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9-15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选9篇)

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一

1、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档案,并及时输入计算机。

2、每期培训班结束,档案管理员必须及时对所有学员参加培训班的时间、学习内容、考勤情况、成绩等上档。

3、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职工培训档案的查阅、借用等有关事项。

4、学籍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方可借用。

5、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泄露档案内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6、借出或收回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核实。

7、凡归入学籍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整理,经科长审查后才能归入本人档案。所有资料要做到填报及时,数字准确,真实、可靠、齐全。

8、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簿,谁管谁负责,谁用谁签字。

9、学籍档案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2.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 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 原有的手工录入或单机版的学籍管理系统己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的教育理念, 和现代化的教育管理模式。高效、实用和操作简洁的网络版学籍管理系统是学校学籍管理模式的一种探索。

二、学生学籍管理现状

(一) 学生信息管理

这是目前学校管理中问题最多也是最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高中校建设的重点是示范校和重点校。对普通校的合并和重新划分使得学校规模越来越大, 学校生源越来越多, 传统的学籍管理的方法存在效率低、更新慢、不方便查询等缺点, 所以单机版的纯数据库模式的学籍管理方法急待改进, 一款界面友好、操作方便的多用户学籍管理系统正是本次开发的重点。

(二) 学生成绩管理

每个学期末的学生考试成绩登统是任课教师和教务人员所面临的又一大难题。一张张表格的填写计算, 各科成绩和各个学生的成绩汇总和排名, 都是相当枯燥和繁琐的, 容易出错不说, 如果要想查找某个班级的某个学生的某门成绩, 就更是复杂而困难的了。所以学校希望系统能够方便对学生成绩进行登统的同时, 也能够对学生成绩进行随时的横向和纵向查询。

(三) 学生跟踪管理

学校的每名学生从入校注册开始, 学校就希望能对其每个学期的考试成绩进行跟踪管理, 这样在学生毕业时, 可以了解学生在校的基本情况。本系统就要求能够随时方便的查询每个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在校期间的各个学期的考试成绩, 以方便对学生的管理。

三、系统总体结构和数据库设计

(一) 系统总体结构设计

本系统采用B/S结构设计, 基于B/S结构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客户端是通用浏览器IE, 用户界面简单, 升级方便, 业务功能由独立的应用服务器处理, 数据处理仍由数据库服务器完成, 不需要像C/S结构那样安装不同的客户端应用程序, B/S结构的功能都在Web服务器上实现, 开发和维护工作简单易行, 达到瘦客户机的要求, 降低了成本。

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1) 录入学生信息模块:录入学生信息模块是新生入学注册, 建立学生档案时就需进行的操作步骤, 也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关键部分。本模块主要是对学生信息进行记录工作。

2) 查询学生信息模块:可以通过学号精确查询或通过姓名模糊查询等方式工作。

3) 成绩修改录入模块:对学生成绩的修改录入分为两个步骤, 又包括两种方式, 修改录入成绩的第一步是选择考试科目, 第二步根据学号或班级调出学生名单, 同时选择修改录入的两种方式:单条记录方式和列表方式。

(二) 系统数据库设计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采用关系数据库存储和管理数据, 本系统采用ODBS实现, 通过ODBC可以使得数据库的更改变得非常容易, 因为对应用程序来说只需改换一下驱动程序。本系统有四个方面的数据需要管理:学生信息数据、班级数据、考试数据和学生成绩数据。至少应有4个数据库表:学生信息表、班级表、考试表, 学生成绩表是通过录入成绩生成的。

1. 学生信息数据库

2. 班级信息数据库

3. 考试信息数据库

4. 学生成绩数据库

学生成绩数据库是由用户录入成绩后生成的, 所对应的表名要按照一定规则命名, 比如CQZX2008ATCI, 前四位是学校名称 (一般为汉语拼音的头一位) , 后八位是考试名称, 2008ATCI表示2008年上学期第一次考试。

(三) 数据库的连接与操作的实现

本系统是基于WWW服务系统开发的, 用户在客户端使用浏览器访问WWW服务器, 通过ADO访问SQLSERVER数据库。该种方法具有操作简便、内存耗量少、速度快的特点。其实施步骤大致分为:

1) 使用DSN, 首先创建和配置ODBC数据源, 指定数据源名和路径。完成后, 在ASP程序中指定DSN。

2) 用SQL语句对成绩库做插入、删除和更新, 通常我们习惯性采取用Recordset对象的Addnew、Update和Delete方法增加、更新和删除记录外, 还可以用SQL语句中的Insert、Update和Delete指令去完成该操作。

四、结语

学校的学籍管理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而且更加急需一套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本系统的基本设计和功能同样能够满足学校的需要。

摘要:随着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 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 原有的手工录入或单机版的学籍管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的教育管理模式。高效、实用和操作简洁的网络版学籍管理系统是学校学籍管理模式的一种探索。

关键词:学籍管理系统,设计,系统开发

参考文献

[1]孟小峰.WEB数据管理研究综述[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2001 (4) .

3.学生学籍系统的精细化管理 篇三

【关键词】学生学籍 学籍系统 精细化管理

0 引言

当前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学生数量的急剧增加,促使学校规模不斷扩大。学生数量的增多使得信息量较之以前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管理工作就变得繁重,需要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所以学生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管理手段更加准确、快捷、高效,相比简单直接的人工工作,可以减少部分繁琐、易出错的细节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本校管理工作的发展,建造一个信息化校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准。

一、现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对于学籍系统的健全与完善工作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并且已经被相关部门列为研发课题。外国的相关技术起步较早,比我国的技术更加全面、系统,可以适当借鉴其先进技术,不过因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我国的学籍信息管理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不可完全照搬。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已经建立了数字化校园的网络平台全覆盖,实行数字化管理,学籍的相关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可以说进入了无纸化的办公管理状态,为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学生学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高等院校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生源结构日益复杂,大量的信息数据需要管理人员施行有效的管理,学生生源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为学籍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主要是以下几点:

1.学籍的管理制度有待健全。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就需要大部分高职院对如何进行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定相关制度,不过通过观察发现,有个别的学校制度不健全,存在很多疏漏,修订不够及时,对于学籍的管理没有落实到个人,不够精细,甚至有的学校没有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的分级责任制。

2.学籍队伍不稳定性。随着高职院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办学形式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新专业、新科目的设立,在校人数的急速增加,都对学籍的有效管理增加了难度和强度。首先,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有所欠缺,学校对管理人员重使用,培训工作力度较小,而在实际的学籍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缺乏自主意识和能力,只是按照领导只是和命令办事,造成我国的学籍管理工作还是以传统型为主;其次,因为学生信息量的巨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不齐全,学籍管理专职人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再然,学籍管理的队伍流动性较大,导致队伍缺乏稳定性。部分管理人员不是学习相关专业,期望符合专业的工作岗位,高校也在根据形势的变化提高对管理人员的要求,此类情况使得学籍管理工作没有一支完善齐全的队伍,对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形成了不利的因素;最后,学籍管理队伍不稳定,由于缺乏学习的机会,工作与专业不对口,以及高校对学历要求不断提高,加上职务升迁困难、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导致学籍管理人员往往不愿长期从事学籍管理工作,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呈不稳定状态,对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3.高校学籍管理发展的不平衡。各大院校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学校的建设速度和力度达不到高度统一,这就使我国的高校发展发生了不均衡性。极少数的院校信息化手段较低,工作效率就会大大的降低。人员复杂、紧跟时代进步的高校建设信息量巨大,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工作还具有一定时段性,仅靠传统的管理方式很难满足当前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具有现代化、信息化的平台来完成工作。传统的管理方式容易造成信息错误、错过时间等不良后果。由于每个高校的标准不尽相同,缺乏统一,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人的管理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学校的管理水平,由此造成了高职院校之间的水平差距。

三、学生学籍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因为院校在校生人数在不断地呈现递增趋势,庞大的数据信息单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针对当前的情况,学校领导应该建立二级管理体制,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进行,根据学校要求按时或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管理才能,以此提升教学的管理水平。

