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信访问答(精选5篇)
1.劳动信访问答 篇一
劳动合同法问答
2008-11-0来源:宝鸡市劳动保障局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征有: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报酬等。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来换取职工的劳动力以取得利润。这样在劳动合同中以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互为条件,实现了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可签订。
二、建立劳动关系为什么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
答:《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要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过去的用工制度中,劳动者是通过行政手段被分配到企业之中去的,行政命令就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哪些人要签订劳动合同?哪些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因此,所有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都要 2
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类:
(1)在岗的职工;
(2)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在岗的职工,包括:
①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②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③请长病假的职工;④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停薪留职人员)。
有些人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劳动,但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与该单位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时,用工单位不用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从其他单位借用的人员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 一致的协议。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关的监督,发生劳动争议后便于及时处理,能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六、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稳定,流动性大,因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等相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也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解决依据。不能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在用工之日就签劳动合同的就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4
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就明确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等,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八、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
一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中既明确了合同的起始日期,也明确了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写明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或解除。
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则是以某项工作完成的日期为准,比如以一个工程完成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九、什么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协商一致吗?
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防止企业因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过后,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因此,如果劳动者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又提出要签订无固 6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又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这里不需要协商一致。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也为了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制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文本由谁保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用人单位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一份,这是错误的。
十一、试用期的长短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
十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虽然试用期内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十三、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
制度的实践,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
(4)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
(5)合同内容可简可繁,但法定条款不可少。
(6)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 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十四、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
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十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过协商解除,应区分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然后才能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由劳动者首先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说明劳动者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己经有了明确的规划,对解除劳动合同将要承担的风险也有了明确的认识,况且用人单位仅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支付,法律也不禁止。
十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10
劳动合同吗?
答: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称为女职工的“三期”,在此期间,女职工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保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法律并没有授予女职工这种绝对的特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绝对的限制,如果上述劳动者有过错,即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同时又有下列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十七、劳动者年近退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作出限制。不过,考虑到年龄较大接近退休的劳动者再就业的难度,对于那些已经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年近退休的劳动者,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里所指的年近退休的劳动者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上述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绝对的限制,如果上述劳动者有过错,即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同时又有下列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十八、退休和终止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退休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此种情形是可预见的,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都不存在什么风险,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十九、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一样吗?有没有特珠要求?
答: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因为派遣单位只是形式上的用人单位,因此,为了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这种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条款外,还要增
加法定条款,按《劳动合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这些增加的法定条款包括:被派遗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而且,对于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二十、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者有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正确履行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切实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引起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依法赔偿。具体赔偿的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十一、《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劳动就业相关法律问答[定稿] 篇二
序号 文档名称 语言 文件格式 下载权限 简介
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
1中文WORD文件 免费的义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应
具备的条款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
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劳动合2中文WORD文件 免费同的终止、解除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
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
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劳动就业制度、就业政策、工
3中文WORD文件 免费作时间、工作日、养老保险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女职工的产
4中文WORD文件 免费假、生育保险、怀孕期间劳动关系产生的问题等相关
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
答。
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劳动争议调解、职工基本医疗
5中文WORD文件 免费保险以及职工工伤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
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职工派遣、劳动者工伤、工资
6中文WORD文件 免费协议的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
一一做出回答。
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集体合同、失业保险金、劳动法律问答119-140题中文WORD文件 免费者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
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法律问答141-170题中文WORD文件 免费险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
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工
9中文WORD文件 免费伤保险、集体合同、人事档案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
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10中文WORD文件 免费的情形、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等相关内
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
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员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发
11中文WORD文件 免费年终奖金、员工加班、兼职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对竞业禁止、学徒期、见习期、法律问答261-294题中文WORD文件 免费试用期、毕业生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产生一些疑问,该文档针对这些疑问一一做出回答。
3.劳动信访问答 篇三
作者:褚觉美 原文载:上海观察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黄同学问:
我今年大学毕业,已和一家单位签了四联单。单位说之后要我提交报到证、劳动手册,再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我咨询劳动部门服务窗口“怎么办理劳动手册”,对方说,必须是毕业生的档案从学校转出来后才能办理。我听得一头雾水。我想问:大学生毕业找到工作后,入职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哪里可以获取大学生就业的指导信息?
