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安葬费标准

2024-09-30

农村五保户安葬费标准(共10篇)(共10篇)

1.农村五保户安葬费标准 篇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每人每月24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一般县(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较好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每人每年84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6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08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年87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9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11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提高后的供养标准为: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无极、赵县、元氏、井陉分

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00元;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

二、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确定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按照新的保障和供养标准,认真做好摸底测算和补发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实行保障金和供养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强低保机构建设,解决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捐赠尸体器官移植丧葬费补助标准 篇二

【颁布时间】 2003-03-13 【正

文】

捐赠尸体器官移植丧葬费补助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条之一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捐赠尸体器官移植,其丧葬费之补助标准如下:

一捐赠眼角膜者,补助新台币五万元。

二捐赠前款以外之器官或捐赠多重器官者,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第 3 条

捐赠尸体器官移植丧葬费之补助,死者亲属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器官摘取移植医院发给之捐赠尸体器官移植证明书及死者亲属证明文件,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之。

第 4 条

前条规定所称亲属,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亲等旁系血亲。

七一亲等直系姻亲。

第 5 条

本标准所定补助丧葬费之经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 6 条

依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定,经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补助其丧葬费者,不得再依本标准申请补助。

第 7 条

本标准所定文书格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8 条

3.农村五保户安葬费标准 篇三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61号 【发布日期】1989-04-27 【生效日期】1989-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桂政发〔1989〕61号1989年4月27日)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保障五保户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凡户籍在我区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未满十八周岁,下同)都享受“五保”待遇。

丧失劳动能力、有成年子女的老人,其成年子女常病或残疾无力赡养者,也列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 第二条 五保户的确定,须由本人申请或他人代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五保供给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孤儿长大成人已能自食其力,其他五保对象重新获得可靠生活来源者,应停止其五保供养。

第三条 第三条 对五保户要切实做到:

(一)保吃。供给口粮和油、盐、菜、肉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子、蚊帐等必需的生活用品、用具;

(三)保住。保证有房住,房屋要牢固安全,能避风,不漏雨;

(四)保医。患病要及时给予治疗,并派人护理,其医疗费由供养单位或承包供养人负责;住院治疗费,如供养单位或供养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卫生部门要酌情减免;

(五)保葬。五保对象去世后,由供养单位或承包供养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对适龄入学的五保孤儿要保教,学校免收学、杂费。

第四条 第四条 五保供给标准。不论采用哪种供养形式,五保户的生活都不能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第五条 供养五保户所需款、物(包括吃、住、穿、用、医),由乡(镇)统筹,原则上按田亩或人口平摊到户,纳入承包合同,由粮所和信用社负责代收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使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乡(镇)企业留利中和其他收入中提取。乡(镇)要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帐目。

第六条 第六条 五保户供养的形式:

(一)集中供养。乡(镇)、村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敬老院,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应贯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为敬老院开展生产劳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提供各种方便和条件。乡(镇)卫生院要定期为五保老人检查身体,送医送药。

(二)分散供养。把供养五保户的工作承包到其它农户,并付给承包者适当报酬(具体办法由乡、村自定)。村委会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其供给经费和物资及时兑现,妥善安排他们的日常生活。

第七条 第七条 对贫困地区的五保户,集体供给后仍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列入重点救济对象,给予定期救济或临时救济,对重灾区的五保户,集体供给有困难的,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予照顾。

第八条 第八条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其私有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五保户去世后,其财产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原来属于集中供养的,其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原来属于个人承包供养的,其财产由承包供养人接受遗赠。

第九条 第九条 对五保户要实行乡(镇)、村、组三级分管的办法,要明确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禁止歧视、刁难、虐待五保户和侵犯五保户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五保户伤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把五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农村五保申请 篇四

尊敬的县民政局:

具申请人:,男,现年 岁,人,家住。身份证号码:。本人因,至今,独自一个人居住生活。现本人患有 病,行走不便。经多方求医,无明显好转,此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并难以恢复劳动生活自理能力。由于本人一直务农,无稳定收入,生活特别艰苦,经济非常困难,加之患病,年老体弱,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5.农村五保老人养老情况调查 篇五

这次调查是在全面了解全市农村五保老人养老的基本情况后,再深入到泉港区、南安市、安溪县的6个乡(镇),召开有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村主干、老人协会会长,以及五保老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详细了解五保老人在吃、住、穿、医、葬等方面的情况,掌握了第一手材料。现将调查情况和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综合如下。

