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制度

2024-11-07

党委会制度(共11篇)

1.党委会制度 篇一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形成的决议交院长组织执行,并支持院长的工作;院长要对党委会负责,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及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学院建设以及党务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决议,结合学院的实际,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执行意见。

第五条 审议通过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审议通过党委制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第七条 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重大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 讨论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学院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

(2)学院工作计划、学院长远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方案。

(3)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学院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5)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和新的基建项目。

(6)重大投资项目和信贷项目。

(7)学院重要机构设置、编制变动、专业设置的调整。

(8)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类职称评审和聘任。

(9)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认为应该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讨论研究有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培养、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研究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的调动。

第十一条 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并就纪委提交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党员和决定对党员的奖惩。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十五条 参加党委会议的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举行党委会议的时候,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主持人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有关事项向其通报。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可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议题由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院长办公会议组织研究并形成明确的初步方案、意见后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并经党委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按照列入的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和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议题相关事务,并于党委会召开前以《会议通知单》或其它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党委讨论有关议题时,党委书记或提案人应对议题作出说明、提供比较方案及具体意见。党委委员应严肃认真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议应在意见大体一致后再作决定。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议题的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必须回避,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与会人员也有责任要求有关与会人回避。如果讨论的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应暂时退会,并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会议正式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要情况,由专人作出详细完整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正式决议;为保证记录的完整和便于查阅,重要议题的书面材料交记录员校对记录,并作为党委会议记录附件存档。

第四章 决议的发布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由党委办公室以不同的方式分发与议题相关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党务方面的,由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方面的,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会议作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可向党委会议提出复议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应协助党委做好党委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向党委会议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党委会制度 篇二

一、我国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立法活动

1982年宪法肯定了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领导人由村民选举产生, 这就为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工作定下了一个总的基调。1983年10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要求在改革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体制的同时, 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 中央还要求各地在建立村委会的同时, 制定村委会工作简则, (1) 以便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组织法》。

1987年11月24日, 六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 正式通过《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 》。该法对村委会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 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更为重要的是, 《村委会组织法》确定了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在1982年宪法中只是确定了村委会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 而并没有确定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

1998年是个标志, 1998年11月4日, 村委会组织法 (正式法) 通过, 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试行期。以此为契机, 各省纷纷依据新通过的组织法, 完备各省制定的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 使组织法和选举办法更具操作性、规范性。截至2010年10月, 全国有29个省 (区、市) 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31个省 (区、市) 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 规范了选举程序, 为搞好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 结合各地在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探索出的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 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突出了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和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至此,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二、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对村民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 立法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的诉讼救济制度的规定, 缺乏对行政主体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缺位问题。

1. 中央层面的立法缺位。

比如, 村委会组织法只讲了应当如何进行选举, 而没有讲违反选举规则后应受到的惩罚、制裁措施。规定过于原则, 存在如下问题:第一, 违法行为界定不当、列举不充分, 无法准确认定。第二, 举报主体界定不当, 有权举报的村民究竟是权利受侵害的村民还是其他任何一个村民, 而不问其有无选举权、其选举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第三, 有权受理的机关太多, 且并未明确具体的处理机关以及各种机关处理决定的各自效力。第四, 更未明确应如何处理、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和有权处理机关不依法处理的责任。万一这些机关不依法处理, 怎么办。由此可知, 中央层面的立法的确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对选举纠纷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2)

2. 地方层面的立法缺位。

既然在中央一级针对村委会选举开展的法律救济没有规范, 那么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就更难进行详细规定了。各省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时, 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 不能够突破高位阶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原则, 否则就会违反立法法、有违法治基本精神。

3. 立法缺位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 由于没有法律救济途径, 村民的选举权利即使受到侵害, 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从而使法律赋予村民的选举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正当救济, 对选举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会影响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使。

(二) 法律渊源上还存在着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问题

各省制定出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在某些具体程序上存在着与高位阶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存在冲突的地方。

1. 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是村委会选举的根本法律渊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各级各类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都应该依据宪法规定而制定, 不应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但是, 在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中都对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限定, 特别是被选举权的限制性条件比选举权的限制性条件更为严格。

2. 与村委会组织法的冲突。

随着村委会选举的普遍推行, 一些省份出台了村委会选举法, 试图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作出规定, 但这些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且与上位法的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上位法的村委会组织法没有赋予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权, 但下位法的省级村委会选举办法却赋予了村民的选举权救济, 这直接违背《立法法》的立法精神, 其法律效力也大打折扣。

(三) 保障选举的法律不能成为村委会选举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

实践表明, 目前维护和保障农村村民选举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能满足村民行使正当选举的需要, 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

1. 从实体法来看, 不管是行政法体系, 还是刑法体系, 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适用于村委会选举的权利保障。作为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律, 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诉讼救济只字未提, 而只是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根据这个规定, 具体“依”什么“法”“处理”并不明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目前立法状况, 这个“法”不可能是“刑法”, 也不可能是行政法律。

这样一来, 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发生后, 就没有合适的刑法和行政法进行保障, 这不能不说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存在重大的缺陷。当然, 在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司法实践中, 仍然有不少同志按照破坏选举罪和破坏集会罪定性, 但这种定性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值得怀疑。

2. 从诉讼法来看, 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三大诉讼法都偏重于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而没有将村民选举权利纳入其各自的调整范围, 无法通过诉讼手段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进行救济、加以保护。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 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也只限于各级人大选举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 不适用于村委会选举。这样一来就将选民资格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这不仅不利于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 而且为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创造了条件。

刑事诉讼法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纳入自己的受案范围。我国刑法当中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破坏选举案, 只限于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这样一来, 对于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妨害选民自由行使权利的行为, 并无具体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导致刑事诉讼救济程序无法启动。

行政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村民“民告官”的权利, 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不包括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因此, 针对村委会选举所引发的权利纠纷不能适用村委会选举。

