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答辩状

2024-11-16

购房合同纠纷答辩状(共7篇)

1.购房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条文: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郑州市 区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 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丘号为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注解:本条是对房屋的客观和主观描述。其中第一款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主要事项,第二款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益,第三款为甲乙双方商定的或有关规定直接规定的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正常使用相关联的权益。

指南:第一款直接参照《房屋所有权证》即可正确签填,与第三款相关联的是第五条和附件三,当事人在商议买卖标的过程中应全面参考其他条款。

第二条

条文: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注解:本条规定了甲方的权利保证责任和其他保证责任。

指南:甲方的保证责任比较宽泛,条文并未一一列举。除第一条已经列明的房屋状况外,乙方还需向甲方了解附件二所列内容,并谨慎了解房屋的共有权、是否查封冻结等情况。

第三条

条文:乙方在 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 )(大写) 元,(小写) 元。

上述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在 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

注解:本条是定金条款,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合同依据。

指南:第一款采用填空格式,直接填入双方商定的定金金额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条款的生效必须以定金的实际支付为条件,即使双方约定了定金条款但没有实际支付定金的,该条款不生效。第二款采用选择格式,只能单选;其中第二选项的填空部分可以是一个绝对的时间点,也可以是约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时间。

第四条

条文: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大写) 元,(小写) 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 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注解:本条内容为房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指南:第一款采用总价计价法,主要是考虑到存量房买卖从习惯上多为按套买卖或其他趸卖形式。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的,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特别另行约定。

第二款为自由填空格式。实践中主要区分现金、支票两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种付款时间。因我市现行交易过户手续双方一次性签字在前,故双方在房价款的交割时间控制方面须谨慎从事,目前有担保、资金托管和提存三种交割方式可供选用,双方可以综合对比成本、方便度等因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并将其规定在合同中。

第三款为单选或多选格式。第三选项可自由填空。

第五条

条文:甲、乙双方定于 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 □约定价值 □评估价值 □市场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注解:第一款为房屋交付时间和空房交付条件;第二款为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时间;第三款为户籍迁出时间;第四款为相应违约责任。

指南:第一、二、三款均为填空格式,可以是绝对日期,也可以以双方约定的事件为依据;其中第二款对附加值较大的房屋尤其重要,第三款对学区房或外地户籍等急于落户的买方尤其重要。

第四款为多选格式;其中第二选项为单选格式,选中“约定价值”的,应当在补充条款中分项约定相应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价格。

第六条

条文: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注解:本条意在保护房屋隐形共有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双方尊重隐形共有人权利的合同义务。

指南:我市房屋产权交易过户采取了“凭证交易”的登记制度,即交易过户手续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为准。但实际上,因为我国传统家庭财产模式的落后性,家庭财产往往登记在一个家庭成员名下,最常见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个人名下。这就要求甲方如实陈述房屋权利状况,乙方签约前应坚持取得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条文: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注解:本条规定了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更名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担。

指南:《郑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的交易过户期限为“房屋交付后30日内”,故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应该结合第五条规定的交房时间双方商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交房后30日,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款为单选格式。目前存量房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甲方应如实陈述,乙方也应根据实际作重点了解:一是没有瑕疵的出让土地,直接选中第一选项即可;二是划拨用地,目前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但单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个人转让其他房屋使用性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能需缴纳土地费用,因此双方视具体情况应事前咨询土地管理部门,并在合同中作相应安排;三是虽然土地为出让取得,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结清土地出让金,则土地管理部门可能要求补缴出让金,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90年代中前期建设的商品房,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三选项自由填空。

第三款为单选格式。国家对本款涉及税费的纳税(费)人均有明确规定,但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可以通过本款约定改变费用的实际分担形式。当税费项目很多(比如单位出售房屋)或税费内部分担形式复杂,双方也可不选中而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条文: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注解:按目前我市房产交易过户程序,双方一旦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即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的意思表示和对房屋所有权的交割;除非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指南:甲方尤其应当重视本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正确适当地商定第四条的内容,妥善处理房价款的交割。

第九条

条文: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 起转移给乙方。

注解:这里的风险包括自然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房屋正式交付之日为第五条规定的交房时间;权利转移之日为根据第八条确认的时间。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通常情况下选择第一选项比较合理,但若乙方签约时已经占有房屋,比如乙方本身就是房屋承租人,则选择第二选项比较合理。若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房屋原为第三人承租且房屋买卖后原租赁关系仍然保持的,双方也可以不选中,而在补充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十条

