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论文

2024-08-14

私募基金监管论文(共11篇)

1.私募基金监管论文 篇一

西藏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监管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60分。)

1、股票的内在价值就是股票未来收益的__。A.现值 B.期望价值 C.价值总和 D.期望价格

2、封闭式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____ A:90% B:95% C:85% D:80%

3、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有__等。A.保险公司 B.证券经营机构 C.主权财富基金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场外认购的LOF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__。A.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B.中国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C.中国结算公司的封闭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D.中国结算公司的公司型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独立董事任职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__。A.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B.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C.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D.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6、__是指通过一些理财规划的工具帮助客户评估目前的资产配置是否合理,发掘客户的理财需求,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A.财务诊断 B.风险评价 C.资产配置 D.理财规划

7、金融期货一般不包括__。A.期权期货 B.利率期货

C.股票指数期货 D.货币期货

8、在股票型基金的风险分析中,表示基金的总风险的指标是__。A.股票周转率 B.标准差 C.贝塔 D.协方差

9、小型资本股票回报率和大型资本股票回报率相比____ A:更低 B:一样 C:更高

D:二者回报率没有关系

10、封闭式基金要上市交易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__。A.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B.基金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C.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D.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11、以下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__。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

C.城市信用合作社 D.农村信用合作社

12、衍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衍生证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包括____ A:指数基金 B:认股权证基金 C:交易所交易基金 D:上市开放式基金

13、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__组成。A.内部控制大纲 B.基本管理制度 C.部门业务规章 D.业务操作手册

14、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体系以__代销和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为主。A.保险公司 B.银行 C.交易所 D.证券公司

15、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是以__为基础计算的。A.基金份额净值 B.基金市场供求关系 C.基金发行时的面值 D.基金发行时的价格

16、不是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的是____ A: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B:投资主体不同

C:所筹集资金的投向不同 D:风险水平不同

17、除非发生巨额赎回,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__。A.5% B.10% C.20% D.30%

18、公司的资产净值是全体股东的权益,决定着股票的__。A.票面价值 B.账面价值 C.清算价值 D.内在价值

19、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__的赎回费。A.0.25% B.0.5% C.0.75% D.1.5%

20、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涉及的税收包括__。A.营业税 B.印花税 C.所得税 D.增值税

21、下列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说法,不正确的有__。A.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2 B.督察长的聘任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C.独立董事要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特殊监督责任

D.独立董事可对基金管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22、分析和评价基金经理可以从其__等方面进行考察。A.从业经验 B.过往业绩 C.投资理念 D.操作风格

23、我国封闭式基金存续期应在__年以上,存续期满后,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延期。A.3 B.5 C.10 D.15

24、某日,一只股票基金的资产总值为333 456.25万元人民币,基金负债总值为78089.87万元人民币,总份额为62350.17万份,则该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为__。

A.411 546.12万元;5.3481元 B.411 546.12万元;4.0957元 C.255 366.38万元;4.0957元 D.255 366.38万元;5.3481元

25、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权证为__。A.债权权证和股权权证 B.其他权证 C.债权权证 D.股权权证

26、关于基金管理费计提标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A.基金管理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 B.基金规模越大,风险程度越低,基金管理费率越低 C.我国积极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一般按照年管理费率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 D.股票基金的管理费率要低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

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要求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应__。

A.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 B.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 C.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

D.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

28、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其报送内容包括__。A.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B.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 C.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D.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29、一般来说,从股票基金到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各项基金费率基本上呈____趋势,这是由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决定的。A:递增 B:递减 C:不变

D:无法确定

30、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____ A:国务院 B:证券业协会 C:证券交易所

D: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31、下列费用中不由基金资产承担的有__。A.基金转换费 B.基金管理费 C.基金托管费 D.信息披露费

32、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费,在__时才支付认购/申购费用的收费模式。A.第一次发放红利

B.该内最后一次发放红利 C.基金存续期止 D.赎回基金

33、建立客户关系的过程中,其工作内容包括__。A.客户的沟通 B.客户的促成 C.客户的寻找

D.客户关系的维护

34、股票型基金的风险分析常用指标有__。A.持股集中度 B.贝塔系数 C.持股数量

D.行业投资集中度

35、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____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A:不对外办理基金业务 B:不运作基金资产

C:只办理赎回,不接受申购 D: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

36、以下原则中,__不是基金监管的原则。A.依法监管原则

B.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C.周期性原则

D.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37、债券票面利率是债券年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之比率,又称为__。A.到期收益率 B.实际收益率 C.持有期收益率 D.名义利率

38、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封闭式基金募集验资报告之日起____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成立公告。A:5 B:7 C:10 D:20

39、某日,某基金管理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投资比例的违规警告,可能是因为__。

A.该公司的某只基金,在基金名称中显示投资方向,并且有15%的非现金基金资产不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B.该公司的某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占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C.该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某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份额为该证券的6% D.某只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为该基金总资产的30%

40、当前我国基金营销渠道包括__。A.保险公司 B.基金超市 C.证券公司

D.证券咨询机构

41、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__。A.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B.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C.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D.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42、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A.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B.有专门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部门

C.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D.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43、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应当有__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注册资本达到__万元人民币以上。A.5;500 B.5;100 C.10;100 D.10;500

44、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指__。A.债券交易期限 B.债券发行期限 C.利息偿还期限 D.债券有效期限

