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规章制度(精选8篇)
1.信托公司规章制度 篇一
期货信托理财产品发挥信托公司、银行和期货公司的各自优势
日前厦门国际信托和上海震雷投资公司推出投资商品期货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消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深圳嘉资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以及招商银行合作推出了投资期货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商品期货套利1号。经过半年的运作,该产品取得了
5.3%的绝对收益率,在银行中同类风险度的理财产品中业绩名列前茅。
据了解,商品期货套利1号理财产品托管行为招商银行,发行部门为招商银行的私人银行部,客户主要为招商银行的高端客户,投资顾问为深圳嘉资投资公司,受托人为华润深国投信托,风险顾问为金瑞期货。据记者了解,嘉资投资和金瑞期货有关联关系。
据悉,该理财产品通过期货套利的投资方式,为客户创造稳健的绝对回报为目标,该产品下档风险控制在6%以内,即跌破后该计划则终止,单个套利计划下档止损线控制在8%,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年收益率7%。
业内人士指出,招商银行与金瑞期货、嘉资投资携手合作,在当前股市和债市低迷、投资收益急剧降低的理财市场环境下,推出挂钩国内期货市场的理财产品,不仅为风险偏好偏低的客户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产品创新和银期合作开拓了新的思路。
上述期货类银行理财产品并非个案。记者了解到,已经有多家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银行接触,已经推出或者正在尝试推出期货理财产品。在早前股指期货消息的推动下,国民信托于2007年7月推出了名为“国民稳盈宝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信托资金的运用中规定:信托资金由方得(北京)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按信托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低风险套利,主要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套利,以及在该信托存续期内推出的股指期货的套利;中信建投期货担任期货经纪商。但由于在该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股指期货没有推出,所以该产品并未真正投资期货市场。
2.信托公司规章制度 篇二
未取回信托财产是在信托项目清算后, 受益人、委托人或其法定的继承人无法在清算时取回、暂时由受托人代为保管的财产。信托项目清算结束后, 该项目不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其会计核算主体消失, 理论上相关账户要全部结清。因此对于未取回的信托财产, 只能在受托人——信托公司自有业务的核算体系中反映。
1 对未取回信托财产核算的基本思路
(1) 如果未取回信托财产为货币资金且受益人为自然人, 信托公司可以在银行以受益人的名义开立定活两便存单, 信托公司对该存单进行登记, 纳入表外业务管理。
(2) 如果未取回信托财产为货币资金且收益人为机构, 由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专户存储, 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确认为一项应付款项。银行专户开立的原则是按照不同的信托项目单独开立账户, 以便于明确代管期间资金孽生的利息。
(3) 如果未取回信托财产为非货币资金时, 将该信托财产作为信托公司代保管财产进行管理和表外核算, 不反映在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
2 未取回信托财产核算的具体方法
未取回信托财产在表内核算的科目主要有“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表外核算的科目主要有“代保管未取回信托财产—xx信托项目”, 并且设置表外代保管未取回信托财产登记簿。
2.1 未取回财产为货币资金时
(1) 收益人为自然人。
信托公司在银行以受益人名义开立定活两便存单后, 以存单登记表外科目:
收入:代保管未取回信托财产—xx信托项目
将存单交给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时, 保管部门填制代保管物品领取单, 领取人签字后交付, 同时据领取单记录:
付出:代保管未取回信托财产—xx信托项目
(2) 收益人为机构时。
首先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 将未取回的信托项目专户上的资金转入, 同时撤销信托项目专户。信托公司自有业务根据资金到帐凭证记账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 (xx信托项目)
收到账户的孽息时, 根据利息单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 (xx信托项目)
最后,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领取该财产时, 转出交付该专户资金及利息, 根据资金付出凭证作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 (xx信托项目)
贷:银行存款
同时撤销此银行专户。
2.2 未取回信托财产为非货币资金时
当未取回信托财产为非货币资金时, 信托公司要将该信托财产作为表外代保管业务核算, 其实物与单据的流转如下:
首先, 信托业务部门将未交付的信托财产交客户服务部门保管, 保管部门填制代保管物品收据, 作为物品移交部门交出资产的凭据和财务部门登记表外科目的原始凭证。同时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代保管物品收据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收入:未取回信托财产——xx信托项目
然后, 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领取时, 保管部门填制代保管物品领取单, 收受人签字后, 交付信托财产。同时财务部门依据该领取单登记表外账目:
付出:未取回信托财产——xx信托项目
最后, 保管部门每期期末编制代保管物品库存表, 交财务部门核对表外账。年末, 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共同盘点代保管尚未取回信托财产, 确保账实相符。
3 未取回信托财产的披露
期末, 信托公司要对未取回信托财产状况进行披露。表内核算的未取回信托资金通过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对外披露;对于表外核算的未取回信托财产, 期末信托公司通过编制表外业务统计表和报表说明进行反映。
参考文献
[1]戴建兵, 倪馨.信托与租赁[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4, (2) .
3.信托公司的未来 篇三
两极分化
2009年4月,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将在上海启动的消息并没有引起太多信托公司的关注。尽管这是年初银监会监管会议中大力提倡的信托创新业务之一,但业界估计管理层首批发放的试点资格牌照不会太多。“政策的优惠只会向行业前几名公司倾斜”,一位西部信托公司负责人感慨。
事实上一部分信托公司还没有拿到银监会从事新业务的牌照。而包括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境外合格投资者(QDII)、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企业年金、保险资金运用等众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创新业务,都需要先拿到这块新业务牌照之后才能一一向不同监管部门提出申请。2007年1月银监会连接发布的两部法规,给信托业放开了开展新业务的广阔空间,同时也提高了行业的进入门槛和条件: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如果在三年过渡期中还达不到换取新业务牌照的要求,将责令其进行重组或退出市场。
2007年的信托新政,使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格局开始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大、综合优势较强的信托公司直接换发新业务牌照,并且已经开展了多种具有高附加值的创新业务,而多数地方性公司以及因种种问题仍处在过渡期的公司,则面临着市场份额不断缩小甚至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弱势局面。对于后者而言,如何打破这种“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
从市场份额来看,前十位信托公司2005年的信托收入占全行业总收入不足55%,2007年底这个数字已经高达75%以上,信托资产也从2005年的不足50%升至2008年底的67%,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两极分化现象更为突出(图1)。
行业排名第一的中信信托2008年净利润高达10.35亿元,较2007年增长64.59%,其管理的信托资产在2007年底就已经达到了1961亿元,远超行业第二名的规模。
而那些还在过渡期的公司,过去两年的日子更加难熬,除一些自有资金的投资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还有一些偏僻地区的小信托公司,因为难以达到申请创新类业务资格的条件,也因此享受不到各类创新产品所带来的高附加值收入。
随着优势信托公司异地业务的开展以及未来将有可能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政策预期,信托业“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趋势有可能进一步加强。
从通道转向“理财提供商”
对于多数信托公司而言,由于长期以来被当作大股东或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平台,一开始就偏离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原业务,或者是以附加回购承诺的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变相贷款方式为主开展业务,扮演着“通道”和“融资平台”的作用。
比如在目前规模最大的银信合作产品中,信托公司更多是为商业银行提供运作平台(银行业理财计划只能投资于银行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品种,如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金融产品,银行业务范围之外的理财计划,必须通过再度委托信托公司的方式进行),而产品的项目开发、产品设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均由商业银行主导和操作。信托公司基本没有话语权,一般只能获取千分之几的手续费。加之此类业务门槛低,可复制性强,因此信托公司之间往往出现恶性竞争。
同样,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中,由于信托公司的项目甄选、投资运作等经验和人才的缺乏,多数公司只能选择与专业的投资公司合作,后者充当投资管理人角色。对于这类附加值较高的产品,信托公司往往只能拿到利润的20%左右,其他则归投资机构所有。
这种“通道”而非理财管理者的功能使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受到极大限制。2007年公布年报的50家信托公司的平均信托报酬率(信托业务收入/实收信托年平均余额)仅为1.26%。
之所以造成上述现象,有包括信托公司的人才储备、组织架构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公司的财务部门甚至计算不出每个产品的成本和风险,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制止业务部门的违规行为,内部合规部门形同虚设,内部稽核力量非常单薄,一线做产品设计和推销、售后服务的能力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8年信托业监管会议上直言批评。
信托公司要实现从“通道”向“理财提供商”的转变,改变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局面,显然是一项关系到包括公司治理、用人机制、薪酬体系、风险控制以及产品创新等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
在中泰信托副总经理陈乃道看来,目前一些信托公司在市场开拓方面,往往更加看重个人的资源开拓能力,崇尚盎格鲁一撒克逊式的个人英雄主义而忽视团队力量以及组织职能。不能将个体纳入组织中,实现个人资源的组织化,相反往往让组织资源进行个人化表达。
陈乃道认为,这类公司如果要完成转型,难度较大,首先不同公司要对自身的战略进行清晰的定位,随之调整其经营模式和业务模式,通过对用人机制、绩效考核、风险控制、产品创新机制的重塑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并且通过组织重建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来达到公司各方面的制衡。
而要成为“理财供应商”,理财产品的开发至关重要。因为理财产品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较强,从产品开发角度而言,信托公司要实现转型,还需要以基金化原理来构建产品模式,设计和塑造标准化信托产品,打造适应投资者需求的信托产品品牌,使信托产品逐渐具备标准化、系列化、品牌化,从而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营销成本,拓宽市场范围,实现规模效益。
相比之下可以发现,一些运作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产品开发比较注意系统性和关联性。这些公司虽然产品很多,覆盖面广,但设计内核比较稳定,在统一的风险控制和业务体系下,不断发展开拓产品,容易形成产品的标准化和品牌化。
把握证信合作新机遇
在中泰信托副总经理陈乃道看来,市场份额暂时落后的信托公司也不必为两极分化太过担忧。因为整个信托业仍处于一个战国纷争的年代,一切都还存在着变数。“过去一轮证券市场的大行情造就了一批信托公司的崛起,而正在启动的4万亿政府投资将蕴藏着另一个大的机遇。”陈乃道说。
站在当下的时间窗口,对于弱势公司特别是内地信托公司而言,更应该把握市场的需求,与政府合作的基础建设领域将是诱人的利润增长点。
主管信托行业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甚至在一次监管会议上明确表态:“如果信托公司能紧紧地抓住现在拉动内需,特别是在满足社会消费需求上设计出产品,银监会会全力支持,条件不成熟的会创造条件支持。”
