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精选11篇)
1.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篇一
半年来,我室在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领导和、州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室的直接指导下,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省纪委六次、州纪委七次全会,和全国全省案件审理申诉复审复查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加强对《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以及案件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严格按照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审理各类违纪案件。加强对处分决定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被处分人员的回访工作。使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拟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根据省州全会精神和州纪委审理室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本室实际拟定全年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努力方向,落实工作措施,为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同志在中纪委案件审理工作会上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几点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来的:“学习、领会好《条例》非常重要,只有学习领会好,才能贯彻落实好一一”的重要批示的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一是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结合起来,与全国全省案件申诉复审复查座谈会的精神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进一步熟悉条例,掌握政策,便于工作。二是积极参加委局机关组织的学习和采取自学的方式加强学习,强化理解,便于应用;三是比照原来的《党纪处分试行条例》,对原《条例》没有涉及到的章节和内容,逐条逐句地学,加深印象,方便操作。四是认真学习党的章程,按照规定的各级纪委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本室工作。同时,按照县委的要求积极参加委局机关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必读篇目、原篇,按照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达到提高自我,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案件审理业务开展情况。1一5月份,全县移送审理的案件8件,已审结下文的6件,下文处分的7人;审结率为75%。在审理的6件案件中,党纪4件,政纪2件,受到党纪处分的4人,其中开除党籍贯2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受政纪处分的3人,其中行政记过处分的1人,行政大过的1人,行政警告的1人。受处分的7人中,有农民党员2人;一般党员干部2人;移送司法机关判刑的1人(贪污公款40968.82元,受贿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三年)。
按性质分,经济违纪案2件,工作失职案2件,违犯公安机关的“五条禁令”酒后准备驾驶案1件,违反计划生育案1件。
四、按时上报各种材料。上半年以来,按照省、州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安排要求,认真做各种上报材料的收集、统计、撰写,并按时上报。同时,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调研课题,上报调研文章两篇。即《超前考虑案件申诉因素,把案件申诉处理在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环节》《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的做法和体会》,还结合工作需要编写《1至3月份工作情况通报》。
五、把好案件质量关,做好案件审理及案件协审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进行审理把关各个环节,注重案件质量。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今年以来,在搞好本委局移送案件审理的同时,积极协助乡镇纪委、县直纪检部门审理案件2件。通过协审,达到增强基层案审人员业务能力,提高案件质量。
六、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乡镇纪委及部门纪检监察案审人员共37人。使案审人员业务能力得到增强。同时组织参会人员共同探讨案审业务知识,在集中讨论中,不少同志提出了工作中涉及到的一些不良现象,如何界定的问题,如(1)赌博,是按场合划分,还是按赌资来划分,是公安都抓到了算数,还是只要是比输赢都算赌博(都可定性处理);(2)包养情妇和社会道德败坏问题如何界定;(3)目前在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怪现象,如何从源头上来治理等问题。通过共同探讨,对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有一定指导和帮助。同时,使案审人员在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
七、按照要求做好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宣布处分决定工作。1一5月属委局宣布处分决定的2件,已全都进行宣布。同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不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
八、分级回访前一年受处分人员8人,占前一年处分人数的72%。通过回访,利用回访反馈的信息,总结经验,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评价,对今后加强和改进回访教育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下步工作计划
一、认真学习《党纪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常用法规汇编》等党纪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通过主观努力,尽量缩短案审时间。同时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把可能出现申诉因素处理在下处分决定之前,力戒申诉案件出现。
三、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案件申诉复审复查座谈会议精神、全州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省、州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规范自已的工作,力争使我县案件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XX县纪委审理室
2006年6月7日
2.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篇二
关键词: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内涵及类型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相对人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形式。不同种类的诉讼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归属于一种诉讼类型,受运用于该诉讼类型的诉讼法的支配。[1]由于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使得普通的行政争议因交织着民事争议而变得比较复杂,从而出现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具体而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2]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争议之间的主次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民事主导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中,只是因为行政行为的介入,使得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类案件中,民事纠纷的解决认定,直接决定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主导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诉讼。在此类交叉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存,但是行政争议是诉讼的核心,民事争议作为附带问题出现,两者在事实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民事争议的解决依赖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3.民事、行政并重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之间相互独立的案件。这类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对独立,一案的处理结果也不影响另一案的处理。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
由于欠缺关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明确法律法规,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上都存在着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审理模式:
1.先行后民的审理模式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审理模式,这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的社会公益性优先于民事个体利益体现在司法程序上的结果[3]。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中,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要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能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处理,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否则都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审判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能认同为合法有效,这必然导致法院的两份裁判自相矛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作出了裁决再恢复民事争议的审理。