(一)农村五保老人养老的基本情况

1.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概况

泉州市现辖3个市、4个区、5个县(包括金门县)和1个开发区。2004年全市常住人口 756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68万多人。农村五保老人4367人中,男3154人,女1213人。其中60至70岁2059人,71至80岁1671人,81至90岁539人,91岁以上98人。泉州市农村五保老人采取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为辅的供养办法。现全市分散居住的五保老人4045人;入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322人。在农村五保老人中,生活能自理的3496人,需要帮助的750人,全靠护理的121人;身体健康的3030人,重病的340人,残疾的876人,长期卧床的121人。

2.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情况

泉州市早在建国初期,就开始对农村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实行“五保”供养制度,使农村孤寡老人能安度晚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五保老人由集体组织供养,保证了供养制度的落实。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老人也分得养老田,但供养制度被削弱。1998年泉州市在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将五保老人纳入低保范围,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2004年,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随着镇村体制改革,将农村五保老人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乡(镇)村税费改革后,不再实行“三提五统”,乡(镇)村收入减少,大部分集体组织无力再向五保老人提供养老保障。为此,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法,给五保老人每年每人发1000元供养金。

现在泉州市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老人,其供养标准全市不统一,主要有三种情况:(1)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和石狮市每人每年2400-2640元(按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每人每月200-220元。(2)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和安溪县每人每年1200元(包括县市区补贴),平均每人每月100元。(3)洛江区、永春和德化县每人每年1080元,平均每人每月90元。

目前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除全额享受城乡低保金外,各主办单位都给一些补贴。从2005年7月1日起,泉州市政府对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增加供养金。(1)增加生活伙食标准,达到每个五保老人基本生活费用每月150元。有些养老院基本生活费已达到或超过150元的,仍保持了原标准。新增经费每人每月5O元,分别由泉州市财政补助3O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2)每人每月补助医疗费用20元,由泉洲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各分担10元。经费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剩余结转。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的,同时享受此待遇。(3)新入住养老院的五保老人,同样可享受上述供养待遇,同时再给每人一次性生活设施添置费用500元。

(二)农村五保老人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

泉州市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工作在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水平偏低。从目前全市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状况看,生活水平普遍偏低,达不到五保条例规定的“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要求。据统计,2004年,泉州市农村人均年纯收入5680元,人均生活消费年支出4052元。这次调查了解到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最低也达到3200元左右。而农村五保老人绝大部分靠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全年生活,普遍反映生活水平偏低。大部分五保老人生活困难,生活设施简陋。据统计,五保老人有液化气灶的有398人(台),占总人数的09%;有洗衣机的也只有32人(台),占总人数的0.07%。有的五保老人因买不起电表,不能用电,夜间只好点蜡烛、油灯照明。

(2)医疗没有保障。农村五保老人绝大部分没有医疗保障,缺医少药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据统计,全市农村五保老人中,患重病、多种病和残疾老人有1337人,占五保老人总数的30.6%。大部分五保老人因经济有限,有病不敢到医院去门诊,只能到村卫生所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 查看拿点药吃;大部分身患重病的五保老人没钱住院。安溪县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规定 300元以下的医药费要自理,300至 2000元的报销80%,2001至 20000玩的报销70%,超过20000元的不能报销。这对农村五保老人来说,还是不能解决医疗问题。由于没钱治病,大多数五保老人只好是“小病拖,大病等”,小病拖成大病,大病等待死亡。安溪县蓬莱镇上东村胡生连五保老人,身患心脏病、高血压、胃病,治病服药已负债13000元。

(3)居住条件较差。调查发现,全市分散居住的五保老人都住在古旧房屋,因年久失修,有的墙壁裂缝、屋顶漏雨。泉港区前黄镇凤尾村五保老人林某现住牛棚,还漏雨。据该村干部反映,全村6个五保老人都住危房,村镇无能力解决。据统计,全市住危房的五保老人885人,无住房的五保老人380人。现在农村计生二女户和残疾人都有安居工程,但五保老人没有安居工程。

(4)精神生活贫乏。据了解,农村五保老人普遍有自卑感,很少参加社区老人活动。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五保老人大部分没购买电视机、收音机,也没有订阅报刊。一些有活动能力的老人主要是散步,少数人参加下棋打牌。全市有269名农村五保老人上老年大学,占总数0.6%,有985人偶尔到老人协会、邻居家中看电视或书报。从总体看,农村五保老人的精神生活较单调和贫乏。

