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优势

2024-09-04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优势(精选6篇)

1.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优势 篇一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购车如何申请

(文章由搜钱网http://)

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样一笔不小的开支对提前进入汽车消费的人来说还有一定的顾虑。因此,贷款买车就成为部分消费者的首选。现在,由于有汽车金融公司的加入,消费者在贷款买车时又多了银行之外的另一种选择。

从贷款利息讲,汽车金融公司虽然比现在的年贷款基准利率高一个百分点,但是金融公司在设计这款金融产品时设置了一个“尾款”,消费者可以把车款的20%作为“尾款”在第四年的最后一个月还清,也可以延缓一年逐月还款。这样,在4年的还款期内,消费者每月的还款额可以降低15%左右,但并不是消费者可以得到太多实惠。

在实际贷款期限的选择当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还款期限,或者是3年或者是5年。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目前,不管是银行还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首付比例采用30%以上,一些非个人用途的车辆贷款首付比例要达到50%。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汽车贷款的审批还是比较严格。但是,对于一个资信能力比较强的消费者来说,不管在银行还是汽车金融公司,都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汽车消费贷款。

目前银监会已经正式批准通用、福特、大众和丰田等四大汽车集团成立汽车贷款企业,其中上汽通用和上海大众成立的汽车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运营。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首先要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资信情况调查表(收入证明等),并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或者汽车金融公司,然后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目前银行还要进行面试和家访,而汽车金融公司不进行面试,但会随机进行家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

贷款得到批准后,汽车贷款将进入实质阶段。经销商会及时通知消费者办理相关手续,比如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需要),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之后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将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商的账户中),消费者携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2.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优势 篇二

资金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 一个公司自创办以来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融资,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间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目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 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1]但在涵盖基本职能上还是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民间融资通常被定义为处于国家政府政策管制之外的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融资活动;是以非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 以快速融通资金为目的, 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 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直接融资活动。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历史、文化和现实因素等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民间借贷活动体现出支持资金使用者创业和发展壮大的现实功能, 促进和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例如温州, 2011年官方统计民间资金约在4500亿至6000亿之间。[2]民间融资已成为民营企业的生命线。但是, 民间金融由于其自发性和分散性, 它的投向易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 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 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 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二、解决民间金融的途径之一———小额贷款公司

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 造成民间金融的信用品质难以保障, 制约了其发展, 因此, 民间金融的正规化是重要举措, 首当其冲的就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

(一) 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分配权和决策权。

(二)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模式

国内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公司相比较, 其运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不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也不准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只能运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 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积极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3. 无结算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结算业务, 不能加入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响交换系统, 只能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与其他银行没有往来关系, 不会形成派生存款。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一) 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作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小额贷款公司, 其在运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问题和障碍, 资金问题是影响公司的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主要表现在:

1.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只发放小额贷款。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并且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低成本资金难以获得, 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同业拆借利率 (目前为2%~3%) ;并且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而实践中,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大都以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为由不愿为其融资;即使能够融资, 融入资金的利率多数比照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执行, 还需要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 融资成本较高, 导致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 但受到股东人数和自有资金的限制, 资本金不可能大规模扩张。[5]

2.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问题。

税收是公司经营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不准吸收公众存款, 以注册资本为限经营信贷业务, 贷款利率定价为基准利率的0.9~4倍。从制度设计上看,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比金融机构更大的利差空间, 但是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像农村信用社还有优惠政策, 所得税减半, 而是按工商企业来征缴, 这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 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税赋加重、成本提高。此外, 与金融机构相比较,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规模较小, 难以达到规模化经营, 加之贷款额度小、笔数多、面积广、风险大, 占用人力多, 贷款投入的管理精力和管理费用较高, 导致其运营成本较高。而与其他民间金融相比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需要有固定的场所, 并任命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 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其运行成本高于民间借贷。

(二) 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方式———“翻墙”化身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村镇银行是经银监会批准,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 主要为当地“三农”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6]依《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7]等相关规定, 结合实践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8]:

1. 法律性质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为准金融机构;而村镇银行由《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其法律性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2. 监管主体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村镇银行则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

3. 出资人 (发起人) 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投资设立, 仅对其注册资本、主要发起人、股权结构等方面有特别要求;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4. 业务范围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以及在规定范围内兼营其他业务, 如相关咨询业务, 资产转让业务, 资产租赁业务, 信用担保业务, 中间业务, 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等;村镇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等金融机构被许可的相关业务。从二者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 小额贷款贷款公司如果转制成为村镇银行, 就必须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同时, 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将被推翻, 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另外, 正规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积极性本身也不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则陷入两难困境。因此, 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发展障碍与转制困境, 笔者认为主要受到市场准入和管理权的限制。

