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检测机构质量手册

2024-08-29

防雷检测机构质量手册(精选8篇)

1.防雷检测机构质量手册 篇一

1医院质量手册批准页

(电子文件编码:YYFL002)

质量手册是本院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全院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指南,全体员工在各项质量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中所阐述的质量体系的要求和内容执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提高医院质量管理水平,使医院质量管理与国际标准接轨,本院根据GB/T19001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参照GB/T19001 ISO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结合本行业的特点编制了医院的《质量手册》。

本质量手册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检验科质量手册范本}.

(本手册将持续完善修改)

院长: ╳╳╳

日期:二零零二年╳月╳日

0.2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电子文件编码:YYFL003)

为了贯彻执行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领导,特任命╳╳╳为我院的管理者代表。

1、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得到建立和保持;

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包括改进的需求;

3、整个组织内促进患者要求意识的形成;

4、就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对外联络。

院长: ╳╳╳

日期:二零零二年╳月╳日

0.5引用文件、术语及缩写

(电子文件编码:YYFL006)

(1)引用文件

①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和术语。

②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术语

在本质量手册现行版本中使用的术语描述如下:

供应商 医院 患者

注:①术语中“医院”相当于标准中使用的术语“组织”。

②术语中“供应商”相当于标准中使用的术语“供方”。

③术语中“患者”相当于标准中使用的术语“顾客”。

(3)缩写

①ISO9000:“ISO9001:2000”的简称。

②本 院:╳╳╳医院

(4)特别声明

本手册参照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进行编写。

1.前 言

(电子文件编码:YYFL007)

1.1 医院简介(略)

1.2 质量手册的说明

本质量手册描述了医院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ISO9001:2000中本系统条款的规定。本手册对外用以证实本院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患者要求的医疗服务,对内作为本院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文件,通过本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实施和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规要求,实现患者满意。本手册将按有关文件控制规定进行发放、使用、变更的控制。

1.3 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由于在建立本质量管理体系时,本院同时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因此在建立本质量管理体系时,尽量考虑了与计算机系统结合,部分工作完成方式、信息的传递方式、记录的形式等将以计算机媒介形式体现。正常运行中这种融合的程序将逐步加大。

1.4 引用标准的说明

本手册依据ISO9001:2000标准要求建立,同时考虑到本院的实际情况,对于标准中不适用于本系统的部分予以剪裁。

本手册在格式上采用与ISO9001:2000版标准条款对照的格式。

2.本院医疗系统结构与职责

(电子文件编码:YYFL008)

2.1 本院系统结构

l 本院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描述如下:

在院长的领导下,医疗系统为医院组织结构的主系统,医疗系统的最高负责人为院长。院长主要职责与权限见本手册2.2职责描述。护理系统为医疗系统的子系统,系统描述见

2.2.7。

2.1 主要职责与权限

l 院长的职责与权限

(1)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工作,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教育、人事、财务和总务等工作。

(2)领导制定本院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领导机关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地段工作。

(4)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5)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6)负责医院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以及资源和人员的调配。

(7)组织、制定并批准本院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8)负责审批质量手册。

(9)负责对待管理评审。

(10) 负责严重差错事故的处理。

l 业务副院长的职责与权限

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等科室的工作。

l 行政副院长的职责与权限

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医院的行政、财务、总务、预防保健和社区医学工作。

l 管理者代表职责

(1)负责按ISO9001:2000的要求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2)审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3)负责系统内部审核。

(4)向院长报告本院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业绩,包括改进的需求。

(5)在系统内促进患者要求意识的形成。

(6)负责质量策划。

l 医院办公室(人事政工科)工作职责

(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综合拟定工作计划规划,起草工作总结及院长交办的其它文件。

(2)负责全院的文秘工作和行政公文的审核、收发、登记、传递传阅、立卷归案、保管、利用等工作。

(3)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全院日常院务行政工作。

(4)负责医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总体控制。

(5)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担负人事工作,包括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l 医务科工作职责范围

