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025-01-24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共10篇)

1.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制造型企业C公司,某员工小王因不良嗜好爱赌博,经常工资不够用。小王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经常透支不还钱。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到工厂找小王,要求还款。因此小王为躲避讨债,多次旷工……在公司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小王工作状态差,考核成绩也不好为由,开除了小王。小王提请劳动部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经济补偿。

知识点: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过失性解除,公司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小王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劳动仲裁部门不会予以支持。公司应该提供相应的旷工证据,以及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证据。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并确定处罚的要求。公司在与员工的教育引导过程中,应有相关的记录。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不需要予以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条款: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初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从学界到企业都有不同的声音。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新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懒惰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搞垮中国经济[1],而董保华等认为该劳动合同法会影响企业经营、经济发展、劳动者就业,对企业和劳动者而言皆无利处等。反之,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该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使劳动者懒惰化,反而会让企业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等[2,3]。而企业则纷纷采取措施以规避之,比如,深圳华为公司轰动全国的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事件,沃尔玛中国大幅度裁员事件等。针对企业的这一情况,国家最高法院拟起草规定,7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这样,就从法律角度上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后将其辞退以及用人单位采取各种反常行为使劳动者遭受损失,从而使劳动者掌握了续订合同意愿的主动权[4]。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是否会继续努力工作,工作过程中员工的行为是否会发生改变,这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学者认为,人们在对某一行为的预期回报下,由于受到认知偏差、成本差异和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会选择不同的行为[5]。本文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员工行为转变的数学模型,对员工的行为转变过程进行详细的分析。

2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与员工的博弈策略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与劳动者的博弈环境发生很大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是,当员工在企业工作过一定期限之后,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开始占据有利地位,即在员工达到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员工如果具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向,企业只有选择签订而无其他选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博弈过程中有两种选择,一是依赖于“铁饭碗”,出现“怠工”现象;二是选择继续努力工作。所以,可以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分为“怠工者”和“努力工作者”。在这样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一是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劳动者也有两种策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博弈策略的博弈树分析如图1所示。

注:1为劳动者,2为用人单位

假设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出现员工“磨洋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等消极怠工现象,而企业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缺乏完善的激励与惩罚制度,只能听之任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经济人”,努力工作的员工也会因为“同酬不同工”而逐渐产生懒惰思想,出现怠工现象,这样,努力工作者的人数就会有所下降,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没有按照企业的管理意图选择努力工作,反而向相反的方向转变,这说明企业的管理制度是无效的,企业要加强制度的强度,使员工选择良性行为,向努力工作地方向转变[6]。反之,如果企业的各项措施都很完善,在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下,多数员工才会感到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必要性。即使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有一定数量的怠工者,在这些制度的促使下,也会逐渐开始努力工作,而原来就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也会更加努力工作。这样,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中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人数会持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按照企业的管理意图选择了继续努力工作,并使不努力员工向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方向转变,这说明企业的制度是十分有效的[6]。

3 员工努力程度改变的数学模型

根据上述分析,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企业来说,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努力工作的员工就可能会逐渐开始懒惰,出现“怠工”现象;对制度完善的企业来说,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努力工作的员工也会逐渐努力工作。即,在企业制度无效时,员工会选择不努力工作这种行为;在企业制度有效时,员工会选择努力工作这种行为。根据不同的影响因素,本文分以下2种情况讨论:

3.1 假设员工的行为转变速度只与当前努力员工人数有关

单位时间内员工从努力工作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人数为

对式(1)积分为

从而得到员工由努力工作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速度模型为

其中,y为努力工作的员工数;t为员工转变的时间;特别地,t=0时,c=y,即常数c表示的物理意义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努力工作的员工数;k为员工转变的难易程度及企业努力工作员工数量有关的系数,且-1≤k≤0;

特别地,假设努力员工人数y=900,一半数量的努力工作的员工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得k=-0.51n2≈-0.35。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4)图形,这就是在努力工作员工数量影响下员工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2所示。

通过图2可以看出,由于努力工作员工人数较多,受其影响,在工作初期,员工转变的数量较多,随着努力工作员工的人数的减少,员工的转变速度逐渐减慢,直到全部员工选择不努力工作。

单位时间内员工从不努力工作向努力工作转变的人数为

对式(5)进行积分,

从而得到员工由不努力工作向努力工作转变的速度模型

其中,G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总人数;特别地,t=0时,,由此可见系数的物理意义;k为员工转变的难易程度及企业努力工作员工数量有关的系数,且

特别地,假设企业总员工人数G=1 000,一半数量的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转变为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得k=0.51n2≈0.35。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8)图形,这就是在不努力员工数量影响下员工向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3所示。

通过图3可以看出,在工作初期,由于不努力工作员工人数较多,受其影响,员工的转变速度较快,随着不努力员工人数的减少,转变速度逐渐缓慢,直至全部员工选择努力工作。

本文中,影响系数k的因素主要是员工工作所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奖励。假设不努力工作的员工以较低成本p获得较低的收入r,而努力工作的员工则以较高成本mp(m叟1)获得收入nr,则

