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5-01-0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共10篇)

1.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一

丹东市司法局开展创建规范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现下列目标任务:

(一)标准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调结纠纷回访率达到100%,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办公桌椅,并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同时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水平的定期学习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报告、纠纷登记、纠纷移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和工作簿册制度。

(六)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 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无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不得当引起的“民转刑案件”、“自杀死亡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目标。

三、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作为委员。

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农村每十户设一名纠纷信息员;城市社区每一居民楼单元设一名信息员。

3、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群众威信高的成年公民担任。

2、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独立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能力。

4、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要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等。

5、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司法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调委会主任每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不少于1次;其他调解员每年接受司法所培训不少于1次,每2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1次。

6、人民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予以解聘。

(三)制度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司法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调委会主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委员会议。通过 4 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

2、学习制度。调委会每周利用半天时间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各类普法、依法治理和调解工作学习班;每季度邀请法律顾问、司法所所长讲解实用法律知识;为调解员配备实用性的学习资料和书籍。

3、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调委会工作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随时请示、汇报。

4、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周要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在敏感时段要随时排查,及时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5、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入《人民调解纠纷业务登记表》,并按时上报司法所。

6、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7、信息报送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臵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排查出的纠纷情况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自杀、凶杀案件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产生纠纷的苗头和因素。

8、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9、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将纠纷登记、调查取证材料、调解协议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10、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1、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对调解员进行考评,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四薄”:会议记录薄、纠纷排查登记薄、调解纠纷登记薄、跟踪回访登记薄。

(四)设施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调解室(可一室多用),调解室布臵应当庄重严肃,卫生清洁。配备能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电话、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施。

2、调解室门前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墙上悬挂“人民调解徽”,室内桌上设有“调解员”和“当事人”桌牌。

3、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范围、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公示上墙,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五)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应当主动及时受理,一般民间纠纷应在七日内调处完结,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上访、越级访、自杀和刑事案件发生。对重大疑难纠纷,如果调委会调解不了,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根据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坚持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采取预测性防范措施,发现纠纷苗头及时调处,消除隐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4、每个调委会每年调解纠纷件数10件以上,年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调结纠纷回访率、协议履行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100%、90%以上;要开展创“四无”活动,努力实现无因纠纷导致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5、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加大对生活、生产中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要在及时预防、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承包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主动参与涉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积极参与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创建活动工作安排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搞好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要拟定详细的调查提纲,重点调查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情况、人员构成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基础设施情况、制度建 8 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二)抓好整顿和规范。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大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制度优势,深入村组、社区,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重点排查。通过排查,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臵、早解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当及、就地调解,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认真研究分析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努力把握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9 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四)抓好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调解组织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解决。今年年底前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标率不能低于80%。活动期间,市局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互检和互查。

(五)抓好典型的培养、总结和宣传。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注意发现、培养、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市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人民调解工作典型进行评比和表彰,以推动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加强指导和管 10 理。要积极争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财力保证。

(二)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及时反馈活动进展情况。市司法局将对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次活动的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六、活动适用范围

本活动主要适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执行。

2.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二

湘司发[2004]86号

(试

行)

各市州司法局: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省人民调解在组织、队伍、程序、制度、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不落实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以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 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绝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巩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程序合规有效,内部管理规范统一,办公条件得到改善,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成为牢固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规范化

1、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自然村或十户(门栋、院落)设调解员。调委会主任由村(居)主要干部兼任,调解组长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调解员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调解能力的村(居)民担任。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司法助理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离退休检察官、法官、警官、律师、教师、干部,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志愿人员及辖区内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担任。司法所长原则上为调委会主任。保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的性质,严格与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司法所相区别。

3、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调解员。事业单位调解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企事业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属地指导管理原则,内部归口该单位党委或工会管理。

4、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在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在行政接边地区可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矛盾多发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外来人口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5、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县(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跨乡镇、跨县(市、区)矛盾纠纷以及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其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6、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妇女委员不少于1人),多民族居住地区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调解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便于及时掌握纠纷发生情况,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纠纷信息员。

