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之路该何去何从?

2024-12-06

农民工讨薪之路该何去何从?(10篇)

1.农民工讨薪之路该何去何从? 篇一

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引发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电视报纸经常报道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暴力讨薪”以及农民工为了讨薪而被包工头打死打伤等不仅危害了社会安定,也对政府形象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尽管如此,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非常复杂,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完全杜绝。2005年我们开始关注农民工讨薪的问题,李正洪进入了我们的镜头。

记录片:李正洪1997年来到北京,凭着一手好木匠活,2001年,他把全家搬到了这里。很多同乡也跟着他来到北京打工。2004年6月,李正洪接到了一个建筑项目,按照协议,工程完工后付清劳务。但工程结束以后,他和其他60多个工人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总计18万多元。为了拿回工钱,李正洪找到了同在北京打工的好朋友巴特,因为巴特有文化,他希望巴特能帮着他们要回这笔钱。开始了讨薪之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农民工败诉,原因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劳务关系。李正洪,及其工友们,他们是不懂法,不知道劳动关系建立需要合同。看到法院宣判李正洪败述,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做了这样的结论,被告根本不需要陈述就可以赢得官司。谁来保护弱势群体??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

1、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

2、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

3、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4、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建议:

1、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相关证据。收集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考勤表、临时工作证、工地出入证、工资欠条等也是有效的证据。

3、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求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4、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

2.《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篇二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关爱农民工讨薪指南 篇三

律师支招:年底讨薪指南

年关又至,每年这个时侯除了各大影院会上映一些贺岁片之外,在一些地方的街头、建筑工地、法院门口和政府广场前也会如期上演“掩埋”“裸奔”“跳楼”“静坐”等“自虐式”的农民工真人秀。农民工兄弟的所作所为无疑是想引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希望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后回家过个安稳年。想法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虽然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不许拖欠农民工兄弟工资,但是每年仍有大批的农民工兄弟无法及时、足额地拿到自己的工资,最终只能带着无奈和遗憾等待新年的到来。回过头去看看各地农民工兄弟上演的“行为艺术”,我们不能只是给予一些同情和理解,更应该去反思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大家都明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道理,那为什么有些企业主和黑心老板可以堂而皇之的不付工钱?显然,一些企业利用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和维权过程中的不利地位,当前相关部门监督执法力度有限,人为的增加农民工的各项维权成本,最终达到拖赖工资的目的。身为劳动者,又该如何合法、快速、足额的追讨到自已的工资呢?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贺冬律师表示,劳动者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劳动监察或提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劳动者既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寻求帮忙,由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劳动者不仅需要留意相关证据的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后用,也需要合理把握协商期限,以免用人单位假借协商之名行拖延时间之实。在向劳动监察举报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事先准备好必要的证据材料,同时最好能够联合更多的同事一起来到劳动部门举报。一来可以相互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二来也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给用人单位施加更大压力。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除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还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实际用工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近期由国家九部委联合推出新规,要求劳动部门在处理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时,要当天立案并在七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工

会组织均可以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工兄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免费指派专业律师代为追讨工资。

4.为农民工讨薪小故事 篇四

---心系农民工,真情暖人间 2011年12月8日的清晨农民工xxx为讨薪爬上15米高的塔吊。xxx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获知情况后火速赶赴现场。经向其工友了解,侯中华系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村人,今年25岁,去年结了婚,前几个月媳妇刚刚给生了个儿子。今年6月初来到xx县在xx镇苗旺村拆迁安置小区工程工地找到一份工作。几个月后,包工头焦某又在当地一家煤矿承揽了一份修建锅炉房的工程,xxx于是跟随包工头来到矿上开始了他的修建锅炉房的新工作。春节将至,大雪之后天气大寒修建锅炉房的工程也完工了,但xxx和他的工友们却怎么也找不到包工头焦某了。在xxx和工友们四处寻找了3天后,只打听到包工头焦某回老家了,自己和工友6人共6千余元的工资任然无处着落。眼看工钱讨要无望,万般无奈侯中华愤而爬上了塔吊,用了他在电视上学来的最后一招。见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队长温xx毫不犹豫地冲上消防升降云梯,在离地15米高空作起了侯中华的思想工作,他对侯中华说,“遇到困难,你该先找政府。你要相信政府,欠你的工资,我保证帮你要到手。你先下来,我保证让他们把钱送来。小伙子,你这么年轻,不要做傻事,拿到钱家里父母、老婆孩子还等你回家过年呢。”也许是劳动监察队温队长的保证让无望甚至绝望的xxx看到了希望;也许是话语中提到了家乡盼望他回家过年的父母妻儿;更或者是数九寒天苦等多日后,终于出现了能为也愿为他伸张正义的人。侯中华浑身颤抖双目通红,话语凝噎地同意了温队长先下塔吊后要工资的建议。