其中,q为员工对工作成本与收入比例的敏感性。

d表示当不努力工作的员工的收入比努力工作员工的收入多出d时,影响系数k趋于无穷,此时,努力员工大幅度地转变为不努力工作员工。

3.2 假设员工的行为转变速度既受努力员工人数影响,又受不努力工作的员工人数影响

单位时间内员工向不努力转变的人数

对式(10)进行积分,

从而得出员工转变的速度模型

其中,k1为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速度的影响系数;即k1表示的是,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不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对转变速度的基数影响;k2为不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的影响系数;即k2表示的是,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不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对努力工作员工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不良拉动作用。

特别地,1/3的努力工作地员工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2/3的努力工作地员工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6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出k1=-0.213,k2=0.028。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13)的图形,这就是在努力和不努力工作员工数量的共同影响下员工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4所示。

通过图4可以看出,员工在向不努力工作转变过程中,转变速度先快后慢。虽然受到不努力员工的不良行为的拉动影响,但由于努力工作员工的基数作用远大于不努力工作员工不良行为的拉动作用,所以可以看出相对于图1,员工向不努力转变的速度较减慢。

单位时间内员工向努力转变的人数

对式(10)进行积分,

从而得出员工转变的速度模型

其中,k3为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速度的影响系数,即k3表示的是,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对不努力工作员工向努力工作员工转变的良性拉动作用;k4为不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的影响系数,即k4表示的是,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向努力工作转变速度的基数影响。

特别地,1/3(30人)的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转变为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2/3(60人)的不努力工作地员工转变为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6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出k3=-0.0 052,k4=0.235。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17)的图形,这就是在努力和不努力工作员工数量的共同影响下员工向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5所示。

通过图5可以看出,员工的转变速度先快后缓。虽然受到努力员工的良性行为的拉动作用,但由于不努力员工人数的基数影响远远大于努力员工的拉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图3的转变情况,员工向努力工作转变的速度减慢。

4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

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员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方向,主要取决于企业中员工所在的制度环境。在企业制度完善的环境下,由于受到不努力员工人数的基数影响以及努力工作员工的良性行为的拉动作用,员工会由不努力工作向努力工作转变;当企业制度不完善时,由于受到努力工作员工人数的基数影响以及不努力工作员工的不良行为的拉动作用,员工会变得不努力工作。

第二,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制度是影响员工行为转变方向的决定因素。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各项制度的强度,实现激励、奖惩等制度的完善,才能使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员工选择努力工作,对企业的发展也更加有利。

第三,《劳动合同法》对不同的制度环境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地说,对那些激励与惩罚制度完善的企业,会使其员工工作更加努力。而对于那些管理制度不甚完善的企业,则往往会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而导致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降低,从而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只有不断加强对各项制度的完善,才能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使企业员工依然努力工作甚至更加努力工作。

参考文献

[1]赵衡.专家驳斥“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观点[J].理论导报,2008(2):31.

[2]陈劭平.端上“铁饭碗”又有何妨[J].人民政坛,2008(5):15-17.

[3]林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制度创新及影响评价[J].法学家,2008(2):1-8.

[4]葛玉辉.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149-150.

[5]孙绍荣.行为概率的数学模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7(11):79-86.

3.浅析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篇三

红塔集团作为大型国有企业,肩负着重要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一直是法律的优秀践行者,是当地的法律示范企业。集团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员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行业特征和集团实际情况,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颇具特色和亮点的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此体系的建立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益,促进集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强措施 解急困

红塔集团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紧密贯穿于企业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之中,包括:保障员工正常休息、休假,保护员工劳动卫生安全,维护女员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和工作积极性,员工生病住院的医疗补助系统及员工爱心帮困救助金管理制度等内容。

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集团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休息、休假制度的同时,考虑到当地特点和集团实际情况,建立了适应集团发展的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集团依法保障员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严格实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集团行政班员工每日工作七小时,每周休息两日;车间生产班,因集团生产的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属于部分职工享受的节日假,按国务院、云南省政府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时间非特殊情况,集团不得安排员工工作,如确属工作需要安排的,应事后给予补假,如果本人自愿放弃假期的,则视为加班,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员工休息、休假按照集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享有事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孕、产、哺乳假休息的权利,另外,集团2011年新增计划生育男性员工陪护假,晚婚假等假期,正是集团人性化管理,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不断完善的体现。

员工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机制。集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一线噪音大、产品易燃、国有资产巨大等特点,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建立、健全员工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机制,有效保护员工的劳动卫生安全。

建立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与下级部门签订“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集团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部门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工具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等情况实施检查,对损害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情况提出意见并要求纠正;及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做到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同时”进行规划和实施。以班组为单位,制定安全目标、安全制度、安全规定等,使班组安全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立专(兼)职安全员制度;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女员工权益保护制度,使女员工特殊权益得到保障。红塔集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红塔集团工会女员工委员会工作制度》《红塔集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每年签订《红塔集团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措施,建立、健全了女员工权益保护制度,使女员工特殊权益得到保障。

建立集团工会女员工委员会,反映和推动解决集团女员工需要统一解决的问题,指导、服务、协调、综合下属女工组织的工作,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负责集团工会女员工委员会工作的实施和本部门日常女员工权益保护工作,注重对专(兼)职女工委员的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女工委年度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会,形成一支办事效率高,工作能力强的女员工工作队伍;确实做好女员工特殊利益保护工作,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提高对女员工的录用标准,保障女员工在从事科研、接受培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对在孕、产、哺乳期的女员工给予降低工作量、休息休假等特殊保护,不得在女员工孕、产、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建立女员工专项体检制度,针对女员工增设乳腺癌、子宫癌筛查,建立女员工健康档案,对患大病的女员工,女工委每年进行慰问,按規定发放女员工卫生保健费。

