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4-10-25

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精选8篇)

1.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一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政经济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推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计算机审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负责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建立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拟订、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承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考核和测算项目工作量的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县市区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审计成本核算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职称考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审计系统的评优工作;承办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有关事项;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兼职审计员管理和特约审计员、特约监督员的聘请联络工作;承担局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法制审理科

审理审计科室提交的审计查证资料,提出审理意见及处理、处罚建议;承担审议会议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审核下达审计结论性文件工作;对全市审计系统行政执法、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组织审计业务法规培训考核和审计法律法规宣传;承担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办理上级审计机关、人大、政府及市人大、政府有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审理工作及审计项目质量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四)审计技术科

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业务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评审交流工作;拟订计算机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指导业务科室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县市区审计局的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管理及计算机审计应用工作。

(五)内部审计管理科

承担对全市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内审单位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和经验交流。

(六)财政审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七)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科

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计生、失业、房改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八)行政事业审计科

承担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以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审计工作;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对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对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国土、移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经贸审计科

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对市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变更、竣工验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环节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投资效益作出评价;对市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承担对全市经责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承担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经责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和干部管理的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承担省审计厅授权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地市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已实施任中审计后未满一年和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债权债务清晰的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经济事项的审核与办理工作;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管理和实施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四)外资运用审计科

对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五)政府平台公司审计科

对政府平台公司的投(融)资、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全方位审计监督;组织开展职责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二

根据中共古蔺县委、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古委发〔2010〕14号),设立古蔺县财政局(简称县财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肉食价差补贴职责。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四)增加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对财政国库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地方债券的职责。

(五)增加承担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综补,石油价格财政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工作职责。

(六)增加实施县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财务核算工作,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监管和财务核算职责。

(七)增加负责全县政府采购专家的征集、管理、抽取、使用;负责对全县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工作;核准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职责。

(八)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增加负责经营城市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增加承担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施对财政性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等职责。

(十一)加强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的预算体系。统一收支政策,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和透明度。

(十二)完善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县、乡(镇)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指导乡(镇)财政工作,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十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十四)加强财税调节收支分配的职责,完善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十五)加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财税(含财政、预算、税收、非税收入、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县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性财税政策,制定规划,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政策草案、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研究、制订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县、乡(镇)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明确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出责任和保障范围。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对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运行。

(六)组织制订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七)负责制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九)负责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制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对国有单位财务活动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审查验证其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经营城市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订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三)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四)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五)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业务培训。

(十六)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七)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古蔺县财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督查督办、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绩效管理、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综合治理、政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股

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制订收费标准;承担彩票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参与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监督和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参与制订和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监缴工作;监督和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罚没物资监管及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土地收入政策;参与研究制订和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政策、国土资源事务管理政策和有关经营城市管理政策及筹融资政策;制定经营城市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县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探矿权采矿权收支、各项国有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负责经营城市融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经营城市基础设施资金、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工程项目预决算;参与土地招拍挂、清理土地欠款、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承担建设、城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城建、路桥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联系的政府建设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三)财税法规制度股(行政审批股)

依据国家授权,贯彻执行中央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计划和建议;协调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和检查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各类税收减免和有关税款退库及提退事项;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订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提出全县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负责审批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拟订全县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审核县级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全县政府采购专家的征集、管理、抽取、使用;核准县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全县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指导乡(镇)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预算股

分析预测全县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承担全县财政收入征管、收支综合平衡、增收节支相关工作;负责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编制年度县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办理预算追加(减)事宜;办理县对省、市财政结算事宜;负责县级部门预算编制统筹协调工作,承担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办审核批复县级部门预算工作,承担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调整及执行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负责县级支出绩效评价牵头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和地方债券管理工作;承办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等事宜;建立偿债机制;承办财政审计有关工作;研究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分配政策;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的财政改革措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罚没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

(五)国库股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财政专户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负责财政国库改革工作;制订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负责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预算内、外及所有财政专户会计核算;负责财政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财政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承担地方债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县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批复县级部门决算,对财政国库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