2.先民后行的审理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涉及行政确权行为中发生的纠纷,比如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当一方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民事、行政交叉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慎重起见,都先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权属确定后,再依据民事审判结果对行政诉讼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责的判决。
3.民事、行政分别进行的审理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同一事实既可提起行政诉讼,又可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是一种诉讼竞合。两种诉讼可由当事人选择进行,也可同时进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分别作出裁判。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
这一审理模式,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纠纷。这一审理模式的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一条,这一审理模式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出法律的统一性。
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上述的几种主要审理模式,由于立法滞后,无法构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完善的体系制度,使得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随意性和无序性,造成此类案件审理的困境。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模式选择
由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比较复杂,类型多样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也不能简单地适用统一的程序。要想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必须按照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审理模式。
1.民事主导型案件的审理模式选择——“先民后行”审理
对于民事主导型案件,有学者提出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可以采用 “先民后行”的程序来审理。
如王某是刘某的保姆,刘某写“遗赠协议”将自己的房产赠给王某,王某依据此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刘某的亲属不服。该案中刘某的亲属可以提起两个诉讼:一是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审查“遗赠协议”的真实合法;二是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登记部门的过户登记。这两个诉讼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房屋产权登记是根据“遗赠协议”作出的,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原则,在法院没有对“遗赠协议”的真实合法进行审查确认前,行政诉讼是难以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以下两种审理情形:其一,刘某的亲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行政争议的解决依赖于另一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中止行政诉讼,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二,刘某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nlc202309041213
由此可以看出,选择“先民后行”审理模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交叉性;第二,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为依据,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结果直接影响了行政案件的裁决结果。
2.行政主导型案件的审理模式选择——一并审理
“一并审理”又被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一同判决的诉讼制度。[4]这一模式法律依据来源于《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首先,一并审理并非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是主诉与从诉的关系,行政诉讼是主诉,民事诉讼是附属诉讼,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部分;其次,全面审理,法院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都要作出法律判断,对具体行政行为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民事争议也要做出相应的法律裁判。
3.民事、行政并重型交叉案件——分案审理
严格来说,民事、行政并重型案件,并不是属于民事、行政案件交叉的情况,而只是存在某一方当事人的重合,或者基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或某一事实的发生,此类案件中两个诉讼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审判结果互不影响。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当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
四、结语
对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处理,理论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虽然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但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系统的规则。本文重点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出不同的解决方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种模式的选择,一项制度的建立还是需要不断探讨完善,故此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把民事、行政交叉案件问题加以考虑,为建构全面系统而灵便实效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邓辉辉:《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根据之比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第136页
[2]许尚豪:《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3]吴偕林:《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之解决》,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
[4]王兆雷,姬忠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若干法理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8日
3.案件审理工作总结精选 篇三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全县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55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5人,其中党纪处分51人,政纪处分4人;县纪委立案自办案件6件,涉及县管领导干部2人,乡镇部门办理案件49件。查处的案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人,留党察看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人,警告处分7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
二、案件审理重点工作情况
(一)从严把关,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一是严格审核,紧抓案件审理不松懈。以省、市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二十四字”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坚持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坚持执行两人审案制度、主审员制度和室务会议审议制度,做到依法审理和规范审理;强化和提高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处理把握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手段。,及时审结纪检室移送的6件自办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经过细致的审理审查,依法移动司法机关),移送审理结案率达到了100%,未出现一起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对处理不服而被处分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二是强化管理,建立受处分人员“动态信息库”。建立受处分人员信息库,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身份信息、错误性质、处分类型、处分时间等内容,并及时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处分人员信息准确掌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权利及时恢复。20,依托动态信息库,对8名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提醒督查,依纪依法为9名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按期恢复了党员权利,为2名受行政处分人员解除了处分。三是注重回访教育,增强案件的整体效果。认真开展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采用平时回访和定时回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回访教育实效。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交流、与其所在单位领导交谈了解等形式,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教之以纪,交之以心,真心诚意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年,重点对近两年来立案查处的人员进行了回访,共回访对象6名,其中县管干部1名,并督促乡镇、部门纪委对其他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二)知行结合,推进基层审理规范化。一是积极推行案件协审联审制。