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支付合同

2024-10-26

受托支付合同(精选9篇)

1.受托支付合同 篇一

关于加强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的通知

为推动贷款新规的落实和执行,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降低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贷款支付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人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信贷资金的使用需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监管资金。

(一)借款人根据资金需求和用途情况,向客户经理如实提供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票据(文件)、被置换融资的证明材料等。

(二)提款当日,借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审核《提款申请书》所列账号、金额、支付对象是否和证明材料相符,是否满足合同的约定条件,以及是否详细载明了交易对手的开户银行信息和委托支付条款。

(三)客户经理审批通过后,临柜人员凭借款人提款申请书,在复核无误的基础上,将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客户经理将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提款申请书》的附件。

(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报审核通过后给予贷款出账,贷款资金自动转入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资金专户中。

(五)经办支行临柜人员凭借款人提款申请书以及信贷人员填制的《受托支付审核单》,在复核无误的基础上,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资金专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

对手,如为按揭业务则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按揭贷款除外)。

(六)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原则上在发放当日支付给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支付的,经办支行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本行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本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贷款申请发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贷款申请发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自主支付流程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信贷人员填写资金使用计划,该笔贷款经支行审查、审批通过后,信贷人员发起出账申请,按照信贷流程审核出账资料及相关用款计划资料。

(二)审核通过后给予贷款出账,贷款放款至借款人约定的个人存款结算账户中。

(三)自主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在十天内使用完毕。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人员在贷后十天内,必须要求借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提供与贷款资

金支付相关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和购销合同或其他证明资金用途的交易材料。经办支行对资料审核无误后,汇总支付清单,同时进行影像扫描,并自行保存好相关资料。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办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在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了放款、支付环节的操作要求;加强信贷资金支付后核实工作,要求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支付后尽快集齐与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相一致的用途证明材料。如出现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等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且无充分理由、贷款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相符、贷款资金使用不合规等情况的,支行必须作为风险预警信号立即报告分行信贷管理部或小企业金融中心,并采取取消自主支付资格、停止后续授信使用、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个人经营性贷款,发放后由分行运营部予以冻结,客户经理在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后监管资金划付至指定交易对象。对执行不到位的支行将采取暂缓放贷等措施。

要求受托支付的客户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开立贷款专户,开户回单作为客户的基础资料以备放款时查验。

如何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成为当前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课题。

深圳发展银行自贷款新规实施以来,紧紧抓住贷款新规的“四实”(实需实贷实付实用)核心实质,在贷款管理全流程中坚持实需实贷、实贷实付、实付实

用三个核心环节,在如何合理对待客户贷款资金需求、如何科学管理贷款发放与支付、如何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坚持实需实贷,合理对待客户贷款资金需求。

坚持实需实贷,就是根据客户真实、合规需求办理贷款,不搞贷款“垒大户”,不利用银行优势地位要求客户“重复”授信(以贷款资金做担保重复贷款等)、“过多”授信(多放贷款转存款等)。

一是合理测算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切实防范超额授信风险。二是谨慎对待同业竞争授信需要,不搞“同质化”竞争,倡导“差异化”竞争。三是及时满足中小企业、个人消费贷款需求。在贷款规模、存贷比控制计划中,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贷款资金头寸。四是严格控制政府平台、房地产开发、两高行业、过剩行业客户贷款需求。

二、坚持实贷实付,科学管理贷款发放与支付。

坚持实贷实付,就是根据客户的实际用款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客户不用款时不放贷,不搞“虚拟”贷款和“虚拟”存款。

一是合理确定贷款支付方式。根据客户需求和银监会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支付方式,拟采取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确保信贷资金按客户实际用款需求

发放。二是明确贷款合同的约束性。我行及时修订了有关合同,下发有关格式合同文本,在格式合同中对贷款支付环节做出新的合同约定。三是加强放款前管理。要求受托支付的客户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开立贷款专户,开户回单作为客户的基础资料以备放款时查验。四是严格放款时审核。受托支付未开立贷款专户的一律经各行信贷执行官审核通过后才能放款。五是确保支付准确。受托支付原则上应立即支付,特殊情况下个工作日支付完毕,最迟再下个工作日支付;自主支付时,客户的用途证明资料及资金支付台账由相应的审核人员进行支付前的审核,客户未提供用途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审核。