45、证券市场本质上是__直接交换的场所。A.价值 B.价格 C.估值

D.有价证券

46、基金各类信息披露文件中,信息量最大的是__。A.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B.基金报告 C.基金托管协议 D.基金招募说明书

47、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体现了基金信息披露的____原则。A:真实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完整性原则 D:及时性原则

48、基金销售监管中的公平原则要求__。A.公开监管机构全部业务活动内容

B.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C.市场中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D.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49、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____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A:50% B:60% C:70% D:80%

50、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是股票的__。A.票面价值 B.账面价值 C.清算价值 D.内在价值

51、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一般为____个月。A:2 B:3 C:4 D:6 52、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发行具有标准格式券面的国库券,这种国库券属于__。

A.短期债券 B.实物债券 C.凭证式债券 D.记账式债券

53、基金销售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__。A.合规风险 B.操作风险 C.技术风险

D.不可抗力风险

54、下列关于基金资产估值陈述不正确的是__。

A.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当前的总份额,就是基金的份额净值 B.基金的份额净值的估值结果不必都是公允的 C.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D.基金估值过程中一般均采用资产最新公允价格

55、平衡型基金具有__特点。

A.既注重资本增值又注重当期收入 B.兼具成长与收入双重目标

C.风险、收益介于增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之间 D.与增长型基金相比,风险大、收益高

56、下列关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A.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C.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D.编制中期和基金报告

57、按照持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权证分为__。A.认购权证 B.认股权证 C.备兑权证 D.认沽权证

58、债券是证明__关系的凭证。A.产权 B.委托代理 C.债权债务 D.所有权

59、某基金的认购实行全额收费,基金认购费率为1%,张先生以70000元认购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55元,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份额数量为__份。A.69510 B.69514 C.69559 D.69462

60、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的数据来源于____ A: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B:中国证券公司 C:基金管理公司 D:商业银行

2.私募基金监管论文 篇二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3.浅谈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 篇三

[关键词] 私募基金 认识误区 制度盲区 监管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1.资金规模

非公开性和非上市性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正因为这样,私募基金的规模有多大外界很难获知。早在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显示,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而目前据有关人士保守估计,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已高达9000亿元左右,经过2006年的牛市推助,可能已破万亿大关。

2.组织形式

目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公司型和最新的有限合伙型。

3.资金投向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以投资上市证券及企业股权为主。

4.存在形式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误区

(1)误区一:概念混淆。私募基金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衡量标准为是否面向公众公开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是按照私募基金的资金投向划分的两个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已上市公司的证券。至于私人股权基金,则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的基金,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的。有些人把其中的几个概念混淆甚至等同了,这都是错误的。

(2)误区二:对私募基金的偏见。目前仍有许多人对私募基金有很大偏见,把它和坐庄、地下等词语联系起来,认为私募基金是不合法、不规范的,容易造成市场不稳定,甚至有人直接把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等同起来。的确有某些私募基金不规范操作,但造成这种偏见更多的是由于私募基金非公开性及暗箱操作的特点。因此,社会各界对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很高,私募基金本身也想通过“阳光化”正名。

(3)误区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不少人要求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身份,然而,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我们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私募基金呼唤阳光化,但并不代表它违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中,并不是无法可依,只是我们仍需立法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

2.制度盲区

(1)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很少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原因在于与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相比,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即被征企业所得税后,再征一遍个人所得税。虽然最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允许的有限合伙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公司制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已经发展多年并且已经被大众所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最为成熟,如果因为税收问题扼杀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这无疑不利于整体私募基金的发展。

(2)法律空白。由于私募基金单独立法难度很大,因此海外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我国也大可不必单独立法,可以通过现有法律加行政手段加以监管。虽然《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办法”、“通知”已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以私募基金为名通过网络等新手段非法集资甚至诈骗,通过所谓咨询等形式变相保本保收益,共管账户引发的道德风险以及操纵股价等一系列问题,已经证明我们亟待进一步制定合适的规范制度来监管私募基金。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

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从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几方面界定私募基金。规定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金额,进一步明確细化非公开募集允许和禁止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同时适当放宽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私募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提取办法的监管,使私募基金能发挥其投资灵活,激励机制作用大等优势。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建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将资本金的10%,以及管理费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的,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独立存入指定帐户,可以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风险小、流动性好的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过错,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的不足部分。

3.建立备案制度

建议要求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管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同时又不至于丧失私募基金的灵活性。

4.成立私募基金行会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尚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鉴于其草根性,建议设立一个自律、互助的私募基金行会(而不是协会),对私募基金自身进行自律管理,进行行业道德约束,然后通过有组织的向主管部门将会员申报备案,让私募基金彻底“阳光化”。

参考文献:

[1]田晓林:我国私募基金:威胁、出路与前景[J].经济研究参考,2006(13)

[2]张瑜:法律限制绑住私募基金手脚[N].证券时报,2006(11)

4.私募基金监管论文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基金报告一般在会计结束后__日内经过审计后予以公告。A.30 B.45 C.60 D.90

2、下列关于股指期货的描述正确的是__。

A.股指期货合约没有到期日,可以无限期持有 B.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 C.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货可以卖空

D.股指期货交易采取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当客户选择IFA购买基金时,IFA通常会让客户填写事先准备好的问卷。下列选项中,属于该类问卷主要内容的有__。A.客户的基本信息 B.客户的理财目标 C.客户的财务状况 D.客户的生命周期