据银河证券不完全统计,国家4万亿元启动内需的投资计划出台
后,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了当地的投资计划,已经公布的投资总额已高达18万亿元,投入规模巨大。面对巨大的投资需求,除银行信贷外,地方政府的其他融资渠道均不畅通。而以信托为平台,融资方式、贷款期限更为灵活的“准地方债”产品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
捷足先登的中信信托在2008年1月开发的中信远景基础设施投资信托预期收益率高达30%,2009年2月推出的中信盛景天津区域发展基金一期集合信托计划发行规模达到了30亿元,预期年收益率为7.5%。
地方性小信托公司同样可以在基础设施领域分得一杯羹。华宸信托、苏州信托等几家公司便是因为充分把握了地方优势,开发出多款基础建设型信托产品而在2008年实现了利润的大幅增长。
尽管还没有获得新业务牌照,中泰信托也已经为即将到来的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做了详细的计划。公司不但与厦门市海沧区等多个地方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产品创新部还规划了各种关于基础设施信托计划的方案,并且基于保险公司的股东背景,设计了信保模式下的园区建设产品计划书。
借靠“大树”发挥协同效应
在中国的金融行业中,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最为广泛,可以横跨资本、货币和实业三个市场,但受制于人才、资本实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其产品设计、销售服务、资产管理等能力以及品牌效应均不能与银行、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同日而语,在每一业务领域都不具有竞争优势。
贷款业务做不过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做不过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做不过基金,这是许多信托公司面临的尴尬。
一些信托公司试图走“专业化”道路来集中力量提升产品的开发能力,但以陈乃道为代表的业内人士认为“多元化”更能体现信托业的混业特征,尤其在金融分业的大环境下体现其制度优势,另外,目前中国理财市场的广度和厚度也均不足以支撑信托业的“专业化”的发展。
如何在“多元化”的产品路线下克服人力资源以及资金的短板?寻找与大金融机构的融合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方面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信托平台拓展业务范围,进行混业布局;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需要利用这些机构的资本、销售服务网络、人才以及品牌资源。如果将信托公司的混业优势与大金融机构的资本、品牌、销售服务、人才优势和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结合,产生的协同效应将非常可观。
华泰证券信托行业分析师刘鹏认为,信托业的混业优势将随着金融混业和金融创新的推进而不断丧失,与大型金融资本融合是我国信托业主要发展方向。
以连续三年信托收入排名前十的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以及上海国际信托公司为例,这些公司的市场开拓与产品开发均获得了母公司某种程度上的支持,很好地体现了信托公司与大金融集团融合的协同效应。
事实上,由于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创新业务的推动,很多大金融集团已经对信托公司的平台作用和广泛的投资范围发生浓厚兴趣,收购或参股活动频繁发生(表1)。
刘鹏认为,金融混业经营是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信托平台是大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框架下提前进行混业布局的良好平台。我国信托业也将会走上与大金融资本融合发展之路。
4.信托公司规章制度 篇四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二十一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五)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六)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信托公司规章制度 篇五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以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非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信托公司与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信托单位持有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运作方式应采用封闭式。经核准的信托单位总额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信托单位可以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第六条 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资质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一定信托经验和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且执行良好;
(四)董事会应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包括有外部人士参加并由外部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委员会;
(五)过去三年连续盈利;
(六)过去三年办理的信托业务中,没有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不良记录;
(七)公司已累计设立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10次以上,且所有信托计划已经结束或运作正常、执行良好;
(八)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已设立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名单及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
(三)由全体董事签署的关于董事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业务发展规划、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信托经理名单及相关技能证明材料。
第二节 信托计划的发售
第十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信托单位的发售,由信托公司负责办理;信托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托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二)信托单位募集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少于一百个;
(四)任意五个以及五个以下信托单位持有人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信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50%;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信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15%。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信托合同草案;
(三)资金保管协议草案;
(四)发售说明书草案;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六)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估价报告;
(七)描述拟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现行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发行目的和名称;
(二)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信托计划总额和信托合同期限;
(四)信托单位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五)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七)信托单位发售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
(八)信托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九)作为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的管理费、保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一)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
(十二)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三)信托单位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四)信托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信托财产清算方式;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信托合同和资金保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将要收购的物业的详细介绍;
(五)交易及其结构的特定特征;
(六)实际交易的特定细节;
(七)定价及估值;
(八)信托单位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九)信托单位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十)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会计调查报告;
(十二)税务意见书;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风险警示内容;
(十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所有包括事实与意见的陈述都应经过识别、质询、审查及确认,均具备事实依据或可证实合理,任何有利害关系人或董事关于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细节必须清楚说明。
第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单位发售的三日前公布发售说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信托单位发售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行为。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信托计划的设立。逾期未完成且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可展期一个月。
第十八条
在前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募集的信托单位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信托单位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公司应当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发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 投资人缴纳认购信托单位的款项时,信托合同成立;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信托合同生效。
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时,信托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发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完成信托计划设立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 5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可以在国家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信托单位的交易,应当具备交易场所的交易条件,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第三节 信托公司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信托资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信托单位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信托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信托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信托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中期和信托计划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八)办理与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信托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
(三)利用信托财产为信托单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信托单位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营业资格;
