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习目的

2024-12-06

模拟法庭实习目的(精选10篇)

1.模拟法庭实习目的 篇一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实习总 结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 11月4日

目录

实习目的...............2实习时间...............2

实习地点...............2

实习内容...............2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2

案件............3案件分析...............3

法庭模拟存在的问题............5总结............5

模拟法庭实习总结

实习目的培养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律文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习时间

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1月6号

实习地点

社会科学系601教室

实习内容

实习的第一天,主要进行了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观看法院审理案子的视频。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

模拟法庭的组成:每组8人左右;组员包括审判长(王宁)、合议庭成员(张业龙、范小琳)、书记员(陈蕾)、原告(吴国静)、被告代理人(董淑瑶),杨利利负责纠正庭审错误。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依据,按不同角色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

二、申诉、答辩及有关辩论要做到语言简洁、条理清晰、理由充分,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严禁恶语中伤对方;

三、审判结果要基于已经认定清楚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适当,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评议和宣判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评议时间为十分钟,恢复开庭后,书记员要求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案件

2008年5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刘江、薛原、两人去同学家玩耍。回家途中,行至政府办公楼后的河边,看见河对面张路在河边洗鞋。这时刘江提议两人用石子砸鞋子。于是两人纷纷用石子砸。池塘中的张路见有石子砸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张路当日到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左眼球破裂伤,用去医疗费1620.23元、交通费256元和住宿费126元。为赔偿问题,张路的父母亲分别与刘江、薛原的父母亲协商,但两个孩子的父母亲均以不是自己的子女打伤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张路的父母亲以张路的名义将刘江、薛原、告上法庭,要求两位被告赔偿损失。案件分析

本案两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玩耍中抛打石子,在主观上既没有共同致伤原告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同时也不存在共同加害原告的过失。但两被告扔石子砸同学应当说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并且该共同危险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对这种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认定其属于《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

在学理上,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是: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③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本案中,两被告共同用石子砸原告,并将原告砸伤,但是原告只是被一粒石子砸伤,而这粒石子到底是谁砸的又不知道,因此相对于此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中两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因此应该确定两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实习心得

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其次,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法庭模拟存在的问题

 原、被告在自由辩论阶段,语言过激,举止不当。

 案件分析不正确,错把民事案件当刑事案件处理。

 准备不充分,证据不齐全,根据当事人口述难以断案。

总结: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强法律理论知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

并且对法院审判活动有较为直观的了解、强化我们所学知识,并且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使我们懂得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使我们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2.模拟法庭实习目的 篇二

时间:2005年3月15日9时00分至11时30分

地点: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3

审判长:吕兴勇审判员:程峻、王鹏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原告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山区池上煜龙食品加工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开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4、请将传呼机、移动电话关闭。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原告报告姓名、年龄、职业、民族、住址,法人报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无代理人并报告姓名、年龄、职业、民族、住址。

原告: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龙平,职务,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福伟,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企划部部长。现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4131125

审判长:被告报告姓名、年龄、职业、民族、住址,法人报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无代理人并报告姓名、年龄、职业、民族、住址。

被告:博山区池上煜龙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博山区池上镇。负责人张业珍,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和,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食品厂副厂长。现住博山区池上镇李家村。(特别授权)***

审判长:原告在开庭三日之前是否已收到开庭传票?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在开庭三日之前是否已收到开庭传票?

被:收到。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判长:经核对双方出庭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山区池上煜龙食品加工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吕兴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峻、王鹏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曹艳红担任本案记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有收集和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6、有辩论的权利;

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8、有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的权利; 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2、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的义务;

3、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承担举不出证据所负担的法律责任。审判长:以上交待的权利义务原告听明白了没有?