三、坚持实付实用,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规。

坚持实付实用,就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要求客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挪用贷款或短贷长用、长贷短用,不囤积贷款资金,不违规将贷款流入房市、股市,不违规利用贷款进行理财。

一是监督资金的划付。二是动态分析借款人偿债能力。三是使用专门账户监督资金进出。四是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五是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我行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情况作为我行2010年检查监测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监测违反规定,化整为

零规避贷款支付等行为,以推动贷款新规的落实和执行。

为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降低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要求,特制订《昌吉国民村镇银行受托支付流程》,不过,有银行业内人士分析,《办法》中并未禁止借款企业先提款、后支付的做法,这或许可以部分保留实贷实存;当前一些建筑类企业普遍采用此类做法,让银行先行发放贷款,到实际使用时,接受银行的支付管理。

但因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所以,先提款,后使用,只可能存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根据《办法》,即便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明确要求借款人: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

小额支付标准(单笔金额不超过5%或5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

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借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一旦违反《办法》的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将有可能受到严厉的问责和处罚

2.受托支付合同 篇二

2006年7月,张某从技工学校毕业后到某设备制造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张某经过技工学校的培养,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到公司后工作也很勤奋,车床操作技术提高很快,2007年10月担任车工班班长。2008年1月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车工班班长。2009年3月,张某请病假1个月,公司按照病假工资给予张某病假待遇。2009年4月上旬,张某痊愈,正准备回公司上班,就在这时,张某的同学王某找他帮忙,请他到王某所在的工厂开车床赶制一批产品,待遇比公司稍高,张某就向公司再请2个月病假,公司也同意了。但考虑到张某的病假时间较长,公司就任命刘某代理班长职务。张某请了2个月病假后就到王某所在的工厂工作,2个月病假期满后才回公司上班。在此期间,公司领导听说张某请病假是去为某工厂工作,心有不满,且刘某在代理班长职务期间表现出色,得到班员的拥护,于是继续让刘某担任班长。张某没有能够“官复原职”,遂向公司提出继续担任班长的要求。公司经过研究拒绝了张某的要求。2009年7月,张某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给其提供班长岗位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张某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某设备制造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以某设备制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给其提供班长岗位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工作岗位与劳动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设备制造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车工班班长,劳动条件是车床设备和工具等等。某设备制造公司不给张某提供车工班班长岗位,确实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可以请求裁令某设备制造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车工班班长岗位,并赔偿因不提供车工班班长岗位所造成的工资损失。张某以某设备制造公司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请病假去其他单位工作,某设备制造公司给予其病假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的行为是不诚信、不道德的,侵害了某设备制造公司的合法权益,某设备制造公司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专家建议: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慎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到单位就职要诚信,努力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使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好的收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篇三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或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 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 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3.1 受托当事人

3.1.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3.1.2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3.1.3 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 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 受托目的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 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 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 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 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 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3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2.4 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 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2.6 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 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 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 保存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 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

5.2.11 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事项。

5.2.12 如果出现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益人的权利

6.1.1 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 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 受益人的义务

6.2.1 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 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 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受托财产的管理

7.1 企业年金计划

7.1.1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合同中第7.

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 甲方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管理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7.2 受托管理职责

7.2.1 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2 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 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将运营结果及时通过账户管理反映。

7.2.5 在受益人达到支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 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 根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7.3 受托管理的方式

7.3.1 乙方在保证受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事务并予监督。

7.3.2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对其他代理机构的选择权。如甲方干预,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账户管理

乙方应委托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4.1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

乙方需要委托账户管理人为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支付、未归属权益和余额等信息。

7.4.2 记录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内资产变化状况。

7.4.2.1 委托账户管理人记录每个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余额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7.4.2.2 委托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应享有的企业年金受托利益,并记入其账户。

