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配偶落户政策

2024-09-03

上海户籍配偶落户政策(共3篇)

1.上海户籍配偶落户政策 篇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上海与广东积分落户政策比较 篇二

1、上海市“人才优先”的居住证积分制及向户籍的转化

2013年7月1日,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居住证积分制度,从而在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此次改革主要面向上海市内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实行权责对等,梯度赋权。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取消此前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的差别,统一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二、综合确定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涵盖年龄、教育背景、投资纳税、社保费缴纳、计划生育、刑事犯罪记录等方方面面

第三、政策倾向方向。对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在上海投资纳税及拉动就业的人员给予加分;对在环卫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就业在临港区域等一些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的给予加分;

第四、在积分数值的确定上,偏向年轻、高学历、高技能、高投资纳税能力、高收入的人才。年龄在56周岁到60周岁范围内,可积5分,每减少1岁增加2分;学历越高积分越多,最高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积分可达110分;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从五级到一级,积分可由15分升至140分;在上海市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可积3分等;

第五、根据积分提供梯度化的公共服务:第一梯度是在上海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外来人员申办的临时居住证。他们可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证照就业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第二梯度是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他们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包括持证人子女可以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持证人可参加并享受上海社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在上海市缴

— 1 — 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第三梯度,居住证积分120分以上人员,可以享受包括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其配偶、子女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等;此时,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的待遇差别只存在三个方面,一是父母不能投靠,二是不能享受上海市低保,三是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需要指出的是,早在2009年,上海市就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从而打通了居住证与常住户籍之间转化的通道。2012年,此办法正式颁布,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办法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依法纳税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的持证人可以申请转为上海户籍;

上海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总量调控,对每年的名额数量进行公布。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办理,“只要是排上队的人才,就一定能拿到上海户籍”。在排队次序上,对符合条件的持证人采取“先入围,再轮候”的做法,“入围”阶段向优秀人才倾斜,而“轮候”阶段则按先来后到的顺序依次给予落户;

上海在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是一个渐进地、十分有控制地打开户籍大门的过程,体现出很强的人才优先的选择特征。但上海作为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巨大的特大城市,能以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为前提,不断增加对不同梯度的常住人口的福利供给,并缓缓打开外来人口入户的大门,对于我市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户籍管理政策,科学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有很大的启发的。

上海市是人才的聚集地,而广东省则是我国的农民工流入大省。相比较上海市人才优先的居住证积分制,广东主要致力于解决农民工的入

— 2 — 户问题,在全省推行积分入户制,并将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指标分为省统一指标和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由此,各市的积分入户制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2、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

中山市是全国首个出台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城市,力图通过积分排名解决农 民工的公共服务及入户问题。

2009年底,中山出台《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山市的流动人口可通过积分申请落户中山。2013年10月又印发新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将积分制管理扩展到公共服务领域。规定主要内容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或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从指标的设置而言,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组成,涵盖学历、技能、社会保险、年龄、婚姻状况、急需人才、慈善公益、投资纳税等各个方面。其中,2011年使用的积分标准对初中学历积5分,高中学历20分,而在2013年,新修订的指标中,则分别上升至20分和40分。各类职业资格的分值也相应提高。从而为农民工的入户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条件。

— 3 — 中山市同样实行入户总量控制,不同之处在于排名上,如果今年没轮上相关指标,明年会重新计算积分再次排名轮候。所以,可能会出现有些人连续几年都轮不上的情况。

自2010年以来,中山市通过积分制办法共给予10765名(不含2014年数据)流动人员入户资格,此外,有近2万随迁和投靠的人通过积分制入户中山。

3、深圳市居住证人口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与积分入户制

与上海类似,深圳市也推行了类似的居住证制度。但与上海市居住证与积分制挂钩,从而根据不同积分额度,提供梯度化公共服务不同的是,深圳居住证(2008旧版)承载的公共服务是相当有限的,更偏向于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登记与管理,本质上仍是扩展版的“暂住证”。