原告:听明白了。

审判长:原告,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以上交待的权利义务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长: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就原告诉我们厂侵犯他们的注册商标一事,我们简单答辩如下:

1、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原告的商标是“博山牌”,我们用的标志与原告的商标不一样。我们的“博山牌”与原告的不一样,我们用“博山牌”是为了到外地打市场,因为到了外地没有人知道池上,我们感觉博山的名气可能稍微大一点,就让人给设计了这样一个标志。

2、被告使用自己的广告牌不构成侵权。原被告两个企业是在不同的行业,产品差别非常大,原告是在机械行业,生产销售水泵、油泵,我们是在食品行业,生产销售桔梗酱菜,我们这样做广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诉称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我们知道原告的名气很大,但我们不知道原告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其商标驰名与否与被告没有关系,我们不想去侵犯原告的权利,违法的事我们不干。

3、这个广告牌是我们委托一个朋友让他找人给设计的,原来打算准备在广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我们让他给设计得漂亮一点,醒目一点。他们设计好了以后拿来让我们看,我们一看挺满意,就让人给做了那两块大牌子。这不还没等到在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原告就把我们给起诉了。假如这样用这个东西不行的话,我们不用就算了,也用不着告我们,我们认为原告起诉我们是错误的。原告认为有必要打官司的话,也应当去告那个给我们搞设计的美工。我们没有错,原告要我们停止侵权还要赔偿其损失是错误的。我们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请求,本庭归纳以下争议焦点:

一、被告有无使用原告的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的行

为;

二、原告的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及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3.模拟法庭剧本 篇三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被告:李建。审判:有无其他姓名。被告:没有。审判:出生年月。被告:1990.8.15。审判:什么民族。被告:汉族。审判:文化程度。被告:大学。审判:从事何种职业。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被告:故意杀人。审判:具体时间。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被告:收到了。审判:何时收到。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原告是否听清。霜: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13)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13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13.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听说的。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罗洁上庭)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审判:请证人入庭。(证人聂颖入庭)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13.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4.模拟法庭案例 篇四

原告赵明和被告许丽娟从小相识,1985年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90年12月出生,次女1993年5月出生,幼子1998年1月出生。结婚后,赵明与许丽娟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1996年赵明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丽娟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199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1999年赵明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明与许丽娟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200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2003年赵明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小凤,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丽娟对此不满,与赵明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2005年下半年赵明结识了寡妇肖梅,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明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丽娟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明与寡妇肖梅,赵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梅成婚之念,拒绝与许丽娟同居,公开称肖梅为其“爱人”。2007年5月25日原告赵明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08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明仍保持与寡妇肖梅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2009年5月30日原告赵明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明与许丽娟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被告许丽娟宣称赵明曾为寡妇肖梅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赵明 1960年6月30日生 许丽娟 1963年10月24日生

明溪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吴明,审判员:邝伟文、林周如,书记员:柳惠婷

原告:严茂全,原告代理:杨剑伟

被告:余洁,被告代理:赖笔灵

注: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

案例6: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莉、王小强、李虹、秦锋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9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锋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莉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小强等人要求与林莉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莉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小强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谢国栋,审判员:罗丽琴、肖凤兰,书记员:温丽珍

原告:吴信刚,原告代理:范启盛、黄开享

被告:赖筱璐,被告代理:张隆贤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5.模拟法庭感想 篇五

贾晓龙 2010181032 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巩固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不管以前从书本中获悉关于庭审程序的知识,还是通过旁听庭审获取对庭审程序的认识,此次模拟法庭对于我来说都是一次具有非凡意义的活动和体验,使我受益匪浅。它不仅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从理论走向实际,充分地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从书本中接触到的关于庭审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感觉到抽象并且难以理解。而且书本中诉讼程序的内容并未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旁听庭审也只是对表面形式流程的初步认知,对隐藏在程序背后的实体内容知之甚少,因此作为书记员参与到此次模拟审判的具体审判操作过程中,让我深切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实可谓重在参与、乐在其中!

