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4-08-17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共10篇)

1.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一

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包文斌

一、案例

XX市XX金属制品厂,集体企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自7月份起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相关要求。

在生产经营期间,该企业均能够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及时缴纳应纳税款。在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申请资料所属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退还增值税。提供的资料反映企业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6月至1月、4月至1月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停止其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按照财税【2007】第092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其2007年6月至201月骗取的税收优惠款应全额追缴。但对骗取税收优惠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处罚观点不一。

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本案难以定性

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第1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具体的处理要求。

1、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三种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是偷税。本案中,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之前已缴纳了应纳税款,其违法行为不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性偷税的特征,是否应定性为偷税存有疑义。

2、是否可以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明确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含义,即: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其目的是为了少交或者不交税。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不符合《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定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特征。

3、是否可以定性为骗税。《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定性的骗税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除此之外,《征管法》对“骗税”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显而易见的是骗取税收优惠不同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4、追缴纳税人骗取的税收优惠是否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之前,已按《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了纳税申报,并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缴税款,事实上没有“滞纳”。但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客观上占用了国家的税款,侵占了国家的利益,如果不加收滞纳金,则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加收又不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对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是否应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7】第092号第九条规定的“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则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追缴税款也不属于“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对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罚款”,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如果不处罚则放纵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罚款”,因定性问题没有解决,找不到合适的处罚依据。

三、从刑法角度对本案的.法律定性分析

笔者查阅了关于偷税的司法解释,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3号)。第一条规定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但是税务机关无权将刑事法律规范引入到行政执法领域中来,不能直接引用为行政处理依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的“偷税”的表述,法释[2002]33号已自然失效。

法释[2002]33号是针对《刑法》,司法解释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来源于《刑法》,只作为司法案件审理中的参照依据。新《刑法》实施后,尽管法释[2002]33号已自然失效,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在与新《刑法》不违背的情况下,仍然是法院审理案件参照的依据。新《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旧《刑法》中“偷税”的表述。但是新《刑法》所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涵盖了旧《刑法》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的含义。其共同点是纳税人以上述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少缴)的目的。()本案中,尽管税务机关无权将刑事法律规范直接引入到行政执法领域中,但是刑事法律规范高于行政法律规范,在行政法律规范未能表述清楚而刑事法律规范已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偷税。而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审理案件中支持这一观点。

四、对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建议

综合上述思考分析,笔者建议本案中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XX市XX金属制品厂骗取税收优惠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追缴其骗取的税收优惠税款,自退库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处骗取的税收优惠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益处。一是保持行政、刑事法律的一致性。在现行的税法框架中,虽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对于其他类型的骗取退税的处罚却未作任何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因此,亟待完善税收立法,在不违背国家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使税法与刑法解释归于统一。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纳税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侵占国家税收,客观上造成了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少缴)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应当根据其行为情节的轻重让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打击作用,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法律效应。

2.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二

1 企业筹划税收的重要性

1.1 提高纳税意识

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并且从侧面减少逃税、漏税现象发生。凡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都能明白纳税对一个企业、国家的重要性,国家财政收入的85%以上都靠税收在支撑。同时税收优势是保证国家机器平稳运作的先决条件,因此企业有责任、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数量缴纳税款。企业是经济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了很多的社会义务,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随着企业责任心的加强,大多数企业已经从偷税漏税转向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纳税意识的提升说明企业税法知识的逐渐普及,同时也说明了企业的纳税责任心在不断增加。

1.2 控制成本

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之所以存在,其目的就是为了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因此成本的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近些年来,有些本来发展态势很好的大中型企业,却因为资金链的断流而造成了最终的破产。因此对企业来说,一个宽松的、充足的现金流是十分有必要的。税收占企业支出的很大比例,因此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企业的成本,使现金流呈现宽松的状态,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

