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2024-12-23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共12篇)

1.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篇一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制度

为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执法人员严肃、认真、准确地实施依法管理,提高办案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全所全体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信息培训科负责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全体执法人员的培训。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五、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六、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七、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篇二

一、强化法制观念教育,树立法律意识

在护理实习生进入实习阶段后,护理实习生的实习单位要积极组织护理实习生进行医疗法规知识学习,并播放医疗纠纷、医闹的视频,让学生看到医疗纠纷、医闹的危害性,明确法律法规在平时工作中的重要性。护理人员与病人接触比其他医护人员更为密切,这就加大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很多护理实习生在实习中因为不负法律责任,所以有些护理实习生的工作态度不端正,对病人的照顾和护理不规范,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因为实习期间没有养成正确的工作态度,实习生在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后也不能够养成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因此,在实习中培养护理实习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有着重要影响。

二、教师要采用多种方法并行的教学手段

传统的医学教学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传统教学中教师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讲解,很难引起护理实习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积极转变自己的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探究教学等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声音、画面形象的讲解,让学生直观地学到知识点。教师在护理实习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还应当帮助护理实习生明确法律保护病人的各项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认识病人享有的权利,并从病人的角度和利益方面去努力维护好病人的权利。

三、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把护理实习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融入临床实习的具体工作中,如病人入院后护理人员给予有关病健康指导工作,加强和病人即病人家属的交流,对脾气暴躁、不配合护理工作的病人要加强对其心理的疏导,让病人树立正确的对待疾病的心理态度,使病人和护理实习生之间相处更加融洽,病人的配合才是护理人员能够很好地完成工作的保证。随着医疗模式之间的转变升级,护理人员对病人的护理不只停留在对病人身体的护理,而更加注重对病人心理上的疏导,病人有了一个积极向上的态度,才能更快地恢复健康。指导护理实习生在与病人的交流中应采用委婉的语言,对病人和家属的问题要充满耐心,建立友好的护患关系。护理实习生在病人及病人家属对医生的治疗和医院的安排产生疑问时,应当积极地对病人及病属的疑惑进行疏导,站在病人的立场回答病人的问题。在护理病人时,要征得病人的同意,不能够采取强行的护理方法,不要让病人出现反感。教师在教学中要指导护理实习生规范地进行护理文书书写,医疗文书在整个病人的治疗和护理中起着法律依据的作用,在产生医疗纠纷或者病人产生一些护理上的疑问时,病人和院方可以根据病人的病历进行辨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护理文书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实习生在护理过程中要将病人的体温、病情变化详细记录,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有力的凭据。

护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增强责任感,勤于观察病情,对病人的病情要做到熟记于心。在护理工作中多与医生和病人进行交流。突出记录重点,养成记录重点的习惯,护理实习记录要准确、客观、实事求是,不可凭空推测、猜想,在记录中找到应记录的重点,观察病人病情的变化和病人心理的变化。将病人的心理变化和病情变化记录下来,为接下来病人治疗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

总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病人运用法律标准来衡量医疗服务人员的工作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因此,护理实习生在工作中要不断地丰富自身的卫生法律法规意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摘要:护士职业法律意识是指护士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的护理工作或者为病人提供服务时对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与护士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如果护士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影响护士日常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护理实习生,卫生法律法规,现状,因素

参考文献

[1]陈勉妮,王思琛.重大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处理[J].全科护理,2009(21).

[2]陆影,杜娟,董正蕙.基于决策树模型的实习护生对护理风险认知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2016(6).

3.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劳动者;救济

由于职业安全卫生关系到劳动者在其职业生活中或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的问题,这就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成为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特殊事项。而我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实践中企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劳动者的企业安全卫生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和保障,究其原因有很多。为了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统一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并对其进行法律定位。

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职业安全涉及的是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而《职业病预防法》中的职业健康涉及的是身体健康和安全。无论是职业安全还是职业健康,都涉及的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从法理学的角度讲,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两者保护的客体即核心利益、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性质都是相同的,因此作出安全和健康的区分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而且纵观世界各国,无论其法律体系如何,都将“职业安全卫生”视为一个整体,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均纳入到同一部法律中进行规范。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两法并立的局面不仅造成监管分割、政府资源无法有效整合利用、行政成本过高,而且也使得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相同或相近的事项在某些程序上重复进行,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将《职业病防治法》与《安全生产法》两法合并,制定一部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定位不准,给司法实践带了不小麻烦。实践中用安全生产法调整交通运输事故的案例并不少见。还有著作将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地位等同于劳动法,这种混乱的法律定位,使得安全生产法超越了本身的规范界限。笔者认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劳动领域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劳动法框架内的安全生产法,在理论上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预防法》和《安全生产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所以《安全生产法》不是基本法。

