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程序(精选5篇)
1.新办企业程序 篇一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总程序
选址筹建(30个工作日)——验收(经营许可证核发 15个工作日)——GSP认证(6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包括送达日期。
二、各阶段所需材料
(一)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
材料(及要求)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
(要求:A、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B、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 及2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C、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拟设营业场所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使用权意向证明,并注明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房屋产权未标明商用的,还应提交房屋性质为商用的证明)(要求:A、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多于30%
B、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C、仓库营业场所同址设立,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但经营中药饮片的除外。
D、经营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饮片专用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5.拟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营业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
6.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 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筹建程序:
申请与受理(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 2个工作日)——审核(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22个工作日)——复审(市场监管科主管科长 3个工作日)——审定(市药监局分局主管局长 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送达(市药监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10个工作日)
(二)(验收)经营许可证核发
材料(及要求):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使用权证明;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药学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6.《同意筹建通知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
申请与受理(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 2个工作日)—— 审核(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9个工作日)——复审(市场监管科科长 2个工作日)
——审定(市药监局分局主管局长 2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送达(市药监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10个工作日)
(三)GSP认证
材料(及要求)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1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打印)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上次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上次认证检查或追踪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复印件1份;
4.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1份,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上次认证以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以及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
(2)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3)各岗位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5)设施与设备配备情况;
(6)相关设施设备的验证情况
(7)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情况;
(8)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
(9)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10)企业内审情况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
5.企业一年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1份;
6.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7.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企业采购员、验收员、养护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8.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1份
9.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1份
10.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份;
11.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1份;
12.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平面方位图1份。
13.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1份(注明仓库长、宽、高及面积,经营场所长、宽及面积);
14.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并对资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申请复查的,只须提供认证整改报告、复查申请1份。按照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程序受理环节办理。
二、申报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事项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1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打印)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相关许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上次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上次认证检查或追踪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复印件1份
4.企业实施GSP情况综述,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及自上次认证以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2)企业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3)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建立情况;
(5)企业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风险的管控情况;
(6)各岗位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情况;
(7)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
(8)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9)企业实施GSP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
5.企业一年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1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7.企业药品处方审核、验收、养护、中药饮片调剂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处方审核、验收、养护、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8.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1份;
9.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1份;
10.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份;