(二)被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原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受托人;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人。
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受托人或临时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节 资金保管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由依法设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的部门;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信托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机构与信托公司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账户资金;
(二)按照规定开设信托资金账户;
(三)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根据信托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信托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信托计划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信托公司计算的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九)按照规定召集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
(十一)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资金保管机构发现信托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信托公司,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资金保管机构发现信托公司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信托公司,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解任;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资金保管机构;新资金保管机构产生前,由银监会指定临时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资金保管机构或者临时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运作
第三十四条
信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投资于成熟的具有稳定、可预见现金流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或其相关权利并予以出租、出售;
(二)用于购入目前虽然空置且没有产生收入但已带有确定租约的正在进行大规模发展、重建或修缮的上述物业;
(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的以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权利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向。
第三十五条 信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于非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但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对象中包含80%以上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房地产项目;
(二)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处置收益等不低于该房地产投资信托总收入的75%;
(三)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3年;
(四)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不得同时投资于同一房地产项目;
(五)不得以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当遵守以下投资比例:
(一)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或工业用房并予以出租、出售的,不得低于该信托财产总值的80%;
(二)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向的,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应当以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1次,且分配比例不得低于信托计划净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可以对外负债,但负债率不得超过信托财 9 产净值的20%。
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必须对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实施尽职调查。信托公司董事会负责设立尽职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律师、会计师以及物业评估人员。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详细了解拟投资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环境、租售市场前景和能否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等,厘清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上所附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对物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包括物业的性质、法律权属、承租方及其他房地产协议签订方权利的可靠性及确定性、租约的可执行性;
(三)对拟开发、建造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严格审核项目的用途和功能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能否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审核房地产项目是否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测量预算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文件等;
(四)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的使用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实际管理人的基本背景、资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与实际流程、既往的项目管理与开发经验进行评价分析;
(五)房地产项目现有及预期的租约及重大协议;
(六)维修及营运物业所需的开支;
(七)物业是否投保及已投购保险的承保范围及金额;
(八)了解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和信托计划拟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原始持有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九)通过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需明确:房地产项目的产权是否明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是否合法、尽职调查过程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十)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会计意见书。会计意见书需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现金流预测、财务模型、假设条件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确认,同时还要对税务事项出具相应税务意见;
(十一)了解房地产项目的现行运行情况、工程调查报告具体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维护、潜在大修需求等情况;
(十二)委托具有国家一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估价报告必須最低限度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的估价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详情;
(二)描述及说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
(三)有关市场的整体結构及状况,包括就供求情况、市场趋势及投资活动而进行的分析;
(四)有关物业的所处的详细位置;
(五)有关物业现有用途;
(六)有关物业的說明,包括土地使用权年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可出租面积及目前各部分的用途等;
(七)有关物业产权状况;
(八)有关物业租赁状况,包括出租率、租户结构、租约期限结构、租金结构和租约主要条款概要等;
(九)在估价基准日,有关物业的帐面价值;
(十)可能影响有关物业价值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每年对信托财产评估一次,并按规定向信托单位持有人披露,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信托公司必须至少每两年委托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相关估价报告或意见,作为评估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笔交易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者,应由二家以上(含二家)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如果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房地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格差异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信托公司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价格,并在信息披露中说明理由;
(二)信托合同签订前的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的估价,其评估基准日与合同签订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与信托计划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为每一个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设置单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七人,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士,所有成员必须是具备地产和金融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信托合同做出投资分析报告,以此做出投资决定和交付执行,执行时应做出投资决定纪录和执行纪录,并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前项投资分析报告应记载分析基础、根据及建议;投资决定纪录应记载投资标的的种类、数量及时机;执行纪录应记载实际投资或交易标的的种类、数量、价格及时间,并说明投资或交易差异原因。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运用计划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其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必须与信托合同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将信托计划经营及风险状况上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就前项规定所检查事项、报表或数据予以核查。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其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信托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要明确界定投资权限,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应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应制订和形成详细可行的操作流程,并保证该操作流程的严肃性和独立性。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点,并明确规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行和信托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或其相关权利并予以出租、出售的,应当至少采取如下的管理措施:
(一)制订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及政策并有效地管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风险;(二)投资于符合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的房地产项目;(三)明确额定信托计划的借款限额;(四)管理信托计划的现金流量;(五)管理信托计划的财务安排;
