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

2024-07-31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共9篇)

1.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 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确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节 实施主体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第五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节 地价计收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一条 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五节 项目监管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六节 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以现场展示或者网站公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者网站进行持续公示;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告,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应当持续公告;以现场展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告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续公告;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应当至少刊载一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更新单元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后,其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不得再出具设立企业的经营性场地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区域内的企业设立登记。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非拆除重建区域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 篇二

2016年3月23日,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上的新媒体栏目中, 对外发布了3份相应的业务持证机构名单, 分别是IPTV服务许可持证机构名单、互联网电视服务许可持证机构名单、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集成播控服务许可持证机构名单。

尽管这份持证机构名单中的机构名称早已被业内外人士尤其是电信系统相关机构所认知, 但上述3项不同业务持证机构名单的公布还是一时间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极大关注, 各方声音也是接踵而来。

到底上述3项业务持证机构名单在内容层面有哪些新变化?如何正确理解这3项业务持证机构名单的变化?其会给电信领域的IPTV、OTT TV、网络视频等行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牌照内容三大新变化

2010年1月13日, 中国正式进入“三网融合”元年, 随后,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陆续对外公布了IPTV、互联网电视、3G手机等领域的集成播控牌照、内容服务牌照 (也就是业界俗称的内容集成播控牌照) 的持有方。

2016年3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外公布了这份“更新版”的相关领域内容集成播控牌照, 通过比对, 笔者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相关业务机构名称上的变化:2010年之后, 原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牌照的部分主体是相应省市的电视台, 如上海电视台、广东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而2016年3月这次通知中的相应牌照获得者主体变成了相应省市的广播电视台。诸如上海广播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等。

二、相关业务牌照名称的变化:2010年之后, 相关牌照方从原广电总局拿到的牌照名称为“3G手机电视集成播控牌照”;2016年3月的这通知中则变成了“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集成播控服务许可”。

三、相关业务机构数量的变化:从上述3个种类的内容集成播控平台及牌照拥有方的数量上看也发生了变化, 如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集成播控牌照新增了一个辽宁广播电视台;IPTV内容集成播控平台的总数也由之前的多家变成1家;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许可持证机构则由之前的几家增至目前的十几家。

对于上述领域发生的诸多变化, 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方面, 相关广电机构发生的各种整合, 如全国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纷纷顺应时代需求, 在过去的数年进行整合, 原来各自独立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也相继“二合一”, 统一成了广播电视台;另一方面, 相应科技领域发生的巨变最终也催生出了全新的业务模式及生态, 比如近几年, 移动通信领域的3G/4G/5G技术的不断成熟及应用, 就使原有的手机电视牌照所涵盖的领域发生了拓展。

给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从广电总局对外公布的牌照信息来看, 全部都是省市自治区及部分省会城市的广播电视台等机构, 因此, 有些非广电人士或许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理解。

但笔者认为, 至少从目前看, 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其行业监管的体系及模式, 在相应领域集成播控牌照的数量不可能增加的背景下, 近几年, 在广大网络视频企业、智能电视产业链等纷纷参与其中的OTT TV领域, 其内容服务许可持证机构却由2010年前后的数家增加至目前的十几家。

