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施工安全责任书

2024-08-03

有关施工安全责任书(精选14篇)

1.有关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一

为了加强学校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推进依法治校。现学校与食堂商店工作人员签定如下责任状。

1、全权负责食堂商店的安全工作。

2、食堂商店人员因有下列行为而导致学生伤亡集体财产损失的由食堂商店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1)出售伪劣食品引起师生食物中毒

(2)因防蚊、防蝇、防鼠设施不全而造成师生生食中毒

(3)操作不当或食物过期传染引起师生传染

(4)食堂商店人员自身有传染病引起师生传染

(5)用电、火方法不当

(6)向学生出售烟、酒

(7)其它危险行为。

(8)对所管范围内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教育、不报告、不处置造成的事故,

3、食堂工作人员对师生服务要热情、礼貌、不得与师生发生争执、乱骂。

校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2月

2.有关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二

关键词:石油管道施工,安全问题,施工工艺

1 引言

石油是工业发展的动力, 石油管道施工是石油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更是保障石油企业经济来源的根本。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 石油管道工程也逐渐增多, 而且施工规模也越来也大, 有关石油管道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石油管道施工质量的提高, 本文对有关石油管道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 有关石油管道施工工程

2.1 石油管道施工工程

石油管道是由油管及其附件组成, 并配有油泵机组, 其任务是为了输送油料, 以及完成油料的接卸等。较为普通的石油管道布置形式有以下几种:双管系统、独立管道系统以及单管系统。常见的石油输油管道, 其材质大多为耐油胶管和碳素钢管, 前者被用于油料的临时装卸输转设施, 后者被用于固定的输油管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石油管道施工正逐渐向高效、低能、运输量大、安全性高、污染小、投资低以及运输连续稳定性的方向发展。因此, 石油管道施工不仅要确保其技术经济性和环保性, 还要保障其安全可靠。

2.2 我国石油管道施工工程概况

我国石油管道施工技术比较成熟, 能够自行研发设计和制造, 但是在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等方面还和国外发达国家有一定的水平差距。比如, 我国易凝、高黏的原油的管道输送技术, 尚未达到成熟、完善的发展阶段, 仅仅应用于管道改造工艺。我国石油管道施工中许多有关设计和运行中的问题还需要依靠丰富的经验来解决问题。除此之外, 对于石油管道的管理工作, 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利用水平, 都有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在石油管道施工中施工技术工艺的发展和管理手段的完善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3 石油管道施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3.1 设计参数

石油管道施工工程中, 要依据设计参数来进行, 这个环节中对于许多参数的设置关系着后续环节中关于施工材料的选择和安装流程等, 因此设计参数对于石油管道施工安全特别重要。比如, 在进行有关温度、压力的有关参数设计时, 选择不当会导致后期安装不配套的现象出现, 最终引发安全问题。除此之外, 工艺流程的设计要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并且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 合理选择管材和配件, 注意防静电、防雷设计, 避免在雷雨天被雷击中出现石油泄漏事故。

3.2 施工过程

3.2.1 石油管道施工人员的素质

石油管道施工对于施工人员的素质要求极高, 一旦施工人员在管道的安装操作方面出现问题, 会给整个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较大困难, 也会给石油管道的输送留下安全隐患, 降低了石油管道施工质量水平。

3.2.2 安装方案

石油管道施工的安装方案, 主要包括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其中为了保证石油管道施工的质量安全, 要着重于安装方案中技术措施的选取, 比如安装的验收标准、材料的选择、水压测试以及焊接的工艺等, 以上种种都需要提前进行试验, 并选择最为合理的安装方案。

3.2.3 安装记录

石油管道施工中, 安装记录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情况进行记录, 是质量监理的重要证据。比如图纸会审、放点设施以及材料检验等, 需要对安装记录进行仔细整理, 避免工程后期出现质量检查问题。

3.3 监理检查

3.3.1 审查资料

针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安装记录等资料, 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审查, 以确保石油管道施工工程的完整、顺利、正确的进行。

3.3.2 检查材料

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并核查质量证明书, 保证其质量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设备, 要先进行试验和测定, 待其检测完毕才可投入使用。

(3) 监察工艺流程

主要是检查管道连接处以及管道内部介质的流向。此外, 在正确的位置上进行控制设备和测量仪器的安装。

3.4 焊接

石油管道施工中最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是在其进行焊接的环节。焊接质量的好坏, 关系着整个管道的施工质量。焊接处往往会出现未融合、未焊透或者由气孔裂纹的现象, 会对整个管道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 要对焊接进行专人专项检查活动, 对其质量进行评定, 待其质量评定合格才可验收。

4 解决石油管道施工中存在安全问题的对策

石油管道施工过程中, 首先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管理, 从施工技术工艺和安装方案上减少安全问题出现的可能性, 从石油管道施工后的检查和审核程序中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因此, 对于石油管道施工进行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4.1 产品质量

石油管道施工中, 其产品质量是施工安全的保证。首先要对施工的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并对其进行检验, 确保其符合设计标准和相关规范。其次, 后续工序的所用材料也要进行检验,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及时上报, 并选用其他合格的材料, 保证整个管道施工的合格体系。

4.2 岗位责任的明确

在石油管道施工中, 可能会出现人浮于事的现象, 在具体的施工实践中这并不少见, 因此要对施工中岗位责任进行明确, 保证每个员工要及时完成自己的任务以及所拥有的权利, 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 同时加强对岗位职责的管理, 确保整个施工工程顺利进行。