7、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登记备案。村(居)民调解小组、十户(楼栋、院落)调解员在村(居)民调解委员会登记,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名录序号及调委会主任名册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在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县司法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及调解主任和调解委员名册,调委会及人员情况有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市州司法局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及其变化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化

1、人民调解员的产生合法。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聘任。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2、人民调解员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多数还应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主任文化程度必须达到大专以上。

3、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05年6月底,全省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符合条件,经过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司法局培训和考核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颁发各市(州)司法局印制的全省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并由颁发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持证人民调解员可以主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4、逐步实施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必备条件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或法律工作满3年,有比较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比较强的调解技能;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或曾经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懂法律、有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推荐,市州司法局审批并颁发全省统一样式的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报省司法厅备案。

5、加强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培训网络。省司法厅负责为各市州培训师资和县级以上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干部,市(州)司法局负责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村(居)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新当选或聘任的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5天;岗位培训累计不得少于10天。培训要有计划、有教案、有总结、有考核结果。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与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相衔接。

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送礼。

(三)人民调解程序规范化

1、纠纷登记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先进行登记,并对纠纷进行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必须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2、调解前准备。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3、实施调解。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庭、室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可在车间、工段、田间、地头进行调解。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纠纷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平、公正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在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后,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或应双方纣纷当事人要求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填写调解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多份,其中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5、督促履行调解协议。通过回访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督促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使纠纷圆满解决。

6、严格遵守调解期限。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防止纠纷久拖不调或久调不决,导致纠纷激化。

(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化

1、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建立调解主任、调解员岗位责任,明确各自职责和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承担的责任。每年底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和奖励。

2、学习例会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安排一天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业务例会,研究部署和交流工作情况。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两月集中政治学习和召开业务例会不少于一次。

3、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市州每季度,县市区每2个月,乡镇(街道)和村(居)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省厅根据形势任务和重要时期以及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不定期组织全省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4、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各级基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自杀、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当地调解组织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防止激化。

5、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集体进行讨论研究或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统一认识,制定调解方案,保证调解正确顺利进行。

6、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对上级部门交待督办要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完成。

7、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或协议的纠纷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

8、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和检查制度。村(居)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在签订前须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调解协议质量。

9、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按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1991年第15号令)、《湖南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湘司调[1989]2号)的规定,对在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尤其是对预防、制止重特大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单位、个人要及时上报,大力表彰,予以重奖。

10、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簿册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民间纠纷受理调解、回访登记簿”和“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簿”、“民间纠纷移交登记簿”、“民间纠纷回访登记簿”、“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学习例会记录簿”等簿册。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簿”。

11、统计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为五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调解文书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印制,所需经费从本级人民调解经费中开支。

(五)人民调解办公设施规范化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2、调解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调解员有必要的办公桌椅,有日常办公、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所需的资料柜。墙上张贴(悬挂)关于调委会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范围、调解流程、调解纪律等文字的图示板。

3、调解庭、室。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独立的调解庭、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庭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调解庭外要挂有调解庭标志门牌,调解庭要配备必要的桌椅,设调解主持人、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调解主持人身后上方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徽章,两侧墙上分别悬挂“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等标语。有条件的村(居)和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可参照乡镇(街道)调解庭的标准设置。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保障工作

各市州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程,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成专门班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今后要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司法行政工作和评优争先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规划,作出部署。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基础比较好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基层比较薄弱的地方,要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全省要在3年左右内使绝大多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的目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问题。要树立典型示范,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省厅将选择几个县(市、区)进行示范试点,并适时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调解补助费。要发扬开拓进取精神,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创建“平安湖南”作出积极贡献。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3.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2008建设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和谐淄川这个总目标、总要求,进一步规范村(居)调解室建设,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活动,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制度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效能进一步提高,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具体内容

(一)调解室相对独立,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二)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标牌、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图上墙;调解程序及调解原则、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上墙;

(四)建立两本台帐,即:纠纷排查记录簿、调解纠纷记录簿,并且记录齐全;