2. 学籍管理队伍的再建设。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已经得到了普遍应用,并且日益提高,大部分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已经进入了网络化时代,进行信息的电子备份和注册,基于此对于管理队伍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应该对于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再培训,创造有利条件,深化自己的个人素质,提升工作水平,来适应新形势下的学籍管理工作。通过一定的奖惩制度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进行督促。

3.提升学校的现代化装备。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正在蓬勃发展。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并配备必须的工作办公设施,充分利用网络化时代的便利快捷,实现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进一步加强网络管理的平台建设,利用有助于工作的技术进行管理。

四、结语

在各大院校日益繁荣的今天,学籍管理工作可能会被忽略,但是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于学校的办学能力、学校水平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影响,彼此之间息息相关。网络信息技术的合理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对于学校信息化校园的建设和发展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黄宏志,许光.基于Web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现代化.2012.

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篇四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9、我校学生因故需要在本区其他学校办理借读,经过两校同意,准予借读。凡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借读手续,并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对于外地或外校到我校借读的学生办理手续参照上述

第7条规定执行。

10、外出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后可以延长。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校,但借读学校应对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品德表现进行评定,对学科成绩和体育成绩、操行进行考核,并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如实记载。借读期满,借读学生将临时档案移交回学校。

11、借读学生,其学籍由寄读学校负责办理,借读应与正读生一视同仁。

12、在我校借读学生可随在籍学生一起登记参加毕业会考。对于借读学生参加会考的毕业成绩通知单或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学生交回原学校。

13、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办理。

三、休学、复学

14、在校学生因病(尤其是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时报经区教育局审批,由学校发给休学证。

15、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六周仍不能到校上课,应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教育局审批,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对休学期已满未能及时返校复学又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要向家长发《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其返校复学。

16、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休学原因消除,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即可复学。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学习进度编班(但已读过毕业年级的复学学生,只能编入毕业年级学习)。复学学生有补考学科的应随所在年级参加补考。

四、毕业、结业、肄业

17、凡取得学籍,有统编学号的学生,学习期满,德育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结业和毕业学年必修课各科合格(含补考合格)、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8、学生《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后,由学校颁发。

19、毕业班学生在德育合格、体育合格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发给校发《毕业证》。

(1)毕业会考语文、数学两科不及格经学校补考合格;

(2)毕业会考科目中任意三科不及格,经补考后合格;

(3)非毕业学科有四科不合格,经补考后合格;

学校发放毕业证,应先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发给学生。否则无效。

20、毕业班学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1)毕业年级操行等级不及格者;

(2)毕业年级经补考后必修课目成绩仍不及格者;

(3)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21、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

五、学籍管理资料、学生档案、学籍核对

22、学校健全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逐步建立电子学籍档案资料。

学籍资料包括初中《入学通知书》存根、初中录取审批名册、报名册、学籍名册、成绩册、点名册、转学联系表(及存根)、借读申请表、转学证明(及存根)、休学证明(及存根)、肄业证明书(及存根)、结业书(及存根)、毕业证书(及存根)。在校学生情况统计表、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辖区内(外)借读学生名册。

23、学生转学由学校提交《中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手册》。

24、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修业期间,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在毕业(结业)后学籍资料由学校资料室保存。

25、学校教务处务必于每年3月初、6月中旬、9月底、12月底按时到教育科核对学生学籍。核对学籍时,对学籍的更改,必须有学籍变动手续,转入、转出有转学联系表,休学有休学证明等。

5.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 篇五

一、小学要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下发的第26号令《小学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意见》(黔教基通(2005)360号)的有关规定及市教通(1998)78号《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小学适龄生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入学通知书”,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入学。

二、凡属按《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入学的儿童,凭《入学通知书》到就近学校就读后,取得小学生学籍,学校必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三、乡(镇)小学的学生学籍由两基办管理,县直属小学学生学籍由教育局教育股管理。坚持每学年一次的学籍清理制度和毕业班毕业前的学籍核查制度,不断完善学籍的电子化管理。做好学生的转入、转出、休学、复学等学籍管理工作。