4.3 管道埋设

管道埋设问题对日后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有着较大的影响, 如果管道埋设不符合标准和相关规范, 很容易出现运行失稳的情况, 甚至是管道断裂的现象, 从而造成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 石油管道施工中对于管道埋设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埋设管道时不要太浅也不要太深, 要因地制宜, 结合现场情况, 埋的太深导致管顶承受压力过大而导致管道断裂;另外一方面是施工后期对于管道的管理问题, 处理不当也有可能留下安全隐患。

5 结语

伴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 石油管道施工项目也在逐渐增多, 石油的应用也越来越广阔。然后由于石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 使得石油管道在其安装过程中要严肃对待施工安全问题。不仅要对安装流程进行综合考虑, 而且还要加强对原材料和相关设备的控制, 把安全意识贯彻到具体的石油管道施工的细节中, 加强管理工作。本文对石油管道石油概况进行介绍, 对石油管道施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分析, 并提出解决石油管道施工中存在安全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

[1]吴洪涛, 吴先金.石油管道工程质量问题及解决措施[J].企业家天地 (理论版) , 2009 (09) [1]吴洪涛, 吴先金.石油管道工程质量问题及解决措施[J].企业家天地 (理论版) , 2009 (09)

[2]大陆桥的新通道——铺设中的中哈石油管道[J].大陆桥视野, 2010 (11) [2]大陆桥的新通道——铺设中的中哈石油管道[J].大陆桥视野, 2010 (11)

[3]宋喜民, 乔丽侠.加工海底石油输送管道包裹层用铁矿砂的工艺及设备[J].矿山机械, 2009 (07) [3]宋喜民, 乔丽侠.加工海底石油输送管道包裹层用铁矿砂的工艺及设备[J].矿山机械, 2009 (07)

[4]翟东升“.巴杰”开闸全球关注[J].中国经贸, 201 (107) [4]翟东升“.巴杰”开闸全球关注[J].中国经贸, 201 (107)

3.有关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三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对策

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其更是关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相关企业和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高度重视与研究。就过去多年的施工实践总结得出,由于建筑安全问题造成的社会安全和经济损失极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些是由于偶然原因造成的,然而更多的还是由于工作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对于安全认识不高,导致了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必然发生。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需要我们充分的认识其严峻性和安全形势所带来的挑战,从根本原因出发找出目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现象,为施工安全的管理提高水平,以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负责的态度进行总结和研究。

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概述

1.1概念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主要值得是在工程施工中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责任为基础对其进行完善管理。其在施工中针对建筑施工的安全性评价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优化认识和管理总结模式,从而使得施工各环节和各种工作要素都能够形成一个系统而又全面的管理流程,这对于促使工作发展和社会的顺利进步提供着安全保证依据。在目前建筑工程中的施工中,现场安全都是以专有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为主要的工作模式,且在工作中是一种利用先进技术和施工方法进行管理的方式。在目前的工程项目中,我们需要针对每个因素和缺陷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其中潜在危险或者隐患及时的得到处理与优化,这对于施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有效。建筑工程中,由于每个工作要素都是一个异常而又危险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在中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从整体上去评价和分析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状况,从而实现全面系统的工作管理模式,将各种质量隐患都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与优化。

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做好安全管理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方法,其作为目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型产业,在社会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但是其中的安全问题却一直以来都困扰着工作人员的认识和防范要求,使得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和不足,这就需要我么在工作的过程中进行系统全面的总结与处理。在文中,我们通过采用了比较研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而通过对系统安全管理的工作原理及其核心—危险源识别评价的分析,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运行模式的介绍,提出施工现场应用“PDCA”循环模式开展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危险源一般是指一个施工项目整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通过对整个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分析,界定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施工环境、设备、人员等哪些是危险源,其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规律、转化条件、触发因素是什么。通过有效控制能量和物质的转化,使危险源不至于转化为事故,也就是说事故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源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危险源是原因,事故是结果。通过分析原因到结果的途径,揭示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才能采取恰当的安全对策措施;由于受施工现场局限性的影响,多数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结构简易,且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另外,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互毗连,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3.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对策

安全评价也称危险度评价或者风险评价,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就是对建筑产品生产活动中,或者施工前的施工现场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安全措施进行评价。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供预测信息。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各单位应成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学习。施工现场应制定一些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以使各承包单位和各作业工种有章可循,从而落实防火工作。对于各种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和检查。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总平面布局审批制度,“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原则,然而无论预防工作如何严密,伤亡事故总是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为了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的损失,从容应付紧急情况,应需要严密的应急计划、完善的应组织、精干的应急队伍、灵活的报警系统和完备的应急救援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涵盖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抢险救援”这三部分内容。

4.总结

4.有关施工安全用电须知 篇四

⑵电气设备的电源应按照有关规定架设安装,施工中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电气设备均须有良好的接地接零,并装有可靠的触电保护装置。

⑶现场线路必须按规定摆设整齐,不准乱拖在地面上,以防碾压;埋设地下时设置标志。接头处按标准包扎后必须架空或设接头箱并有防水措施,桩架及底盘上所有电线严禁有接头。

⑷配电箱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应有防雨措施,装门加锁。

⑸电源线路、电箱接线准确,绝缘可靠,接地牢固,触电保护器灵敏有效,电源容量和导线截面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⑹钻机上电箱电器完好,电动机接地、接零牢固可靠,触电保护器动作灵敏。禁止带负荷启动电动机,严禁用脚代手进行操作。

⑺钻机使用的电缆要定期检查,接头必须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并且架空搭设。

⑻电工接线时不能带电操作,拆修时应在合闸处挂上“严禁合闸”的警告牌,并派专人看管。

5.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五

甲方:

乙方:乙方现场施工责任人:为确保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法,保证施工中人身安全,确保施工中的有效安全管理,并能在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分清责任,使责任者及时承担起责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甲乙双方就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一、施工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南

