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

2024-11-17

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精选10篇)

1.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 篇一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1.目的

通过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管理,确保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最高管理者对其建立和实施及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管理活动。

3.职责

3.1 企管部负责本程序的归口管理工作;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审核; 3.3 总经理负责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评审和批准;

3.4 企管部负责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 各部门经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质量目标

4.控制要求和方法

4.1质量方针的管理 4.1.1 质量方针的制定

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的质量方针,并确保质量方针: a)与公司的宗旨相适应;

b)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c)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d)在公司各相关层次上达到沟通和理解; e)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4.1.2 质量方针的批准、发布和实施

4.1.2.1 公司的质量方针由总经理批准和发布,并纳入公司的质量手册;

4.1.2.2 企管部以网络、报刊、会议等方式将公司的质量方针传达到全体员工,沟通并使其理解质量方针,坚持贯彻执行;

4.1.2.3 管理者代表通过内部审核对质量方针和贯彻实施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4.1.3质量方针的评审和修订

4.1.3.1 总经理应在管理评审时对公司的质量方针进行评审,评审依据为4.1.1;

4.1.3.2 通过评审,若发现公司的质量方针不适应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由管理者代表提出修改建议草案,并由总经理进行评审和批准,重新发布实施;

4.1.3.3 企管部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4.2 质量目标的管理

4.2.1 质量目标的分类和要求

4.2.1.1 本公司的质量目标分为以下三类: a)公司的质量目标; b)部门的质量目标; c)产品的质量目标。4.2.1.2 对质量目标的要求是: a)应与公司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b)应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 c)应是可测量的;

d)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通常表现为各职能部门)和层次(通常指不同的级别,如:决策层、执行层、作业层等)建立质量目标;

e)应符合组织的需求(上级下达的任务)。4.2.2 质量目标的制定 4.2.2.1 公司的质量目标

4.2.2.1.1 制定公司质量目标的主要依据是: a)公司的质量方针; b)公司的经营目标; c)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 d)顾客(业主)的需求和期望; e)管理评审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4.2.2.1.2 企管部负责公司的质量目标归口管理工作。

4.2.2.1.3 企管部每年年底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要体现公司的各项质量目标。4.2.2.2 部门的质量目标

4.2.2.2.1 企管部依据“公司的质量目标”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部门的年度质量目标”,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2.2.2.2 部门的质量目标应不低于公司的质量目标,其范围可大于公司的质量目标。

4.2.2.3 产品的质量目标必要时,在特定产品(目标)的《质量计划》中应明确产品(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4.2.3 质量目标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4.2.3.1企管部和各部门经理应采用各种方式将公司和本部门的质量目标传达到所有相关的员工,使其理解和执行。部门经理应将这些目标转化为员工的工作计划。

4.2.3.2企管部根据《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规程》对质量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2.3.3公司各级人员根据“绩效考核制度”,按月填写“绩效考核表”,并在表中反映出公司质量目标和部门质量目标的相关内容,将其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并由相应的人员进行考核;

4.2.3.4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企管部责成相关部门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的要求限期改正;

4.2.3.5 企管部于每年年底对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写出书面报告,送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审核,并提交管理评审。

4.2.4 质量目标的评审和修订

4.2.4.1 总经理于每年管理评审时对公司及各部门的质量目标进行评审,评审其适宜性和可操作性; 4.2.4.2 质量目标的评审包括对上年度质量目标实施状况的评审和本年度质量目标 适宜性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质量目标进行适当的修订,并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2.食品研发控制程序 篇二

食品研发控制程序

1.目的

对食品研发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研发的食品能满足国家标准及顾客的要求。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食品的研发和食品的改进活动。3.职责

3.1食品研发部负责编制并且监督执行食品开发计划,负责食品开发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3.2 品管部协助进行研发过程中所需的食品检测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产品立项,负责主持产品鉴定并批准产品鉴定报告。3.4 与食品开发有关的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食品的开发工作。4.作业程序

4.1 食品研发的策划

4.1.1营销部策划人员收集、分析各类市场信息,在此基础上,提出“食品开发建议书”,报总经理批准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食品研发部。

4.1.2 食品研发部经理根据所开发食品的性质,成立食品开发小组并任命食品开发小组组长。食品开发小组的成员来自食品研发部、品管部、生产部、营销部和采购部。

4.1.3 食品开发小组组长负责小组内成员的职责及工作安排,负责做好食品开发各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食品开发全过程的跟进和监督。