竞赛活动和评先、评优管理办法,保护员工劳动权益和劳动积极性。科学系统的员工评先、评优管理办法可以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和劳动积极性,满足企业优秀员工发展的需求,并在集团内充分发挥先进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集团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技术练兵、科研项目成果申报评选等方式积极开展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及技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让每一位员工真正理解竞赛活动是切磋武艺、相互学习和不断完善自我的成长平台;集团员工评先、评优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在职员工,面向基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在企业内部营造了向先进学习的良好氛围,建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舆论导向,调动了每一个集体和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献计献策,助推企业发展。

健全的员工生病住院医疗补助系统,为员工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红塔集团通过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员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健全了员工生病住院医疗补助系统,极大程度降低了员工患大病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增强了集团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积极性,保障了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了集团持续稳定发展。

为集团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集团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中的其中一险,属社会保障范畴,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一年内报销上限为3.8万元,但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其自付部分在整个医疗费用中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只能在一定程度报销员工的生病住院费用为集团员工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基础上,对员工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再进行报销,其一年内报销上限为15万元,基本解决了员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但由于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所以员工在此过程中还要支付相当大的自付和自费费用。

为集团员工办理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云南省工会组织开展的互帮互助的医疗补助政策,倡导“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活动理念,此活动通过員工互助互济,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未能报销的自付部分按照比例再次进行报销,年内报销上限为15万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员工在患病住院时,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同时感受到工会组织对员工的关怀。

为集团员工统一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文件精神,集团统一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对员工生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补助报销后,剩余的自付部分医疗费进行再报销,极大程度降低了集团员工的生病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风险。

建立员工爱心帮困救助金管理制度。为体现集团对员工的关爱,救助因患特、重大疾病和因灾祸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员工,构建和谐企业,集团在充分了解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经济效益和内部管理,建立了员工爱心帮困救助金管理制度。

建立困难员工档案。2010年,为及时准确掌握困难员工家庭生活状况,切实关心帮助困难员工,更好地做好困难员工帮扶救助工作,集团工会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困难员工家庭生活状况入户调查工作,各基层工会按要求深入基层,特别要深入那些因患重、特大病和重大意外造成家庭困难的员工家中,了解员工的生活状态、健康程度和思想活动,建立了困难员工档案。档案由专人负责,对脱困、救助、新增人员的情况详细记录,做到及时、全面、准确,最终形成困难员工档案的长效机制。

建立员工爱心帮困救助办法。2010年集团工会建立、健全了集团困难员工档案,在充分了解集团困难人数和程度的基础上,2011年集团工会制定了《红塔集团职工爱心帮困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下设:职工爱心帮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救助对象的前期调查核实,执行救助金的规范管理;职工爱心帮困救助金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救助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受理职工对救助金管理使用中的举报和投诉。各部门有效配合,从2011年起,对集团因患特、重大疾病和因灾祸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给予了救助,极大程度缓解了员工突发事故的燃眉之急。

求提升 重归属

红塔集团现已建立了与集团发展相适应的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但深入探究,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还有较大提升改进的空间。

思想上高度重视,显示出重要性。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关乎集团的和谐稳定发展,关乎员工合法权益的落实和实施,关乎员工的健康安全,各级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把员工劳动保护放在生产工作的首位,让其成为生产绩效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其显示出重要性;劳动保护工作者思想上也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完善集团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国家一系列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集团员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集团在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中,除了严格落实其精神实质外,还应认真结合集团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不断建立、健全集团相关规章、制度,抓住机遇,面对挑战,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健全员工劳动保护机构,保障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集团员工劳动保护工作要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格局,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并建立、健全集团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明确职责,恪尽职守,密切配合,有效保障员工劳动保护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坚持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集团员工劳动保护队伍力量。集团管理人员、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办事人员及工会工作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成效。集团应坚持采取定期培训和自觉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集团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的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增强处理劳动纠纷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能力,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使集团员工劳动保护队伍力量得以发展壮大。

突出安全主体,达到全员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开展安全自助管理、反习惯性违章、技术练兵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意识,努力使员工的思想从最初的“要我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形成“安全时刻在身边,人人事事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安全检查、监督、考核、指导的力度,群策群力,促使集团安全态势平稳,最终实现全员安全的目标。

全员参与,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员工有权对集团违反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通过集团考核、行业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大对集团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考核和监管力度,约束集团的行为,形成压力,促使集团从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员工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集团必须把员工劳动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考虑,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员工劳动保护新思路,建立科学系统的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科学系统的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安全感、主人翁意识及责任感,并让员工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同时,科学系统的员工劳动保护管理体系也是红塔集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

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体系全体员工(其他部门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企管中心审核签发)。

第三条工作时间:员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和午膳、午休时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 时至12 时,下午1 时30分至5:30分;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考勤方式: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登记制度,人力资源部每周统计考勤记录,并在周末进行公示,并在当月底根据考勤记录扣发考勤工资。