3.更新观念,深入解读文本 篇三

一、农村教师如何确立自己的教学观念

课后,曹主任给大家的点评中第一句话就是“如果在十年前,这些都是好课。”这句话对我的震撼较大。是的,课改虽然推行了很多年,但对于一部分农村教师特别是老教师来说,陈旧的教学观念已经在脑海中根深蒂固,很难一时改变,在农村工作多年的我也深受这种教学观的影响,形成了事无巨细的“一点一点喂学生”的教学模式,深深制约着学生的成长。针对这种情况,曹主任认真分析了当前农村小学教学的现状以及教育发展的模式,用事实告诉我们不改变教学观念就是将学生的思想禁锢在课本上,就是扼杀了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通过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学生能够获得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重要知识、基本的方法和必要的应用技能。这表明新课标体系已革新了传统课程体系,由过去的以学科为中心逐渐转向以学生为本的轨道上来。我认为理解新课标关键是理解新课程的基本理念,即“实现人人学有价值的知识;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知识;不同的人在语文上得到不同的发展”、“学生的学习内容应当是现实的、有意义的、富有挑战性的,这些内容要有利于学生主动地进行语文学习活动”、“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作为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深刻认识、整体把握新课标,以新课标为指导,自觉遵循学生学习的心理规律,积极引导学生亲身经历将实际问题,在思维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多方面得到进步和发展。只有教师尽快适应新课标,并将新课程基本理念贯穿于实际教学中,才能为学生的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过去人们长期受到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把教师的主导作用误解为课堂上教师滔滔不绝地讲说,向学生灌输知识。于是教学过程变成了“灌——装”的过程。其实,教师主导作用的实质在于引导启迪,而教师引导启迪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自奋其力,自致其知。从新的课程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教学是语文活动的教学,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往互动与共同发展的过程。教师要在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和帮助者,帮助学生寻找、搜集和利用学习资源,设计适当的学习活动。在教学中教师由主角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要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而不是知识的奴隶,帮助学生发现他们所学知识的实际意义,营造和维持学习过程中积极的心理氛围;教师要善于捕捉和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和学习的灵感,发现和挖掘学生发展的潜能和性格,鼓励学生大胆创新与实践。教学中教师应让学生充分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思维会变得开阔,富有独特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认知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逐步由过去的“学会”向“会学”转变。后来,在教学《秦兵马俑》一文时,我在指导学生读懂“每件兵马俑都是极为珍贵的艺术品”后,着重指导学生理解兵马俑的神态各异,让学生根据文中的描述来想象模仿兵马俑的姿态和神情。孩子们热情高涨,再引导他们用“有的……好像……”来说话,此时学生的兴趣已经被激发,纷纷展开想象,尽情描述自己想象中的兵马俑。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是“导演”,引导学生去做、去想、去说、去发现问题、去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参与知识形成的全程探究,教师大胆让位,把课堂真正还给学生,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目的,符合新课程理念。

二、通过朗读深入解读文本

在教学《我不是最弱小的》时,小张老师利用三个不同的问题(谁不是最弱小的?我是不是最弱小的?我不是怎样的人?),让学生使用同一句话(课题)来回答,紧紧抓住课题让学生体会小萨沙的不甘弱小。教学后,曹主任分析说,文章的本意应该是让学生在体会“不甘弱小”的同时,体会萨沙一家和蔷薇花彼此之间的“爱”,“爱”才是文章真正要表达的主题。之后,我认真的阅读了文章,查阅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发现文本的本意果真如此。可是在繁复的文本中,我们怎么才能找到文章的本意,解读出文章的真正内涵呢?

4.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 篇四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是否拆除重建有了衡量标准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新闻网12月25日讯

(记者王慧琼)

在昨天市政府举行的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细则》)“出炉”。这份《细则》将城市更新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新类等城市更新,规定不同类别更新明确要求和程序。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期限为5年

《细则》提出,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城市更新单元指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划定相对成片区域,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有七项原则和技术要求。

《细则》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万平方米,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近5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界定“模糊”空间

《细则》还对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划定作出明确,其中对拆迁范围边界走向、涉及道路等“模糊”空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有三种情况: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或现状无道路,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当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细则》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划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的城市更新计划申报、调整等作出明确规定。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细则》提出,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以作为零星用地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对于超出部分,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已批未建用地,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三类城市更新相关规定 综合整治类: 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综合整治类项目概算审批和市级建设资金安排。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除片区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改善建筑外观和片区环境,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片区城市功能。功能改变类:

8种情形不能实施城市更新

《细则》明确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条件是: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现行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符合功能改变类项目提出申请后,规划部门将进行初审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公示。

《细则》确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申请实施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土地功能混合使用要求;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等等,共有8种情形。拆除重建类: 三种情况可拆除重建

《细则》重点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细则》规定,拆除重建适用范围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是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等。

三是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可采取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合作实施等四种方式。

《细则》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与审批条件作出规定。《细则》提出,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80%。