4.1.4 食品开发小组组长组织编写“食品开发计划书”,经食品开发小组成员讨论后,送食品研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的“食品开发计划书”下发有关部门实施。

“食品开发计划书”应随着食品开发的进展适时进行修订。

4.1.5 食品开发小组组长在组织编写“食品开发计划书”的同时,应编制“食品开发费用预算表”。“食品开发费用预算表”送食品研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备案。

4.1.6 食品开发小组组长要做好食品开发各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参与食品开发的各部门、人员间以“信息联络单”的形式进行食品开发信息的沟通或以例会记录的形式进行沟通。

4.2食品研发的输入

4.2.1食品开发任务书的编制

食品开发小组组长根据 “食品开发建议书”等资料编制“食品开发任务书”,“食品开发任务书”应明确规定对食品开发的要求,内容可包括:

(1)食品感官特性:包括气味、口味、质地和外观特性(就是通常指的色、香、味、形)等。

(2)食品营养特性:营养素、营养成分的种类和性质。(3)食品原辅材料的要求。(4)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5)食品的保质期限要求。

联系方式:

XXXXX公司

(6)食品的价格要求。

(7)包装、运输、贮存要求。(8)适宜的消费者。(9)销售方式。

(10)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11)环保要求。

(12)类似食品的信息以及食品研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4.2.2食品开发任务书的评审

食品开发小组组长组织有关开发人员与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开发任务书”进行评审,确保其中不完善、含糊或矛盾的要求予以解决。

评审采取会签形式进行。

“食品开发任务书”经食品研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连同相关背景资料提供给相关食品开发人员。

4.3 实验室阶段的研发——配方开发、样品试制及评审

4.3.1食品开发小组进行食品样品试制,并拟制出《食品配方》。试制时,要把原辅料成分、比例、工艺参数、试制设备记录在“样品试制记录表”上。

4.3.2 品管部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感官、理化及微生物检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4.3.3食品开发小组组织有关的职能部门对配方、样品进行评审(评审前可让评审人员品尝食品样品)。

(1)评审由食品研发部经理主持。参加评审的部门一般包括食品研发部、营销部、品管部、生产部、仓库、采购部等部门。

(2)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的感官特性、食品的营养特性、食品的安全卫生、食品原辅材料的选择、食品的包装、运输与贮存、食品的预期用途、食品的生产成本、食品批量生产的可行性、新食品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3)将评审的结果及评审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记录在“产品研发评审表”上。“产品研发评审表”经食品研发部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食品开发小组应对评审中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4.4 食品研发配套工作的开展

4.4.1 完成与食品有关的全部技术文件。(1)食品开发小组完成与食品有关的全部技术文件。要完成的技术文件可包括: ① 产品描述(含终产品的预期用途)。

② 原料、辅料、与产品接触的材料的特性描述。③ 产品配方,产品标准/技术条件(含包装标准)。

④ 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原料、辅料、与产品接触的材料的采购标准)。⑤ 包装盒、使用说明书等包装图样及包装文件(含食品标签),等等。

(2)对食品的安全食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应标识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中,或在技术文件中做特别的说明。

(3)全套技术文件由食品开发小组组长审核、食品研发部经理批准后下发。

联系方式:

XXXXX公司

4.4.2 食品需送有关国家/行业机构检验,办理许可证时,食品开发小组组长应组织作好相关工作。

4.5小批量试制

4.5.1 工艺方案的编写。

小批量试制前,食品开发小组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策划,编写小批量试产的“工艺方案”。

“工艺方案”的内容可包括:(1)对工艺工作量的大体估计。(2)设备的购置或设计、改装意见。(3)专用工艺装备设计、制造意见。

(4)生产工艺流程的建议,关键工序点(含工序质量控制点CP、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CCP)设置的建议。

(5)提出应编写的全部工艺文件及要求。(6)对工艺、工装的验证要求。(7)对检测手段、检测方法的建议。(8)生产节拍安排、投产方式的建议。(9)环保建议。

(10)车间平面布置的调整建议,等等。4.5.2工艺方案的评审。

在工艺方案实施前,食品开发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审,以确认工艺方案的正确、合理与完整性。参加评审的部门一般包括品管部、生产部、设备部等部门。

评审的内容可包括:

(1)工艺方案和工艺流程的合理性和经济性,满足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2)工艺设计的可行性,包括特殊和专门的工艺要求。