三、工程施工内容:

四、工程造价:.元

五、施工期: 自乙方进场至甲方确认乙方退场止。

六、乙方不属于甲方的分包单位,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或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如果因乙方造成事故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上,甲方无法免除责任或免除连带责任的,乙方承诺以本协议的方式约定为:甲方的责任或连带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积极主动承担,否则,乙方按造成甲方损失的300%支付给甲方。

八、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约定

1、乙方是本合同的责任人,承担本项目施工的全部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领导督促项目的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与各工种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施工场地范围内组织定期安全、质量检查;对安全隐患负有整改和向甲方报告的责任。对设备的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设施做好准备,领导安全员的工作,督促工作事故登记,统一调查、分析和向甲方报告。

2、乙方委派间不少于8小时。

3、施工员负责认真执行上级和主管的安全生产决定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施工前,根据工程特点,制订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常对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如电气、电焊、起重、卷扬、车辆)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操作教育,主持定期的安全活动,检查工地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报告领导,认真督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进行抢救和上报,并参加调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患措施。

4、乙方所有进场人员都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及要求,服从及配合甲方的管理,甲方对不服从及不配合的行为有权按甲方的制度或规定对乙方人员进行处罚,罚款在乙方提交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或乙方的人员服从及配合甲方的管理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责任,更不代表乙方没有责任,只代表甲方为了安全协助乙方加强了安全管理。如果甲方的管理不科学或有问题,乙方必须书面向甲方主管部门反

映,进行协商解决。

6、乙方必须为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购买安全施工人身伤害保险。

九、安全工作措施及方法的约定

1、在施工方案中应详细作好平面布置、运输道路、工棚宿舍、卫生间、材料仓库、机械设备操作棚等临时设施的安排,并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工地变电配电设施及电线架设高度,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执行。3、4、5、6、现场交通运输道路保持经常畅通,繁忙的交叉路口要设临时交通指挥。现场内危险的陡坡、深坑和预留孔洞等,应设安全防护设施。材料、构件、设备存放应整齐划一,旧模板和废料应及时清除。拆除或改建工程在施工前要对建筑物现状进行查看分析,制订安全措施,防止倒塌、触电、坠落和物体伤人。

7、进入高空作业、起重、打桩等有物体坠落危险的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在高空、悬崖、陡坡施工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要有安全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高度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拦杆、档板或安全网。对通道口、楼梯口和楼层的临边,应设置防护。

8、9、挖掘深坑、深孔,应根据土质条件,设置边坡或支护。脚手板的竹木必须结实,绑扎牢固,脚手板之间不准有空隙和探头板,斜面坡道板必须有防滑措施。搭设完毕,应分段验收。

10、机电设备传动和危险部分,都应设防护装置。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保护性的接零和接地措施,用电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用电实行一箱、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制。塔吊、井架、载入电梯

进场时应经过安全验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1、工地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检查防火安全工作,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工地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安全防火必须做到五个方面:①.工棚、宿舍、仓库等地方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在明显位置。②.工棚与厨房必须分开并隔出走火通道。③.采用探照灯照明。严格控制碘钨灯。④.禁止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⑤.电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拐弯或分路必须绝缘线码过线。

12、做好文明施工,场地整洁,材料堆放整齐、机械干净,确保安全。

13、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由乙方主管带领现场人员,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总结安全经验教训。建立安全活动登记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分登记。

14、经常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做到三落实:即解决问题措施落实,负责人落实,解决问题的期限落实。本人解决不了的,应报告公司研究处理。

15、发生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乙方是项目责任者要认真加强管理,负全部责任,督促本责任合同书的顺利执行和落实。

十一、本责任合同书是甲乙双方安全责任的依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只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本合同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执行。

十二、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为合同附件。不能提供的,则向甲方提供100万元现金作为安全担保,在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星期内退还。

十三、本责任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业主或上级安全部门备案一份。

十四、本合同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可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或向珠海市斗门区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五、本责任书自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甲方确认乙方没有造成甲方损失并全部退场即解除。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定日期:年月日

6.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六

1、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2、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范及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建设单位的规章制度及作息时间。

3、各工队在进驻现场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在管理人员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整体查看,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如管道井无门,应及时进行封闭;楼梯、坪台无护栏,应作临时护栏等,彻底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施工工期严格遵守,施工负责人必须安排好当天的任务,责任到人。工地上不可无故无人,如果因无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工队负责人负责。

5、安全用电用水,用电一定要带触电保护。注意防火。工地现场不得随意生火,严禁吸烟(应在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离开施工现场时,务必关掉水阀、总电源及窗户。注意安全,不得违规操作,电动工具必须由专人专项操作。

(1)工地电工负责安装配电箱的电器元件,如电度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闸刀、接线端子、插座等,并接通电源。施工用的电缆线、插座等一律由电工来接,各工队工人不得擅自乱接、乱挂电线,一旦发现扣款50—100元;若由此引起的烧坏电缆线、人身触电、断电、火灾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各工队自负。

(2)各工队所使用的电器设备、电动工具等,必须自备插头,且状态良好,禁止使用将电线头直接插入电插座接电的方法。每天上班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漏电等状态不良现象,应及时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态度热情,对客户的提问要好言回答,不得恶语中伤,不理不睬,不得与客户发生矛盾或发生任何争执,情节严重勒令停工,并处罚50—500元不等!