由于对书本知识的固化理解以及实践操作经验的缺乏,在整个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难免会遇到各种难题和困惑,但是凭借同学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加以多次演练彩排,顺利地将难题一一化解,困惑一一排除,让我更深刻地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书本中和课堂上无法学到的,是在实践中经验的积累,也是我参加此次模拟法庭最大的收获。吴英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言,完成公诉意见等工作。为了完成这些工作,我们耗费了大量课余时间,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实,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同时,在准备过程中,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带每一个细节,事无巨细,仔细思考,往往一个细节就能决定案件的成败,否则只能是功败垂成,遗憾自责。

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的法律知识得到了丰富,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

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知识,真正体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为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既然这次模拟法庭我是以书记员的角色参与其中,下面就不妨谈谈我对书记员的认识。众所周知,书记员是在法官指导下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我认识到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质量。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需要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还须具有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通过此次模拟审判,我更清楚地认识到要做好一名书记员,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熟悉案情

(二)掌握记录技巧,作到详略得当

(三)要提高语言文字水平,学会归纳、概括等技能

(四)要集中精力,进入状态

(五)要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言法语

(六)掌握法庭记录的规律性

(七)要具备积极进取和责任意识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了解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

虽然法律数量庞大,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仍然显得那么苍白,法律依然有漏洞,依然有模糊,但是我们必须要用自己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去解决它,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均衡。更为严重的时候,即使法律有规定,我们也应该理性的去看待,要抓住案件的细节,不能一味地推崇法律,要使我们的解决结果既合法有合情。要充分理解法律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领会法律的精神,要充分实现法律的价值:公平与正义。而且,我们不能因为法律而忽略道德,必须坚持德法并重,要运用我们的法律武器,为我们的道德建设做贡献。

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对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了深刻记忆。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这次活动也更加增进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活,同学们都各有所忙,很少能有机会聚在一起互相了解,时间长了就很容易淡漠。但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模拟法庭。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培养了我们的团结意识。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 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 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 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

6.模拟法庭感想 篇六

邓小平曾经有一句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当今社会都对大学生的动手能力产生质疑的今天,学校要做的就是给学生提供多一点的实践机会,让我们学以致用,并在实践中成长。模拟法庭为我们开启了另一扇学习法律的门,在学习法律的道路上,我们又有了新的思考。

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形式,对于开拓学生的思路,提高学习兴趣,促进我们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认为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新颖的形式,不仅在诉讼法的教学中有极大作用,同时也可以应用于刑法,民法等实体法的教学中,而作为模拟法庭的组织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案例与脚本的筛选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模拟法庭也并非行政诉讼法学唯一的实践教学内容,我们还可以将立案,侦查,起诉等程序加入我们的实践教学中,是实践教学真正覆盖了行政诉讼法的全过程。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审判长在诉讼参与人举证后都要询问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意见,这就体现了法庭程序的严肃性以及审判的公平公正。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通过整个庭审,我了解到整个庭审是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组成的。庭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它让我了解到一个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课外知识,言论技巧和超强的应变能力。例如: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盘问证人,向告人发问的时候,这就需要技巧。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崇高与正义。

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规范合法的程序,以及采取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使同学们增长见识,而且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

(二)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及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三)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的实际表演,增强了同学们的实践能力。

(四)激发了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表现欲望。

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

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7.模拟法庭方案 篇七

(2016——2017学第二学期)

一、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庭审的各个角色,模拟庭审的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证人、法警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

“模拟法庭”活动选择容易发生在学生群体中的典型案例为素材,模拟法庭庭审过程。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是经常发生在学生中的案件,如因琐事纠纷而引发故意伤害、被他人侵害后又邀约同伙进行斗殴等等,选择常见案例而不是罕见案例,这样更贴近学生的生活、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并且能够有针对性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组织“模拟法庭”活动,能使学生在参与和观摩中提高对法律的认识,明白要敬畏法律,使其知法、懂法,自学守法。这种法制教育形式还具有亲和力,容易让参与旁听的同学接受,起到“以身说法”的作用。

二、活动目的

1.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2.利用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制公民。3.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抵御极端思想 共建美好家园,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校园氛围。

三、活动宗旨

抵御极端思想,共建美好家园。

四、活动时间、地点

1.预演活动时间、地点:2017年5月4日至5月27日,六年级教室。

2.庭审活动时间、地点:2017年6月1日上午,教学楼一楼大厅。

五、后勤安排: 1.总策划:魏富蓉 2.指导教师:谈小萍 3.承办班级:六年级 4.摄像:高彦玉

六、庭审预演阶段活动安排

(一)策划阶段准备工作

从5月4日至25日,完成本次模拟法庭的策划工作以及案例选择工。

本次模拟法庭案例为刑事案件。

(二)演员角色确定及培训工作

1.确定案例后进行演员的选拔,确定人物性格。2.主要参与人员的公开报名要求.(1)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应变能力强、表达能力强。(2)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才良好,有较强的思维辩别能力,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反应敏捷。