(3)可检验性和可试验性,检验方法的合理性,检验手段的适应性,包括特殊检验用设备和仪器。

(4)工装设计的适用性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5)环保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6)关键工序点(含工序质量控制点、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设置及工序质量因素分析的正确性。

食品开发小组整理出“工艺方案评审报告”。“工艺方案评审报告”应记录工艺方案评审的结果及评审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工艺方案评审之后,着手进行工艺装备的设计,危害分析及HACCP计划的建立,工艺规程、工艺文件的编写等。

4.5.3编制车间平面布置图。

必要时,食品开发小组应编制车间平面布置图,车间平面配置图上要注明人流、物流走向,设备分布,卫生管理区域,检测点,CCP点,贮存区等。

4.5.4 绘制产品工艺流程图,并编制工艺描述。

(1)食品开发部工程师绘制产品流程图。流程图的内容包括:

联系方式:

XXXXX公司

① 操作中所有步骤的顺序和相互关系; ② 源于外部的过程和分包工作; ③ 原料、辅料和中间产品投入点; ④ 返工点和循环点;

⑤ 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副产品放行点及废弃物的排放点。

(2)食品开发小组编制工艺描述,对过程流程图中的每一步骤的控制措施进行描述。工艺描述的内容包括过程参数及其实施的严格度、工艺控制方法及要求、工作程序,还包括可能影响控制措施的选择及其严格程度的外部要求(如来自顾客或主管部门的要求)。

4.5.5工装、设备的配置。

按《工艺装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工装的设计、制造与验收,确保在小批试制前到位;按《设施、设备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生产设备的配置工作。

4.5.6监测装置的配备。

品管部按《监视、测量设备和方法控制程序》的要求做好监测装置的配置,确保在小批试制前到位。

4.5.7 进行危害分析并建立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

(1)在工厂布局、工艺流程完成,设备、工装到位,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最终定稿之前,生产副总经理牵头成立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危害分析并建立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详见《危害分析与HACCP计划建立控制程序》。

(2)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建立完成后,食品安全小组要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详见《确认、验证、验证结果的评价与分析控制程序》。

4.5.8 编制过程指导书(工艺规程)。4.5.8.1食品开发小组根据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及相关标准编写指导工人操作和用于生产、工艺、环境管理的工艺文件,包括工艺卡/作业指导书、原辅料定额等。

工艺文件中应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工序质量控制点CP、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CCP作特别的注明。

(1)关键工序的设置原则

◆对最终产品的特性(感官、营养特性等)有直接影响的工序。◆产品特性形成的工序。

◆工艺难度大,质量较易波动或问题发生较多的工序。(2)特殊工序的设置原则

◆工序结果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

◆工序结果的缺陷仅在后续的过程乃至在产品食用后才显露出来。◆工序结果需实施昂贵的测试才能获得证实。

4.5.8.2食品开发小组编制供包装工人使用的包装作业指导书。4.5.8.3 质检部编制检验作业指导书。4.5.9小批量试生产。

4.5.9.1做好小批生产的准备工作。

(1)食品开发小组用“小批试制准备情况检查表”检查设备、工装、监测装置、联系方式:

XXXXX公司

工艺规程的准备情况,确保设备、工装、监测装置、工艺规程、HACCP计划、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在试生产前准备到位。

(2)生产部计划科作好车间生产计划并统筹试制物料的采购。4.5.9.2食品开发小组填写“小批试制申请报告”,经品管部、生产部会签评审后,报食品研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5.9.3 在试制准备工作完成后,开始进行试生产。

(1)试制前三天,由食品开发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产前会,落实试制准备情况并明确各部门在试制中的作用。同时由研发工程师讲解试制过程中的检验和生产要点。

(2)食品开发小组指导车间根据工艺文件、HACCP计划、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进行试制工作。试制中,品管部等部门应做好配合。试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信息联络单”的形式向食品开发小组反映。

4.5.10研发验证——试制产品的检验。

品管部从试产的产品中抽样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检测,出具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

