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教育管理策略研究论文(精选11篇)
1.高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教育管理策略研究论文 篇一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经2004-2005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经2006-2007学第29次校务会议讨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清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从本科转入专科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学生可以出具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其中违纪情节较轻的,察看期限可以为半年。
被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被留校查看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表现较好,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对此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新的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务会议讨论,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损害学校声誉的;
(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理如下: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二)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五条学生初次违反校规校纪,如果情节较轻,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愿意并以实际行动提高自己对问题的认识,达到悔改的效果,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评议会通过,可以不予处分。
此范围不包括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违纪行为。
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七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受理学生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只涉及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二)只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公寓管理委员会;
(三)只涉及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
(四)除上述三款以外的违纪行为,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相关院系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视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由学校主管部门整理原始资料,或者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院系整理原始资料,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三条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学校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二十五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院系与学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后,由院系务会议作出处分建议;
(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连同院系务会议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请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在必要情况下,学校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通报院系后,直接报请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
(三)经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可以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如果拟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一)对于经过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在报请校务会议之前,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学校可以公告送交听证权利告知书,公告程序可参照公告送交处分决定书的程序执行。公告10日后,即视为送交。
(四)拟被处分学生因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五)听证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未参与违纪行为调查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在听证会上对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同时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必须遵守听证会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如实陈述本人或者被代理人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一并报送校务会议,作为讨论和决定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者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的申诉期限后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文书档案中。各院系妥善保管复制件。
违纪处分过程结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将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由后者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将其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理之前,各院系有关部门应将情况报院系党组织及学校纪委;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将情况通报院系团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不适用本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所指的院系,包括学院、系、所;本规定中所指的院系务会议,包括院务会议、系务会议、所务会议。
第三十九条校务会议授权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工作文件,规范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明确处分工作的具体程序。
第四十条校务会议授权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发生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可以制定临时性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高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教育管理策略研究论文 篇二
近年来,我国的高校教育在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丰富的教学成果,为社会提供了满足多元化需求的人才。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也不断的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了高校教学的质量,规范了学校的日常管理,对学生的各种惩戒的规范制度,能够很好的约束学生的行为。但人无完人,个别的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违背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受到了制度的处罚是不可避免的,学校的往往对受处罚学生缺乏关注,加强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
被处分学生在受到处分之后,通常易于产生自卑情绪,被处分的学生在受到处分以后,会对处分事件比较敏感,学校是相对封闭的空间环境,个别的学生受到处分在学生之间并不是什么秘密,而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在受到处分的学生中,大多数学生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的面对自己的过失,深刻在进行自身的反省,从而不断的改建。一些受处分的学生也会选择自我封闭的途径来逃脱现实处境,远离老师和同学,产生罪恶感和自卑的情绪,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些列复杂的反应,情绪低沉,甚至一蹶不振,产生厌学情绪等,这类学生没有很好的对待学校的处分,自我封闭,会对未来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需要学校及时的关注,针对性的开展帮扶。
学生在学校的集体中应受到处分而得不到认同,易于产生无奈感,无力感,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每个学校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处理的方法各不相同,但通常学生受到处分,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就会失去获奖评优的资质。学生失去了在学校范围内一定的政治权利,不能与其他学生平等的享受优秀的权利。这会扼杀学生努力改进的积极性,个别的受处分学生,不能及时的调整心态,会最终导致一错再错。
高校受处分的学生,由于档案制度的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将来的就业,从而造成长久的影响,会影响到学生在社会的被认可程度,会成为长久的污点。社会上的企业招聘,很多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生的长处和不足,很多都是依据表面的片面的认识来决定如何选择应聘者。受处分学生很容易因为自己在学校期间的一点过失而与心仪的企业失之交臂,其长远的影响是现实的,也是残酷的。多数受处分的学生会想到自己的未来受到的影响,这会成为学生心中挥之不去的情绪,及时这不会是全部,不等于说是学生失去了成长的机会,蛋影响也是深远的。
二、高校受处分学生加强思想教育的策略
高校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来约束学生,避免犯不该的错误,即使犯错误也能及时的被拉回,从错误中走出来,获得学习和成长。对高校受处分学生开展思想教育,能够帮助学生走出心理阴影,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促进自身的健康成长。
首先,学校应构建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体系,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高校受处分学生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建立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体系是重要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和学生可以配合起来,在教师的引导下,建立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体系,学生之间可以互相帮助,互相理解,来帮助受处分学生走出心灵的困境,给受处分学生更多的关爱。在教师的引导之下,建立在教师引导下的教育体系。
其次,对受处分学生开展心理补导。再次,开展多样化教育帮助学生走出自身的困境,目前我国高校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靠学生自身的情感认知和提升。开展多样性的教育是重要的途径来提高学生的思想认知,教师可以通过聊天、咨询、宣导等方式来引导学生,建议可以开展专门的讲座,在课堂意外多样的交流工具,微信、微博、QQ等多方式的交流工具都可以运用到学生的教育之中,交流的工具同时也是平台,可以在平台上建立公众账号,为学生的情感提供导向出口,开放的包容的平台能够为学生的思想表达提供空间,受处分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的交流和成长,彼此促进,共同的进步。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学生的权益,鉴于目前学校的处分对学生未来影响较大,建议学校在严肃的对待处分事件,同时给学生成长和改进的机会和空间。可以建立处分的救济机制,给学生营造充分的申诉机会,建立合理的申诉机制和辩解机制,必要时为学生提供法律的指导和咨询,坚持做到以学生为本。一次的处分后学生如果从中找到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积极的改进,或学生在逆境中改变自己,努力后做到了品学兼优,而原来的处分会还在,也会一直的影响学生的发展。应建立长效的改进机制,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身的处境,学生可以通过优秀的表现,来争取免去处分的机会。学校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建立学生诚信成长档案,用教育记录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变化和改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改变错误应得到鼓励和提倡。老师和优秀的学生应利用条件对受处分的学生开展针对性的帮扶,帮助受处分学生走出困境,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针对受处分对学生的影响较大,学校在例如就业等重要的方面,应采取针对性的帮扶,对用人单位接受学生的成长,做好推荐工作。
调查显示,受处分的学生多数都是一时的冲动犯错,学生经过多年的学习才有机会考上大学,都较为珍惜教育的机会,学校的处分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会导致学生的心理困境和心理情绪。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开展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对于受处分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摘要:高校教育在不断的开展,社会法制制度不断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不断的健全,高校受处分学生是学校中的“特色群体”,在思想上表现出特殊性,思想教育以人为本加强受处分学生的的管理,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学习生活心态,积极面对人生。
关键词:高校,受处分,思想教育
参考文献
[1]华梅.对高校受处分学生教育问题的思考[J].教育理论研究,2015(3).
[2]王鹏,王秋芳.高校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的构建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11(6).
3.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篇三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调查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班主任、组合主任、年级负责德育工作副部长负责调查违纪学生事实真相。