4、当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__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A.15% B.10% C.9% D.5%

5、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是公司用于营运的__。A.真实资本 B.债务资金 C.虚拟资本 D.应付账款

6、基金销售市场细分中,主要的人口因素变量不包括__。A.家庭规模 B.社会阶层

C.家庭生命周期 D.交通通信条件

7、债券的特征包括__。A.偿还性 B.流动性 C.安全性 D.收益性

8、证券市场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种是__。A.股票 B.基金 C.债券

D.证券衍生品

9、在证券发行制度中,__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A.审批制 B.特许制 C.核准制 D.注册制

10、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推广的__是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的典型代表之一。A.资产结构化理财产品 B.利率结构化理财产品 C.股权结构化理财产品

D.挂钩不同标的资产的理财产品

11、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的计算基础是__。A.基金市场供求关系 B.基金份额净值

C.基金发行时的价格 D.基金发行时的面值

12、、是基金收益分配的基础。A:基金收取的各项费用 B:基金获得的税收优惠 C:基金净收益

D: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13、场外申购赎回ETF采用____的方式。A: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B: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C:份额申购、金额赎回 D:金额申购、金额赎回

14、政府债券的最初功能是____ A:弥补财政赤字 B:筹措建设资金

C:便于调控宏观经济 D:便于金融调控

15、下列各项中,__不属于基金利润的内容。A.股利利息收入 B.债券利息投资收益 C.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D.基金募集资金

16、下列属于我国基金交易费用的有__。A.印花税 B.开户费 C.过户费 D.经手费

17、封闭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验资报告起__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的手续。A.10 B.15 C.20 D.30

18、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其来自利润分配的收益主要包括__。A.现金分红 B.分红再投资 C.资本利得

D.买卖差价收入

19、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__。A.证券投资基金 B.社保基金 C.法人基金

D.社会公益基金

20、商品证券是具体包括__。A.提货单 B.购物券 C.仓库栈单 D.运货单

21、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为__。A.0.33% B.1% C.1.5% D.2.5%

22、__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A.基金份额的转换 B.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C.基金份额的冻结 D.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23、基金市场营销的营销环境中,__是指只与公司关系密切、能够影响公司客户服务能力的各种因素。A.微观环境 B.宏观环境 C.内部环境 D.外部环境 24、1998年中国证监会下发的____中,对基金监管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B:《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C:《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D:《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25、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__。A.前台业务系统 B.后台管理系统

C.监管系统信息报送 D.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____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时予以确认。A:利息收入 B:投资收益 C:其他收入

D: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按__划分,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A.募集方式 B.组织形式 C.规模大小 D.投资方向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总额__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A.5% B.10% C.20% D.30%

4、____将一只股票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某个市场指数联系起来,以反映基金净值变动对市场指数变动的敏感程度。A:贝塔值 B:持股集中度

C:行业投资集中度 D:持股数量

5、我国的金融债券包括__。A.政策性金融债券 B.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C.证券公司债券

D.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债券

6、基金托管人在保管基金财产时,无须__。A.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B.对基金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依法处分基金财产 D.严守基金商业秘密

7、__份额净值保持在1元不变。A.股票基金 B.债券基金

C.货币市场基金 D.混合基金

8、我国基金销售监管的原则有__。A.依法监管原则

B.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C.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D.审慎监管原则

9、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的投资或者活动有__。A.承销证券

B.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C.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D.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10、以下不属于我国债券发行方式的有__。A.定向发行 B.承购包销 C.公募发行 D.招标发行

11、与债券相比,债券型基金__。

A.可以分散单一债券可能面临的较高的信用风险 B.也面临着信用风险

C.所承受的利率风险取决于所持有债券的平均剩余期限 D.分散了系统风险

12、下列关于基金份额的登记流程,说法正确的有__。

A.T日,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 B.代销机构总部将本代销机构的申购(认购)、赎回申请信息汇总后统一传送至注册登记机构

C.T+2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1日各代销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数据及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统一进行确认处理,并将确认的基金份额登记至投资者的账户,然后将确认后的申购、赎回数据信息下发至各代销机构

D.各代销机构将确认后的申购赎回数据信息下发至各所属网点,同时注册登记机构也将登记数据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13、在基金募集期间,最主要的信息披露文件有__。A.基金合同

B.基金招募说明书 C.基金托管协议

D.基金审计报告

14、基金销售机构有未履行报送手续的违规情形时,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之日起__日后,方可使用。A.3 B.5 C.8 D.10

15、基金销售客户服务的方式包括__。A.互联网的应用

B.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 C.电话服务中心

D.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16、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__。A.机构证券 B.商业票据 C.金融证券 D.货币证券

17、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__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A.5 B.10 C.20 D.30

18、______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______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__ A.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 B.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C.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D.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

19、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__营业税;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__营业税。A.征收;征收 B.征收;不征收 C.不征收;征收 D.不征收;不征收

20、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有__。A.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 B.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C.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D.发放红利

21、下列情况中,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有__。A.货币供应量宽松 B.公司业绩稳定增长 C.公司股息提高 D.印花税税率提高

22、下列属于利息收入的有__。A.结算备付金收入 B.存出保证金收入 C.股利收入

D.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23、在基金资产估值时,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__估值。A.最高价 B.最低价 C.开盘价 D.收盘价