7、工地及时清理,当天垃圾当天清理,保证工地干净整洁,材料必须堆放有序。对于不服从现场管理,环境卫生差,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的扣款。工地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每人每次扣款100—300元,并追究工队长责任(处以扣款200元)。

8、工地上注意维护公司形象及个人形象,不得讲和做不利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戴整齐,配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进入工地,对违反规定者,已经发现,扣款50元。室外、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连接好安全绳,在高空作业要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范》的安全制度,违者对工队扣款100—5000元/人,并追究工队长责任。

9、严禁打架斗殴、斗殴、酗酒、赌博等一切违法活动,若有违犯者,其医药费自理,公司视情节给予罚款200—__元不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10、施工进度表及图纸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管理。对于工地上设备、材料、工具,施工现场负责人进场后必须点清查实。若收工后发现设备、材料、工具有所损害、缺少。赔偿、更换均由施工现场负责人承担。

11、进入施工现场的工队领导,必须每天抓住上班前、下班后的工作会议时间落实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互检),确保所属人员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设施的性能可靠。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保险,精心组织,切不可盲目蛮干。

12、为了公司荣誉和职工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以充分体现安全文明施工环境!

13、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交工验收,工队撤场。

甲方:

乙方:

7.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有关问题探讨 篇七

会计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主体即会计报表的编制者会计单位对其会计行为及会计活动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会计单位正确履行了职责, 所提供的会计报表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 报表使用者就可以据此对自己的经济行为作出恰当的判断。如果会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或者漏报, 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靠, 报表使用者据此所作出的判断会出现失误, 由此蒙受损失。而会计单位就要由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主体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结论应承担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正确履行了职责, 通过审计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合法, 就会得到社会各界的信赖。如果审计中出现了纰漏并作出了错误的审计结论, 则应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言以蔽之, 会计的责任是核算、监督、反映和管理;审计的责任则是监督和服务。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联系紧密的概念, 两者归属于不同的责任主体,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彼此不可替代、减轻或免除, 但会计责任常常影响审计责任。我们既不应该由于其共性而将其混淆, 也不应该由于其差异而过分强调一方的责任而忽视另一方的责任。

(一)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

(1) 会计单位和审计单位的业务对象和客观基础一致。不论是会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 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 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会计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和业务进行核算, 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审计单位是受托对会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展开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2) 会计单位和审计单位的工作依据和目标一致。不论是会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二者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 其工作目标是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 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3) 会计单位的工作质量与审计单位工作质量密切联系。如果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按规范进行审计, 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会计单位据此及时纠正会计报表存在的舞弊和错误, 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消除会计单位因工作质量发生错误的危险。

(二)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 当然, 会计还具有管理职能, 其监督职能只是一种内部自我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规定:会计单位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这就是会计单位应该承担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 会计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负责会计核算及编制会计报表的会计人员当然也要承担责任。而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与服务, 还包括评价和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之规定, 审计单位要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记录来验证其正确性。审计单位的职能是一种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审计单位要保证其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准确无误, 这就是审计单位应该承担的审计结论。如果审计单位对会计单位存在重大错误、舞弊的会计报表作出了错误的审计结论,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要承担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一旦负有审计责任, 就不应该再担当任何会计责任。由此可见, 当会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问题时, 既要追究会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更要追究审计单位的审计责任, 其所负有的是更高层次的责任。这说明,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责任性质是有区别的。

(三)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可相互替代

会计单位由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失误, 造成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 这是会计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审计单位由于没有进行严密监督, 其审计人员 (注册会计师) 及审计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 负有责任, 但并不能以此免除或减轻会计单位的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联系紧密的概念, 两者归属于不同的责任主体, 彼此不可替代、减轻或免除, 但会计责任常常影响审计责任。而当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时,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三、正确履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途径

(一) 会计单位正确履行会计责任的途径

(1) 会计单位领导者要提高对正确履行会计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履行会计责任, 为社会及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信息, 是会计单位领导者的题中应有之意。为此, 要明确会计单位领导者会计责任的主体地位。会计单位的领导者要严格遵循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之规定, 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 合法生产, 守法经营。 (2) 会计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规定相关会计事项人员的职责权限, 包括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清楚, 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 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的权责应当相互制约。 (3) 会计单位的领导者要全力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当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控制遇到违法财务收支而又难以制止或者纠正时, 领导者要为其撑腰。四是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 审计单位正确履行审计责任的途径

作为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对其审计结论负责。为此, 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要具备“忠诚、敬业、勤奋、责任”的品质。 (1) 注册会计师要依法审计。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的基本依据是审计准则, 他们应该按照审计准则独立开展工作。但是, 注册会计师同时也要熟练掌握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做到客观、公道、正派、廉洁开展工作, 正确处理审计与服务的关系这是提升审计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2)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要严谨细致。注册会计师到会计单位开展审计, 就是要在严谨细致的工作中将原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和目标做到实处, 以精益求精的精神, 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以高质量的审计工作体现审计执行的效果, 以良好的审计效果承载审计职责履行情况。 (3) 注册会计师要善于思考和学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会面临许多问题, 他们只有勤奋学习, 善于思考, 不断积累经验, 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才能纷繁复杂的审计工作中驾轻就熟, 攻坚克难。 (4) 注册会计师要不断开拓进取。形势在不断发生变化, 社会在不断前进, 科技在飞速发展, 注册会计师要开拓创新, 通过不断改进审计工作方式和方法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 加强对会计单位和审计单位的管理

会计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影响力, 通过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和讲解, 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 支持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工作, 并完善相关的会计和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当会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生错讹而审计单位却发表错误的审计结论时, 会计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处罚, 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们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正确认识、理解和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相互关系, 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监督与服务作用,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二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在工作中, 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的责任而忽视另一方面的责任。会计报表编制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严格依法依律依规行事, 确保其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作出的审计结论合法合规。文章试就二者的相互关系及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联系与区别,履行途径

参考文献

[1]曾志华.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11) .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3]杜贵军.浅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J].中国工会财会, 2007, (7) .