3.班主任填写初步处分意见,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4.年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提出年级处理意见。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处分须填写处分申报表,连同询问笔录、旁证材料一并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
5.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须对违纪事实认真核对,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6.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8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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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高职学生,并作为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2 规定内容 2.1总则
2.1.1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1.2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2.1.2.1 警告; 2.1.2.2 严重警告; 2.1.2.3 记过; 2.1.2.4 留校察看; 2.1.2.5 开除学籍。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2.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007-9-1发布
20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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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2.2.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2.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2.2.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2.2.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3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3.1 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3.2 被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其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3.3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4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司法部门未作处理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2.4.1 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4.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4.3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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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
2.4.4 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2.4.5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5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7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7.1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含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7.2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7.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2.7.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7.5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7.6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2.8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2.8.1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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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侵犯人格侮辱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8.3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9 有酗酒、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9.1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2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10.1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10.2隐匿、观看、传播、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2.10.3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2.11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12 考试违纪处分
2.12.1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2.12.1.1未将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2.12.1.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12.1.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12.1.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2.12.1.5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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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2.12.1.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12.1.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12.1.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12.1.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2.13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13.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13.2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13.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13.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13.5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2.13.6 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2.13.7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3.8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2.14
对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2.14.1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14.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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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2.14.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15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6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 2.16.1 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16.2 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6.3 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2.16.4 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6.5 旷课累计41学时以上(含41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17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17.1 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17.2 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2.17.3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2.17.4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2.18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2.18.1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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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8.2 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8.3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19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2.19.1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2.19.2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2.19.3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2.20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2.20.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2.20.2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20.3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2.21.1违纪后积极承认错误,配合案件处理的; 2.21.2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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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2.22.1凡受纪律处分者,在本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本各种奖励的资格;
2.22.2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纪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2.23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2.23.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超过三个月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2.23.2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23.3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3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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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1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未成年学生还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至少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张贴并登报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3.2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3.3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3.4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3.4.1违纪证明材料; 3.4.2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3.4.3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3.4.4处分决定书;
3.4.5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4
5.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
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敲诈勒索者,按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擅自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屡教不改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六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2.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整理者;
3.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4.看他人试卷或将试卷给他人看者;