(三)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法律难题

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资金来源和税收歧视问题, 但是利率限制将会更为严格, 本身的机制优势也将被削弱。表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 准入规定的缺陷。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仍有不少困难, 首先就是转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规定比较模糊, 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改制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规定不明确的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改制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 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10]各治理主体间职责明确,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 治理目标科学, 考核激励机制有效, 信息披露透明。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且执行到位。一该部分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 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 不科学也不严谨。例如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信息披露透明的标准如何界定, 是按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执行还是按照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 亦或是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 该规定都没有明确, 可能造成转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的参差不齐。

第二, 《改制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社会声誉良好的标准如何界定, 由什么机构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誉是否良好, 该规定都没有说明。

第三, 《暂行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却没有详细的说明。

2. 改制后强制交出管理权不合理。

决策层已经认识到了将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因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提供了出路, 并进行相关立法。然而, 其却在转制条件与转制后小额贷款公司控股等问题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诸多限制。这种限制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还面临着另外一种困境,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已确定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其股东至少有一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而《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持股比例的规定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就是说,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面临着更换股东的局面, 所以同意银监会的改编方案意味着要将控股权拱手送人, 这不仅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利益受损, 而且在感情上是无法接受的,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者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心:“成为村镇银行必须由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牵头, 20%的控股, 机制、管理、用人就和现在不一样了。”[11]但是如果接受改编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 便成为了正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拿到金融牌照, 可以开展各种银行业金融服务, 以上提到的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 例如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 资金问题便得到了解决, 而且在转制为村镇银行后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

(四)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过程中的法律解决途径

如前文所述, 我国目前由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使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具有可操作性, 必须做一些改进。

1. 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具体准入标准。

笔者认为在转制准入条件设立方面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性, 应当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标准。因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间尚短, 缺乏长时间实践经验, 质量参差不齐, 存在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实力较弱, 管理机制不甚健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标准, 让具有雄厚实力与丰富经营经验, 且公司治理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这样可以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 维护稳定, 这也符合立法者的初衷。二是客观性, 准入标准应当更多的采用客观标准, 对一些宏观与原则性的转入标准进行细化、解释, 如对适合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达到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公司管理层的资质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等。三是专业性,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审核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统一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 而不是将权力下放给省级政府, 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主观部门确定。这样可以避免省级政府指定的主观部门专业性不足, 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错误, 并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审核的权威性。

2. 要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控制权。

立法者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时必须由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主要发起人处于对资金的考虑, 可以降低金融风险, 并提高其信誉度。然而, 该制度设计却因为迫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在转制过程中交出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权, 处于公平的角度不甚合理。因此在转制过程中,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资金实力雄厚, 愿意成为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 那么立法者应当保障其权利, 不应强迫其交出公司的控制权。为了使新组建的村镇银行运行更加稳定, 可以规定每个转制的村镇银行都必须有一个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 介入村镇银行的日常运作管理并负有一定监管职权, 然而不必使其拥有村镇银行的绝对控制权。

四、结语

随着此起彼伏民间借贷案件, 我们一直思考着怎样规范我们现今混乱的民间金融秩序。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 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发展轨道, 给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难得机遇, 使部分隐性的民间借贷变为显性, 填补了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不的足。同时, 为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有生存的余地, 更好的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 我们就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 制定规范的民间金融规章制度, 在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提下, 促成一部分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 以满足日益增大的民间资金需求, 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中继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

参考文献

[1]王春宇.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0.2.

[2]郑曙光.小额贷款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与制度选择[J].河南人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3) .

[3]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编.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3.

[5]朱乾宇.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影响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10:200-201.

[6]汤敏.小额贷款公司路在何方[J].当代经理人.2010 (9) .

[7]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 (8) .

[8]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 (8) .

[10]张燕、高翔.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困境与对策[J].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7 (4) :23.