(二)明确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责,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的义务,使其配置合理化

明确监管机关的职责,并不意味着增加监管机关的权力,我们可以借鉴成熟的行政立法的的成果。将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监管机关的职权划分为制定规范文件、查处违法行为、执行法律法规这三大类,并详细列举每个部分下的具体的权力种类。同时,界定还意味着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关权力的制衡和约束。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国成熟的运行模式,当下国际社会制约政府权力的一种通行做法是通过非政府组织、社会第三部门等行使部分公权力。

利润最大化意识驱动下的违法冲动与经营权利受限所导致的束缚是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主要问题。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主要义务主体,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对其义务做具体的规定,明确其责任主体地位。在制度上鼓励工会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积极的监督。工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虽然我国的《生产安全法》和《职业病预防法》对于工会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中,权利义务配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不匹配。在实践中,监管主体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如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而受到刑事处罚。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成为一种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监管人员不能代替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的义务,监管人员的职责只能是监督、督促。

(三)保障劳动者权利

对劳动者个体权益救济制度渠道的不畅是导致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被侵害的的重要原因。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领域,对劳动者个体权益救济渠道不畅主要是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未对劳动者的现实情况进行考虑。加之,政府机构人力财力有限等因素,由政府主导的公权力救济是不可能的。绝大部分的权利救济还是要依靠权利人自己。而法律必须具备充分保障权利主体救济权利的途径的功能。因此,作为劳动领域基本人权保障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必须从立足于实际生活,贴近于劳动者的现实情况,为劳动者提供充分便捷的救济途径。

职业安全卫生事故中的认定机制即归责机制也是阻碍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救济渠道的另一个障碍。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为了纠正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引入了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的归责机制,主要是为了提高责任主体的违法成为,从而使其积极守法,同时,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方不需要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就能迅速地获得救济。在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领域,如果法律规定要受到侵害的一方即劳动者来证明职业危害的因素存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因果关系等,这与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置于败诉的境地中无异。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除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外,在具体的举证制度上通常也是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而我国的现行的2011年《职业病预防法》第47条虽然没有明确写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产生的职业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可以从中推出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的字眼。因此,在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并且在具体的举证制度上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薛长礼:《劳动权论》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韩震、周玉龙:“论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2014年。

作者简介:胡莹,女,西南科技大学2013级经济法研究生 。

4.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篇四

—、选择题(每题只选一个答案,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字母上打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何时公布施行?

A:1989年10月1日B:1983年7月1日C:1982年11月19日D:1995年10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共有几章几条?

A:九章45条B:六章50条C:九章57条D:九章50条

3.食品经营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有效时间是: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4.《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

A:15天B:20天C:30天D:10天 6)

5.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无非法所得,罚款为:

A:500元至3万元B:20元至50万元C:20万至3万元D: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6.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无非法所得,罚款为:

A:全部非法所得B:5万元以上C:非法所得1至5倍D: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7.下列哪种不属于《食品卫生法》适用范围:

A:食品(用)工具B:药品C:食品设备洗调剂D:食品包装纸

8.细菌性食物中毒在什么季节发生:

A:夏秋季节B:春季C:冬季D:秋冬季节

9.海产品常带有什么细菌:

A:肉毒杆菌B:副溶血性弧菌C:葡萄球菌D:

10.患有何种疾病就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工作:

A:痢疾或伤寒B:病毒性肝炎或活动性肺结核C:化脓性或参出性皮肤病D:以上都对

11.卫生许可证有效时间为: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12.为防止交叉污染,下面做法哪种是不正确的:

A:生、熟食品分开放B: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C:接触生食品后手必须消毒D:熟食品和生食可以用同一板

13.食具消毒要实行”四过关”指的是:

A:洗、刷、冲、保管B:洗、刷、冲、消毒C:洗、刷、消毒、冲D:洗、刷、消毒、保管

14.下列哪种材料或容器可用来包装食品:

A:荧光纸 B:报纸 C:废旧书 D:以上都不是

15.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哪种行为是错误的:

A:食物与货款分开 B:吸烟售货 C:做好防蝇、防虫等防护措施 D:有专用售货工具

16.定型包食品标志要有:

A:品名、厂名、产地、批号或代号、规格 B:生产日期、保质期

C:配方或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 D:以上都对

1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应: A:先开业,再申请卫生许可证

B: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工商部门登记后才可开业 C:只有有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即可开

D:先向工商部门登记,申请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18.食品入库时应做到:

A:验收、登记、编号、挂牌、B:分类分架C:隔墙离地D:以上都对

二、问答题

1.食品的卫生要求包括哪三项?