第五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考勤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到班者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论处,员工每天登记指纹4次,缺少1次指纹记录算缺少旷工半日,2次及以上算旷工1日;

第七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按流程填写《外出申请单》,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包括出去吃早餐),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迟到早退、早退,每次扣50元,旷工一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100元,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5 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部门经理以下层级人员出差须由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各中心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请假时,须在总裁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按旷工处理,并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员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休息日

公司员工每周休息两日。

第十三条法定节日休息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元旦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以此保证员工休息时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公司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于年休假的安排,公司有如下主动权:

1)自主安排何时让员工休年休假。当然实际操作中,公司也会考虑员工的意向;

2)自主安排是分段休,还是一次休完(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跨1个安排;

3)员工请事假时,优先安排年休假,即先休完年休假方可请事假;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时间为每年年底;

(7)员工离职时如尚未有未休年休假,公司可在离职之前集中安排休完,休完再办理离职;

(8)如员工连续工作工龄时间不在本公司产生,员工须提供连续工作工龄的证明后方可享受连续工作的年休假,否则只按本公司工龄计年休假。

第十五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有至少3个工作日的婚假,如在外地(据长沙300公里以上距离)举行婚礼,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相应路程假。员工如属晚婚(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公司可延长婚假至12天。在员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公司照发工资。员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十六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公司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如员工直系亲属在外地(据长沙300公里以上距离)死亡需料理丧事者,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相应的路程假。员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公司照发工资。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十七条女员工产假

(1)女员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按下列标准享受产假待遇:

1)女员工计划内生育,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不得移到产后使用。若员工提前生产,不足之日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员工推迟生产,超出之日按病假的规定执行。

2)女员工生育难产者,增休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员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属公司职工的,享受护理假15天,并视为出勤。

4)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孕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2)女员工产前检查请假按出勤对待,公司发放固定工资(不包括补贴、绩效工资),其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否则就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其休息时间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八条 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员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女员工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劳动和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员工延长授乳时间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女员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医疗期(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如下医疗期:

1)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

3个月;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最长6个月。

2)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

月;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9个月;在公司工

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12个月;在公司工作年限15

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18个月;在公司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

期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固定工资(不包括各类补贴、绩效工资)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否则就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员工患病必须在假期完毕后的一个星期内上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事必须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天以内事假由部门经理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事假由部门经理审批意见后交常务副总裁审批,3天以上事假由总裁审批,部门经理请假由总裁审批。

(2)员工一年内请事假的天数,不超过该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3)员工请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和补贴。

(4)员工请假时间最小单位为0.5天,即4个小时;

(5)因公请假前必须到找工作代替日办理交接手续,并留下联络方式,没办交接手续的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假期未满已回公司的到人力资源部处消假,如假期已满而未及时回公司者必须申请延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调休

(1)员工因工作安排无法在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时,可在其他工作日进行调休;

(2)员工经提前一天填写《调休申请单》后,并经直接上级及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调休;

(3)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工作,各部门须在之后的15天内安排员工完成调休,如

各部门负责人15天后因非工作原因未安排员工调休,15天后公司视为员工主动放弃调休机会,不补贴加班工作;

(4)员工如有工作原因无法进行调休,经填写《调休延期申请单后》,可延长15天进行

调休;

(5)周四、周五为调休时间,其他时间不得进行调休;

(6)

说明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企管中心。

湖南广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员工劳动管理与福利待遇 篇五

一、用工原则

1.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实施自由竞聘制,实施管理岗培训生制度、经理人培训生制度,技术人员实施专业岗培训生制度。

2.招聘采用以网络招聘、人才市场招聘会、员工推荐等招聘形式。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制定人员规划,负责员工的招聘工作。

3.各部门必须根据总体规划和职位空缺进行招聘和录用,各部门在不超出本部门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增加新员工,各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招聘需求申报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执行招聘流程。

4.应聘人员需经过该职位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两级面试共同确定合格的人选(包括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等)。

5.经各部门综合评定确定聘用的人员,所有资料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保存,确认聘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其具体上班时间。

劳动合同事项

二、入职

1.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初试合格后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应聘人员持该表到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处复试。

2.经复试通过的员工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五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张、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复印件一张(原件验证后归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验证后归还)、健康证、工装押金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

3.为确保公司工作用品循环利用,新入职员工需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工装押金。

4.面试合格的员工有七天无薪试用期,七天内离职的员工不发放任何薪资及福利待遇,试用期内考察员工综合能力及个人素质,经过七天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录用。

5.被录用的员工本人持押金条到用人部门录入指纹,建立考勤。起薪日期以指纹考勤为准。

6.录入完指纹的员工本人持押金条到工装管理员处领取工装、工牌、工橱钥匙等工作用品后上岗工作。

三、试用期

1.新入职员工一律经过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属双方自由选择时期,由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切实考核。

2.试用期内员工身体条件不合格者、应聘资料信息虚假者、试用期内达不到工作要求者、严重违规违纪者,公司将不予录用。

四、定薪

1.新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后,由其直接上级领导根据该员工工作表现及《薪资核算办法》填写《员工变动表》。

2.由该员工直接上级领导持《员工变动表》找各级领导逐级审批签字,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每月2号前转交质检员审核。