条文: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注解:约定有关杂费的负担或分担方式。

指南:住宅房屋一般金额较小,可以在合同中对房屋交付前后发生的杂费分担以及甲方已经预缴杂费的结算作原则约定,并在房屋交付时即时清结即可。对杂费金额巨大的合同,可分项详细约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条文: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注解:合同各部分的效力。

指南: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以及附件均是契约的组成部分,与契约正文同等重要。双方在商讨、签订这些文件时应当给予与契约正文同等的重视。

第十二条

条文:本契约 □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 □自 之日 起生效。

注解:合同的生效条款。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通常情况下选择第一选项比较简单,也符合一般习惯;若对合同生效有特殊要求的,比如以办理公证手续作为生效条件的,则应当选择第二选项,并按约定填空。

第十三条

条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注解:争议解决的方式。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除非双方事后对争议的解决又另行重新约定。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选中第二选项须按双方约定填空。第一或第二选项特点是程序简单、周期短、费用相对便宜,一裁终局等。第三选项依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划分标准可能分别由房屋所在区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条文:本契约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注解:合同文本的数量和留存情况。

指南:通常情况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就够了;需要合同原件较多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增加。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文本的内容应当保证一致,产生合同争议时文本的留存情况也是举证原件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文本: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指南:示范条款中没有约定的或者示范条款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双方可以在本条约定,空白不够可以续页粘贴,但应注意在粘贴骑缝处签章确认。

2.购房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关键词:商品房,合同纠纷,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 商品房交易市场也相当活跃。自八十年代起房地产产业就得到了充足的发展, 并逐渐成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 极大的带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 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也极大的改善了我国人民的生活环境。

但是, 随着房地产产业的发展, 相应而来的弊端也逐渐显露。比如说, 房价的持续走高, 使得很多普通百姓根本买不起房, 这也是当前对房地产产业讨论最多的问题。或者是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种种纠纷也是目前暴露较多的问题之一。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对于不动产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还不够健全, 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遵守城市信用原则等。因此而来的买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加。

在目前所有案件数量排名中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位列榜首。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 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是指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我国目前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协商、行政处理等。但是, 因为商品房市场受经济规律的影响会出现很多自发性、随机性的问题, 所以, 目前对于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还需要政府调节及法律条文的建立健全, 只有这样, 才能大大降低商品房交易市场出现的大量的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人, 买房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此可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所以在两种合同类型下发生的纠纷也会因为各自的不同的特点而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包含三个要素:

1、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即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 即作为房屋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和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法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体即买卖合同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般来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即客体。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 除了房屋以外, 商品房的权属确认、变更、终止及等级发证行为等均是合同的客体。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律关系是指作为合同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统称出卖人) 与作为买受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各类纠纷的总称。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

(一) 纠纷主体主要集中在商品房出售方及买受人之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涉及的范围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买受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以一般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一般发生在这些主体之间。

(二) 纠纷发生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商品房预售领域

商品房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时出现的纠纷以及商品房出售过程中因费用交付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商品房预售时出现的合同纠纷居多。这些纠纷主要原因有:房屋面积差异、房屋瑕疵以及预付款等。引发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预售阶段出售的商品房主要是尚未建成的商品房, 其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就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难以界定或者不明确标定的问题, 这就极易引发纠纷

(三) 涉及纠纷的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对等

由于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商品房开发公司及作为买受人的个人。所以极易产生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法律等悬殊的差距。因为作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法人是订立合同的主体, 它有很大的自主权和知悉权, 而往往作为买受人的个体在面对合同制定、签订时的相对弱势, 再因为经济实力等悬殊的差距, 导致在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纠纷时使得买受人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 导致二者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对等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 纠纷原因主要在于商品房出售人的不诚实行为

商品房在预售时出售的是“协议上的房屋”, 也就是房屋还在开发过程中, 实质上的房屋还不存在。一些开发公司为了能尽快融资, 并以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将房屋出售出去, 因而采取隐瞒房屋建设基本信息、打出房屋虚假广告等方式故意隐瞒房屋信息造成消费者误解或者直接、间接地欺骗消费者, 这些都对消费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误导, 那么由于买受人与出售者之间信息掌握量上的不对等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就习以为常。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

(一)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

1、商品房预售广告与实物不符。

很多商品房开发商为了能尽快以高价将预计开发的商品房卖出去, 便想方设法将所售房屋的建筑规格、建筑质量等虚构化。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一些虚假广告来蒙骗消费者, 使得消费者认为所购房屋物超所值, 心甘情愿的花钱买下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