7.4.3 根据甲方提交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的企业年金应支付的数额。

7.4.4 对甲方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7.4.5 委托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变化,提供阶段性报告;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5 托管

乙方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5.1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7.5.2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乙方管理的受托财产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为受托财产的委托投资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7.5.3 乙方委托托管人对受托财产每日或每周进行估值,并及时接收托管人上传的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

7.5.4 托管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7.6 投资管理乙方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6.1 乙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以控制投资风险为首要投资原则,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及战略资产配置;

7.6.2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7.6.3 乙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投资管理事项。

7.6.4 投资管理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 受托的财务管理

8.1 处理原则

8.1.1 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1.2 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前,乙方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及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 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分配、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 受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报酬

8.2.1.1 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约定。

8.2.1.2 托管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约定。

8.2.1.3 投资管理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

8.2.2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 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等。

8.2.2.2 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 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 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具体收取方法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 受托的监管

9.1 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 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风险承担

10.1 风险承担

10.1.1 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 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揭示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0.1.2.1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受托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0.2 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 乙方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所有;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0.2.3 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1.1.1 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在每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 临时文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 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 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 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 受托人报酬

12.1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_________%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 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其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约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 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 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 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受托期限

13.2.1 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________年。

13.2.2 受托期限到期日为________,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 在受托期限届满前壹个月,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变更

13.3.1 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的终止

13.3.1 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3.1.1 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3.1.2 受托期限届满;

13.3.1.3 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3.1.4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3.1.5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3.1.6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3.2 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3.3 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4 受托的清算

13.4.1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4.2 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4.3 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4.4 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4.5 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5 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5.1 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5.2 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5.3 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5.4 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4.1 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 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 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方应给予赔偿。

16.3 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16.4 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17.1 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 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7.6 “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争、自然灾害等。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8.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 通知和送达

19.1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0.3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20.5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本合同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如果乙方因此而丧失受托管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4.合同计量与支付监 篇四

一、目的

为促使合同投资目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合同计量与支付程序,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2.1 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各类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

2.2 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他工作项目。

2.3 合同计量与支付签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建筑工程计算办法进行。

三、监理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总投资控制,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合同支付,并最终签发合同工程支付签证单。

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预审施工单位合同工程支付申请.

3.3 监理员负责预审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和协助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计量复核。

四、合同工程计量及支付依据

4.1 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4.2 经设计单位核准、建设单位批准,项目监理部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

4.3 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4.4 经业主或项目监理部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有关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4.5 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

4.6 工程质量的认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进行。

五、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控制

5.1 土石方开挖工程:

⑴ 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清理物运输和排放以及为环境保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单独进行支付。⑵ 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材料,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⑶ 开挖料的钻孔、爆破、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外进行支付。

⑷ 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⑸ 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的原因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取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可进行计量与支付。⑺ 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超挖、超填量及其施工附加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支付。

⑻ 土石方开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5.2 混凝土工程:

⑴ 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件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需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⑵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为单位,按施工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重量(㎏)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各种钢筋分别按本合同量报价单中单价进行支付。

⑶伸缩缝止水,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长度,已延米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长度(m)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伸缩丰埋件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正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面积(㎡)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伸缩缝埋件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正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面积(㎡)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⑷混凝土浇筑计量根据施工详图或设计确定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方量(m3)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凡面积大于0.05㎡或体积大于0.05m3的埋设件和孔洞等所占的体积应予以从计量工程量扣除。

⑸混凝土原材料储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检测的所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用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的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⑹施工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造成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工程量,只计量但不另进行支付。

⑺混凝土工程按浇筑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3 浆砌石、干砌石、预制混凝土流方块、现浇钢筋混凝土和草皮护坡工程:

⑴ 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结构尺寸,以立方米(m3)或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工程量(㎡或)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⑵该项目的单位的单价以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费用。5.4 永久性场区排水设施:

⑴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护岸支挡构筑与回填护坡的排水孔费用,以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重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计量。