(三)解决农村五保老人养老问题的几点建议

农村五保老人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由于生理的自然衰老及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关系和分配原则的重新调整等原因,使农村五保老人自身需求满足的能力受到限制,生活保障能力发生了变化,而且其利益和需求也比较容易被忽视。因此,在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切实解泱好当前农村五保老人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我们这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适当提高供养标准。据调查,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大部分达不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因此,要适当提高供养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90元至100元的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现供养标准已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的,不降低现标准。所增加的供养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2)解决医疗保障问题。目前我市农村五保老人没有医疗保障,绝大部分五保老人没钱看病和治病,应给予适当解决。一是要解决五保老人平时看病的医药费问题。由市、县(区)财政按五保老人数,每人每月拨补20元,作为五保老人看病的医药费补助,其经费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掌握审批,产款专用。泉州市慈善总会在发放《蜂善门诊卡》时,要重点照顾发给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 查看农村孤寡五保老人,减轻五保老人看病的医药费负担。二是要解决五保老人住院的医疗费问题。泉州市2006年将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五保老人的住院医药费报销应给予特殊照顾,属于个人缴费的部分给予免交;医药费在300至2000元额度内的给予全额报销;超过2000元仍按当地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执行。

(3)改善居住条件。现在分散居住的农村五保老人都居住在旧房屋,有的住房已出现墙壁裂缝、屋顶漏雨,迫切需要维修或迁居。要把农村五保老人的住房问题纳入当地安居工程,分期分批解决现住危房和无住房的五保老人的居住问题,改善五保老人的居住条件。

(4)改革农村传统赡养风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儿女都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泉州地区的农村中还有女儿出嫁以后就不承担赡养父母责任的习俗。这次调查发现,有的五保老人生育的二、三个女儿出嫁后,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其父母由政府供养,这既与国家政策不符,也同社会公德相悖,应引起重视。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已出现大“五保老人”,国家将难以承受。要通过宣传教育,改革传统习俗,提倡和强调女儿也应负起供养父母的责任。

(5)修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曾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个条例的实行,对保障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起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切合当前农村实际。如第三、第九、第十一条等规定已不适用,建议国务院修改,以便明确供养职责,落实供养制度。

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调研报告 篇六

我县县域总面积2165平方公里,辖8镇4乡,97村委会,15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31.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8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963人。目前,我县有乡镇敬老院12所,集中供养317人,集中供养率为20%。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情况和成绩

1、政府重视,五保政策落实到位。自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后,我县、乡镇党政领导及主管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高度重视,均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按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批准的程序对全县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登记核实,对登记在册的五保对象,张榜公示,发放《供养证书》,全面落实供养政策。2008年,市政府将敬老院建设和农村五保应保尽保纳入市级“民生工程”后,县民政局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金标准由每人年均1620元提高到2000元。

2、经费落实,居住环境有所改善。我县有农村敬老院12所,从2007年起,县里加大对敬老院建设力度。2008年,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拔款100万元资助两个敬老院改扩建。通过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床位数达50以上的有6所。在敬老院里还设有伙食团、活动室,添置了电视机、冰箱、热水器、桌椅、衣柜、新床、新棉絮等生活和娱乐用品。敬老院对入住对象进行合理组合,编为生产经营组、文艺活动组,院务服务组,形成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人性化管理模式,改善集中供养环境。

我县民政部门在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同时,极积改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住房条件,在抓住灾后倒房重建的有利时机,投入大量资金,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进行了维修、改造和重建。共投入210余万元,对165户散居五保对象的房屋进行维修,维修房屋313间。

3、部门配合,医疗救助有一定保证。为方便五保对象就医,乡镇政府、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2007年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新农合参合金,使之能享受到新农合补助政策。同时还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不足部分,各乡镇从财政自有经费中给予安排。

4、生产自助,创收提高供养水平。多数敬老院利用现有土地、池塘,种蔬菜,发展养殖业,增加经济收入,即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提高了敬老院的供养水平。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从目前农村五保老人的生存状况看,生活水平普遍偏低,达不到五保条例规定的“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要求。按《条例》规定,对五保对象应给予粮油、服装等实物和现金供养。据统计,2008年,县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分别为4086元,而农村五保老人仅靠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金来维持生活。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现已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的五保老人因支付不起电费,夜间只好点蜡烛、油灯照明。我们在走访中看到,一些部分或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住得是破屋,穿盖的是民政局早年发的救济衣被。“晚上孤灯照孤影,患病无人知,屋漏无人管,穿衣做饭无人帮”,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