因为预售主要是出售还未开发好的商品房, 所以消费者只能从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口中或者是广告宣传来了解商品房。为了利益, 一些开发公司往往会扩大所售商品房的质量等。例如开发公司往往在宣传的时候会承诺, 修好的商品房是豪华设计、小区内有高档健身设施等, 但真正的商品房却与开发商广告宣传严重不符。

所以在房屋交付时, 因不满开发公司广告宣传与实际标的物不符引发的合同纠纷不在少数。

2、内部认购引起的纠纷。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并且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以签订预售合同、收取定金的方式出售给房屋买受人的行为。其最普遍的表现方式就是承诺给买受人以最低的价格出售最优质的房屋。如:VIP认证、排号等。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不得进行出售, 否则既是违法行为。

虽然如此, 但是这种内部认购行为还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 无非是在融资困难的商品房交易市场, 这样做能使得开发商尽快融资, 而迫于买房贵买房难压力的买受人也能得到一些实惠, 所以才会形成这样一个局面。

但是, 因为买受人在买房时无法看到所有房源交易信息, 对与自己买到的房子是否是最优质的也无从知晓。所以在房屋签订预售合同交完定金以后, 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款, 主动权却不在自己手中, 而是掌握在开发商手中。当初承诺的不满意如数退还认购定金也成为空头协议, 不予兑现。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价款的纠纷

1、贷款办理过程中的纠纷。

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还涉及到第三方, 即银行。而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直接的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银行是代替买受人支付房屋款项, 即银行是代履行的义务, 而不是直接的支付的义务。

而因为银行方面而使得买受人未能偿还买房款项而引发的纠纷也是时有发生。但因为银行是第三方, 对买卖合同并不受直接的法律约束, 所以并没有必须付款给开发商的义务。而此时因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其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所以房屋买受人一方面要接受开发公司的违约追究, 还要单独追究银行的延迟付款的责任。而此时, 多数购房者因自身处于劣势地位多会自取自行承担的方式来解决。

所以, 为了避免因银行方面延迟付款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和纠纷, 笔者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需要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尽量与银行单独签订合同并约定好因银行方面延迟付款引发的问题要由银行方面来承担责任和进行相当赔偿的责任等, 以免在发生纠纷时, 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2、因其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而引发的价款纠纷。

一般情况下,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 才能保证共同协商的目的达成。而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就是, 当买受人交付了一部分约定的房款之后, 以销售方存在经营等问题的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所以双方就会因为一方不满另一方而拒绝履行买卖合同规定的内容。这样就会产生因履行义务而引发的价款纠纷。

但在法律上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证据。如果买受人认为销售方存在违背合同规定的行为, 那么就要拿出有力证据来。但在这种情况下, 因为举证困难, 买受人一般还是会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往往以失败收场。

由商品房销售方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

1、“一房多卖”引发的纠纷。“一房多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一套商品房分别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市场中, 这种将一套商品房卖给多个买主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在预售的过程中, 并没有实现房屋的真正交付, 而是签订的预售合同。在签订合同以后, 由于市场变化较大, 房子价格上升等原因, 一些不诚信的开发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将商品房卖给出价更高的买主, 并签订合同, 这样就出现了一套商品房有多个买主, 并且都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情况。

这样“一房多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就不难理解了。而在法律上如何判定商品房的归属问题却一直备受争议, 却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来对其进行限定, 这样商品房的归属问题就无法进行判定。于是, 很多商品房开发商便以工作人员疏忽或者不可抗力等种种理由对买受人进行搪塞推卸, 使得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因商品房一房多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就必须诉诸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但这其中受害最大的还是消费者。

2、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出售商品房。商品房交易中的最后环节是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而往往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全款交了所有费用以后, 却被告知商品房现在还不能交付给买受人。这种问题出现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商品房开发公司在进行开发或者开发以后没有得到相应的许可证。其中包括:建筑商自身主体资格的欠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未得到质量验收合格证等。因为根据现行法律, 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开发商是不能获准进行房产开发事业和房屋出售事业的。

如果开发商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商品房, 那么即使是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那么在后续的时间内也并未取得相应证照的情况下国家会依法查处这种违法行为。那么在这个过程中, 受害最大的也依然是房屋买受人。

3、出售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商品房。

有一些房屋开发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出售一些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商品房也是十分普遍的。我们不能排除一些商品房开发商是怀着良好的初衷去预售商品房的。但是在商品房预售以后直到商品房交付这个时限内, 也并未取得商品房验收合格证书, 那么这种房屋出售行为就是违法的。