(六)行政政法股

承担行政、政法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分管部门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拟订行政、政法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工作;审核行政、政法部门(单位)决算。

(七)教科文股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预算的执行;审核部门(单位)决算;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八)企业经济建设股

拟订全县经济建设、商贸流通、能源资源等财政政策;承担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民补贴网建设、培训、更新,石油价格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贴工作;负责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监管;负责专项储备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县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专项资金;拟订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非贸易外汇管理;制订地方性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县级外事经费,管理县级旅游专项资金,参与县级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管理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资金;负责我县国际金融组织(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等)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建立偿债机制;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负责监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负责实施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管理全县政策性金融业务。

(九)古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高配副科级,挂农业股)拟订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和管理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参与分管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承担农口部门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组织预算的执行和监管,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拟订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和农口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对以生产资料为补助对象的有关补贴的兑付及监管工作;组织预算的执行和监管;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指导乡(镇)财政支农工作。

(十)社会保障股

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全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和措施;参与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的编审;制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提出分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建议;组织预算的执行;对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日常动态监管;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投资管理股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府投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负责制订地方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负责管理中央、省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债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联系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决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二)古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高配副科级)

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有关规章制度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订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审核核销企业资产损失和债权损失工作,审核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资产划转(拨)、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报废的核销等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与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办法,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制,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分立、合并、合资、股份制改制、上市等资产重组方案;负责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工作。负责全县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参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实现资源性资产向资本化转变。

(十三)乡(镇)财政管理股(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拟订乡(镇)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审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参与涉农补贴政策研究;管理乡(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汇总审定乡(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汇总、审查和批复乡(镇)预(决)算;负责乡(镇)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乡(镇)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县以下转移支付工作,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办理县与乡(镇)财政结算事宜;负责乡(镇)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缴管理工作;编报各类报表,办理年终决算等工作;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乡(镇)财政考核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公益性建设工作。具体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审核各乡(镇)改革试点方案;跟踪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动态,总结完善改革政策、措施。承办古蔺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古蔺县财政监督检查分局(高配副科级)

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检查政策,拟订地方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内各股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和打击报复的案件;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县财政实施审计的业务协调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股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局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系统人事、职工教育工作。

派驻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其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组织领导等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古蔺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数38名(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内领导职务按县委规定配备;总会计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根据《古蔺县乡镇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古委办发〔2008〕16号)规定核定和公务用车控制数予以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3.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三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调整为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共同管理,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管理为主,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地区卫生局。

(二)将地区卫生局负责的餐饮业、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准入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县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急、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市场风险评估由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风险评估方案。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和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指导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指导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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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指导喀什地区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负责组织相关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车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史志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服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和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承担协助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具体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协调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群众团体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行政许可科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权限内的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喀什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许可证发放。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监督实施并督查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

(七)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80。主要职责:负责检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餐饮加工操作工具、餐饮具等;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检验;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检验,组织实施药品、餐饮服务业食品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验计划;负责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药品质量情报信息;负责执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检验任务。

(二)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主要职责:

1、受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依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大案要案。

2、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

3、受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喀什地区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

4、承担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下设3个稽查大队:

1、餐饮服务安全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稽查工作;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大案件查处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稽查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验、技术咨询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3、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依法对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举报、投诉受理,负责对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案件

进行调查受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参与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喀什地区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喀什地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等工作。

(四)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信息规范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药品流通信息实时远程监管、假劣药的实时监控、处方药销售管理、执业药师在岗管理、gsp行为监管等任务;依法监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广告;承担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管理任务。

六、附则

4.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四

根据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0]4号)文件精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在市城市管理局,不定级格。

一、主要职责

1.受理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的问题投诉和举报。

2.负责受理“12319城管热线”和市民来电、12345等呼叫热线的转接及市政府公开信箱、网络等。

3.负责本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内各种城市管理问题的现场信息和处理结果信息的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实施对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的即时监控,指挥、协调和督促各专业部门的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4.履行城市管理监督评价考核职能,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5.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电子台账,实施信息管理。