3.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优势 篇三

关键词:汽车金融;汽车金融公司;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一:与商业银行业务的比较分析

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进驻中国,给我国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这要归于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相比,它们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1)与母公司利益关联度强。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制造商附属的财务公司,具有成熟运作的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因而能够为消费者、经销商和生产厂商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它们与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8],因此在追逐利润的同时,能够配合母公司进行灵活的资金运作,支持母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2)专业化的技术服务优势。汽车服务是一个技术性服务业,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和专业的知识。汽车公司自己组建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厂商、经销商对汽车用户有着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服务网络,而对于汽车本身的技术又可以得到汽车厂商的大力支持。而且国外大的汽车金融公司具有几十年在国外开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历史,在管理、市场营销、客户资源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系统。因此,从客户、厂商、自身三个方面来讲都具有技术方面的优势。

(3)贷款手续简单且首付比例低。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较便捷和简单,审批手续较简单,购车者能较早拿到车子。例如,广州安骅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时,先录入顾客名单,24小时内批复顾客申请,3日至4日内就能办完贷款业务,整体上说,整个贷款流程只需一周。银行方面,由于要对顾客进行审批,过程较为反复,通常需要两三周。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称,多数银行目前规定最低首付款为全车售价的40%,贷款年限一般为三年,但对于优质客户首付可以降低到全车价格的30%,贷款年限可以到五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而汽车金融公司在贷款比例的要求上显得较为宽松,对于批准贷款的客户一般首付为全车款的30%,还款年限为三年,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对于信誉度较好的客户可以承诺首付款为全车售价的20%,贷款年限最多也可延长到五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购车者的资金压力。

(4)无需担保公司的介入。商业银行在进行发放汽车贷款时,消费者要提供不动产抵押,或者寻找担保公司或有一定资质的经销商担保。即便如此,银行对车贷的发放也是慎之又慎。担保公司的介入必然加大了消费者的购车成本,这使得有能力购车的消费者只能持币观望。而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购车者提供担保公证,只要其信誉良好,并且能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就可获得批准办理贷款购车。

二: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与竞争

对汽车金融公司来说,在资金方面上相对有限,而商业银行资金雄厚,能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还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拓展业务。在新《办法》出台前,大众汽车金融早就有意在上海增设业务网点,但碍于“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之外开设分公司”的规定而迟迟未能如愿。工商银行在网点数量方面的优势恐怕也是大众汽车金融将其作为首选合作伙伴的原因之一。而对商业银行来说,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合作,不仅保住了汽车信贷这块肥肉,而且风险压力大大的降低了。近来,从宝马和招商银行、沃尔沃和深圳发展银行、标致雪铁龙和中国银行的合作可以看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趋势加大。

汽车贷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开始了一场利率价格战。目前车贷成本的主要形式是手续费支出和贷款利息两种。央行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招商和中信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重点发展车贷。其中,信用卡分期付款则采用手续费的形式,实行前端付款,1年期分期付款的手续费为车贷总额的3.5%,而银行1年期车贷利率为5.31%。以10万元车贷为例,1年期信用卡分期付款需前端一次性支付手续费3500元,而银行个人贷款由于每月还款减少贷款本金,所以年支付利息费用总额仅为2899.53元。如果客户再考虑提前还款,银行贷款的后续利息就无需再支出,但信用卡的手续费支出是不予退还的。

汽车金融公司此前的车贷利率在10%左右,但面对银行凶猛的车贷攻势,多家汽车金融公司干脆推出“零利率”来应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表示,在年底前推出车贷零利率,要求是首付达到30%。而上海大众也在10月底前推出车贷享受零利率并免手续费的金融优惠政策。但据悉,汽车金融公司推出的“零利率”更像是噱头,考虑到资金成本,汽车金融公司往往将享受“零利率”范围限定在个别车型,而且贷款期限只有1年。例如:丰田汽车金融只对雅力士车弄实行“零利率”,上海大众也限定在斯柯达晶锐。这就可以使销售量得以提高,而且把期限限定在1年,可以使资金流动性加大,使汽车金融公司在“零利率”上还可以盈利。

可见,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保险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保险业务上的比较分析

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汽车保险市场是很有潜力的。现阶段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业务上具有优势。

(1)车保险业务的垄断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汽车保险业务只能由专营保险全部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具有垄断性。而根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开展汽车保险代理业务。

(2)保险品种多网点多且分布广。保险公司不仅办理汽车保险业务,还办理其他业务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建立的网点多,分布十分广泛。而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发展时间短,又受到法律限制,因此网点少。

(3)专业的保险人员。保险公司专营保险业务,对保险人员的要求高,必须有保险销售、核保、理赔、精算、理财等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这是汽车金融公司所不具有的。

(4)资金优势与商业银行一样。保险公司发展历史悠久,融资渠道多,因此在资金方面相对充裕。而汽车金融公司处于成长期,积累的资金较少,这使得其在开展一些业务时,存在资金短缺问题。(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再祥.汽车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许明, 魏晓妹.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思考[J].北京汽车,2006.