所以买受人与商品房出售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是有待法律考究的。如果在法律上认定出售人所出售的商品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也就意味着买受人所买到的商品房是不合法的, 即使这种后果的罪魁祸首是开发公司, 那么风险和危害买受人也是承担者之一。

所以因开发公司出售了未取得质量验证证照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是十分普遍的, 这就要求我们的买受人要擦亮双眼, 验齐证照之后再签订协议, 这样才能大大降低购房风险。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立法不足, 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 导致买卖双方权利及法律地位的不对等, 形成对买受人的不利地位。

四、有关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现状

在现行法律中, 对商品房买卖等规定的主要有《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 在一些部门规章中也略有涉及。

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城市住房制度的神话改革, 住房日益商品化, 随之而来的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但是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还有待建立健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 逐渐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不足, 如: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良, 立法冲突, , 在立法之初的价值取向上也存在着行政色彩严重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我国对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的法律权益保护等已经基本初具雏形, 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一系列的法律漏洞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问题。所以, 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问题所在, 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 加强对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监督

这主要是指对商品房质量的监督。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的资质审查等都有所规定, 但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目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中还是存在很多开发商出售质量不合格甚至没有取到相关资格证的商品房, 导致没有法律控制权的买受人无法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所以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监督, 最直接最有效力的方法就是加强对商品房开发、出售等买卖行为的相关立法, 细化已有法律, 建立缺失的法律, 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如:加强对施工及建筑单位资质审查的力度, 建立和晚上建筑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 设立处于中立位置的审批设计图机构, 实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审查和抽查等, 从源头上杜绝商家出售质量不过关的商品房, 以法律形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 商品房买受人自身在进行商品房交易的过程中要谨慎并增强警惕心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但不能完全将这种违法行为消灭。这就要求消费者要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 在签订合同时, 要自习审查开发商所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其所购商品房的结构等重要信息要审查清楚, 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 要将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局盖章的平面图等于开发商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 查看是否有出入。最后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是否已经将违约责任等认定清楚等, 以免因自己一时疏忽而签字, 一旦出现纠纷受损害的将是消费者。

(三) 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律的建立健全

完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立法, 切实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 对商品房交易行为进行法律限定加大商品房市场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商品房开发环节,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审查力度, 对于不符合开发标准的房地产公司坚决不授予质量审核合格证书, 在源头上杜绝不合法标的物的建设。而在商品房出售环节也要严加把关, 要严格审查房屋销售相关证件, 对于证照不全者, 坚决杜绝其销售。只有这二者有效结合起来, 才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耀东著:《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陈耀东著:《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清旧, 贺丹青著:《房地产开发中利益冲突与平衡》, 法律出版社2 () () 5年版;2.吴清旧, 贺丹青著:《房地产开发中利益冲突与平衡》, 法律出版社2 () () 5年版;

[3]、程信和刘国臻《房地产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3、程信和刘国臻《房地产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4]、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房产交易指导手册》, 2004年出版。4、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房产交易指导手册》, 2004年出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颁布。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颁布。

[6]、陈小平《房地产金融理论与实务手册》,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1998年出版。6、陈小平《房地产金融理论与实务手册》,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1998年出版。

[7]、赵旭东《合同法学》—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2年出版。7、赵旭东《合同法学》—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2年出版。

3.谨防购房合同附件四大陷阱 篇三

购房合同中附件的内容同样相当重要,部分条款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格式条款。

法律专家表示,虽然目前购房者对于购房合同的重要性有了相当的了解,也非常重视合同内容,防止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制定了格式合同文本,供购房者参考。但现实问题是,开发商会随机应变,为了规避格式合同的种种限制,往往在附件中大做文章。

因此,购房者必须留意附件内容,以防止自己利益受损。

纠纷多半来自附件内容

上海的李先生因为忽视合同附件内容而吃了一点小亏。今年年初,他在莘庄附近购置了一套小面积的老工房,用于自住。但在购房合同附件中没有明确约定固定装修部分的处理办法,虽然当初看房时房东曾经承诺赠送固定装修,但是交房时他发现一台七成新的空调已被撤走。

其实,因为不注意合同附件内容而吃亏的远不止李先生一个人。记者了解到,目前买卖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附件内容。缘何出现这种情形呢?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表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一般来说内容不会超过合同范围,但有些开发商为了规避政府提供的范本合同的规制,往往变附为主,以大量附件的形式,直接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的优先适用,在此情况下,附件的作用和效力远远超过合同本身,因此购房者不可忽视。“有些附件内容甚至可能架空格式合同。”张茂荣告诉记者。