11.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1份;
12.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方位图1份;
13.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1份(注明仓库长、宽、高及面积,经营场所长、宽及面积);
1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1份。
注: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申请复查的,只需提供认证整改报告、复查申请1份。按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程序受理环节办理。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GSP认证程序:
申请与受理(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 2个工作日)—— 审核(53个工作日)(1、材料审核:市药监局分局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10个工作日
2、现场检查:市药监局分局GSP检查员 22个工作日
3、现场检查结论评审及公示:16个工作日
4、出具审核意见: 5个工作日)——复审(市药监局分局市场监管科科长 5个工作日)
——审定(市药监局分局主管局长 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决定(市药监局分局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送达(市药监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10个工作日)
2.新办企业程序 篇二
一、教学档案的内容
教学档案指的是学院在教育教学实践、管理和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声像等信息资料, 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始材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档案、教务工作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学档案是学院档案的主体、核心、重点, 教学档案完整、系统地反映了学院教学管理、教学活动及教学研究的全貌, 是学院教育改革和学院发展的真实历史记录, 是学院进行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不可缺少的依据和参考, 是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信息资源, 是广大师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累积的智慧结晶, 是学院校风、学风的反映。
二、高职院校教学档案建设的紧迫性、必要性及重要性分析
(一) 建设教学档案的紧迫性。
对于新办的高职院校来说, 可谓百废待兴、万事待举, 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专业等建设都刻不容缓, 但教学档案建设也同样不能滞后。一是迎接评估的迫切需要。以我院为例, 虽然已经通过了首次评估, 但并不说明我院的教学档案已经完善。在评估之前, 我院基本没有教学档案, 大部分迎评材料 (即教学档案) 都是后补的, 给迎评工作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教育部2004年颁布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正式启动了5年一轮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 我院第二轮评估即将到来, 时间紧迫。二是学院自身建设迫切需要。新办院校迫切需要加强与完善管理, 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与促进体系。教学档案体系是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与促进体系的一个分支。三是新办高职学院也迫切需要在教学档案中发现好的教育教学经验并借鉴参考, 以更好更快地完善自身建设, 增强办学实力。
(二) 建设教学档案的必要性。
1.建设教学档案是迎接国家教育部正在实施的评估制度的需要。首先五年一轮的高职院校评估制度, 使建设教学档案成为各高职院校的必要工作。《高职院校评估指标体系》中6个一级指标全都涉及到教学档案、15个二级指标中有13个指标涉及到教学档案, 36观察点与教学档案相关。其次《高职院校评估指标体系》中有很多指标本身就是检查学院教学档案是否完整和准确, 因为它从侧面反映学院的教学管理水平。还有评估结论是对一所院校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建设、教学效果、办学特色等。公正、客观的综合评价必须要以教学档案为依据。
2.建设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活动的需要。根据教学档案的内容可见教学档案全面涵盖了学院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教学与学习活动情况记录, 所以建设教学档案的过程就是抓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 而管理过程必须借助教学档案来记录、记载并保存下来, 没有教学档案, 管理活动无从反映, 管理活动就会有头无尾或者虎头蛇尾。
3.建设教学档案是提高教学水平的需要。所有高职院校都必须要想方设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增强办学内涵, 新办院校更是求之若渴, 从教学档案内容看, 教学档案反映了教学管理、教学实践的全过程, 建设教学档案可以为改进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拓宽教学思路、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准确、真实、原始的资料和信息, 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建设教学档案是开展教学研究的需要。教师的教育科研是一种非专业化的、扎根于教育实践并落实到教师平时的教学行为当中的研究, 因此教学研究必须是建立在丰富信息资源的基础上, 不能脱离教学实践、更不能脱离本院实际情况, 否则教学研究就是无米之炊、无源之水。
(三) 建设教学档案的重要性。
1.建设教学档案是抓好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抓教学管理有很多办法和措施, 如构建课程体系、构建教学管理系统、强化教学计划、教学过程管理和课堂教学研究等等, 这里要谈的是强化教学档案建设。建设教学档案, 对于准确总结经验教训, 掌握教学规律, 科学决策教学改革, 改进教学手段、拓宽教学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实际工作中也是如此, 教学档案建设得好的单位, 相应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也做得相当出色, 充分体现了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中的重要性。
2.建设教学档案是为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提供查考依据。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活动的历史记录, 它反映了学院历史发展的全貌。从历年各高等学校评估工作来看, 教学档案作为最原始的凭证, 在评估过程中取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评估过程来看, 评估专家组主要通过系统审查教学档案来收集学校的主要信息, 了解各项工作的发展状况, 以此对学校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从我院评估检查中可以看出, 教学档案建设得好的单位, 他们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也做得出色。
3.建设教学档案为教学管理和研究提供参考和依据。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教学档案中有关内容的分析、总结、预测, 在宏观上明确学院的发展方向并制定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教学档案中有关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可以通过教学档案中有关内容总结经验, 在原有基础上完善和提高。
4.建设教学档案可以促进学院档案管理水平整体提高。一是从教学档案内容看, 教学档案是学院档案的一大门类, 是主体、核心、重点, 它资源丰富, 信息量大, 建设教学档案, 能促进学院档案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二是教学档案涉及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 涉及到了学院的广大师生, 建设教学档案, 能增强全员档案意识, 促进档案管理水平整体提高。三是教学活动既是常规的又是动态的, 因之而生产的资料与时俱进, 具有时代特色, 如多媒体课件, 逐步取代传统的纸质教案, 建设此类教学档案能促进学院档案管理水平现代化, 信息化。
5.建设教学档案可以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凭证作用是档案的共同属性, 教学档案也具有凭证作用。教学档案中学生奖惩材料、实习基地建设有关合同及文件、委 (代) 培合同等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依据。学生学籍材料包括学籍变更、学习成绩等情况, 对学生的学历、文凭可起到法律作用。
6.建设教学档案可以构建教学资源交流共享平台。一是随着办学时间的延长, 学院必须要开放办学, 加强与同类院校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 建设教学档案, 就是构建了一个交流平台, 让教学资源在这个平台上得到有效利用;二是从教学档案内容看, 建设教学档案可以为本院教师提供优质资源共享平台, 教育名师的典型教案、教学模型和获奖的申请材料等都是值得推广、借鉴的优质教学资源。
7.建设教学档案可以为学院保存精确的史实资料。从教学档案内容看, 教学档案记录了学院的发展历程, 也记录了广大教师的职业生涯, 更记录了千千万万学子在校时的成长历程。建设教学档案可以为编写校史保存丰富精确的史实资料;也为将来编写名师传记保存大量历史素材;更为后来研究那些曾在学院学习后来富有成就的学生保存原始的、珍贵的、独有的资料。
参考文献
[1]于淑霞.以学院教学评估促院级教学档案建设.当代图书馆, 2008, 02.