因为在刺骨的寒风中待的时间有些长了,xxx手脚麻木身体僵冷,温队长要他不要急慢慢挪动,待他接近升降云梯后,温队长一把抓住他的手,把他搀扶上了云梯台,还找了件大衣给他披上。

5.农民工讨薪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篇五

2、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协商解决。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

农民工要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保护自己,真正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合理表达诉求,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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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 篇六

现行所称的“民工”,通常指那些离开农村所承包土地而进城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者。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由这些劳动者组成的。建筑业的特点决定了这些就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因素,当出现不能按期取得报酬时,民工通常选择忍受,一旦忍受超过限度,往往会走向聚众索要,甚至出现极端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与思考。1、关于“民工讨薪”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意见》的界定范围显然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从《意见》、《条例》和《解释》来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的讨薪应属劳动争议。(2)关于救济措施的成本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这里体现了竞合禁止的立法思想。即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须程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但必须看到整体拖欠民工工资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及时处理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解释》仍然规定为60日,否则将失去实体上的胜诉权。很显然,这样不利于保护那些整体拖欠工资职工的利益。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跨省、自治区承建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如采用仲裁,仲裁管辖权目前也不十分明确具体,实行提供劳动地点和用人单位注册也不一致,以劳动者工资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制度,而按照这一规定,势必会加大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支出成本,不利于快速、高效地处理此类争议。2、关于“民工讨薪”采取不当方式的相关问题目前常出现“民工讨薪”采用拉横幅打标语、爬塔吊、楼顶、甚至冲砸用人单位或发包单位设施等现象,给这些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名誉权的侵害,一些过激行为也妨碍了治安管理。而上述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受到保护,但通常都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3、关于当前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清欠小组的法律定性问题2003年底,各地政府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为有效杜绝减少整体欠薪,成立了清欠小组。小组在法律地位上仍是政府部门,具有调解性质,没有强制性,往往效果不佳。只要争议双方涉及其他争议,清欠小组就难以处理。而用人单位欠薪直接的原因通常是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期付款。尽管有关建筑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即建筑企业不准垫资承建工程,但事实上几乎所有工程均存在垫资承建问题。《招标法》规定,对国有经济性质建筑工程必须采取招标,民营经济却不在规定范围内,但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业务,常常和建设单位确定最低工作量。中途变更原协议,增加工作量现象常常发生。一旦发生争议,工程款只要没有最后结算,发包方均可以双方认定工程款数额不一致以及质量、工期等借口拒付尚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看似保护承包人即施工单位权益,但实质上效果不明显。因为该批复第二条规定,优先权并不得对抗买受人,即善意取得人。所以在纠纷处理中,该批复几乎没有什么意义。针对“民工讨薪”所引发的法律思考,应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切实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农民工讨薪之路该何去何从? 篇七

省中心:

按照川司法办发[2011]265号文件要求,我市认真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农民工421件,代书365件,提供法律咨询2081人次,涉及金额达500多万元,农民工维权工作成效显著,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力推进,维权工作更“实”

我市结合实际,推出了针对农民工的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健全农民工维权网络。全市共设立了6家农民工法援工作站,市法律援助中心增设了农民工接待窗口,并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东区、仁和区、米易县在农民工聚集的厂矿企企业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米易县法律援助中心还与县普法办共建农民工法制教育基地,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聘请农民工担任联络员。根据相关条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选聘了一批农民工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制作了农民工联络员名册,建立了联络员信息收集反馈机制,以进一步畅通农民工诉求表达渠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巡回进企业”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四川平兴律师所建立共建机制,成立了一支“法律援助进企业”服务队,分期、分批地在农民工集中的攀钢、攀煤、十九冶、金江高耗能工业园区等大中型企业中,开展上门

送法活动。四是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我市与周边的市州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实现了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有效地提高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事务的工作效率。在具体工作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前后历经2年的张剑人身损害赔偿异地协作案,日前已完全执行了30余万元赔偿金,受援人为援助律师的特意送来了锦旗。特别是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集中力量办好农民工群体性案件,把涉及社会稳定的农民工群体性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办理,有效避免了重大矛盾纠纷的发生。仁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春节前夕承办的64人劳动争议仲裁案,工人们群情激愤,欲以过激方式向政府施压,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极力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准备诉前工作,在2日内完成了法律文书、证据的收集准备工作及仲裁立案工作,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经过仲裁和申请执行,工人们如愿拿回了近百万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场极可能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速推动,理念机制更“新”