那么附件中哪些问题不能忽视呢?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龚胜利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购房者义务,扩大开发商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内容,一定要当心;而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对于那些语焉不详,或者约定不是很明确的附件内容,也一定要小心。因此购房者一定要耐心地多看、细看,并对严重不平等且足以影响购房者重大权益的条款据理力争。

重点关注四大要点

律师表示,附件的本质也是合同,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是开发商提供的统一适用的格式附件,也只有与购房者协商一致后才对购房者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据了解,目前购房合同附件内容主要包括付款方式、房屋装饰设备说明、补充条款以及处理办法等内容,因此购房者只需要在这四个方面多加小心,便可做到安全购房。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

付款方式要灵活

有不少购房者忽略付款方式的灵活性,万一中间出现问题,往往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案例:陈先生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68万余元定购开发商某楼盘房屋。在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在合同附件提到,要求陈先生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办妥所有贷款手续,否则视其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并不予退还首付款等。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陈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未能成功,按合同约定首付款可能无法退还。

律师点评:张茂荣认为,上述案例中的附件内容明显对购房者不利。一般情况下,合同附件会对付款方式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对于没有经验的购房者而言,一定要防止那些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的条款,以免落入圈套。

类似的情况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也比较常见,有些与付款方式有关的附件内容也规定买方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办妥一切贷款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对于上述情形,律师认为,附件是合同的补充,正常情况下是先签合同再签附件。不要违反正常的签约顺序先签附件再签合同,更不要签订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没有自己权利和对方义务的附件。因此律师建议可以在附件内容中特别提出:如果非买卖双方原因而造成无法办理贷款,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装修内容需细致

不管是买全装修房,还是买二手房,对于装修部分的描述一定要细致,不能笼统模糊。

案例:上海的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全装修房,在参观样板房时,王先生发现开发商采用的装修材料质量很好,于是毫不犹豫地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但等到开发商交房之后他却发现有诸多地方与样板房标准不符。而更让他感到有些无奈的是,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并未明确规定装修材料的品牌。

律师点评:龚胜利表示,涉及到能够明确的内容必须具体,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发生遭遇侵权而无法追究的尴尬局面。如全装修房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规格、颜色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型号)及其质量标准。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如果卖方同意赠送,那么在合同附件中尽量把装修的状况描述清楚,以及赠送的固定装修部分如空调等内容都做记录,而不能只是笼统的一句“保持室内原有装修程度”。

此外,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还有一些装修隐蔽部分的详细情况,如水管是否漏水等,都可以事先询问卖家,然后记录在附件中。这样,即使日后出现问题也能明确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补充协议上签字要谨慎

对于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补充协议内容,必须要小心那些加重购房者义务或者开发商免责的条款。

案例:广州的钟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售楼人员的“忽悠”下,并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便签下了自己的大名。但到交房时间之后他却并未拿到钥匙,于是找到开发商理论,但开发商告诉他,此次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属于免赔范围,只能遗憾地请他再耐心等待一段时日。

律师点评:龚胜利表示,由于格式合同内容并不能包罗万象,因此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约定补充协议。但在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会事先将补充协议拟好,然后只需购房者签字即可,而其主要目的却是为了自身免责或者规避风险,如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如果签字承认了这些条款,等于忘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对于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的补充协议,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此外,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做出详细约定。

处理办法需明确

开发商违约如何处理,合同约定应该越明确越好。

案例:上海的于小姐购买了一套新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她看到合同附件中关于售后服务的内容有些过于笼统,如合同中写道:如一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协同建筑商一起解决。她认为这种提法不妥,因为没有涉及到如果未及时解决问题应如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于是强烈要求开发商将处理办法明确下来。

律师点评:龚胜利表示,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如果××,应于××日之内解决”,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履行承诺内容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却因为处理方式不明确而难以追究其责任。

4.购房合同备案 篇四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1.1(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3.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4.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5.5 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6.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7.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8.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9.9 8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10.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11.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12.1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购房合同原件。14.end 13

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

13、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理由;2.盖章同意;3.3 2 1

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4.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篇二:购房人如何通过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 购房人如何通过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购房?