8.社会责任会计有关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社会环境;核算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91-02

一、社会责任会计的含义

经济的发展、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伪劣产品销售、作假账、职工生活无保障等。企业在创造利润、对所有者的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支持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会计的新兴分枝——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向政府及公民全面反映企业对社会的各种影响,最终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二、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

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加快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研究的脚步对企业自身、对我国会计学界的发展、乃至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宏观调控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的需要

在我国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与发展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维持良好信誉的需要。企业的形象、信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是成正比的。企业通过披露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业绩,体现企业对社会的关爱,对环境的爱护,对职工的关怀,可以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可以为我国会计模式的改革提供一个研究方向

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经营型管理向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型管理转变。为了适应企业的需要,会计必须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以便引导企业注意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成本。

(三)可充实市场经济规范并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本身的机制,揭示并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履行情况,可以形成一种固定的管理制度,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的不良行为得到调整(如存在的企业隐瞒利润总额而少缴所得税,掠夺生态资源和污染环境等),促使我国整个市场机制健康、良性的运转。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减少或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目前,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环境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长久以来,企业唯一的目标都被定义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企业运转就是在为股东服务、是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所有的员工、资源都是为企业所有者创造财富的工具。这样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把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排除在外,仅着眼于资本收益;第二,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功能和发挥会计的职能,而是引导会计人员在不正当的会计手段上钻营;第三,无视企业存在的社会价值,使企业成为一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经济动物,而不是作为社会的重要部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社会责任相关法规不健全。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都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5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但是内容都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也没有指出不承担社会责任应受何处罚。

(二)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

1.没有确立相应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要发展和完善,要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架构,首先要和传统财务会计区分开来。因为传统财务会计是以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为核心设立的,而社会责任会计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出发的角度不一样,核算的内容必然也不相同,只有确立了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才能进一步确立核算的科目、计量的方法等等更深入的操作细节,进一步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

2.各种计量方法不成体系。社会责任会计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可选的主要方法有:(1)客观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2)机会成本法;(3)替代品评价法;(4)社会公正法;(5)预防成本法;(6)调查分析法。除以上几种方法外,还有复原或避免成本法、模糊数学法、影子价格法、文字描述法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

3.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绝大多数以非会计基础型为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日益深化以及政府相应法规的颁布,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带头披露的多是一些跨国集团,如可口可乐、诺基亚等等,以及国有龙头企业如建设银行等。在他们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绝大多数是文字性描述,而没有通过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全部是文字性描述,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相对数字化的分析要多一些。这反映了我国披露水平较低。由于计量方法的多样性,文字性的叙述应该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但会计专业信息过少会降低信息可比性,不利于政府进行宏观管理,无法满足社会各界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会计实施环境

1.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应大力宣传有关社会责任知识,以提高企业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对推广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有些企业领导及会计人员对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的现状,应鼓励企业在运用社会责任会计过程中,通过实践工作中社会责任会计所发挥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认识,为社会责任会计的推广应用扫除认识上的障碍。

2.完善社会责任的法规建设。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必须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用法律规定使之法律化,并对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经济”进行奖励以鼓励其发展,对给社会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进行惩罚。目前,社会责任相关法规覆盖面较窄,尽可能使法律涵盖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法律条文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必须尽快地制定出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职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企業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社会会计信息揭示不断走向规范化。

(二)科学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1.合理确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内容。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不便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却基本相同或类似,因此,在未来社会责任会计发展过程中,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入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对行业内的核算内容和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这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灵活选择计量方法。在我国计量方法的选择上,目前应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计量方法的选择一定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非财务信息,因此,在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上也应该突破传统会计的模式,应采取比较现实、灵活的做法,即在计量单位上实行多元化:可用货币计量的,采用货币计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采用实物计量;在计量方法上灵活化:可计量的才用货币或实物计量,无法计量或无法充分计量的,采用文字加以说明。

3.报告应以会计基础型披露方法为主。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是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的,则应尽量选用定量指标加以反映,因为定量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比性比较强,再者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会计数据处理经验,善于从会计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反映的,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 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62.

[2] 阳秋林.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J].企业经济,2003,(1):136.

[3] 刘立燕.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内涵、目标与计量[J].财会通讯,2006,(7):66.

[4] 杨忠英,邹双梅.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J].齐鲁珠坛,2006,(1):20.

9.2019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九

XX施工安全责任书(一)

甲方:

乙方:

立责任书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电力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职责:

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协调乙方提出的沿线交叉跨越线路停电配合等工作,必要时应会同乙方现场实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1.6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在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2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建议奖励XX元左右)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XX施工安全责任书(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xx工程顺利完工,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1、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半成品保护负总责,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灾等事故,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现场专门值班()人员,完善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真正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到全人员、全时间、全过程、全方位。

②乙方必须按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管理施工现场,每周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

③乙方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所有相关方的要求,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行。

④乙方必须保证安全资料齐全,做到有施工方案(措施),安全交底分部位、分工种针对性强,施工人员进场要进行安全培训等。

2、甲方成立现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乙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甲方自月

日起补贴乙方

元/天,作为值班()费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10.电力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十

甲方:乙方;

1、甲方安全职责:

1.1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2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3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4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5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在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2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1.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几个常见误区 篇十一

