路50.01公里。15个村的整村推进工作已全部完成,在项目村干部、群众及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各标段工程质量都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二)到户增收项目

我县到户增收项目坚持做到项目规划到户、扶贫资金到户、帮扶力量到户、增收效果到户,加强扶持措施的针对性,提高贫困户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2014年我县到户增收项目共投入资金476万元,涉及19个项目村,目前已完成并拨付资金的16个项目村,其余正在组织实施。

(三)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

2014年投入扶贫资金270万元,分别奖励以前实施较好的27个项目村,目前项目运行良好。

(四)“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

2014年度**县“雨露计划”技术培训投入120万元,全年“雨露计划”共完成劳动力转移培训1260人,转移劳动力660人。做到输出组织有序,就业安置到位,提高了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开辟了增收脱贫门路。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贫困村中组织举办种植、养殖、特色产业等劳动技能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45期,培训农民人数达0.4万人次,有力的提升了贫困村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五)科技扶贫项目

2014年**县科技扶贫项目两个共投资140万元。

1、从国内引进杜克种公猪7头,**二元种母猪128头,年繁育仔猪2000头以上,投资70万元。由**县宇康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饲养,繁育的仔猪无偿发放给166个贫困周转户,并对贫困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贫困农民8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220份。

2、引进Lp-1F1牌朝天椒杂交种100公斤,复**100吨,投资70万元。由**县**三樱椒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无偿发放给400个贫困周转户,示范推广面积2000亩。对贫困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贫困农民30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5000份。

为了确保科技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扶贫办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成立科技扶贫项目调研专组、实施专组、技术专组、协调专组,各组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全面进行科技扶贫工作的协调、项目管理、考核、验收工作。

(六)小额信贷资金项目

为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2014年我县共投入50万元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实施到户小额贷款发放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助推贫困户增收。截止年底,全县共发放到户小额贷款1000多万元,覆盖160个贫困村,扶持208户贫困户发展增收项目,户均增收2500元以上。有效地促进了贫困地区农业结构的调整,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基本上实现了“一村一品”、“一户一业”。

(七)产业化贴息项目

共涉及**县如意面业有限公司、**县**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和河**商药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争取财政扶贫贷款贴息186万元。通过项目实施带动银行贷款11000万元,直接受益农户达80000多户,可使农户增收2300万元左右,同时安置贫困农民工就业200余人,工资受益300多万元。

(八)世行五期扶贫项目

世行五期扶贫项目2014年总投资792万元,其中CDD项目投资665.2万元,建设内容是新建村内及胡洞27.315千米、新安装路灯1套40个、新建文化大院3楚、村容村貌整治1处、新安装广播设施1套、新建公厕1座、新建安全饮水1处、新建下水道1200米。

在CDF分项目中涉及5个项目村,每村投入10万元,共投资50万元。社区能力建设工计划投资21.2万元。其中外出考察:计划投资4.8万元,组织160人/天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主要考察学习正在实施世行五期扶贫项目项目县的好的做法和经验;社区协助员的工作费用:计划投资12万元,5个社区协助员,2000元人/月;社区宣传发动:计划投资4.4万元,主要印刷宣传资料,粉刷墙体标语,制作宣传栏,22个项目村,2000元/个村。

在GEF项目中,共投资17万元,其中楚庄村秸秆打捆机2台,投资12万元;培训项目村村级管理人员及村民代表、社区协助员60人/天,投资1.2万元;资讯聘请GEF监理人员,投资0.9万元;国内考察学习70人/天,投资2.1万元;管理费用0.8万元。

项目监理、监测和评价工投资38.6万元。主要内容是培训、国内考察、技术专家支持、项目会议及项目监管、检查、验收。

(九)以工代赈项目

**县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总投资656万元,其中,中省资金605万元,市县配套51万元。新修四级水泥混凝土道路六条18.5公里。解决了2.34万人的出行问题,项目已全部竣工。

三、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我们立足扶贫开发工作职能,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抓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建立项目库,严格实施项目管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是贫困农民的“救命钱”“发展钱”。为了严把资金投向,确保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真正用到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以项目为目标,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县乡两级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对于本县符合扶贫资金投向的项目进行认真考察论证,经专家评审后入选县乡两级项目库。财政部门作为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项目的选择、立项和审定工作,坚持按项目落实资金,按进度拨付资金,按项目组织验收。凡是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项目预算(或概算)的编审;在实施过程中,按项目工程进度拨款,通过拨款进行控制;在项目竣工后,主动参与竣工项目的验收,严格审查项目决算。对于项目实施好、用途合法合理的项目要及时拨付资金,凡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核销。真正使财政扶贫资金事前有预算、建设有核算、完工有决算。另外,逐步推行扶贫项目公示制、法人负责制及责任终身追究制,促使财政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