4.5.11小批试制总结 试制结束后,食品开发小组应对试制工作进行总结,编写“小批试制总结报告”。4.5.12特约顾客的品赏。

营销部向特约顾客发放试产的食品供其品尝。营销部根据顾客品尝的情况,填写“顾客食用报告”交食品开发小组。

4.5.13产品鉴定(研发确认)。

食品开发小组按照试制、检验验证、顾客食用品尝中所提出的改进意见对配方、技术文件、工艺文件、HACCP计划等进行修改补充后,适时召开产品鉴定会,审查通过产品标准。

4.5.13.1 产品鉴定会由食品开发小组组织,食品研发部经理主持,营销部、品管部、生产部等部门参加。

4.5.13.2 产品鉴定会召开时,食品开发小组应准备鉴定资料,包括食品开发任务书、食品开发输出文件、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评审验证记录、小批试制总结报告、顾客食用报告等。

4.5.13.3 与会代表对这些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对产品配方、技术文件、产品检测、生产条件、环境保护及顾客食用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得出鉴定结论,通过产品标准。

鉴定结论包括:

(1)产品达到“食品开发任务书”及顾客要求的评价。(2)产品技术文件、工艺文件、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是否齐全、统一、正确,能否正确指导生产的评价。

(3)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工艺、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环境保护的先进性,顾客食用的感官特性、安全性、营养性以及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评价。

(4)是否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

4.5.13.4 食品开发小组整理出“产品鉴定报告”,“产品鉴定报告”应记录鉴定

联系方式:

XXXXX公司 的结论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产品鉴定报告” 经食品研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

4.5.14 完善批量生产的准备工作。

4.5.14.1食品开发小组对产品鉴定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进行落实。4.5.14.2相关部门完善与其有关的批量生产的其他准备工作。

4.6 研发改进

4.6.1研发改进的申请

(1)凡与食品相关的人员均可对食品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提出食品改进申请。(2)因工艺调整、检测设备测试能力所限,采购或外协加工困难和顾客反馈的有关食品缺陷,由相关部门提出食品改进申请。

(3)食品改进申请采用“信息联络单”的形式提出,由申请部门填写后,交食品研发部。食品研发部应将是否接受改进的信息反馈给申请部门。

4.6.2食品改进的实施

(1)食品研发部对“信息联络单” 提出的改进申请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进行改进。

(2)重大的食品改进均应按本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3)一般的食品改进,由食品研发部负责跟进直至达到预期的改进效果。(4)技术文件、工艺文件、OPRP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改进时,应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经食品研发部经理批准后连同相应的文件分发给有关部门或人员。

4.7 食品研发技术文件的管理

依据《文件控制程序》对食品研发中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和控制。5.支持性文件

5.1 《工艺装备管理规定》 5.2 《设施、设备管理程序》

5.3 《监视、测量设备和方法控制程序》

5.4 《危害分析与HACCP计划建立控制程序》

5.5 《确认、验证、验证结果的评价与分析控制程序》 5.6 《文件控制程序》 6 记录

6.1食品开发建议书 6.2食品开发计划书 6.3食品开发费用预算表 6.4信息联络单

6.5食品开发任务书 6.6样品试制记录表 6.7产品研发评审表 6.8工艺方案

6.9工艺方案评审报告

6.10小批试制准备情况检查表

联系方式:

XXXXX公司

6.11小批试制申请报告 6.12产品检验报告

6.13小批试制总结报告 6.14顾客食用报告 6.15产品鉴定报告 6.16文件更改通知单

3.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 篇三

一、无公害食品认证程序

企业申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或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咨询、领取所需材料和表格→企业填写表格和申报材料 →上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补充材料要求企业在15日内完成,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审核→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接或委托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现场检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时同时抽取样品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材料上报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上报省农业厅审批颁发产地证书→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产品证书(15个工作日完成)。

备注: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提前90天换证,每年产地年检。

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企业申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或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咨询、领取所需材料和表格或从中国绿色食品网下载→企业填写表格和申报材料 →上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接或委托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时同时抽取样品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材料上报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审核不合格要求企业补充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费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证书。

备注: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提前90天换证,第二、三进行年检。

三、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登陆中绿华夏有机食品网下载填写相关表格材料→ 申请人向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云南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给农业部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核→ 认证中心向企业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简称《检查合同》)并同时通知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实地检查编写检查报告→综合审查评估意见→颁发证书。

备注:证书有效期一年,期满提前90天换证。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程序

4.食品经营许可证公众申请简要程序 篇四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加入蟠龙所QQ:(2913344832)后,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打印装订,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和附申报资料,按申请表内容逐一填写,特别注意:(1)经营者名称和经营场所须与营业执照相一致;(2)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3)经营项目填写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未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得填写。其他类食品的销售、制售项目,未经国家总局审批不得填写,且须填写具体的品种;(4)申请副本数1份,有效期5年;(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即可;(6)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应当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7)开发区辖区内发的健康证没有编号的,填写健康证编号时请填写发证日期。(8)申请表的所有申请日期暂时不填。