4.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优势 篇四

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对于打算购车的朋友们来说,贷款购车也是一项值得尝试的购车路径。目前,银行车贷利率较低,如果资金使用成本较低,那么选择贷款购车也是相当合算的。目前贷款购车主要拥有汽车商业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三种方式。这三种购车方式各有特点,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

银行贷款买车

汽车商业贷款门槛较高,申请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程序较为复发杂,门槛也比较高,需要贷款者提交的资料和审核过程也较为严格。

目前,部分银行也开始逐步上调利率,同时车贷审核也更趋严格。据悉,不少银行在处理车贷业务上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因人而异”。公务员、医生、教师等稳定职业人士一般比较容易获得消费贷款、信用贷款,同时可以享受最优惠贷款利率。而职业不稳定、工作变换频繁的人士,即便目前收入再高,也不易获得银行的最优惠贷款利率。

汽车商业贷款的特点:

1、利息较高,程序较为复发杂,审核较为严格

2、除利息外,一般还有收取其他费用

汽车商业贷款的流程:客户提出个人汽车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银行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等手续-发放贷款。

信用卡贷款买车

信用卡贷款买车申请流程较为简单,根据持卡人消费、信用记录等状况,资质良好均可申请分期购车,目前银行信用卡分期一般不收取利息,手续费在账单确立后首月一次性收取,但信用卡分期一般最长为2至3年,分期额度最高达20万元。

信用卡贷款买车的特点:

1、购车额度有限,信用卡贷款额度为20万

2、部分银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持卡年限有要求

3、信用卡贷款购车有车型限制,所购车型多为与厂家合作车型

4、不收取利息,仅收取手续费 信用卡贷款买车流程: 前往可办理信用卡货款购车的4S店购买车型-向相关银行申请信用卡贷款-等待审核(审核时间从40分钟到3天不等-支付首付款、手续费、购买车辆保险-提车、每月还款。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买车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在审核上比商业银行要宽松,贷款方式灵活,服务方面更为迅捷。但是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一般都是由汽车公司“自卖自车”,所以在车型上选择机会并不多。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劣势在于贷款的利率比较高,据悉平均水平在9%以上。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买车特点:

1、贷款方式灵活

2、有车型限制

3、贷款利率较高

5.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优势 篇五

(一)西周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民间金融

西周时期, 随着井田制对游耕制度的取代, 奴隶向农奴的转变, 农奴有了自已耕种的土地、生产工具和归自己处分的物品, 就有了借贷的要求和还贷的条件, 于是就出现了“有无相贷”的农奴间的初级融通活动。有史记载的高利贷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西汉后得到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间信用也由一般的民间自由借贷向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转变, 如唐代出现了“质库”和“柜坊”, 宋代出现了“交引铺”、“金银、彩帛铺”, 明代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当铺”、“钱铺”和“银铺”, 清代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钱庄”、“票号”、“当铺”等。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民间金融(可以一句话带过)

全国解放后, 人民政府着手改造和整顿金融业。尤其是“大跃进”后,公有制取得了绝对统治地位,城乡所有私营经济几乎被彻底扫除,这使得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土壤基本消失。(三)改革开放后的民间金融

改革开放后, 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合会、地下钱庄和集资。一些地下钱庄以各种协会或基金会的名义存在和经营, 诸如“老人协会”、“ 民间互助会”等。但集资款80%以上提存自银行, 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 降低了银行的放款能力,在当时整个社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形成了民间金融与政府金融争夺资金的局面, 因此,在90 年代初受到整顿和抑制。

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的一号文件又提出: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 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同年央行在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04年以后,民间金融逐渐合法

聊到这儿,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已经浮出水面了,即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我们的今天的课题便是,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博弈,主要从二者的借贷方式进行研究,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