2、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近年来,从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等方面加大扶贫资金管理,建立和健全12项工作机制。为了切实管好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禁止多头开户及转移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要求,都在指定国家银行开设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户由国库和农财股共同管理,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拨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并完善拨款、记帐及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确保专户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在制度建设方面,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根据财政部《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制定了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报帐制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报帐程序,使报帐制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效益。

3、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果。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运行,我们克服过去重资金拨付、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把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同时,加强日常抽查年度检查及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扶贫、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协作,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4、积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扶贫投入。我市贫困地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底子薄、欠帐多、资金需求量大,解决好投入问题,对于搞好扶贫开发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在管好用好中省财政扶贫资金的同时,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多渠道、多形式的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加大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县级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贫困群众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发展脱贫产业。另外,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积极探索扶贫投入多元化的机制,打破依靠政府单一投入的格局,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教育等行业部门安排整合项目资金26841万元的专项资金与扶贫资金集中捆绑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总之,2014年是**县扶贫开发成效最为显着的一年,贫困群众得到的实惠最多,贫困村发生的变化最大。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但同时,**县扶贫开发仍面临一些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帐制”手续烦琐,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报账程序,更好的服务基层;二是扶贫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比较薄弱,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特别是要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好新十年扶贫开发《纲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县贫困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3.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管理的思考 篇十三

一、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的形成及管理状况

(一) 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

财政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不能挪作他用。

从支出性质分类, 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 (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 和公用部分 (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 ;从支出用途分类, 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二) 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的形成原因

1. 预算编制方面的原因。

在编制每年的部门预算时有的部门单位没有按规定将上年的专项结余编入下一年的预算, 财政预算安排也未考虑部门上年的专项结余, 导致专项结余不仅没有重新安排或收回, 反而逐渐增大。

2. 预算执行方面的原因。

一是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够, 缺乏科学论证, 项目不能正常实施, 导致资金长期沉淀;二是由于各种原因, 项目未按批复的计划如期完工, 为了迎接项目验收检查, 将未完工项目挂暂存科目, 又因后续工作缺乏监管, 导致资金长期闲置, 三是项目在执行之前没有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或者因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考虑不当.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中断最终形成结余资金。

3. 管理方面的原因。

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 由于加强项目管理、优化设计等原因减少了项目支出而形成的正常财政专项资金结余。部门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认为只要做到了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就可, 没有考虑如何按规定处理结余, 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从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长期结余。

4. 制度方面的原因。

凡是争取上级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扶持, 大多数都需要地方资金配套, 这种形式虽然能带动地方投资的积极性, 但是, 多数贫困地区都由于地方财力拮据, 配套资金不能全部到位。由于地方财力方面的原因, 专项资金地方配套不足导致资金不能拨出形成暂时结余。特别是涉及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类的保障性专项, 都涉及到地方配套的资金, 而且配套的比例都较大, 由于地方财力有限, 只能靠借贷款来解决, 导致一些项目的配套资金难以落到实处。配套资金跟不上, 项目就不能及时开工, 上级安排的资金也不能及时拨付, 形成了暂时的结余。

综上, 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可能结余在项目单位, 也可能结余在财政部门。结余在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存在财政专户, 结余在单位的专项资金存在单位账户。

(三) 财政专户的管理状况

财政专户 (或称财政资金专户) 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项资金均存入财政专户, 通过财政专户进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留存于财政专户, 以保证专款专用。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三农、环保、保障等民生项目的投入,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 名目繁多、金额很大。为保证专款专用, 上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制度形式制定了各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一般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核算。项目完工后, 专项资金结余存在专用账户, 每年结转, 长年积累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财政专项资金一般都要求按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进行拨付。但在实际拨付到项目单位前, 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的情况仍然存在, 不仅虚增预算执行进度, 而且使资金全部沉淀在各个专户, 分散在各个商业银行。一方面导致财政专户积存了大量的闲散财政资金, 另一方面又使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等等所需资金因国库财政资金紧缺而得不到及时满足。