24、下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认识错误的是____ A: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B: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则是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负责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

C: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D:是相互制衡的关系

25、以投资期分析为基础,债券互换的类型不包括____ A:替代互换

B:市场问利差互换 C:交叉互换

5.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工作方案 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对医保基金安全的新要求,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协调机制,提升监管能力,聚焦监管重点,持之以恒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主动防范、系统应对、综合监管、联合惩戒”,强化评估考核,优化经办流程,完善内控机制,严打欺诈骗保,有效遏制欺诈骗保违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三、重点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强化协议管理。

1.严把审核关。严格按照省医保局印发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和签约条件标准,重新排查评估并严格审核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完善续签和退出机制,并将结果备案。规范申请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经办程序和办法,促进新增定点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加强协议管理。加强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监督检查,建立督导医药机构诚信档案,采取数据筛查、投诉举报、第三方审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全方位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稽核,建立“违规约谈制度”。将“两定机构”日常督查结果纳入“两定机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预留金、续签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对违反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对已支付的违规医保费用予以追回。(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强化基金监管。

1.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监管医院费用控制,强化协议履约管理,形成常态化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充分利用医保大数据分析,实行日常医疗监管和网上动态监管,加大现场监管力度,逐一排查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参保居民、职工的利益;对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拒不履行协议的,推诿病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病人不满意、服务不规范的,问题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交流共享,与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作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定点医药机构督查。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体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坚决打击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确保欺诈骗保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专项治理常态化.采取网络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潜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突击检查、重点稽核。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监管,通过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形式,检查“两定”机构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分析预警机制,对指标增长多、总额进度快的医疗机构及诊疗项目重点关注和专项检查,抽调有医学临床经验、懂医保业务的专业人员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从检查医院的病历及费用清单入手,注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及合理收费等方面,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体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坚决打击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及时总结有益经验,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使专项治理行动常态化,防止问题反弹,遏制欺诈骗保势头。(完成时限:2020年11月30日并长期推进)

4.突出打击重点。按照《省严防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实施方案》要求,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降低标准入院、挂床住院、串换项目等违规行为;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盗刷社保卡等欺诈行为;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和生活用品等欺诈行为;参保人员,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倒买倒卖等欺诈行为;医保经办机构,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5.开展宣传教育。统筹利用微信群、qq群、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推送医保政策、法规、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要求各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窗口等醒目位置张贴标语、医保相关政策宣传画、医保报销流程图、悬挂横幅,深入各医疗机构、药店、社区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提升广大市民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引导公民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医保的惠民政策、引导各有关机构和个人引以为戒,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6.私募基金监管论文 篇六

新农合基金监管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在县合监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县合管中心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制定措施,监督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确保了基金的运行安全,保障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总结多年来的做法,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新农合基金的监管:

一、健全机构,建立和完善制度。我们始终坚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县成立了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置稽查科室,先后建立完善了新农合筹资、财务管理、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方案调整、住院结报、大额公示、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使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得到了规范化、制度化。

二、规范基金收支的监管。坚持遵守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照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专户储存,收支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模式,在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每一个细节入手,规范基金监管,健全运行机制,及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三、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一是信息化监管。县内实行医院HIS系统与新农合系统对接、信息实时传递,实现报账审核与在线监控一体化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住院治疗情况、费用明细、及补助情况实行网上实时传送,实时监控。二是制度化常态化监管。新农合随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在院病人住院及治疗情况进行巡查,对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初审补助进一步结合病历进行复审;县合管中心稽查科定期、不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和指导;县合管中心每月对新农合资金运行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分析,实行次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同时向监委会成员单位及县主要领导报送每月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每季度或半年县卫计局组织人员开展新农合专项督查;县合监委每年亦组织督查组对全县的新农合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查2次以上,保证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全面、到位。同时为了提高和促进监管工作,我县先后亦推行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抽查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专家评审制度》,以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不合理增长,逐步降低不合理费用比率,促进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切实做好参合农民的监管工作

一是坚持身份核对制度。对住院农合病人进行参合发票、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三核对,发现不符则拒付。

二是坚持外伤及10000元以上费用调查核实公示制度。对外伤及县外非直报材料总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员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文件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做好记录作为报销材料附件,有效防止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

三是坚持推行三级公示制度。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约束作用,坚持推行县、乡、村三级公示补助情况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多举措遏制新农合费用不合理增长。一是全县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让参合农民用上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药品。二是制定专门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医医疗技术和临床适宜技术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规范中医、民族医特色治疗服务行为。三是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执行新农合基金总额预算控制实施方案,与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协议化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搞好新农合就医和结报便民服务。一是实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报制度。参合群众持合作医疗证能在全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窗口即可直接领取到初审补助。在省、市及外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到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补助程序,手续齐全、单次费用10000元以下者当时即可以办理报销手续;单次费用10000元以上者,15个工作日内入村调查、核实、公示,情况属实、符合规定的及时补助。二是实行便条式告知方式。参合农民报销时,经办人员对缺交材料进行书面勾选告知,便于参合农民一目了然,减少往返时间,提高结报效率。

七、抓好新农合人员能力建设培训,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利用上级补助的新农合能力建设培训项目资金及县级财政配套的培训经费,每年组织举办多期新农合能力建设培训班,对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办服务人员从新农合政策、业务操作、财务法规、职业道德、行风建议等多方面进行培训,使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服务效率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为做好全县新农合工作奠定了基础。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研究 篇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的企业在发展成熟后, 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转让出售以收回投资资金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 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单一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也呈现出多层次的发展趋势, 然而, 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还停留在单一的法律制度阶段, 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出现错位。