为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主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推行“调援结合”工作机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以最少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体现在:一是调解成功率高。专项活动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对129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二是群众满意率高。对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满意

率100%。从山东潍坊来攀打工的贾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多次出面协商,但当事人双方仍未能就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刘治成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下,事情很快就得到了圆满解决,伤者家属对协商结果表示满意;三是维权成本低。“调援结合”工作机制既能减轻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投入,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四是解决问题快。调解工作避免了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造成的诉讼迟延,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米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农民工黄某工伤赔偿案,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证据,积极联系厂方进行协商,通过努力,达成了由厂方赔偿3万元给黄某的调解协议,从受理到办结,该案仅用了1个工作日。“调援结合”工作机制强调平等协商,避免了诉讼的对抗性,稳定了劳动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此外,市法律援助中心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管理等制度,专门制作了资料汇编光盘,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三、齐头并进,依法履职更“细”

一是法律援助进家庭。市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和米易县法律援助流动工作建设,被纳入我市“十大民生工程”。流动工作站人员积极转变服务方式,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为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受援人和偏远乡村群众提供上门服务。二是法律援助进信访。每月派驻专人协助党政领导开展接访活动,疏导上访案件,减轻信访压力,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密切了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做到了维稳与维权的有机结合。三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市法律援助中心制作了62件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装挂在人群密集地,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四是法律援助进网络。市法律援助中心注重网络平台建设,开通了“新浪微博”,着力构建高效便捷服务便民平台。有12件案件通过网上进行了申请,解答了57件网上咨询,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维权。

四、注重宣传,法援影响更“广”

以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为契机,我们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针对不同群体,多渠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全市开展农民工法律咨询专项活动11次,解答法律咨询16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发放法律援助惠民卡750张,并在外来人口集中的社区和较大的厂企开设了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橱窗。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攀枝花电视台合作拍摄了宣传法律援助的专题片,在黄金时段播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

五、内化于心,队伍素质更“强”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按照中央和省厅的要求,继续扎实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巩固“三大主题”实践活动成果,认真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和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解决政治立场、群众观点、思想意识问题,始终坚持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政治立场不动摇、大是大非不含糊,筑牢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主要是:各区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区县受人力、财力、物力因素所制约,职能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法律援助专职队伍需要充实,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基层站点的建设仍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健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夯实基础谋发展、提升能力树形象、改革创新求突破,全力推进攀枝花市法律援助工作,忠实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庄严承诺,攀枝花市法律援助中心

8.论就业该何去何从 篇八

系部:艺术设计系班级:工业设计姓名:XXX学号:XXXXXXXXX

2012是世界末日吗,不知道。但2013年对某些人来说一定是“世界末日”,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明年我们将作为2013年毕业生面向社会,走向那未知的领域。然而有些人对此信心满满,有些人忧心忡忡,有些人一脸茫然无所适从。然而不管你以怎样的心情去面对这个社会,或还是逃避,即使你继续学业到博士还是更高学历,终将还是要走向这个必然的选择。然而现如今就业压力越来越大,2008至今的金融危机仍然在发酵,世界经济仍处在低谷。在比如你有没有去过招聘现场看过那人山人海,有没有看那招聘广告(需要XX年工作经验)在有人说毕业就等于失业,然而你认为呢?

一、就业形势分析

有人感慨,啊终于毕业了。但刚刚出校门就会发现自己失业了,招聘会现场,茫茫人海,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争抢一个职位;投了很多简历,往往石沉大海,没有回音这是一个我们所必须面临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国的教育发展计划高校这几年不断扩招,每年的毕业生也也逐渐增加,2001年:115万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50万2005年:338万2006年:413万2007年:500万2008年:559万2009年:611万2010年:630万2011年:660万2012年680万那2013年呢?面对这么多的应届毕业生,我们该何去何从。是积极应对还是被动应对。现国家就大学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

1、国家对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思路是“管而不包、加强指导、重在服务”。

2、基本机制是“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3、基本形式是“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4、新的就业制度是“市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5、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

6、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

7、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

8、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鼓励和支持因届毕业生的举措。但就因为这些举措的实施恰恰说明我国就业形式的严峻。