三、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建议

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根据农村实际采取一些对策性措施, 以保障村民正当地行使选举权。一方面响应已有呼声、争取尽快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并在该法中确立选举诉讼救济制度;另一方面要健全村民选举权的宪法、诉讼和行政救济体系, 将现有的刑法和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 使其适用于村委会选举, 以此控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侵权和规范村委会选举行为。

(一)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前面已经谈到, 目前保障村民选举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严重不平衡, 相对来说, 存在着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来规范当前的选举行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有利之处在于:第一, 目前有了一部村委会组织法, 应该有一部村委会选举法, 并在该法中确立有关选举的诉讼救济制度, 这样就可以使村委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匹配。第二, 可以使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一旦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各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村委会选举实施办法, 就会使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中既有国家统一的专门法律, 又有各具特色的地方法规, 从而使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第三, 可以使我国目前推行的村委会选举更加规范。第四, 可以使我国广大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第五, 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可以凸显选举在村民自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行政救济体系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指选、派选、直接罢免村委会成员、不依法发放当选证书、不及时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违法等情形时, 村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 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是因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4) 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它既包括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 也包括相对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在内的民主政治权利。另外, 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可以对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从理论上说, 村民如果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不服, 也能够提起行政复议。 (5) 因此可以先行将行政复议制度引入到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中来, 即村民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有关村民选举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不服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信访救济。

信访制度从性质上说既是行政救济制度, 又是监督行政制度, 但更主要的是一项行政救济制度, 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主体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补充。很多省级选举法规规定, 村民可就选举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这种申诉其实是包括信访在内的。完善信访制度, 目前应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责, 完善其工作程序, 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6)

3. 行政复议优先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两种重要手段, 二者相比, 行政复议应该优先。特别是目前还没有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是如此。有学者建议, 在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时应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应当接受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 乡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有权就乡级人民政府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选举的复杂性, 在申请复议期间, 应当不停止选举。

(三)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体系

前面的研究表明,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诉讼方式均不能对当前的村委会选举争议提供支持和帮助, 因此,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体系就变得极为必要和重要了。 (7) 有学者建议, 应设立专门的村委会选举裁判机关, 明确规定选举裁判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诉讼期限、可量化的处罚标准。但多数学者认为, 专门的选举裁判机关运行成本过大, 再加上按照我国现行宪法体制, 不可能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另外设一套新体系, (8) 因此建议应该设计一套完备、科学的选举诉讼程序, 主要设想是扩大选举诉讼的范围, 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选举的诉讼适用范围。这种救济模式的实质, 是将各种选举活动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内, 其优点是立法成本小, 修改幅度也不大。具体来说:

1. 修改《行政诉讼法》。

将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的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允许权利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增加对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建立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在行政诉讼救济中, 应将行政主体在村民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规定凡村民认为有关行政主体在村民选举中侵犯其选举权利的,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救济中还应增加关于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利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并可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 (9)

2. 扩大民事诉讼法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方面, 将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案件列入民事诉讼程序, 使《民事诉讼法》中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扩大适用于村民选举, 在选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时, 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 扩大民事诉讼中选举争议的范围, 把“候选人资格”等案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范围;同时增加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 并可增加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选民认为其他选民或者候选人存在贿选、舞弊等违法行为, 或者对计票、当选人资格有异议时, 可在法定期限内, 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来裁决。

3. 扩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将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现行《刑法》的“破坏选举罪”, 即将刑法第256条修改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政治性选举过程中,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 加上“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 扩大原“破坏选举罪”内涵。对其他破坏村委会选举、严重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也可以规定在刑法中。

有了刑法对村委会选举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救济中就比较容易解决权利救济缺位的问题。因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 既然刑法应扩大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 那么刑事诉讼法也应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到诉讼的受案范围。

参考文献

[1].陈纯柱.村民自治中“四大民主”的法制化研究.社会科学研究, 2003 (3)

[2].何泽中.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法学论坛, 2005 (5)

3.现代企业制度下党委书记职责初探 篇三

在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框架下,党委在有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如何发挥党委书记的职责作用,是一个既现实又重要的课题。近期,天津市工业系统企业党委书记工作研究会与国资委党委党群工作处组成联合课题组,按照中央和天津市委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要求,围绕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调研对课题研究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并提出了发挥党委书记职责作用需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充分认识党委书记有效参与

企业决策的重要性

李源潮同志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重大特色和独特优势。”“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

近年来,我国关于确保企业党组织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已被中央予以肯定,并视为实现公司治理与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机结合的有效办法。从实践层面看,近年来,企业党组织在参与企业决策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和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有的还被固化为切实可行的制度规定。在党委参与决策体制机制日趋规范完善的前提下,研究党委书记的职责作用,意义重大:

充分发挥党委书记的职责作用,是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框架下,集聚各方智慧促进决策科学的迫切要求。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中,有分别履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区别于国外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党组织,还有履行民主管理职能的职代会、工会等组织,在企业内部多种组织形态并存的情况下,亟需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优势、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职工民主管理优势集成为确保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整体优势;亟需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点促进各权力主体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新机制,进而使整体优势和新机制在促进企业科学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确保企业决策科学。而承担这一重要职责的当属企业党委书记。发挥好党委书记集聚各方智慧、促进决策科学的职能作用,这是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框架下,推进企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充分发挥党委书记的职责作用,是在体制保证下促进党委有效参与决策的内在需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形式。“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使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法人治理结构的领导职务,是确保党委有效参与决策的体制保证。如何借助体制保证使党委有效参与决策落到实处,内在需要党委书记一方面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带头搞好重大决策前的调研,组织好集体讨论研究;另一方面,要承担起督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中的党委成员认真履行好双重职责,使党组织的意图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进而实现党委有效参与。

充分发挥党委书记的职责作用,是推进制度保证党委有效参与决策的客观需要。党委有效参与决策,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保证。适应党委成员与法人治理结构领导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体制模式,确保党委在现行制度机制保证下有效参与决策,客观上需要党委书记承担起组织党委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专题讨论,促进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职责;客观上需要党委书记承担起推进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流程与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相配套的职责,推进党委有效参与决策制度机制融入到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整体框架之中,进入管理流程。