我国的公司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大类,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等各项要求比较高, 所以大多数会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资合性、人和性, 其股份转让有更多的要求限制, 现实案例反映出普遍的误区:法定代表人转让就是公司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就是股东的债权、债务。以下通过案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2004年的某月, 张某因经营困难欲将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转让给王某。二人以20万元的转让价格达成了转让合同。王某接手该房地产公司后, 发现基本上就是个空架子, 但为了有资格招揽项目就进行了投资, 并且经营的还不错。直到2009年3月, 王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诉称王某是利用担任公司经理的便利条件伪造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从而进行了虚假的工商变更登记, 侵犯了张某的股东权利。

法庭上, 王某提供了其与张某签订的名头为《法人代表交接协议书》的转让合同。张某主张这只是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并非股权的变更合同。审查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后可以发现虽然该协议的名头为法人代表交接, 但实质内容均是公司转让的必备事项, 包括公司转让费用, 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划分。但硬伤是没有一句提到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王某也就是犯了以为法定代表人转让就是公司转让的错误。张某还主张王某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所用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上的签名都是虚假的, 侵害了自己的股东权利。王某表示协议上的签名有的的确不是张某亲笔签名, 但是因为张某拿钱后不配合变更手续, 并且也是张某同意他人代签的, 可是现在张某却全部否认了。

几经调查, 原来在2002年张某以开发土地为由骗取了某村的土地使用证,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年张某又以帮其贷款为由欺骗李某,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伪造假协议, 用李某准备贷款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张某为了使公司能有一名以上的股东, 自己帮李某成了该公司的股东, 同时骗取工商登记, 成立了该案争议的这家公司。之后张某还因为虚假出资等问题受到过经侦部门的调查。

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等同公司股权的转让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要依法登记。所以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所有人, 而是从公司董事长、经理中选任的。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直接行使权力的是股东。股东以股权的形式对公司占有、收益。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法人代表交接协议书》本不能等同于公司股权的转让, 只是作为公司内部人事变更的一个文书。还有一个案件是马某是李某公司的总经理, 平时基本上公司都是由马某在经营, 只是文件还是要由李某来签署。李某很久未到公司, 一次到公司被门卫拦住, 说公司现在已经是赵某的了。原来马某在李某不在公司的期间里, 把李某的公司变更登记到赵某名下。李某的诉讼请求不是认定股权转让无效而是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恢复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可由于赵某仍是公司大股东, 所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很容易就把李某这个法定代表人更换掉了。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争议其实是公司内部人事问题, 公司股权的争议才牵涉到公司归属的实际利益问题。

本案中该公司实际为张某的一人公司, 虽然没有写明股权转让, 但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上看, 张某在得到王某的“补偿”20万元后, 公司由王某管理、公司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在5年期间从未见过张某这位“老板”。种种证据表明张某在签订该协议后不再行使股东权利, 王某从此获得了股东权利。好在后来王某通过举证其向张某支付了20万的款项, 还有张某在经侦部门的证言, 证实其的确是虚假出资, 李某这个股东也是自己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的。最终法院认定张某虚假注册没有股东资格, 故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二、公司债权、债务不等同于股东的债权、债务

张某与王某关于公司债务、债权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分界线由双方各自承担的协议对外是无效的。因为公司资本不等同于股东资本, 公司债务也不是股东债务。有限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资本对外承担债务, 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行使权利、获得收益。除了《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将公司债务和股东债务混同。张某的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 如果张某或之后的王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 也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其主张权利。现实中也出现了王某为公司垫付债务的情况。

三、如何处理股权转让事实存在, 但工商登记采用的是虚假的股东会决议

王某承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采用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是找人代签的也就是王某的工商变更登记是有瑕疵的。王某辩解说在想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已经找不到张某了。由于工商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 由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王某可能因此要承担行政责任。其实王某大可在张某不配合其办理手续的时候就起诉张某, 取得法院的有效判决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因为张某同时进行了民事及行政两个诉讼, 本案先民后行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根本的争议问题是民事争议 (股权争议) 。

本案之所以会发生完全是由于张某与王某未遵循《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该协议存在种种错误和欠缺。有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进行多方面的调查核实及协商。本案中该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所以只要张某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 就可以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多股东的公司, 这时要是有股东想转让自己的股权就会比较困难。只有理清了法定代表人转让不等同于公司转让, 公司转让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同时办理正规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债权、债务不等同于股东的债权、债务, 股东的财产应与公司的资产分割开来, 才能减少这种类似的纠纷, 减少股东不必要的麻烦及利益损失。

12.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十二

为了加强校园内施工现场与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治安、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在新店小学 学校校园进行施工的单位均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治安安全责任

(一)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应在入校施工前与学校签订《新店小学学校入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学校应将施工队入场情况及时通知承担学校校园安保责任的相关部门)。未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禁止施工。

(二)及时到学校承担校园安保责任的相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进校5日内,工程负责人要将施工项目、人员名单、施工值班住宿情况、工期等报学校承担安保责任的相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安全组织并逐级明确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工程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例如:施工现场的围挡,施工材料的运输,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别要做到施工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要实行硬隔离,同时确保塔吊活动的辐射区域不得经过未经硬隔离的教育教学区域。

(五)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施工单位由校内向校外运送各类物品必须向校门卫出示出门条方可出校。

(六)加强思想教育。施工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宗教信仰;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七)把好政审关。施工单位用人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不得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施工队中有曾被公安机关处理或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应向学校承担校园安保责任的有关部门备 1 案。

(八)积极做好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等,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组织必须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积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配置和完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充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二、防火安全责任

(一)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另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检查规范管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必须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使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形成有效有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认真学习落实责任。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遵守学校的消防管理规定,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责任必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四)制定应急预案。对于本单位所负责的施工工地要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灭火和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施工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加强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消防技能,使义务消防员能做到“四会”即火灾隐患会排除,遇到火情会报警、初期会火灾会扑救、组织人员会疏散。