(1) 拟定医疗工作计划和进行医疗工作总结。

(2) 协助主管院长对诊疗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各级医、技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工作情况。

(3) 教育与组织各级诊疗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服务质量。

(4) 采取奶效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及差错的发生,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事故进行调查、报告和处理。

l 护理部分系统结构及工作职责

在主管业务院长的领导下,护理部主任负责护理系统的各项工作。

2.防雷检测机构质量手册 篇二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归纳起来大体上有四种类型, 分别是: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的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内部试验室、科研院校内部的试验室、社会独立法人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的试验室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检测能力上均占据绝对优势, 是目前检测市场中的中坚力量。由于其政府背景, 使其克服成立时间短的劣势, 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优势, 成为目前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力量。但垄断行为的副作用使其长期处在政策保护状态, 相比其他机构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自身竞争能力差。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试验室、数量众多的企业试验室属于第一方试验室, 即企业为了保证自身产品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 由于其自身性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走向检测市场的步伐, 作为企业内部附属机构的地位使其在经济实力、检测能力、规模和技术力量等各个环节处于劣势。

科研院校内部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 科研院校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不断加大检测业务投入, 使其变成主业发展, 并相继将其转型为第三方独立法人检测企业, 它们依靠原来国家科研投入的优势, 在技术力量、硬件设备和办公场地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由于他们最早走向市场, 在市场竞争中已总结了许多经验。

社会独立法人检测机构, 一种社会独立法人检测机构, 虽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其发展之路也是举步维坚。这种体制上的缺陷如小能得到妥善解决, 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还会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造成不良的影响。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存在的问题

2.1 检测市场尚不规范, 恶性竞争亟待解决

由于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达到生存的目的, 部分检测机构运用超常规手段承揽业务的现象已趋于普遍:如超资质范围承接检测业务;恶性压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随意更改检测数据等等。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所建立的一整套严格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 检测报告的可信度、真实性、代表性得不到有效保证, 直接制约了检测机构的发展。

2.2 法律法规不全和监管依据不足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独的法人资格,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应受法律有关条文的约束, 但在我国, 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对较少。许多地区虽然有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但监管力度不大。

2.3 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地域局限性, 市场尚未完全放开

目前的检测市场十分混乱, 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资料过关的阶段, 并且检测单位目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 因此在检测与被检测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委托与被委托, 同时又是检测与被检测, 经济关系和公正性矛盾的两者, 许多检测单位很难把好关。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 并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 因此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 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 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相对封锁、行业垄断。

2.4 资源配置不合理, 技术含量较低

因为检测行业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之下, 检测市场化程度较差。目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较多是以附属部门或科室形式运作, 没有形成一套独立运作发展的管理模式, 特别是与国外先进的检测同行相比, 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缺少科学的系统的内部管理体系和经验。无论在技术水平、资金投入还是在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方面投入均较少, 以至于长期停滞在低水平重复发展的态势, 技术含量不高, 技术发展速度缓慢。

3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1 完善检测体系

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 要以贯彻实施《质量体系文件》为中心,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加强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 加大奖惩力度, 不能将组织机构框图、各人的职责、权限范围、制度的保证等停留在纸上, 用于应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从样品的收发到检测过程的控制、检测报告的发放、设备的管理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 都要按照《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来完成。质量负责人每年都要组织对质量体系进行内审,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最高管理者对管理进行评审, 对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 有效性作出评价, 并及时调整, 只有管理规范化、系统化, 检测水平、检测质量才能提高。明确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加强监管, 避免违规行为完全的发生。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 使检测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 建立市场机制

加大国有事业机构改革, 应打破地域上的限制, 全面打开检测市场, 使检测行业不单锁定在国有事业或企业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身的发展特点, 应是大型检测机构与中小型检测机构有机的结合, 伴随着我国开放世界贸易组织的深入, 开放建筑市场已成为必然, 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以总包为龙头、分包为纽带、专业分包和劳务承包为依托、大中小检测机构协调发展的形式, 或是形成股份制的改造。

