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精选6篇)
1.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 篇一
合同协议内部控制
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章内容。
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在于企业推行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用法律的手段管理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形式。
调查显示:近几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因此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合同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受损。
(二)合同履行不力,可能导致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损害企业信誉和形象。
第一节 关键内部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署与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有效控制。
一、合同的签署
企业对外发生的重要经济行为,均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署前,应当了解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资信调查是签约前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合同管理活动。资信调查分为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项内容。
(一)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的制定
企业制定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确定调查机构和人员
企业在制定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时,首先应当确定企业内部负责调查的机构和人员。一般来说,除了法律部门或者合同协议管理部门外,根据合同协议内容的不同,企业的业务部门也应当承担主要的调查任务。
2.确定调查的内容
企业对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自然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
①对法人的资格调查。首先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以及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应予以拒绝。
②对公民的资格调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对非法人经济管理组织的调查。在调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时,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与之签约。
④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应当查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调查其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二是调查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企业或组织的注册地;三是调查其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对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个人的,应当主要调查其国籍及自身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资信能力等。
⑤对保证人的调查。合同协议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保证时,应当调查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2)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签约方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为此,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审查合同协议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一些重要资料和特殊商品,还应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签约人是否合法。企业在签约前应要求对方合同协议当事人出具签约资格证明。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签约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
3.调查方式
一般调查方式大致有下列几种:
(1)实地调查方式。便于掌握第一手材料,缺点是如果在异地远距离交易投入成本将加大。
(2)委托调查方式。委托调查是通过行政、银行和法律服务部门协查、咨询的方法,以了解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3)间接调查方式。主要是指利用信息媒体收集有关企业的资信情况。
4.调查渠道
一般调查的渠道有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依法负责企业法人注册和合同协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可以直接向其申请查询有关注册资料。
(2)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我国的行业主管部门随着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后,虽然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但仍具有宏观指导的行政职能,与企业仍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隶属的企业经营状况基本掌握。
(3)专业银行部门。银行是本利结算和融资活动的专业部门,了解掌握客户的结算和存款情况。企业要调查有关企业资格信用情况,可以通过银行咨询部门进行调查。
5.确定调查报告制度
在调查期截止之前,企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对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评估,对没有调查出结果的项目进行说明,以作为签约部门的参考。
6.明确调查失职责任
对于负责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如果因其个人失职而导致调查的信息不实造成的损失,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企业制定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其调查机构和人员、调查报告和调查责任制度的规定与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调查内容的不同。企业制定和执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包括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及履约信用的调查。具体内容如下:
(1)履约能力的调查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因合同协议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对合同协议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是否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履行能力的调查又可以分为对财产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调查。
①财产状况的调查
财产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积金以及其所拥有的其他形式的财产,资本状况是客户经济实际能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
②生产能力的调查
生产能力的调查包括调查对方企业厂房、设备条件,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供应状况,生
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
③经营能力的调查
经营能力的调查主要调查对方企业的经营金额、销售渠道、贸易关系、经营做法、近年来的盈亏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强弱情况。
(2)履约信用的调查
履约信用调查是对签约企业信用、信誉的调查。企业的经营历史、经营作风、有关客户的评价、产品的质量以及与金融、政府、司法机关等机构间关系等情况,都是构成其商业信用、信誉的重要内容。
(三)合同的签订
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和内部会签制度,重点审核合同的合规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等相关内容。
(1)经济性。合同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3)严密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4)合法性。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订立的程序符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充分考虑合同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诸如一般经营风险、违法风险、税务风险等。要充分利用专业人士意见,向律师、法律顾问、税务专家进行咨询。
合同文本涉及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核会签程序。
合同订立后,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应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合同正本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履行。
二、合同的履行
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监控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对合同协议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合同协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原合同协议予以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违约条款承担或追究违约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协议违约处理制度。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企业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协议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协议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2)合同协议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并依合同协议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法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后
实施。
(3)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协议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三、评估与披露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对合同签署与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企业应当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风险等内容。
第二节 实务案例讲解
【案例2.13-1】百成公司合同案例
百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是一家在新加坡上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不断完善,有一整套的内控流程和操作规范。百成公司采购时按照填制请购单、评审订购单合同、填制验收单、取得卖方发票、填制付款凭单、编制付款凭证及向卖方发出对账单等内部控制流程进行。
1.从百成公司请购单→询比价→选择供应商→合同评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发现:
(1)当初在询比价的过程中,采购员要求各供应商报价的产品规格、型号不一致,从而使得公司询比价的作用不能发挥,由该采购员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最高;同时通过运用电话和网上询价,此采购员所选供应商价格比同类厂家价格高出近10万元;
(2)该采购员在合同报告中没有说明该供应商提供增值税票的要求,从而使得该供应商以偷逃税款的方式降低报价,没有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却告知领导是最低价采购,造成主管审核、批准失误;
(3)签订合同时原合同报告中的供应商名称又变成了没有法人资质的二级代理商,该二级代理商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为百成公司以后对卖方发票的抵扣不足留下隐患;
(4)抽查该采购员所签合同,没有要求供应方提供17%的增值税票(百成公司是外企,对购买国内设备享有退税政策)。
2.生产部门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显示,此采购员所购8台该供应商的设备经常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其中5台已返还供应商检修,有2台在仓库,现在使用的只有1台。
3.在编制付款凭证和取得卖方发票的过程中经过查看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付款凭证及卖方对账单。结果发现:
(1)在采购入库的过程中此采购员违反公司物品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通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就分3次在3个星期日把原材料直接送到生产使用部门;
(2)由于百成公司供应商对账工作一直未开展,同时卖方的付款由采购处负责,使得该采购员一直未将2003年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票到公司财务部入账且未被发现,近1万元的进项税额超过税法规定的90天抵扣时效,又造成公司1万元的税款损失。
【案例分析】
从百成公司采购作业制度来看,请购单、订购单合同评审、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付款凭证及卖方对账单等内部控制流程比较完善,但在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以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采购人员投机取巧,为谋求个人利益铤而走险,给百成公司造成了不该有的损失。
1.百成公司签约前没有对供应商的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协议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本案例中供应商是没有法人资质的二级代理商,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
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与之签约。
2.百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合同询价和合同的签订均由采购员负责,容易形成舞弊。百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合同协议正式订立前的资格审查、内容谈判、文本拟定等流程,确保合同协议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供应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协议对方。重大合同协议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协议,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3.百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拟定合同协议文本。合同协议文本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协议或特殊合同协议应当由企业的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协议内容准确反映企业诉求。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协议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2.口头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篇二
王某2004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7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王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与王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王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王某于2007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2004年到2007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2004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7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王某从2004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王某2004年4月进入公司,2007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仅仅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双方得失的思考
(一)劳动者的得失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的得失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3.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协议书 篇三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甲方按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实行企业内部施工经济责任承包制。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人员组织
1、经甲方审查批准,任命 为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即承包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事物,并承担本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承包人组建项目部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水平的技术骨干。
第三条 管理费及税金
1、经甲、乙双方协商:
双方约定暂按本工程预计造价 元的 %计 元,大写: 元整收取管理费,工程造价超出柒佰万元则按实收取管理费;税金按国家现行税率结合项目结算造价由甲方逐次代扣上缴税务机关。
2、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指标达不到建设单位施工合同要求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3、本工程的所有安全设施、职工劳保和福利及大小安全、质量事故因之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1、甲方协同乙方负责搞好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的起草、洽谈、签订、保管和存档。
2、甲方协同乙方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对项目部进行管理。
3、甲方负责审查、督促、辅导、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和工程质量等级认定的手续,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并督促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工程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督促乙方搞好工程质量保修。
5、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建设单位搞好工程结算,定期辅导、检查乙方财务,督促乙方将所有工程款如期全额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办理好甲、乙双方的承包结算。
6、甲方协助乙方调解承包工程与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之间的有关纠纷,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负责督促乙方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乙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组建与之相适应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交甲方审查。
2、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领导,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按甲方的管理制度和业主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及本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的具体要求认真管理好项目。
3、乙方负责编制整理好工程技术、安全资料,严格执行甲方关于技术、安全资料的所有管理规定,办理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和质量等级认定手续。
4、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参加工程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经济责任。乙方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中的保修条款约定,认真搞好工程质量保修并承担一切费用。
5、乙方负责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好工程竣工结算,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方)将所有的工程款如期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与公司办理好工程结算和缴清相关费用。
6、乙方负责处理承包工程与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有关的经济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法律责任。
7、乙方不得私自刻项目经理部公章,乙方使用项目经理部公章签订合同、协议、借贷款、担保、抵押及外购物资、设备、材料等一切对外业务活动,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民事、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及责任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对外关系处理和有关合同、经济纠纷需要付诸法律手段解决时,甲方予以支持配合,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与劳务分包队签订包工合同,并认真执行,确保民工合法劳动收入和应享有的劳保福利,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公司发现项目部有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时,公司财务部将停止拨付工程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的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履行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内容,甲方有权终止甲、乙双方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并更换项目经理,甲方将对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作出评估结算,并按评估结算总价款的10% 收取乙方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乙方未按约定按期按量上缴甲方的管理费、税费等其他其费用,又未督促建设方将工程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按当期期末汇入总额的2% 的违约金向乙方处以罚款。并按评估结算总价款的10% 收取乙方违约金。
4、如乙方未能及时对本工程进行保修,或因乙方未及时对本工程维修而进行造成工程损坏,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与甲方结清财务账目后,甲方如欠乙方款项,应在结清财务帐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全部欠款付清给乙方。
7、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如乙方转包、分包,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8、如乙方项目部对外的经济往来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除应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外,并按损失数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附则
1、甲方与业主签定的项目建设合同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本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3、争端解决办法:①双方协商;②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③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 篇四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东合伙协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丁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观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江西省火蝶实业有限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
2、公司实际总投资为:
3、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出自金额(大写)出资方式支付方式
甲方出资人民币:柒拾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捌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捌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丁方出资人民币:贰拾肆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以上投资比例以及金额全部入账,用于装修以及采购公司所需产品。甲,乙,丙,丁四方全部核查查阅账单,全部属实,甲,乙,丙,丁四方无异议。
附加:
4、公司办公场所
5、公司的法人代表:
6、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器技术安装维修,网站设计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通讯设备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安全维护咨询服务,网络技术领域内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7、出资截止日期:
二、董事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4、董事会相关职务由董事会成员协商选举,并限定期限考核。三、权利与义务
1、甲、乙、丙、丁、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可直接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2、为了明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1)
董事长由担任。主要负责江西省火蝶技术有限公司等一切对外运营管理行为。
(2)
执行董事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总经理。
(3)
董事会成员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每季由执行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分析近期经营状况及制定新的经营战略目标。
4、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
5、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露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权撤回股份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6、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已见,可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董事长拥有最终决策权。
7、如果公司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定制股份。
8、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需召开董事会,在挣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后可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列分配。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
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
经全体甲,乙,丙,丁四方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自然人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被人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五万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2、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一)
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1、合同期限已满。
2、由于合理原因,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将公司注销。3、由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二)
出现以下情况需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
1、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2、股东股份变更。
3、合作方式及期限变更。
八、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即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6年 12 月 12 日止。
九、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6 页,一式 4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2016 年 09 月 25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2016 年 09 月 25 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2016 年 09 月 25 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
5.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 篇五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加气砖购销合同 甲(需)方:
乙(供)方:
因工程需要,需方委托供方供应加气块砖一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制定以下条款,供需双方共同执行。
一、供货方式与运作
1.需方委托供方供应实心水泥砖、加气块砖到工地,供方必须保证需方施工需要(最低达到 250m3/天供应量),当产量不足时,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需方同意供方组织另外厂家产品供应以必须保障需方正常施工。
2.供方若达不到需方供货要求,则按单价下调 5%计算。
3.需方收货人为电话号码为,该收货人为项目部授权人,代表项目部对货品进行确认。
4.供货计划需由需方提前 24 小时通知供方。
二、单价与结算:
1.加气块砖单价为___元/m3,实心水泥砖元/块(按样品规格是238*10.5*4.6)。
2.如市场价格变化,供方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并且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3.付款方式:预付十五天期票方式付款,供方可选择继续供货或暂停供货,有权同时选择第三家供货。
三、其他事项
1.执行本合同时若有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至货款结清时自然失效。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需方如在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退回材料,不能在施工使用。如已把材料砌到墙体上,后果由需方自行负责。当作已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付款给供方。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需)方:乙(供)方:广州市誉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6.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篇六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法律适用;效力规范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以往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赡养孤寡老人、用来弥补国家社会保障的不足,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人口模式的逐渐老龄化,赡养老人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贯彻国家“老有所养”政策的法律制度。
一、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美德。在民间,就有孤寡老人和扶养人共同生活。扶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并继承老人的财产。在社会主义合作化以后,实行“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我国《继承法》从实际出发,总结了各地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这个制度有以下几个作用:
其一,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发扬我国赡养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
其二,双方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把遗赠人和扶
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下来,避免发生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其三,被扶养人如果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可以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二、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一,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效力:如果因遗赠人的原因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遗赠人要返还抚养费。如果是因扶养人的原因则不用返还抚养费。
第三,《继承法意见》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是一种合同,但它与合同不同,包括: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主体,是一方需要扶养的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丧失劳动能力但有一定生活来源的人;另一方是被扶养人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即涉及到人身关系又涉及到财产关系。扶养人对被扶养人负有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享有受扶养和照顾的权利,负有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履行协议的时间不同。因为扶养人所履行的义务是从协议生效时开始的,而接受遗赠的权利,必须是在被扶养人死后才开始的;而被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生效时间则刚好相反。
四、从理论上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研究
第一,法定继承人不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继承法》的第31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第5条也涉及到了遗赠扶养协议,这两条对此问题均未做出规定。法定继承人之所以不能成为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原因在于:其一,法定继承承认对父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二,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而接受遗赠的范围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第二,有子女的老人也可以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理由一: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任何前提条件;理由二:虽然老人有子女,但子女对老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但遗赠扶养协议和合同的解除不同。要求就是多做工作,分清是非,允许解除,但要从严。
第四,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财产的范围
虽然《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既是遗赠,可以是全部遗产也可以是部分遗产,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明确约定,以免日后纠纷。
五、从实际案例中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再研究
案例一:在原告朱一诉被告朱二、朱三、朱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问题。在案件中,扶养人和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遗赠人与扶养人就共同居住问题发生了矛盾,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纠纷,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
案例二:在原告朱只、李大梅诉被告朱国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问题。在案件中,扶养人和遗赠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的扶养教育和婚配,在二原告去世之后,其遗产房屋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要对二老尽孝道送终老,在二老还没去世之前,被告违反协议没有对二老尽到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两个案件的裁判规则是: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但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和合同的解除不同。要求就是多做工作,分清是非,但要从严。
总结: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個创造,具有明显的中国大陆特色。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到法律的明文鼓励,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总结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同于遗产继承;也不应当按照字面的理解为扶养和遗赠的结合。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任丹丽.遗赠扶养协议性质探析[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3]樊丽君,邓画文.论继承契约[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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