二、岗位需求因素分析

岗位是具体的,在我们选择岗位时,必须先对自己做出一个客观明了的分析一定要做好生涯决策,明确好职业的定位必须要综合的对自我进行一个认识,要努力地对外在的环境因素进行探索,探索之后,就应当进入一个职业生涯的一个决策阶段,从而来确立好职业生涯的目标(工作)。我们在做职业生涯的时,都觉得要做出一个决策往往显得很困难,因为单靠直觉来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有着很大的茫然的成分。然而,对于职业生涯的决策来说,是必须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如果说就靠着自己的突发奇想就能够去选择出未来的发展方向的话,那么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必须要做出决策用科学的方法去确立将来职业生涯的目标。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未来铺路确定自己的大致岗位方向。然而我们在对岗位需求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不正确的想法或做法如:现在有好多学生都存在眼高手低的现象,很多学生都很以自我为中心,无法要正确地处理好自身的奉献和个人实现之间的关系。对于大我们来说要在彰显个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情况。而且在当今竞争尤为激烈的时候,只有通过正确地驾驭自己的情绪、理想、一直以及正确的控制协调好自己心理过程的不同因素的互动练习,这样才能够对人生进行正确的驾驭。以及寻找到合适自己的职业。

三、求职准备

就业前准备就和考试前复习一样,一定要沉下心。求职也不例外,再求职前我们应做好的心理准备:1.培养积极主动的求职意识2.树立竞争意识3.培养良好的自我意识4.增强心理承受力,这点我得多说一点,我们大学毕业生择业本身既是一次主、客观互相碰撞的过程,又是在择业的竞技场上优胜劣汰的过程,因此择业中会遇到挫折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请记住,一次不成功,不代表会第二次也不成功、第二次不成还有第三次机会,俗话说得好:“失败越多离成功也就不远了“,我们只要能“知错能改”,成功是定然不会离我们很远的。当然光精神上满足是不行的,还得物质上。如:1.独立生活的能力。社会毕竟比学校要广阔得多、复杂得多,如果一切都唯别人是依,那就很难适应新的环境。

2、系统的学习能力,它主要是指自学能力,自学能力是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保证。

3、社交与合作能力。这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简单的来说就是研究人、群体的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这点需要大量的实践和时间来积累经验。3.实际动手能力。一个人如果理论功底很扎实的话而动手能力却不强,那是在现今的社会上没有太大发展前途的。

4、组织管理能力。5开拓创新能力。以上几点可以说已经全面的概括了成功的必备条件,也不说只有具有了这几项才可以成功而是说在成功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而已。

四、求职礼仪和简历制作

人往往习惯有第一映像,所以求职者的形象给面试官的好坏,关系到能否顺利踏入社会,找到一份合适满意的工作。为此,我们即将作为毕业生,在面试前对个人形象进行设计是必要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包装”都能奏效,有时还会适得其反,那么,在面试的礼仪和形象设计上应该注意大学生求职礼仪哪些问题呢?如

1、穿着一般正规的企业都很欣赏传统、保守的正装,所以,服装不一定要穿名牌,庄重、得体就好。有的人则不太注重服装,穿着过于随便。也会使招聘人员对你的印象大打折扣。求职时的服饰打扮应该注意稳重、正式,一般来说,套装较为普遍适宜。而且一定要整洁干净,注意尺码一定要合身,大一码或小一码都会影响穿着效果。衣服的颜色宜选择皮肤的中性色,注重现代感,把握积极的方向。

2、面试时也要注意几点。1、准时赴约。一般来讲,比原订时间早几分钟到达面试地点较好,切不可让招聘人员等候。

2、入座礼仪。进入主考官的办公室,一定要敲门而入,等到主考官示意坐下再就座。如果没有指定的座位,可选择主考官对面的位子坐下。另外,注意坐姿的优美与精神。坐椅子时,最好只坐大半,两腿并拢,身体可稍稍前倾。

3、自我介绍的分寸。当主考官要求你做自我介绍时,不要象背书似的把简历上的一套再说一遍,那样只会令主考官觉得乏味。用舒缓的语气将简历中的重点类容稍加说明就可以了,如姓名、毕业学校、专业、特长等。如主考官想深入了解某一方面时,你再作介绍。

4行为举止。求职者在面试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1)注意站正坐直,不要弯腰低头;(2)双手放在适当的位置并要安稳,不要做些玩弄领带、掏耳朵、挖鼻孔、抚弄头发、掰关节、玩弄招聘者递过来的名片等多余的动作;(3)禁止腿神经质般的不住晃动、翘起等;