3.3 树立服务意识

检测机构在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目标时, 要把“客户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客户是上帝”同样适用于检测机构。当然, 客户满意不是指为客户提供虚假数据、“任意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客户满意”应体现在检测的公正性、诚实性、独立性, 对客户提供的技术专利保密以及良好的服务的态度等方面。客户委托我们对样品进行检测, 我们只是为其提供公正、诚实的检测结果, 同样是一种服务行为。未来的检测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必须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随着检测市场的进一步放开, 客户就会综合权衡, 选择他们认为满意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要树立“科学公正、诚信服务”的理念, 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 出具公正的检测报告, 实现诚信服务, 才能在竞争激烈的检测市场中站稳脚跟。

3.4 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一个独立实体, 同样需要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 这对检测机构保证人员素质、保证人员的连续性、岗位的合理性有重要的意义。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素质未来的工程检测机构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 检测人员的培养将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尽快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 着力提高检测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提高检测骨干的检测技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结束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正面临着重大转变前和转变中的探索, 国内外的检测机构也正在加强、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建立完善质保体系, 加强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模式, 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迫切需要的, 我们共同的目标是向社会提供公正、准确、科学的检测数据和结论, 加强管理, 更有效地服务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向社会出具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数据和结论的专业检测机构, 是以先进、可靠的检测手段向社会提供科学的、准确的、公正的检测数据和结论。但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中存在着问题, 本文提出了推动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发展的思路, 使我国的检测行业适应国际竞争, 更加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参考文献

[1]牛铮铮, 张有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状和发展的研究[J].建筑设计管理, 2007, (03) .

3.防雷检测机构质量手册 篇三

[关键词]食品检验;质量;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得到了不断地提高,对食品的多样化要求越来越高。各种经过加工的食品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比如:方便面、速冻食品等,并且这种加工产品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很高。然而,确保食品的安全已经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检测机构应对食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根据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管理的现状,应发现问题的存在,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我国近年来食品工业发展迅速,通过食品加工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不断上升。大部分的食品加工厂都是持有正规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大工厂。然而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地域差异较大的特殊情况。很多小地方的食品小作坊无法被监管到,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当地的食品加工小工坊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十分薄弱。经济效益是这些小作坊唯一追求的目的,因此,把这些小作坊纳入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目前,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国家加大了对各种大小食品工厂的监督抽查力度,这种严格的监管力度使得食品质量逐步上升。通过这几年的监测抽样报告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微生物和食品添加剂超标。因此,目前最为紧要的就是将这两项作为食品监督检验的重点对象。

二、食品检验的概述

食品生产企业需必须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规范的要求,满足人们的需求。食品检验是根据所要检测的食品产品执行相关的产品规范和要求来进行质量的检验和检测。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会出具具备公正性的检测报告,判定所检测的食品是否符合质量规范的要求。当进行检测的食品符合相关规定时,食品将判定为合格,当部分检验食品的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检测机构将出具不合格检测书,食品企业需要根据检测结果来进行生产的改进和规范。食品的质量检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食品检验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通过科学、高效的实验和检测来判定检测产品的质量。

三、食品检验工作涉及的范畴

食品检验机构要想为社会提供真正合格良好的检验服务,就要重视食品检验数据的真实科学和可靠性。要想使检验机构能够顺利立足于社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就要健全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检验的水平和可信度。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重点是质量管理。要对整个检验工作过程质量和工作质量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在食品检验工作中重点要注意检验方法、检验过程质量保证、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仪器和检测环境保证、技术资料有效性保证、标准试剂可靠性保证这个方面的工作。要针对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个合适的质量保证体系,合理地分配职能。

四、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检验工作的质量的好坏与否决定着食品安全最终能否得到保障。因此,食品检验工作在整个食品安全的控制方面起到了把关的作用。食品检验工作包含了很多方面。繁琐复杂需要工作人员的认真理解和执行。食品检验的工作质量管理上面存在一些多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检验过程方面