紧密结合基层案件协审与乡镇案件联审,以分片联审、协审的形式,将全县15个乡镇的案件分四个片区进行集中联合审理,有效平衡了不同乡镇的违纪案件量纪,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对经济违纪、违法占地等复杂案件以及部门较难实行联审的案件则由县纪委指派专人进行协审。2011年,共联审、协审案件25件,占乡镇部门办理案件总数的100%。其中对因证据材料不到位要求补证的有*件,改变定性案件有件,改变处分档次案件件,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促进了查办案件程进一步规范、证据进一步完善、定性量纪进一步准确,实现了我县乡镇部门办理案件连续7年无申诉。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审理业务培训。针对2011年乡镇纪委换届、人员调动频繁的实际情况,以片区为单位,协同纪检、信访等相关室,集中开展乡镇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利用抽调办案的契机,通过“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导抽调办案人员进行审理业务的具体实践。另外,对个别审理业务薄弱的乡镇,我们以“走下去”的方式,经常性的面对面开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导乡镇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注重审理程序手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全面推行《规范样式》操作流程。年初,将《规范样式》的书面和电子稿发放到各乡镇纪委,并利用协审、联审时机,加强使用《规范样式》的宣传、检查,督促乡镇纪委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进一步增强基层程序化、规范化办案的意识和能力。目前,全县15个乡镇已全部实行《规范样式》办理案件。四是推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创新。结合省纪委《若干意见》(《关于基层工作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神龙实际情况,我们对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适当创新。①改变党支部大会票决方式。针对部分党支部情况较复杂、斗争较激烈等问题,改举手表决制为无记名投票制的票决方式,避免了党员不敢投票、违心投票等情况,如:今年龙洲街道一村党支部书记违纪问题的支部大会就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②涉及隐私等违纪问题的处理允许不召开支部大会。基于人性化考虑,因涉及隐私、家庭关系等违纪问题,经违纪党员本人申请和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允许不召开党支部大会公开讨论其纪律处分问题。如:今年彩龙乡和龙城乡两个案件因涉及隐私问题而未召开支部大会。
(三)选树典型,稳妥推进案件公开审理。要取得公开审理的良好效果,选择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案情、违纪问题的代表性、公开审理的教育意义等几个方面,对因信访而查处的黄龙镇余头村陈某某违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信访听证,并邀请15个乡镇的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一方面,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违纪的该处理的处理,未涉及违纪的该说明的说明,还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提高了审理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开展了一次现场案例培训,提高了基层违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今年乡镇公开审理违纪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
三、存在问题
(一)制度法规还不健全。处分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求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否则容易造成申诉案件的发生,对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形象造成不利影响。但现行的一些制度规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造成对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处分(如一般教师、未担任职务的医生等)再无具体依据,而新的规定未见时间表。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本身也有缺陷,没有兜底条款,具体到某个违纪行为,有时候根本就找不出具体条款,如公务员醉酒驾车,只好重新走回头路,又用《公务员法》一个“其它违反纪律行为”来处理。又如: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后,将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归入行政监察对象,如城管等,但是对于这些人员,我们有调查权,若要处分的话,却没有处分依据。
(二)基层审理力量相对薄弱。乡镇、部门纪委虽然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但承担着党风廉政、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等党建工作,同时还分管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以及重点项目、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由于纪委书记与纪检干部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的工作千头万绪,有时工作忙得透不过气来,其他纪委委员也都是兼职,其时间和精力也难以顾及案件查办。一些基层纪委连初核、立案调查都难顾及,就更难顾及抓案件的审理工作,有了专职人员查案,就缺少了专职人员审案,极易产生查审不分。有些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所有过程几乎是由乡镇纪检监察人员一手操办,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工作模式,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难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三)审理业务培训还不到位。基层纪委特别是乡级纪委的人员变动大,新手多,业务不熟,难以保障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新到岗同志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纪检监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可说,有的连查办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对审理业务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几年才办一个案件,也存在对业务知识不够巩固,对查办案件工作仍然比较生疏,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层纪委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当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基层纪委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短,普遍缺乏办案常识,在办理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都很生疏,对条规不熟悉,处理案件随意性较大,使基层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我们在协审中,有的案件经过反反复复指点,都还难以达到办案要求。
(四)农村党员违纪处理存在“两难”。(1)调查取证难。一是人员外出查找难。违纪党员或证人外出务工查找难,特别是去省外务工的。二是强制措施落实难。碰到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当事人不愿配合,难以调查到真实情况。三是农村案件特别是一些信访类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时间跨度大、政策类型多、调查对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业、工程等多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涉及众多群众,需要大范围调查取证。(2)党支部大会召开难。按照规定,处分违纪党员必须召开两个党员支部大会,一个是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问题,第二个是下达处分决定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但是现在农村党组织要开一个支部大会非常不易,一是人数多,开销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后,一般村党员有四五十人,多的达一百多人,党员的务工补贴支出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务工党员、年老党员多,到会率不高。青壮年党员在外务工多,年老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到会率普遍不高,半数都很难达到。考虑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会往往要结合其它事项合并召开,或是等到外出党员回家时召开,往往导致处分、宣布不及时。
四、意见及建议
(一)有依有据、积极稳妥地处理问题。处分一个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据,如果无依据、站不住脚,出现申诉案件且申诉成功的状况,会给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的形象就会造成恶劣影响。现阶段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是我们在现阶段处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审理组织建设。在乡镇、部门人员编制缺的情况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审理小组,发挥案件审理小组的协助作用,以实现查审分离。通过把相邻的乡与乡之间的纪检监察人员组织起来,建立联合案件审理小组,不仅能有效解决乡镇纪委人员少,查审难分问题,以及应该回避而不能回避的问题,还能有效解决乡镇领导不够稳定,业务工作不衔接的问题。
4.案件审理2011年总结1 篇四