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6.在考场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移动电话等设备者。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组织作弊者;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者;
5.其他作弊情形形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10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和有关系(部)配合, 并由保卫处认定其性质;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系(部)调查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系(部)负责归档,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同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根据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记过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此类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处分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应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但须报经校务会议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指教务处。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6.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属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学校将给予下列七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段和德育处。经德育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会同德育处、年段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内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包括早晚自习);(2)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3)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4)在校图书馆、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5)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老师劝阻者;
(6)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者;
(7)在校园内打牌、下棋、听音乐、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打球、踢球,造成不良影响者;
(8)在餐厅、浴室等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9)在校内违规使用手机、ipad等通讯、游戏工具者,除处分外,工具由学校保管或家长来校领取;
(10)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11)未经批准,在学校规定时间外叫外卖或违规违纪物品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生活区,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如串寝、串楼、大声喧哗、使用违纪物品、不整理内务、不按时就寝以及不服从生管老师教育管理等),给生活区安全和谐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屡教不改者,除纪律处分外,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者;
(3)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4)在校内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者;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能主动认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6)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7)在寝室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者;
(8)在校园内偷看不健康书籍或影像视频、发布不健康信息者;(9)在校内赌博者;
(10)抽烟、饮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1)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12)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严重者;(13)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经教育不改者;(14)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动作行为不符合学生身份,有损学校形象者;(15)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16)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17)已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但再犯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者;
(2)在校内外屡次偷盗,或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3)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4)未经批准带校外人员进校者;(5)在校内私拉、私接电线者;
(6)聚众闹事,情形恶劣,打架斗殴,致人受伤尚不严重者;(7)带宠物或其他与学习生活无关物品进校者;
(8)有其它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者。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1)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2)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游戏厅、酒吧、歌舞厅屡教不改者;(3)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
(4)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5)未经学校批准离校者;
(6)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7)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四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生管老师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生管老师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四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生管老师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段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年段、班主任、生管老师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常务校长审批。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生管老师、年段和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副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段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警告、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年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学校领导组讨论通过,给予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项须经校领导组研究决定,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德育处。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金桥学校
7.中学生违纪处分通报 篇七
经学院(部门)申请,基地负责人答辩,专家论证,学校确定人文教育基地等28个基地作为20xx年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为加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学校将下拨实习(实践)基地专项建设经费。其中校内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基地完成实习教学任务所需的工具耗材、教学软件、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和制作实习课件,开展与基地建设相关的学术考察、交流,以及组织校级专业技能竞赛和开办学术讲座等;校外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制作实习教学音像资料、办公用品和添置实习所需的生活设施,新建校外实习基地启动经费除以上用途外,还包括实习基地挂牌费用。有关单位和基地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制2 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广州大学20xx年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一览表
8.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八
(适用与职业学校)
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责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 2)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 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
4)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分外,需退赔全部金额);
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 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第四条 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1)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2)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 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
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 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
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 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 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 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 6)网络欺诈者;
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
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以及模仿暴力犯罪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般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恶意破坏特种器材设备和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物者,例如擅自使用投影仪播放音乐视频、擅自在投影仪上充电等,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下察看(含)以上处分;
2)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3)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4)结伙偷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他人钱、物,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6)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还,不能退还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2)恶意借钱不还者;
3)以支使同学跑腿、洗衣、打扫卫生等形式欺负弱小者。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的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
1)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3)聚众械斗或联系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从重处罚;
4)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器械入校者,从重处罚。
(二)直接参与者(打架中动手): 1)未造成人员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人员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者,均从重处理;
4)持器械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若造成人身受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三次以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学籍。
(三)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人员受伤,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人员受伤,视伤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1)对于煽动事件发生、造成事态扩大、妨碍事后处理等不良作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因隐瞒或歪曲真相,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五)同时涉及上述2项或以上行为者,在其中最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
(六)打架事件中造成人员受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相关医药费,拖欠或拒赔者,学校将从重处理,并视情况联系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参与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酗酒或酒后闹事者; 2)抽烟者; 3)纹身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保安)管理者;