首先,我们不妨先对地下钱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一下概念界定。“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属于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组织。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资金借与贷活动的总称。“地下钱庄”是指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本外币业务而牟取暴利的个人和组织。[2]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和开展指定范围内的业务,一般不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鄂尔多斯人爱说“羊煤土气”,这是让鄂城名扬天下的四种资源,同音的成语恰是鄂城人翻身的巧妙写照。鲜为人知的是,除了煤矿与房地产外,地下钱庄也逐渐成为鄂尔多斯的特色经济之一。地下钱庄与煤矿和房地产结成利益同盟,为这个草原之城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动力。如今,这个金融与暴利行业的联盟已滚出数千亿的经济规模。然而,这个数千亿规模的地下钱庄正行走在崩塌的边缘。但没人在意这些,那儿的人会说这是鄂尔多斯最好的时代。

(一)“地下钱庄”资金来源不受限制,资金相对充足,已经形成一定市场份额;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资金与贷款需求不适应。对民众而言,内蒙古自治区投资、理财渠道极有限,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太高,银行存款的年利过低,再加上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价格提升,“地下钱庄”的高利息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民众风险意识严重弱化,鄂尔多斯市石小红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有一些当地居民认为“她绝对能出来”,依然敢把家底掏出来存入石小红的公司。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是其股东入股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投资资金,且后者的投资资金不能超过全部股金的50%,金额的有限性会影响其业务的展开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虽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力度,但其资金的来源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如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地区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4 亿元[5],而鄂尔多斯市放贷人之一石小红从2007 年至2009年案发时,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4 亿元,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 4 亿多元[6]。

(二)“地下钱庄”贷款程序简便,款项落实时间短,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地下钱庄”只需通过朋友介绍给放款人,写个借条,一般当天就能拿到借款,提前还款还减除利息,且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以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借款为例,需要提供有固定格式的借款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征信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还要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房屋、土地等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不超过三年的楼宇抵押率只占70%。借款到位经过的流程有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五个步骤,且审议与审批并非每日进行,每位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资金的5%,归还借款后才能再次申请贷款。

(三)“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

“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放贷人因不能阳光经营,不需要办公机构,甚至不需要雇佣人员,由放贷人一人做主;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是合法成立的法人,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场所、人员,要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管理,日常开销维持费用较高。

(四)“地下钱庄”逃避了税收环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赋较高,优惠政策较少

“地下钱庄”在国家机构的监管之外运行,逃避了税收环节,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非金融机构的税赋较高,且优惠政策较少。如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 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经营比较完善的农村信用社都是减半征收营业税,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全额完税,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利所得还要缴纳所得税。(五)“地下钱庄”利润可观,受益面较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受益者较少

“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逃避了税收环节,这使得地下钱庄的放贷人、存款人的利润趋于最大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借贷门槛高,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一部分中小企业、个体户在紧急筹款时,“地下钱庄”就成了首选,有“不少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用于放贷的资金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70%。鄂尔多斯市的许多人将存在国有银行和用于炒股的资金几乎全部交与借贷公司放贷,以获取高额回报”[6],“地下钱庄”似乎处于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复杂,税赋较高,优惠政策较少,二次借贷受限制,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和其投资人的利益受限,据有些人员称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暗中进行体外循环逃避税收与监管的民间借贷。如存在这种现象,其成因之一就是其合法经营的利润低廉。

(六)“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实际受地域局限

据考察,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是亲朋好友,“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大同小异,在本地的一定区域内发展客户,实际受地域局限,且一个地区非金融机构的数量国家有一定限制,使得“地下钱庄”的涉及领域宽于非金融机构。

(七)“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难以查明,资金流失风险高;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为取得高利息,民众将个体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放贷人处,众多个体使得“地下钱庄”的本金源源不断,但“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因投资往往是有一定程度的集中后投资于放贷人,放贷人再投资的资金流向可能多样化,而且投资人难以了解与监督,资 金流失风险高,2010 年鄂尔多斯的石小红案件就是例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程序中抵押担保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贷款的用途进行审查,贷款后还要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检查、还贷前期检查等数次检查[7],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

(八)“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地下钱庄”的借款人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只能把资金投入到短期即能产生高收益的项目上去,一旦预测失误,资金链就会有断裂的可能,短期高收益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将要重点调控的项目,风险系数高。因此,“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重,资金来源受限,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门 槛较高,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三、结论

6.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篇六

车辆抵押、注销抵押登记通知书

阿拉善盟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有借款人:在我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抵押车辆登记证书编号:抵押人:车牌号码:蒙已在贵所办理抵押登记,待我公司收回全部货款本息后,可凭我公司“汽车抵押、注销抵登记抵通知书”回执联及“机动车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通知单位: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收执单位:阿拉善盟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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