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1997年6月3日)

2024-09-29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1997年6月3日)(精选4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1997年6月3日) 篇一

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0]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提升广州会展业发展水平,加快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和《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年)》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心城市发展规律,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发挥广州区位、经济实力、产业基础和展馆设施的优势,坚持展览与会议并重,积极整合会展资源、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市场,发挥广交会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品牌展览、壮大会展企业、延伸关联产业,大力集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发展战略的品牌会展,提升会展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发展水平,培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先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努力建设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规划、调节、监管、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推动会展业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有序地竞争发展。

坚持产业联动与专业化发展相结合。积极引导会展业与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融合互动,加快会展专业化发展步伐。

坚持重点培育和大力引进相结合。做强做大重点专业会展和品牌会展,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落户。

坚持错位竞争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强与国内外会展城市、企业、项目的合作和协调,利用广州的产业基础和港澳台地区的营销网络、管理经验、资金和人才优势,努力构建区域会展业发展多赢格局。

三、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力争未来5年—10年,会展业年均增加值增速高于全市第三产业GDP增速,会展场次和面积、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等主要指标位居亚洲前列,会展业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

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加快会展业发展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会展场馆功能设施更加完善,配套设施更加完备,会展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健全,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更加规范有效。

发展质量显著提升。集聚一批具有较强市场运作能力和开拓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国际接轨的会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优质配套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会展品牌,打造一批为珠三角产业优化升级的会展服务平台,把广州建设成为亚洲会展名城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城市。

四、主要措施

(一)着力打造会展功能集聚区。

1.重点培育琶洲国际商务会展核心功能区。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龙头带动作用,引进更多国际国内品牌会展落户琶洲,把琶洲地区打造成我市举办国际性、综合性和大型专业展的主要承接地。高起点规划建设嵌入或环绕展馆周边的商务办公、酒店宾馆、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提升琶洲地区商务办公功能,成为我市商务会展集聚中心。

2.着力提升流花会展区功能。充分挖掘流花地区会展发展潜力,利用流花地区商流、物流、人流和信息流集聚,展馆资源、配套酒店、餐饮、高端商贸市场集聚的优势,重点发展中小型专业展、消费展和巡回展,打造以流花展贸中心为核心的区域中小型专业会展集聚区和我市中小型会展成长发展的重要培育孵化地。

3.积极打造白云新城会议功能区。依托白云山西麓,围绕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和白云新城的建设,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商贸、娱乐等配套设施,重点发展会议、论坛、文化与学术交流等会议型会展,重点打造国际会议活动聚集区。

4.紧密结合新的城市功能定位,根据不同区域特色和产业定位,发展各具特色的会展业。

(二)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和品牌会展。

1.做强做大会展龙头企业。落实商务部与广东省推进内外贸发展的合作协议,发挥中国(广州)对外贸易中心的拉动作用,支持会展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参股、控股等形式,跨地区、跨行业组建大型国际展览集团,打造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扶持一批服务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会展企业,打造为珠三角产业优化调整升级的会展服务平台。

2.着力培育新兴会展企业。支持企业创办展览项目,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会展企业建立同业战略联盟,加强与展览场馆、商会、行业协会的合作,推动联合办展、共创品牌。鼓励各专业园区、专业市场、企业集团和自然人等投资组建有发展前景的会展经营公司和服务公司。

3.重点扶持品牌会展。按代表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综合性、聚集行业精粹体现专业性和连续多届办展拥有持续性的原则,每年滚动确定一批重点会展品牌目录进行扶持发展。鼓励按照区域特色、产业链条特色,发展各类特色会展,努力打造具有行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专业展览品牌。对5万平方米以上、已连续举办多届的展览提供工商登记、立项审批等优先服务。鼓励中小会展企业以项目为中心加强联合,培育更多的2万—5万平方米的专业品牌展,使之成为支撑我市展览业的中坚力量。力争在5年内培育2个—3个具有国际水平、4个—5个位于亚洲前列、15个左右位于全国前列的专业品牌展览。

(三)加强会展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1.推动会展业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展览业组织、会展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学习会展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加强在办会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广泛合作。大力扶持品牌展览、会展领军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鼓励国际高端会展公司参与我市展馆经营,引入更多的国际知名展览品牌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扩大会展业的国际影响力。

2.加强会展业穗港澳台合作。主动对接参与港澳台举办的国际性会展。推动四地会展业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互动机制,建立穗港澳台会议展览协会战略联盟,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举办合作论坛,共同推动“穗港澳琶洲会展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吸引港澳台会展企业来穗办展或合作办展,联合开展会展业国际推广活动,形成穗港澳台多层次、多领域、相互补充的会展市场结构。