1、购房人通过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浏览商品房房源信息,并确定购买意向;

2、前往网上所公示的售楼地点进行认购、商洽《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也可先拨打售楼电话进行咨询;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凭销售帐号登录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购房人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人设置密码后,打印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10日内向项目辖区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动撤销,其合同作废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网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状态,并记录该商品房一次换手。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购房人的是:一是要坚持自己设置密码;二是要牢记设置的密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密码可以自行修改,特别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代为设置的密码,要及时予以修改;四是如果忘记了自己设置的密码,购房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合同文本到吉安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申请重新设置。附购房流程:

前往网上所公示的售楼地点进行认购、商洽《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拨打售楼电话进行咨询; ↓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凭销售帐号登录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购房人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签订合同后,购房人可凭购房时设置的密码进入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看合同内容篇三: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及其他 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参考)

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如果想更改买受人,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需要交纳更名费,并获得开发商同意。开发商,即购买合同中的“出卖人”。购房者需要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即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二书”。如果您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已经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这里就不用审查了,只需要核实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文件是否一致;但如果您之前没有审查全部的文件,就不能嫌麻烦或者被开发商的借口搪塞过去而不看了。

牢记:审查上述文件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如果仍不放心,可抄下证件的号码,去相关部门进一步验证。变更产权人名需找开发商协商退房后重新签约。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如已办理预售备案的,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备案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方可办理;如未备案的,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主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原合同已经备案,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先撤销原合同备案,开发商再与另外的买房者之间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但撤销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请,之后才可以办理。如果合同未备案,进行合同更名也需要与开发商具体协商。总之,不论是更名和撤销合同备案,都需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二、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附: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文件

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

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 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范全市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范围和时限(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范围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

4、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5、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凡在房屋交付预告登记起超过90日要求注销合同备案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更名处理。(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要更名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更名手续。

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程序(一)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二)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三)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四)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认真核准和查验注销、更名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审批。(二)严肃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为买受人办理更名手续。对消费者退房与更名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验,不得办理非正当理由的合同退房与更名业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禁止受理商品房合同买卖业务。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深圳购房合同备案 篇五

3月15日,2006年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正式使用,新版合同较2001年版有较大变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充实了新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操作性更强,购房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共有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权益部分

新版合同引用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排除了原合同在其它有关的事项中开发商可以自行约定上述权益的归属,比如:公用绿地、天台、处墙皮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的约定更能够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部分

此类纠纷往往是因为将分摊面积与套内面积合在一起的面积称为建筑面积,使分摊面积无法凸现出来,这样就可能导致分摊面积过多。新合同中仅规定按套内面积付购房款以及按整套付购房款,而无原合同中建筑面积,这是因为建设部已统一由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改为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这样可以凸现购房者购买单元的分摊面积,清晰知道自己是否多分摊了分摊面积。

关于付款方式和日期部分

原合同是在合同附件一体现出来的,实际上付款方式应为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现改入正文中,更趋于合理。

关于买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实际发生逾期付款纠纷多半原因是购房者购房前不谨慎所致,原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而新合同约定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约定不够严谨,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合同法》规定是严格主义,只要不是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其它不论理由正当与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2)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原合同是以已付款是否超过50%为界,违约金标准分别为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以及承担不超过总价款10%的违约责任,对于解除合同并没有设立解除时间,而新版合同规定了以期限为界,逾期在90天之内或者已超过90天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1/5,这充分考虑到分期付款形式的存在;违约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即调整为未支付到期款项的万分之三,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房款1/5的,才赋予卖方在半年内解除合同,同时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这种约定即全面,又有极强的操作性。

关于付款证明部分

新版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应出具购房发票及付清楼款证明书。这既是开发商的义务,也是购房者的权利。在产生纠纷时,购房者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护。

关于交付时间和办法部分

约定了交付前应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性文件,而不是原合同中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因为建设部及深圳市建设局对于工程竣工验收由以前的主管验收及备案改为开发商自行验收,更加科学准确。约定在入伙前开发商有义务发出《入伙通知书》等,同时吸收广东、深圳两级法院会议纪要精神,以交钥匙为交楼标志,约定了交房要出具交钥匙收条的约定。关于交付的文件部分