食品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检验环境的控制等是食品检验室的日常工作内容。每一项检验工作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在进行。这些关键的检验过程时刻影响着最终检验的质量。但是,检验环节光是靠检验室的工作是不能完整进行的,必须要有抽样室的配合才能完整进行。虽然检验室的工作一般目的明确且井井有条地进行着,可是抽样室的工作往往不能很好的和检验室工作衔接上,导致了缺乏协调性从而影响整个检验工作。抽样室一般有自己的工作计划,所以总是不能配合上检验室对于检验数目的要求和时间上面的统一性。这样一来,部门之间就无法科学有效的配合,势必会影响整个检验工作的工作效率。检验工作的工作量本来就大,而且一个单一的样品一般就需要三个实验人员完成。而单个样品的工作报告出来一般就需要两到三天左右。大批量的检验任务更是加重了检验人员工作的压力,并且工作报告的完成也需要大量的人力以及大量的时间。在这种紧张的工作力度下面工作人员之间的分工不能科学地进行,不但使工作效率下降,还会由于过度的紧张而导致工作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是整个检验过程方面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资源管理方面

化学试剂是整个检验工作不可或缺的用品。对于这些药品和试剂的采购一般需要聘请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实验室的基础设施管理对整个检验工作的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检验所用的仪器和量具一旦没有经过检定就会造成很大的误差,导致改变了检验结果而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对于这些检验器械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都是交给检验室和业务室负责。但是为了使检验数据能够更精确可靠,最好还是交由专业的部门进行管理维护。

3、评价体系方面

对于实习人员和新上岗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制度来进行监督和指导。随时指导他们的工作内容,监督他们的工作质量。所以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十分重要。通过填写监督员记录和和提出合理的意见来完善监督工作。目前,由于对食品检验工作的质量还没有一个较为具体科学的评价系统,检验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尚待完善,顾客的满意度评价制度也尚待建立。所以,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管理的评价体系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和评价体系才能真正提高食品检验的工作质量。

五、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管理的改进与完善

要想改进食品检验工作的质量管理就要从检验室开始抓起。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检验室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通过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过程,完善检验室内部检验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等方面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提高检驗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各自规章制度来制定适合每个检验室特点的人员考核制度,并且通过对检验人员工作的认可来提高他们的信心和对组织的忠心度,这样才能发现和考验人才并且留着人才。检验机构的每一个部门都要善于不断学习,才能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需求。

结束语

总之,检测机构做好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不仅可以确保食品质量的安全性,还可以提高食品检测的准确度。同时,检验人员应不断地学习新方法和新技能,提高业务技术素质,这样就可以确保食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和可靠性,保证食品检验结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郝鹏.AY检测中心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管理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工业工程专业,2011年.

[2]林琳.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8).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篇四

2008-07-08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建 [2006]59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1 号);

5、《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4 号)办理条件

资质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各专项检测机构基本条件(除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外)、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计量检定合格。、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建筑业年产值不足5000万元的县和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专项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3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建筑业年产值小于 5000 万元的县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各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 人。具有300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存放设备场所,其中存放设备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1人。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具备工作场所具有 500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1人。同时,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持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单独从事钢结构无损检测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不少于 100平方米,且可不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400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工作3年以上,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9、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4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10、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具有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人。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11、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200平方米。

(三)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2项及以上),在满足主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每增一项资质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应按 申请增项相应的专项检测的 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的 60 %递增。

2、试验场所增加的面积应符合 所申请增项的 试验室 面积。

3、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递增(增项资质的 经检测培训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4、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检测项目应为该专项检测子项目的 60 %以上。

(四)申请综合类检测机构基本条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440 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至少具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建筑节能工程、建筑门窗检测及 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专项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计量检定合格。、具有 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 80平方米。、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行业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岩土注册工程师不少于 5 人;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 人。、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

8、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申报材料

(一)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包括《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

《申请表》为资质申报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后,由“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具体方法:使用iKey电子身份认证锁,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找到“网上审批大厅--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质相关信息(信息应真实、完整填报)后点击“资质管理”专栏,选择申请资质类别并保存后,点击“打印资质申请表”按钮即可。