答:食品的卫生要求包括:(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2)食品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要求。(3)食品应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书P170

2.简述为防止农药中毒,蔬菜加工前应如何处理?

答: 蔬菜的处理必须做到“一系、二浸、三烫、四烹调”。书P174 3.生产经营场所的”四防”措施是什么?

答:“四防”措施:防蝇、防鼠、防蟑螂、防尘。书P175 4.食品存放应做到哪”四隔离”?

答: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书P177

5.个人卫生应做到哪”四勤”?

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头发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和毛巾。书P177 √

三、单择题(答题要求:将唯一正确答案前的圆圈涂黑或填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实施日期是:

①1979.3.1②1996.7.9③1985.8.1④198610.12、必须维持足够新风量的场所是:

①露天剧场②非空调场所③空调场所④泳场

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

①一年一次②两年一次③年半一次④三年一次

4.经营单位须领取__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①卫生许可证②健康合格证③卫生监测结果④报批申请表

5.化妆品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和场地,使用前后在卫生方面应注意:

①安全检查②计量验证③配置检查④彻底消毒、清洗

6.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场所有:

①商场②图书馆③旅业④医院候诊室

7.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

①待业证②健康合格证③结业证④介绍信

8.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部门是:

①国务院②全国人大③卫生部④环监所

9.《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须每:

①两年一次②年半一次③一年一次④半年一次

10.公共场所新建、矿建、改建前需报:

①工商行政部门②所属卫生防疫机构③派出所④街道管理处

11.各类公共用具每客用后可:

①与私人物品一起存放②与其他工具一起存放③分类集中④分类存放备用

12.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部门是:

①全国人大②国务院③环监所④卫生部

13.《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施行日期是:

①1991.3.27 ②1987.4.1 ③1989.2.1 ④1990.1.1

14.空调场所必须维持足够新风量:每人每小时__并定期清洗空调过滤材料

①10立方米②15立方米③20立方米④25立方米

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并每__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才能上岗工作。

①.半年②一年③二年④三年

16.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

①图书馆②公共浴室③理发店④游泳场

17.化妆品标签上除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外,还需注明:

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②操作人员编号③产品编号④检验员编号

18.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__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①半年②一年③年半④两年

四、是非题(答题要求:在你认为正确的题前面的括弧内打”√”,错的打×)

(√)1.在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个卫生设施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各类旅店和公共浴室必须有消毒间消毒设施,功用茶杯、茶壶、毛巾、浴盆、脸盆、拖鞋等每客用后需予消毒.(√)3.游泳场公共浴室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场标志

(×)4.理发工具用后应消息,剃须球则可以使用多次才废弃

(√)5.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患有痢病、伤寒、感冒、病毒性肝炎、活动肺结核、化脓性和惨出性皮肤病的疾病以病原带者不可以从事供、管水工作

(√)7.化学消毒方式有:含氯制剂、过氧化物制剂、75%医用酒精等。

(×)8.化妆品生产的工作人员和物料无需经缓冲区,可直接进入或送入生产间。

(√)9.专用的洁厕工具不能与其他清洁工具混合存放和使用

(√)10.展览、博物、美术、图书馆、候诊室、交通等候室应有明显禁烟标志

(√)11.游泳场应有净化消毒设施

(×)12.理发店无需备有供患头等皮肤病患者的顾客专用理发工具

(√)13.通过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式浸脚消毒池

(√)14.化妆品生产操作员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原料 ,(√)15.个人卫生应做到五勤: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五、问答题

1.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是什么?

答: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合理、空气质量优良、微小气候适宜、采光照明良好、环境整洁安静、饮用水质卫生、公用物品清洁、卫生设施完备、卫生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健康、个人卫生讲究。P194(66字方针)

5.2018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篇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正)(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2015年2月28日起施行)(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

6.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高毒物品目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7.浅谈卫生法规与医院感染现状 篇七