6.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巡查、信息采集上报、审查信息、信息检查等工作。

7.负责对各类案件进行分析认定,指挥派遣,督促整改。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技术维护科合署)

协助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纪检、机要、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财务工作;负责制订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及终端的日常维护,安全保障;协调配合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的系统运行的维护工作;负责数字城管软硬件系统的设备更新和配置工作;负责人员业务培训。

2.受理督查科

负责领导和管理城市监督员队伍,包括人员的配置、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做好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巡查、信息采集上报、审查信息确认、结案信息核查等工作。负责领导和管理信息受理员和派遣员队伍,包括人员的配置、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负责记录、登记城市管理信息监督员上报的案件信息;负责受理12319热线上报和市民来电、12345等呼叫热线的转接及市政府公开信箱、网站和市领导批示等途径上报的问题;负责对受理的信息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立案及立案后的派遣工作;对专业部门的缓办、延期申请进行审批。

3.协调科

负责城市管理指挥手册的制定、完善;负责对责任单位不明确的案件进行协调,确定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整改期限;负责对城市管理方面特别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认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负责对未能及时处置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督促,限期整改;对多次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向其上级领导通报相关情况;对各镇、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及本机关内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和个人评价。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事业全额拨款编制2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正科职),副主任3名(副科职);正科长3名(正股职),副科长3名(副股职)。

四、附则

5.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五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5]11号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2005-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监督执法行为;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司。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

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的日常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司。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含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4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并实施管理。

(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八)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6.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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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杭州市民防局牌子,简称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是主管全市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防办同时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人防办下放的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委托起草有关人防(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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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人防(民防)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以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防护目标并报上级部门审批,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练。

(五)组织、协调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综合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人防教育培训计划,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相关单位组建训练通信、防化防疫、医疗救护、抢险抢修、消防、治安、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指导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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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经费和物资管理工作;依法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县(市)人防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防(民防)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防(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八)指导区、县(市)开展人防(民防)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杭州警备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的决定,发布人防的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防办(市民防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办(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办(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人防(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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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监督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综合宣传教育及相关教育场馆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承担全市人防工程、业务建设经费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年度人防工程及业务建设经费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的执行和竣工决算;承担全市人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人防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承担人防国有资产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承担办(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防财务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承担办(局)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指导、督查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执行人防财务政策和规定。

(四)工程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组织拟订并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承办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以及兼顾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工作;承担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工作;承担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承担人防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建设监 -6-

理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的资质初审和管理等人防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开发使用、平战功能转换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指导区、县(市)开展人防行政审批工作。

(五)指挥通信处(挂应急预防处牌子)。

组织编制人防组织指挥、通信网络、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指导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疏散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监督落实城市人防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协助实施战时人防行动的组织指挥;组织人防演练;指导人民防空指挥所的运行与管理;组织拟订民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指导人防专业队伍、民防应急救援队和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人员的防护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等资源,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行政编制24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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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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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机构

防空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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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民主党派。

7.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七

西政办发„2010‟1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运行中重大问题。

(二)负责推进本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牵头协调本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参与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有关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组织落实中央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商品供应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区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本区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法对食盐、典当、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安全工

史记、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三)流通发展科。

研究提出本区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流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创新和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者备案工作;促进社区商业、中小商贸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发展;监测、分析本市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完善市场监测体系,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农用生产资料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组织落实中央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商品供应和服务保障工作。促进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在流通领域的推广和应用;负责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确认和核查。

承担本区餐饮、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政、修理等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监测相关行业运行,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行业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四)对外贸易科。

研究提出本区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及计划,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协调吸引外资重大项目的确定;批准外商投资项目,承担本区利用外资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境内外政府间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

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监测分析酒类流通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盐、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管理及原油经营资格审核。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四、人员编制

区商务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7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6正5副。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8.安康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八

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二)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

(七)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流通网建设。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检验机构。

(十)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一)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建武汉城市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餐饮服务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有关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拟订地方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有关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九)财务规划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拟订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研究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社团的指导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食品药品稽查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四、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整合。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分局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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