(3)法警2名,限男性。

(4)当事人若干(被告一名,原告一名),要求有一定的表达能力。

3.召集所有演员开会,布置具体任务。

A、审判、公诉、辩护三方彩排前完成所需要的司法文书。同时审判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判决形成初步意见并列出提纲。

B、向各位演员交代庭审程序,让各自清楚自己的出场顺序。

(三)、模拟法庭简单流程安排:(1)由主持人介绍本次活动目的及简要案情。(2)介绍参加本次活动的演员。

庭审部分完全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来进行。A、庭前准备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合议宣判(4)主持人宣布结束

(四)彩排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表演工作,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检测,对正式演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准备,为此将进行两次模拟排演:

第一次排练,重在让各位演员了解具体出场次序,熟悉台词。同 时各位演员要把握其角色所需的性格特征和要求。

第二次排演。要求:在排演前,证人、被告、受害人要将自己的台词背诵熟练;各演员对自己的出场先后以及发言内容十分清楚。排演要达到可以使庭审完整、顺畅地完成。

七、庭审现场过程

1.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

2.庭审程序:

(一)庭前准备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四)法庭判决 3.本次活动正式结束。

八、活动预期效果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让广大同学了解有关法律的诉讼活动,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增强学生抵御极端思想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共建美好家园的思想观念,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

榆中县李家庄学校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本次活动所需物品清单 1.法官服3件 2.犯人服1件

8.模拟法庭简介 篇八

为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宁阳二十四中从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手段的创新入手,注意突出直观性,让中学生选择典型案例,自己扮演“法官”和“当事人”,让学生不仅能听到、看到更能直接亲身参与其中形象直观生动的“模拟法庭”教育活动,使教育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校的这一普法教育形式成为法制教育的“保留节目”。

一.模拟法庭的举办的目的与意义: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

二.模拟法庭简介:

课堂教学普法教育的内容需要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模拟法庭”形式特殊,其教育效果尤为明显。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而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多种能力。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多年来,我校每学期定时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涉及交通安全、正确交往、尊老爱幼等学生生活各个方面,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

①选择典型案件。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因此,我们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贴近学生生活,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②有序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普法教育方法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但是在模拟法庭活动初期却出现只有部分学生参与的情况。那些平时学习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而学生中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的同学、表达能力较弱的同学往往置身于模拟法庭活动之外,或者在活动中只充当观众。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一方面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以此来推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此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③到法院庭审现场旁听,熟悉庭审程序和要求;配备富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模拟法庭活动质量高低、能否成功,取决于学生事先的准备工作。为使模拟法庭活动不至流于形式,我校安排了专人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工作,即进行模拟法庭的模拟训练。(2)模拟庭审阶段

模拟庭审力求真实。为保证模拟庭审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组织学生观摩、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近距离学习、观摩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在模拟庭审前我们还邀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理解自己所担任的“角色”。同时,在硬件方面,我们按照法院审判庭的标准仿制了法院的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国徽等,并借来法官袍、律师袍,力求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真刀真枪”地进行审判。

三、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与经验

模拟法庭活动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它毕竟是模拟的。因此,还存在以下不足:

(1)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注意及观察,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全面提高。

(2)由于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不象真实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情况,模拟审判中的当事人也不象真实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而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训练是有益的,但远非充分的。总之,我校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始终注意做到三个“结合”,即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既提高了青少年学法的兴趣,又提高了法制教育质量。学生中关心学校建设的人多了,随意破坏学校设施的人少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人多了,不服从老师管理的人少了;珍惜读书机会的人多了,无故不到校上课的人少了;主动向老师汇报思想反映情况的人多了,与社会上有劣迹青年接触的人少了。学生违法犯罪率始终为“零”。

9.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篇九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全班都参加了,大家都很兴奋,不过不足之处是我们班的卷宗跟别人的不一样,卷宗里面除了口供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这无疑给我们一个巨大的考验,但是经过我们全体同学和冯哲老师的共同努力,我们还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务。