拆除重建类单元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有序实施

我市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郑向鹏)记者昨天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持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举,未来5年全市计划完成城市更新用地规模约35平方公里,完成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约1800亿元。

到2015年基本完成原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或转型整治

《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含旧仓储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民生福利,提升环境品质,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意见》,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完成城市更新用地规模约35平方公里,其中“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规模约23平方公里,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为主的“拆除重建”规模约12平方公里;完成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约1800亿元(含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各类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更为完善,特区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完成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的城中村改造或转型整治,基本完成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主要地区城中村整治,完成3-5个重点产业片区、2-3条人文特色街区改造。

抓好重点地区更新项目有序实施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抓好重点地区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着力福田环CBD地区、罗湖笋岗-清水河地区、南山大沙河地区、盐田港后方陆域地区、宝安松岗地区、龙岗深惠路沿线地区、华为科技城等重点区域的城市更新。加快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尽快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实施办法,制定分类依据、适用政策及处理程序,针对城市更新特点,简化认定程序,推进妥善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落实公共设施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

《意见》要求,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在每个城市更新单元中,确保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15%的面积,用于建设道路、学校、医院、公交场站、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相关设施的立项优先安排,并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建设。配建保障性住房,出台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区域、改造类型及用地性质等因素,在建成后包括住宅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拓宽保障性住房供给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人群及人才群体的居住需求。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房免缴地价

城市一类地区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达30%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孙锦)记者昨日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上获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福田-罗湖、南山-前海等一类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房配建比例为12%,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将达到30%。而更新中配建的保障房是免缴地价,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而回购价格则按照保障房建造成本加百分之三的利润来执行。城市中心区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达30%

根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将按不同地区的标准来确定,具体来说,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而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为20%。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为10%。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今后,深圳将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而对于那些在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比例可根据实际有增有减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房配建比例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如果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房配建比例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如果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规定情形的,保障房配建比例则要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如果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对保障房配建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房免缴地价

5.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 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三)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

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城市设计指引;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对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6.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 篇六

编号:

委托方

小区名称

房号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

房产证登记权利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房屋状态

□自用

□查封

□抵押

□出租

□其他:

受托方

XX

街道办事处

委托方承诺事项一、一、本人(单位)已阅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并承诺遵守相关条款。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获得补偿。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人(单位)承担。

四、本人(单位)同意申请将上述房产纳入

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除重建,并按相关规定申报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委托方(签名及指模):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此页为正面)

受托方承诺事项

一、本委托书仅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本单位仅在授权有效期内办理委托事宜,并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进行补偿。

三、本单位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有虚假,本委托书将视为无效,且因此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单位承担。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特别说明

一、本委托书仅为房产证登记权利人同意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意愿材料,并不代表本小区已成为城市更新单元、或已具备进行城市更新的条件,相关许可以政府批件为准。

二、本委托书仅用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不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件。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本委托书涉及的经济及民事纠纷,由本委托书双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委托书一式叁份,自委托方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五、同一更新单元内的委托书应连续编号,编号不得重复。

7.台湾城市交通更新启示 篇七

在台北市交通控制 (资讯) 中心, 笔者听取了解说员的介绍, 观摩了向公众免费开放的交通管控信息处理系统与市政设施建设缩影, 并乘坐公交与捷运, 亲身感受其高科技成果应用。

目前, 台北市政道路主要由4车道主路和2车道次路, 以及众多街巷构成。这对于拥有260多万人口、67万余辆汽车和97万余辆摩托车, 以及日出行人次达170万的台北市而言, 交通压力也相当大。但市区街面上车行顺畅、秩序井然, 这应该主要归功于多年来台北市的智慧型交通建设, 以及采取的种种交通宣传手段、便民出行方式和智能管控措施。

台北的智慧交通、资讯平台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 (1981年) , 改造升级于90年代中期 (1994年) , 是一个应用电子监控、电脑处理等高科技, 集先进的交通监控管理和用路人资讯、大众运输、商务用车运营、电子收付费、紧急救援、弱势使用者保护、公共自行车、行人保护等各种服务于一体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通过系统平台、即时交通资讯网络和大众运输网络、城市巴士、国道客运转运站、绿色节能自行车专用道、无障碍公交车等系统, 实现民众快速获取资讯信息、增进交通资讯精准率、提供标准便捷式交通服务、提升交通通行速度、减少事故处理时间与影响、消减交通监控人力、简化资讯取得的行政程序等目标与任务。