2、医疗保障停留在“补”的水平,距离“保”的要求尚远。农村五保绝大多数是年老多病和残疾人,每年医疗支出较常人多得多。虽然农村五保已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但只能报销住院费的70%。郎溪县五保看病门诊费报销比例在20%,日报销最高不超过10元。县里对五保看病门诊费用没有解决。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和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部分医疗资金,但面对大病患者的个人高额费用和整个群体集中支出,绝大多数乡镇财力难以承受。部分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散居对象,有病不敢去治,只能干熬,致使小病拖成大病;住院治疗的,乡镇政府需要花钱请人护理和照料生活,增加乡镇支出,部分乡镇只能把欠医院的治疗费挂帐。

3、散居五保老人居住条件较差且多数人不愿意入住居住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调查发现,分散居住的五保老人都住在古旧房屋子,普遍年久失修,有的墙壁裂缝,屋顶漏雨。据该乡镇、村干部反映,五保老人住危房,村镇无能力解决。现在农村计生二女户和残疾人都享受安居工程政策,但五保政策落实中缺失安居工程安排。走访中还发现散居五保老人不愿入住敬老院的倾向和顾虑:(1)担心个人财产充公为集体财产不愿入住;(2)担心路途过远,往返老家辛苦;(3)从已入住老人获悉老人们入住后因性格、语言、习惯、风俗、信仰差异较大难以相处;(4)因院内娱乐设施缺乏,而劳动欲望又难以如愿而担心生活寂寞。实际上,乡(镇)政府也不看好敬老院集中供养方式,主要是经费上的困难和民政专干不专的体制性原因。

4、精神生活普遍贫乏。据了解,农村五保老人普遍有自卑感。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五保老人大部分没购买电视机、收音机,偶尔到邻居家看电视。从总体上看,农村散居五保老人的精神生活较单调和贫乏。

7.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是指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分为审核审批类和供养服务类。

五保档案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分工负责五保档案保管工作。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指导、监督五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管审核审批类五保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文件材料;

(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材料;

(三)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

(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文件材料;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审批文件材料;

(八)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的文件材料;

(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十)核销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管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对象照料记录等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保管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服务协议以及供养待遇审批、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的复本,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档案。

第六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第七条 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立档单位;

(二)按照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立卷;

(三)农村五保供养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随时整理归入相应案卷;

(四)按照乡(民族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分类整理,并设置类别代码,类别代码以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或者按照行政区划排列顺序编制;

(五)按照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顺序排列案卷。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立卷:

(一)每名五保供养对象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

(二)去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过大或者过小的文件材料应当通过折叠或者粘贴使其整齐规范;

(三)卷内文件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顺序排列,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或者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写页号;

(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填写卷内备考表(见附件2:卷内备考表式样),置于卷末;

(五)不同类别的案卷按照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的顺序排列,分别从“1”开始编制室编卷号;

(六)一份案卷装入一个五保档案袋,填写档案袋正面项目(见附件3:五保档案袋正面式样);

(七)按照室编卷号顺序将五保档案装入五保档案盒,填写档案盒正面和盒脊项目(见附件4:五保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

(八)按照类别编制五保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5: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式样),加装封面和封底并装订,填写封面项目(见附件6: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第九条 五保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五保档案的形成年度起,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停止后满5年为止。

保管期限截止时间确定后,应当在五保档案袋封面和五保档案案卷目录中填写相应的时间。

第十条 五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将五保档案抽样接收进馆。

第十一条 五保档案应当使用符合保管要求的档案装具进行保管,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保证档案的安全。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五保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五保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五保档案的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五保档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利用五保档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凭身份证件利用本人的五保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五保档案;

(五)其他需要利用五保档案的,应当经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五保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严禁对五保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五保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复印件加盖标有“五保档案摘抄件”或者“五保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管期满的五保档案进行价值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履行审批手续予以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和档案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办法。

8.农村五保户安葬费标准 篇八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X〕1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XX〕178号)的规定。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XX年农村五保户统称为农村特困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一)XX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XX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57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19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增240.5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我县符合纳入五保供养的有1266户(其中:分散供养1184人,集中供养82人),XX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268.49万元。