2011年案件审理工作,在旗纪委常委及市纪委审理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基本方针,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审理程序,依法依纪办案,健全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严肃认真地审理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为全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2011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 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情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起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11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11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011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2011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对2010年 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11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到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四、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助、教育、挽救结合起来。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助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11年,对2010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 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通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2012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2012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积极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通 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通过改进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努力提高审理干部业务能力。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篇五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对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基于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我局领导班子对该工作非常重视,一把手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两位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科室和监察室及办公室的负责人均出任委员会成员,并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2月17日颁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以及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罕函[2001]114号)、《关于调整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374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349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业务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487号)的规定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六条规定和按湘国税函[2001]11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我市市局机关和各县(市)局都于2001年8月成立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1‟21号)第七、八条规定和湘国税函[2001]11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正式下文明确了各级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审理原则及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原则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四、五条规定和湘国税函[2001]114号文件第二条要求,遵循本级审理的原则;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有效的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则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三条和湘国税函[2004]3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应当由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进行审理的案件标准调整为:省局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金额在300万(含以上)的,应当移送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州局稽查局查处涉税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应当移送市、州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县、市(区)局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移送;应当移送县、市(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审理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内容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具体税种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展开,主要内容包括:1、2、3、4、5、6、7、三、审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湘国税函[2005]487号文件执行。
“稽查局稽查实施环节发现查处的税务案件涉税金额省局300万元、市州局100万元、县市(区)局30万元以上的,在稽查实施终结时,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案卷》和《税务稽查报告》。需要拟予以补税、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送本级稽查审理部门。
稽查审理部门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及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达到本级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审理环节制作、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注:不得制作《税务稽查审理
主体是否合法; 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数据是否准确; 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报告》),连同有关案卷资料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接到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对拟予以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组织稽查局、当事人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对稽查局提交集体审理的税务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拟处理(处罚)建议适当的,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在稽查局移交之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以其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对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对稽查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应当按规定退回稽查局补充证据或重新处理;对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前,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在集体审理前3日发到审理委员
会成员。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审理发生严重分歧不能形成统一的审理意见或者有其他复杂情况时,经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可以按规定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40天。
对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集体审理的案件,应当以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制作有关文书,交稽查局执行,结案后将有关案件材料退还稽查局,由稽查局单独归档。
概括起来,工作流程如下:稽查局检查科稽查实施岗位(实施检查、制作《税务稽查案卷》、《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稽查检查科长(审批)→稽查局审理科审理岗位(接受,制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稽查局审理科长(审批)→稽查局长(审批)→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岗位(受理、审查、召开审理会议、制作审理纪要、制作处理、处罚决定等)→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稽查局执行科执行岗位(接受、执行)。”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1、检查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⑵《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1号)、《关于调整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374号)。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依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2、检查内容
⑴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是否达到结案数量的10%。⑵符合重大税务案件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⑶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具体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使用是否齐全规范。
3、及时总结表扬好的工作措施和方法,按照规定指出和纠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6.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依赖破解 篇六