(五)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

(六)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档案资料柜及通讯工具等工作设施。

四、工作时限

4-5月份,各司法所对辖区内村(居)调委会开展摸底调查,按照村(居)调委会总数的35%-45%确定规范化建设的村居;

6-8月份,各司法所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组织实施;

9月份,区司法局组织检查验收;

10月份,迎接市司法局检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村(居)调解室建设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的重要基础。开展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事关基层稳定大局,各单位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和谐淄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

2、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3、落实督促检查。加强对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的督促检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扎实推动工作落实。此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4.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住房管理水平,推进秀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

1.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村镇规划标准认真做好本区域村镇规划。村镇规划要坚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坚持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和不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原则,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协调性、实用性和可执行性,提升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委托具备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加快规划编制力度,2015年要全面完成所有行政村村庄规划和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2016年上半年完成30户以下的自然村规划编制。320、319国道沿线乡(镇)2015年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其他乡(镇)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2.严格执行村镇规划。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建房按规划建设,不按村镇建设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建房。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报县(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让村民知情,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纠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控用地规模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即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下达的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根据建房户的条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每年分批次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政策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农村村民建房要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除移民搬迁和拆迁等集中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的,其他建房不得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建新必须拆旧。鼓励村民原址拆旧建新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开展空心村治理,倡导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明确管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本行政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私房。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上栗县不得批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农村建房。对已建的农民住宅和居民私房,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私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萍府字〔2015〕6号文件),采取统一规划、集中联片改造、“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办法,逐步消除城中村和城中地(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区严格限制私房单独改造,确需改造,按萍府字〔2015〕6号文件执行。

3.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县、区(不包括中心城区)确需新建、改造、安置的农民建房,应当先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尽量避免占公路线建房,如涉及在国道、省道或其他二级公路以上建筑控制区的应当按照国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控制距离规定办理。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等控制范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国土、财政、交通、公路、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调度、监督、考核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民建房规划、审核审批管理和巡查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住房建设联合审核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城建规划办、国土所、新农村建设办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2.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村镇规划的指导检查,并在乡(镇)设立规划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乡(镇)规划工作有序开展。

3.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审批坚持实施“二公示、三到场”和联审联批,具体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审查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所审查未占用基本农田后,在本村组张榜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城建规划办、交通办、新农村建设办、国土所、林业工作站等联合实地核查,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3)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再次在本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有关部门单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乡(镇)城建规划办、国土所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还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4.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各地要按照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路网清晰和节地、节材、环保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江西省和谐秀美乡村特色农房设计图集》的基础上,挑选符合当地情况图集,将通用设计图纸向社会公布,供农村村民进行选择,并建议建房户连片改造,指导其按程序进行报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建设,逐步规范建房行为,消除未经设计随意建房的现象。对符合规划及设计建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同时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落实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

5.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新退旧管理。宅基地申请人在村镇规划区内新选址申请宅基地时应同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签订建新退出超标准的老宅基地承诺书。承诺将超标准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整理还耕或安排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建房。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时连同老宅基地使用证上交乡(镇)政府,由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承诺时间内未将老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教育仍不退回村集体、不拆除的,乡(镇)政府应依法对其老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强制拆除。

五、建立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1.明确县(区)政府和部门责任。

县(区)、乡(镇)政府和管委会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监管负全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拆除违法建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维护农村建房正常秩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调度、监督、考核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开展查处违反规划非法建房专项行动。

市建设局负责开展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查处破坏森林植被、违法占用林地建房专项行动。

市农业局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后恢复土地原状的督促检查验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和市农办根据各自履行好部门职责。

2.实施市级督导制度。由市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县(区)、管委会和乡(镇)、村庄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察。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市领导小组下发督办令,督促相关县(区)、管委会拆除整改到位,并追究县(区)、管委会、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发现占用其他土地,特别是对违反规划或在公路两边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下发督办函,并督促整改到位;

对有关县(区)、乡(镇)、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监管责任制度。各县(区)、管委会、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签订管理责任状,具体落实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

村委会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线索和信息,实行农村住房建设信息员(即地灾监测信息员)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房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国土所和乡(镇)政府报告。