(二)XX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从XX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标准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增81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50人(其中:分散供养1184人,集中供养66人),XX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379.51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XX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XX年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确定。从XX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到每人每月1020元(即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五保对

象个人账户的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每人每月从1020元中提取100元统筹作照料护理费)。截止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65人(其中:分散供养1204人,集中供养61人),共发放农村五保基本生活供养金1429.4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153.48万元,已救助19人照料护理费6.963万元。

(四)XX年农村五保户统称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情况

XX年1月份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从1020元提到每人每月1184元(即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特困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从1184元中提取184元统筹作照料护理费)。截止XX年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有1242人,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1538.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281.58万元,已救助93人照料护理费31.93万元。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省规定,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40元的1.6倍计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惠州市属三类地区、实际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也就是说高于省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0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和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县财政按预算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特困人员专户中,由银行代发,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及时发放到特困人员对象信用社账户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及时统一发放到入住乡镇敬老院账户中;照料护理救助供养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社会化发放率达100%,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

二、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一)制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XX年7月**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

局、社保局、审计局出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XX〕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XX〕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XX年7月开始实施。《**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确定定点医院。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在县内“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在惠州市或广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自付费用部分、经一站式救助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患病住院医药费负担,并在每年全面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救助金管理和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医疗救助专户中,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社会事务办(民政办)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全县现有乡镇敬老院11间,床位数242张,11间敬老院已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及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已核发《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工作人员27人(其中民政办主任或民政办工作人员兼职9名,实际敬老院工作人员18名含24小时值班人员均为临时聘请),其中: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有床位16张无人居住计划取消、龙江镇敬老院有床位6张有1人居住,为利于管理计划撤销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保留现地派镇敬老院)和龙江镇敬老院(保留现

龙江镇路溪敬老院)两间敬老院。全县共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1257人,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54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已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全县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人,目前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照料有11人,占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今年初我县已召开专门会议和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要主动发现失能生活不能自理或半失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人员,由敬老院提供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对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且不愿意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农村特困人员的亲友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并签订相关《照料护理协议》。敬老院、社工机构、特困人员对象的亲友应针对特困人员对象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计划,建立服务档案,按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协助特困人员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涉及特困人员对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照料护理补助经费申请与拨付。发生日常照料护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护理补助资金。由敬老院、社工机构提供照料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三、存在问题

(一)敬老院县级没有安排运行工作经费。加上乡镇敬老院日常运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较为困难,镇级财力更加有限,无法满足配套敬老院的正常运行经费。目前XX年、XX年二年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但XX年仍没有下达补助,假如XX年没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将会造成乡镇敬老院日常运行困难。

(二)乡镇敬老院欠缺资金投入。我县在XX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生工程之一“敬老福星工程”对乡镇敬老院进行了改扩建,在省、市民政部门资

金的支持下,在XX年至XX年对我县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扩建,累计投入资金480万元,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投入资金较少,难于后续维护、修缮、升级改造与完善设施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想方设法,争取由政府财政安排敬老院运行经费,解决敬老院运行经费不足问题。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护理服务人员以及引进社工机构管理模式,公开聘用甘于吃苦、全心全意为五保对象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加大上岗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敬老院的服务水平。为敬老院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和医疗等劳动社会保险,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以院为家,持之以恒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乡镇敬老院设施设备的建设。把敬老院建设成一个老人安度晚年的好场所,让供养对象度过幸福一生,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健康发展。以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三)推进我县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实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我区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9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XX﹞36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XX﹞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XX﹞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

况,将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征求乡镇意见,报县同意后,再出台实施)。

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方应满足6个方面主要条件:

一是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证照齐全;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是运营方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不少于50%的床位,优先用于安置属政府供养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失智人员。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未住满的床位可以为本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是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少于5万元。投资进度安排: 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县民政局

XX年9月15日 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按照3月11日下午区政府召开的关于青云街云集项目违规农贸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的纪要内容,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在近期开展了全辖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排辖区农贸市场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了辖区的安全稳定。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街道召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由桃源街道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中山消防大队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到位。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辖区大中型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现将各市场出现的问题分别总结如下:

(一)大连桃源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2、杂物遮挡消防栓;

3、冷库电线未穿管保护。

(二)大连桃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私拉乱接电线;

2、电线未穿管保护。

(三)桃源阁经贸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消防指示牌不符合规定;