3.引入国外会展龙头企业落户。发挥我市带动华南和影响东南亚的地理区位、上下游配套的产业基础、广阔的市场腹地、发达的营商环境和健全方便的国际网络等方面的优势,重点吸引世界前20名的国际会展龙头企业以及香港知名会展企业在广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办事机构,重点引进专业会议服务公司、目的地管理公司、国际会展组织和机构以及展台设计和搭建公司等,促使更多的国际会展机构集聚广州。

4.引进和承办大型国际会议。加强与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国际会议中心协会、国际协会联盟等国际会议组织、机构的联系,积极引进国外会议组织和机构来广州举办各类高层次的论坛、会议,积极争取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型会议落户,把广州逐步建设成为承接国际高端会议的知名城市。

(四)推动完善会展产业链条。

1.大力拓展会展题材。加强与国家级行业协会的合作,争取各大商会、行业协会的行业展览移植广州。做强做大广州博览会、广州国际汽车展、广州国际设计周、中国(广州)国际机械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等特色品牌展览。争取引进国际知名电子信息展、海洋工程和石油化工等制造业展览会。培育物流、金融、信息、创意与设计、旅游、广告等现代服务业展览会。填补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专业展的空白。结合广州巨大的消费市场和珠三角巨大的货源生成量,做大纺织服装、美容美发、家居用品、酒店用品、家具建材、皮具和礼品等消费类展览,培育壮大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市聚集产业发展要素能力的各种题材会展。

2.积极发展会展关联产业。大力促进会展业与旅游产业、休闲产业、文化产业、科技产业的融合,延伸会展产业链条,促进会展物流、保税仓储、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酒店、餐饮、零售、交通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为会展业配套的广告、策划、礼仪、会计、咨询、法律、公证、通关等服务业,逐步形成以专业会展公司、社团组织为主体,以各类专业服务组织为配套的会展市场体系。

3.促进会展业信息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网上会展”和会展电子商务,因地制宜、因业制宜举办特色会展,加强虚拟会展与实体会展的互动和配合,开发国内外协作网络资源,打造“永不落幕的展览会”。

(五)做强会展公共支撑体系。

1.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为会展活动和办展企业服务的信息平台维护、会展评估等咨询服务平台。加快会展产业研究机构建设,为重大决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国内外组展企业、参展商提供公共资讯等配套服务。

2.加强城市会展品牌推广力度。在政府的城市推广和招商引资中加强对广州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的整体宣传推广,提高广州会展城市国际知名度。制作“广州会展一本通”及会展信息宣传手册,方便企业在广州办展和服务企业到广州参展。完善“广州会展网”,健全全市会展信息收集、处理、发布机制。通过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媒介,大力宣传会展经济、会展企业、会展人才,对重点培育的展览和大型会展活动提供公益宣传,举办论坛、研讨等活动增强广州会展文化内涵,营造良好城市会展文化。

3.加强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和引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全方位立体式的资质培训和在职会展人员再教育培训等。鼓励会展行业与国际会展组织或机构合作,积极吸引会展策划师、会展设计师、会展高级项目经理等会展高端人才落户广州。完善会展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健全完善相应的职称考评体系、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以及考核鉴定办法。

4.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制定会展行业标准和经营准则,开展信息发布、行业培训、沟通协调、咨询服务、创立刊物等工作,配合政府协调同期举办的同题材会展项目,组织专家智囊团为会展业发展提供咨询和出谋划策,推动和引导会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5.加强会展业统计。完善会展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会展业行业统计网络,完善会展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统计调查和统计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市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及会展活动举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会展业统计工作,为产业发展评估及产业政策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政府扶持与服务。

1.加强组织领导。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会展业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审定扶持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研究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经贸委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承担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展业集聚的区、县级市要加强会展业有关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力量配置。

2.强化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广州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和《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依法管理,明确会展准入、资质、报关、展装、广告、知识产权、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行业管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事前把关、事中和事后监控的全程监管模式。设立扶持会展发展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3.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强口岸、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协调,精简会展有关审批事项,优化办事程序,在琶洲会展综合服务区中预留国际展览品监管功能区域,做好有关国际展览品监管、保税功能区域的规划和建设协调工作,完善国际展览品通关、监管、检验快捷服务系统。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等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展览期间场馆治安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重点支持的大型会展举办期间,展览馆周边的广告、灯饰设置给予快速审批和绿色通道待遇,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突出位置设立广州会展专题的大型户外电子广告牌,营造会展整体氛围。进一步完善专业展馆周边的公交路网,保证会展交通便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1997年6月3日)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