乡(镇)要做好辖区内日常动态管理,掌控土地使用情况,严把农民建房上报审批关,严格控制违法建房。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实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挂点包村开展巡查检查。发现违法建房,乡(镇)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组织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县(区)、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日常调度工作,全面掌握土地使用和建设情况,严格制止违法建房。副县级干部分片包乡开展督查检查。要及时开展专项行动,在规划部门立案查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组织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开天窗”占用基本农田等农村违法建房情节严重的,在规划、国土等部门立案查处后,由县(区)、管委会、乡(镇)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强制拆除。对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4.实行巡查报告机制。乡级实行全天候监管,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国土所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县级负责每个星期进行一次巡查,并对国道、省道和重点地区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建立奖惩制度。市政府将农村住房建设监管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成效显著、工作突出的予以年度表彰,并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小城镇建设;

5.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县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奖励、扶助、优惠、优先、制约“六位一体”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县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极大地调动了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全县累计少生人口30万,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县当前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强烈、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推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少生、优生等先进生育文化的建设与传播;有利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符合中央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符合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是在人口计生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为准绳,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政策、措施、方法和途径,努力形成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2、合法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3、部门协作、共同参与。

(三)工作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奖励、优惠、优先、扶持和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达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目标,实现我县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象的条件

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永嘉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范围

1、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分期分批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保期15年,使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能享受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县财政负担50%,个人负担50%(只参保一人的县财政负担70%,个人负担30%)。有条件的村其个人负担部分可以由村集体负担,对个别极度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如低保对象)可以免其个人负担部分。

2、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储备金制度

对男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女年龄在41周岁至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由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养老储备金,在其个人帐户上按实际年龄每人每月拨入养老储备金50元,直至拨到59周岁,养老储备金可在其达到55周岁后开始领取。

3、对自愿放弃生育二胎指标的家庭给予奖励

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在签订《放弃生育二孩指标合同》后,予以奖励,分十年每年奖励500元。

4、对农村结扎二女户家庭开展慰问

对农村结扎二女户家庭,在其父母结扎时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5、兑现女儿户基金会养老保险金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计划生育女儿户养老保险家庭的父母,在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给予领取养老金,因利率差异造成的不足部分,适当予以补偿。具体领取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发文确定。

6、认真落实好现有优惠政策

(1)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无子女户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独男户、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补助50元,直至亡故为止。

(2)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亡故或残疾不再生育的、父母亡故或残疾、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经本人申请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补助。

(3)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与低保户同样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督促落实;优先安排农村扶贫救济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农村宅基地,独生子女按双子女计算,由各乡镇督促落实;优先承包农村的土地、山林和集体企业等项目;优先安排贷款。

(4)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学加分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结扎家庭,其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托、入学,优先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初中升高中(包括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给予总分加分5分。

(5)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招工优惠政策。参加在本县范围内组织的就业考试时,独生子女(包括城镇居民户籍的)照顾试卷(包括面试)总分的3%,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结扎家庭女儿照顾试卷(包括面试)总分的2%。

(6)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诊就医优惠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放的《农村独生子女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时,享受“一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视检查减半收费;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就诊时,可享受“两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和生殖健康、性健康咨询服务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B超检查减半收费。

(7)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学优秀子女奖励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高考成绩分数列全县文、理科前10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奖励“计划生育奖学金”3000—10000元。

(8)继续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乡镇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每年奖励200元。城镇职工由所在单位每年发放独生子女费,直至其子女年满14周岁。

(三)对部分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实施救助

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无业或失业城镇户籍计划生育家庭,每年发放慰问金,直至脱贫或再就业。

(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有关政策界定

1、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确认条件参照《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

2、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储备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

3、按本意见已给予利益导向政策优惠的对象,如发现再生育的必须收回已享受的资金,并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4、符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储备金的计划生育对象家庭,其子女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出生、未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接受四项节育手术情况的,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和养老储备金待遇,在其落实相应的计生政策措施后恢复享受,停止期间的待遇,不再补发。