在这次模拟法庭当中,我担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律师一直是我的梦想,所以第一次模拟自己梦想中的角色,除了兴奋还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时候我就迫不及待的开始看,不仅看它的内容,还看它订卷的顺序,因为在这之前我从来都没有见过真正的卷宗,这给了我一次从理论到实践转变的机会。

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案件事实是:四个被告人涉嫌共同盗窃五次铁路运输物资,一个被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通过整个庭审,我了解到整个庭审是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组成的。庭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它让我了解到一个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课外知识,言论技巧和超强的应变能力。例如: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盘问证人,向告人发问的时候,这就需要技巧。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崇高与正义,也加强了我成为一名律师的决心。

在参与这次模拟法庭过程中,我对盗窃罪,区分主从犯,特别自首有了更深的认识。

经过模拟法庭,我对于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区分和立案标准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的数额在500元-2000元期间,“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5000元-2万元之间,“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3万元-10万元期间;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对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模拟法庭之前,我一直以为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主从犯在题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来,可是一旦接触到真正的案子,我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在真实的案例当中,我们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简单的案例。在这一起“团伙盗窃”中,我就是从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来源,盗窃意图、销赃所得、在共同盗窃中具体分担的角色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的,最兴奋的是我的辩护意见被审判长所采纳。

模拟法庭快要的结束的时候,也就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对我的辩护发表意见的时候,提出我运用法条错误很是让我震惊,我一直都以为特别自首只是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当公诉人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是说向司法机关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种罪行才能构成特别自首,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我从来都没有发现过这个问题,也从来都没有认真仔细的扣过字眼,不过这为我以后的法律道路敲响了警钟,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一个严肃认真的东西,以后我会加强对这方面的注意,我感谢模拟法庭中公诉人帮我指出我的错误。

10.模拟法庭记录 篇十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静到庭。被告人李静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李静,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初中文化,住青龙山阳光小区。

审:被告人李静,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1年1月21日收到。

审:青龙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青龙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静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玉龙、孙枫

组成,由甘露文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侯彩霞 担任法庭记录;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甜甜、周君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李静委托,青龙山律师事务所高璐璐、段田田出庭为被告人李静辩护。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被告人公诉人刚刚宣读的起诉书挺清楚了没?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有,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被告人李静,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的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挺清楚了吗? 被:听清了

公:被抢劫后在你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是否想到要报警? 被告人:没有想到要报警,因为当时心里比较紧张,感到很害怕。公:姜伟在抢劫完后是否脱离你的视线范围? 被:有,就一小会。公:你是怎么找到他们的?

被:因为我是出租车司机所以对道路很熟悉,我根据他们的逃跑方向判断他们去了哪里

公:在那时他们有没有恐吓你或对你做出一些其他举动? 被:没有

公:姜伟跑的时候是背对着你还是面向着你? 被:他背对着我跑的时候还不时拿刀向我挥舞。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询问? 辩:有。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对你干了些什么? 被:他拿刀架着我的脖子,强行让我把钱和手机交给他。辩:抢劫完了后,姜伟两人是否迅速逃离现场? 被:是,不过他又回来了,又一次威胁我 辩:被告人你能否说一下被抢劫后的心理状况? 被:我当时很害怕

辩护:被抢了后你开车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 被:我就是想把我的手机和钱要回来。辩护:在你开车追赶他时他对你做了什么? 被:他拿刀向我挥舞,威胁我。辩护:你在将他撞倒后做了什么? 被:我报警了。

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你暂时到此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询问的可以提申请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本挺准许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 你叫什么名字 ? 证人:张小强

审:年龄 证:32

审:职业 证:摩的司机

审:你和被害人什么关系? 证人:不认识被害人。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张小强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 案发当日你在干什么? 答 我在等客人 公 你看到了什么?