1 医院感染与卫生法规的现状

医院感染管理涉及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等各个部门, 涉及面广, 人员结构复杂, 认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人认为医院感染管理只是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事, 与自己无关;认为医院本身就是病人密集的场所, 容易被污染, 过分强调医院感染教育是小题大做;认为消毒、灭菌要求太高, 增加科室成本;认为医院感染控制是只见投入, 不见收入的工作。还有些人对医院感染诊断标准缺乏了解, 未能识别医院感染病例, 不利于感染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大多数传染病发病率呈下降趋势, 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例如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超过1/10的人口, 爱滋病病毒感染者超过100万, 肺结核感染者的增多。这就对消毒隔离、预防院内感染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但有的医务人员不懂得怎样预防院内感染, 缺乏双向防护的知识;新的病原菌不断被发现, 新的抗感染药物、消毒药械也不断推出, 与此同时, 也存在着知识更新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 常常可以发现消毒方法不当, 更换消毒液不及时, 盛消毒液的容器未定期消毒, 消毒剂配制错误、浓度不准、作用时间不够, 个别医护人员违反无菌操作程序等问题。对卫生法规不熟悉或模糊不清。

2 卫生法规与医院感染的关系

2.1 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

据统计我国住院患者医院感染发病率为9.7%。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 甚至致残及危及生命;对医院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及不利影响。因为医院感染发生地点在医院内, 被感染者是患者和工作人员;感染又是在医院内新获得的。医院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因此要教育医务人员调整认识, 加强责任感, 明确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

2.2 患者权利与医院感染的关系

“权利”可以理解为法律认可或伦理上可辩护的要求和利益, 患者的权利是患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既包含法律所赋予的, 也包含作为患者角色医学道德所赋予的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民法通则》民法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患者是医疗护理服务、药品、医用材料、医疗仪器的消费者,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患者的权利”。医护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权利, 有义务和责任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3 与医院感染关系密切的卫生法规、章程

经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 使医院感染管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目的都是为加强消毒隔离, 预防疾病的传播,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因为医院既是诊治疾病和患者康复的场所, 又是传染源、传染途径和易感人群活动和集中的地方;即是医护人员集中的卫生机构, 又是医技科室、临床病房到婴儿室、手术室、等实施广泛医护服务活动的工作单位。由于对卫生法规的内容不重视, 不尊重, 以至自觉不自觉地触犯“法”, 给患者、集体、社会甚至医护人员自身带来危害, 所以医护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与医院感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极为密切。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从法律责任上对防治医院感染提出了要求, 如有违反, 追究法律责任。

4 强化医护人员法律意识的对策

4.1 明确防止医院感染与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对群众对健康的需求, 医院感染问题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并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法律功能的意识逐步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法律不仅是对专政的武器, 也是调整社会个方面关系的有力工具, 人民群众可根据法律监督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加强法制建设, 将医院感染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强化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 提高医院感染控制的工作质量。

4.2 把卫生法规纳入医护人员继续教育的范畴

医护人员从学生阶段就应学习掌握卫生法规基础知识, 对在职人员抓紧补上一般法律和卫生法规知识, 明确医护工作与卫生法律法规, 时时想到医护行为是卫生法律的客体, 患者是主体, 要依法从事医疗护理服务, 依法治理控制医院感染发生的原因和途径。

4.3 端正医护人员行为规范, 依法履行职责

医院不仅要以规章制度、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的行为, 卫生法规是确保医护服务及医院感染的有效约束机制, 将其贯穿在医护服务及医院感染之中, 明确医护行为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患者生命健康的关系, 自觉地履行自觉的义务。

4.4 深化卫生改革, 依法实施医院感染管理

卫生法规是推动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力武器和可靠保证, 加大卫生法规教育力度, 强化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 使医护人员养成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加强监督力度, 使卫生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把好防止医院感染关, 确保医疗安全无害。

参考文献

[1]刘永华, 刘玲珍, 祝洪珍, 等.组织落实是提高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保证〔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1, 11 (4) :295.

[2]郭彩霞, 马成云, 孔祥桂.医院感染的控制及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3, 13 (2) :147.

8.煤矿职工法律法规培训探析 篇八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由于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滞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煤矿安全问题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一、我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违法违规带来惨痛教训

2012年7月4日,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16人被困,经全力抢救,8人成功获救,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抢救时机。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0年3月28日,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造成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115人获救,井下38人遇難。事发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事故发生前,井下工作面曾出现透水征兆,施工方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事故还暴露出的问题是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培训学习之类从未有过。

三、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

1.搞好职工法律法规培训,使职工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只有职工的安全意识从一种本能的反应上升到在主观上去认识生产的客观规律、去阻止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抓好煤矿生产安全。因此,法律法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搞好法律法规培训是保护职工生存权的重要措施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要有效地调动劳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和减少事故,减少和减轻对职工的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抓好法律法规教育是保护职工生存权的重要措施。

3.搞好法律法规培训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煤矿发生事故,不仅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严重的还要停产,而且会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对培训的方式、方法的探究

1.职工岗前培训

我国大多数煤矿技术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程技术人员缺口大,难以适应高危环境的要求,因此对新进职工进行岗前培训是非常必要的。新入职职工必须经过系统化的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2.工作中定期培训

各煤矿应该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根据职工文化水平、技术需求、技术等级和年龄差异等相关因素,在工作中定期开展培训。可以采用现场授课、全员培训、小范围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3.强化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

要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要丰富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的内容,使其贴近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增强职工工作能力,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

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我们要让法律为煤矿安全生产护航,努力实现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的流程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只要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依法进行煤矿生产建设,就能够保障煤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董丽娇.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多维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09).