关键词:刑民交叉;刑事优先;民事优先;刑民并行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出发,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及处理原则出发,细化到“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时的司法处理”这一更为具体而实际的命题,提出对刑民交叉案件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及“刑事优先”应有限适用,这不仅能保护当事人的民商事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2000年7月20日,甲市乙证券部丙代理处(以下简称丙代理处)与丁公司签订《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一份,约定:丙代理处卖给丁公司三年期国库券900万元,并于同年12月31日以1020万元价格回购上述国库券。该合同加盖圆形“甲市乙证券部丙代理处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张某”私章。同日,丁公司通过“A工厂”的银行账户,按合同约定向B银行甲市C支行“丙代理处”账户转账付购券款900万元。同月28日,丙代理处给丁公司出具《国债代保管凭证》一份,该代保管凭证仍加盖圆形“甲市乙证券部丙代理处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张某”私章。同年8月11日、12日,丙代理处将上述账户中的900万元以“购券”名义向戊公司汇付900万元。同年12月25日,丁公司向丙代理处催索将到期的回购款。丙代理处当天派人去B银行甲市C支行核查账户,发现该账户系凭圆形“甲市乙证券部丙代理处财务专用章”于2000年4月5日设立的一个存款账户。该国库券回购合同到期后,因催款未果,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证券部、丙代理处返还购券款900万元、合同回购款90万元及逾期利息102万元并由乙证券部、丙代理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张某系丙代理处驻甲证券交易中心席位交易员。因另案涉嫌金融诈骗,于2002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通缉。本案一审期间,甲市证券交易中心于2002年4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丙代理处在该中心预留的印鉴片,该片上预留的是“甲市乙证券部丙代理处业务专用章”和“葛某”私章。
再查明,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银发〔1997〕243号)《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精神,于2002年以文件形式撤销甲市乙证券部以及各区、县代理处,原甲市乙证券部的债权债务由甲市国债服务部承接,各区、县代理处未经甲市乙证券部委托而自行开展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各区、县国债服务部承接。同年l0月,甲市国债服务部收缴封存了原甲市乙证券部丙证券业务代理处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该财务专用章为长方形)三枚印章。
关于本案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原丙代理处证券交易席位交易员张某用私刻的单位财务公章,以签订有价证券回购合同名义,通过其擅自在甲市证券交易中心场外设立的银行账户,骗取丁公司900万元款项后,分解处分给他人的犯罪嫌疑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乙国债服务部对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应裁定驳回丁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另一种意见认为,丁公司于2000年7月20日与丙代理处签订了一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按该合同约定,丁公司将购券款900万元汇到了丙代理处,丙代理处也向丁公司出具了《国债代保管凭证》。该合同到期后,因多次催款未果,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诉讼。丁公司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张某作为丙代理处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丙代理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才能依法决定。
该案应如何处理,涉及到理论界争议颇大的刑民交叉问题,具言之,更关涉到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时,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其中,破解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依赖或者对“先刑后民”进行针对适用则是连接所有问题的症结,该方式是我国法律及长期司法实践共同确立的用以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司法处理方式。从本质上看,“先刑后民”体现的是公益优于私权的原则,但随着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私权利越来越重视,原有的“先刑后民”的观念正经历由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的转变,“先刑后民”只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模式,并非绝对的天然法理。
二、厘清“先刑后民”的法意与适用价值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①其程序价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刑事犯罪,在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权利,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体现了国家利益保护的绝对性。
然而,我国传统法制以刑法为基本框架,刑法占据社会主导地位,凸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将民商事纠纷通过刑事手段处理,同时不免造成有些公安、检察机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者是有些审判人员推脱办案,进而导致机械适用“先刑后民”,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认为只要民商事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因素时,就应一概中止或驳回原告起诉,甚至不予受理,这与我国立法上以人为本的精神相背。
事实上,“先刑后民”只是一种司法处理方式,而非一项司法原则,不可绝对适用“先刑后民”。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具体适用原则是由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所决定的。“先刑后民”的立法本意,并不在于“优先保护一种利益而舍弃另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在于从逻辑上讲,查清刑事责任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先导,此时才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
三、破解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依赖——因案适宜而采用三种司法处理方式
笔者认为,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强调私权利和公权利要予以同等保护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更应将及时打击犯罪和及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民事经济利益放在相对比较平衡的地位上来进行考量。因此,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除“先刑后民”之外,还有“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三者平行列于同一位阶。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视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如下:
(一)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的案件情形
该类案件的特征是只有查清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的事实后,才能正确分清民商事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审判前已经提起或准备提起,且民商事纠纷本身涉嫌犯罪行为,而并非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如借款纠纷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借款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
(二)适用“先民后刑”司法处理方式的案件情形
该类案件的特征是先审理民商事案件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只有正确分清民商事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后,才能查清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的事实。故本文前引案例的处理意见当属后者为妥。司法实践中,适用“先民后刑”司法处理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类案件:
(1)案件事实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虽未被抓获,但因其犯罪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有财产被执行。
(2)涉案被害人数众多,法院在短期内无法查明所有被害人时,法院无法将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向所有被害人发放,被害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先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涉及产权、股权纠纷的刑民交叉案件。
(4)专利、商业秘密等涉及部分知识产权的刑民交叉案件。
(三)适用“刑民并行”司法处理方式的案件情形
該类案件的特征是刑事的审理与民商事的审理互不影响。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民商事部分的审理不依赖于刑事判决的确认,依据民商事证据能够就民商事责任的承担作出处理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可以分开进行。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个案特点,具体分析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的不同案件及情形,成为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佳司法途径。
注释:
①赵文艳.先刑后民原则的异化与扬弃———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1).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相对合理正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6.
[2]马济林.从刑事优先到民事优先[J].法学评论,2008,(5).