(4)自己随身带着公文包或皮包,也不要挂在椅子背上,可以把它放进自己坐的椅子旁边或背后。

简历的制作可以这样说,被用人单位看上并留意就等于就业成功了一半。一封好的求职信,在求职者尚未到来之前就给招聘单位留下一个很好的第一印象,这对顺利入围面试是十分重要的。求职信属于书信范畴,主要包括称呼,正文,结尾,署名,日期,目录,附件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精心设计,力争你的求职信能在堆积如山的简历中脱颖而出.对我们而言,这里的关键是标新立异而又没有哗众取宠的感觉,从而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比如,如果你写得一手好字,一份用钢笔书写的求职信可能会使招聘人员眼前一亮;如果你能将的各种材料如照片,证件扫描,编辑排版,这种画册式的求职信自然是与众不同;如果能制作一张光盘,其中不仅

包括文字,图片,还有录像片段,或者自己建立一个网站,都会给招聘单位留下深刻印象.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介绍自己的能力和特长,但不必谦虚.只要你在某一方面确有能力,适当地吹嘘是你信心的体现.字是文人的脸,文笔要流畅,表达要准确.如果是手写,字迹要工整,漂亮;如果是打印,要精心排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避免笔误或拼写错误.重点突出,有条理,篇幅要合适.要有针对性,可能情况下应聘不同工作岗位时使用不同版本的求职信.在求职信的适当位置插入精心选择的近照,不宜选择生活照.无论是贴上去的照片,还是打印出来的图片,都要做到清晰,柔美,不失真.如果是通过邮局寄送求职信,要选择较好的信封,不要使用太薄,太黄,太糙的信封.在信封的正面,端正地贴上一枚精美的邮票,以引起对方的注意.求职信一般都要求同时寄一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成绩单,推荐函,学历证,学位证,获奖证书,身份证,或任何其它能证明求职者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论文,发明证书.求职者最好在正文下方列出一个附件清单.这样做,一是方便招聘单位审核,二是给招聘方留下一个”有条不紊,很负责任,办事周到"的好印象.。

在我国现阶段就业压力和形式是严峻的,就业问题可以这样说是困扰我国很大的一个社会问题,如何让我们这些年轻人找到工作在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很好的解决掉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让民安居乐业其实就一句话,让你有一份工作。

当我们具备以上所说的能力或准备后,就业难、就业难、就业还难吗。

9.都江堰讨薪血案民工何以如此弱势 篇九

都江堰官方回应抢尸:保管尸体是为保全证据 民工欠薪已兑付 五疑犯被抓

死伤者赔偿事宜正在协商,都江堰市领导称“深刻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性” 南方都市报

2010-10-14(昨天,都江堰市公安局局长夏天在通气会上回应说,为了保全证据,警方通知殡仪馆前来保管尸体,“不存在抢尸现象”。南都记者刘伟 摄

■都江堰民工讨薪被砍死追踪

南都记者 刘伟 发自四川 昨日傍晚6时许,四川都江堰市政府就“10·11”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都江堰市相关领导承认,引发该事件的劳资纠纷在都江堰安置房建设中的确大量存在,现在政府已经着手解决。会上,公安机关回应了有关“抢尸”以及处警不当的指责。

同时,事件中涉及的5名疑犯已经全部被抓捕归案,死伤者的赔偿事宜也在协商之中。此外,对于出现劳资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即国家建设安置房资金的使用问题政府没有回应,但承认建设中存在工程被层层转包现象。

昨日,尽管都江堰大部分在建安置房工地已复工,但案发现场附近仍有不少工友聚集。他们仍为讨工钱而来。

矛盾:安置房业主已入住 民工工钱却没拿到

一名农姓工友表示,按照当初与劳务公司协议,在工程完工后就要结清工钱,但现在已经过去5天,却找不到人来讨要工钱。他与“10·11”事件死者雷某同属“佳讯劳务公司”,“我们整个工地,70%-80%的人都没拿到钱”。

一名至今胳膊上仍缠着绷带的张姓工友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他8月初因工受伤,9月中旬出院,到现在也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医药费也没有给”。

他所服务的工地是高桥小区B-2地块项目部,同属“10·11”事件所涉工程,工程早已结束,所建安置房已经有部分业主入住。

“本以为安置房建设是资金充足的,实际上整个都江堰安置房工地的工钱都不好拿”,一名在多个工地转战的工友说。

都江堰市常务副市长郑家荣在通气会上表示,自2008年“5·12”地震之后,都江堰实际上是进入了“非常时期”,有2000个工地在同时施工重建,包含农民工超过10万人,拖欠工资的问题的确存在,“今年政府就处理了200多起类似事件”。

他同时也承认,在对待拖欠农民工工资上,“我们的确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0·11”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工作重心也转移到解决这个问题上,本次事件涉及的民工工资也已兑付完毕。