1.3 提升财务管理水准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准。财务管理水准的高低要依靠财务决策水准。现代化的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4个方面,这些决策统统都受到了税收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果一项决策做出时没有考虑到税收,那么这个决策一定是不全面的决策。可以说,税收筹划已经深入到企业财务决策的方方面面,成为财务决策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在筹资决策中,不仅要对企业的资金实际需要量进行认真的考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企业的筹资成本。在企业的决策中,不论是生产、购销、存货还是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会涉及纳税的因素,因此也都存在着如何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在企业的利润分配中,方式的选择、处理的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都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因此都需要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2 员工福利的重要性

2.1 吸引优秀的员工

根据美国的一项长期试验结果显示,将来的20年中最为紧缺的资源将是人才。面对着人才需求的增加,人才的供给也会相对紧缺,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吸引到足够优秀的人才,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而企业如果要想吸引众多的人才,不能再单单依靠高薪政策,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单一的高薪策略不再吃香。而从提高员工福利的角度来吸引人才显然能够大幅度提高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的竞争力。

2.2 降低员工跳槽率

事实证明,高薪政策只是在短时间内人才市场中人才供求关系的一种短暂方案,而真正能够体现出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真正吸引员工的,则是企业良好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正是福利待遇这一较为特殊的激励方式,得到了众多员工的青睐。它不仅能够增强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促使其努力工作,同时还能降低员工的流失率和跳槽率。这对于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来说至关重要。因此通过提升员工福利的方式来减少跳槽率对企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2.3 激励员工,提高士气

良好的员工福利不仅能够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同时还能够增加企业的人文氛围,增加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归属感,激励着员工与企业共进退、同发展。而且,良好的员工福利不仅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之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还能够提高员工士气,吸引保留优秀员工,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 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提高员工福利

上文已经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和员工福利的重要性和意义进行了论述。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税收筹划和提高员工福利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相反,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运作同时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

3.1 目的

企业基于员工福利的角度对财务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激发其工作的热情,同时还能够减少税基,从而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最后,如果转为福利的形式发放,还能够使员工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具体操作策略

3.2.1 将福利补贴直接转化为福利

譬如,有的企业会为员工提供办公车辆,这样企业既不用给职工加薪,职工也无须支付车辆的使用税,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福利方式。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职工的税金支付影响到了其消费水平时,就需要重新开始考虑加薪措施,而加薪则必然会引起税收的增加,反而导致了企业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改为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做法,则会使企业和员工双向受益。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福利,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必计入个人所得中,这样就既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又不会加大职工的薪酬,这样也可以使员工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3.2.2 利用“三险一金”抵免政策

企业要注意充分对“三险一金”抵免政策的利用。企业会为个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同时还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三险一金”政策,在国家和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的数额。

3.2.3 改变单位福利发放的内容

若是一些比较大的上市公司,企业可以通过发放股票期权的方式来代替现金的发放,从而依靠较低的税率来降低税负,同时还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起到一定的延期纳税的效果。股票的期权本身并不属于福利的范畴,但是目前为止这个阶段仍旧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譬如国内的某些大型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制度变形为福利性制度安排。一方面,公司的高层人员可以有效规避因为高额现金报酬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鉴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开通资本利得税的现状,因此股票期权的持有人不需要为超额期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可以提高自身的最终收入。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以低价将股票期权授予员工,从而提高期权的执行成本,减少应交所得税。

3.2.4 均衡收入法

某些行业由于受到天气和季节的影响,每个月的产量和营业收入的差别波动较大,譬如远洋运输、捕捞以及挖掘、开采业等行业,导致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也常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时好时坏,使企业员工严重缺乏安全感。此外,有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者管理方面的因素,使员工的奖金和劳动分红在不同的月份也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金融保险行业内,这就可能导致这些行业的员工在某些月份被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在某些月份又无法享受到法定的费用扣除等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的整体负担加重。因此,必须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对其每月的收入进行均衡,这样既能使员工落实自己的收入,又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4 结语