党委书记有效参与决策的职责、

作用及履职方式

主要职责

我们对25家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结果表明,在总数为140人的党委班子成员中,两会一层人员有100人,占到总数的71.4%。从党委书记兼职情况看:党委书记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有23家,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92%,其中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有16人。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已成为主流。

由于大多数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进入董事会,这就从客观上为党委书记在党委参与决策中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在课题研究中,党委书记普遍认为,在党委有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体制机制中,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通过整合决策资源,协调好重大决策形成中涉及的各种各类关系,把企业各方智慧力量集聚到确保决策科学上来。

统筹协调重点:一是统筹协调好董事会依法决策与党委有效参与决策及职工民主参与决策的顺畅对接。二是统筹协调处理好董事会依法决策与党委有效参与决策的关系。三是统筹协调处理好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关系。通过党委书记履行促进董事会正确行使依法选择和经营管理者依法用人权,促进党委制定好选人用人原则、标准、程序的职责,推进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有机结合,使党管干部原则和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上的主导作用在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中得到充分体现。

座谈中,书记们认为,在需要统筹协调的三个关系中,当前最为突出的是要处理好企业在选人用人上的关系。因为,在企业发展战略决策和生产经营决策中,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把关作用,在具体决策内容上,不容易出现意见分歧。而在重要人事任免决策上,既是党组织发挥主导作用的关键点,是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体现;同时,由于一些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在选人用人上的角度不同,也是最容易产生矛盾的焦点。避免这一矛盾的出现,就要从完善制度规定入手,用规范的用人标准和程序规范企业用人行为,确保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决策上的有效参与。党委书记要成为促进制度机制建设不断深化、措施办法不断完善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作用

在座谈中书记们认为,党委书记在党委有效参与决策中履行统筹协调的职责,主要通过沟通交流、示范带动和组织凝聚三个方面来发挥作用:

一是发挥沟通交流作用。在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框架下,董事会、党组织和工会、职代会对重大问题决策有其各自的职责和优势。要在决策上有效整合“三个优势”,既需要体制机制保证,也需要党委书记通过党委会、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政工联席会等沟通平台和情况交流、个别谈心等方式,促进思想统一和各种决策资源有效整合,使各方既行使职责不起冲突,又能顺畅对接不发生空档,从而实现“三个优势”在重大决策上的有机融合。实践中大家感到,沟通交流是履行统筹协调职责、促进思想达成共识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党委书记作为党委一班人的班长,在党委有效参与决策中,应该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其中包括:要带头思考前瞻性问题,带领党委成员搞好调研和讨论,听取各方反映,广泛收集政策信息和研究市场变化趋势,提高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素质能力;要成为“智者”,带头学习、了解、熟知经济知识,研究和把握经济规律,用人格魅力和示范作用影响班子成员,用自身过硬的素质能力凝聚干部职工,成为发挥党组织独特优势的带头人。

三是发挥组织凝聚作用。在决策形成后,党委书记要组织党委依据决策内容,确定思想政治工作重点任务和思想教育的用力方向,发动不同层面的干部职工,动员党员、职工、专业人才等不同群体,共同推进决策实施。通过组织推动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落实各自职责和推动党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把企业经济工作与政治工作、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等各项工作统筹好、规划好、协调好,使之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履职方式

决策前,党委书记要组织开好党委会。党委会前,党委书记要超前了解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根据董事会需要讨论的发展战略、资本运作、人才战略和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组织党委班子成员带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要就有关决策事项加强与董事长、总经理事先通气,充分沟通,为党委会顺利召开奠定坚实的基础。兼任董事长的党委书记,要在董事会召开前,以党委书记身份组织开好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就董事会的重大议题组织好集体研究、充分讨论,形成党委参与决策的集体意见并向董事会及时送达。

决策中,党委书记要带领党委一班人对决策议题进行政治把关。重点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是否符合科学发展方向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政治把关;督促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

决策后,党委书记要与总经理就贯彻落实决策事项进行沟通。同时,促进党委围绕决策贯彻落实搞好思想发动和组织推动;围绕破解决策执行中的瓶颈问题动员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围绕决策执行中的急难险重任务开展立功立项主题实践活动,支持经理层高效执行。发现决策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反映,确保董事会决策目标和经理层执行效率高质量高水平。

党委书记发挥职责作用

需要解决的问题

注意解决好明确职责定位的问题。防止履职不清、定位不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党委书记,要按照《党章》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职责要求,履行好两个职责,承担起两个责任。兼任董事长的党委书记,要根据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党委有效参与决策和董事会依法决策中的职责定位,履行好自身职责,避免在决策过程中职责混淆。专职党委书记既要防止工作越位,代替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直接介入企业决策;又要防止工作缺位,履职不到位。要注意履行好两个职责,既要履行带领党委班子支持董事会依法决策、行使决策主体职权的职责,又要承担促进党委有效参与决策、行使政治把关的职责。要积极研究探索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框架下,充分发挥党委书记职责作用的途径方法,完善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尽职尽责。

注意解决好角色转换的问题。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在参与决策、带头执行、保证监督三个环节中全面体现,而这些都是围绕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进行的。兼任董事长的党委书记,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承担不同角色、履行不同职责,要注意在决策过程中及时转换角色到位。决策前要充分履行好党委书记职责,促进党委做好参与决策的各项工作;决策中既要履行好党委书记反映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的职责,又要履行好董事长组织董事会依法决策、保证决策科学民主的职责;企业重大决策形成后,要突出发挥好党委书记推动党委动员发动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干部职工、支持经理层实施的职责作用,确保决策顺利实施,防止以董事长身份影响总经理执行职责的行使。