2、附件材料应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材料由初审部门负责核对并加盖原件核验(或校对)章。材料的排序应按上述《申请表》的填报顺序排列,应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若附件材料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网络申报);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资质延续、增加专项资质、增加检测参数)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申请资质延续、增加专项资质、增加检测参数企业仅需提供审计报告);

7、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8、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审核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9、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仅需提供相对应的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11、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变更材料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营业执照、证书、合同、社保证明、验资报告等可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由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盖原件校对章。

1、变更机构名称(不涉及企业重组、改制、合并)

(1)《福建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一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命文件;

(5)身份证、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职称证书、检测岗位培训证、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

(5)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职称证书(经社会化评审职称)、检测岗位培训证、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1)《福建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工商注册地跨地市、县变更(整体搬迁)

须重新核定企业原有资质,除重新提交企业现有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及新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7、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

须重新核定企业原有资质,除重新提交企业现有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8、注销资质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办事流程、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数量限制

除不再审批新设立的 “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 专项资质外,其他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无数量限制。办理期限

7(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联系方式 0591 — 87615935 联系人

5.防雷检测机构质量手册 篇五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 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意见。

第八条 专家考核意见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能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委托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暂停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实验场所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

(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达到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达到三次的;

(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附件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四: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 附件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6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六)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五)外墙节能构造

(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七)锚固件锚固力

(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

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

(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

(三)幕墙气密性能

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四)室内温度

(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

(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附件三: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6、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检测

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2、系统可靠性检测

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光纤特性检测

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1、连通性检测

2、路由检测

3、容错功能检测

4、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1、接口检测

2、软件检测

3、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

4、安全检测

五、电源与接地

1、电源系统检测

2、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六、环境系统检测

1、空间环境的检测

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

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

4、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

附件四: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二、土壤中氡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检测

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附件五: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

一、土建类材料

1、砌体材料

2、防水材料

二、装饰类材料

1、陶瓷砖

2、涂料

3、装饰石材

4、装饰板材

三、水暖类材料

1、塑料管材、管件

2、金属制阀门

3、散热器

4、卫生洁具

四、电气类材料

1、电线电缆

2、开关插座

3、低压配电箱

五、建筑门窗检测

1、门窗三性检测

6.防雷检测机构质量手册 篇六

1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产生背景

1.1 环境监测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产生

我国现行的环保监测体系, 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 当时从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区、县都纷纷设立环境监测站, 形成了环境监测点多面广的格局。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清理规范基础上,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1]。而各级环境监测站将成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其承担的社会委托性监测工作属于生产经营类, 必将从各级环境监测站分离出来, 交由社会检测机构完成。这就为引入社会检测力量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市场, 为培育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1.2 行政及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快速发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 出台了许多创新性、突破性、针对性极强的政策, 提出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要素、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2]。2014年2月和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 取消、下放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及认定, 从政策上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认定范围, 减少行政措施过多干预市场发展。这些政策导向为环境保护进一步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 发展以技术和社会资本为基础与依托的环境服务业, 向社会提供各种类型的优质环境服务, 奠定了基础, 扫清了障碍, 准备了条件。同时, 也为政府向企业购买各种环境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类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并随着需求的增加快速发展。

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现状

2.1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类别及监测能力

目前, 社会检测机构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 根据监测能力、装备条件等不同, 大体可分为综合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综合检测机构一般具备较强的监测能力, 能够承担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领域的监测任务;相比之下, 专项检测机构综合能力较弱, 一般具备水、气等某种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 仪器设备较为单一, 能够承担某一个或几个领域的监测服务。

2.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领域

当前不论是政府环境管理还是排污者履行环保责任义务, 对环境监测的需求都呈倍增之势, 许多地方如江苏、广东、北京、山东都开展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探索, 社会检测机构已经受托承担了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样品分析测试、科研调查等方面的监测服务, 业务范围涵盖各类样品委托测试分析、环评现状监测、排污单位自测自报、水、气等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上市公司核查、咨询调查监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地方环保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监测业务等。