(六)为信托计划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安排足够的物业保险及人员保险;(七)制订及落实租赁策略,策划租户的组合及物色潜在租户;
(八)执行租约,履行租赁管理工作。包括与租户磋商出租、退租、续订租约、终止租约、重新出租以及进行租金评估和调整、收取租金、追收欠租及收回物业等事宜;
(九)确保所管理的房地产项目的营运遵守法律、法规;
(十)制订及落实有关物业管理、维修、完善计划。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可以在评价自身房地产管理经验与能力的基础上,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聘请外部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担任管理顾问。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国家物业管理资质的房地产服务企业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所持有的物业,由其负责房地产直接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务,包括房地产的实体管理、处理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收租事宜。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两家以上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对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履行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物业管理机构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第四章 信托单位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六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信托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四)对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五)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资料;
(六)对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二)信托计划扩募或者延长信托合同期限;
(三)提高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标准;
(四)更换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
(五)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由信托公司召集;信托公司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资金保管机构召集。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而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都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信托单位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信托单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托单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信托计划扩募、更换信托公司或者资金保管机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托单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信托财产清算
第六十二条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或者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已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在封闭两年后可以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扩募。
已在交易场所交易的,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信托计划扩募或者延长信托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
(一)信托计划运营业绩良好;
(二)信托公司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合同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受托人、新任资金保管机构承接的;
(四)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信托合同终止时,信托公司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单位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和其他信托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托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八条 信托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在中国银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信托单位持有人能够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九条 公开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包括: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信托合同、资金保管协议;
(二)信托计划募集情况;
(三)信托单位交易公告书;
(四)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
(五)信托财产的资产组合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季度、中期和信托计划报告;
(六)临时报告;
(七)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九)涉及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诉讼;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条 对公开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一条
公开披露信托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房地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或者信托单位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二条 信托计划在交易场所交易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信托单位交易场所的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七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核准权;
(二)办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备案;
(三)对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房地产投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信托公司存在欺骗投资人行为,或者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六条
信托公司未按照规定将其管理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区别,或者未对其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或者未委托对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设置资金保管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6.信托公司规章制度 篇六
邢成
第一部分 中国信托业现状
一、宏观政策背景
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展业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
二、中观行业整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六十家左右,原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到2002年6月份之前,已有二十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重新登记工作。其中主要包括:陕西国投、北京国投、平安信托、深圳国投、东莞信托、中国信托、中煤信托、大连华信、重庆国投、重庆新华信托、厦门国投、山东英大、吉林信托、上海国投、华宝信托、爱建信托、中海信托、金新信托等。预计2002年6、7月份全国大部分信托公司将完成第二批重新登记工作,余下少部分也将在年内全部完成。至此,获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均已领到“准入证”,具备了全面开展规范化信托业务的基本条件。
当前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礼、重组、整合之后,主要体现出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而且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也已出台或正在紧张地筹备制定之中。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重新登记后,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特别是中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展业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中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1年已达1万亿美元,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
(二)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土地信托、公益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
(三)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
(四)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三、微观机构现状
(一)从当前全国已保留的信托公司的股本构成和管理体制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传统模式型。政府背景,地方财政或政府投资,一股独大,企业机制、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缺乏活力和发展动力。当前主要忙于分业整合。危机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相对淡漠。
2、集团控股型。一些观念超前的信托公司熟悉资本市场和企业组织架构,在分业管理、信证分离、剥离证券的过程中,运用资本运作手段,组建集团控股公司(实际由信托公司发起创立、投资),然后通过股权关系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实业投资公司,例如浙江国投、上海国投、安徽信托、金新信托均属此类。其优势是在符合分业经营,信证分离的前提下,并没有实质性的丧失证券经营的资源,从而使信托公司不仅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空间广阔,回旋余地大,而且生存压力弱化,能够稳定渡过重新登记过程中的业务真空期,避免了因生存压力过大而冒险违规操作的诱因。
3、重大改制型。一部分信托公司在重新登记过程中,为更贴近市场,更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要求,适应中国入世的要求,引进多成份的投资者。在股本成份中,或大量引入业已存在的战略投资人或是极具指向性的民营资本,甚至是外资,从而在资本层面形成极具活力的股本结构,进而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制定全新竞争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贴近市场,大胆拓展。天津北方信托、金新信托、爱建信托均属此类。
4、企业内属型。依托某大型企业集团,基本扮演企业内部财务公司角色。,自主权较小,关联性大,运营相对稳定,生存压力小,收益较为均衡。英大信托(鲁能集团控股)、宝钢集团下属的华宝信托等均属此类。
(二)当前信托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思路。