[3]游伟.刑民关系与我国的刑事法实践[M].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八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陈兴良.关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作者简介:
7.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篇七
案件审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对保证案件质量,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基层纪委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组织,是案件审理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的地方和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案件审理整体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县纪委通过召开基层纪委案件审理人员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纪委人员少,案件审理人员均是兼职,且队伍不稳定。目前我县基层纪委的编制基本上是一人,纪委书记作为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案件的审理人员只能是兼职的。基层案件审理人员有着具体的本职业务工作,且在基层,工作千头万绪,每个工作岗位基本上都是人少事多,工作繁忙,案件审理工作作为一项兼职工作,也就不可能有足够精力去做了,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纪委书记都是专职人员,业务水平比自己高,以他做的为准就错不了,人云亦云,甚至有些审理工作都由纪委书记代劳,自己只签字了事,这样案件审理工作就流于形式了。另外,基层案件审理人员都是从单位综合素质较高的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中选任,人员变动较快,这也是造成审理人员专职而不专业的一大因素。
2、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专业性不够。案件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审理人员熟知案件查办程序,能熟练掌握运用党纪政纪条规,从一定程度上说要求比专职纪委书记要有更强的业务水平。而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系统培训,也没有足够时间学习,且审理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完善,造成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不能较快地掌握审理业务知识,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审理把关职能。
3、基层案件大都案件类似,案情简单,不利于审理人员业务的提高。我县2007年至2009年基层办案共52件,其中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44件,占案件数的85%。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类的案件案情简单,此类案件适用条例也单一。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常年审理同一类案件,审理水平也就难于得到提高。
4、基层领导对案件审理人员的重视和关心不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工作积极性。在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中,流传这么一句话:查案的是杀猪的,审案的是饬猪的(饬猪的意思为拔毛、解剖整理等一系列后续事宜),人们总是赞扬杀猪的,却对饬猪的嗤之以鼻。有些基层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查案轻审案,认为案件审理人员做的是细节、程序上的完善工作,那都是膳后的小事情。审理人员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地工作,成绩却难于显现,而且在工作评先评优时也容易受到忽视,这对于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的影响。
二、我委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委对基层案件均实行“乡案县协审”,针对基层纪委审理人员不足、业务不精等现实情况,改进基层案件审理方式,重新调整县纪委审理室在基层纪委案件审理中的角色定位,摆正摆准位臵,不缺位不越位,当好“六员”,即“组织员”、“教练员”、“守门员”、“限时员”、“监督员”、“质检员”,有效促进了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三年来,基层纪委共审理案件52件,“乡案县协审”率达到100%,未发生一起错案和申诉案件。
1、组建基层案件审理队伍,当好“组织员”。要求各基层纪委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选择政治觉悟高、党性强、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基层干部组成。各基层纪委将初选的审理人员名单上报县纪委,由县纪委审核把关,并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案件审理员。对调整了工作岗位的基层案件审理人员,要求基层纪委在一个月内将补入人选报县纪委审核,避免因审理人员缺位而查审不分的现象出现。同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基层交流审理、合作审理,通过资源整合,有效地解决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2、加强审理业务培训与指导,当好“教练员”。对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指导,让其业务水平尽快适应基层案件审理要求。一是集中培训,举办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培训班,组织他们系统全面地学习案件审理业务知识,提高他们对党纪政纪条规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同时总结各案中易出现的问题,对他们予以提醒;二是“以案代培”,选择基层纪委在办的典型案例,组织
基层审理人员现场审理,采取“先个别后集中”的方法,即:先让每个人对同一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县纪委案审人员现场指导,现场过关,之后大家集中座谈,交流自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得与失,并对如何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畅谈想法;三是跟班学习,抽调各基层审理人员,特别是新到岗的审理人员,到县纪委进行了短期的跟班轮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审理业务,适应工作岗位;四是特别指导,利用基层案卷送审的机会,根据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给予特别指导。另外,为使基层纪委办案人员更清晰、更全面地掌握“乡案县协审”案件的办案程序,我委编印了《“乡案县协审”案件办案手册》,对查办案件从受理到纪律执行等各程序都作了具体要求,且对应各程序制定了相应的表格及文书样式,并对应注意的细节问题作了详细的提示。
3、采取县纪委科室定向联系指导各基层纪委的方式,当好“守门员”。由于基层纪委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委采取了县纪委有关科室定向联系指导各基层纪委的方式,让县纪委查办案件的业务骨干经常到挂点的基层纪委进行业务指导,一方面,引导其树立正确办案意识,不要因怕得罪人而不查办案件,或每年只办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指导其从易发案的环节查找案件线索,拓宽案源;另一方面,指导其认真核对案件立案条件,防止案件在事实未弄清之前草率立案或违纪情节显著轻微而勉强立案,避免立案后出现被动局面或办案质量不高的现象;第三是指导其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尽量避免因调查
工作疏忽导致同一事情反复补证的现象发生,同时提醒其严格按要求按程序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4、督促按时审结,当好“限时员”。制定了查办案件限时责任制,提高办案效率。要求基层案件调查终结三日内,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基层案件审理组初审,基层审理组对一般案件七日内,疑难案件十五日内初审完毕,呈报县纪委案审室协审。县纪委案审室审结后作出《协审意见》,五日内将案件发送原移送单位审理。基层纪委参考《协审意见》五日内出具《审理报告》。基层党委按照相关程序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到位。
5、实行“三审定案”,当好“监督员”。“三审”即:“一审”为基层案件调查结束后移交基层审理组初审,初审要求两名以上审理人员进行;“二审”为基层审理组初审结束,出具《初审报告》后将案件移送县纪委案审室进行协审;“三审”为基层案件审理小组参考纪委案审室作出的《协审意见》,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提交基层党委讨论后再定案。实行“三审定案”制,比以往的案件审理方式增加了两道审理关,通过三关审理的层层查缺补漏,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更加严谨细致了,而且也更能防范审理工作中的人情干扰,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如,我县某乡一违纪案,乡审理组在初审时发现案件证据不充分,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县纪委审理室“二审”协审时认为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条例不当,及时提出协审意见;基层“三审”集体审议时又在案卷的细节上加以了整改,充分发挥了“三审”把关作用,有效防止争议案、申诉案等“后遗症”的发生。
6、案件协审严把“三关”,当好“质检员”。在协审中我委按照“二十四字方针”,严把“三关”,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一是严把“材料规范关”,一方面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初核呈批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本人检讨、调查谈话笔录、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初审登记表、初审谈话笔录、初审报告、移送协审登记表等材料是否齐全;另一方面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每项材料的格式、内容、签字、盖章、落款时间、复印材料盖章等逐一进行审核。二是严把“事实证据关”,看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材料是否相吻合,证人之间的证言有无矛盾,能否相印证,能否形成证据链,对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严把“定性量纪关”,认真审核案件的定性、适用条例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有无畸轻畸重的问题。严把“三关”后,及时提出协审意见供基层纪委参考定案。
三、对进一步促进基层案件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几点建议