(六)消防器材要完善。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的特点、施工材料性质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七)加强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施工单位要经常对施工人员的校内居住地 2(宿舍)进行安全检查;要坚决制止违章用火、用电和用气的现象。

(八)加强动用明火的管理。施工单位需动用明火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学校申报,未经申报审核的,不得动用明火施工。经批准动用明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从事电焊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要持证上岗,明火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九)加强校园内挖掘施工的管理。施工单位需要在校内进行挖掘施工时,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经批准并确保地下管线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施工。

(十)火灾现场处置。一旦发生火灾,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疏散,扑救水灾,及时报警,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处理善后事宜。

三、交通安全责任

(一)遵法守规,责任到人。施工单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须有专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建全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行车安全措施,责任应落实到人。

(二)加强教育,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本单位或租用的机动车辆,严禁“病车”和“报废”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三)低速行驶,办证通行。施工单位的车辆进入学校后限速5公里,严禁鸣喇叭;长期入校施工车辆(15天以上)应到学校相关部门部门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四)重点时段,禁止通行。学生上下课高峰期间禁止车辆进入教学区(时间:早 点— 点;中午 点— 点;下午 点— 点)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五)专人指挥,保障安全。大型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进校时,须派专人负责指挥,确保校园内的行车安全。

(六)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因施工单位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必须 3 及时赶到现场,配合交通管理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七)承担责任,及时救济。凡因施工单位造成的交通事故,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凡因交通事故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学生安全教育责任

(一)明确安全教育责任,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教育责任,做到责任到部门、责任到岗位、责任到人,并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载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利用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呼吁家长共同参与到学生的安全教育中,进一步强化学生安全意识。

(二)加强安全宣传,强化安全监管。学校要在校门口及施工现场附近悬挂关于确保学校施工期间师生人身安全的警示标语。学校要安排人员在学生下课期间到施工现场附近进行巡视,严禁学生到施工工地及附近玩耍、逗留观看,并做好巡视记录。针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在做好登记的基础上,要及时报告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校要结合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活动和整改活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学校复印一份送交教育局备案,本责任书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13.外墙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十三

甲方:

乙方:温州金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关心、爱护施工人员的安全着想,使“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真正有效地落实到实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此安全协议书:

一、乙方进场施工前,管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查看外墙吊篮使用是否安全、完备,查看安装部件是否牢固、有无松动,试运行是否验收合格,若达不到安全施工要求,必须上报项目部或要求安装公司整改,经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但乙方班组长负责所在班组的班前安全教育,对班前或作业过程中出现有安全隐患立即告知甲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安全交底和操作规程施工。

三、乙方施工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由乙方自备),承担因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造成的安全责任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现场业主、甲方、监理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并认真听取各方对乙方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及时补救和更正不符安全要求的操作,乙方承担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所造成的安全责任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乙方负责甄别雇请的施工人员身份,不得雇佣童工、刑事犯罪人员以及身体不适合外墙施工作业的人员,负责监督雇请的施工人员不得带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作业前禁止饮酒,施工现场及作业时禁止嬉戏打闹,禁止使用、移动与施工无关的机械设备及标志牌。乙方承担上述甄别不力监督不到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温州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以及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事故(事件),其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

七、本安全施工责任书,甲、乙双方一经签字则具有法律效律。

八、本安全施工责任书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增设补充协议。

甲方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管理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14.有关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十四

根据此案例就有关停车场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应由巴奴文化有限公司安钢分店和停车场机构 (为什么还要单单提出停车场来, 笔者在后文中会对其进行分析) 负主要的责任, 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其理由 (如果程某已为汽车保险, 则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这种情况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类, 本文主要是讨论在当事人漏保的情况下, 有关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

1.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来看, 该法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该法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宗旨, 对经营者的义务列举了十项之多, 可见其对于消费者较高的保护水平。此案中, 程某是在安刚分店就餐时丢失的汽车, 且汽车停放地是按该店保安所指定的停车场。程某作为安刚分店的消费者, 理应对于自己丢失的汽车向安钢分店 (经营者) 进行索赔。

2. 从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来看, 消费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又称消费者的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此案中, 程某作为安钢分店的消费者, 并接受了此店所提供的照看其车的服务, 但是因为店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 导致程某的车辆在其就餐过程中丢失, 程某依法有权向店家提出并获取赔偿。

3. 从经营者的义务来看, 经营者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

此处的质量主要应扩大到服务产品的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此案中, 程某在安钢店内就餐并没有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 (如餐馆提供的饭菜、餐具是否有卫生合格问题等) , 但是在接受店家提供的照看汽车这一服务时, 店家所提供的此项服务却出现了瑕疵, 导致程某的车辆被盗, 造成其财产损失。店家没有尽到自己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 程某当然可以就此向店家索赔。

以上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分析的, 可能会有人质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主要是购买或接受了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人, 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买卖合同关系 (当然并不排除那些受到产品或服务损害, 但和经营者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 , 所以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 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失, 消费者才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而此案中, 程某在安钢分店店内就餐, 与店家在餐饮方面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利益关系, 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某些纠纷。但是店家向其提供的停车服务, 只是附带向顾客 (即消费者) 提供方便的一种举措, 与顾客之间并没有什么合同或其他利益关系, 所以消费者并不能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因此, 笔者就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论述一下自己对此的观点。

二、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

1. 店家提供的停车服务应否归属于合同义务

众所周知, 程某到安钢店就餐, 其与店家之间肯定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 这是毋庸质疑的。那安钢店同时向其提供的停车服务是否也是一种合同义务, 这就是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程某到饭店去吃饭消费的价金中实际上是包含了店家向其提供停车的照看费用的 (收费计时的停车服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就更容易确定索赔权利, 所以此处只讨论店家免费泊车的情况) 。