1、积极拓展,超前行动型。目前上海国投、爱建信托等,在市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均已实质性推出信托产品,正式上报人总行信托计划,分别介入上海重点基础建设和市政工程。包括上海轻轨项目、黄浦江外环越江隧道工程、复兴东路隧道工程等市政设施和基础建设,信托资金规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天津北方信托全国首家引进外资股份,并积极设计开发滨海新区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北京信托也在市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筹备参与奥运建设的融资体系中,拟发行不同种类的奥运建设信托收益凭证,进一步扩展市场份额。金新信托去年信托项下的受托资产管理新增业务达100亿。并在北京、上海各设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所,人员均在30-40人,前者侧重政策、法规;后者侧重实务和操作。同时在江、浙等较发达地区设立代表处,市场开发人员经系统培训后,直接在一线拓展市场并以强大的投行部、研究所、投资部作专业支持,跟进纵深服务。爱建信托提出“两大战略”,即抢滩战略和人才战略。“三大管理”,即强化成本管理、风险管理和流程管理,并在信托业首家获得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浙江国投引入“大投行部”概念,将投资银行部作为公司全部业务的枢纽,制定特殊政策,强力引入一批高学历、从业经验丰富的高级人才,以投行拓展业务,以投行运作业务,以投行提高和完成信托相关业务。此外,上海国投、安徽信托等七家信托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政策倾斜和出面协调下,已获国债承销资格,并正努力争取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2、蓄势待发,逐步摸索型。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经重组、申报、重新登记后,均已看到光明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感到巨大的生存压力,因为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所以,纷纷调整机构设置,改变分配机制,引进高级专业人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新业务、新产品、新投资领域和资金来源的研究和探索,并借助国处的一些经验和相关行业的专业力量。设计公司的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分配办法以及一些较为系统的新产品储备。认真关注同行业业务进展情况,高度关注决策层的政策动向,及时配合地方政府、大区分行与人总行沟通和协调,在展业吃饭和遵纪合规的夹缝中探求和摸索,等待未来的发展机遇。
3、消极等待,态度悲观型。由于当前宏观政策面的约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又刚刚出台,许多信托业务的展业细则不能配套,相关的财务、税收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和规定,信托公司目前实际是处在一个传统业务日渐收缩、规范,新业务又不具操作性,举步维艰、极端困难的真空阶段。从人民银行目前把握的标准看,面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性质的资金集合信托业务尚没有彻底放开,而此类业务又恰恰是信托公司新业务品种最广阔的市场所在。因此,一些国有股份一股独大背景的信托公司(个别公司仍沿用处长、科长体制管理),把规避政策风险作为压倒一切的首要因素,不愿主动探索,积极争取,不愿冒风险,不愿去尝试,抱着“车到山前”的思想,寄希望于决策层出台一步到位的新政策、新规定,给业务给出路。基本处在原地踏步等、靠、耗的状态。个别公司消极等待一切都明确化、格式化以后再开始运营。甚至也有一些信托公司认为此真空状态不是短期可以改变的,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行业,生存压力十分巨大。
4、观念超前,随遇而安型。还有一些大集团背景的信托公司,虽领导层或业务骨干对信托行业、信托公司、信托政策、信托前景的判断,认识都十分深刻、全面而正确,理念也很超前,在人事、机构等方面也作了一些相应调整和健全,但限于当前政策面的约束而集团实力十分强大,经济基础比较雄厚,又有相当固定的内部业务和收入或其他交叉业务。吃饭并不成问题。所以在拓展业务、创新品种、迂回进取、积极呼吁方面表现得有些无所谓。
第二部分 当前信托投资公司竞争环境分析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中,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信托主业之上,在金融领域中定位模糊,业务范围不清,长期扮演“拾遗补缺”的角色,甚至在一定时期中集银行、信托、证券、投资等为一身,名为信托实为信贷,有的基本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属物,因此一旦严格分业管理之后,伴随信银分离、信证分离的实施,信托业“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经营性缺陷就凸现出来。
伴随《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信托机构重新登记工作的完成,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彻底告别业务范围混乱不清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托受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发起、管理投资基金,回清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业和个人倾斜,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商务信托市场成为我国信托市场的基础。目前和今后信托机构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还分别面临来自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挑战和竞争。
一、资金信托业务
在此领域竞争程度最为激烈,竞争对手最为集中。虽然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公司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但是,由于业务范围的固定性与市场的非专属性,信托投资公司面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激烈竞争。
(一)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是指委托存贷款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委托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其在资金网络、信誉、服务手段等方面占有明显优势,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托管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其他机构无权介入。而信托公司则要受制于分支机构和结算职能。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和基金资产托管市场将居于主导地位。
(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产生严峻挑战的主要是其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投资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便是委托资产管理。1998年美林证券来自于资产管理的利润为42.02亿美元,摩根斯坦利达到28.49亿美元,分别占其总利润的11.72%和9.15%。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目前上市公司已达1200余家,流通总市值达13000亿元,居民储蓄余额已超过8万亿元,存在巨大的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巨额的企业资金和民间资金都极欲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并谋求增值,证券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增加。面对巨大的需求,我国已正式颁布相关法规,允许证券公司设立专职从事于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伴随证券公司此项业务项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并将对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产生强烈冲击。
(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是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最具发展前途的资金信托业务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对信托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做了重大突破,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此规定使信托公司具备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能,充分体现了回归信托本业的宗旨。
按照国际上对基金的划分,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创业)投资基金,而目前,在我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或已形成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只局限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我国采取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基金管理业发展迅速,截至2001年底,我国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8只,专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3支开放式基金已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这些业已存在的基金管理公司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而言,无论从人才、资金和管理上都具有很明显的优势,而其在产生后的四年间,在政策扶持下,已基本确定了其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主导的地位。这必将对资金及信托市场产生一定冲击,使信托投资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投资银行业务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便是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而且国际上一些著名信托机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构成其主要利润来源。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历史因素,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中面临证券公司和专业企业咨询公司的有力竞争。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承销、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特别是拟上市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均为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信托公司过去虽也不同程度地介入过一些此类业务,但专业化程度和涉及范围均存在较大差距。
其中较为重要的客观原因之一是企业的重组、购并等中介业务经常与证券市场紧密关联,即最终目标往往是以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公司的重组,显然证券公司更具优势。与此同时,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以及改革的深层要求,国内出现了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的企业发展咨询公司,从企业经营目标到专业队伍建设,完全按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展业规律构架,效率高、成本低、运转灵活、针对性强。此外,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许多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机构和咨询公司也看中这片广阔的市场,纷纷抢滩登陆,分割市场分额,甚至出现了国内信托机构请麦肯锡这样的境外公司为其制定发展规划的案例。
三、信托机构间的竞争
由于我国信托公司历史上多数基本是由国家创办和经营的,许多地方政府办的信托公司甚至演变成地方政府的附属物,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以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的职能,政府职能强化的效应就是信托机构业务发展空间的条块分割,地域性极强,各信托机构之间基本没有合作,同时也较少竞争。
但伴随此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整合和重组进程逐步接近尾声,大多数信托机构对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系均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基本消除了以前行政干预严重,按行政命令办事的现象,实现了全部资源科学化、市场化配置的模式。同时《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也为信托机构的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政策支持,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将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统筹安排。新疆金新信托、新疆国投、厦门联合信托、青海庆泰大举入驻上海,已为此趋势判断做出了强烈信号和诠释。在信息汇集、资金运用、项目拓展、产品营销诸环节,把市场需求作为唯一导向和衡量标准,不分行政区域,不分境内境外。信托机构之间的全方位竞争态势已初现雏形。
综上所述,在证券投资领域中的资金信托和投资银行业务,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着通质的业务,客户资源和市场定位具有趋同性,而信托公司业务规模小、专业力量弱、进入时间晚,加之信托机构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凸现,信托公司要想在竞争中占得先机,必须在运营机制和发展战略上采取根本性的变革。