注意解决好发挥自身职责作用与发挥党委班子集体职能作用的关系问题。党委书记在党委有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好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的界定问题,在国有企业党委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党委参与决策是集体行为,而不是书记个人行为。因此,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党委通过组织行为集体研究形成参与意见。而党委书记在党委参与决策体制机制中履职,是通过自身履职作用促进党委集体参与意见在体制机制保证下、在企业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党委书记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既要避免出现在促进党委有效参与决策中职责作用缺位的问题,又要防止以个人意见左右党委集体意见、以个人意见替代党委集体意见履职越位的问题。

注意解决好按照发挥新的职责作用要求加快提升自身素质能力的问题。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党委有效参与决策发挥好职责作用,对党委书记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下增加了决策的风险性,在新知识、新技术、新领域不断扩大的趋势中增加了决策的难度系数,这就给党委有效参与决策带来了新课题,同时,也需要党委书记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加快提升素质能力。当务之急就是要提升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科学发展和党的建设的能力,提升认真研究把握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运作规律的能力,提升履行新职责所必备的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发挥好党委在有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的沟通交流、示范带动、组织凝聚的重大作用。

4.党委会制度 篇四

篇一:

乡镇党委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汇报

今年,镇党委将“三会一课”、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员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举措,为更好的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X 月 X 日~X 日,镇党建办对全镇 X 个行政村“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

从检查情况来看,今年以来,各村党支部能以“三会一课”制度贯彻落实为切入点,严格规范党内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在各基层党组织得到了全面恢复和规范。

(一)党支部支委职责全面健全。今年以来,在镇党委的推动下,大多数基层党组织更加注重支部党内组织生活规范,特别是镇头、刘家党支部,能够明确支委各自职责,支部能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为“三会一课”制度贯彻落实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三会一课”制度全面建立。特别是榆林子、程王、东尧等党支部建立本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对支部“三会一课”内容、时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要求,并建立相关台账,为“三会一课”制

度规范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三会一课”制度落实较前好转。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推动下,“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较前大为规范,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有了平台,为党员经常受教育,增强党员党性意识,全面促进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化,提升基层党建工作实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三会一课”制度落实虽然较前大为规范,但是,通过检查,还是发现了不少问题。

(一)“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存在的问题:

1.部分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不严格。特别是南坡、小宁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执行不规范、不严肃,存在随意性和消极应付的现象。有的支部开展“三会一课”达不到要求的最低频次,有的支部把支委会与班子会、支部党员大会与群众大会、党课与干部群众政治学习,在制度上、执行上,不加区分,混为一谈。

2.“三会一课”开展形式不够灵活。多数党组织还习惯于以老眼光看问题、以老办法抓工作,在“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的组织策划和内容安排上与党员干部的实际需求和自身工作实际结合不紧密,仍然局限于学学文件、念念报纸,不能认真备课,做到辅导学,深入学,“三会一课”流于形式。

3.部分党支部书记“三会一课”业务生疏。部分村党支部书记不了解、不熟悉“三会一课”制度的基本内容、程序和要求,加之农村党员素质相对较低,“三会一课”组织难,相当一部分党支部在“三会一课”

记录上有造假现象。

4.“三会一课”资料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党支部不注意“三会一课”记录、资料的收集管理。有的支部会议记录要素不全、记录太简略。有的支部把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混用,有的不妥善保存资料,造成会议记录丢失后,事后补记的记录时间程序不合逻辑。

(二)通过“三会一课”检查发现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1.对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X 月份,镇党委已下发《关于促进党员作用发挥实施积分制管理的意见》,并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题安排,但各村支部书记作为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止目前并未召开会议进行传达、部署,特别是有相当一部分村对下发的文件并认真学习或已遗失。

2.发展党员程序不够规范。从“三会一课”会议记录来看,相当一部分党组织发展党员缺少环节或者会议组织不够严密,时间节点不合逻辑关系,甚至出现概念混淆,发展阶段与会议研究内容不符的情况。

3.党员教育管理不到位。部分基层党组织对所管理党员底数不清,交纳党费人数与支部实有党员人数不符。部分党组织无党员花名册、流动党员台账。有的党组织对无故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不提醒,不批评,不教育,不处理,放任自流。

4.远程教育重视不足,收视率低。相当一部分村对远教工作重视不够,不能按照镇党委统一安排,认真落实教学计划,特别是每月 X 次以上有效点播次数不能保证,尤其是卫星模式站点,不能及时上传收看记录,致使全镇名次长期靠后。同时,对远程教育“三薄

一册”填写不及时、不详细、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教学活动全过程。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抓好基础工作。各村党支部建立健全党组织设置台帐、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按要求做好党员党费基数核定和收缴工作。要加强活动阵地建设,按照“六有”标准,建好规范化的党员活动室,为开展“三会一课”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村党支部书记要充分履行抓基层党建

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对“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员积分管理等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部署,指导完善“三会一课”计划、细化活动台账、规范活动记录,严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基层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以“三会一课”为主的各项党内规章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明确基层党建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实现党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

(四)严格管理监督。镇党委将进一步建立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管理台帐,准确掌握每个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开展情况。镇党建办要指导各支部及时做好“三会一课”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党委委员要经常性深入联系点列席基层支部党员大会,要经常调阅或现场检查会议记录等重要党建资料。

今后,凡是在研究党员等重大工作上,出现程序不规范的,在追究党支部书记等相关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包抓联系领导、包村干部的指导责任。要严格落实党员签到或署名制,基层党组织要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党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篇二:乡 镇党委三会一课制度情况总结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要重视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它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必须要坚持的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常抓不懈。“三会一课”是党支部基础建设中的基础环节,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保证“三会一课”质量,对于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员管理教育,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镇领导班子对“三会一课”制度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分级负责,常抓不懈,把提高“三会一课”质量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定期自查。定期召开,做好会议记录。支部党员大会一般为三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举行,支部委员会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说明。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课必须定期进行,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上一次党课。如果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上课次数。不过,至少每个季度一次。党员(含预备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课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缺席。每次召开会