[2]王丽娣.谈教学档案在教学评估工作中的重要性.兰台世界, 2005, 12.
3.新办企业-地税公告 篇三
2010年09月21日
尊敬的纳税人:
欢迎您成为珠海的一名纳税人!
为满足新办企业(含老企业新办税人员,下同)及时掌握地税基本办税(费)知识及操作技能,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我局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减少因办税(费)失误、延误、错误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及其它的风险损失的需求,自2009年10月份开始,市地税各基层区分局统一于每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分别在下列地点举办新办企业培训辅导暨现场答疑活动。请新办企业(含老企业新办税人员)依时到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参加免费培训,免费领取相关辅导资料。同时,欢迎其他有培训需要(如在线开票培训)的纳税人踊跃参加。(纳税人可提前在本网站“纳税辅导→专家讲座”栏目下载“新办企业培训课件”自行学习)
本月培训时间为9月28日(星期二)
请办税人员到本企业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的培训地点:
1、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户:香洲区兴华路154号(市财政局旁)二楼会议室
2、香洲区局纳税户:香洲兴业路339号香洲区地税局五楼513课室(家乐福商场旁边)
3、拱北税局纳税户:拱北夏湾港昌路405号拱北地税局九楼会议室
4、高新区分局纳税户:高新区唐家湾南方软件园A3栋一楼
5、保税区分局纳税户:湾仔南湾南路鸿景花园8栋首层保税区分局二楼大会议室
6、金湾区局纳税户: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金湾区地税局辅楼一楼会议室(南翔路建设加油站旁)
7、高栏港分局纳税户:南水镇南水大道中高栏港地税分局二楼会议室
8、斗门区局纳税户: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东侧斗门区局二楼会议室
咨询电话:2616110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4.新办出口退税企业须知 篇四
一.出口退税事宜
1.新办企业需参加出口退税专项培训,学习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使用,具体事宜应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时向税政科吕壮老师领取培训通知单,或直接与交大龙山联系,电话51015824、51015300。
2.已经发生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请携带网上申报的安全证书U盘,至4006室吕壮老师处开通出口退税网上预审及正审。(专管员处现已不受理预审。)3.新办出口退税企业请注意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内做网上预申报,如预审反馈信息已全部通过,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至专管员处办理正式申报,正审时请企业报税员按照规定携带正审所需全部资料,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销发票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和明细表,统一装订,装订封面及退税资料袋请至专管员处填写请领单后至大厅领取。如预审反馈信息中有换汇成本疑点,请填写《换汇成本疑点申请挑过情况说明》以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意见签注单》,详细说明原因,盖具公章,如经换算后换汇成本仍有高于8或低于5的情况,请将该笔业务的进货及外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在正审时提交专管员。另外,根据沪国税进(2006)10号文规定,请企业自行保管文中所列四项单证,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并填具《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正审时提交专管员。如网上预审时信息反馈中有不可跳过的疑点,当疑点“该发票为非交叉稽核”时,请填具《无发票、无报关单信息备案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打印预审反馈信息,在报关单出口日期起90天内至专管员处办理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30天,如延期30天后再次预审仍然反馈上述疑点,可再次办理延期,方法同上。如企业有因更改报关单导致90天到期的情况,请填具以上表格,并由报关公司出具证明,复印报关单以及进项增值税发票加盖公章,由企业书面申请交至专管员处申请延期。
4.新办企业请注意:如在90天内已通过预审,但由于企业无法提供外汇核销单,则该笔业务无法办理正常出口退税,过期作废,届时请将该笔业务出口转内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款。
5.出口退税企业必须使用有税务局监制章的外销发票,请至税务局一楼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印制专用外销发票。
6.如企业有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或者无法取得该笔业务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导致无法申请退税的,则该笔业务必须做出口转内销处理,按照出口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该笔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销售额/1.17)*0.17 7.外贸出口业务的进货与出口数量必须完全一致,如出口数量大于进货数量,则大于部分必须按上述做转内销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则需开具分批单。
8.企业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起10天内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在开票日期30天内认证。如因超过日期取得发票或认证导致企业预审反馈为“总局发票信息不存在”的,不得办理延期。
9.企业正审时提交的核销单请填写完整,货物、数量及金额应与报关单一致。
二.日常纳税申报事宜
1.请每月于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内做纳税申报,新办企业在申报前请将填写完整的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至专管员处由专管员审核无误后方可网上发送,然后再抄报防伪税控IC卡。
2.请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企业及时收取稽核结果通知书并打印保存,每次申报前务必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申报。
3.外贸企业请将外销收入填入附表一第29行次免税货物栏目,并填入主表的第7行次。有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的企业请另与专管员联系。
4.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辅导期企业请在收取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将通过稽核的进项按照退税率拆分成两部分分别填写,其中退税率以外的部分(即进成本部分)请填写至附表二第23行次做进项转出,另外应退税部分请填写至主表第15行次。
5.每月申报时,请注意核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份数应为当月开具的正票份数加上负票份数。
6.企业不得随意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负数发票,应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方可,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带给专管员审核。
7. 企业如有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请在申报时下载“四小票采集”软件,填写后随电子申报信息一同发送。企业如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请于税款抵扣所属期内将进口合同及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专管员备案。
5.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讲座 篇五
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一)商务部
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2、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3、服务业领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的。
4、并购:并购交易额在限额(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
5、改制:评估后净资产值在限额以上。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注册资本在限额以上。
(二)省级商务部门
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事项。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金融、电信领域的情况外)。
7、并购:并购交易额在限额以下。
8、改制:评估后净资产值在限额以下。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注册资本在限额以下。
10、商业特许经营
(三)市、县商务部门
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下,不包括单一店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范围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的商品。
具体内容参与文件:浙商务资发[2011]37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般性程序
(一)项目立项