震后,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便联合发布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应该说,为安置房建设的资金提供了保障。都江堰本次安置房建设中出现欠薪则说明建设资金出现问题,对此,都江堰市政府在通气会上未予解释。

原因:工程层层转包 政府监管不力

来自自贡的张姓工友告诉南都记者,他此前也向劳务公司多次讨要生活费,但遭到了拒绝,“只能跟人借钱吃饭”,而且,他跟妻子两个人现在被公司拖欠的工资也有4000多元。

“10·11”事件发生后,安置房建设的一些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而上述张姓工友也终于明白,“安置房工钱也不好讨”。这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建设工程被层层转包。

以“10·11”事件涉及的高桥小区B-2地块为例,该项目建设单位是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四川省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承建单位则是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具体的施工单位又包括佳讯、川旗、志达以及泸县建安等劳务公司。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实际上,处在最下方的几家劳务公司也不是并列关系,比如,佳讯就是再从泸县建安劳务公司再次转包项目,但这还不是最终结果,劳务公司的下面还有包工头。

已经等待了5天之久的张姓工友告诉南都记者,他们也是佳讯劳务公司的员工,但在讨要工钱时却根本就找不到佳讯的人,“我只向我的包工头要钱,而在我的包工头上面还有包工头”,他说,在他与佳讯之间,还有四级的包工头关系,“从佳讯到我这,是5层关系”。

于是,讨要工钱就成了车轮大战。“每一层的包工头都说上面没有拨钱下来,到了我们这,完全没有头绪了”,上述张姓工友说。而根据上述知情人透露,实际上对于本是微利的安置房建设,每一层的承包商都想像商品房一样赚钱,克扣工资只是其中一种方式。

“平日里就有很多人来要钱,不但是建筑工人了,材料供应商、物流企业等都来要钱的”,他说。

都江堰市委政法委书记潘祖龙表示,“10·11”事件虽说事发偶然,但也反映了政府的监管不力,“这其中就包括对建设分包市场的管理不到位”。

回应:保管尸体是保全证据 事件中公安比较克制

通气会上,都江堰市公安局通报了事件的经过。

10月11日18时许,都江堰市胥家镇高桥小区建筑工地廖某某、雷某等十余名工人到该工地向劳务公司负责人范某某借支生活费,范以合同规定工程未完无法结算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随后,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朱某、刘某某、范某某、陈某见状后上前进行劝解制止,与工人发生抓扯打斗,朱某被打出鼻血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刀刃长约12厘米)乱刺。雷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某受伤,生命体征平稳,现正医治中。

案发后,成都市、都江堰市警方抽调精干警力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经32小时的连续奋战,13日凌晨3时将涉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朱某、刘某某、范某某、陈某全部抓获归案。

警方表示,在得知雷某死亡的消息后,民工迅速聚集300余人,情绪激动,围堵出警民警。为防止在天亮后不明真相的人员参与扩大事态,经慎重研究决定,于12日凌晨3时,果断采取措施对事件现场进行处置。截至12日凌晨3时30分,死者遗体运至殡仪馆,拘捕两名犯罪嫌疑人,完成事件现场清障工作。

这与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所有工友表述分歧较大,在众工友看来,首先是出警的110民警“不分青红皂白殴打工友”;随后就是出动大量警力从案发地“抢”走遇害者雷某的遗体。

都江堰市公安局局长夏天在通气会上回应说,在事件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殡葬法等法律规定,为了保全证据,警方便通知殡仪馆前来保管尸体,“不存在抢尸现象”,同时也向家属解释了保全尸体的重要性。

在众多工友的表述中,死者雷某的姐姐在警察运走弟弟遗体时遭到警察殴打。对此,夏天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停放尸体而不听劝阻者,“是可以被处以拘留处理的”。

都江堰市委政法委书记潘祖龙也表示,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安人员都是比较克制的,尽管前后发生了两次民工的大规模聚集,“但我们深刻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所以,尽管广大农民工不理智,我们采取的却是克制的处理方法。

表态:全市上下以感恩之心 关怀善待农民工群体

通气会上,都江堰市政府对12日发生的众多农民工阻塞交通也作出了回应。

“10·11”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早晨8时左右,死者和伤者家属以及农民工工友曾在原事发现场再次聚集,并在都江堰市二环路、幸福大道等地聚集,一些市民也纷纷加入,致使这些路段一度拥堵封闭,至中午12时左右才再次疏通。