9.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篇九

一、单选题,请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写于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2.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 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4.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 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5.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 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6.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行政复议裁决,该审查主要是C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7.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B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8.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9.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A

A.性卫生知识教育

B.遗传病诊察

C.传染病诊察

D.心理健康指导

10.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D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D.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11.医疗事故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违反C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技术操作规程

D.和院方的约定

12.学生甲从医学院口腔专业1999年6月毕业,因对所分配单位不满意,便在7月28日向当地区卫生局申请个体行医,当即答复不准。未准该申请是因为甲应A

A.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B.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

C.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一年

D.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三年

13.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错误的是B

A.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B.临时参加工作的不需要健康证明

C.患有伤寒、痢疾的病人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D.每年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14.须予以隔离治疗的患者是B

A.鼠疫、霍乱和炭疽

B.甲类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病人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

C.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

D.对除了艾滋病病人、肺炭疽患者以外的乙、丙类

15.不得出现在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中的内容有B

A.价格便宜

B.有医疗作用

C.明星代言

D.进口或民族产业

16.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除了A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

17.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构成犯罪的A

A.给予刑事处罚

B.开除

C.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D.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

18.下列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的是 B

A.鼠疫

B.艾滋病

C.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D.流行性感冒

19.我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有 D

A.传染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防治法规

B.医疗保健服务法规和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法规

C.公共卫生法规和医疗保健服务法规

D.公共卫生法规、医疗保健服务法规和中医药法律、法规

20.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D

A.做产前诊断

B.做医学技术鉴定

C.做终止妊娠

D.做胎儿性别鉴定

21.不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母婴保健指导服务的是 A

A.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B.对产妇提供营养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C.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D.为新生儿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2.医生甲在为一孕妇检查高血压原因时,怀疑胎儿可能有先天缺陷。患者的高血压缓解后再没有就诊。该患者后生育一畸形儿。医生在怀疑有先天缺陷时D

A.可以不诊察

B.患者有要求时给诊察

C.患者有要求时给产前诊断

D.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23.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包括 D

A.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

B.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C.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D.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母婴保健指导

24.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D

A.吊销其执业证书

B.追究刑事责任

C.罚款

D.承担赔偿责任

25.亲友互助献血,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后应如何 C

A.护士负责采血

B.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血

C.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无偿献血

D.经治医师负责采血和贮血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适用于 D

A.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B.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医务人员

C.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D.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7.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时,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是指 B

A.孕妇健康诊察

B.胎儿发育诊察

C.胎儿先天性缺陷诊断

D.对孕妇进行遗传病诊察

28.医疗机构的下述行为中不属于违反条例的是 D

A.未将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悬挂于明显处所

B.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戴标牌

C.未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D.擅自增加医师人数

29.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D

A.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可以出售给单采血浆站

B.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可以出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C.由血站自主决定

D.必须用于临床

3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的,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C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31.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C

A.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B.未及时报告,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C.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D.一次性使用物品回收重新消毒使用

3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除了 A

A.警告

B.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C.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D.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3.医疗机构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必须配备 D

A.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

B.管理制度

C.检验仪器

D.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4.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A

A.审核

B.认可

C.许可

D.确认

35.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几天的C

A.1天之内的B.2天之内的C.3天之内的D.4天之内的36.某男青年婚前医学检查时发现患有梅毒。该青年对这一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以 D

A.要求婚姻登记部门裁定

B.要求婚姻登记部门重新检查

C.申请行政复议

D.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37.一患儿以肠梗阻入院手术,术中医师将膀胱认作囊肿切除,造成患儿储尿、排尿功能严重受损。该事件中,医师的行为属 B

A.术中并发症

B.过失

C.意外事件

D.直接故意

38.对甲类传染病,向卫生防疫站报告的时间 A

A.城镇最迟不得超过6小时,农村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24小时内

C.城镇和农村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D.城镇和农村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9.发生医疗纠纷,可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结论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的 C

A.只能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或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起诉