智慧型运输系统在市区主要干道及路口架设了多个摄像机及车辆监测器, 完整收集快速道路及市区主要干道交通信息, 为交通监控提供及时资讯。同时, 通过电脑、手机等信息系统查询, 路边和巴士站台设置的显示屏、公交车候车亭及捷运月台上配备的语音播报, 为司机提供最佳行车路线, 减少交通拥堵, 让道路的使用更加高效、有序、顺畅、快捷。

据介绍, 台北公共交通日载客量多达170万人次, 占大众运输比例的45%, 因此, 台北市政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市民在外出前, 利用电脑或手机查询自己所要乘坐的公交车辆, 得到目前公交车位置及公交车与捷运转乘的信息;也可抵达公交车候车亭及捷运站台, 通过显示屏幕掌握车辆到站信息。在公交车候车亭及捷运上配备语音与站名播报系统, 可随时得到信息, 以减少市民坐过站与未下车的失误。

同时, 通过停车资讯导引系统, 可轻松查询停车场剩余车位, 行驶中可在路侧显示屏得知临近停车场方向及剩余车位信息。进入停车场, 可使用“悠游卡”付费, 方便快捷。

在大力发展公交车和捷运的基础上, 台北市政府积极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在主要干道旁设置绿色节能自行车专用道, 配有醒目标志。目前, 台北市区自行车路网已达100公里。同时, 在主要路段设置了11处配放500辆公共自行车的租借站, 并实行自动化管理, 在甲地租车可在乙地还车, 全都使用“悠游卡”付费, 十分便捷。为解决行人流量大和学校周边人车交汇问题, 在主要路口设置了行人专用道, 避免了行人与转向车流发生冲突。

8.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 篇八

基本程序(试行)

为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0〕207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基本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向街道旧改部门提出申请。

2.街道旧改部门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经街道办同意后报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3.区城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4.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主体核准文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规划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区城改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专家咨询会意见,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街道旧改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公众咨询(会议、公示或发放表格等),并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汇总后报区城改办。

(3)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经济评估。

(4)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公众意见和评估报告,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5)区城改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6)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专家咨询会意见,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组织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申报更新单元规划。

三、房屋权属认定处理

(一)区城改办负责纳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改造范围内不具备合法手续房屋权属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

(二)权利人申报 1.由项目改造范围内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权利人持有效身份证明、相应的权属证明材料向所在街道申报权利;没有任何权属证明材料的由所在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居委会、街道办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共有产权的相关权利人提供产权分割协议。

2.街道办负责申报登记、建档造册、并编制汇总表报区城改办。要求在图上标注建筑物位置,图、表、册统一编号,一栋房屋一个档案。

(三)权属调查及测绘查丈

1.参与权属调查及测绘查丈的测绘单位必须取得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的相关测绘资质,并报区城改部门备案。

2.街道办负责对改造范围内房地产权属进行核查。已确权发证的房屋,其权利人、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发证登记的为准。未确权发证的房屋,由街道办牵头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股份公司、业主及测绘单位进场开展测量、分宗定界和房屋建筑面积查丈及附着物勘查登记工作。房屋业主及四邻定界参加人员在勘查登记表格上签名确认。

3.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

4.权属调查和测绘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权属调查结果有争议的,由社区股份公司协调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申请进入司法程序裁决。权属暂时不能确认的房屋,可由当地社区股份公司或居委会申请提存,不影响权属调查及测量工作的进行。

四、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一)城市更新单元改造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改造申报单位依据本程序申办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手续。

(二)改造专项规划已批准分期开发的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可以分期确认。

(三)改造申报单位在完成项目拆迁范围内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拆迁收购安置补偿协议后(如属于分期开发的更新项目,需完成分期开发范围内拆迁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城改办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改造实施主体申请书; 2.申报主体身份资料;