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签定合资、合作协议书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中外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对生产项目、非生产项目和投资总额不同的规定转报政府有关审批机构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发改部门(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不需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外国投资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国内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向政府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内外市场、生产经营规模、建设条件、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外汇平衡等方面作出的估算和建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研报告)最好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它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关键要素进行多方案
比较,综合分析,科学论证,选择最佳方案。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可研报告一般要求有十项内容,即实施纲要、项目的背景和历史、市场和生产能力、材料和投入物、建厂地区和选址、项目设计、工厂组织和管理费用、人工和建设进度安排、财务和经济评价、外汇平衡和风险度分析。
外商独资企业的可研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内外销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它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3、选购项目用地
凭项目可研报告,到县经济开发区或辉埠新区及其他乡镇功能区联系项目用地,设计项目用地平面草图,草签项目入园协议。
(二)签署合同、章程
批准立项后,合资、合作各方授权代表开始谈判,签署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签署章程),约定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和章程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必须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一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
1、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投资各方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就设立企业的有关事项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来源方式及费用;(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内外销比例和责任;(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经营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条款。
对于一些大的投资项目,为了便于合同执行,除了主合同外,投资各方还要签署技术转让协议、设备进口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贷款协议等附属合同,附属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是按照投资合同规定的原则,经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章程的基本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的缴付期限,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
(5)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或监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监事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6)管理机构的设臵、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劳动管理;
(8)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9)解散和清算方法;(10)章程修改的程序。
3、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在合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国投资者以技术或设备出资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及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处臵权的有效证明。
(4)对出资的工业产权、实物、专有技术,投资各方可以协商作价,或聘请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5)外国投资者以技术作为出资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不得含有限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渠道和限制产品出口或限制产品出口地区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6)在外资企业中,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7)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照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租金。
(8)在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一般为2年,但外商独资企业出资规定:注册资本50-1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为1年;注册100-300万美元的,为2年;注册300-1000万美元的,为3年。
(9)合资企业由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负盈亏,中方不能为外方的出
资提供担保,不能在合同中保证外方的投资收益。
(10)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明确规定,一般限于生产经营一种或几种相关的产品,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的经济活动。经营范围中不能包括国家法律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
(1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中事先约定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12)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为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13)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应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14)不约定经营期限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15)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请审批
1、企业名称预核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县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审查同意核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未完成企业登记手续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项目决策预审
凭项目可研报告(即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入园协议等到县经信部门,向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决策预审,并取得《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决策咨询及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项目决策预审意见)。
3、办理预审意见
凭项目决策预审意见及项目可研报告,到住建、国土、环保部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和环保初审意见。
4、进行项目核准
凭项目决策预审意见,提交以下材料到县发改部门提出外资项目核准:(1)项目申请报告(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投资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各方签署的合资协议书;
(4)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5、环评报告及环保批复
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项目环评报告,提供相应材料向环保部门办理批准文件(此项可待外资进来公司设立后办理)。
6、审批合同、章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需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审批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主要审查合同、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可研报告的内容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研报告(原件)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原件);