D.不能进行任何申请或起诉

40.护士是指 D

A.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中等文凭者

B.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

C.护理员

10.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篇十

一、我国《宪法》及主要基本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国家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企业安全管理法规

 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法规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

四、职业安全法规

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五、职业卫生法规

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报告办法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七、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八、工伤保险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节选)《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节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九、劳动保护争议与仲裁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伤残程度5级和6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十、其他

11.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篇十一

1.1 农村问题是全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农村的改革发展再一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 但难点也在农村。”农村已于2007年上半年初步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贯彻十七大精神, 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关注农村“看病难, 看病贵”的问题, 可以开创农村更加和谐的未来。党和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方面的政策, 也是要为农村培养更多合格的乡村医生, 为基层农村服务。

1.2 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个合格的乡村医生一方面需要具备必要的医学知识, 为当地的农民进行一般医学检查、一般医学处置, 另一方面还要开展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目前,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手段, 使村级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或部分缺失, 乡村医生的行医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违规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从法律层面上看, 虽然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但由于乡村医生自身的特殊性, 需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和乡村医生的行医现状, 进一步探讨乡村医生的行医规范。所以建立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网络学习平台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这个网络平台的建设, 可以让相对落后的农村通过此平台得到一些必要的信息, 提高乡村医生的法律法规知识, 同时提高业务水平, 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朋友服务。

把“大学生村医”纳入医改新方案, 开通村村有“大学生村医”工程, 像选派大学生到农村基层当大学生村官一样, 培养和造就“大学生村医”, 这样可以一举多得。

1.3 “大学生村医”是黑龙江省“村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组成部分

为贯彻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 全面建小康”战略, 实施了“村村大学生计划”, 为加速实现本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供人才支撑。

“村医大学生”是黑龙江省“村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组成部分, 于2005年正式启动, 牡丹江医学院也参与其中。作为接受委托的三所高校之一, 借鉴学院多年来“为农村办学、为基层办学”的经验, 积极探索乡村医生的培养模式, 取得可喜成果。2005年到2007年, 全省共招收了1 700多名村医进入高校深造。牡丹江医学院总共招收510名乡村医生入校学习。2008年又招收了97人。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上得来、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优秀乡土人才。

1.4 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与反馈

针对村医大学生的培养, 在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面, 笔者在总结“村医大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给予的教学条件和教学效果。以及考虑到他们回村后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等问题后, 决定为他们搭建一个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方面的学习平台, 一方面满足“村医大学生”在校期间在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方面的求知欲望, 使他们能够学习到更多的知识, 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他们返乡后遇到的关于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方面问题时可以在这里得到帮助。可以使他们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学到知识, 来解决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鼓励他们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反馈给我们, 我们为他们排忧解难, 提供服务。形成“培训—自学—反馈—服务”四位一体的学习服务教学实践模式。我们要利用网络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为乡医服务的宗旨, 培养出合格的, 符合“村村大学生计划”的培养目标的“村医大学生”, 使他们真正为农村服务。

2 农村管理与法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的可行性

农村信息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突破口和推动力。2006年以来, 黑龙江通信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百乡千村”新农村建设试点, 以县级通信分公司为重点, 推进新农村信息化蓬勃发展:加速网络向乡镇、村屯延伸, 丰富农村信息应用, 建设和规范农村信息服务站, 得到了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通过加大农村地区的光纤传输网络和宽带接入网络的优化及延伸;推出了“幸福农家168”语音信息业务;充分发挥宽带内容应用的优势, 规划设计了包含农情、科普、教育、专家互动、网上交易和娱乐等六大频道的E农网;与黑龙江省农委信息中心合作, 联手打造全省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农村信息服务站的建设、推广和规范工作, 截至目前, 全省共建农村信息服务站3 145个, 行政村渗透率达到32.64%, 规范农村信息服务站2 192个, 规范化比例达到70%[2]。

瓶颈已经突破, 鸿沟正在填平。我们相信, 在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方面借助信息化的翅膀, 我省“村医大学生”必将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医规范。

3 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网络学习平台的主要内容

农村管理与法规课程是“村医大学生”班的一门必修课, 我们从这门课程入手, 逐渐完善网络平台。这个网络学习平台主要包括的内容有用户登录管理、下载中心、专家答疑、“大学生村医”论坛、主要网站的链接、管理中心等内容。

3.1 用户登录管理

包括新用户在线注册模块和用户登录模块。新用户在线注册模块功能是实现新用户在线注册功能。用户通过注册可成为农村管理与法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的用户, 可以查阅相关信息、请专家答疑、下载资料等。用户登录模块的功能是验证用户的合法性。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口令后才可登录, 经过系统数据库的验证, 进入网络平台操作界面。