警方对此表示,10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成都市委、政法委、公安局领导到达现场,指挥事件处置工作,通报事故处理情况,作出依法严惩凶手、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全面兑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劝导死者家属,疏散聚集群众,截至12日11时,聚集群众基本疏散。

都江堰市委政法委书记潘祖龙说,“10·11”事件之后,我们看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要求全市上下以感恩之心,关怀和善待为灾后重建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群体,关注、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困难,适时开展慰问帮扶活动。”

潘祖龙同时介绍说,10月12日下午,都江堰市便组织召开专题领导干部大会,对全市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首先是组成安抚工作组,对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民工进行走访安抚,表明政府的态度,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同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工工资清欠排查,积极开展涉及农民工的维的权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针对因农民工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的问题,我们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确保在清欠过程中不再有意外发生。”

目前的最新情况是,5名犯罪嫌疑人已拘捕,该事件涉及的民工工资已兑付,死者家属正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下就民事补偿问题与劳务公司开展协商。南方都市报社论

都江堰讨薪血案,民工何以如此弱势 2010-10-14

11日18时20分左右,四川都江堰市胥家镇某灾后安置房项目工地发生劳资纠纷血案,讨薪民工一死一伤。12日下午,都江堰市公安局发布信息,称事件为“因劳资纠纷引发一起打斗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朱某、范某已被刑拘,其他细节则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因讨薪而酿成血案,在当下的现实中已不算多么稀罕的事件,尽管人们曾寄望以“总理帮忙讨薪”等各种非常规方式,努力稀释类似经济纠纷中的戾气和血腥,但悲剧总是在不断上演。盘剥底层劳动者的人必须受到谴责,对暴徒及幕后指挥者当然更要施以严厉的制裁。而从本次血案看,据媒体报道,“当项目负责人打电话时,即刻从指挥部办公室冲出四五个人,手持一尺来长的刀具冲向众工友,见人便刺”,种种迹象显示,这已经不是一起寻常的劳资纠纷,而是蓄意杀人,已从民事经济纠纷变为重大刑事案件。如果说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政府尚可置身事外,任由当事双方自行调解,那么当血案酿成,政府就必须行动了。

血案之后,当地政府究竟采取了哪些行动?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新闻通稿,“事件发生后,都江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及时处置,一是组织力量全力救治伤者;二是对涉案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都江堰市公安局立即开展案侦工作;三是安排相关单位人员做好死者、伤者家属安抚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处置”、“全力救治”,从新闻通稿中呈现的,毫无疑问是一个具备高度行政效率的政府。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民工的怒火却径直朝向了当地政府。

民工的不满主要指向两点。首先,对警方出警后处置的不满。3名警察赶到现场,不但并未有效控制局面,相反“令人不解地对讨薪的工友进行了殴打”,最后在愤怒工友的围堵下“翻墙逃出”。其次,当前一个最新热词“抢的尸”在本次事件中又活跃了起来。而在12日凌晨的“抢的尸”行动中,众工友统计警方出动的警力是“坐满了12辆公交车”。这样的细节越生动,也就越让人纠结,因为横亘在民工和公众心中的是一个大大的问号:从民事经济纠纷发展到命案,当地政府准备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事实上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民事经济纠纷中,政府天然是一个中立者,如果位置稍有游移,必将导致公平流失;一旦发生命案,政府责无旁贷地应该是积极缉凶、安抚生者、告慰亡灵,向所有人显示正义决不会因二三暴行而被抛弃,如果反其道而行之,社会又将往哪个方向滑行不是昭然若揭吗?

就在本次血案发生的同时,河南30多名农民工代表因讨薪不成,遂焚香燃炮,杀鸡祭神,跪拜于郑州花园口河神将军塑像脚下,乞求河神显灵,帮他们拿到被拖欠的675万元工钱。与都江堰的血案相比,河南民工的乞神怪诞,有点“非暴力”的味道,但二者背后的辛酸和无奈却别无二致。完全想象得到,二者走到这最后一步,不知经过了多少看上去多么正确的程序。然而这最后的一步也往往并不美妙,多数情况下,无论是采取上门围堵等不那么和谐的方式,还是乞求河神发威赐福这种“非暴力”的方式,都难以达到要回血汗钱的目的,两种方式的区别也许仅在于,后者让人开颜一笑,前者则存在付出更大代价的危险。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如此弱势?