5、各乡镇、各部门对计划生育未达标村(居)的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助(除扶贫救济等经费外)实行“一票否决”,暂缓立项和补助,在其整改达标半年后再予以立项和资金补助。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制的乡镇,当年计划生育未达标的末三个村(居),一年内不予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待达标后恢复。

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采用有力措施,扎扎实实予以推进。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深入抓的工作格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各项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经费投入,特别是要优先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全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县级统筹专项基金中,40%用于全县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经费。县财政要将各项支出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发放到位。各乡镇可以在乡镇财力承受范围内,自行提高各利益导向政策标准,其超过部分资金,由各乡镇自行承担。

(三)健全工作制度。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所有农村家庭都能了解和掌握政府的相关利益导向政策,使利益导向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县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各海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检察院:

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是中办〔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改革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 ○ 一 ○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会议的实施意见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四、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将本意见第三条所列案件或者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五、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会议材料在送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同时送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

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前进行充分准备,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七、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的发言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八、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或者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的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人民法院应当将讨论通过的决定文本及时送给人民检察院。

九、出席、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应当保密。

7.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主旋律和“抓落实、求实效”的总要求,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改善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为优化投资环境,建设新型工业大市、现代农业强市、特色旅游名市、文明绿色新市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风建设,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效能投诉制、效能考评制、政务公开制、执法责任制八项效能建设制度,以推动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八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首问负责制

针对群众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够熟悉等问题,推行首问责任制,方便群众办事。具体要求:

1、群众来访时, 第一位被来访者询问的机关在岗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之事, 都要按规定给予群众耐心细致的答复,做到来访有人接,询问有人答。

3、对来人或来电话所反映的问题,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当时不能办理的,应讲明原因和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对属于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立即转交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办理。

4、对不遵守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

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不实、执法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推行服务承诺制,向所管理

和服务的对象做出明确具体的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具体要求:

1、将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办事程序、承办科室、服务态度、办事时效等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

2、承诺机关要设立违诺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3、对违诺人员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人员,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三)限时办结制

针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推行限时办结制,要求行政机关和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具体要求:

1、凡法律、法规有法定时限要求的应严格遵照执行。

2、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实行急事急办,非急事一周内办结。

3、人大议案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政协提案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结。

4、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5、对群众来访事项,能立即办理的立即办理;需要研究的一周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时限内给予来访者答复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6、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答复,最迟不应超过两周。

7、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时限办结工作事项,给予其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四)失职追究制

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等问题,推行失职追究制,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及本部门规章制度对以下行为严肃实施责任追究: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本人管辖内工作人员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对其违纪违规现象长期失察以及管理不严或放任其错误的行为。

3、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

4、工作作风拖拉、互相推诿扯皮,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

6、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吃请或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消费。

(五)效能投诉制

针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问题,推行效能投诉制,及时核实督办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具体要求:

1、公布投诉受理机关和投诉举报电话。

2、投诉受理机关对投诉事项及时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3、投诉处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追究责任等处理。

4、处理结果要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

(六)效能考评制

针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模糊评价多,不利于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问题,推行效能考评制。以效能为主要目标,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以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考核评议办法和细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机关管理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并与公务员考核、奖惩、晋升等挂勾。

1、考评范围: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市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考评内容: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考评,划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3、考评结果在本单位公布,并作为本人提拔使用、评优树模的依据。

4、考评不合格者,第一年警示训诫,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政务公开制

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等问题,推行政务公开制,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活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对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2、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

3、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八)执法责任制

针对行政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程序不当等问题,推行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具体要求:

1、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布。

2、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3、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4、年终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5、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业务性强,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工作扎实有效进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田军为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张必忍,市人事局局长吕学国为副组长的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直

机关工委、市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监察局局长张必忍担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行政效能建设对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作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效能建设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制订效能建设实施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效能建设办公室(联系电话2109535)。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作为行政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抓落实作为转变作风的中心环节,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机制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以执法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明确工作职责;以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要求;以持证上岗制、政务公开制保障权力透明运行;以限时办结制方便群众办事、缩短群众办事时间;以投诉受理、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实施跟踪问效、奖优罚劣。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积极探索网上监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八项制度建立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市效能建设办公室。