证:一辆捷达出租车朝我撞来 公:当时李静的车速快不快? 证:快

公:你感觉到什么程度? 证:大概有七八十迈 公: 发问完毕

审 :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有,我觉得我车速没有那么快。审 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辩护人:有

辩 : 你清楚乘坐你摩托车的那俩人是干什么的么? 证: 那俩个人是抢劫的 辩:当时你有没有受伤? 证:没有

辩 :我没有问题了

审 :控辩双方又补充法文的可以申请 公:没有 辩:没有

审 证人张小强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请求传证人徐志宏到庭

审:本挺准许证人徐志宏 审 你叫什么名字 证:徐志宏

审: 年龄

证: 31

审:职业 证:保安

审:你和被害人有无关系? 证:没有关系。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徐志宏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 案发当日你在干什么?

证:我在青龙山建材城a北门门口执勤。公:你看到了什么?

证:案发当晚10时50分,其在南湖建材城A栋北门的门口执勤时,看见黄中权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追赶姜伟,后姜伟跑至布艺城A2栋的一个楼梯台阶时被出租车撞倒。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 没有。

审: 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辩:有 你确定你在当时的情况下能看清楚? 证:能,当时我戴着眼镜。

辩护:请在方位图示意上指出你所在的位置。辩 我没有问题了。

审 控辩双方又补充法文的可以申请。公:没有。

辩:没有。

审: 证人徐志宏退庭。审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请求传证人王晓艳到庭。审:本挺准许证人王晓艳。审 你叫什么名字。证:王晓艳。

审: 年龄。证:。审:职业。证:饮食店老板。审:你和被害人有无关系? 证:没有关系。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王晓艳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 案发当时你在干什么? 证:当时背对摩的打盹。公 你看到了什么?

证:当时的士车速度很快,发出刺耳的刹车声,猛地朝摩托车撞去。她扭过头,发现摩托车上的两名歹徒从车上跳下,拔腿就跑。公: 发问完毕。审: 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 没有。

审 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辩 :没有。

审 控辩双方又补充法文的可以申请。公:没有。

辩:没有。

审 证人王晓艳退庭。

公 请法庭传鉴定人马莹莹到庭。审:本挺准许鉴定人马莹莹。审 你叫什么名字。证:马莹莹。

审:年龄。

证:29 审: 职业。证:法医。

审:你与被害人有无关系? 证:没有关系。

审: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鉴定人马莹莹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证:能。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 公诉人可以发问。公:鉴定书显示什么结果?

证: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从鉴定结果来看,姜伟是被一次性撞死还是多次被撞的结果? 证:一次性的。

审 被告人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辩:无异议。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龙永贵证言一份,案发当晚23时,我与朋友吃夜宵时目睹李静驾车撞上一辆出租摩托车后继续追赶从摩托车上下来的姜伟与同伙,后加速追上姜伟将其撞倒在布艺城西头的台阶上 审:被告人,辩护人你们对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 没有。被:没有。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 举证完毕。

审 下面请辩护人举证。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湖南长沙芙蓉区法院再次公开审理的被告人李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

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除了对防卫的限度没有限制外,其他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人身,在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时实施的一种防卫。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以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

很显然,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本案虽然发生在深夜,歹徒是两个人且手持凶器抢劫。但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并未出手伤人,除了实施抢劫时持刀威胁,但抢到财物之后是极力逃跑,以后司机李静的人身危险己不存在。李静在屡屡追赶歹徒的过程中,歹徒只是逃跑,而再未还击。