10.九江为农民工讨薪保驾护航 篇十

为农民工讨薪保驾护航

文/图 壹周首席记者 张会

隆冬来临,年关将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资纠纷进入高发期,农民工讨薪难再次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和议论的焦点。对于辛苦工作一年,却拿不到应得工资的农民工兄弟来说,成功讨薪成为了他们新年最大的愿望。

为了实现农民工讨薪愿望,自2011年11月29日起,我市15个部门组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开展为期50天的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截止2012年1月17日,全市共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423件,清欠农民工工资标的额2024万元,为4885名农民工实现了讨薪梦。

组建清欠办为农民工“给力”讨薪

1月17日是农历腊月二十四,也是南方的传统节日——小年。这一天,赣北大地凄风冷雨,寒气逼人。而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4楼多功能厅内,几十名农民工代表的心里却暖意融融,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原来,九江市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兑现大会暨新闻发布会在这里隆重召开。在市中院的中心会场一次性兑现29件案件的标的款149.199万元,全市各地的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亦在各地同时举行了兑现大会。

在兑现大会现场,记者采访到了面色黝黑,身体壮硕的农民工姚公财。年近50岁的姚公财来自浙江义乌,3年前他与10来个老乡一起来到九江县某纺织厂打工,不曾想打工所应得的12万元多元工资,纺织厂一直拖着不肯支付,一拖就被拖了两年。

为了讨薪,他们一边在九江工作,一边想尽各种办法与纺织厂联系讨薪,但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2011年9月,四处无门的他找到九江县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帮助下,历经三个多月的协商,2012年1月17日,在兑现大会现场,他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19000多元工资。

拿着追讨来的工钱,姚公财非常激动,他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赠送给帮助他追讨工资的九江县人民法院,并连声向工作人员道谢:“谢谢你们帮助我讨回了工资,谢谢!”

姚公财告诉记者,为了讨薪,他已经两年没有回家过年了。“工资终于讨回来了,今年也可以安心回家过个好年了。”说完之后,姚公财行色匆匆,因为他还要赶到火车站,购买回家的火车票。

据九江市清欠办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周敏介绍,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九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自2008年开始就成立了由市政法委、纪委、宣传部、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妇联、信访局、人保局、建设局、广电局、公安局、九江日报社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大力开展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集中实施阶段,各部门统一调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对正在调查的和新受理的欠薪案件加大力度、从快调查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通过法院建立的“绿色通道”,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清欠办成立以来,我市农民工讨薪案件正在逐年减少。”周敏说。

据记者了解,在2011年的专项活动中,为了扩大清欠范围,加强清欠力度,市清欠办还将市委市政法信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两个部门邀请进来,清欠力量由原来的13个部门,拓展到现在的15个部门。

层层转包仍是工资被拖欠主因

农民工刘建生是九江都昌县人,2011年9月,他与同乡的8个人一起组建了一个泥瓦工小组,来到九江市一建筑工地打工。在这之前,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究竟在为谁干活,只是与一个姓刘的包工头取得了联系,对方承诺干完活后工资一次性结清。

2011年12月8日,当他们干完了所有的活找到包工头要求结账时,包工头以工程款还未结算为由给他们打了一张欠条,之后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找到了也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卸,工资却迟迟未付。

讨薪无门之下,2012年1月11日,他们一行找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由于可以找到当事人,因此在当天劳动局即出面组织双方召开了一次协调会,终于解决了他们的讨薪问题。

在2012年1月17日举行的兑现大会现场,刘建生拿着讨来的6000多元血汗钱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天是农历小年,我下午还要赶回家里,一家6口还等着我拿到钱后办年货。”

刘建生一行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而他们无疑是幸运的。据周敏介绍,在近年来清欠办受理的案件中,发生在建筑行业,特别是因工程款拖欠、层层转包、工程质量进度纠纷而引发的工资拖欠占到了所有案件的90%。因此层层转包仍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除了因层层转包造成的讨薪难之外,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造成讨薪难的一大原因,很多农民工在劳动工程中根本没有意识到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都不保留证据,这就给我们讨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周敏说。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欠薪问题的制度规定、司法救济程序复杂、过程较长、成本较高,制度化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等也是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

“尽管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具体操作细则还没有出台。由于针对的是“恶意欠薪”,因此对于解决经营困难企业发生的欠薪作用甚微。”周敏告诉记者。

破解讨薪难题:亟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近年来,尽管我市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在拖欠农民工高发的建设领域,亟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让农民工资有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05年,九江市就建立起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每一项建设工程在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期兑现。

然而,在2008年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曾出台文件,取消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多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的好处不言而喻,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之初就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无论工程是否出现层层转包的现象,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就可以直接从保障金扣付,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因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的问题,又为行政部门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监管手段。”周敏说。

据了解,最近相关部门也正在拟定文件建议恢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今后每一项建设工程在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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