第三部分 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
一、市场区域战略
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区域基本定位应为:依托本地经济、覆盖国内市场、涉足国际业务。
(一)起步期。以本地经济作为市场拓展的中心和重点,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政府资源,确立在本地区市场份额的绝对优势。在市场培育的初期主要注重信托投资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以及理财服务特色和优势的培养,为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和超常扩张做准备。
(二)发展期。利用各公司所在各个地区在全国经济发展当中的不同地位,充分发挥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科技产业园区、港口等独特的优势,辐射周边地区及全国市场,与业内同行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不同领域的业务开展中形成战略同盟,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拓展信托市场。初步确立本地区的首要位置。
(三)成熟期。以产业整合、资本运营为手段,通过交易性扩张战略实现市场化的横向联合,以建立同业战略同盟关系、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上市以及与国外同业实质性合作等模式和载体,将公司业务在境内外全面展开,使公司真正成为一个跨区域经营的国际化信托机构。
二、集团化发展战略
从国际信托机构发展趋势看,我国信托业必然还会发生一次完全市场化的整合和重组。规模巨大、业务齐全、经营混业、全方位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的“信托航母”在不久的将来呼之欲出。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未雨绸缪。
(一)加快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步伐。
信托投资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要实现国际化运营,在策略上,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发展过程中设立以下几个分目标:
1、增加高层交流和互访,为进一步的合作奠定基础;
2、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吸收、学习国外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手段,提升公司整体业务水平;
3、合作创新开发、设计信托产品,在学习国外同业的基础上,创新地发展自己的品种和业务;
4、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联合进行基金营销和管理,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合作,与国外同业结成战略同盟的关系,为进一步实质性合作创造条件;
5、合资成立投控股专业公司;
6、股权合作,在股东中真正实现引入国际战略合作伙伴,在所有权结构、业务、经营理念上真正实现国际化。
(二)建立金融控股集团,开展集团内混合金融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多数自身都拥有投、控股公司,其中包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各大集团公司有众多直接或间接的资产关系。因此,应抓紧时机,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旗舰,通过资产重组和剥离,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
1、金融资产评估、剥离和整合。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和控股股东,将原有关单位所涉及的对所有金融企业的投资全部剥离作价,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或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投入控股集团公司,再向外适当招股,形成资本金总额达到较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而形成一个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证券投资、实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齐全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实现集团金融业务的混合业务构架,彻底消除信托投资公司原来业务方向和盈利来源单一的制约。
2、委托管理。在上述基础上,通过运用表决权信托或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等信托工具,将集团公司所持有的金融机构的股份以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和处置,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实质性股东,达到投、参、控股各类金融机构的目的。并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进一步实现控股集团层面的空壳化,避免控股集团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时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产权明晰、利益清楚,控股集团仍获取投资收益,信托投资公司也增加了管理佣金收入,实现了“双赢”。控股集团公司基本架构如下图
(略)
3、重组上市。在集团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结构全部整合完毕,业务运营成熟,管理全面到位后,选择恰当时机,通过再次剥离重组,实现集团或信托投资公司公开上市,发行股票。
三、人才构建战略
人才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的可持续能力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结构、素质、知识和年龄层次等是最重要、最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人为本,人的发展是企业发展的最终和最高的目的。
信托机构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对接踵而来的制约因素基本分为三个梯次:第一阶段是信托资金的筹集问题;第二阶段是信托资产的投向问题;第三阶段是信托资金的管理、回报和兑付问题。因此,信托公司要顺利解决上述“瓶颈”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必须建立起四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一)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按照通行的定律,公司的核心业务80%的利润,实际上是由20%的高管或专业人员承担和完成的,一支经过专门训练、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完美的人格品质、灵敏的市场嗅觉、综合的业务能力的职业经理队伍将是公司兴衰的重中之重,(二)高素质的理财队伍。
信托机构生存的支点是委托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这种信任不仅是道德上的信任,因为信托机制的建立需要信托财产完整的存续和良好的回报来维系。因此《信托法》中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作为信托机构的基本义务和原则,而信托公司的天职必然,也只能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代人理财、助人致富。这就要求信托机构具有一大批精通政策法规,掌握投资技巧,了解市场动态,熟悉投资对象的理财专家,进而使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具备专家理财的水准和能力,高素质的理财队伍的建立和理财特色的形成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高素质的研发队伍。
现代金融是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这一特征使得金融业成为一个知识、信息、技术、高度密集和快速更新的行业。特别对信托机构而言,金融创新已成为其发展壮大的能动性要素,是公司成败的关键,这种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公司要不惜重金广揽人才,全方位运用最前沿的金融工具创新信托业务,要迅速建立一整套包括产品设计研究、市场开发研究、资本运营研究、网络信息收集研究、技术开发研究、公司制度研究、战略决策研究、企业形象研究、企业文化研究、公共关系研究等在内的研究创新体系,确保公司适应迅速变化的外部、内部环境,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高素质的营销队伍。
实现公司产品与市场需求的紧密对接,必须拥有一批精干高效的营销专业人才。高水平的营销人才应具有先进的营销理念,高超的营销技巧,现代的营销手段,广泛的营销渠道,丰富的营销载体以及坚韧顽强的意志品质。与之对应的是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
四、市场营销战略
(一)主动出击与形象吸引相结合。
在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初期,建立理财服务中心和市场拓展部,一方面由营销经理和市场拓展人员主动走出去,拓展市场、开发客户、推销公司产品;另一方面通过营销人员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推介,在理财服务中心设立理财专家工作室,开展日常业务,从而使被动委托人能够“坐享其成”,而主动委托人能够“寻财有门”,从而公司形成一个动静结合、进出有序的营销体系。
(二)立足本土与异域拓展相结合。
在发展初期,信托投资公司可先以本市和周边省市为营销范围,逐步覆盖本地区并进一步辐射全国,在信托机构打破行政分割,划分全国市场份额的第一时间占得先机,赢得主动,在本地区乃至国内有一定的地位后,信托投资公司最终目标是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
(三)独立扩张与战略同盟相结合。
在完全按照供求规律和市场化选择确定公司的营销范围和对象的过程中,既可以采取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等方式独立扩张;还可以通过国内外同业,按照市场原则建立紧密或半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代销、分销、包销、承销等方式,借船出海,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精英团队与普及推广相结合。
信托产品的营销方式既不同于保险公司业,也不同于证券公司,有其专属的特性。因此,营销主渠道应是一支业务素质全面,营销技巧高超,与公司具有紧密归属关系的营销经理队伍。针对某些集合性信托品种则可灵活运作,借助一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营销网点和人员配合做普及推广的营销业务。
(五)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
在营销手段、渠道和载体的选择过程中,应组合运用传统手段和现代技术,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进行信托业务和信托知识宣传以及通过营销人员进行推介、直销的同时,深入研究和开发电子商务的销售功能,通过电子网络,针对高端客户和中产阶级进行营销手段的创新,从而在提高营销效率,降低营销成本费用,而且可以提升公司现代企业的形象。
五、业务定位战略
(一)财产管理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回归本业,财产事务管理,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应重点突出此类业务。即以本地区的经济建设为核心,以资金信托为手段,以四个领域为突破口,全面迅速的形成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1、构建实业投资领域信托产品体系,确立可靠稳定的资金出口和公司盈利核心。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民经济高速稳定的增长,各个地区巨大的经济总量和大量收益稳定的存量资产的变现需求,及其收益稳定现金流充足的特点,必然会形成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重要展业领域和主要利润来源。同时也会对追求长期收益稳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形成相当吸引力,保证资金来源的供给。
针对国家及本地区五年发展规划中列入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系统梳理一遍,分别公益项目、公共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三个层面进行筛选,特别是对第三类项目即投资周期适中,短期收益明显,有现金流保证,属政府专属或特许经营的项目,要果断切入,大力拓展。尽快推出以高速公路、桥梁收费权或经营权等为投向的专项资金信托;以环保产业为投向的专项资金信托;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的专项资金信托等。此类以投资于实业经济方向的专业资金信托,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涉足,是信托投资公司树立信托品牌、提高信托市场占有率的捷径,也是与实业经济的最佳结合点。
2、逐步推出并迅速扩大个人资金信托业务规模,保证公司信托投资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由于政策因素,个人资金信托几乎是空白,而我国居民储蓄余额规模巨大,八次降息和利息所得税的开征,使得银行储蓄回报已十分低下,因此抓住这一难得历史机遇,大规模推出个人资金集合信托和个人财产管理信托,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专家理财的优势,在这一段个人资金投向的真空期中,迅速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影响,提升公司信誉,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确立长期竞争的优势,进而确保公司业务开展所需资金有充足的来源保障。