议,都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定期督查,确保“三会一课”制度。为确保“三会一课”制度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化,保证农民党员的经常性教育能够持之有效地进行,我镇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的情况进行督查。每次督查都采取不事先通知的形式,抽查其中的 X 个村委会,检查“三会一课”召开的会议记录,随机抽取X 名党员进行谈话,摸清会议是否如期召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是否坚持举行。同时制定奖惩措施,对抽查中不合格的村委会进行警告,对其中优秀的村委会进行表扬,确保督查取得实际成效。

(三)注重质量,不断改进。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它可以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对于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有更好地提高,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除了传统的会议模式之外,各基层党组织还应积极探寻更加丰富多彩的、多渠道的形式来开展“三会一课“,比如座谈会、谈心会、定期培训,不断地提高”三会一课“的质量。

三、下一步打算

(一)加强组织学习。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做出决议。

5.党委会议制度 篇五

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局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党委是对局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党组织,在局机关和局系统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委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参加党委会的成员是全体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章主要议事范围

第五条局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局机关、局系统对党和国家 1

有关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局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局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报告。

(三)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党组织的建立和调整。定期听取、讨论局系统各党总支(支部)工作报告,分析其工作状况,检查对局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组织建设的具体意见。分析局机关、局系统党员、职工和雇员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研究拟定局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计划或方案;研究决定局机关中层干部和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任免、录用(聘任)、奖惩、考核、教育和监督意见;研究审定局系统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引进人才计划或方案。研究编制、内设机构、职责、干部交流、轮岗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受局党委表彰和区委要求局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研究决定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名单。

(七)讨论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研究决定对违反纪律党员的处分,并根据处分权限报批。

(九)研究局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十)研究决定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其他应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

第七条凡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送党政办公室,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局党委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3第八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局党委会议召开时,由有关同志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委会成员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也可以个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不允许在群众中泄露分歧。

第十二条局党委会议议事时,党政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与会人员不作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以及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议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党委书记应尽快安排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寓委会例会制度 篇六

为了完善寓委会管理机构,加强组织性与纪律性,增强寓委会成员时间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如下例会制度:

一、准备工作:

1.会前办公室通知各部门例会时间地点,若有请假情况,做好记录。

2.会前由办公室征询主席团会议大概内容。

二、会议流程:

1.各部门通知出席的人员需提前5到10分钟到达,并按各部门指定位置就座,以方便考勤或传达信息以及纪律的组织。

2.会议开始。

3.由主席简要说明此次会议的内容。

4.主席对负责的工作块进行总结,并对所负责的各部门工作作出评价,并告知下周(或下月)的工作安排。

5.由各部门依次对近期工作做出总结,提出计划。

6.会议结束前,各部门成员可进行自由发言,可提出问题,也可提出对学生工作的有关看法跟建议,有助于寓委会工作的更好开展。(也可以书面形式呈上)

7.办公室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要真实扼要。

三、关于例会的秩序

1、不得无故缺席,如有事不能参加者需向各分管主席或副主席请假,未能及时请假者需事后解释缘由。不得迟到早退,因故迟到早退者,须经主持者默许由后门安静入出。迟到三次视为旷会一次,迟到早退达十分钟者,视为旷会,旷会一次者学期考评降一等级,旷会两次者警告一次,取消学期考评资格。警告达两次者视同自动退出寓委会。

2、会议召开期间,与会者应积极发言。未经主持者允许,不得擅自离会,特殊情况说明后待批准方可离会。

3、会议中,与会者有责任保持会场安静,无特殊情况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手机静音,震动);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四、会议奖罚制度:

1.每次会议,副部级别以上的成员必须参加。(部分例会需全体人员)

2.若有事无法到者,需提前2小时请假,未请假而未到者,每人每次扣3分(干部4分)。

3.迟到、早退、扰乱会议秩序的,扣2分(干部扣3分)

4.会议发言极积者,提出建议并被主席团采纳的成员及部门,在考核中由主席团商议可着情加1至3分。

5.干部参加例会表现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标准之一。

7.党委会制度 篇七

关键词:分校区,兼容,辅导员,制度

学校教育不是封闭的、孤立的过程, 而是一个多方配合的系统工程, 它需要教务、学工、后勤保卫等互为补充, 共同努力。较之于专职学生管理岗的辅导员, 专职教学管理工作人员与学生的直接接触要少很多, 而一个学校的核心、重中之重是教学, 教学又以学生为本。有人曾把班级比喻为一台计算机, 学生是硬件, 班风是系统软件, 学风是杀毒软件, 辅导员是程序管理员, 如果搞好班风学风建设, 那么班级就成为一台性能卓越、安全可靠的超级计算机。那么, 是否可以将辅导员纳入教学管理的一部分, 从而加强学校在教学管理方面的力量, 从学生管理方面来说, 也可以填补课堂之外管理的空白, 做到全天候掌控学生学习、生活等其他方面的情况, 值得我们去实践研究。本文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宁校区、茅山校区首创独立实行“辅导员 (班主任) 下班听课制度”为例, 阐述这一新型高校管委会分校区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的新型兼容办学模式。

自从我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成功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高等教育规模得到不断扩大, 继2005年开办江宁校区实践一校多区办学模式之后, 学院于2010年新建茅山校区, 办学实践教育教学改革取得长足发展。提高校区专科教育教学质量已然成为我院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如何提高校区专科教育教学质量, 切实加强教学管理, 一直是值得探讨的课题。结合校区辅导员以系部派往为主, 辅导员自身专业跟所带系部专业班级相同或相近的实际。校区管委会考虑到学生专业学习和就业指导, 研究决定发挥各辅导员班主任的专业优势, 首创要求辅导员 (班主任) 下班级听课, 加强课堂学生的管理, 并为教学管理增加力量, 扩大教学管理层面。以下从辅导员下班听课职责、成效、意义三方面介绍一下这一制度。

辅导员下班听课职责

第一条、按照学校的考核要求, 实施对讲课教师的考评, 作好随堂听课笔记, 认真填写听课评审表。

第二条、按照听课工作要求, 每次听课一定要与讲课教师进行交流。

第三条、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学时分配、教材及师资培养、毕业设计 (论文) 、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和教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与看法, 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条、应负责地反映学生听课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情况和建议, 以利于从学、教、管几方面全方位提高学院的教学水平。