2008年8月1日,深圳颁布《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将居住证分为A、B两类,A证自愿办理,B证强制办理。A类证以来深务工、创业、生活的人士为主,持有A证的人可以租住房屋,这是一个准入制度,可提高出租屋的管理档次。与A证相比,B证主要起到信息登记作用,内存的信息除包含原暂住证所有信息外,还有持证人的社保、教育、医院甚至计生等个人资料信息;此外,居住证信息后续空间宽广,持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婚否等信息如有变化,居住证可及时更改,具有较强的跟踪性和灵活性,便于信息动态管理和准确查验。实际上,居住证(2008年旧版)承载的公共服务是相当有限的,本质上仍是一个“身份证明”。

随着改革的进行,深圳市也在对旧版居住证进行升级,扩展其附加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2014年3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在特区

— 4 — 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依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十二个月的人可以申领特区居住证(2014新版)。新版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证享受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等公共服务。6月份,经修改后的草案提交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迄今尚未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深圳于2010年首次推行积分入户制度。深圳积分入户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已在深圳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与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按照《深圳市2014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100分即可提出积分入户申请。户籍管理部门按照积分高低和积分制入户指标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深圳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分数、加分指标及减分指标。基础分数包括学历职称、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加分指标有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献血、慈善捐款等。而违反计划生育、不良诚信记录则被列入减分指标。按照规定,申请人可先在网上申请,再递交纸质材料,然后到窗口办理,等待初审核,审核公布名单,然后核发入户卡,最后申办准迁手续。

2014年深圳新修订的积分入户制度收紧了有关积分的规定,如取消了之前夫妻分居加40分,限制义工、慈善捐助、献血的积分上限,慈善捐助每2000元积1分,最高不超过3分。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5分,在政策导向上更加偏重引导个人通过文化学历、技能入户。

4、广州、东莞等地积分入户制特点

广东省的广州、东莞等市也根据自身特点推出了各自的积分入户制。详细情况不再赘述,仅简述其一些做法:

广州积分入户的门槛定为60分,且只要达到60分门槛,就不再考察其他的加分项目,而是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2014年仍旧只有3000个),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若是本科或以上学历,就已满60分

广州市发改委会同市人社局及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的,可以获得20分的加分。

东莞市则将入户渠道分为条件准入类与积分入户类两种。10类人才通过条件准入类入户。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具体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可“即来即办”,现场就可审核查验申请人相关信息,查验符合条件要求的,当场核发《人才入户卡》,带着入户卡,可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东莞积分制人才入户则将权限下放至各镇。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审核、评分。积分入户的门槛原来为130分,2014年修订后降至100分,在指标上适当提高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加分,此外,提高社保、房产等分值,为低学历,无职称但高技能、高贡献人才开辟通道。材料审核时限则由45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公安部门户籍迁移手续缩减至15个工作日。据官方数据显示,2010年成功入户11532人,2011年8632人,2012年6564人(含随迁)。

东莞市在推进积分入户的同时,也推行了外来务人员的积分入学制。

3.上海户籍配偶落户政策 篇三

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

(2010年9月17日)

9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就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11类人员直接引进落户

问:《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包括哪些?

答: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 1 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重点产业和领域人才优先户籍引进

问:《试行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

答:“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目前,本市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主要聚焦于国家确定的金融、航运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总部经济等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支持项目。“重点产业和领域”依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确定。“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对于这些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本市将予以优先户籍引进。

“紧缺急需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本行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结合人才的学历、经历、专业、岗位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相关重点产业和领域,以及相应的引进人才范围。

人才界定:同行专家评估审定行业部门推荐

问:引进人才如何界定?

答:《试行办法》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试行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2 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者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范围,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发布。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问: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

答: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6、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7、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10、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1、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2、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及材料准备

问:“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何确认?

答:“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哪些?

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问:“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答: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问:“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哪些?

答:“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问:引进人才的落户证明包括哪些?

答:落户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 4 宿舍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问: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办理流程如何?

答: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问: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

答:“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问:如何发现和惩处在申办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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