五、转正

1.经考核合格的员工,由本人向其直接上级领导提出申请,由其直接上级领导根据工作表现填写《员工变动表》,各级领导逐级签字,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每月2号前转交质检员审核,由质检部转交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一联存入员工档案,一联核算工资。

2.转正期限一般为7天—15天,起薪日期以生效日期为准。

六、调岗、调动

(一)部门内部员工调岗

1.由调出班组负责人填写《员工变动表》后,该员工持《员工变动表》到调入班组负责人处签字批准。

2.由调入部门负责人持该《员工变动表》找相关管理人员逐级审批,直到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每月2号前转交质检员审核。

(二)各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调动

1.由调出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变动表》后,各级领导逐级审批直到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该员工持《员工变动表》到调入单位部门负责人处签字批准。

2.由调入部门负责人持该《员工变动表》找相关管理人员逐级审批签字直到总经理签字后,每月2号前转交质检员审核。

七、升职、降职、工资调整

1.公司注重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帮助员工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因此公司将不定期发布内部招聘信息,提倡从内部员工中提升或调动。

2.经严格考核候选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品德、服务期、出勤、同事间关系、对客服务态度、领导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合格后,由该员工直接上级领导填写《员工变动表》,逐级审批签字直到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每月2号前转交质检员审核。

3.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发展计划和职位变动、员工考核等情况进行人员调整分析,需要降职的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变动表》逐级审批签字,直到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每月2号前转交质检员审核。

4.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员工考核情况,需要工资调整的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变动表》逐级审批签字直到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每月2号前转交质检员审核。

八、考勤制度

1.公司实行全员按指纹制度(特殊岗位人员除外),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指纹签到签退。

2.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指纹考勤制度,不得无故漏按或不按。

3.指纹机记录时间即为员工上下班时间,一切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由各部门核实情况,依据《奖罚条例》处理。

4.指纹考勤机由网络维护员负责维护、指纹机钥匙保管、员工指纹采集。每月月底质检员负责指纹考勤整理及每月5号前指纹考勤公布。

5.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指纹考勤机记录及设置,一经发现依据《奖罚条例》从重处理。

6.每月2号前各部门负责人将本部门所有考勤材料交质检员审核。具体规定按《月工资核算控制程序》执行。

九、离职

1.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无需写辞职报告,由其本人持《员工离职表》找经理、厨师长、总监签字批准后,转交人力资源部,无需总经理签字批准。

2.提交辞职报告

员工离职,需由本人提前30天用统一证明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根据人员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不定时批准离职,员工因无法定事由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如员工不具有赔偿能力或不愿意赔偿的,辞职报告不能批准。

3.逐级审批

离职员工辞职报告被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该员工将辞职报告转交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字批准后,该员工自提交辞职报告之日起30日后方可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表,各级管理人员逐级审批签字,办理离职手续。

4.交还物品

离职员工持押金条到本单位工装管理员处退还工装、工牌、更衣室钥匙、出门证等工作物品后,由经办人在押金条上签字确认。然后转交人力资源部、财务总监签字批准后,由其

本人持押金条到财务部领取押金。

5.搬出集体宿舍

住宿员工离职时需办理离宿手续,交还宿舍出门证、员工信息卡及公司发放的床上用品,并填写《离宿登记表》,办理完毕后,宿舍管理员在该员工押金条上签字确认。

6.取消指纹考勤

每月月底由质检员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离职员工信息统一删除指纹考勤机登记。

7.离职手续办理期限

自离职员工从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表》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完毕,否则按开除处理。

8.劝退:本人愿意留在公司继续工作但因犯有重大过失,公司让其离开工作岗位,被劝退的员工薪资待遇正常发放,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劝退证明逐级审批,受到劝退处分的员工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执行。

9.开除:因员工犯有重大过失,公司强制当事人离开工作岗位,执行标准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罚,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开除证明,逐级审批,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执行。

10.在岗满整月可享受公休,未满整月视为未全勤不享受公休。

注:

1、开除适用于犯有重大过失的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扣罚当月工资,不给予任何补偿。

2、犯有重大过失的员工执行标准:降级、降薪、劝退、开除与扣除600元并罚。

薪资组成: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考核薪资+效益薪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制定的固定月薪,员工本月出满全勤,就可获得规定的固定工资和全勤奖。

效益工资:是动态性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酒水、菜品提成,另一部分为岗位考核工资。

工龄工资: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每月30—50元的工龄工资。

员 工 福 利

休息休假

(一)公休

员工每月享受4天带薪休息,根据公司运营情况由各部门具体安排,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原则上可安排换休,并需在一个月内换休完毕。员工不得存盘或跨月集中休息。

(二)无薪假

1.病假

①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而需治疗和休息的假期。

②病假应于实际休假前由员工本人填写《假期申请单》,请病假在3天以内的需经部门经理、厨师长、部门总监批准后方可休假,请病假在3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③病假必须出示医院或诊所开具的休假证明,员工不得私自伪造或涂改医院的证明,一经发现依据《奖罚条例》从重处罚。病假《假期申请单》由各部门存档备案。

2.事假

事假应于实际休假前由员工本人填写《假期申请单》,请事假在3天以内的需经部门经理、厨师长、部门总监批准后方可休假。请事假在3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假期申请单》由各部门存档备案。