3.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118.26.25.129:8099/spEn/enlogin.jsp,先注册(记住用户名及密码)再登陆,点击“新办”,按照要求逐一填好内容(与填写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内容相一致),特别注意基本信息里拟受理机关必须选择“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店上传截图的,须点击“保存”后再进行上传,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

4.申请人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我所:(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含健康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3)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6)申请人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微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8)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涂改处须签名或者盖章。

5.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 篇五

一、项目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三、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四、受理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改变主要设备的。

五、申请资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书(下载打印);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批件(含附件)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七)保健食品产品目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八)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样稿;

(九)申请生产的产品,需分别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自检报告复印件(产品应为获得GMP审查意见书后生产的,现场查看相关生产记录,并随机抽取一批样品送检);

(十)各产品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十一)各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十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一览表;

(十三)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一览表;

(十四)实验室设置及可检测项目一览表;

(十五)属于受委托生产的,应提交委托生产合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其他凭证;

(十六)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七)其他相关资料。

六、资料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隔页上写明项目内容,标签上标明项目编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目标题小二号字,内容中文宋体小四号字,英文12号字,行间距25磅),左边距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三)申请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和骑缝章。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

企业公章。(申请人为受托加工企业,资料中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同时加盖委托方的公章)。在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五)申请表中的保证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七)本事项不得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同时申请。

七、许可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抽取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复检。审查合格的发放《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八、承诺时限

6.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 篇六

发布日期:2014-09-26 浏览次数:4947 信息来源: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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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4-0500003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4〕3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

201

4年9月16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公

开)《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程

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职责分工,实施行政处

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稽查机构(以下称为“承办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经机关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设置的直属稽查机构独立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实施立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行为(含相应内部审批),但行政强制措施、对重大复杂案件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除外。具体委托程序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设置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由设置机关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过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措施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内部监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山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行政处罚权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管辖。

(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管辖下列案件:

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2.吊销本机关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3.本级政府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4.本机

织的重

现的;

5.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请管辖的; 6.认

辖的。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2.吊销本机关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3.4.省本政机府关

或组

者织

国的家总重

局点

指监

定督

直检

接查

查发

处现的的; ;

5.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请管辖的;

6.认

辖的。

第七条 违法线索、案件涉及的有关管辖问题,按照以下原则依法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属于本机关属地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视情况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或者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处理;

(四)本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中涉及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其移送涉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组织处理;

(五)涉及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本机关法定权限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报

证、审

(六)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发现的、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九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依法处理:

(一)无明确违法嫌疑人或者违法事实的,将不予立案的有关情况书面记录存档;

(二)有明确违法嫌疑人和违法事实,但无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限 期改正或

(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应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调取、审核、采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十一条

成。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要求其当场提供;因合理原因当场不能

供的,应

其限

供。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做好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对既是物证又是违法标的物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施。

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物品,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附没收物品凭证。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案发前后的表现等均应当有证据证明,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适当性。

对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需报送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案件事实、执法程序的证据材料。原发证、审批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根据查证的事实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记入笔录。当事人进行申辩或者放弃申辩的,一并记入笔录。

第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提请案件合议。

(调一查)

终案

结由

报及

当告事的人

内的容基

本如情

下况

: ;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包括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抽样检验、协查等情况);

(三)认

定的违

(四)证据目录(包括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

(五)违

为的定

(六)处理建议及依据(包括处罚裁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等)。

第五章 案件合议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组织案件合议,并明确专人负责具体的组

作。

案件合议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确定3名以上合议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列席;根据案情需要,商许可、检验、审评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八

合议的程

(一)主持人宣布合议人员组成,说明合议的案由;((二三))

案合件议

承人

办员

围人绕汇合报议调内查容

终发

结表

报意

告见

; ;

(四)合议人员形成结论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

(第((一五十)二)九本)

主条机违

关法持案对主案人件件体宣合是认

布议否定

合的具是

议内有否管结容辖准

束为权确

。: ; ;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五六七))))拟处办

适处罚案

用理裁程

序法意量是律见

依是是否

据否否符

合合合是法理法否、、定

准适公要

确当正求

; ; ; ;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案件合议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合议记录,载明合议意见并由合议人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

案件合议意见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行政处罚(含具体内容);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承办人补充证据或者重新调查;