3.改造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绘查丈报告; 4.改造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认定资料;

5.收购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6.涉及城中村、旧屋村改造的,需提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文件。

(四)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后,把改造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情况及拟确认的改造实施主体情况在有关媒体或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个自然日。

(五)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城改办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在完成监管后,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监管资金总额包含:

1.尚未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部分物业的建设资金; 3.应承担的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 4.区政府认为需要监管的其它资金。

上述监管资金由区城改办、改造实施主体、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协议书》,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共管资金监管账户,实施对上述资金的监管;第二、三、四款监管资金经评估后,也可以用保函的形式实施监管。

(六)区城改办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申报列入市实施计划。

(七)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规划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改造主体在取得《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之日起2年内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办行政许可手续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自动失效。

(八)规划国土职能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监管协议中物业分成、回迁安置物业等重要事项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本程序由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9.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 篇九

普法履职情况报告

自“七五”普法工作启动以来,我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实践,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普法措施,深入开展“七五”普法教育活动。现将我局“七五”普法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实普法推进

(一)健全组织架构。

为保障普法工作顺利推进,我局专门成立XX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局及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局及中心各科(部)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局全体人员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合力推动普法教育工作。

(二)做好普法谋划。

按照《XX新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专门制定《XX新区土地整备中心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把普法任务作为常态化工作纳入每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严格遵守“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确立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落实,年终有总结。

二、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普法成效

(一)灵活整合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资源。

依托门户网站,专门设立“政策法规”专题栏目,积极主动宣传涉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和城市更新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已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20则。借力《宝安日报》《南方都市报》《XX商报》等报刊媒介,主动公开土地整备项目开展情况和政策法规依据情况,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和监督依法行政渠道。

(二)积极通过讲座、现场答疑、派发册子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2016年至今,按照普法教育活动工作要求,我局积极主动谋划,结合“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期,把握行业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组织开展了培训、讲座等活动近10场次,涵盖了宪法、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政策法规及权属核查、协议规范等业务知识,普及受众包含了群众、街道一线人员及本单位工作人员,既提高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业务水平,又促进了群众学法、懂法及依法维权意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治水平

(一)引入专业力量。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思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推动普法工作有序进行,我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每年聘请引进专业律师团队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综合法律服务,保障日常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疑难问题。同时,我局牵头制定《XX新区土地整备法律服务团队选聘工作方案》,积极鼓励和统筹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引进专业法律顾问,建立起“区、街”两级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打造高素质普法队伍,依托法律专业力量,全方位宣传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和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法律咨询、领导决策、风险防范提供保障。

(二)抓好学法考法。

按照每年普法要求,我局及时传达学考要求,督促学员积极参与,确保全员圆满取得优秀成绩。主动采购便携本民法典,发至每位工作人员,动员鼓励全体人员学法、懂法、用法。另外,计划下半年组织多场《宪法》、《民法典》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并组织开展工作一线普法宣传活动,向群众派发和宣传宣讲《民法典》,营造浓厚学法氛围,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学习。

四、加强法律研究,增强用法能力

以工作实际出发,以问题解决为导向,我局坚持加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政策法规研究,及时制定相关指导文件,力求增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人员用法能力,确保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依法依规实施。2016年9月组织编印了《土地整备补偿与安置政策要点》(第一版),指导一线人员实操工作;12月组织编印了《社区稳定和发展土地整备政策宣传手册》,并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2017年6月修编印发《土地整备补偿与安置政策要点》(第二版);10月制定并印发了《XX新区土地整备项目权属核查工作指引》,规范XX新区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项目权属核查工作。2018年牵头制定《XX市XX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规范我区城市更新工作;11月在《土地整备补偿与安置政策要点》基础上,丰富完善法律法规,编印《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法规文件选编》。2019年制定印发《XX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和《XX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指引》,指导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依政策开展土地整备和利益统筹工作。

总的来说,“七五”普法期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开展现场讲解、派发材料、集中培训、网站宣传、报刊媒体宣传等方式做实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推动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更加法治化、规范化,提高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带动了群众参与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形成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有力保障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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