⑵ 对在混凝土或在砌体上预留的排水沟,其费用以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另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长度(m)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⑶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排水涵管与排水明沟均以延长米为单位,按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单价的分类进行计量支付。计量长度(m)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5.5施工单位在合同报价中列入临时工程项目,或列入属于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支付,按报经监理部审批的总加项目支付细分表,依据工程进展或施工形象,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报验合格的基础上,实行按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适当简化进行。5.6合同中对计量与支付或量测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六、合同支付工程量计量的量测控制

6.1 投标书工程量报价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施工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的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6.2 施工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项项目监理部递交验收量测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及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旋措施。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项目监理部届时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6.3 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测量,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如果施工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理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施工单位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3d内,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6.4 6.5

6.6所有为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经项目监理部认可。

6.7除非合同文本另有规定,否测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文件确定已完工工程项目的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

6.8计量精度:所有计量的数据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七、合同支付申报控制

7.1项目监理部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的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7.2施工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项目监理部递交合同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7.3项目监理部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⑴ 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⑵ 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⑶ 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部分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⑷ 有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7.4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⑴ 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名称、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⑵ 施工单位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⑶ 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 4 工过程处理说明。

⑷ 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⑸ 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7.5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7.6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述3种: ⑴ 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⑵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⑶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5.合同中的支付方式 篇五

一、支付手段

1、支票:一般支票、保付支票、横线支票

2、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等;

3、本票

4、汇兑

5、异地托收承付

6、委托银行收款

7、信用卡

二、支付方式

1、总价合同:按招标文件或采购规格报一个总价,按此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2、单价合同:按照招标文件或采购规格的单个项目价格计算投标价格和签订合同;

3、成本补偿合同: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用,按事先协议好的某种方式支付管理费以及利润的一种方式;

4、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在调整;

5、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6、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计量方法。

三、何时支付

1、签订合同后马上支付

2、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再支付

3、合同中部分条款执行后,支付一定比例。

6.受托支付合同 篇六

吴律师: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彼此只是口头约定过工资待遇、工作岗位与地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在公司上班4个月后,公司因积压的产品过多,加之淡季来临,遂让我回家待岗,等候上班通知,并明确待岗期间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向我支付生活费用。谁知时隔3个月,公司不仅没有让我上班,反而于近日以亏损严重为由决定将我辞退。我对自己被辞退并无意见,但觉得我在公司前后共计7个月,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我支付6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实际上班时间只有4个月,其只能按3个月向我支付。请问:回家待岗期间究竟能否纳入支付双倍工资的范围?

读者:王晓燕

王晓燕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你回家待岗期间也应纳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你的双倍工资究竟是按6个月计算还是按3个月计算,取决于公司对你的用工期间到底是7个月还是4个月。其中的关键,无疑在于你回家待岗的3个月能否计入。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让你在家待岗是来自公司的决定,而非你个人的意愿和原因,你遵照、执行该决定,恰恰也是对公司决定的服从。更何况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安排劳动者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让员工出差、开会、培训、轮休、休公休假、外出旅游、待岗等等亦属其列。也就是说,公司让你回家待岗,实际上同样是其对你的用工方式之一。同时,鉴于你在回家待岗期间,必须随时听候公司的上岗调遣,意味着你照样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加之公司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生活费,自然表明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因为待岗而解除或者中断,而是一直保持和存在。

吴律师

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还可以变更吗

吴律师:

两年前,我与邢某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将4岁儿子小明的抚养权归邢某承担,我每月交付600元的抚养费用。去年6月份,邢某与刘某再婚后,两人忙生意时经常将孩子锁在家里,让孩子独自生活。即使两人回到家里,刘某对孩子不是喝斥就是痛骂,邢某稍有不如意,便动手打孩子。每当我去探望孩子时,孩子便藏在我的身后,哭闹着要跟我走。最近,我提出要邢某放弃抚养权,把孩子交由我来抚养,邢某却坚决回绝:“孩子由我抚养是法院判决的,你休想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请问: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后能否变更?我怎样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吴丽