3.紧急假

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当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三)带薪假

1.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初

一、初

二、初三)、五一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1天。各部门可根据内部经营情况进行轮休、排休、补休。

2.探亲假

①探亲假是指员工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

②探亲假条件与期限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省内非本市户口的员工每年享受四天带薪探亲假,非本省户口的员工每年享受六天带薪探亲假。

③探亲假待遇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3.婚假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七天带薪婚假。

4.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给予三天的带薪假期。

5.产假

①女员工生育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若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产假期间的薪资按照本人基薪的60%发放,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6.工伤假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1)工伤范围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工伤假待遇

①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②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不变,不发放效益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③员工评定伤残的和因工死亡的停发原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员工宿舍

1.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提供住宿,入住宿舍需提前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

信。

2.住宿员工持介绍信、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6张、押金条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填写《员工住宿登记表》、《员工住宿信息卡》,具体程序按《员工宿舍管理制度》执行。

3.员工宿舍水电费由所有住宿人员均摊,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

4.员工要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准随意更换。保持床铺整洁,个人物品摆放整齐,按时值日,保持室内清洁。不得占用空床,乱挂衣物。

5.要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6.不准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炉、电褥子、电热水器等电器,不准乱拉电源线。

7.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宿的,必须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宿手续,退回公司所发床上用品。

6.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清新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

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第六条、供应部制定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管理,统购劳保的采购和质量控制。公司安全

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第七条、供应部门负责委托采购劳保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及台帐记录,按照采购计划进行核发。各子公司生产部门建立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第八条、供应部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劳保用品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建立健全台帐。

第十条、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

第十一条、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第十五条、各工种职员在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劳保用品,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调职员工劳保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劳保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子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自身气候状况确定不发或调整棉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安全管理部门向供应部门反馈信息。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各子

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确保特种劳保用品的安全检查。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员工劳动保护品发放岗位类别

2、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 注:

1、治安保卫制服发放标准:大沿帽24个月一顶;制

服24个月一套;长袖衬衣12个月一件;短袖衬衣12个月一件;领带24个月一条;皮鞋外勤12个月一双,内勤24个月一双;胶鞋外勤18个月一双,内勤36个月一双,雨衣24个月一套。

2、夹皮手套、防尘风镜、乳胶手套、耐油手套、防酸手套、绝缘手套、焊工服、焊工手套、电焊脚罩、耳塞、安全绳、安全带、软梯、电焊镜片等小劳保用品根据实际需求量由各二级部门申报计划,生产安全处审核,供应处报公司批准后采购。

7.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七

2002年, 视障患者李先生从河北邯郸市来上海求职, 当年5月起在某保健服务公司任盲人按摩师, 平均月收入2500元, 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8月, 因工时费双方发生争执, 李先生被辞退, 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保健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500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工资2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6250元, 返还服装费150元、2002年9月至2008年8月每月克扣的30元工资共2160元, 补缴2008年5月至8月的综合保险费。

2009年6月, 仲裁机构裁决, 支持李先生的各项请求。保健公司不服, 诉至法院。

保健公司诉称, 公司曾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当面向李先生宣读, 但李先生不愿意签订。李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因而于2008年8月将其辞退, 故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李先生辩称, 虽身为盲人, 但会写字, 仲裁申请书及委托书上签名均由自己亲笔签署。即使不会写字, 也可采取按手印方式,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障碍。因此,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 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保健服务公司诉讼请求, 保健服务公司应如数支付李先生双倍工资、替代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6万余元, 同时返还服装费150元、工资差额2160元, 并为李先生缴纳综合保险费。

解析:

一、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须付双薪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未与李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主张李先生系盲人, 不愿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已将书面劳动合同条款向李宣读, 故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公司。但公司对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其要求不向李先生支付2008年2月1日至8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7500元,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 也未举证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李自行辞职所致。因此, 公司各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并未因劳动者是盲人就可不签。

如属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有书面记录作为证据保留。且李先生也提出过, 即使不会写字, 也可通过按手印方式, 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障碍。因此,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甚至可通过盲文来与盲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更人性化。

2. 用人单位应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

李先生从2002年5月10日到用人单位任盲人按摩师, 至今已有7年, 竟一直未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也应负有一定的次要责任。不签劳动合同, 往往对用人单位有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 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对于盲人按摩师, 本着保护残疾人劳动者的精神, 不宜过多追究其次要责任。但作为用人单位,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理所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

保健公司声称, 李先生是盲人, 其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说法, 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8.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八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00余元,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做服务员。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却我行我素。而金某每天必须在KTV干到凌晨2点,由此导致在公司上班时疲惫不堪,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 洪语琳

洪语琳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9.最实用的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篇九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书》。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各部门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员工从事兼职工作的;

(5)员工隐瞒、虚报自身真实情况(如:学历、从业经历、职业资等)经公司查证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劳动教养的;

(8)员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八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书》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1)员工自动离职:未履行离职手续而擅自不上班3天为自动离职;

(2)员工申请离职,但离职天数未到而擅自不上班3天按旷工处理,为自动离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员工应在7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交回公司,否则视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章

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辞职:辞职员工必须填写《辞职申请书》,在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天。在试用期后应提前30天。按规定期限提出辞职的属于正常辞职,正常辞职经双方约定离职日期,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并核实《员工离职结算清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本人。