3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存在问题

3.1 相关法规制度存在缺失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等都从某一方面对社会检测机构做了宏观上制度规范和指导, 但在操作层面上仍缺少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依法管理的法规制度。特别是在社会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社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环保监测机构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急需建立完善。

3.2 缺乏有效监管, 数据质量堪忧

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 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遇到了政策窘境。当前由于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资质、监测指标范围等缺乏明确的考量标准, 检测机构存在超出能力范围承揽项目、人员无证上岗、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等检测活动不规范、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 甚至有的为了拉拢客户而放弃原则, 按照客户的需求出具监测数据, 导致目前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质量存在很大隐患。

3.3 存在恶性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

当前, 社会检测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一些社会检测机构用降低质量成本的方式恶性价格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3], 更有甚者无视市场规则, 采取超低价格竞标、与客户串通一气、单纯追求业务量忽视质量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 严重影响监测社会化的有序推进。

4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管思路

目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要求还不明确, 增加了行政管理的难度。社会检测机构由于缺乏监管, 监测质量参差不齐, 监测数据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给环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这就迫切需要规范社会环境监测行为, 培养和引导社会检测资源为环境管理服务。

4.1 确立监测市场准入制度

设定必要的门槛是确保社会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 通过确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 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系列管理办法, 为环境监测市场的培育提供起公平、公正、高效、科学的准入制度和管理平台设计, 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4.2 建立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

建立起有效的社会检测机构运作模式的监管制度, 并建立信用监控体系, 为监测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提供制度保障。政府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检测机构的绩效考评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政问责制度、预警与退出机制、黑名单制度等, 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 对于超范围开展检测业务并提供监测数据, 以及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4.3 建立监测行业自律机制

除加强政府监管外, 还要引导社会检测机构自觉做到诚信服务, 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行检测服务委托指导价、行业内等级评价、行业监理、投诉核查、监督维权等机制, 在社会检测机构间形成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推动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

4.4 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建立统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 依托信息技术, 通过监测业务申报, 归集社会检测机构业务行为信用信息, 建立基础信息库, 实现社会化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并可重点通过过程跟踪、交叉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手段, 形成对社会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

5 结语

经过30多年的实践, 环保监测系统内部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但随着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推进, 大量社会检测机构参加到各类监测业务活动中来, 原有体系已无法完全适用。因此需对现有相关法规政策及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及完善, 且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在法律上明确政府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管的法定职责, 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摘要:阐述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产生的背景, 分析了现阶段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探讨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管思路, 提出在确立监测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监测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等方面提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管水平, 推动社会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质量监管

参考文献

[1]杨鸿亮, 李羚.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发展思考[J].环境科学导刊, 2013, 32 (6) :40-43.

[2]郑秀亮.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J].环境, 2014 (3) :32-34.

7.检测机构哪家强 篇七

于是,第三方机构的测评报告、认证,甚至资深用户的使用点评,成为消费者的重要参考依据。

除了来自行业媒体的非专业机构测评,在网络论坛上,也不乏一些空气净化产品的“发烧友”“科技达人”历数“最强空气净化器十大品牌”及其优缺点。

在国家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吴吉祥看来,“所谓的民间测试如有资金支持,无疑是一种商业活动,既不专业也不公正,没有实际意义。”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马德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按照国家规定,检测机构必须获得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的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的授权,拥有规范的检测环境——30立方米测试仓,并且对所有认证项目都有检测资质。

旺盛的需求使得市场上大量不具备资质的非正规检测机构涌现,为一些投机性企业出具“定制”式的数据、报告。而至于其测试方法是否合理,质检和工商部门因为没有标准依据,也无法监管。

2014年7月,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苏宁电器的电商平台上采购了销量最大的10款空气净化器,经过一个月的检测,形成了“中国首次空气净化器主要性能测评结果”。报告给出了这些产品PM2.5的CADR值和产品性价比排名,并得出甲醛净化性能普遍较差的结论。