(二) 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 我国有关基金的法律制度还是过于笼统, 没有针对各种基金的专门规定, 致使在适用法律时, 找不到十分配套合适的法律规定, 这给约束管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带来很多障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还是寥寥无几, 到目前为止, 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几乎空白的阶段。

(三) 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 专门中介机构大部分还没有发展起来, 例如标准认证机构, 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应用广泛, 对于一般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并没有明确的门槛限制, 例如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一方面, 专门机构的匮乏导致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缺乏专业机构检验, 造成资金流失、程序错乱等现象;另一方面, 一般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中, 门槛太低, 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 导致中介机构在运作上没有标准可循, 亟需整顿。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的健全与完善

(一) 构造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 之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 依赖于其多层次的投资市场的成熟与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发展, 形成了集中与分散协调并行、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交易互补协调的证券市场体系2, 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给大小不同、需求不同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

(二)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有法可依。3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 亟需制定专门的有关退出监管的法律法规, 要求细致, 具体, 针对性强, 适用灵活。另外, 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 所以, 还应该不断健全完善银行体系等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 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 完善中介机构类型,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就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监管。一方面, 尽快建立起专门机构,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从各个方面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专门的监管, 例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四) 加强宏观调控, 加大政府力量介入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导向型的间接融资模式, 应将市场调控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政府的适当介入有利于多层次市场的形成, 更有利于与稳定资本市场, 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另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更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 运行到退出, 都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 才能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金融秩序。

摘要: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尤为重要。但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介机构介入标准参差不齐, 退出监管制度单一等问题阻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相关法律制度, 严格把控中介机构的介入标准, 形成多方位、多角度的退出监管机制。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全与完善,退出监管

参考文献

[1]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2]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8.从监管的视角浅谈中国的私募基金 篇八

关键词:私募基金地下金融制度风险监管设计

一、引言

私募基金源于最早的私人银行业务,随后其服务对象日益扩大、功能日益完善。目前,全球的私募基金总量超过了5万亿美元,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也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这已是不争的事实。2005年12月29日,国内首份(《中国地下金融调查》由在中央财经大学小组的李建军发布。《调查》显示,中国目前地下金融的规模高达8000亿元,其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占到约6000-7000亿元。也就是说8000亿元地下金融,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私募基金通常专指从事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形成的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人民币5000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略弱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

由以上数据可以推测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直到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仍没有合法的地位,私募基金以分散的、隐蔽的和不稳定的形态存在,在我国它还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这无疑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确定因素,加大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因此就必然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恰当的监管,以引导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分析

私募基金是相对公开募集基金而言,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是有私募基金本身的特性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决定的。

(一)私募基金投资手法灵活,更具针对性

在成立规模和手续方面,私募基金比公募基金更为简单、灵活和便利;在投资策略上,由于私募基金可以根据投资者的特殊需求确定其灵活的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在市场行情发生较大转折时,可以果断实行满仓或空仓等决策;可以进行投机性炒作,也可实行价值投资,因此,比公募基金保持仓位稳定的要求更为灵活,也更能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国际经验显示,私募基金是实现产业结构整合的重要力量。私募基金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并购基金,这也是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路径选择之一,而主导产业结构整合的主要力量来自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以及大型并购基金对产业项目的并购。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国际产业变动趋势前沿的“骑兵”。通过产业并购,达到降低边际成本,提高规模效应,已经成为国际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中壮大,必需私募基金的协助。比如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以及海尔收购美泰克就分别得到了外资基金的协助。从外资并购基金进入我国市场的趋势看,并购基金协助产业资本整合产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仅2005年上半年,对中国资本市场青睐有加的就有高盛、摩根大通、凯雷集团、华平投资集团和CVC资本合伙公司等国际私募基金宣布超过300亿美元规模进入我国产业市场,其目标是通过杠杆收购及持有控股权方式投资亚太尤其是中国地区优秀大中型企业。

(三)民间资本有序进入股市,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实现股市的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灵活多变的投资风格决定了其在市场上扮演投机者的角色,这可以有效地活跃市场,吸引各路资金入市尤其是引领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股市,从根本上解决股市资金缺乏问题,缓解股改后的新股IPO带来的压力。更重要的,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和规范将有利于改善我国股市的生态环境,增加市场投资的多样性和流动性,并最终有利于加快完善“新老划断”后市场的定价机制,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地下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四)有助于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脱媒”的长期趋势已经基本确立,“金融脱媒”以后,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就显得格外重要,它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私募基金拥有很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收益性,只要赋予其以合法地位,无疑会成为投资者们的首选。

三、私募基金发展引致的制度性风险分析

私募基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实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长期游离法律监管之外,运作不规范,必然导致其存在巨大的制度性风险。

(一)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容易引发不规范操作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私募基金由于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只能在地下开展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自身财务管理混乱,而且易于发生许多如操纵市场、坐庄式经营,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撰写的《股市被“黑”的一份样本》一文的披露,在巨额资金托管的融资炒股构成比例中,银行资金占20%左右,上市公司资金占60-80%,社会闲散资金占10-20%,可见,上市公司资金是二级市场私募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接受上市公司巨额委托资金的基金托管人一般也就炒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就成了利益共同体,难以避免地出现了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行为。