吴丽读者: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来说,子女的抚养权一经法院判决,具有相对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在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有些人往往存在着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只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离婚时法院已经予以明确,对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是比较极端的,也是不对的。

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虽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双方都要尽责任尽义务,不能随意推卸和强行索回,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吴女士介绍的情况来看,儿子小明在邢某那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虐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具有不利影响,孩子虽然未满十周岁,但仍然表达了希望由母亲抚养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进一步与邢某协商,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如果协商未果,吴女士就要注意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对儿子小明的抚养权予以变更。

吴律师

职工因为严重违纪被开除,是否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年前,因为孩子生病在家无人照料,而我又担心因为请假被扣除全勤奖,遂连续5天于上班期间悄悄跑回家中,时间1~2小时不等。岂料,第5次时,由于机器出现故障而我没有在场当即处理,导致整个生产线严重损毁,造成损失达11万余元。虽经我多次求情,公司仍以我擅自多次脱岗属严重违纪,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将我开除。事后,鉴于公司和我已经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费,且我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加之求职受阻,我曾多次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予失业保险待遇,但却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再拒绝,理由为我系严重违纪被开除而导致失业,因而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列。请问:该做法对吗?

读者:冯童童

冯童童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你照样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你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金,且你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求职受阻的情况下,只要你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你的申请,向你发放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即虽然开除是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处分,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便据此无权获取失业保险金。与之对应,你虽系严重违纪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被开除,但你多次求情的行为表明,这并非你所希望的结果,中断就业不是源于你自身的意愿,即仍然在第(三)项所定情形之列。

吴律师

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吴律师:

吴老太无儿无女,老伴活着的时候,靠老伴的工资维持生活,老伴去世靠社会救助和以前的积蓄过日子。老伴去世时,给她留下了一套80平方米价值40万元的楼房,也就是现在的住所。这是她唯一的最值钱的东西。独居后,侄女对她很好,不停地嘘寒问暖,休息日就会过来看望她,帮她做家务,并帮她买些日用品。吴老太觉得其可依赖,于是希望侄女能为自己养老送终。为此,吴老太跟侄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决定把房子赠与给她,并由她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可协议达成且房子过户到其侄女名下之后,侄女婚后竟和侄女婿远走高飞,对她不管不顾。失望的吴老太想撤销协议收回赠与的房屋,不知是否可行?

读者:吴助

吴助读者:

吴老太和侄女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属民事合同,就这类纠纷她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吴老太和她侄女签订的赠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合同),其侄女不履行赠与协议(合同)约定的义务,吴老太可以撤销协议(合同)收回赠与的房屋。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吴律师

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为什么还判令保证人与借款人连带偿还借款

吴律师:

庄某、潘某和孙某都是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彼此之间也是不错的朋友。2014年3月30日,庄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庄某向孙某出具借据一张,潘某在借据上写了“担保人”并写上自己的名字,并写了“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过孙某多次催要,庄某均以暂时资金不足由推托;孙某向担保人潘某催要,潘某则提出其担保的意思是在庄某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由自己这个担保人还款。无奈之下,孙某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庄某和潘某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在诉讼中,被告庄某也向法庭陈述其借款当时三人约定的是在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时才由保证人潘某还款,而原告孙某则否认,认为约定的是到期只要庄某不还,担保人就要还。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呢?

读者:舟舟

舟舟读者: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作为保证人的潘某对债权人孙某该承担什么责任,即保证人潘某是和借款人庄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还是在庄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以法律术语来说,保证人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承担一般保证。

对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认定,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对保证责任是如何约定的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而所谓担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甄别判断,虽然一般保证还是担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发生,但一般保证是在债权人“不能”,即没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才发生。

回归到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对保证的约定是“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这一约定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担连带责任保证呢?这里的“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当然包括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和主观上不想履行的两种情况。虽然保证人和借款人认为是在借款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即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借人却并不这样认为,而是认为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从合同字面本身也并不只包含保证人和借款人所说的这一层意思,也包含出借人所说的这层意思,即按合同约定的文义来解释,还是出借人的解释是准确的。退一步说,就算是约定不够明确,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还是应当认定本案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所以,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的。