四、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表册卡登记,学校要造《小学生学籍登记册》一式两份,上报给隶属管理单位,经审核盖章后,一份交管理单位,一份学校留存,学生要建卡。每个学生必须建立《小学生学籍卡》,学籍卡由学校保存,每期按时填写。表册卡由县教育局统一式样,两基办、学校要实行微机电子管理。学校按统一代码(附后)给学生进行学籍编号。

五、学生的转入、转出学籍手续的办理。学生转学由原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接收学校同意后,经乡(镇)两基办批准盖章,方能执行,转出学校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档案。转出学校要跟踪转出学生的入学情况,要求转入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备查。县直小学经教育股核查盖上学籍受理专用章后,学校方能接收,转出才能生效。

六、学生休学、复学。学生因病休学必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隶属学籍管理单位批准,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复学时应提前半个月向学校写出复学申请,报经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动员复学的学生根据原辍学年级进行学籍登记。

小学未办理学籍登记的一律不纳入小升初免试升学计划。

未经办理学籍手续而退学的学生,作为流失处理。学校要采取措施进行动员,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小学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上不予留级,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入学,以学籍管理单位按学籍提供的小学毕业生名单为准。

6.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六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学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学院教务办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试行)》给予处分或处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操行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学院可采取多种考勤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条 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或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学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报经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回家往返路费和医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第十八条 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相吻合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2、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

3、专升本者;

4、应予退学或因学习成绩差需试读者;

5、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二十二条 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独立学院的学生只允许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入)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

2、各学院每年12 月初公布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可接收校内转入学生的名额、条件以及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同时公布各专业可允许转出学生的名额。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年12月底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并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5、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专业异动者,退回所录取专业,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

7、独立学院的学生;

8、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者。

第二十六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湖南省内转学。凡申请由我校转入湖南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出学生审批表》,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认可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凡申请由湖南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入学生审批表》,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考核,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认可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凡申请由我校转入湖南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出学生审批表》,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再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湖南省教育厅,同时抄送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再由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凡申请由湖南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入学生审批表》,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考核,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函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3、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第二十八条 在湖南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书;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转出学校学院(系)党总支有关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意见;

4、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公章);

5、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6、学生近期健康诊断书(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某些相同课程学分可以顶替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其余则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学生的成绩档案。转专业和转学学生不延长学习年限。

六、退学、试读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期间,任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22学分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试读)(四年制本科六学年,五年制本科七学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经 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

6、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含未缴清学费不予注册者)。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开除学籍:

1、《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开除学籍者;

2、《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试行)》规定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根据部门管理职能分别经教务处或学工处核实,上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开除学籍以后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离校的学生,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后,限十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因第三十条第1款退学的学生,允许其跟随下一年级试读,试读以一学年为限且只允许试读一次。

1、学生试读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试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方可试读。试读期内停止学籍,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者,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学生试读期满,试读期间所修学分达35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学校恢复其学籍到试读年级,否则予以退学。

3、经试读合格恢复学籍者,若再次出现第三十条第1款情况,必须予以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时学校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者除外),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4、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凡品学兼优且在前两学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三分之二的具有学籍的学生,若需提前毕业,应在三年一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提前毕业计划表》一式两份,交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毕业资格审核手续,获准通过后列入毕业计划。医学类专业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制期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在规定学制期满时尚未终止其处分,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者。

第四十条 符合第三十九条第2款条件的学生,结业一学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鉴定意见(无工作单位者,由其家庭所在地基层政府部门提出鉴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通过重修学分或其他方式达到毕业的要求,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取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有《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第13、14、15款舞弊行为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取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1月、6月、9月各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师范大学

7.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ADO,ASP,管理系统,数据库

ADO(Active X Data Object即Aetive X数据对象)是一个ASP内置的Active X服务器组件(Active X Server Component),ADO通过在Web服务器上设定ODBC,可建立与多种数据库如:SQLServer,Oracle,Informix,Access,VFP等建立连接。可以把它与ASP结合起来建立提供数据库信息的网页内容,在网页画面执行SQL命令,用户在浏览器页面中输入、更新和删除Web服务器信息,由服务器对Web数据库进行相应的操作。