面对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管理层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和利润,对工人的福利和津贴采取严格的控制。这样虽然短时间内减少了成本,增加了收益,但企业却要为此承担更多的所得税。事实上,只要企业能够积极转换思维,以另外一种方式为员工谋取福利,在不改变员工工资数额的前提下,将一部分的货币工资福利化,就可以在运作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较大程度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而员工也能够在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福利待遇,同时还能够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税收筹划逐渐得到各种大中小企业、单位的重视。虽然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节约税费,从而带动企业的整体发展,但是如果企业在节约税费的同时能够站在员工的角度上,为其提供合理且丰厚的福利,则会达到更好的效果。尊重人才、重视人文思想教育极为重要,其价值不可小觑。本文基于员工福利的角度,针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员工,福利,企业,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张秀娟.浅析基于员工福利角度进行企业税收筹划[J].江苏商论,2014(14).

[2]王进.企业职工福利费税收筹划空间及风险探析[C]//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第六届年会暨企业依法纳税平安经营与高校税收专业社会实践与教学研讨会论文集,2012.

[3]王启军.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的探讨[C]//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第六届年会暨企业依法纳税平安经营与高校税收专业社会实践与教学研讨会论文集,2012.

3.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篇三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四

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开始实行注册地缴纳9%,项目地缴纳2%的纳税办法。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的纳税办法程序相对更复杂。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5.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五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地税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8、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地税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9、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6.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总结 篇六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享受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还规定了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例如某服务外包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1550万元,技术账面净值600万元,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等10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1550-600-100-500)×15%×50%=26.25(万元)。

部分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中的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可执行软件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7.浅析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篇七

一、企业年金的概述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两部分组成, 实行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 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只能由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 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 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应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 也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消。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 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 T代表征税, 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 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企业年金五种税收优惠模式及特点, 如表1所示。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 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 EEE模式则完全免税, 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 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 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 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 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 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 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 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 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 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国发[2000]42号) 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可以在税前扣除。各个地方也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优规定。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 其他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也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些地区的税前列支比例超过10%。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准予扣除。对应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 2009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 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

(二)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从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税优规定来看,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 差异大, 缺乏统一性。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优, 但由于只是试点方案的规定, 因此各个地方自主性大, 况且这部分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惠及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因为我国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大型企业, 尤其是电信、电力、石化、银行等行业, 而对于民营、三资企业的惠及程度较小。这最终导致发达地区、优势企业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 又享受着更大的优惠空间, 长此以往就会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

第二, 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较高, 如德国威10%, 美国15%, 加拿大18%, 澳大利亚为20%, 法国为22%。显然, 我国规定的税前列支4%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 这对缴费负担过重的中小企业而言, 实施企业年金的激励性不强。

第三, 税收模式不科学。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经历缴费、投资积累和领取三个涉税环节, 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 采取的税收模式应该是TEE模式, 即在划入个人账户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说明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个人没有受税优待遇, 却要承担现金不能流动的成本和未来权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这种税收模式导致企业年金对职工没有吸引力, 再加上职工个人的短视行为影响, 企业年金发展势必缓慢。

第四, 个税优惠机制倾向于高薪员工。2009年12月国家正式出台了企业年金的个税缴费政策, 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这制度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 但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 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因为作为单独一个月计征个税, 对于高收入者, 不与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实际的降低了这部分人的税率;而对于低收入者, 尤其是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员, 按照合并计税原则, 年金这部分缴费可能不需要计征个税, 而按照新的规定, 需要计征个税, 可见, 个税征缴政策不利于调节收入公平问题。

四、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一,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如果国家的优惠政策偏向效益好的企业和发达地区, 那会更加恶化, 效益差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使那些企业和地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政策不平等最终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 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 兼顾让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制定优惠政策一定要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 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 实行EET模式。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上, 国家对参加年金的企业供款应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免税, 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三是围家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全部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 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企业年金也应实行EET模式作为激励措施, 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时, 实施差别计税。我国税法规定, 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 从我国当期收入分配形势来看, 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如果在实施单独计征个税时, 对高收入群体加以限制条件的、对低收入者给予进一步优惠政策的话, 会更加有力于解决当前收入不公的现象, 更加有利于企业年金得到大多数中小企业和职工的拥护。