2)佩戴首饰、奇装异服经劝导不改者;
3)化妆、染发、烫发、携带宠物进校、进电脑游戏厅经劝导不改者;
4)带外卖进校,经劝导不改者。
第十三条 违犯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故不能按时回宿舍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晚归不服从管理,拒绝验证登记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擅自在外夜宿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4)私自或强行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5)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寝室、教室使用充电式热水袋、电夹板、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引发安全事故或经教育劝导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场作弊或提供作弊条件者,试卷作零分处理,并予以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天按6课时计,3次迟到计旷课1课时):
1)一学期累计超过7课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超过30课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连续七天或累计超过60课时,给予责令退学处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 2)有反映他人违纪行为、如实反馈情况等立功表现; 3)主动进行退赔;
4)平时表现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 5)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2)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3)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作伪证;
4)再次违纪或屡教不改; 5)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6)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类似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审批程序:
1)警告至记过处分,由学生科或综合科(保卫)审批; 2)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由学生科或综合科(保卫)核实并提出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
3)警告(含)以上处分通告全校各个班级。第二十四条 撤销处分审批程序:
(一)考察期限(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开始计算)
1、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3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6个月;
3、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8个月;
4、留校察看考察期限为12个月;
5、责令退学和开除学期处分不可撤销。
(二)撤销处分程序
1、对受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进步且考察期满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需受处分学生按时参加思想报告会,并有书面汇报及班主任评语,经本人申请,班委讨论,并附班主任及两名任课老师的书面意见,实习生必须有书面思想汇报及班主任书面意见,报学生科审核办理;
3、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撤销;
4、有明显进步者,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XXX(学生处、教导处等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9.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书 篇九
处理决定:
九(1)班学生赵世泽于2015年元月25日在宿舍玩手机,被学校领导发现;九(1)班学生张文泽、张志高、王帅锋三个学生于元月25日晚12时左右,在宿舍内饮酒,被值班老师发现。以上四位学生的行为学校在元月26日早上进行了通报批评,但四位学生不知悔改,在26日7:10放学后,随不住宿学生私自外出离校,在28日中午被家长发现。其行为非常恶劣,影响极坏,经教育其认错态度较好,家长写出了保证书,学生写出了检查和悔过书,学校本着教育学生的原则,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四位学生记大过处分及留校察看半年,2014---2015上学年学生综合评定等级为D级的处分。
希望其能认真改过,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汝州市小屯镇第一初级中学
10.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十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学校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院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__________,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淫秽网站及其他淫秽物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与吸毒、藏毒、贩毒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以偷盗、骗取、冒领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500 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价值500 元(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况处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卡)或其它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条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不造成损失者,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 元以下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 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动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在校内外肇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六)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发生纠纷、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又为他人作伪证者,在打架相应级别处分的基础
上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打架斗殴后,应听候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以后,任何人不得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罢课等形式施加压力。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连续旷课每天按6 学时计算),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6—18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6—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其处分参照学籍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滋扰、调戏、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酗酒。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因酗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五)故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者,一经查实,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骚扰者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私自调换寝室,给予批评教育;私自搬住未安排的寝室,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砸烂门锁进住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商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进入寝室经商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起哄、放鞭炮、、砸物品(如酒瓶、热水瓶等)、随意烧东西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四)严禁学生往楼下扔杂物、倒水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医疗等费用;
(十五)随意践踏草坪,故意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六)在公共场所故意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七)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私自租房住宿和不假外宿。
(一)学生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请假在外住宿,首次查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查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租房和不假外宿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请假不按时回寝室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在网吧通宵上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确有特殊原因要住校外的,须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生家长负责其子女的校外管理,承担校外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盗用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参与浏览黄色网页、网
站,收看反动、黄色淫秽录像、影碟、书刊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水等引起火灾水灾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宿舍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偷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自习、上课、就寝时间内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招引外来人员在学习、生活、活动场所闹事,扰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__________)以上处分;
(三)不听从门卫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使用假学生证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男女在学生公寓(宿舍)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学生赌博。违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但主动承认错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分。拒不交代者、攻守同盟者加重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 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经济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申报助学贷款,已报批贷款者,自处分之日起暂停贷款;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不享受困难补助,不享受临时
困难补助,不安排勤工俭学,不能参与该的评优。
第二十二条对在校期间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在一定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记过以下的处分可在六个月后解除,记过处分可在九个月后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二)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学校记功表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工作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要解除处分,须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鉴定,认为其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讨论,报学工委会议研究,学工委下文。
(二)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工委讨论,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院发文。
(三)处分决定一律送交本人及其家长,本人不在的,学校可张榜公告;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公布范围。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 年6 月1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篇十一
九年级(4)班学生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于4月27日晚自习上课前将七、八年级的多位学生堵到学校下操场厕所中索要香烟,七八年级学生没有满足九四班学生的要求,于是九四班学生对七八年级学生进行殴打,其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在学校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学校研究,现对上述同学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1、给予九年级(4)班学生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警告处分一次;
2、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班主任考核细则》的规定扣除九年级(4)班班级总分6分。(取消九(4)班本周的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3、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德育评价方案的相关规定,扣除九年级(4)班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同学的德育考核分数各20分。
逊让乡中心学校政务处、德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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