3.2 下载中心

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经过一整轮教学后, 教案和课件已经基本成型, 再进一步完善后便将其上网, 这样便于学生学习使用。“大学生村医”3年在校学习期间, 我们要尽量用生动课件、教案和典型案例来诠释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 它来源于生活, 对于基本功差, 而接触实际多的“大学生村医”们来讲, 案例教学法无疑是最适用, 也是最有效的教学方法。而且当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也可以跟已有案例比对、研究, 来解决现实的问题。这部分也包含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下载。

3.3 专家答疑

“大学生村医”回乡后, 在实际工作中肯定会遇到一些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方面的问题, 在建立网络环境下专家与“大学生村医”对接, 突破地域、时间限制, 及时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难题, 当然这还需要我们组成一个强有力的专家组, 作为他们的后盾, 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咨询更权威的专家, 尽可能的帮助“大学生村医”克服困难, 找到解决问题。

3.4 “大学生村医”论坛

我们要开辟一个“大学生村医”论坛, 除了我们教师来帮助“大学生村医”, 外, 我们还要发动“大学生村医”互助。他们都处于相似的环境中, 有些情况都是类似的, 所以很多东西可以相互借鉴, 他们之间可以互帮互助, 互相讨论, 这样很有利于“大学生村医”的共同提高。

3.5 主要网站的链接

在我们的网络学习平台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主要网站的链接部门, 由于“大学生村医”回乡后的实际条件限制, 上网费用高, 工作忙, 网络知识有限, 所以我们把跟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有关的重要网站在平台上做一个链接, 这样便于“大学生村医”浏览相关的网页, 扩展自己的知识面, 使“大学生村医”能够不断进取, 真正做到为民服务。

3.6 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模块包括密码登录、栏目管理 (包括分类、增删、排序和前台显示等) 和网站管理 (包括提交、审阅、编辑、删除等) 等主要功能, 便于日常维护和管理, 确保安全。

摘要:文章从农村卫生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 通过对“村医大学生”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研究, 分析了农村卫生管理与法规课程网络学习平台设计与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指出开发网络学习平台, 可以方便乡医学习, 尽量避免他们今后行医行为上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从而培养出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依法行医的好的乡村医生,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关键词:农村管理与法规,网络学习平台,“村医大学生”

参考文献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jyzx/200807/20080709/7542709.html 2008.7.9.

12.卫生法律监督 篇十二

卫生法的概念及渊源

卫生法(the health law),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渊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 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 部门卫生规章 地方性卫生规章 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 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 卫生规章; 国际卫生条例等。

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

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1、人们在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们在卫生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3、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公民及内部机构)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概念

产生: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卫生法律权利和卫

生法律义务。

变更: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

消灭: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依据: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也是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和卫生刑事责任。卫生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主观上有过错; 4.行为人必须是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卫生监督概念: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功能: 制约功能 规范功能 预防功能 促进功能

卫生监督的作用: 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

保护国家、团体和个人有关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 增强人的法制意识 卫生监督的分类 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后,不得再行更改

执行力——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拘束力——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展开来理解)变更与消灭: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监督法律关 3

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事实

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

卫生监督主体 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力的其他机构。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 : 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

是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

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

1.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卫

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生行政监督上的法律关系。2.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监督执法职权。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1.概念: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的原则:  法定原则

①依据合法 ②设定合法 ③权限合法 ④程序合法

 公开公正

①设定上——“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上——“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②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一事不再罚

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 保障当事人

陈述 申辩 复议和诉讼

要求行政赔偿权等救济权利

3行政处罚的形式

①申诫罚

②财产罚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④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4.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 地域管辖

 级别管辖——同类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 职能管辖——不同类别主体的权限划分  指定管辖  移送管辖 5行政处罚的适用

概念:行政处罚的适用是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处罚法律原则、方法、程序等加以具体运用。6.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程序 :①受理与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决定:不予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④送达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 :具备下列条件,行政机关要组织听证

(1)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责 5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2)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程序。(4)执行与结案 7.行政处罚执行的一般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原则

(2)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8.行政处罚的当场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9.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强制

1.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实现行政目的而直接或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二)适当原则

① 兼顾公共利益;

②最小损失原则。

(三)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得滥用的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

(六)救济原则 “有损害,必有救济”。

3.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直接强制性

②手段性

③非制裁性。

④暂时性。4.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强制检查公民身体。(二)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三)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四)对产品或商品的强制检验。

(五)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

(六)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其他财产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5.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及行政决定书;