ADO的好处在于易于使用,高速,低内存开销,小磁盘空间占用。它为用户提供了连接任何兼容ODBC的数据库以及到建全功能数据库应用程序的能力。

要执行ADO,服务器端须安装Windows NT Server和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er(简称IIS),而客户端只要有IE浏览器即可。Web数据库访问的五种方法的实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Web服务器作为中介,把浏览器和数据源连接起来,在服务器端执行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另一类是把应用程序和数据库下载到客户端,在客户端对数据库进行访问。

ADO中可用VBScript、Java Script语言来控制数据库的访问(而ASP恰恰是脚本语言的解释环境)和查询结果的输出;ADO中使用Recordsets对象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可以连接多种支持ODBC的数据库。

1、创建和配置ODBC数据源

1.1 ODBC简介(如图1)

ODBC(Open Database Connectivity)即为开放数据库系统互连,它是微软开发的一套用于开发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接口规范。ODBC规范为应用程序提供了一套高层调用接口规范和基于动态链接库的运行支持环境。使用ODBC开发数据库的应用程序时,只需要应用程序调用标准的ODBC函数和SQL语句,而数据库的底层操作由各个数据库的ODBC驱动程序来完成。所以,使用ODBC接口的数据库应用程序具有很好的适应和可移植性,并且具备同时访问多种数据库的能力,彻底地扔掉了传统数据库应用程序的缺陷。ODBC驱动程序类似于Windows下面的硬件驱动程序,对于使用者来说,驱动程序掩盖了不同的硬件间的差异。

1.2 创建和配置ODBC数据源

当数据源创建后,必须提供一条使ADO定位,标识和与数据库通信的途径,这条途径有两种建立方法:

(1)使用DSN。创建和配置DSN的方法:开始/设置/控制面板/ODBC数据源/System DSN下单击“添加”按钮(如图2所示),在出现的创建新数据源的对话框中选择驱动程序,如Microsoft Access Driver(*.mdb),在弹出的“ODBC Microsoft Access安装”窗口中指定数据源名和路径(如图3所示)。完成后,在ASP程序中指定DSN,如:

<%c n.op e n"DSN=yo u rd sn na me;UI D=u se rn a me;PWD=password”%>(如图2图3)

(2)在ASP文件里直接指定数据库文件所在的位置,对不同的数据库要设置的参数略有不同。如Microsoft Access ODBC参数的设置:

<%conn="driver={Microsoft Access Driver(*.mdb)};

dbp="&_server.mappath("source.mdb")%>

由于许多公司没有自己的Web服务器,他们的网站往往存放在远端的虚拟服务器上,因此,建立和修改DSN的设置比较麻烦,而此方法直接指定远端数据库所在的位置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

2、用SQL语句对成绩库作插入、删除、更新

除了Recordset对象的Addnew、Update和Delete方法可以增加、更新和删除记录外,还可以用SQL语句中的Insert、Update和Delete指令去完成该操作。如在SSMS中,可用如下语句来插入新的记录。

这种表示方法比起对象的方法更直观,若用Execute方法读取符合SQL语句的记录并存放在Recordset对象实例时,将不再调用Recordset对象的open方法,而且用这个方法返回的Recordset对象实例的指针只能向下移动,若希望指针能够上下移动,则必须使用Recordset对象的Open方法来读取表的记录。

3、ADO存取数据库时如何分页显示

如何将数据库的查询结果分页显示呢?方法主要有两种:

(1)将数据库中所有符合查询条件的记录一次性的都读入Recordset中,存放在内存中,然后通过ADO的Recordset对象所提供的几个专门支持分页处理的属性:Page Size(页大小)、Page Count(页数目)以及Absolute Page(绝对页)来管理分页处理。

(2)根据客户的指示,每次分别从符合查询条件的记录中将规定数目的记录数读取出来并显示。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前者是一次性将所有记录都读入内存,然后再根据指示来依次做判断、分析,从而达到分页显示的效果;而后者是先根据指示做出判断,并将规定数目的符合查询条件的记录读入内存,从而直接达到分页显示的功能。