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四)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六)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域名注册申请表;(二)本单位介绍信;(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信息办 1997年6月3日颁布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1997年6月3日) 篇三

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 1 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七、关于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八、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九、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问题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1997年6月3日) 篇四

鄂政发〔2014〕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深入实施《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政府统筹规划、适应市场需求、产教融合发展、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加快建设湖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早日“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并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规模结构更加合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与学术学位研究生规模大体相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满足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需要。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结构更加优化。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水平显著提高。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职业教育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居全国前列,建成职业教育强省。

二、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市县政府要加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含技工学校)整合力度。市州重点建设2-3所有较强影响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各地要按照普职比大体相当的要求,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各市州要统筹规划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引导学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区域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

(四)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学校要紧密围绕区域或行业发展需求,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选择部分高水平高职院校的部分专业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探索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工作。

(五)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积极推动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加快培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要重点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把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制定发展措施和资源配置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政策。

(六)建立职业教育内部衔接的有效机制。系统构建职业教育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体系,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大力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探索对口合作、集团化办学等多形式的衔接方式。建立和完善以初中为起点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制度,开展中职与应用技术型本科衔接培养试点,开展以高中为起点的高职院校与应用技术型本科人才衔接培养试点,在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

(七)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快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市场的开放衔接,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在职职工、退役士兵、农民工、残疾人、失业人员等城乡全体劳动者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加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打造职业技能大赛品牌、职业资格品牌和技工教育品牌。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进校园、进企业。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重点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八)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度对接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建立职业院校与本地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对接制度,使人才培养与人才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农业、卫生、交通、建设、水利、旅游、文化等重点行业部门要牵头组建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湖北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校企共建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职业教育品牌。进一步完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制度、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订单培养制度、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从教制度。财政、税务、经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激励政策和落实国家财税政策的具体措施。

(九)深化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市州对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权限,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州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布局调整。原则上省直部门和高等学校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除五年内新设本科学校外,省属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停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教育。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职业院校普遍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推动行业、企业和社区参与职业院校治理,职业院校普遍设立理(董)事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

(十)加快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对民办职业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十一)扩大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可依据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置专业(国家控制类专业除外)。对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职业院校逐步实行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实行职业院校机构编制备案制,学校可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二)改革考试招生制度。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考。全面实施和完善面向中职毕业生的“知识+技能”招生考试改革,技能考试内容应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技能水平相对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对接。建立综合评价招生办法,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积极探索高职注册入学制度。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和有实践经历社会人员的招生办法。建立技能拔尖人才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招收高职毕业生招生考试办法,增加技能考试的内容和比重。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筹,完善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大龄工人农民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中职学校春秋两季招生工作机制,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十三)切实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施职业院校达标建设工程。在有关重点领域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建设一批具备教学、生产、培训和鉴定等多种功能的综合实训基地,实施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加快职业院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开发一批数字化教学资源和虚拟仿真实训系统,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

(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提高“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60%以上。创新职业院校教师引进机制,学校可将2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推进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招录方式改革,对专业性强、实训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可以按规定采取专项招聘的方式,试行先面试后笔试等办法;对急需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可按规定采取考核认定后直接引进。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相互兼职交流制度。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名师表彰制度。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完善专业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依托有关高校建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五)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的对接。积极探索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度。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开发,重点建设一批品牌与特色专业。全面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分别确定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专业课程认证。加强实习管理和考核,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引入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学生(毕业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施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制度。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设立国际教育学院,招收海外留学生。支持职业院校与国际知名职业院校、知名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学生交流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引进国际职教课程和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标准。推动与湖北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湖北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探索建立高职教师海外进修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引进高水平专家来华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五、提高发展保障水平

(十七)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新增财政教育投入主要用于职业教育,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均不低于30%。制定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企业办和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要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参照省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落实生均经费。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公办职业院校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其捐赠支出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十八)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健全完善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依据岗位需求招收高职毕业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扩大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比例。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政府统筹和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规划、统筹、服务和基本保障,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具体事务的干预。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和地区职业教育规划实施、办学水平、经费投入等情况的专项督导,并将职业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结果公开和整改问责力度。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示范点创建活动,推动县(市)职业教育水平整体提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高素质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要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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