3、全面介入证券领域的资金业务竞争,在产品创新中寻找立足点。
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由于政策因素和体制因素,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已占得优势,且竞争激烈。但这一领域同时具有开放度较高、拓展空间广阔、进入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轻言放弃,应用战略眼光,以后发建立的制度和人才优势作为参与竞争的立足点,针对现阶段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理财业务集中在股票市场,低风险收益型的证券投资领域还是一个空白,信托投资公司应突出自身特色,系统推出各种收益型信托品种,如国债投资基金、货币市场投资基金等,在管理各种退休年金、公益性资金上开辟市场,形成独特的“双低型”信托产品体系,逐步树立在这一领域的品牌和信誉,从而在证券投资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4、综合运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房地产信托等创新信托工具为本地区转变政府职能,盘活国有资产,改革投、融资体制,搞活国有企业,服务外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融资平台和金融工具。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抓住各地区当前国企改革和资产重组的难得机遇,针对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置、政企不分、股权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运用信托制度,提供市场化的解决方案。在对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和量化的基础上,采取信托方式将之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以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营;通过股权投资信托,对职工持股、期权设计、企业战略性改造、重组中发挥作用。同时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地位,能够使不良资产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别。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确立独有的专属市场领域。
其次,伴随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逐步完成,企业债券监管发行的市场化步伐进一步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将加快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根本解决发行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在债券存续期发生较大变化,债券投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难题。以公司债发行人作为委托人,以所有公司债投资人为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为全部债券投资人取得债券受益权与担保权,并替债券投资人管理与处分担保物,及时监控发行人、担保人、担保物的情况,代投资人追偿债权。这一信托业务的开展将为本地区内外资企业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外开辟另一条全新的融资渠道,为信托投资公司对企业提供信托服务开拓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为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利润来源。
(二)投资基金业务。
基于政策面的有力支撑,信托公司可以直接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可以说基金业务是信托公司最典型、最规范、最具前景的业务,同时也是汇集金融高科技成份最多的业务。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严格讲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今后公司应把业务重点放在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和管理上,并充分整合现有机构资源,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基金管理专家队伍,挖掘滨海新区资源,联合行业巨头,探讨与外资合作,捕捉高成长型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将该业务作大作强。
1、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根据目前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以中国入世为契机,各地区及全国范围都将面临一次行业的大整合。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更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这一切都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
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和管理,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信托投资公司可依托有直接投资经验和有关产业方面专业人才的优势,作为基金发起人,按封闭式要求,向社会募集适当规模的资金份额,组建不同投资目的的产业投资基金,分类选择高成长型、行业好、市场前景好、运作规范的拟上市公司以及题材广泛、机制灵活、可塑性强的已上市壳资源公司,分别进行产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置换和行业重组,在被投入企业上市以及完成重组置换后,视条件转让股权或通过分红实现稳定受益。
2、风险投资基金。针对我国目前将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的趋势,各地纷纷成立了科技园、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孵化器等基础设施和中介机构,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聚集和培养了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的现状,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组建和管理风险投资基金解决上述企业创办、扩张重的资金需求。风险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公募或私募方式,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通过与所属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进行专业化管理,该基金重点投资和扶持高科技企业和项目,特别应以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企业为重点,把投入机制和推出机制结合起来运用。既可以增加公司受益,又可以规避大的风险。
在逐步摸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配合相关政策的支持,应积极尝试与国外基金合作的模式,进而使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更高的管理水平上运行。同时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手段的投资理念,逐步完善不同基金的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三)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链接产、融资本。
与某些金融机构相比,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在某些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有一些局限性,但信托投资公司既有融资功能,有又投资功能;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涉足货币市场,又可以涉足资本市场;是金融机构中唯一可以直接联结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金融机构,这些构成了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特有的天然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投行业务是联系机构客户的主要渠道,也是公司筛选、发掘投资项目,开展信托业务的基础,尤其是通过投行业务的开展,可以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结合自身管理优势,探索一条依托产业资本的发展道路。
1、链接社会资本,促进产业资本扩张,实现“双赢”效应。
信托投资公司对目标企业既可以融入长期投资,改善其资本结构;也可组合不同融资工具,引入阶段性资金,如信托贷款、项目融资、桥式资金等等。从而实现小资本驱动大资本,促进企业资本规模的超常发展。进而在企业成长壮大的同时,实现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收益。
2、提供公司理财、财务顾问服务,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增加无风险收益规模。信托投资公司营主动拓展中介业务,为目标企业优化财务管理提供金融工具,提高目标企业整体资金的运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构建目标企业内部的财务服务与对外融、投资相结合的合理框架。在产融资本密切融合的过程中实现信托投资公司的无风险管理收益。
3、创新职工信托产品体系,优化企业内部人力结构,为信托业务开拓新领域。
通过对目标企业职工设计房屋贷款信托、工会互助信托、养老年金信托、子女教育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信托品种,有效实现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紧密结合,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系统的激励机制,使企业资金支出的回报性更加精确,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从而通过信托产品的运行,使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增加职工收益之间产生更加同步、联动的契合点。与此同时也必然给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开辟出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4、积极探索金融工具创新,引进国外先进的信托工具,运用金融工程进行资产证券化,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流通中加入期权、期货和远期的手段,创造和引导信托市场。
结语
公司构架的合理性、员工队伍的专业性、市场定位的独特性、产品创新的前瞻性、风险防范的严谨性共同构成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盈利能力;
以本地经济为依托、以实业领域为起步、以多元化组合为特色、以市场选择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投资公司的盈利模式;
资金信托业务、投资基金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构成信托投资公司核心盈利手段。
7.信托公司规章制度 篇七
从4.8万亿的信托资产构成上看, 银信合作业务高达1.6 7万亿, 占比
1.要逐步全面引入E V A价值管理体系, 而不仅仅是E V A指标本身。在引入E V A反映企业真实业绩的同时, 还应该认识到:E V A不仅是一套完整的业绩评价系统, 还是一个全面财务管理的架构, 是一套价值管理体系, 包括业绩考核、管理体系、激励制度和理念体系四个方面。实施E V A管理, 不能只学一点皮毛, 而应该全面引入E V A价值管理体系, 建立使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层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行为都致力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机制, 不断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要因企制宜, 循序渐进, 做好与现行绩效考核制度的衔接。国内外许多企业应用E V A的经验表明:E V A虽然是一种先进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管理理念, 但绝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 还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实际灵活运用。特34.73%。此类业务机会性强、风险小、收益低, 在净资本办法实施后, 按照资本逐利的原则, 今后银信业务将会逐步缩减, 收益高的所谓“主动管理型”业务占比将稳步上升, 这也是各家信托公司的理性选择。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信托公司“受人之托, 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 这次净资本办法出台对此执行了量化约束:信托公司不能不受约束地做大规模, 而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政策
别是在石化集团这样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推行E V A评价与激励制度, 更应选准切入点, 领会理念而不是复制方法, 要与现行考核激励制度相结合, 相辅相成, 有效衔接。