(4)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小组会议纪要(原件);(5)合同(限于合资、合作)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作为出资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他合同附件)(原件);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7)中外投资双方董事或监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聘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9)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东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10)公司住所证明;(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他有关材料(合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1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情况表;(14)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7、办理外资批准证书
合同和章程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市质监部门窗口申请赋予企业代码,然后到市商务部门窗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登记注册
1、办理工商零资本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凭外商投资批准证书附本(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0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商务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注: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章程
注: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商务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特别注意: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如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等)。
(6)中外投资双方董事或监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按章程规定董事和监事人数,由中外投资双方各出具委派书。(7)聘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住所证明:
注: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产权证与实际门牌号不符的,则相应提交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加盖地名办公章)。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注:委托书应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其他有关文件
填写各项表格、申请书及签字时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复印件上要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盖章;谁出具的复印件就加盖谁单位印章。
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以下材料,到市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单位公章(要求与单位名称一致,分支机构可以用总公司公章代替)。
3、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后,需到市人民银行外管部门进行外汇登记和新开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及比例、营运外汇收支渠道、产品内外销比例、外汇利润分配方法的落实措施等进行核查。对全部内容核查认可后,外汇管理部门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表》2份;(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加盖商务部门合同备案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 的,提供其机构登记证明文件;
(7)开户申请书(注明拟开户银行); 以上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4、、办理外资汇款路径
凭外管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证和新开外汇账户,到选定开户银行办理外资汇款路径。除国家批准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必须通过其境内外汇账户,即企业的一切外汇、商品出口收入及非贸易外汇收入等必须调回中国境内,并存入境内外汇账户。外汇账户分为资本金账户和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正常范围的对外支付,可凭《外汇登记证》及对外支付合同和其它有效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外汇结汇手续。
5、进行注册资本金验资
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境内、外投资人注资汇款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进行验证,出具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6、进行实收资本注册登记
送验资报告原件到衢州市工商窗口办理实收资本注册登记。
(五)其他程序
1、公安局备案
公安局对企业的印章依法进行管理,企业不能私自刻印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章、合同章及报关章,只能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刻章通知书》在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章,并到公安局备案。
2、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设臵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收入额和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和账簿。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要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3、办理开户许可证
为在境内的日常运营需要,企业还需开设人民币账户。开设人民币基
本账户需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开户许可证》。
4、办理海关代码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业务,必须事前经海关审查核准并办理海关登记注册,领取海关代码证。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指定报关人员,经海关培训后发给《报关员证》。
到衢州海关需提交的材料:(1)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全部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3)人民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4)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5)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办理电子口岸登记 具体到杭州海关办理。
6、重新激活外汇账户
办理电子口岸登记后,回到衢州市人民银行外管营业窗口激活外汇账户。
三、常山县委、政府鼓励引进外资政策
(一)《2012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常委办„2012‟23号
1、第四条“考核范围及认定”第3款“到位资金的计算”第3项规定:国(境)外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0%计算到位资金。
2、第五条“考核评分”第1款“招商小组考核评分”第2项“80分基本任务”中明确:招商小组完成内资任务得60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得分;完成外资任务得10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得分;完成新引进亿元以上项目个数得10分。
3、第五条“考核评分”第2款“项目引进单位附加分”第3项明确规定:引进外资项目,每50万美元给引进单位加1分。
(二)《2012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2‟73号
第四条第4款“外资到位资金认定”明确:为鼓励引进外资,外资项目不限项目引进年度,以实际到位外资(凭验资报告和外汇管理账户到位资金)为准。
(三)《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2‟41号
1、第七条“明确引进外资奖励力度”规定: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投资主体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500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每万美元奖励1500元,单个项目最高限额为8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工业、交通、旅游、水利、商贸(年出口额海关数在2000万美元以上)、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2、第八条“扶持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对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享受新办工业企业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其享受年限再顺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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