第四, 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 必然要求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障中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年金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 如果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计划中投有禁止优待高薪雇员的要求, 那么最有动力避税的是高薪雇员, 最有权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也是高薪雇员, 而最不需要企业年金提供养老支持的恰恰还是这些高薪雇员。政府为发展企业年金计划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应本着无歧视原则, 不应优待高薪雇员。这就需要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柬和引导。如政府税收政策可以规定一个比例, 至少达到全体有资格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数的75%, 该计划才算是个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 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并逐年进行测试。这样就保证了随着企业人员规模的扩大,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也会随之上升, 有效地防止了优惠高薪雇员, 歧视低薪雇员。

第五, 加强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目前, 我国虽然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制度以及企业的税优政策, 但有些制度还不一致、不健全, 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方面, 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的问题。要使一项税收政策实施产生预计成果, 不仅需要完善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相配合。否则就难以达到效果。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一系列审查和限制, 一方面, 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 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稽查能力, 定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这样既能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税收秩序, 又能及时发现征管漏洞, 提高征管水平, 促迸企业年金的公平性。

五、总结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步在完善和健全, 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贫富差距的公平税优制度, 不仅有助于激励职工和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促进企业年金飞速发展, 而且还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税收调节手段应用到整个国民收入调节领域, 促进分配机制的合理化, 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 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5.

[2]、陈波, 李蕊.我国企业年全的税收政策及其改进建议[J].井冈山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4) .

[3]、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 2007 (3) .

[4]、彭雪梅.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IM].西南财经小版社, 2005.

8.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八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农作物品种选育水平显著提升,推广了超级杂交水稻、紧凑型玉米、优质小麦、转基因抗虫棉、双低油菜等突破性优良品种;良种供应能力显著提高,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全部实现商品化供种,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精选包装和标牌销售;种子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培育了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实行政企分开,市场监管得到加强。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生物技术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针对这一形势,国务院要求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意见提出了七条政策措施。

——实施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大对企业育种投入。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中央财政增加“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投入,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并购优势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加大农作物种业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试验、种子检验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设备,改善工程化研究、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

——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

——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

——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方式,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修改和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在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方面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意见还提出,要适时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9.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九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采取按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6.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三、企业备案办理

备案需报送的资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报送以下资料(文件及相关表格可在广西国税网站获取):

10.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十

分析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2007-02-02 21:55:1

5【关键字】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国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技术进步是指生产、生活中采用先进技术的程度。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越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就越高创造的社会财富就越多。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的改善也关系着国家

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规模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大力实施己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比较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但自世纪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步伐日益加快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面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越来越重要我国技术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目前己达到%“十五”时期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力争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左右。科学技术进步己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最主要的标志。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主要根据宏观经济管理、技术革新和公共机构质量这三项标准衡量一个经济体的竞争力芬兰、美国仍分列第一和第二位中国则排

在第位。①

我国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从多个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家于××年月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并颁发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政策分析了我国目前产业技术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指出了我国产业技术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阐明了我国在“十五”时期及以后的年中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加速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

政策的颁发使之成为一个指导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同年月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规则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联合下文将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及重大装备系统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颁发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研发项目的规划和指南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资助对象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种经济成份的法人。资助项目涉及到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办法还规范了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明确了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完善了研发资金使用的考核与监督措施。

在上个世纪的年代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年号。办法鼓励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明确了成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和原则、应具备的条件

和申办程序。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参予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办法还给予了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技术中心若干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对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对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原国家经贸委又修订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先后撤销了个评价不合格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目前经国家及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已达家其中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家。××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经费支出亿

元、科技人员万人、申请专利项分别占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和%。企业技术中心正在逐步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②

国家在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同时也加大了财政对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科技资金的投入超过了财政支出的增长比率。科技部还出资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投资、利率、贴息、折旧以及政府采购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政府支持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其中国家近些年来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各国促进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促进企业或个人增加对研究经费的投入等方面在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抵、免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促进技术进

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

自年月日起至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的消费税。

自××年月日起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

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对上述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以上含%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抵扣。