吴律师

已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单位也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三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皮带挤伤右手,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近日,我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曾要求公司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以其已为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我的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均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我已经不存在损失为由拒绝。请问:公司为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邱福莲

邱福莲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仍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国家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具赢利性质,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后者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属于商业行为,不存在强制性,具有赢利性质,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并不能达到工伤保险所具有的功能。即对于前者,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办理,而对于后者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另一方面,公司无权以意外伤害险取代工伤保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T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免除其继续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7.月结货款支付合同协议书 篇七

(供 方)乙方:

需 方(甲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签定本月结协议,签定协议时,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必须互传。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协议所指产品,主要是指乙方专为甲方订制生产的五金冲压等产品。

二. 具体产品以当时定单为准,价格与产品以具体定单为准。

三、月结算定义为本月

日 前 支付上月总货款。

四、货款支付方式,开票客户必须使用银行转帐支付。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五、双方协商每月的 1 日~5 日为对帐日期,对上月产生的所有帐目。对帐由双方指定部门完成,康丰公司指定为:业务部王润发与财务部龙小梅负责。甲方指定对帐部门为:财务部蒋小姐与采购部邓小姐负责。

六、双方对日常往来的单据都需要签署确认,不得找借口推委。

七、如果甲方有支付困难,必须提前 7 个工作日用书面通知乙方付款推迟,并告知具体付款日期,但推迟不得超过 20 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货。并

保留追溯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八、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时间准时付清应付货款,乙方将停止甲方所有产品的相关生产与交货,因此引起的交期延误乙方概不负责,也同时会停止相关模具的保养与维修,如因乙方长时间不付款而使模具没能定期维护所造的有老化和破坏乙方概不负责;如甲方出现超过约定付款时间 30 天以上还未付清应付货款时,乙方将取消甲方的月结优惠,以后定单将采取乙方的普通结算方式,普通结算方式为下单时预付 40%订金,余款发货前付清。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如有必要需用书面形式作出,并取得双方签字确认,并做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

十、双方产生分歧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有权力向东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为最终解决依据。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有效时间为

年,即 20

年 月 日 到 20

****年**月**日,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可继续签订。

十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复印和传真拥有同样法律效应。盖章只接受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特别条款,单张订单总金额大于 10 万人民币时我们需收取 40%订金才能开始生产,付款按实际出货数量月结。

乙方:

甲方: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8.2020关于第三方支付合同范本 篇八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0关于第三方支付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鉴于甲方是中国著名的金融电子商务服务商,其创办的____________网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力的财经网站。______支付平台,即_________网上结算支付系统,能提供通用性强、快捷便利、功能扩展空间充分的网上结算支付服务及认证服务。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享受在线认证结算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

1、______支付平台指甲方开发的能够提供在线支付、在线续费以及银行卡同用户______账号之间资金划拨的网上计费支付及用户认证服务系统。

2、乙方网站指乙方拥有的域名为__________________的网站,包括主站和所有镜像站点。

3、服务费指乙方因使用______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认证结算等服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按照乙方用户通过该系统向乙方支付款项金额的固定比例支付。

4、运行年费保证商户在______支付平台上的网上支付功能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费。

5、技术接口及安装调试费指乙方因使用______支付平台提供的技术接口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安装和技术调测的费用。

6、特约商户账户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开立的商户账户,乙方随时可查询账户的交易账务明细和余额,在甲乙双方确认无误的情况下,该账户内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划拨该账户的资金到乙方指定账户。

二、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及国家法律之规定。

三、有效期

1、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2、延期

任何一方可在协议期限届满前______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提议延长,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签订续约协议。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书面延展协议的.动议或邀约后,应在收到该书面延展协议的动议或邀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对此书面动议或邀约做出书面回应或承诺,并受该回应或承诺的约束。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做书面回应或承诺,视为拒绝。

四、服务方式

1、链接

乙方网站主页应有______支付平台的图标,表明甲方的支付平台作为乙方网站在线支付手段之一,乙方网站需要在线支付的功能直接链接到甲方支付平台,用户点击后进入甲方相关支付页面,实现在线支付。