2、电线未穿管保护。

(四)大连亿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手续执照齐全,在检查中出现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有:

1、消防通道有杂物;

2、缺少(疏散)指示标志。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领导到位。街道相关领导、各相关单位分工明确,层层落实责任。二是检查到位。必须做到“五查五看”一查领导组织是否落实到位;二查重点岗位看排查是否彻底,不留死角;三查制度看措施是否可行、具体;四查整改看隐患是否消除;五查应急救援看机制是否反应快速敏捷。三是督导到位。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整改到位。

通过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市场的安全有序经营,下步还将对检查中有问题的市场进行复检。今后,我们还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式下安全生产工作新模式和新方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9.农村五保户安葬费标准 篇九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民政部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以下简称霞光计划)。主要内容为,自2006—2010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总投入力争达到50亿元左右。其中,部本级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亿元。

一、目标任务

实施霞光计划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手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并举,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条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建设一批农村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保证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能够集中供养。

——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建设一批位于村庄、靠近群众,规模可大可小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保证每户分散供养对象拥有一间达到当地一般居住条件的住房,并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二、资助范围

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贫困地区建设供养服务机构。

 重点支持城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对集中供养率未达到50%的地区,部本级资金只资助新建和利用乡镇其他资源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用于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或者改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0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5万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8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办法

(一)编制规划

 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当地霞光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十一五”时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措施,制订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明确施工进度要求。各地的霞光计划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6月前出台。

(二)资金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以地方为主筹集建设资金,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在争取地方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筹集霞光计划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本方案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的筹资额度及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规定。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点建设。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额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筹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项目申请

 霞光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由县(市)民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部本级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作出说明。项目举办单位原则上为组织兴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点项目的举办单位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的举办单位也可以是县(市)民政部门。

(四)项目审批

 霞光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来源,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以及市(地)、县(市)民政部门分级审批,并在项目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形成各级民政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作、共抓落实的格局。民政部负责霞光计划总体设计、宏观指导以及所有项目的备案审查;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建设规划、审批本级资助项目,并负责审核申请上级资助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申报申请部资助的项目,应当按照部确定给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额度,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资助范围,区分轻重缓急,审核、确定申请部资助项目,统一报部审批。

(五)项目实施

 霞光计划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定组织设计、实施;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项目要结合村庄改造,根据国家关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组织建设。

(六)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县(市)民政部门要参与项目验收,并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发放“社会福利彩票资助——霞光计划项目”标识,建立项目档案,组织项目举办单位填写项目竣工登记表(部本级资助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民政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实施霞光计划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步骤,也是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切身利益,加快农村老龄事业发展,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争取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霞光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

霞光计划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各个项目都要建立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登记等制度,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强资产管理,确保项目建成后用于农村五保供养,设施不浪费、不流失,机构能生存、能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督促霞光计划实施,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情况、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民政部将结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组织各地互查等方式,对各地组织实施霞光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一部资助额度。

(三)舆论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成果展示会等各种方式,宣传霞光计划的进展与成效,对在霞光计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大力表彰,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树立霞光计划关爱民生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和彩票福利金使用的双向互动,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规定

10.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协议 篇十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乙方:(义务包户责任人)丙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确定张青选为五保供对象(分散),三方签订如下分散供养协议:

1、甲方按照《条例》要求,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物质帮助。(1)丙方是未成年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有了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已结束在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上报后,停止其分散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3)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2、乙方必指定专人为丙方的义务包户责任人,义务包户责任人不但要负责帮助料理丙方日常基本生活,还要经常查问五保对象的住房状况、身体情况及生活起居中的团难,确实找不到包户抚养人的由村委会扶养。

3、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民公约。个人财产丙方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分散五保户,个人责任田地由乙方或受委托包户责任人代管,可以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由乙方或受委托包户责任人建账管理,不得挪做它用,主要用于丙方应急开支。去世后,乙方或包户责任人要及时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火化后市民政局会一次性支付丙方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4、甲方必须每季度对分散五保对象家庭进行一次巡访,检查乙方和包户责任人执行职责情况,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如包户人没有尽责造成丙方不能正常生活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及时调换包户责任人,如确无法落实义务包户责任人的,应及时向民政局汇报,建议纳进敬老院集中供养。

5、甲、乙两方要认真执行协议,如不履行本协议,造成丙方受冻、受饿,因病照管不周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视情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6、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五保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两方申请、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8、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丙方(签名):

受委托包户责任人签名:

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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