第五条、统计学生到课率、迟到率、认真听课率。

辅导员下班听课成效

第一条、经常深入学教室, 掌握学生的纪律、学习情况。课堂抓苗头、抓倾向、抓规律、抓骨干、抓后进。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中要坚持三看:学习看劲头、课堂看秩序、活动看情绪。在课堂上不断摸索学生学习的规律和特点, 总结经验, 抓好典型, 宣传推广。

第二条、外聘兼职教师大多来自临床生产第一线,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丰富充实的教学素材, 然而在教学方法上尚欠熟悉, 辅导员听课可以对此类教师进行业务指导, 宣传统一教学要求, 明确教学目标, 协调解决教学中问题与困惑, 更好发挥外聘教师的优势。

第三条、针对本班学生入学成绩水平比较集中, 高分学生少, 中低分学生较多, 狠抓班级学风建设。另外对于无故缺课的同学, 决不姑息, 凡是无故缺课的同学一律向全班同学做检查, 加强班风建设。

辅导员下班听课意义

一、加强班风建设, 营造良好学习环境

一个班级班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班级建设、个人发展的好坏, 是整个班级建设的基础。优良的班风, 是一种无形的教育力量, 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全班同学的思想和行为, 对巩固和发展班集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以学风建设为中心, 班风建设围绕学风进行

学风建设是班级建设的重中之重, 学风是一个班级的灵魂, 良好的学风是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前提, 是促使班级学生健康成才的有力保证。良好的学风建设还要有一系列相关活动作保证, 动员班委会积极组织策划与学习相关的活动, 如搞一些班级竞赛、学习经验交流会、邀请学兄学姐做报告, 开展“诚信求实做表率, 学风建设我先行”主题班会等。加强班级学风建设项目的措施很多, 可因班而异, 不同班级间可以相互交流, 相互借鉴。

三、缓解高校发展师资力量不足问题

鉴于高校办学规模之大, 我国各高校设立各相关职能部门, 各司其职, 其中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也相对的独立。但不时听到这两个部门不同时期呼喊人力、物力等资源匮乏并呼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沟通。针对现代大学生在校接受的分段式管理和两块式培养模式, “辅导员 (班主任) 下班听课制度”的实行, 辅导员投身到教学管理层面, 极大缓解了高校普遍存在的教学管理工作兼容性差的问题, 逐步实现高校的高效办学。

“辅导员 (班主任) 下班听课制度”在我院两个分校区实行近三年来, 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教学管理上了一个台阶, 学生管理也更加的全面。尤其是缓解了教务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里来存在的一些断层问题, 学院教育教学事业稳步前进。这一切的成果都离不开“辅导员 (班主任) 下班听课制度”的合理提出和有效推行, 这一制度另外架起了一座班级学风建设、师生互动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张晴, 如何做好高校辅导员工作[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 (20) 。

8.党委会制度 篇八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等提出了若干新举措和新要求,在强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时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的具体要求。对“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一新要求必将推动党务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做好新形势下党务新闻发布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舆论学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动力支持

舆论动力学研究关注了少数人影响多数人的可能性,研究结果表明,意见持续性更可能存在于一个对称的社会网络中而不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关系网络。在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交往网络中,如果追随者顺从领导者的意志,而不是从相反方向反抗,领导者的意见影响会逐渐减退。在政治竞技场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苏联,他们倡导的共产主义有一个严格的结构,由上至下施加影响的是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但是该结构最后却土崩瓦解。假设在另一方面,领导者也听从他们的追随者的意见,这样领导者的意见就会持续很长时间。另外,领导者离社会交往网络的核心越近,他们对于广大群众的影响力也就越大。同时,舆论动力学的研究还发现,如果政党或政府的内在意见分歧很大,他们通常会逐渐失去支持。“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这在我党历史上和党的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尚属首次。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举措,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推进党务公开、党务信息公开,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使党的机关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渐成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舆论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生活、群众情绪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至关重要的发展资源和工作环境。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舆论。舆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舆论和谐的程度反映和影响着社会和谐的程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实现各类发展的和谐、各类建设力量的和谐、各种思想观念的和谐、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都需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供保证。因此,研究舆论动力学,发现并把握舆论形成和演化的规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运行机制的思路

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充分发展和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是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和保障广大党员对党务信息知情权的需要;是新的舆论形势和传播格局下,健全完善党务新闻发布制度,改革创新党务新闻发布工作,提高党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科学化水平,积极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的需要。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目标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工作中心,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党内外境内外介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介绍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及其进展,增进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二是针对境内外舆论动向,及时发布党的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党的团结和社会政治稳定,树立和维护党的民主、进步、文明、开放的形象,为党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境内外舆论环境。

根据中央的要求,几年来,在中央外宣办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党中央部门中已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台办等7个部门初步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党中央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步建立推动党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取得了较快进展。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和介绍本部门工作已初步日常化、经常化、规范化。

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一定要防止这一制度发布流于形式。设立党委新闻发言人不仅仅是一项信息公开制度,更是党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举措,要确保制度取得实际效果。要着力防止出现几种有名无实的情况:一是虽然设立了新闻发言人,但是不发布或很少发布新闻,发言人形同虚设;二是发布的内容是官样文章,并不是党员群众真正关心的问题;三是对人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质疑熟视无睹,或者避实就虚、答非所问。党委新闻发言人要尽可能地用广大党员群众乐于接受的语言,多通报一些基层关心、群众关注的实事,要讲真话,认真回答人们提出的问题和质疑,把人们想知道的信息说实说透。

三、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国家健康发展

看一个国家是否健康发展,主要是看她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看她的决策是否开放,全体人民是否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国家作为一个复杂的生命组织系统,亦存在“健康”问题,从广义上说,“国家健康”就是“国家运行的一种良好状态”;从狭义上说,“国家健康”就是建立在国家代谢、国家免疫、国家神经和国家行为四个子系统自身运行良好,以及相互之间整体自洽、平衡、协调、和谐基础之上的一种相对完好的状态。