记者调查
目前已到高校毕业生即将结束大学生涯离开校园的日子。黄同学的问题,想必很多学子也想了解。提问中说到的“四联单”,应该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每套一式四份,拥有唯一编号,实行编号管理。
《就业协议书》对学生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学生、企业、高校之间的合约,代表了就业意向,也是学校派遣学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则会将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
所以,对于黄同学而言,既然已经签了四联单,学校自然会在其离校前,开出报到证等证明,也会转移其档案。学生可到转入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手册”。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手册”是过去的名称,之后又改名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已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此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等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相关证件。办理所需要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至于从哪里可以获取大学生就业指导的相关信息,可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它是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也叫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主办,在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搭建的官方供需平台,同时也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受理工作指定网站。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4.做好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建议 篇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
格局的逐步调整,各种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劳动保障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更新观念,创新“大信访”思路。一是牢固树立劳动保障信访是群众的民主权利、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正确对待群众的信访活动,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二是牢固树立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三是牢固树立加强基层、建设基层、稳定基层的观念,实行工作重心下移,防控关口前移,在基层筑起一道社会安宁的防护墙。四是牢固树立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全局信访的观念。除劳动保障部门外,其他各
部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尽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 “大信访”的工作格局。五是提高劳动保障信访干部队伍的素质。
2.健全机制,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
信访工作责任。一是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对重点信访问题,要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责任制,切实强化领导责任。二是落实好绩效考核制,把信访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三是落实好督办检查制。建立健全督办检查制度,对重要信访事件实行一天一督促、一周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四是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都要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3.加强网络建设,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发挥信访接待日的窗口作用。领导干部要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上访群众,批阅群众来信,受理群众诉求。同时,要设立电子信箱、热线电话,为群众诉求提供平台,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
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提供方便。二是建立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由信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常驻接访中心,按照“统一登记、分头接访、综合协调、各负其责、督办落实”的要求,实行“一站式”接访,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访,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
“信件满天飞、个个都接访、口径不同
一、引发新矛盾”的状况。三是加强基层信访网络建设。以街道、社区为重点,切实加强基层信访网络建设,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整合信访、劳动保障、劳动监察、民政、综治等部门力量,扩大专职兼职信访干部队伍和信息员队伍,拓宽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真正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5.劳动信访问答 篇五
颁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
颁布时间:2006-6-16 文号:豫劳社仲裁〔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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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在全省劳动保障信访机构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作风”文明窗口活动,结合我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实际,提出劳动保障信访文明用语40条和禁忌用语4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推广使用文明用语,杜绝禁忌用语,进一步树立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良好形象。
附件:
1、劳动保障信访文明用语
2、劳动保障信访禁忌用语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劳动保障信访文明用语
1.您好。2.请坐。3.请问„„? 4.请您排队等候。5.请稍等。
6.请您简明扼要地介绍一下来访情况。7.请告诉我您来访有什么要求。
8.对不起,您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信访业务范围,请您 向„„咨询或反映。
9.对不起,您申诉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管辖,请您按信访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10.请别着急。11.请原谅。12.很抱歉。
13.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
14.请您先看一下劳动保障信访程序。15.请让我看一下您的材料。
16.请您按规定准备齐相关材料。17.请您按要求填写表格。18.有什么问题您尽管问。19.我理解您的心情。20.请您等候我们的通知。21.我们会及时通知您的。22.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23.谢谢。
24.您的意见我们可以考虑。
25.很抱歉,您提供的证据不充分。26.请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事情。27.请您提供„„材料。
28.请您协助我们调查„„劳动保障信访复查复核案件。29.希望你们双方互相理解。30.请如实陈述您的意见。31.如果您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请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32.请您签字。33.请您出示证件。34.不客气。35.没关系。
36.请保持信访场所秩序。37.请克制一下您的情绪。38.请不要用过激言词。39.您请讲。
40.请正确行使您的权利,自觉履行您的义务。
附件2 劳动保障信访禁忌用语
1.你来干什么?有事快说!2.简单点,别这么罗嗦!
3.说了半天也说不清楚,找个明白人来!4.你吵什么吵!5.你有完没完!6.你想干什么!
7.你没看我正忙着,出去!8.这事不归劳动保障信访管,该找谁找谁去!9.你这事该谁管,自己去问!10.把材料放下,回去等着!11.你急谁不急,回去等通知!
12.出去,出去,没看见我这有事吗? 13.不听劝,没好结果!
14.有意见哪,想去哪告去哪告!15.你连规定都不懂,告什么告!16.等你想明白再来!17.这话是你能说的吗!18.我就这态度!19.你有本事告我去!20.别看了,签字吧!
21.这是处理意见书,自己看去吧!22.别说了,有意见找法院去!
23.有什么规定,你自己找来看哪!24.这是领导定的,有意见你找去!25.再吵,让人把你拘起来!
26.给你信访处理(复查复核)的决定,爱要不要,到时候就生效!27.别拿死吓唬人,你自己看着办!28.你怎么什么都不懂!29.你怎么这么多事!
30.早干什么去了,现在才来申诉。31.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问。32.你怎么这么不知趣!33.没看见上面有须知吗!34.你怎么瞎写!35.不知道!
36.我没时间答复你!
37.这事解决不了,我也没办法!38.你怎么瞎说!39.别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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