2、结算流程

(1)用户在乙方网站选购商品或服务发生网上支付行为,进入______支付平台。

(2)用户选择______支付平台中的支付工具付款。

(3)用户输入该支付工具的卡号、密码,确认交易后,电脑提示交易结果是否成功。

(4)交易成功后,______支付平台负责将用户的款项从用户的支付账户上划拨到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的特约商户账户上,到帐时间与银行相同。

(5)乙方可随时查询在______支付系统的特约商户账户的交易账务明细和账务余额。

3、服务保证

(1)甲方保证支付平台正常运行、支付款项及时准确成功划拨(遇不可抗力除外),同时向乙方提供控制管理后台,乙方可通过控制管理后台进行账务结算和明细查询。

(2)甲方保证不断扩充其业务范围,让更多的银行连接至______支付平台,并免费提供给商家如同现有联网银行的一切服务,不再收取升级费用。

(3)乙方保证在销售、配送、结算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因乙方或者其相关商户的原因与顾客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保证其利用支付平台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得利用甲方的服务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果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费用及结算

1、支付平台服务费为乙方用户通过甲方支付平台向乙方支付款项金额的_____%。

2、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调款指令将收到的用户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从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的商户账号上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金额以甲方系统的记录为准。

3、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在甲方依据乙方资金调拨指令向乙方划款时,由甲方从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扣除。

4、首年年费于协议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年费为______元。以后年费按年收取。

5、乙方应将一次性支付的技术接口费______元及技术调测费______元,与首年年费一并付清。

六、禁止商业使用

1、本协议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2、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______支付平台以出售、租赁等形式给其他用户使用,否则乙方将按甲方年费标准的_____倍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保密义务

一方必须对从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预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影响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并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协议对方,且于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向协议对方提交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果继续履约存在可能性且符合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协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违约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______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

2、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收件日当日终止本协议。

十、税务

每一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十一、争议之解决

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______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十二、附则

1、若需修改本协议,需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2、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自双方委任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9.受托支付合同 篇九

[关键词]企业年金:受托人;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113-02

截至2008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受托人中包括了3家银行,5家保险公司和3家信托公司,保险业和信托业进入企业年金受托人领域最早,银行业第二批进入受托人领域。比较而言,它们在企业年金领域各有优势和劣势,我们可以借助SWOT分析方法对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在企业年金运作中的优势(slrengths)、劣势(Weaknesses),面临的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进行分析,以便于更客观的认识我国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的现状。

1银行业

1.1优势

作为我国金融中枢的银行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具有极强的优势。第一、银行业具有审慎的监管和内控机制,丰富的操作风险控制能力和全面的金融资产账户管理经验。第二、银行业拥有庞大的优质客户群,在企业年金市场开发、客户维护、服务等方面,成本相对较低,具有规模效。第三。银行业良好的品牌、信誉、实力与企业年金管理的长期性和安全保障需求相吻合应。

1.2劣势

按照劳动保障部23号令第四十五条中的规定“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银行业未来将不得不在托管和投管的利益上权衡和选择。

1.3机会

由于越来越多的银行获得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格,银行业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首先银行具有对公、对私业务的投资理财服务经验;其次银行通过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的银基、银保、银信、银证业务合作,可以充分了解各类金融机构的特点和专业优势;再次银行自身具有丰富的市场交易、投资管理、货币及资本市场研究,以及风险管理经验和优势。

1.4威胁

获得受托人资格后银行业得到了更加主动的话语权,很大的冲击了保险公司的市场。银行业内的受托+托管+账管服务模式比保险公司受托+账管,优势要明显的多,其账户管理的网点优势将更加鲜明。

2保险业

2.1优势

在诸多受托人中保险业的优势较为明显行业整体实力较强,业务增长迅速。销售渠道广泛。保险公司在产品多样化方面非常有优势,这种多样性有利于鼓励竞争,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高市场效率。