我们可以很明显的感觉到,当数据库中的记录数达到上万或更多时,第一种方法的执行效率将明显低于第二种方法,因为当每一个客户查询页面时都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记录存放在服务器内存中,然后再进行分页等处理。如果同时有超过100个的客户在线查询,那么ASP应用程序的执行效率将大受影响。但是,当服务器上数据库的记录数以及同时在线的人数并不是很多时,两者在执行效率上是相差无几的,此时一般就采用第一种方法,因为第一种方法的ASP程序编写相对第二种方法要简单明了得多。

进行ADO存取数据库时的分页显示,其实就是对Recordset的记录进行操作。所以必须先了解Reordset对象的属性和方法:

BOF属性:目前指标指到Recordset的第一笔。

EOF属性:目前指标指到Recordset的最后一笔。

Move方法:移动指针到Recordset中的某一条记录。

Absolute Page属性:设定当前记录的位置是位于哪一页

Absolute Position属性:目前指标在Recordset中的位置。

Pagecount属性:显示Recordset对象包括多少“页”的数据。

Pagesize属性:显示Recordset对象每一页显示的记录数。

Record Count属性:显示Recordset对象记录的总数。

4、利用ASP和ADO访问Web数据库

本系统是基于脚WWW服务系统开发的。用户在客户端使用浏览器访问WWW服务器(在这里是基于Windows NT4.0 SERVER的Web服务器),通过ADO访问SQL SERVER数据库。其系统结构如图4所示:

用ASP和ADO访问数据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4.1 定义数据源

在Web服务器上打开“控制面板”,选中“ODBC”,在“系统DSN”下选“添加”,选定你希望的数据库种类、名称、位置等。本文定义“SQL Server”,数据源为“HT”,数据库名称为“HTDATA”,脚本语言采用JScript。

4.2 使用ADO组件查询Web数据库

(1)调用Server.Create Object方法取得“ADODB.Connection”的实例,再使用Open方法打开数据库:

conn=Server.CreateObject("ADODB.Connection")

conn.Open("HT")

(2)指定要执行的SQL命令。连接数据库后,可对数据库操作,如查询、修改、删除等,这些都是通过SQL指令来完成的,如要在数据表signaltab中查询代码中含有“X”的记录:

sql Str="select*from signaltabs where scode like‘%X%’"

rs=conn.Execute(sqlStr)

(3)Recordset的属性和方法。为了更精确地跟踪数据,要用Recordset组件创建包含数据的游标,游标就是储存在内存中的数据:

rs=Server.CreateObject(ADODB.Recordset”)

rs.Open(sqlStr,conn,1,A)

注:A=1表示读取数据;A=3表示新增、修改或删除数据。

在Recordset组件中,常用的属性和方法有:

rs.Fields.Count:Record Set对象字段数。

Rs(i).Name:第i个字段的名称,i为0至rs.Fields.Count-1

Rs(i):第i个字段的数据,i为0至rs.Fields.Count-1

rs("字段名"):指定字段的数据。

rs.Record.Count:数据记录总数。

rs.EOF:是否最后一条记录。

rs.Move First:指向第一条记录。

rs.Move Last:指向最后一条记录。

rs.Move Prev:指向上一条记录。

rs.Move Next:指向下一条记录。

rs.Get Rows:将数据放入数组中。

rs.Properties.Count:ADO的Result Set或Connection的属性个数。

rs.Properties(item).Name:ADO的Resultset或Connection的名称。

rs.Properties:ADO的Resultset或Connection的值。

rs.close():关闭连接。

(4)关闭数据库。conn.close()

5、学生成绩数据库查询

主页面为学生成绩查询,对应程序为Stu.asp。查询结果以两种方式显示,一是显示主要信息——学生成绩信息查询结果列表,对应程序为stulb.asp;一是显示全部信息——学生成绩信息查询结果,对应程序为stuxq.asp。如果查询条件不能满足时,还将显示一个提示页面,告诉用户不存在满足条件的结果,由程序Stuts.asp完成。