此时,李静李静奋力追赶歹徒,他不但用车撞翻了歹徒劫持的摩托车,而且追赶继续逃跑的歹徒,当两个歹徒已经躲藏起来时,李静还开车加大油门冲过去,直至将歹徒撞死。我认为李静的这种行为己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无限防卫,当歹徒对他人身的威胁已经结束并不断逃跑时,也就是对他人身的不法侵害不再进行时,他采取了事后防卫,并且是极其猛烈的手段,直到达到致歹徒死亡的目的。这种行为应当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李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李静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李静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李静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李静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和条件。”而且死者死亡时背朝出租车,是趴在地上死亡的,这说明死者当时处在逃跑的状态,也就是说,当时姜伟没有对李静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而李静此时驾驶汽车撞向死者,已经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第三,李静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这个犯罪现场是移动的现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李静坐在汽车之内,一个歹徒拿着一把水果刀距对他挥动刀子,对他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法侵害,不足以危及他的人身安全,所以他也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且本案中被告人冲上去的时候确实没有明显的刹车。从这一点甚至可以说被告人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在当时的那一刹那也许是故意伤害致死。他不管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他开车冲上去的行为都是法律不能够容忍的,所以是一个防卫不当的行为,应付法律责任。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李静的犯罪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存在先过错责任。李静身为女性这一特殊主体主动报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人意见发表至此。审: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我觉得我是正当防卫,我没想到把他撞死,我当时想的是,如果肯求饶,把手机归还我,我就不在追了。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抢劫嫌疑人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在李的追击过程中,抢劫嫌疑人虽然手持利器,但并未过来伤害李静,且李静在车中,其生命也未受到威胁。因此,被告人李静开车将其撞死,不属正当防卫。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人:抢劫是种财产犯罪,只要受害人还来得及追回财产,不法侵害就没有结束。具体到本案,李静是在追夺财产的过程中,劫匪持刀拒捕,因此李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一把20公分长的水果刀,面对一辆由钢铁铸成的汽车,显然不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因此,现场情形并没有达到可以让李静进行无限防卫的条件。“即便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遭到暴力抗拒,也须是在紧急情况下示警无效后才可以开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也受法律保护。李静不顾一切后果地撞人已超越了法律的红线。”

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人:水果刀一旦用来实施暴力抢劫就成为了凶器,因此并不存在凶器与水果刀之间的界定清楚问题。当李静追击劫匪时,劫匪是“边跑边持刀对车内的李静挥舞”,李静才将其撞倒。这种边跑边持刀对追捕人挥舞的行为,是明显的抗拒追捕的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对追赶的抓捕人李静来讲不是潜在的侵害,而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这个时候当然不能要求李静下车只身一人去抓持刀劫匪,这等于送死;也不能说李静坐在车里眼看着劫匪从容离去是妥当的,这等于放纵劫匪。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这个犯罪现场是移动的现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李静坐在汽车之内,一个歹徒拿着一把水果刀距对他挥动刀子,对他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法侵害,不足以危及他的人身安全,所以他也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李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序相适应,她所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首先姜伟是一个刚实施了抢劫的劫匪,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挥刀阻止李静追赶是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而李静对其追赶抓捕是合法的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劫匪挥刀阻止追赶,对于李静合法的追赶行为就是一种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我国刑事立法是鼓励同严重的刑事犯罪做斗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刚刚实施抢劫的劫匪,持刀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很难判断其是阻止还是行凶,却要求一个“的姐”进行准确的刑法认知判断,显然不现实。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正当防卫是完全合法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冲上去的时候确实没有明显的刹车。从这一点甚至可以说被告人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在当时的那一刹那也许是故意伤害致死。他不管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他开车冲上去的行为都是法律不能够容忍的。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李静从另一条道截住了两个劫匪,是熟悉地形而作出的正确判断,为有效追回财物和堵住劫匪争取了时间。因此抢劫没有结束,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也就是说李静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且李静撞击姜的行为正当合法。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李静在被抢后两名劫匪已经脱离了案发现场,并从他的视线中消失,从时间和空间上都有断裂,从这个情况判断不法侵害已经告一段落。,下车后,死者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从死者被撞后趴在台阶上的姿势,可以得知他是被车从后面撞上的,整个过程,李静一直在驾车追赶,死者是在持刀逃跑而非持刀行凶。审: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辩护:姜伟的倒地状态,仅能说明车与他接触时的瞬间状态。这个状态不能否认他“边跑边持刀对车内的李静挥舞”的侵害事实。手上持有刀的劫匪,面朝何方并不能否认他侵害事实的存在,因为他始终没有放下手中的凶器。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公:没有。审: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被:我真没想把他撞死,我当时就是想让他停下来,把东西还给我,我就是一个普通的的姐,我家庭生活又比较艰难,孩子还小,上有老下有小,我的丈夫还是残疾,生活来源全部是靠我自己。

审:现在休庭,带被告人李静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传被告人李静到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李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李静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李静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李静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李静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静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关于李静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李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法律规定和无证据支持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李静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同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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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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