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投资额超过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生产线宽小于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年开始自获利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三废”产品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自年月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生产的页岩油及其它产品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自年月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促进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合作增强企业技术研发能力

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对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的形式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国家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

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

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的增值税。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允许下列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一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是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三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四是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方法加速折旧。

允许下列企业或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缩短折旧年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年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年限为年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年内平均摊销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

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上述税收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税收的增长。但由于受到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整体发育的程度非常不成熟、改革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实施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税收政策未能充分的发挥应有的效果。

一、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税收的优惠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里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系统性、完整性较差。

此外随时下达的通知、规定有时未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有些税收优惠

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较大也给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使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力度不够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覆盖面窄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己被政府所充分认识但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哪些产业、产品、行业、环节的发展则缺乏导向性、完整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着重于应用技术的研究领域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忽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基础研究领域资金投入和税收支持。

其次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涉及流转税的部分相对较少。这使得企业重视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而这正是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进步需要国家大力扶持和风险补偿的重要环节。税收优惠主

要是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虽然也允许某些企业、某几类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限制条件较多。在投资抵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面措施不多力度欠缺。

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着歧视、不公平的地方

一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到转化为生产能力需要很多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环节的税收优惠程度不同会人为地割裂科技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影响一些部门的经济利益损害他们进一步加强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如对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不同。对技术开发费加计%的扣除方法扣除范围虽然自××年扩大到所有性质的企业但实施中仍有诸多限制。如扣除限于盈利企业限于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要增长%以上加计的%部分还不能超过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这种规定对非盈

利企业、对盈利但技术开发费增长未比上年超过%的企业显失公平。尤其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高新技术企业本身的投资风险就非常大亏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因素所致都需要国家给与必要的扶持。不能因其是否盈利才给予税收优惠这种限制和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相悖。此外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减免是以高新技术企业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也没有规定减免的停止日期造成科研项目在研发初期缺乏必要的风险补偿而进入高回报的成熟期、应用期或随时间推移进入相对落后期时仍能享受减免税的照顾。

四、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着制约企业技术进步的因素

年的税制改革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增值税选择了“生产型”模式不允许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加之我国目前固定资产的折旧期

限较长折旧率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原材料成本相对较少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势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高于其他企业。重复征税使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也无法彻底退税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受让无形资产的开支增多而这一部分支出的税负不能抵扣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影响其科技投入与研发的积极性。

五、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妨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积极发挥

对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给予税收优惠而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较难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不严格使一些企业通过“假注册”来骗取税收优惠。一些企业片面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条款将一般的经营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混入技术性收入中逃避纳税。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规定优惠 的期限及相关的限制条件使得一些取得优惠待遇资格企业改变经营方向后仍享受着优惠使税收优惠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充分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力度。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事后鼓励变为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相结合尤以事前扶持为重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部门应对历年下达的通知、规定中的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清理、规范加大宣传的力度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税务部门的严格执法依法优惠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其次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和受惠程度。税收优惠政策不光只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突破部门、行业、区域及所有制、盈利水平的限制只要企业从事的是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都应该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取消盈利企业的限制企业不论盈亏技术开发费只要比上年增长超过%含%以上都应该允许加计%的扣除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允许向后结转年。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同时准许对固定资产的原值按物价上涨指数调整。

最后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科技投入。生产型的增值税实行十年有余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的重复计征问题让改革的呼声常年回荡。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可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震荡令政府难下税制改革的决心。不过为了配合××年月底出台的《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年月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四

省市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确定了在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六大行业自××年月日起对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只要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尽管这次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的改革姗姗来迟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即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转型探索经验。试点范围选择了六大行业中没有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相信不远的将来终会涉及。此外对企业购进的包括自行开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

也可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运输费用那样按一定比例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税负的减轻对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世界经济论坛公布全球竞争力排名中国排第位》⒋⒑新华网。

②《个企业技术中心获认定》北京现代商报。

⒋⒑新浪网。

参考文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税法》××年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编

张红完善优惠税制促进科技进步武汉地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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