(二)委托主体资格不合法,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

由于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研究

鉴于私募基金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风险,寻求适合我国的私募基金的监管途径就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以下在借鉴西方成功经验基础上做出的一些设计构想,希望对中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有所帮助。

(一)建立中国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及投资者的分布特征,借鉴美国对冲基金的制度模式,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应采用有限合伙制开放式基金模式。

有限合伙制开放式私募基金能够较好的解决基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首先,基金的管理人同时也是合伙人,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次,基金的主要合伙人也是基金的管理者,对基金资产负有无限责任,减少了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最后,主要合伙人虽然承担了基金经营管理的主要义务,但是基金管理人也将拿到基金投资收益的20%作为回报,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这种风险一收益机制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并无动力去从事损害基金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较好地克服公募基金的道德风险,避免所有者缺位的不良后果。以上也是有限合伙制成为私募基金主流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

(二)加强对私募基金发起和设立的监管

区别干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核心在于发行对象要件和发行方式要件。这要求对私募基金市场准入条件、资金来源、资金募集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1、投资者、管理者资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风险大,所以其投资者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及理性的投资理念,这样投资者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者应有良好的资金实力、业绩和信誉。

2、托管人的规定。私募基金在我国的顺利发展需要引入三方托管,这样可以确保客户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例如可以运用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资源来接纳一些优秀的私募基金发展为客户,通过规范运作,可有效的行使市场监管的功能,重塑私募基金行业的信誉度。

3、信息披露的规定。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一些规定,如严格限制公开做广告,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或以开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有关招募广告,投资者只能从私下比较可靠的渠道获得投资信息,从而迫使基金管理人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良好的业绩来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五、小结

由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我国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存在很多的缺陷,但是给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地位,给予私募基金合理的监管,使私募基金由地下转为地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吁,以便为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迎接金融业对外开放面临的激烈竞争发挥应有的巨大作用。我相信我国的私募基金在不久的将来迎接的一定是明媚的阳光,它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也将是无可限量的。

9.私募基金监管论文 篇九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监管 ;法律制度 ;养老金。

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缺失。 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这些大多以“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虽然形成了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监管体系,但从法律体系上看,都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次低,零散而混乱,权威性差,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对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2.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不够健全。由于没有把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呈现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以致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挪用“两项基金”盖大楼、搞房地产、兴办实体、滥提管理费等问题,甚至发生了上海社保基金案等重大案件。要杜绝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是要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以便政府从宏观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统筹社保基金的安排,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3.社保基金监管力量比较薄弱。为了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障司,劳动保障部也设立了基金监督司,履行内部行政监督职能。但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 2 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权威性。

4.社保基金监管透明度较低。在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充当委托人、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没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缺乏市场监督。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涉案人员,将大量的社保基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房地产和股市,并委托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协议委托理财等。这种情况能够出现,显然与监管缺乏透明度大有关系。作为资产管理者的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充分公开,通过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制度,让普通公民都对基金的使用以及运行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5.社保基金存在较大缺口。我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到“统账结合”的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 资 金 缺 口。 由 于 测 算 的 口 径 不同,对养老金缺口的估计数目差别很大,从两三万亿到八九万亿不等。为了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国家在筹集社保基金方面也曾做出过努力, 年 6 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但由于多种原因,方案出台后,股市持续下跌, 6 月,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该办法。到 年 6 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联合发文,启动了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这些政策和措施,为社保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社保事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还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但也应看到,目前社保基金的缺口仍然很大。据统计,截至 年底,全国养老金“空账”已达 8000 亿元,而目前这个数字已超过万亿。

6.社保基金征收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缴,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收费的法制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比较差。按照 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既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市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但既然不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就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社保基金收缴的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征收成本较高。

社保基金监管的改革对策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必须大力完善监管体制,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监管力度弱、司法监管无法可依等问题。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国外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比较健全,如在澳大利亚有《养老金行业监管法》、《强制年金监管条例》,英国有《养老金法案》,美国有《社会保障法》等。而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规范,大都属于“暂行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行政性的政策、法规,还没有一部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从广义的法律体系来看,它们都属于部委规章,属于较低层次的法律,权威性较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立法技术上过于粗线条,导致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少。由于条款不具体,通常要在法律颁布后再颁布实施细则,而实施细则如果滞后,无疑会给监管带来诸多不便。而现有的《信托法》、《证券法》等,也都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因而有必要专门针对社保基金投资监管,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法》。

从世界各国流行的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理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托监管,一种是严格限量监管。信托监管的前提是经济发展成熟,金融体制完善,基金管理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发展,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比较发达和成熟的金融监管系统来支撑,并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普遍对信托责任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认识和心理认同。与信托监管相对应的严格限量监管,除要求投资管理人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通过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组合的比例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内容进行严格的限量监管,从而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对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及比例限制都逐渐进行了调整,这方面的管制逐步放松,大多数国家在补充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方面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趋势,应该是从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走向信托监管。

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从收费(或拨款)、日常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待遇发放等众多环节,需要大量懂得相关法规政策、有特定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同时拥有的。因此,在监督管理上必须实行多方管理,互相监督,权利制衡。即社保基金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交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账户管理、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在社保基金筹集、管理和发放过程中全流程监督,按照财政法规履行审核、检查和处罚等职能 ;税务部门对课税过程进行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发放及运营过程的违规、违纪进行监督 ;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对于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问题,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必须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在统筹范围内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支出需要。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与动态发展,掌握投资赢利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加强基金运行的财务监督。[1]