①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员工及管理人员出勤为打卡考勤制度;出勤依据为当月考勤表。

第二条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条 迟到20分钟扣10元;迟到20-60分钟扣20元;迟到60分钟以上记事假半天;早退处理方法与迟到相同。每月累计出现迟到或早退四次以上(含四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四条 因公外出,必须有本部门经理签字方可有效; 第五条 有事、有病必须向本部门经理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七条 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章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实行上岗工资制度和下发薪制度,公司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浮动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三条 工资总额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 基本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约定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 岗位(职务)工资,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确定; 第六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依公司《员工手册》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员工因私请事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员工手册》中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公司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我已知道本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工资管理制度,公司每月给我支付的工资是我已确认的足额工资,我无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员工手册》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

北京建宇方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

第三条 本《员工手册》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四条

10.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十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厂有厂规。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下豪虹有哪些规矩,也就是《豪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一、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为整顿工作秩序,振奋员工精神,强化员工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员工每天上班应提前5到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的准备。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公司视为迟到(以考勤机记录时间为准)。员工非因不可抗距(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等)的原因(因为堵车那不是理由,你可以提前赶车),不得迟到。

2、员工因病、因事及其它原因请假,应按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事先不能请假的,应通过电话得到直接主管的批准,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未获批假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员工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亦视为旷工。旷工至少按半天计算。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规定,不得旷工。

3、员工在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需离岗或外出办事的,应得到直接上级的批准,获得[离岗证](适用工人)或[出门证](适用职员)后方可离岗。员工未办理正式手续,不得离岗、串岗、换岗。

4、员工应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做好本职工作。上班时间下列行为被严格禁止:

 嬉戏、打闹、聊天、大声喧哗、勾肩搭背;  消极怠工、打瞌睡;  吃东西;

 玩手机、MP3、MP4等电子娱乐设施,听音乐;  用电话或手机聊天。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含手机);  发与工作无关的短信。利用电脑、手机等设施玩电子游戏;  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

 利用网络看新闻、炒股票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干私活。干其它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员工未到规定的下班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否则视为早退。有特殊原因需提前下班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时间至少以一小时计算。未经批准提前下班的,按早退处理。下班忘考勤或因公外出无法考勤的,事后向综合管理部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

6、劳动纪律检查

1)行政人事部负责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各部门及员工执行本制度。2)各部门负责人(包括班长、车间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劳动纪律检查、监督。

3)保安员负责外出员工离岗证、出门证的检查。4)公司建立部门值班制度,每周由一位部门经理以上干部值班,检查各部门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5)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检查夜班等特殊岗位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三、违纪处理

1、除旷工外,第一次有以上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理。由检查人(或通知行政人事部专职人员)发违纪处罚通知单,交违纪人签字确认,经违纪人所在部门经理签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第二次有以上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承认错误的态度,给予20-100元的罚款。

2、员工每旷工半天,给予50元的罚款,依此类推。连续旷工两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除按上述标准给予罚款外,给予开除处理。

3、部门(班组长、)负责人管理不力,被其它检查人查实一月内有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整个生产部按5人次计)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部门(工段、班组)负责人50-100元罚款(视严重性),由综合管理部统计后执行。

4、保安员看到外出员工不进行证件检查或检查到违纪情况不及时汇报的,每次给予20-50元处罚,由综合管理部执行(对外来保安员,在服务费用中扣除,并通知其公司)。

5、对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处理。

6、对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将在“公告栏”上予以曝光,以警示全体员工。

7、对拒绝在违纪处罚通知单上签字的,只要事实清楚,不影响处罚措施的实施。

四、其它方面的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一)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二)员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公司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应做好员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员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五、处罚方式

1、员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2、员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员工并处: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受警告处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继续执行。

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奖金。

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员工原标准的岗位。

7、违纪员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员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但对非离职员工扣款,应保障员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六、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1)在工作区域追逐打闹、喧哗吵闹、污言秽语、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或制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事故的。(3)轻微违反公司网络管理规定被指出或批评不改的,如利用公司网络下载或观看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占用公司的网络带宽资源,影响公司网络负荷等。

(4)破坏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及违反工作区域卫生、文明规定的。(5)浪费公司财物但价值不超过100元的。

(6)其它与上述情形类似或情节相当的轻微违纪行为。

七、员工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可并处调整岗位、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三十天内迟到、早退、中间溜号累计超过5次但未达8次的。(2)旷工达到1天但不足3天的。(3)消极怠工经指出不改的。

(4)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从事证券、古玩、邮市、娱乐等活动的。(5)伪造、藏掖、毁坏、涂改财务凭证、会计资料,影响较小的。(6)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情节较轻的。

(7)通过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假期,达到2天但不足3天的。

(8)无理取闹或无故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在工作区域内(包括公司交通车)打架斗殴,以及由此致人轻微伤害的。

(9)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规定,但尚未构成泄密的。

(10)私自让非公司人员代自己上班、值班,尚未造成事故的。(11)在生产厂区吸烟的;在生产厂区以外禁烟工作区吸烟,经批评不改的。

工作失职的下列行为之一:

(1)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带来严重后果的。(2)重要值守岗位人员,在职守时间睡觉或离开岗位干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3)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堆码,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导致公司财物损失、返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或致使集体性生产作业停顿30分钟及以内的。

(4)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较大管理风险的。侵占公司财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公司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物资、财产浪费和损失,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

(2)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不正当手段使公司资产流失等,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

(3)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报酬、假公济私,情节轻微的。(4)藏掖、侵占本人经手或管理的公司物件或工具,情节轻微的。(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6)其它与上述情形及情节相当的一般违纪行为。

八、严重违纪处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违纪,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可并处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其中,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协助公司挽回损失,或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视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或三十天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的。

(2)三十天内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中间溜号达到8次及以上的。

(3)上班时间从事赌博活动。

(4)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被指出为消极怠工行为却拒不改正,连续怠工3天及以上者,或三十天内累计怠工5天及以上的。

(5)待岗或歇岗协议期满后,超过15天未到指定部门或地点报到的。

(6)私自让非公司人员代自己上班、值班,并由此造成事故的。7.2 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或弄虚作假的下列行为之一:

(1)向公司提供个人虚假身份、虚假学历、虚假培训经历、虚假工作经历(经验)、虚假健康证明,以及向公司提供其它虚假证明或证据获取不当得利的;隐瞒与从事岗位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和病史,以及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的。

(2)伪造他人签字、盗用印信、擅自使用公司名义等谋取私利(或企图谋取私利)及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

(3)在财务报销中弄虚作假,骗取费用报销或帮助他人骗取费用报销的。

(4)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情节严重的。(5)隐瞒他人犯罪行为或做伪证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6)帮助公司其他员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7)伪造、藏掖、毁坏、涂改财务凭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8)通过虚假证明资料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3天及以上假期或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通过虚假证明资料(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假期的。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恶意中伤、威胁、恐吓、胁迫公司员工及其家人,经劝诫、批评后不改或严重影响员工及其家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2)非因工作所需而携带管制刀具等进入公司的生产(工作)区域和公司公共场所,经劝诫、批评不改的。

(3)非因工作所需而携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进入公司的生产(工作)区域和公司公共场所。

(4)对公司员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包括公司交通车、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致人严重受伤的。

(5)在工作中对公司来宾和客户粗暴无礼、辱骂、殴打的。(6)组织、煽动公司员工消极怠工的,或组织、煽动公司员工闹事、打架斗殴,以及采取偏执极端行为胁迫公司员工的。

(7)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聚众闹事或采取偏执极端行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公司声誉的。

(8)蓄意毁坏公司财产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施、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交通及运输工具等。

(9)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10000元及以上重大损失的。

(10)在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域及其生产作业区域吸烟及违规动用明火的。

(11)多次恶意在公司网络中传播病毒、木马的;使用攻击程序对公司网络或计算机正常运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利用办公网络及办公计算机擅自下载或使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软件造成版权纠纷,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及以上的。

工作严重失职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下列行为之一:(1)在发生危及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形下,或地震、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时期,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指令和调遣的。

(2)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擅自处理、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面对危害公司的重大事件,职责所在而不作为的。

(3)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堆码等,造成人员重伤及死亡,或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或致使集体性生产作业停顿30分钟及以上的。

(4)工作岗位调动时未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经批评后拒不执行,影响账务、业务、管理等工作继续开展,或严重影响接任者工作开展的。

7.5侵占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之一:(1)挪用公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10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

(3)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收取、暗示、索要“回扣”,营私舞弊,以及利用其它不正当手段损公肥私的。(4)利用职务之便,私吞、私分公司财物及与公司有直接关联的公共财物的。

(5)品行不端,使公司蒙受严重信誉损害的(包括公司负面影响见诸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以及受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行业权威机构批评、指责等)。

(6)泄漏公司规划、项目、技术、经营、营销、货源、重要客户等商业机密,或泄漏公司掌管的国家秘密的;私自对外提供公司人事、经营、财务、设备等重要内部资料及信息,影响公司利益的。

(7)盗窃公司财物或在工作场地盗窃同事、客户财物的。(8)利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9)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经指出或劝诫后不改的。

拒绝依法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新入职员工,在公司发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邀约后超过7个工作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包括原单位分离或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发出变更合同邀约后,超过7个工作日拒绝与用人单位协商的。

(3)一个月内一般违纪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三个月内一般违纪累计达5次的。

(4)在警告处分后三个月内或留用察看期内出现本办法中之一般违纪行为的。(5)从事犯罪活动被刑拘,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其它与上述情形之一相似或情节相当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处理权限及流程

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可由下列对象提请:(1)员工的直接或间接管理者;

(2)员工所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及关联部门;(3)员工违纪行为的受害者;(4)行政资源部。

十、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收集由员工所在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力资源组负责。

十一、处理权限

1、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处理由其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罚;其中属于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查处的由专业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罚(经济处罚收入上交公司)。

2、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组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3、需内部调整岗位的,由其部门领导批准;需跨部门调整岗位或员工降级处罚的,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和副总共同批准后执行。

4、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及不当所得的罚没,按公司及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附则

1、申述和调解 受经济处罚(包括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赔付、没收不当所得)、调换岗位、降级及降(免)职等处罚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组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诉,也可向长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

2、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处罚事宜应记入员工档案,并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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