(三)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效能投诉。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拿在手中,与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建立健全投诉和案件办理及督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确保投诉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监察机关要突出抓好行政效能监察,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注意从监督检查中发现和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令不通等问题,违法行政、失信于民的问题,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的问题。严肃纠正工作人员不负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吃拿卡要、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优化行政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要加强案件查处,健全投诉受理机构,市政府设立行政效能建设投诉电话:市长专线电话2109111,市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电话2109535。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健全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从速查处各类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市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映行政效能建设情况,努力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提供有力保证。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投资环境活动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政协办公室,渭南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部省驻渭有关部门。

8.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素质和质量

为主线,以农村和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创卫生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针对我县实际,逐步调整卫生人才结构,不断完善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卫生人才队伍的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到2012年,建立起在市内有影响、县内一流的卫生领军人才队伍及学科带头人队伍,建立起具有创新意识、高超医术、高尚医德的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立起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全科医师队伍和农村卫生技术骨干队伍。

三、主要任务

1、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级医院要加强重点专科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建立重点专科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制度,定期组织学科带头人参加省、市级重点专科培训,到南京、上海等国内先进医疗单位或知名专家身边进修学习。以短、平、快的方式,引进先进技术项目和最新诊疗技术。积极组织医、技、护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三基”训练。

2、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对全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员岗位培训,到2010年培训率达到100%。

3、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引进力度。各卫生院要认真研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鼓励医学院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解决农村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

开展乡镇卫生管理人才培训。定期组织乡镇卫生院院长,参加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开展乡镇卫生院“三基”训练,每年由县卫生局组织不少于四次的“三基”训练考试。各单位也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知识、技能考核和竞赛。

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按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应参照上述规定,接受在职培训,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

开展在岗乡村医生培训。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和登记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理论培训或到乡镇卫生院进修实习。

开展好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到2010年,在岗乡村医生70%达到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4、加强院长队伍建设

建立院长教育培训体系。实施省、市、县联动,加强以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以胜任本职工作为目标的知识更新和相关能力的培训,努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院长教育培训工作格局。争取三年内将全县各级医院院长全部轮训一遍。

5、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注重培养公共卫生、医疗和卫生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通过有计划的全员培训,提高公共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尤其提高重点传染病防治能力和对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灾害事故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逐步建立公共卫生关键岗位的执业准入制度,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才队伍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和服务意识。

6、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中医重点学科建设,加强对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临床人才的培养,形成一支知名的中医药专家队伍。以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为契机,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大力推广适宜技术,使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在农村和基层医疗市场得到充分发挥。明确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室设置标准,采取录用和聘用相结合的办法配齐中医药人员。到2009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经过培训的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7、加强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实施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加强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人事部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以及《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大力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四、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和改善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实处。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

施,整体推进。

2.加大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力度。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对口支援,并做到全覆盖。支援形式由原来的单一人才支援变为对口包保,不但要派出支农医疗队,还要帮助乡镇做好包括人员培训、技术指导、重点专科建设、双向转诊、合作经营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并援赠急需的物资、设备等,帮助乡镇卫生院迅速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组建综合科系的巡回医疗队,定期到农村会诊,解决疑难杂症。开展“百名医生进社区”活动,组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开展双向转诊。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一定期限的服务。

3.建立奖优罚劣的奖惩措施。参加市、县“三基”训练考试名列前三名的医护人员,各单位要予以奖励,并在当年的职称晋升,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位居后三名和考试不合格的,实行易地易岗交流和自费进修,对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的医务人员,是县直单位的,下派乡镇工作一年,一年内考试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招录的医学类毕业生两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在县级医院工作的,下派到乡镇工作,不予办理人事代理。对自愿到边远乡镇乡镇工作的本科生每月补助200元。