新版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时,应提交《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验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地产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使用说明书》、《收楼意见书》、《临时业主合约》,否则买方可拒绝收楼,原合同中没有此项。现实中,经常由业主向开发商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因无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时不予配合,一旦开发商真的没有取得上述文件,购房者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这点对于购房者维权非常有利。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 违约责任部分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现象很多,在深圳市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占有率约为20%。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逾一日承担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了超过90天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计利息,并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新版合同则以90日为界,未超过90日的则承担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超过90日的则赋予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半年)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标准为总房款的银行利息以及总房款10%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原合同的万分之五,同时约定若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卖方可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总房款的万分之四,较原来的万分之五低。相比较而言,新版合同的违约金没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设定解除合同期限对于开发商有保护之嫌。关于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部分公用设施、公用配套项目的纠纷主要是因为未在交房时一同交付引发的,原合同对此也有明确约定,但没有约定分批建设的设施及项目何时交付,现已明确约定按批准的工程进度建设并验收合格也要交付,同时新版合同增加未交付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的约定。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部分

面积差异纠纷是开发商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引起的。原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率在±0.6%以内,双方互不退补;面积差异率在±0.6%-3%以内(含3%)按购房价多退少补;交付房屋面积差异率在3%以上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若不解除,可实行多退少补。新版合同中设定面积数额限制以300平方米为界,300平方米以上,差异率为±0.6%的不退不补。差异率在±0.6%-3%以下(含本数),面积超出部分视为卖方赠与的,购房者可以不补房屋差价款,面积不足时,卖方应双倍返还超出部分扣除面积的0.6%后的差价款;差异率在3%以上的,买方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承担总房价10%的违约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时,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篇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及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房屋租赁合同。以上

(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2、3、□只满足条件之一。□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2、3、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篇三:深圳市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 设计大厦三楼 服务指南之五 5.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由市建设局直接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分包合同。

二、办理条件

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工程开工证明书,总承包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并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

三、办理程序

第二步: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 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回执》; 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则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办文告知》,并按《办文告知》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第三步: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在深圳建设信息网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1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 设计大厦三楼

五、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提交材料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1份原件);

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1份原件);

3、委托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

4、施工分包合同(1份原件);

5、总承包合同(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合同中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的第五款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等与分包内容有关的主要部分。);

6、建设单位认可分包证明材料(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

7、分包承包人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或在深注册的施工单位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或在深注册的项目经理可不提供);

9、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可不提供);

10、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可不提供);

11、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相关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

2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 设计大厦三楼

八、办理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第38号);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9号);

(五)《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4号);

(六)《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第83号);

(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

九、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63条第3款规定,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重要提示

(一)分包合同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局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责令改正。

(二)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6.合资购房合同 篇六

合资购房合同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及出租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套,面积**㎡。该房产总价共**元,甲方出资**元,乙方出资**元,丙方出资**元。

二、该房产为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甲方占**%,乙方占** %,丙方**%各方均同意将该房产产权办理在丙方名下。

三、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该房产出租,出租租金及出租年限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协议期间,房产的所有收益、债权等由三方平均分配,房产的所有费用、债务由三方平均分担。偿还债务超过一方应当承担份额的,该方有权向其他方追偿。

五、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 方作为该房产的具体管理人,每年的管理费为 元,经三方签字确认后从房产收益中支出。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为:

1、妥善保管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条据;

2、负责管理因该房产发生的收入、支出,包括收取租金、房屋修缮等其他费用。

3、每年按期向其他方汇报管理情况、组织分配房产收益,具体时间三方另行约定。

4、其他:

六、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各自的房产份额均可作为遗产继承。各方继承人如下:

甲方继承人:

乙方继承人:

丙方继承人:

七、协议期间对房产进行处分或重大修缮,必须经二方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转让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其他有权以市场价优先购买。其他方拒绝购买权的,转让方有权向第三人出售其份额。

八、因发生继承或转让,各方份额发生变化,该房产的收益支出、债权、债务等按照新的份额比例由各方承担。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合资购房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 ,房产总价款 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 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 甲方、乙方各出资 50%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 50% 的产权。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 50% 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由 方依法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

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乙各享有 50% 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 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各承担 50% 。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 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 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 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分享 50% ,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 50% ,并以现金支付;

十、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 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 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 50% 。在同等条件(市场价或评估价)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方决定出售房产,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产,应书面告知。不同意出售的一方应按公平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的一方的房产份额。如果接到出售房产通知后 30 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 30 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积极配合。

十二、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

1 、购房首付款 元(包括定金)人民币(房款总价款的 50% )由 甲乙双方各付 50% ,并以现金支付;

2 、主贷人为乙方 先生;

3 、按揭贷款的期限为 年;

4 、由甲乙双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各自承担 50% ;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 50%

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十四、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次性的,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十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国藉:

住址:

身份证号:

合资购房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拟合资向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房产”),现甲乙丙方就合资购买上述房产事宜达成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产情况