一般能向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的餐饮公司肯定不是什么街边的小饭店或个体餐馆, 他们餐饮价格的制定标准也比一般的饭店要高出许多, 高价消费除了因为其饭菜的可口和特色之外,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提供的优质高档的服务, 这也是很多消费者宁愿选择高价餐馆的原因之一。那么此时这里的服务就应该做扩大的解释, 它不仅是指消费者在店内消费时, 由其店员提供的服务, 而且也应扩大到店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其他服务上, 因为消费者支付的高额价金中既包含了餐饮商品的价金, 也包含了这些服务的价金。只是以消费餐饮的形式表现的合同关系更为明显些, 从而掩盖了那些服务性的合同关系。

消费者在与店家订立消费合同的同时, 实际上也订立了与此有关的服务合同, 只是因为订立的消费合同相对于服务合同而言过于明显, 使服务合同关系表现的过于隐性, 从而导致我们可能忽视这类合同的存在 (像一些售后服务合同也有类似性质, 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称之为隐性合同) 。消费者支付的高额价金是对经营者的双重给付义务 (消费者支付的价金中既包括了商品的价金, 也包含了有关服务的价金) ,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泊车的服务, 实际上就是属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同时与店家签订的关于规范此类服务的格式合同。所以笔者认为程某和店家之间是存在一种服务合同的, 程某的汽车在就餐时间丢失, 店家对于履行照看义务存在瑕疵, 因此店家应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负责, 程某有权向店家要求赔偿。

2.“免费泊车”服务类似于有偿的保管合同性质

根据《合同法》对有偿合同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 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而对于保管合同的定义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1]。笔者认为, 收取高额经费的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的所谓“免费泊车”服务, 实际上是属于有偿的保管合同性质。

正如笔者前面提到的, 因为商家收取的消费价金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此项停车服务的款项, 所以当事人把自己的汽车交给商家的保安所指定的停车场看管, 并不是免费享有的服务, 而是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既然这样的隐性服务合同是属于有偿的保管合同的性质, 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 保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而商家作为消费者汽车的保管人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 导致车辆丢失, 保管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这点可能会被保管人作为抗辩理由而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像本案这种提供此类服务的保管合同与一般的寄存保管合同又有些不同, 一般的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和被保管人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而经济实力过于强大的经营者和处在劣势地位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本身就存在着不平等因素, 如果将消费者和经营者放在同等的地位给予相同的保护, 那么, 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2]。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此类服务的保管人 (商业经营者) 所提出的以善良管理人义务的抗辩要加以限制, 公正的立法/执法者应该认识到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在法律保护上对消费者给予适当的倾斜, 惟有如此, 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3]。

其实已经有学者提出,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应注意到特定场合下 (如商业经营场所) 的保管合同所具有的间接的有偿性[4]。这也恰好印证了笔者所说的, 消费者在商家店内消费的价金中已支付了此类服务合同的价款。

3. 此类义务属于合同的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

笔者认为, 这类合同义务不应归属于附随义务, 因为附随义务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它原则上是不属于对待给付的, 而正如笔者第一点所谈到的顾客在能够提供停车服务的商家中所消费产品的金额一般比在市场上消费同类产品的金额要高, 此类高额消费中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商家提供停车服务的价金 (即消费者已经为此类服务提供了对待给付, 如果不这么理解的话, 商家所制定的高额价目显然没有依据, 也就是说他们是在从消费者身上获取暴利, 这显然是违背我们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的) , 所以我们不能把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泊车的服务简单地看成是顾客和商家订立的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 笔者认为把此类服务当作一种独立的隐性服务合同来理解或许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划分责任各方的建议

综上所述, 程某在安钢分店就餐的时间中丢失了自己的汽车, 其大部分财产损失理应由安钢分店承担。笔者在文章开头还提出了停车场机构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的。高档的商家可能拥有整座大厦作为自己的营业场所, 并自己拥有为顾客提供停车的场地, 如果顾客是在这种情况下丢失了车辆, 则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此商家承担。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 那就是一些开发商会把一座大厦分租给几个商家供他们开展经营活动, 所有的商家定期向开发商交付一定的租金, 他们共用一个大型停车场。此时, 如果顾客在大厦中的某一商家消费时发生了丢失车辆的情况, 那么此商家和停车场机构就应该各自作为独立的主体对顾客的财产损失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家定期交纳的租金比较高额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商家也是租用合同中的消费者) , 那么赔偿的主要责任很可能就是由停车场机构来承担, 道理同上。在实际赔付中, 消费者可以先向店家进行索赔, 店家予与赔偿后再向停车场机构追索。在具体确定违约责任时, 可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5]。

当然, 商家和停车场机构也可以提出法定的抗辩事由 (如受害人即消费者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作为免责事由。之所以要商家或停车场机构 (统称为经营者) 承担主要责任, 是因为他们相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 拥有强大的财力、物力。赔偿一辆汽车的金额可能对于日进斗金的店家来说并不是一笔庞大的数目, 但是对于一位平常的百姓人家来说却可能是半辈子的积蓄, 所以由经营者来承担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对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来讲也是合情合理的, 而且这么做也有利于经营者改善自己的经营管理, 提高工作的服务质量 (如加派人手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安提高警惕、尽职工作等) , 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以上是笔者的些许拙见, 提之以共勉。

摘要: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停车, 餐后汽车丢失, 其中的责任认定应该如何呢-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责任

参考文献

[1][4]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3]李昌麟, 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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