一个国家健康离不开该国家执政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同时这也是执政党尊重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民力、维稳民心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又推动提升理论。国家健康为执政党新闻发言人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良好运行机制为一个国家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动力。党中央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步建立和党的新闻发布工作的进展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打下了一定基础、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各级党委和党的部门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思想的闪电一旦彻底击中这块朴素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为人。”今天,照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舆论与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思想闪电,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包括科学发展观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我们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把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推向深入,使我们的国家繁荣昌盛,人民生活富裕、更加有尊严。

9.乡镇党委学习制度 篇九

(一)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制度

第二条 局党组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全年不少于10天,学习内容按照市委宣传部的规定具体安排。中心学习小组成员为局领导及局办公室主任。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心学习小组秘书。

第三条 中心组集体学习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要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凡请假者日后须以自学的形式补课。除集体学习外,每个小组成员还要挤时间学习,按计划完成当年的学习任务。每个成员都要有学习笔记和心得。正、副组长每半年对小组成员的学习心得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条 中心组除学习上级规定的理论知识外,还结合本局实际,学习有关政治、法律和业务,力求弄懂弄通,以指导工作。每个小组成员还要模范带头参加全局干部职工集中学习。

(二)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制度

第五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机关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由局领导轮流上辅导课,分别学习政治理论和养殖业法律法规。

第六条 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以讲座、领学和讨论为主要形式。每个干部职工必须有专用学习笔记本,全年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2篇。学习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无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者,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和请假制度,缺席每次罚款20元,由辅导学习的局领导在处罚通知单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业务培训学习

第八条 坚持个人自学、岗位互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的业务学习原则,鼓励自学成才。机关干部职工年龄在40岁以下,必须通过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新进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3-5年时间里,取得畜牧兽医、水产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严格控制参加无隶属关系或业务往来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以及参加目的性不明确、无实质内容或业务工作关联不大的会议、考察、培训活动。

第十条 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每年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1-2次,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由局长确定。凡本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培训活动,经局长批准后参加。

XX镇政府考勤制度

一、为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该制度。

二、工作日期间实行早点名,晚签到制度,所有机关干部都应参加考勤。

三、工作日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情况特殊确需请假,必须写请假条,请假条由分管领导或挂钩领导签字同意并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后交给办公室。

四、因工作不能参加考勤的,以工作条、请假条、会议条等文字性说明为准,必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来不及签字的,以主要领导指示为准并及时补签相关手续。

五、晚值班签到制度:夜晚值班,正班人员必须值班签到,副班人员提倡值班签到。正班人员不准顶替、代签,因工作不能值班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视为出勤。

六、带班领导负责本班的考勤、查岗。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离开镇政府,做到电话有人接,保证上传下达,处理好正常事务和突发事件,保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事情需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

10.家委会制度 篇十

为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及时改进与完善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和谐发展,促使家校双方密切联系,形成合力,为孩子今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成立桑园子学校家长委员会,具体制度如下:

一、设立家长委员会办公室,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家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再聘请二名兼职干部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信息宣传组,专家咨询组,家校通业务指导组和政务服务组处理家长委员会常务事务。

二、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情况特殊时可增加次数,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征求家长对学校意见,并且广泛交流学校、班级的学习、活动情况,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并将所了解到的新信息、新观念及时反馈学校相关部门或班级中去。

三、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学校常务委员会,常委将学校的会议精神贯彻到各班。

四、举办家长学校,建立家长学校通讯、家校联系卡。

五、建立家长学校有关制度。

六、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在校学生的家长组成。组成人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或家长自荐,由校方领导审定。家委会成员可自由来校参与学校相关领域的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合理建议

七、认真开展好家长学校工作,真正体现学校的“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办学思想。

二、家长委员会职责:

1、听取、联系、反映全校家长所关注的问题,如教师师德、教育水平、教育质量、学生发展水平等问题,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把急需解决的意见、建议提供给学校领导或老师,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改进与提高。

2、积极跟进学校各级管理层对家长们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家长。

3、宣传学校教学成果和向学校提供教学改革信息,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舆论的氛围。

4、向家长宣传教育政策,帮助家长端正教育观念,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目的性,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的观念。

5、参与学校重大活动策划,提供挖掘周边资源,帮助促进学生发展。

6、积极参与,配合学校和班级开展各类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11.党委会制度 篇十一

事实上,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对地方党委全委会的职能作用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些规定清楚地表述了全委会的重要职能和核心定位。之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这些法规的过程中,认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立足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围绕创新和完善地方党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践,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许多新经验、新成果。认真研究、总结这方面的成功做法,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新形势下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作用的对策、措施,对于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在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作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贯彻落实的情况看,各地方党委在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的职能作用上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一)在思想认识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全委会的职权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尽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全委会的地位、职能做了明确规定,赋予全委会本地区领导机关和决策核心的重要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对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存在着许多模糊或错误的认识,甚至个别党员只知道有常委会,不知道还有全委会这样的组织层次和领导层次。实际情况是,在目前党代表大会非常任制情况下,党内确实存在着党代会权力虚置、全委会作用发挥不充分、常委会“议行合一”权力过于集中的现实状况。

(二)在理论与政策界限方面,党内“三会”(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特别是全委会与常委会的职责界定仍面临认识困境。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对“三会”尤其是全委会与常委会之间的职责界定过于笼统,不够清晰具体,因而在理论上难以廓清。《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全委会要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常委会要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重大问题”和“重要问题”很难界定清楚(如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全委会、常委会决策的界限不清楚),因而实践中常常发生常委会替代全委会作出决策的现象。