3.要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由于历史原因, 国有企业至今仍然承担着大量的企业办社会职能, 履行着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环境的职责, 这些办社会职能单位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不但消耗了企业的利润, 同时也占用着大量的资本。这使得相关企业的E V A短期内难以有效改善, 如果仅仅以E V A作为考核指标, 可能会使管理者只把精力放到创造、增加企业价值上, 造成其忽视甚至不再愿意担负企业的社会责任, 也可能使管理者对E V A的考核产生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 考核△EVA而不是EVA, 更易于为引导决定资源配置, 其操作的任何一笔业务都要有可以量化的资本成本。由此, 监管部门通过为主动管理业务配置较低的资本成本鼓励信托公司转型。综上, 不难看出今后信托公司将以主动管理型业务为发展方向。
信托公司业务可以分为固有业务和表外核算, 信托业务在项目结束后与之对应的信托报酬进入固有账户,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涉及法人公司财务管理及
各级管理者所接受。
4.要正视不同类型企业资本回报率的差异。从理论上讲, 在相同的风险偏好程度下, 股东对投入各类企业的资本所要求的资本回报率是相同的。但对国有企业来说, 一方面, 不同行业利润率的差异, 造成不同行业企业之间资本回报率的差异;另一方面, 由于国有企业在承担经营责任外, 大都还担负了或多或少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即使同一行业的企业, 也会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导致资本回报率存在很大差异。实施E V A考核, 必须正视这种差异, 努力降低这种差异给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样, 才能更好地发挥业绩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作者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叙利亚公司总会计师, 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学员。)
信托项目财务管理。投资类信托是典型的主动管理型业务, 投资类信托项目将是信托项目财务管理的研究主体。笔者将在上述框架下, 探讨信托公司如何从融、投、管、退 (分配) 四个角度解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加强财务管理, 从而实现信托公司价值最大化。
一、融资
《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 信托公司为扩大信托业务规模, 增资成为现实需求, 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开始行动。信托增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 原有股东直接增资
这种方式适用于股东结构比较单一的情况, 为应对净资本考核的压力, 湖南信托、中海信托已于2011年底分别将注册资本由5亿、12亿增至7亿、25亿。但是单纯增资与监管初衷相背离, 无助于增强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2. 引进战略投资者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引进资金, 而且可以引进投资者的其他战略资源, 与信托公司形成互补, 此举亦符合监管部门倡导的信托公司股东多元化的理念。包括北京信托在内的数家信托公司已经成功引进海外战投, 华鑫信托等公司也计划引进。
3. 通过IPO募集资金
无论从可以募集资金的数量, 还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 信托公司IPO都是不错的选择。自2005年开始信托行业规范运作以来, 尽管经历了中国资本市场空前繁荣, 整个信托行业并未有任何一家信托公司成功上市。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 也许信托公司上市并非好的选择。2012年1月16日, 安信信托重组计划的申请被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否决, 意味着中信信托借壳安信信托的计划暂时搁浅。
固然, 信托公司本身商业模式不清晰是目前不能成功上市的主要原因, 但不能回避的是募集资金能为信托公司带来多少价值, 这个问题同样适用于其他两种方式融入的资金。从理论上讲,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 融入的资金配置到净资本占用最低的项目上可以为信托公司带来最大的回报。无疑, 净资本占用最低的项目目前应当是监管部门倡导的主动管理类项目。由此不难推出:主动管理能力决定融入资金。
现实中, 信托公司会依据自身的业务能力、风险偏好及对经济的预期等因素来决定信托业务的构成, 据此计算出资本缺口。但是, 与将资本全部配置到主动管理类项目赚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假设不同, 此时还须考虑融入资金作为固有资金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是“受人之托, 代客理财”。因此, 在净资本管理办法下, 信托公司的固有投资业务应当以少占用风险资本为原则, 留出额度为信托业务提供空间。建议随时关注监管部门对各项固有业务认定的风险资本系数, 从中选取系数低、回报较高的业务作为投资方向。当然, 在净资本指标宽裕的情况下, 确实需要固有业务人员依据自身的职业判断, 投资风险可以承受的业务, 赚取较高回报以弥补资本不能充分利用带来的损失。
三、管理
所谓股权类信托项目, 即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 以信托计划这个特殊目的主体为股东, 投资成立或者入股项目公司, 此类项目以房地产类居多。信托公司专业人员有限, 大部分情况是与资金需求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 信托计划往往是控股股东来定。这类项目是非常典型的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要求信托公司履行股东责任。目前各家信托公司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模式: (1) 派公司财务人员到项目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2) 大规模社会招聘财务人员, 由公司委派到项目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3) 内部推荐离退休财务人员, 由第三方公司委派到项目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4) 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全程跟踪项目。这几种模式或者存在道德风险, 或者违背成本效益原则, 不具备可复制性。可以采用企业资金管理中心的模式, 通过银行的网络对项目公司的资金上收下拨, 实时监控其资金流入流出, 全程跟踪其资金流向。这种方式不仅节约成本, 而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随时可以通过银行网络了解和控制项目公司的资金, 可以大规模开展。
四、分配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梅耶 (M a y e r) 的理论, 企业融资遵循的啄食顺序原则为:内源融资——外源融资——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按照啄食顺序理论, 在有融资需求时, 公司应首选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颁发, 给信托公司施加了资本压力。信托公司普遍融资需求强烈, 未分配利润可增大净资本规模, 为业务扩展提供更多空间。国内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未公开上市发行股票, 股东权益集中在少量关联企业或集团手中, 股权价值不能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操作实现, 股利政策不致影响股价。在这种情况下, 建议信托公司不分红或者少分红以增加资本实力。
8.信托公司掀起“产子”热潮 篇八
信托掀成立子公司热潮
近日,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了《信托公司条例》,并下发到各家,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提到“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設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其实早在去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中就已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来推动业务转型,而这次《条例》中再一次提到信托子公司不仅是在法律层面明晰了信托子公司的功能定位,更是赋予了信托子公司在信托业转型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其实,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2011年6月,银监会非银部就开始拟定《信托公司PE子公司设立操作指引》,明确信托公司可通过设立PE子公司开展PE业务。去年4月,“99号文”首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意在鼓励促进信托公司真正向投资业务转型,让信托参与股权投资领域的广阔空间真正打开。
信托公司在传统业务低迷和政策指引推动下,开始积极布局各类子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隔离风险,业务更有针对性,减轻资本金压力,相应监管政策也更灵活,随着年报的逐渐披露,可以看到更多信托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的信息。”相关人士解释说。去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通过开设子公司的方式延伸产品门类。经纬纺机公布的年报显示,其子公司中融信托通过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了中融长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中融宝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通过上海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了Zhongro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以及中融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除此以外,兴业信托、平安信托等信托公司也均设立了类似的金融平台公司。
成立子公司的“生意经”
信托公司的净利润增速放缓是迫使信托公司另谋出路的重要原因,在经历高速增长之后,信托公司净利润增速放缓的趋势从2013年已能够看出,相比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速减缓更为明显,其中陕国投营业收入增长仅0.02%。而中航投资公布旗下中航信托的2014年信托业绩快报显示,中航信托去年营业收入共计14.62亿元,同比增长仅3.5%,但去年实现净利润9.1亿元,相比2013年增幅达21.6%。
随着外部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尝试通过成立子公司的方式增加自己在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领域的竞争力。《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显示,信托公司因为自有资金受限,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尝试打造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混业经营有利于其在不同的服务模式、盈利模式、金融产品之间进行组合配置、有利于提高金融配置和服务效率,实现销售渠道的多元化,提升在信托行业中的竞争力。经纬纺机发布的年报显示2014年中融信托通过全资控股的中融鼎新平台,一口气设立了中融长河资本、中融汇智、上海隆山投资、中国国际资本等专业子公司,分别负责房地产并购、人力资源管理、境外资本市场投资、境外资产管理等业务。中融鼎新同时作为中融信托战略转型而设立的各家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控股平台,担当对各家子公司的股权管理职能。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业务趋于稳定后开始顾及风险压力,收入更多让渡给利润端。信托公司传统业务同质化倾向以及大资管时代金融同业竞争不断加剧,业务发展的瓶颈日益凸显,在创新业务逐步成熟并形成稳定盈利之前,信托业盈利速度继续放缓或将难以避免。用益信托网分析师李旸指出,信托传统业务转型压力很大,在利率市场化大背景下,过去的债权业务和影子银行生存空间已经很小,无法支撑业绩。“反观投资业务的前景比较广阔,一些较大的信托公司先知先觉,此类子公司专攻某一类业务,便于管理隔离风险,还能享受更灵活的监管政策。”这就是信托成立子公司的“生意经”吧。
多元化发展破局
我们可以预见,在监管政策与信托业自身转型发展的双重推动下,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的积极性将不断提高,如何布局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的子公司将是信托公司需要思考的又一重要课题,而这必将推动整个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丰富金融服务功能,提升综合竞争力。同时,多元化发展也开始破题。
业内专业人士分析称,一方面,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促进信托业向专业化、精细化和多元化发展。信托具有与生俱来的灵活制度优势,这使得信托可以涉足很多领域,通过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可以在业务领域进行细分,专门开展特定领域的业务进而提升专业能力,如家族信托子公司、并购信托子公司、海外信托子公司、专业销售子公司等,设立专业子公司很可能是未来信托公司在细分领域做精做强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财富管理专业子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丰富的财富管理服务,拓宽产品体系,满足不同阶层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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