由____________开发,位于________,合同约定面积______平方米,单价为__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出资比例

甲乙双方按购房总价联合出资购买该房产,出资比例各占二分之一。

三、为合理应对当前国家房地产金融政策,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或乙方为代表与房产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等合同、协议。

一、出资比例

双方联合出资购买房产,出资比例各为50%。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益,并承担因购买该房产及今后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购房款、税费等一切支出。

二、房款、税费支付

甲乙双方均应及时履行与房产转让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因受让房产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了受让房产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甲乙双方推选甲方为事务执行人,代表甲乙双方履行受让房产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购房款、税费及其他活动费用支出,办理交房手续,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

2、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房产转让方要求,需乙方亲自办理的,乙方应予执行。

3、购房款、税费等付款到期前,乙方应将其应承担的部分款项交由甲方对外支付。否则,付款到期后,为确保受让房产顺利进行,甲方可自己出资垫付或对外借款垫付,因此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甲方向乙方追偿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保管

受让后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暂时由甲方保管。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产共有人人数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保管各自的证书。

四、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使用

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使用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但房产需要对外出售、出租、出借、典当等时,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权。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等。

六、文书送达

本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该房产有关事宜双方未约定如何处理的,依照我国《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资购房合同4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____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资购房合同5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该房房龄____年。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乙方付甲方全部购房款后,应立即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约定付款之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条: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交房时间。

在收房时,必须确认甲方已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需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

第六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____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八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更名手续,如物业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的过户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资购房合同6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 方拟合资向 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房产”),现甲乙丙方就合资购买上述房产事宜达成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以下:

一、房产情况

由 开发,位于 ,合同约定面积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 元。

二、出资比例

甲乙双方按购房总价联合出资购买该房产,出资比例各占二分之一。

三、为公道应对当前国家房地产金融政策,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或乙方

为代表与房产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等合同、协议

一、出资比例

双方联合出资购买房产,出资比例各为50%。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益,并承当因购买该房产及今后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购房款、税费等一切支出。

二、房款、税费支付

甲乙双方均应及时履行与房产转让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和因受让房产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支付,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1、为了受让房产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甲乙双方推选甲方为事务执行人,代表甲乙双方履行受让房产进程中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购房款、税费及其他活动用度支出,办理交房手续,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

2、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及房产转让方要求,需乙方亲身办理的,乙方应予执行。

3、购房款、税费等付款到期前,乙方应将其应承当的部份款项交由甲方对外支付。否则,付款到期后,为确保受让房产顺利进行,甲方可自己出资垫付或对外借款垫付,因此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甲方向乙方追偿的全部用度由乙方负责并承当。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保管

受让后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暂时由甲方保管。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分按房产共有人人数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保管各自的证书。

四、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使用

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使用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但房产需要对外出售、出租、出借、典当等时,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权。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等。

六、文书投递

本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投递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干通知文书没法投递的,将视同已投递,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当。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该房产有关事宜双方未约定如何处理的,依照我国《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7.购房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七

遭遇限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退房

【案 例】 2011年1月9日,卫清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已随即交付15万元定金。谁知仅过了一个月,房屋尚未来得及交付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当地政府便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拥有2套及其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暂停购房。由于卫清已拥有2套房屋,因而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卫清遂要求退房。公司虽同意退房,但以属卫清违约为由,拒绝退回15万元定金。

【点 评】法院审理认为,卫清有权退房,且公司应当返还定金。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该法第九十四条同样指出: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当地政府的限购令对于卫清来说,无疑属于其个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且如果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卫清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

无法办贷,没有履约能力可以解约

【案 例】 2011年2月18日,趙倩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赵倩只需首付30万元,其余60万元由公司帮助办理按揭手续。不料,仅过了半个月,当地政府出于限制购房而出台了新规: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由于赵倩不具备该条件,故无法办理贷款并导致没有履约能力。因公司要求赵倩以现金付清房款未果而成讼。

【点 评】法院支持了赵倩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按揭为购房条件的合同,但按揭这一条件并未成就,客观上也因此影响了赵倩的购买力,而暂停发放贷款属于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整,为赵倩事先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并未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

购房未果,中介公司应退还居间费用

【案 例】 2011年3月28日,晏丽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在公司的努力下,晏丽随后与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给公司3万元居间服务费。可仅过了一周,因对照政府新出台的限购政策,晏丽不具备购房资格,只好与出卖人解除了购房协议。但当晏丽要求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其已经完成相关服务、购房协议不能履行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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