在完善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外在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借鉴。比如,在制度转轨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智利在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时也曾遇到。智利采取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其隐性债务显性化处理,发行特种债券,纳入财政预算。智利共发行 150 亿美元的特种债券,包括利息在内,政府共需支付 170 亿美元,本息将在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内分批兑付。同时规定,1980 年前就业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旧制度中,也可以选择退出旧制度参加新制度,但一旦转入新制度,便不可退回到旧制度。[2]这种将债务和国家责任显性化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再如,关于社保基金的税务征收问题,自 19 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 ) 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社会保障税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显现出来,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迅速而广泛的推广。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经验,将社保基金征收纳入税务征收范围。企业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限制相关人员离境等措施,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款按时、足额征收。而且,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3]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每个国家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也都各有特色,因而不能一味照搬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必须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道路,科学研究,谨慎决择。

参考文献 :

[1] 林 毓 铭 .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制 [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 毕小龙 .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智利、新加坡的经验及借鉴[J]。特区经济,2006,(6)。

10.私募基金监管论文 篇十

(湘建建[2008]25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

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基本目标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就是利用建设银行的特色业务平台和网上银行系统,将劳保基金归集、支付结算等业务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对劳保基金实行全程化监督与管理。基本目标是:

(一)实现劳保基金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劳保基金监管系统通过设立收入专户、拨付专户、积累调剂金专户、管理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同时,通过建行劳保基金特色业务平台监管系统自动分账功能,将劳保基金收入按照规定自动分账到管理费账户、拨付专户、省、市州积累调剂金专户,实现劳保基金的专户管理。

(二)实现劳保基金拨付渠道电子化。监管系统开通建设银行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劳保基金拨付专户中的待拨付资金,通过劳保统筹机构网银制单员、复核员、副主管或主管

正确操作完成资金拨付。

(三)实现积累调剂金运作规范化。通过监管系统自动分账,确保省、市州积累调剂金及时足额归集;通过监管系统设定资金划转权限,引导和强制省、市州劳保基金积累调剂金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使用。

(四)实现资金运行监督全天候、全过程化。通过建行网上银行监管系统,在设定的权限内对各市州劳保基金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实行24小时监控,获取实时监控信息,及时纠正和阻止违规行为。

三、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好有关各方关系,全力支持该项工作,确保监管系统按计划建成并充分发挥应有监管效能。

(二)严格执行劳保基金归集管理。

1.切实遵守劳保基金专户管理原则。全省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建成后,各地劳保基金收入,包括由政务中心代收的劳保基金收入,由交款单位直接汇入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监管系统内开设的劳保基金收入专户,再由监管系统通过自动分账实现劳保基金专户管理,确保劳保基金安全、完整、增值。全省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把监管系统建成前所收劳保基金(包括由政务中心代收劳保基金),全部分期分批转到监管系统相应账户。

2.严禁劳保基金在监管系统外运行。所有劳保基金都必须纳入监管系统,劳保基金的收付必须在监管系统内进行。对在监管系统外收、存劳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劳保统筹政策规定规定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严禁违规动用劳保基金。劳保基金拨付专户资金是待拨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挪用。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建工局、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建设厅和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组织进行专项稽查。

(四)认真做好几项基础性工作。

1.做好账户开设工作。监管系统银行账户开设要严格按“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方案”(附件1)进行。省、市州本级的四个劳保基金账户和县劳保基金收入专户的具体开设工作,由省、市州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县劳保统筹代办机构管理费账户的具体开设工作,由县劳保统筹代办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县建设局或县建管站)办理。各市州、县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全市账户开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协调工作。同时,省、市州、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督导在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将企业劳保基金专户开设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建设银行,以便掌握企业劳保基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信息,确保拨付到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2.落实人员配备和设备添置工作。各市州要为实施监管系统管理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积极组织参加建设银行省分行举办的相关技术培训。无设备的市州要添置必需的办公设备。

3.做好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省、市州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按照方便工作、有利管理、合理合法和相互理解的原则,与建设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全省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运行试点工作将于2008年下半年在省劳保办、株洲市劳保办、益阳市劳保办进行,各市州陆续上线,推广上线工作2009年全面完成。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11.基金业的监管与《基金法》的制约 篇十一

编者按:华安基金涉足上海社保基金案引发人们对公募基金体制及监管中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诸多问题的关注。监管的口号喊得再漂亮,并不等于体制上就不存在问题。中国的基金不应是政府稳定证券市场的政策工具,而应该成为信用体制和金融治理的一个标本。

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几乎可以乱真地替代了基金的对外形象和法律身份——这种混淆几乎是致命的!