根据客户提供的数据库和要求查询的各项内容建立查询、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列表页面,并给出一个简单的提示界面,告诉用户不存在满足条件的结果,请重新查询。

下面处理编码数据库zd.dbf中的内容。“性别”、“出生地”选项的内容都是从zd.dbf数据库中提取出来的。因为有的选项内容很多,虽然也可用格式在HTML页面中把各个选项列举出来,但将给程序的维护带来很大麻烦,一旦编码数据库的内容有变动,程序也将作很多修改。而且带下拉框的选项都是在zd.dbf中编码,往主数据库中输入数据时这些选项都只输入编码,但显示时却不能显示编码,必须把编码对应的汉字显示出来。这段程序代码如下(以性别为例):

其中,zd.dbf包含两个字段MC、BC,MC表示待编码项,如男、女,BC表示编码,如性别编码的前两位为“se”,男用“se1”表示,女用“se2”表示。

数据库查询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取得查询条件。本例中要查询的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输入的text类的查询条件,另一类是从下拉框中选出来的项,在处理时要区别对待。text类型的查询条件很好处理,例如姓名,笔者输入的内容命名为“xm”,如果输入的查询项不为空时就增加一个查询条件“NAME=Request Form("xm")”即可。下拉框的处理较复杂,当下拉框选中一项时,例如性别选中男,下拉框中输入的是“se1”(但反映在数据库中时为“SEX=se1”,因为数据库中输入字典中带编码的项时只输入编码),就是要查询“SEX=se1”的项。处理时要把“Se1”中的“1”提取出来,用一个函数mid即可,查询条件为“SEX=mid(“se1”,3,1)”,即从数据库中查找Sex=1的项,并把所有满足条件的项不重复地列举出来。

查询结果显示很容易实现,只须把查询结果的每条记录按列表的方式显示出来即可,但在显示查询结果时要显示编码对应的汉字,就是到字典中去找编码为“se”&“1”的项所对应的编码值,程序如下:

其中,Func(“Se”&RS(“sex”),STU)是个函数,实现从数据源中取得编码所对应的汉字的功能。

参考文献

[1]蒋鹏.《ASP在WEB数据库开发中的应用》.计算机应用研究,2002(3).

[2]聂洪山《.用ASP与ADO查询Web数据库》.计算机世界报,1998(37).

[3]王兰波,翟天喜《.WEB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的接口技术分析》.计算机应用,2001(4).

[4]Steve Teixeira and Xavier Pacheco Borland Delphi.6 Developer s Guide(英文)2002 by Sams Publishing.

8.浅谈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几个问题 篇八

关键词:学生学籍管理;队伍建设;部门协作;制度建设

学生学籍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庆三峡职业学院自2003年成立以来,在各项工作中都实现了从中职教育向高职教育的过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也由最初的学习摸索,到逐步掌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律,再到现在形成了一套适应高等教育规律同时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高素质学籍管理队伍

自教育部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以来,对于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学籍管理的政策和原则,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数据处理能力。因此,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学校管理工作能否正常运转,各项工作能否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随着各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二级管理的推行,学生学籍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较之以前而言都大大增加。

学籍管理是一项具体、繁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它贯穿了一个学生自入校到顺利毕业离校的整个期间。如果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或是该岗位工作人员频繁更换的话,会造成工作的不连续,甚至会出现断档,给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高素质学生学籍管理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学院学籍管理工作岗位在选择工作人选时,不仅考查工作人员的计算机能力和业务水平,更重要的是考查工作人员的态度和责任心。本着这种原则,学院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磨合,在学生管理人员的选择上优中择优,终于形成了一个上由分管院长、教务处长,下由学籍管理干事、各系学工干事的一个成熟的学籍管理队伍。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大家团结协作,取长补短,都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大局的工作。在学校的工作中,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态度,树立学生利益影响学校声誉与稳定的意识,切实做好学生学籍工作。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作为学生进校的招生办、负责学籍的教务处或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的各院系等部门都应该加强沟通,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学生学籍异动历来都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由于参军、家庭经济、擅自离校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学生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比较频繁,情况也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把好学籍异动关,审慎地做好此项工作,我院各院系实行了学生学籍信息月报制度。通过此项措施,使得教务处与各系部的联系更加紧密,对于学生的管理也更加得细致。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管理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性质决定了它一定要具备健全的制度来保障自身的科学性、规范化。我院在学籍學历管理工作中,首先是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教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除此之外,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还相应地制订了《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管理办法来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管理。