(六)案件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纠正承办人的处理建议,形成新的处理意见;

(七)程序不合法或者有瑕疵的,要求承办人补正;

(八)涉及管辖问题的,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六章 法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拟给予较重处罚的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实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如下:

(一)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直接查处的;

(二)涉嫌犯罪的;

(三)涉外且影响较大的;

(四)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五)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六)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

(八)拟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数额较大的(省局50万元以上,市、县级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审核的程序如下:

(一)承办机构将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和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机关法制机构;

(二)法制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法制机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案情需要,许可、检验、审评等部门派员列席。具体组织工作由机关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的人员组成,说明讨论的案由;

(二)案件承办机构汇报调查情况和合议意见;

(三)法制机构汇报审核意见;

(四)围绕焦点问题、分歧意见进行集体讨论;

(五)形成结论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

(六)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结束。

第二十五条 集体讨论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载明结论性意见并经参加人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

第七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意见和一般案件的合议意见,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听证告知文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撤销案件的,制作相应文书,经批准后存档;

(三)涉及管辖问题的,制作相应移送文书,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机关;

(四)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或者补正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影响以其他方式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复核,必要时补充调查取证。根据核实的结果,承办人提出是否采纳、是否改变原行政处罚意见的建议,提请二次合议。

第二十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经二次合议,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维持原行政处罚意见或者对一般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改变原行政处罚意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二次法制审核;

(三)根据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前5日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期限和送达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以上期限不包括执法文书送达的在途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所需的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受送达人拒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九章 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文书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三十三条 正卷目录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三)按时间顺序制作的其他执法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罚没款收缴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六)没收物品凭证。

副卷目录如下:

(一)立案审批表及案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法制审核意见;

(四)案件合议记录;

(五)听证意见书;

(六)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七)其他内部审批文书;

(八)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三十四条 案卷保管及查阅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制作规范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食药监稽〔2014〕64号)。本细则调整并补充有关文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使用。

7.医疗废弃物管理自查报告 篇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X卫生局《关于加强危险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根据市卫生局和《转发<关于加强危险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X【2013】41号文件精神,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院组织了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自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我院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医疗废弃物管理由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表”,“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医疗垃圾废物回收登记表”等以保障医疗垃圾安全处置。

二、分类收集管理

1、将医疗垃圾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统一规定医疗废物使用黄色塑料袋盛装,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2、将医疗废弃物分别放入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当医疗废弃物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做好有效封口,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有废物类别、生产日期、科室。

3、对医疗废物进行秤重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签名。

三、加强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的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收集转运管理

1、专人收集管理:收集医疗废弃物人员在收集时穿戴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和防护鞋等。

2、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弃物标记,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露。

3、医疗垃圾废物由潮州市绿保危险废物处理公司专职人员统一运送。

五、暂存设施及登记管理

1、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警示标记清楚。

2、暂存点消毒管理: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并有记录。

3、严格交接记录,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

4、及时转送医疗废物,本院的医疗废物没有在暂存点存放没有超过2天,也没有发生自行处理、转让、买卖事故等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

足,主要问题有:

1.工作人员有时会把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混装;

2.医疗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

3.医疗废物存放点存放于露天,无密封、无防蚊、防鼠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各科室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及时做好登记;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收集工具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XXXXX医院

8.关于医疗废弃物管理自查报告 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和《医疗卫生计生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理,专人负责

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表”,“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等,以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二.分类收集管理:

1.严格按照每天生产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弃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记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2.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和经办人签名,要求科室人员与处置人员双人当面核对。资料要求科室至少保存3年以上。

三.收集转运管理:

1.运送医疗废弃物人员按规定时间,路线送至暂存地。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弃物标记,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露。

4.运送结束后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四.暂存设施及登记管理:

1.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警示标记清楚,有防鼠、防蚊蝇、防盗、防渗漏等措施。

2、暂存点消毒管理: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并有记

录。

3.严格交接记录,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

5.及时转送医疗废物,本院的医疗废物没有在暂存点存放没有超过2天,也没有发生自行处理、转让、买卖事故等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

1.工作人员有时会把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混装; 2.医疗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

3.未使用有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包装袋; 4.锐器盒不符合相关规定。

9.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 篇九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以下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10.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 篇十

2014年05月04日 发布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内容。同时,结合办案实际,《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查封扣押补办批准手续程序、证据范围、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

2014年04月28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送 达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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