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精算能力。目前,我国有近百名中国精算师、数十名北美和英国精算师,绝大部分都分布在保险公司工作,精算技术为企业年金的健康经营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

资产专业化管理。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可以成立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资产的管理能力,以适应企业年金迅速发展的需要。

2.2劣势

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角色并不适合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在这方面有天然优势,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中的作用。

2.3机会

以往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较多介入使得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占有了先发优势,积累了较多的客户资源和管理经验,我国企业年金的不断推进又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机。

投资机会增多。保险资金于2004年底获准直接入市,2005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股票。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2005年11月3日透露,截止9月底,保险业进入股市的资金已超过1150亿元,其中,直接投资股票和股权99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062亿元。所有这些都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于保险公司调整投资组合,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逐步提高保险资金收益。而且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可以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丰富的投资工具,这必将提高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力。

2.4威胁

行业内竞争加剧。随着市场发展,保险主体增多,市场竞争势必日益激烈,更大的威胁来自国外保险公司,我国加入WTO之后,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流入境内;国外大型寿险公司具备较高的企业年金管理经验,给国内的保险公司带来严峻的挑战。

3信托业

3.1优势

资金运用优势。信托投资公司能运用的金融工具非常多,如贷款、租赁、担保等等,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灵活选择各种工具的最优组合以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

合同管理优势。信托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结构弹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年金个性化设计和操作复杂的要求。

信托制度优势。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财产之外,该独立性功能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提供了制度优势。

资产质量优势。我国从1999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对信托公司进行了5次的整顿,整顿后,全国的信托公司数量从原来的300多家降为60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经过整顿,以往的不良资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清理,历史负担较轻,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的规模和质量、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实现了优化。

3.2劣势

缺乏核心竞争优势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广泛,但是在各个业务范围内都有相应的专业化公司与其竞争,贷款业务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则有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投资型保险及基金有寿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难以取得相对的领先地位。

信托业规模不够大,实力不够强。与金融同业相比,我国信托业规模偏小,整体力量较弱。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偏低,最大的上国投也仅仅是25亿元。由于规模偏小,所以市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程度不高,导致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盈利能力下降。

受制度约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我国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也有庞大的分支机构,而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信托资金不能公开募集。这些规定对信托公司的限定,束缚了其对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

3.3机会

国家对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定位,激发了公众的信托意识,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信托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预示着信托业在企业年金领域的较好发展前景,随着年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品种的创新将围绕信托的传统功能及其优势展开。

我国信托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为行业发展开拓了空间。信托业一法两规制度框架的形成与实施促进了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相关制度的出台,使得信托公司的透明度更加清晰,治理结构更加合理。

3.4威胁

信用威胁。由于受发展规模和其他历史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在财产信托业务中没有形成较强的信用优势,加上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滞后,在未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信托业务时必然会面临信用威胁。

核心业务竞争威胁。信托公司核心业务主要是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而证券公司是其最大的对手,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投资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便是委托资产管理。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上市公司已达1200余家,流通总市值达13000亿元,居民储蓄余额已超过8万亿元。存在巨大的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证券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增加。我国已正式颁布相关法规,允许证券公司设立专职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这必然会对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产生巨大冲击。

同时,其他金融行业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都是强劲的对手,它们各具优势,实力强大。大型企业、行业性集团公司的理事会受托管理的发展也会形成威胁。

4结论

从上述三种类型法人受托的SWOT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企业年金计划采取“2+N+1”(N指投资管理人)模式的情况下,即: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及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则银行业担当受托人优势最为明显,最大的动因是与账户管理人捆绑节约成本,同时银行业的IT服务系统的可靠性和服务网点的便利性,有利于未来企业年金受益人领取待遇。其次是保险业,特别是保险集团的优势并不亚于银行,如平安、人寿养老保险等。

(2)在企业年金计划采取“1+N+2”模式的情况下,即:选择一家受托人及多家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的管理模式。则养老保险公司担当受托人的优势最为明显,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有丰富的管理年金产品的经验,同时可以挑选最优秀的账户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实现分工的专业化。如太平养老、长江养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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