随着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注册的推行,学院高度重视,为了避免在学生学籍注册时出现工作失误,在学院指导下,教务处特别制订了《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办法》,以学院文件的形式将新生学籍工作作了总体安排和具体指导。在该实施办法中,将新生从入学直至学籍电子注册期间的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对各系部的职责也作了具体部署。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使得我院的新生学籍注册工作顺利地开展,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作中的失误。

在学籍管理工作中,为了配合《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学院还制订了《重庆三峡职业学院转专业暂行办法》《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毕业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通过近几年的建设,我们已经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方面形成了一套符合本校实际的工作办法,加强了学校的内涵建设,保证了学生教育质量。

今后,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将是学籍管理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9.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院与各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学院。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对跨校修读的学分可予互认。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分院进行考核,学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也可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

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分院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 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同时,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对学生操行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或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审核同意,可参加分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院规定的,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向分院申请并交验证书,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重修的学生应事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院可安排随开课年级跟班重修或另行组班重修,也可以自修等方式进行。五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不安排重修,毕业之前由分院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个别课程经分院教务部门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

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3者(统计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可以升级。

学生升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由分院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课),可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个学分及以上者,分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分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学生因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分院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年满16周岁,且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分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可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户口不做迁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自理。学生休学,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分院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复学。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也可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分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经分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2.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是其他高等院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

3.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4.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5.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学院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四十条 分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但必须由学生签字认可后,报经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四、五年级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在学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由本人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当本着公正性原则,兼顾个性发展的需要,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在本分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在分院间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分院和转入分院分别签署意见,报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2.申请转出本院者,须经所在分院同意,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3.申请转入本院者,须由原所在学校提供同意转出的公函和学籍材料,经学院审核和拟转入分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凭学院出具的同意接收函件,至转入分院办理手续。

4.学院对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上旬。5.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校或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和转入本院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所缺课程可通过插班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补修并参加考核。学生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职教育学业的,允许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同意后,可转至其所属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分别报学院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分院批准,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重修等),超过规定在校修业年限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7.因其他原因,经分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分院批准学生退学,须经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条款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分院须通知到其家长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2.退学学生应在分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因患病或意外伤残退学者,要求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分院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者,可不发任何证明。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办理。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热爱祖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分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凡分院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旷课1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入考勤。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分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凡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有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取得国家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均可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分院审核确认后报学院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2~4学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违法、违反学院或者分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由分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处分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五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对其察看的,先办理结业,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考察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偷窃、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

7.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的;

8.其他违反学院、分院规定,严重影响分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和决定,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分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分院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四条 学院和分院应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分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分院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分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程序向学院乃至进一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分院、学院或者省教育厅相应地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分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分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试行主修与辅修制

第七十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综合要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试行主修与辅修制。

第七十一条 主、辅修系指以就读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申请辅修的学生应修读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其学分应不少于20学分,辅修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分别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写实性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夕,由分院作全面鉴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审核批准,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对部分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其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证与同届毕业生一起发放。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有主要课程、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

设计(论文)不及格,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原所在分院认可的重修或补考,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或补考不及格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且所学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七十七条 毕业生审核工作由学院和分院共同负责,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七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若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院核实后,学院出具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的学籍由学院实行电子化管理,分院也应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院和分院分别留存毕业生永久性相关电子档案。

第八十条 分院应定期上报学籍材料。分院需指定专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将本学期学生注册、升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学院。学院每学年与分院核对一次学籍材料,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分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分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学籍卡》、《成绩表》、《体检表》、《奖惩决定》、《毕业生登记表》等书面学籍档案材料由所在分院保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由分院代表学院转至有关接收单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院,各办学点参照执行。各分院可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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