1、建议增加基层纪委的编制,设置副书记职位,为查审分开提供人员保障。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不是纪检专职干部,而是兼职人员,这将严重影响案件审理工作的角色定位,常常出现案件审理工作处于虚位,流于形式的问题发生。如果基层纪委有2个以上编制,案件审理人员就能是专职纪检干部担任,这对提高基层案件审理水平将起到关键作用。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审理工作相关制度,包括集体审议制度,审理前谈话制度,查审分离制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回访考察制度,党纪案件申诉复查制度等,并编印成册。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做到每项工作有制度,件件事情有章可循,便于基层审理人员能较快进入角色,提高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8.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篇八
接的意见(试行)
1、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答: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与监狱、看守所在办理假释案件过程中,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互相配合,有效落实假释罪犯监管措施,综合衡量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并对假释罪犯在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的制度。
2、监狱、看守所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监狱、看守所应依法审查假释对象,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可提请假释的罪犯,依照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监狱、看守所在确定提请假释罪犯名单后,应向罪犯核实居住地(户籍地一般为罪犯居住地,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下同),并向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代为寄送人民法院《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正本)。监狱、看守所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提请假释建议书》中注明。《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的副本,应作为申请假释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3、检察院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
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假释案件的审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提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4、公安机关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撤销假释的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执行机关收监执行。被撤销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5、县(市、区)司法局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县(市、区)司法局收到《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后,应当及时指定罪犯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对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提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于收到《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寄送拟对该假释案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寄送评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正常进行假释案件的审理。
6、《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对拟假释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态度和矫正能力;
(二)拟假释罪犯的直系亲属及主要家庭成员的住址、社会经历、受教育状况、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拟假释罪犯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和管束帮教能力;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罪犯假释后面临的矫正环境提出的综合评估意见。
7、请问在办理假释案件中,需要听证审理的案件应当遵从怎样的流程?
答案: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议不予假释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听证审理的,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向监狱或看守所及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假释执行地的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以及罪犯送达《假释案件听证通知书》。监狱或看守所、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听证。公安机关可以参加听证。对居住地系外市的拟假释罪犯,其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审理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参加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审委[2005]2 4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进行。
8、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罪犯假释材料如何交付?
答案:监狱、看守所应在罪犯出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出监鉴定表以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并将假释裁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县(市、区)司法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裁定书转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市、区)司法局收到监狱、看守所的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回监狱、看守所。
9、请问被释放的假释罪犯应该如何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
答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假释罪犯。被假释罪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的,司法所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被假释罪犯在十日内未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及时通告原执行机关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罪犯假释之后,应当安排审判人员定期到社区对罪犯的矫正情况进行回访。人民法院在回访中对于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悔改表现较差的罪犯,可以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其采用奖惩措施。假释罪犯居住地不在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回访。接受委托的基层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后,应及时回访,并将罪犯的矫正情况反馈给作出假
释裁定的人民法院。
10、请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假释罪犯未按时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或者迁居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假释罪犯未按时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或者迁居的,应当及时查找,并通告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向原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假释。
(一)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报到,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9.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篇九
摘要: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积极回应了社会期待,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还有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笔者结合此次规定的出台情况,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提出进一步的建议。
关键词:减刑假释建议
1 进一步强化司法文书说理
笔者认为在减刑、假释审理实践中,假释案件应该进一步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因为开庭审理使裁决文书更加具体、详实(如:罪犯的基本情况、生效判决书内容、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及其所获奖励情况、驻监检察室的意见、开庭审理情况、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裁决结论等),强化了法律文书的说理,使裁决过程、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一目了然,从而促进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化、透明化,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2 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判例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由于最大程度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因此其正义性与合法性毋庸置疑,然而仅有文本正义并不能达到法治正义的要求。法律条文中的正义当然应该体现在具体而鲜活的司法实践中。
现行减刑、假释法律条文体现了普遍正义,这些条文只有在具体审理的案件中才能发挥其更重要的作用。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虽然将减刑、假释案件实现的正义通过部分公开审理的方式展示给了公民。但笔者认为,在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判例制度。对部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具有代表性的公开审理之减刑、假释案件,应尝试将其作为判例示范公之于众。这样既能保障法制的统一性,防止出现减刑或者假释差异较大的情形,又能将其在更大范围内对公民公开,获取公民的认可。