基金业,从上世纪90年代末政府监管机构开始的整顿老基金、发展新基金,到2003年立法部门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为《基金法》),至今已发展到57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净资产总规模超过5600亿元,基金净值差不多占流通股市值的三分之一。

但是在基金的监管、治理和发展过程中遭遇到越来越严重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瓶颈和制约,《基金法》出台时就带有的制度缺陷,形成了基金业发展和监管中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监管的困惑

在所有政府监管行为中,首先必须明确的就是准确定义监管对象。而这取决于基本法律制度(如《基金法》)中对所规范的对象做出明确的定义。

但是我国的《基金法》却回避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基金法》第二条中将基金定义式的规定改换成对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如无特殊需要将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不再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做出定义,致使《基金法》缺少了对法律调整对象的规定。

同时,由于我国《基金法》只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将公司型基金从该法的管制范围中撇了出去,致使我国的《基金法》实际上成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这就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说不清证券投资基金是什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次或长或短的交易往来的契约,还是持续经营的实体?这两者的不同对于监管者的基本监管思路和制度安排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在欧美,投资基金基本上就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因此它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的。于是对它的监管和制度安排都等同于公司。只是按照基金的特殊性质增加了更多、更细致、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和规则。因此,他它们对基金的治理采用的是对诸如上市公司一样的公司治理原则来规制,只要加进符合基金监管特点的特殊治理规则就可“有望实现规范化运行,保障投资人利益,提高基金行业的竞争力和公信力”的政府目标。

而我国的基金只是一次或长或短的交易往来的契约,它不是一个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为它在我国的《基金法》中规定为契约型的组织形式。

由此可见,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公司法人,契约型基金则是一个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但无论基金采用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它的这份由基金持有人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可以被简化地看成基金本身。

不过在我国的市场现实中,无论是政府监管机构还是一般投资者却在基金的基本定义和概念上都存在比较严重的混淆。

二是,基金管理公司成了基金的替代概念。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无论基金采用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它的这份由基金持有人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可以被简化地看成基金本身,而在基金的存在和运作中是将这份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同时为制约基金管理公司、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又委托基金托管人来保管基金资产,由此形成了基金产业的服务关系链。

由此可见,基金管理公司只是代为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管理人,它和基金托管人一起成为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服务提供者。

在美国,由于采用的是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因此将基金称为投资公司。基金持有人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就是投资公司的股权。而我们所谓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美国则被归类于投资顾问公司。在法律地位中,投资公司(基金)是委托人、投资顾问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受托人,美国因此分别制订了不同的法律加以规范。由此可见,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在契约型基金中,按法律规定和同样的治理理论分析,基金持有人出资所形成的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股本金)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但是,按照我国《基金法》所安排的契约型基金的组织结构,在我国的现实中,基金管理公司几乎可以乱真地替代了基金的对外形象和法律身份。

这种混淆几乎是致命的!这也形成了我国基金业普遍存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管理人一方独大、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激励制度的偏颇、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缺乏限制”等等一系列行业弊端。

统观近几年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各种问题的监管措施、相关规范文件和部门规章,无一例外地是面向基金管理公司的,是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替代了对基金的监管、用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所产生的间接效应代替了对基金资产直接监管的作用。这对政府监管机构而言,有其自身的认识问题和方法问题,但《基金法》的根本缺失则是政府监管机构这些失常行为的无奈前提。

治理的错位

公司治理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关系的安排,又是一种权利的制衡机制。

对于公司形态的基金来说,一般的公司治理原则可以通用,那就是:一种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内外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市场机制的制度安排。

但对于契约形态的基金来说,所谓的治理应该有别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而更准确地称为“基金治理”;它的实质意义如果套用公司治理的一般原理则可以表述为:一种建立在出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市场机制的制度安排。

在分清了以上的基本概念之后,对于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以解决其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应该说没有人会提出任何疑义。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也正在为了提高对基金的监管水准和治理水平而大力增加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健全公司治理而努力。比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等。最近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等等部门规章,其实都是这方面努力的一个表现。而在《准则》中首次明确提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为首要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则是尊重基金这一特殊的业态的基本特性的良好开端。

但是,正如以上分析的,基金并不等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采用公司型的前提下,基金治理和基金公司治理也许可以简单地混说,但是我国基金的根本性制度缺陷是《基金法》只认可契约型基金的存在,在这种环境下,加大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和健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努力,并不等于能够直接改善对于基金的监管和治理水准。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数和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数并不是一致的。

中国的现实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大多不是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就是银行,与基金本身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关系,存在着多种利益冲突。要求这些股东的利益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要求由这些股东提名选聘的独立董事、由总经理提名选聘的督察长来“勤勉尽责”地约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冲动、督察基金公司总经理的行为,从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这种要求如果没有具体、细致、可行而公平的制度、程序和规章的保障,那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和督察长来说,实在也有些太勉为其难了。

如果政府监管机构仅仅满足于此、并把这些视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力措施、甚至把这些来代替对于基金的治理的话,那就把监管的方向搞错了。这种混淆了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这样的基本概念的监管行为,对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可能是南辕北辙。

发展的制约

我们知道,所谓基金不仅仅是证券投资基金一个品种,在金融衍生品中还有诸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等,但我国却在长期的争论、修改和妥协中于2003年破天荒地只为证券投资基金这一个具体业态和市场投资品种立了一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因为它只是单纯规范了契约型基金,所以也被人称之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这种狭隘的立法行为已经严重制约了我们金融市场发展的进程。

由于没有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框架,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长期得不到法律支持,发展缓慢、规范混乱;由于没有对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认可的法律条文,世界上流行的资产证券化要求其资产池(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采用公司型结构,这在我国就没有法律依据;在其他国家快速发展的REITs,哪怕已采用契约型基金形式的国家在对REITs的专项立法中都要求采用公司型模式,但在我国却因为法律障碍而无法破茧,大量采用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方法,埋下许多市场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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