近年来, 财政专项沉淀资金规模日益扩大, 虽然做到了专款专用, 不挤占挪用, 由于没有及时处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 财政专户的数量也超出了当初的预想, 开户银行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日益加剧, 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此引发的其他弊端也逐渐浮现并引起重视。

二、对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管理的建议

(一) 加强对专项资金结余的分类处理

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 主要是围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绩效性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 并根据不同情况对专项结余资金做出上交结余款、调整项目或变更使用等具体操作规定, 确保资金的有效规范使用, 使沉淀的财政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为了提高专项资金清理的效益, 清理的形式主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督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 严格预算管理, 提高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

一是在编制预算时, 部门应将上年的专项结余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管理, 以从源头上控制预算;二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 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财政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立项的相关资料, 实地察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借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同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尽可能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和资金拨付时间, 避免资金闲置、截留。

第一, 为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财政部门在分析项目执行情况的基础上, 对执行进度慢、效率不高的项目提出预算调减意见, 调减的预算指标由财政部门批准报备后在同单位不同项目下适当调用, 以减少财政资金支出压力。

第二, 项目支出专项结余, 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 由各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对于跨年度项目, 当年预算已经做了安排的情况下, 财政部门可以适当调减该项目当年预算, 避免项目产生新的年度结余;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 要认真核实该项目规模及实施情况, 对虚报项目规模、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要坚决核减该项目支出预算, 直至取消。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在认真分析结余资金状况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结余资金的管理, 减少结余资金的沉淀,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对结余资金管理要分类型管理, 统筹安排,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 对专项资金结余实行备案管理

各部门在项目实施完后, 应将本项目专项结余资金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后再根据《行政单位财务准则》关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 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 方可使用”的规定, 按要求对专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按照支出性质的不同, 将结余资金分为三类, 即基本支出净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 本文探讨的是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对项目支出专项结余采取财政审核备案管理。财政审批管理, 指各部门使用结余资金时, 要向财政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财政审核备案管理, 指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对部门结余资金进行确认时, 对上一年度的专项结余项目及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备案, 各部门按照既定的项目用途结转使用。

(四) 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下达地方资金, 多数要求地方配套, 以使地方更好地履行相应的审核职能, 将政策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在履行相应的职责时, 面临着财力不足的困境与接受监督检查时配套不到位的风险。若本级配套资金不到位, 项目不能进行, 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用不出去而形成结余。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的财力不均, 在此, 建议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合理安排配套资金分配比例。

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地区, 应合理降低地方配套的比例。由于这些地区财力有限, 仅能保证吃饭及办公经费开支的情况下, 要实现专项资金配套非常困难。在上级专项资金有限的情况下,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应改变多人有份、利益均沾的“撒胡椒面”式的资金分配模式, 提高资助资金的集中度。

其次, 应提高欠发达地区项目总投资中省级补助资金的比重。从经济欠发达地方财力薄弱、落实配套资金存在困难的现状出发, 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项目的上级补助力度, 降低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比率, 保证关系民生的环保、计生、社会保障等项目能够及时顺利开展, 以使省级专项资金能够发挥良好效益, 为民造福。

如此, 才能及时将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项目, 减少专项资金结余在财政部门, 统筹安排资金,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

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对结余资金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实行问责追究制度,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除了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联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联合专项检查, 对历年各单位往来款项、各种不同类型的结余资余进行摸底排查, 找到原因, 提出解决办法, 在分清性质、分清责任基础上统一清理, 彻底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真正使单位树立起合理、合法、合规、有效的财政资金使用意识。

摘要:近年来, 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管理不规范的现象频繁出现, 结余资金长期挂在单位的暂存款科目中, 有的单位和公用经费混用, 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有的长期挂在账上未作处理, 导致专项资金沉淀。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从加强对专项资金结余的分类处理、严格预算管理, 提高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对专项资金结余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等方面入手, 全面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的管理。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管理,现状,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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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十四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拆迁面积× 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拆迁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九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改造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改造计划;

2、各市、县(师、团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各市、县(师、团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

3、省级财政部门及其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

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____城市棚 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自治县、省直管县),抽查时要重点核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未能向专员办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将不予认定。如果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同时,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抽查审核结果以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上述资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2010年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以各地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因素为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2010年,中央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地区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 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6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应于7月底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该地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释。

15.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 篇十五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省人大议案要求;

(四)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

(五)省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级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财政厅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转省财政厅审核。

2.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财政厅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提出理由。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省财政厅在收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省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省财政厅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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