(三)在实际工作方面,全委会发挥作用的机制和规则还很不完善。尽管从理论上讲,是全委会授权常委会主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委会应当监督常委会对全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重要问题所作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但由于全委会每年只召开一到两次,且召开时间和议题都由常委会确定,难以发挥其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作为党内权力主体的作用。此外,相关党内法规对全委会议事决策和工作机制,以及委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及作用等方面,都缺乏健全具体的制度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全委会作用的发挥。

(四)在全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途径、方法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一是在知情权方面,近年来,地方党委探索通过党务公开、重大课题调研和会前征求意见等途径来扩大委员的知情权,但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委员知情范围究竟应该多大,比较难界定。此外,在如何适当安排委员列席常委会,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在监督方面,召开全会的时间、议题及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等,一般不是由委员参与确定,往往是常委会报告什么委员听什么,报告多少听多少;而且在讨论审议时,委员基本是“表态性、肯定性”发言比较多,提出不同意见的比较少;此外,在全会闭会期间也缺乏实施监督的相应平台,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委员的监督职能,还没有有效的办法。三是在决策方面,目前“三重一大”内容提交全委会决策的还比较少,表决的形式也比较单一,如何发挥全委会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还需要在决策内容和表决形式上作进一步规范。四是在执行方面,全委会决议是通过常委分工负责推进落实的,全委会委员不是直接执行者,也不承担具体责任。如何使每个委员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落实好全委会的决议,还没有制度性规范可供参照。

(五)在全委会建设方面,委员的结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全委委员自身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目前各地方全委委员数量有所增加,全委会成员在年龄、知识、性别和专业结构上相对比较合理,但来源仍然比较单一,几乎全部是下级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基层优秀党员和党员专家学者比较缺乏,代表性还不强。从全委委员自身情况看,还存在责任感不强、参与决策监督的主动性不够、能力不足等问题。如全委会讨论审议重大事项时,有些委员只关心自己负责的工作,缺乏把握大局的能力,既不了解具体情况,也不具备相关知识,“说不上话”、“盲目附和”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有不少委员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履职的基本要求以及工作方式还不甚清楚,存在仅仅把委员看作是一种政治荣誉的现象。

二、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一)准确界定全委会的职权范围,合理配置党内权力。

1.理顺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全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要通过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各自的职权范围,进一步理顺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授受关系(主要是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逐步形成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党代表大会负责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要建立一个常委会在全委会授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党内权力构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

概括地讲,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应该是权力递减关系,党代表大会权力最大,全委会、常委会依次次之。依据党章的规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常委会应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应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即党代表大会领导并监督全委会,全委会领导并监督常委会。

就全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来看,《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这就是说常委会并不领导全委会,而是由全委会授权,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就全委会与党代表大会的关系来看,全委会要对党代表大会负责,要按照党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思路开展、落实各项工作。党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全委会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全委会,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准确界定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特别是全委会与常委会的职责范围与界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三会”的具体职责范围与界限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但这里比较容易在实践中出现界限混淆的是,“三会”都有权决定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到底哪些是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在决定这些重大问题时各个层次的职权界限在哪里难以明确界定,在操作上容易出现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等情况。

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这样划分,党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议并决策届内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如果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审议内容可能有所变化);全委会负责审议并决策涉及面广并且是具体的相对单一的重大事项;常委会负责对执行全委会决定的过程中遇到的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但到底哪些事项由全委会决策、哪些事项由常委会决策,最好是要以地方党委文件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上表决通过,防止发生决策事项的错位。

从目前全委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的实际情况看,特别需要科学界定全委会的决策范围,凡是涉及全局性、长远性、整体性和战略性以及关系本地区重大民生的问题,原则上都必须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防止把本应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来决定,又要防止把所有工作不加选择地拿到全委会上来讨论决定,影响全委会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当然也不能依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的规定,把常委会和全委会二者理解为权力和职责相同,从而实际上用常委会替代全委会,进一步弱化了全委会的职能。

(二)科学设置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完善党的会议程序。

1.严格遵循党内法规规定的地方党委议事决策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各地方党委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但不得违背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2.要完善全委会议事决策的实施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全委会召开的次数,一般要保证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临时召开,严格控制参会范围,不宜把全委会开成全委扩大会。要坚持和完善“议题确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逐项表决、公示通报”六项全委会决策程序,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搞临时动议;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平等讨论;决策后,要及时通报决策过程和结果,实行决策问效和决策纠错,及时发现和修正决策错误。

3.落实好议事决策的监督和执行,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有效。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向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常委会可根据情况作出具体工作部署,并按照常委分工抓好落实,开展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三)建立健全全委会工作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全委会工作的顺利运行。

重点是完善全委会会议制度,可以考虑把全委会会议分为常规性全会、专题性全会和机动性全会等几种类型,根据议题特点和工作需要把各类型全委会会议开好、开出特色。一般来说常规性全会主要解决一些经常性问题,如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议本地区年度经济工作情况汇报及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等等。专题性全会主要是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机动性全会是根据形势发展和本地区工作需要召开,主要对涉及某一方面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此外,根据各地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考虑建立并完善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制度、公示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决策调研制度、联络联系和调查研究制度、全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等一整套配套制度和规则,为全委会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制度基础。

(四)优化委员结构,提高委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全委会自身建设。

1.进一步规范全委会委员的构成。探索性尝试改变全委委员主要由党员领导干部组成、结构单一等状况,在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占应有比例的前提下,适当吸收基层优秀党员和党员专家学者,使全委委员在年龄、性别、专业背景、职业分布等方面有较为合理的结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办法,引进竞争机制,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与比例,使当选者充分认识到,委员不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承担和履行政治责任。为方便议事,可考虑设立若干议事小组,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社会稳定、城镇管理、农村发展等,把委员编入各小组,便于委员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开展一些专题调研,并就重要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2.进一步提高全委委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委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委委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本领。通过建立健全委员询问和质询、专题调查研究和视察、及时向委员通报和反馈重要情况等制度,为全委委员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要加强对全委委员的管理和监督,将其履职情况与干部考评、考核、奖惩、任用等联系起来,引导全委委员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委员职责,更好地发挥全委会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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