3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中吸收公民建议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中虽然已经将“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列为可以参加庭审的人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应该尽力保证参与减刑、假释旁听公民的广泛性。听取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可以包括审判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人、农民、罪犯或者被害人生活社区的群众、律师、大学中专家学者、法学专业学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尽量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切实体现听取意见的广泛性。
在陕西,“还有的基层法院尝试将群众意见归纳写入裁判文书,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建设性的,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删除,提升司法公信有重大启发性。《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对《刑法》第81条进行修改,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犯罪分子假释后生活在社区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社区居民产生影响,如果是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影响可能更为强烈,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社区居民产生不安全感,对司法机关产生强烈不满。因此,要考虑罪犯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
为了真正重视社区居民的感受,使假释受到良好效果,笔者本人认为,应该在假释开庭审理时有条件地吸收社区居民参与审理,发表意见和建议。把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纳入假释裁定过程,吸纳其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成分,在假释裁定中体现社情民意。如果大多数居民代表赞同罪犯假释,则应采纳其意见,这样不仅有利于罪犯在社区改造,重新融入社会,更有利于居民产生主人翁感,信任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人民法院是自己的法院。如果大多数居民代表否定对罪犯进行假释,与合议庭意见相左,合议庭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假释后居住社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无论采纳与否,都要进行当面或者书面反馈,告知采纳或者否定的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并将裁判文书在社区公示。对减刑案件,尽管法律并没有要求考虑减刑后居住社区的影响,但是毕竟罪犯出狱后还要生活在社区中,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同样应该考虑罪犯减刑后对其周围民众的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应该更加重视居民对罪犯减刑的意见和建议。
4 结束语
总之,减刑、假释制度改革可以说是新时期我国司法体制系统明确的改革任务,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目前有大量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最终目标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司法改革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期待的减刑、假释制度。
参考文献:
[1]武建敏.司法公信力的判例法立场[J].河北法学,2011(3).
[2]安东.公民参与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J].人民司法,2009(19).
[3]王炜,黄晓云.直面社会监督 强化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建平就裁判文书上网答记者问[J].中国审判,2013(08).
[4]黄晓云.看得见的正义 专家、学者热议裁判文书上网[J].中国审判,2013(08).
[5]钟文渊,黄勇.让司法更加阳光,以透明提升公信 海口中院司法透明度荣获全国第一背后的故事[J].中国审判,2013(08).
作者简介:
王卫民(1981-),男,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教务处。
10.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篇十
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被诉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第十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二、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使职权或者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三、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认为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1.加强案件审理 保障案件质量 篇十一
涧头集镇案件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徐恭义 副组长:谭
振 成员:李
健
田仲利 吕淑俊
审理工作职责
1、审理党委、政府、纪委调查处涉及相关单位和村级的党纪、政纪案件,并负责做好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2、受理党员、监察对象有关申诉的复议、复查和复审、复核案件。
3、负责办理由镇党委、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的解除手续。
4、对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并进行业务指导。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审理工作程序
一、案件材料移交基层纪律审理小组。
二、审理小组同违纪人谈话,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审理谈话的内容)。
三、审理小组形成审理报告,向镇纪委领导汇报审理情况。
四、镇纪委审议案件。制定支部意见和处分决定拟写稿(计划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五、填写呈报审理登记表,呈报区纪委审理。基层报送区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包括:
1、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呈报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报批表;
2、调查报告;
3、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要有调查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4、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
6、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7、阅卷笔录、审理谈话笔录、审理报告和向镇纪委领导汇报材料等镇纪委审理小组初审材料;
8、党支部处分意见(计划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9、基层党组织的处分决定(处分请示)拟写稿;
10、案件呈报审理登记表;
11、处分决定(拟写稿)、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有关材料电子版。
六、区纪委审理,向镇纪委发《处分建议函》。
七、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形成支部意见。
八、基层党委会听取基层纪委汇报,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拟定《处分决定》或《处分请示》,交主管领导签字打印报处案件上报《处分请示》及案件全部材料,经区纪委批准后,党委下达处分决定。
九、处分决定报区纪委备案,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归入个人档案、办理职务和工资变更手续。
十、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一、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素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无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正确。
二、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力、准确无误。
3、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是一证。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准确。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军民一致,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
11、被调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三、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3、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
4、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
四、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
3、受处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
4、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五、手续完备
1、受理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单位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都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送达。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体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
12、结案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推荐阅读:
案件审理工作经验交流06-10
民事案件中止审理09-09
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08-14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程序09-04
人民检察院审理的案件09-06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规定08-02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思考及作法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