9.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九

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稳定。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矛盾纠纷需要多层次化解。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杠杆,价格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决定了价格工作必然牵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价格问题容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全省物价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行政争议为重点,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价格利益关系,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价格利益得到兼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体系。省物价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价格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物价系统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考核问责。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价格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价格行政调解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行政调解及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基层价格监督网络和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把价格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全省各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要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部门的领导下,按照“逐级调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明确范围,把握原则。价格行政调解的范围是物价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价格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各级物价部门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积极研究探索调解价格民事纠纷的新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一般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重大纠纷不出市(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重复越级上访和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同时,价格行政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处理价格行政争议和化解价格民事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价格行政调解意识,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价格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工作职能以及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规范调解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明确具体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系统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典型案件和普遍性问题的通报制度。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构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要把价格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消极应付调解,导致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服务,落实保障。各级物价部门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把价格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信访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依托“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成果和工作载体,促进价格收费矛盾纠纷从集中处理向常态化解转变。通过价格维权、价格自律、价格引导、价格协调、价格宣传等服务,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投诉权和举报权;帮助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落实价费优惠措施,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出台有利于发展和减轻群众及社会负担的价费政策;化解企业之间、产供销各环节之间、执收与征费对象之间价费矛盾;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挥成本调查、价格评审、价格认证等方面职能作用,有效调解价格矛盾。同时,要将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落实必要的设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价格行政调解人员;要充分发挥基层价格行政调解的主力作用,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调解工作能力与水平,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10.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2008-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4年以来,陆续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闽政办〔2005〕3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我省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7号文件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结合闽政〔2004〕10号和闽政办〔2005〕3号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做好基础工作,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按照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尚未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设区市和省级单位,要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省信用办和省监察厅要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快推进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服务水平。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整合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中介机构、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数据,实现联合征信。支持省政府特许经营的省企业征信机构及时对全省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上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征集,保证数据实时更新。建立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必须依法披露,并在监管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加快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广泛利用征信机构的征信调查、信息征集、资信评级、催收欠款、咨询培训和研究报告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改善财务结构,实现信用增级,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公信力,改善自身贷款条件,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推广和使用企业信用产品,制定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适应我省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授信范围和监管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行我省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孵化服务。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建设规划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会员的诚实守信行为进行表彰,对会员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帮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此项工作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扩大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覆盖面,当前要继续推进经济鉴证类和律师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同时要将劳动服务、婚姻、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也列入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范围。要抓好中介机构信用的基础建设工作,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相关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开展信用检查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营销活动和宣传推介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服务。此项工作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实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逐步整合各相关部门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提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扩大个人信用体系的覆盖面,实现依法征信,形成个人信用征信、评估、披露、奖惩体系。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业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系统,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健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税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税”系统建设,完善与提升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信用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管理和使用机制。积极运用省国税局、地税局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资源优势和第三方信息共享资源,加强税收信用产品的加工与处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并通过分级、分类、属地管理方式,实施对A级信用等级的激励优惠,对B级信用等级的辅导宣传,对C级、D级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加大对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完善工商合同守信管理体系。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可操作性的考评机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

(四)完善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依托“金质”等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推进企业产品电子监管网建设,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制定质量信用分类办法,构建质量信用信息网络,收集信用记录,评定质量信用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建立质量信用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此项工作由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此项工作由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开展价格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价格诚信承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价格诚信承诺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单位辅导工作,对于价格信用基础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但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单位,通过培训辅导加以完善。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认证工作,对申请企业的价格信用能力进行确认。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

(六)完善商务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加快“福建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我省商务领域信用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机制,并应用信用约束手段,实行商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能,制定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健全对本行业管理对象信用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办法,以及奖惩的制度与措施。此项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八)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实现联合监管。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托省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逐步将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各自拥有的本省信用管理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政务网进行相连,使政府各职能部门采集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能够互联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制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法规,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同时,要相应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简化手续、优惠待遇,引导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此项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一)切实推进信用法规建设。省各牵头责任部门应加快起草、推动出台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和相关制度,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法规,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结合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明确培育信用需求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带头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

(三)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信用服务行业要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尽快出台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对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机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要清退出信用服务行业,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积极组织好“公民道德宣传日”、“百城万店无假货”、“质量月”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把“诚信兴商”活动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植树节主题班会活动下一篇:橱柜门店总经理工作职责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