(4).当场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制作现场笔录;

(6).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保存;

(7).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查封、扣押程序

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 7

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冻结存款程序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

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直接强制分

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二种。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

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7.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法定管理传染病

我国将发病率高、流行面广、危害严重的 传染病定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按危害程度、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强制管理类):(共2种)鼠疫、霍乱(1号病、2号病)

对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对疫区的处理,均可强制执行。

乙类(严格管理类):(共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新增:甲型H1N1流感。对属于乙类的 SARS、禽流感、肺炭疽病必要时按甲类强制管理。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升级 到乙类管理。丙类(监测管理类):(共11种)

手足口病、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疫情报告(1)疫情报告人

任何人都有义务报告给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责任报告人:医生、卫生防疫人员 义务报告人:一般单位、一般群众 日常疫情上报:

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及时上报疾控中心

村 甲类传染病

+肺炭疽、SARS、2小时内

6小时内

禽流感

乙类传染病

6小时内

12小时内 丙类传染病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暴发流行时报告程序及时限

(1)发现情况的基层单位2小时之内,报 区(县)卫生局;

(2)区(县)卫生局2小时内同时报区(县)政府、上级政府卫生局和卫生部;(3)区(县)政府2小时内报告地级市政府;(4)地级市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级政府;(5)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卫生部。管理原则:属地原则。

国境卫生检疫法

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例等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检疫范围)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1)入出境人员:交通人员、旅客、外交、劳务、留学生、遣送人员、边民、团体等。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检疫豁免权。(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3)行李、货物和邮包

(4)尸体和骸骨,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必须进行卫生检疫。(5)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活昆虫等。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登革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我国不再明确禁止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入境。

新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1、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10

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2、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3、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5、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6、如果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发现被检疫传染病污染,以及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我国国境。鼠疫霍乱黄热病的潜伏期分别为:6、5、6天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具备四个要件:

患病主体,从事职业过程中,职业病病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卫生监督的原则(1)预防为主(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4)综合治理

法律关系: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大家结合教材理解)

食品卫生:是指控制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至最终食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从而保证食品对食用者无害的一切措施。食品的卫生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不造成食用者的急性或慢性危害。

(一)普通食品的卫生 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包装标识,必须清楚

标识要求: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限、使用方法等

(二)特殊食品的卫生

生产特殊食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营养强化食品: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例如:维生素或微量元素)。

2、特殊营养食品:例如:“低能量食品”,供糖尿病、高血脂、肥胖者食用的食品

3、新资源食品:新研制或新引进食品。

4、转基因食品:利用DNA重组技术生产的食品。

5、保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例如:康尔寿减肥茶、昂立1号、生命1号、巨能钙等 针对亚健康人群,用于调节机体功能而非治疗 血液管理

献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分类: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由于内容繁琐,关于这一章的其他内容请同学们结合课件或课本能掌握,重在理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1、突然发生,不可预测

2、有公共卫生属性

3、严重危害性

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1、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职业医疗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指受过高等或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医技、卫生技术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包括注册、执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依法入境—居留、停留 2.有邀请或聘用单位—协议 3.短期行医—一年内

4.注册—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应具备的要件

学历→专业→资历→工作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职业医生注册

(一)注册的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二)注册条件和程序 : 取得医师资格(条件)→

申请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受理(主管部门)→

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注册(审核合格的)→

发证(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重新注册

①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②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四)、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⑤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往册: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⑧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变更注册

变更内容: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期间: 主管部门应在续或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还需要区分医疗事故与非法行医等内容。卫生执法文书:

是卫生行政部门或由法律授权的卫生监督机关在卫生监督过程中,针对特定的管理相对人和事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用文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1、法定的强制性

2、效力的特定性(对象的针对性)

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

3、专业技术性

4、形式的规范性(制作的严肃性)

5、执行的可操作 现场检查笔录

是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或有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现场实施行政检查后制作的描述性记录。

① 时间、空间顺序;

② 突出重点、目的性要强;

③ 属调查取证时,部分检查笔录内容需通过询问或抽样检验核实。

卫生监督意见书

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据预防性卫生监督或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有指导性作用的文书。一般是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法。

关于卫生监督意见书与现场检查笔录的其他内容就结合这教材记忆吧,这个有点重要,会考的。

以上内容都较为简洁,由于老师所给的重点内容非常零碎,我并没有一一列举出来,光依赖这几页是不够的,希望同学们能结合教材和课件多进行理解。除了以上内容外还有行政许可、卫生监督取证、证据分类、卫生监督责任等内容是没有录入的,这些内容请自己理解记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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