对此,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空气净化器专业委员会和空气净化器行业联盟提出质疑,认为“目前国内外并无任何标准对空气净化器除甲醛性能的有效和无效进行界定”,所以该测评得出“空气净化器除甲醛基本无效”的结论有明显错误。而按照CADR/价格的计算方法得出“性价比”,并对所检产品进行排名,“就如同把汽车的最高时速除以车价得出汽车的性价比一样”,“十分荒谬”。

在中新宜居(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苗元华看来,检测机构的公正性正是来自于与被检测方无任何利益关系,所以这样的角色,一般只能由国家机构承担。

8.机构养老服务手册 篇八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编者的话

上海市自197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是中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静安区则是上海市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区。据2008年底的统计数据,全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27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7%,高出全市老年人口平均比例5个百分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事业得到了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老有所养”问题正在通过“以居家养老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形式逐步落实。为了让社会成员更多地了解我区养老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政府关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关于规定和优惠政策,我们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将养老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规定,政府对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等节选出要点,以问答的形式汇编成册,供大家参考。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愈加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全社会就会愈加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静安区的养老服务事业将会前景无限。

因节选项目的文件资料较多,难免有疏漏和不足,诚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如发现有错误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 以便更正。有关养老机构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点击阅读。如需详细咨询有关问题,请拨打电话62537705,或至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咨询访问。

二○○九年七月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篇

一、《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可适用哪些范围? 答:《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二、设置养老设施的指标是什么? 答:具体指标如下:

(一)每床建筑面积。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一级≥4O平米;二级≥30平米;三级≥25平米的规定。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O平米。

(二)绿地面积。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三)容积率。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三、用房及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一)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

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二)老年居室面积。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5平米的规定值,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平米。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平米,厨房不应小于5平米,卫生间不应小于4平米。

四、设施应有哪些配置? 答:应当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二)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

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三)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箱)、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四)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五)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

(六)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

(七)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无障碍设施范围:主要指:出入口、厅和走道、楼梯、电梯、居室、厨房、卫生间、门、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一)出入口

出入口不少于二处。主要出入口无台阶、顶部应设雨篷。如设台阶时,其高差不宜大于400mm,并应设置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0,坡道的净宽应大于900mm。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挡台,栏杆扶手的高度高位扶手不宜大于

900mm,底位扶手宜为650mm,扶手的直径不宜大于48mm,挡台高度不宜小于50mm。

养老机构建筑主要入口内外,应留有1500mm×1500mm的轮椅回旋面积。

(二)厅和走道

养老机构建筑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0mm。老年人出入,经过的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

公共走道、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其高度不宜大于900mm。扶手横杆的直径不宜大于48mm,或选用成品板式扶手,扶手距墙面的净距为35mm-5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宜设350mm高的踢脚板。扶手宜选用成品管状或板状扶手,表层为合成树脂,内。芯为钢质或铝质材料,安装应坚固、耐冲击,其承重量应不小于1.5KG。

(三)楼梯

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320mm,高度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O mm,踏面和平台的饰面材料应选用防滑材料。

楼梯两侧离地高900mm和650m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四)电梯

机构建筑层数在三层及以上的,应设电梯。养老机构建筑的电梯,其候梯厅及轿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床进出方便。

电梯轿厢门开启净宽不应小于900mm,门开闭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5秒,门扇关闭应采用光幕感应的安全装置。轿厢内设低位操纵按钮。沿轿厢周边应设高度不大于900mm的介助安全扶手。轿厢正面壁上部应设安全镜或采用镜面不锈钢,以利看清背面人员情况。

(五)居室

卧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m。卧室床长边的一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00mm。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0。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问距不应小于1.05m。

(六)厨房

养老机构建筑的公寓设有单独厨房的,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平方米,应留有1500mm×1500mm的轮椅回旋面积。

(七)卫生间

独用卫生间应设座便器、洗面盆(及淋浴设备),座便器高度不应大于450mm,浴缸及淋浴助浴椅高度不应大于450mm,浴缸高度不应大于400mm。

座便器两侧应安装安全抓杆,其高度不宜小于70Omm,水平长度不小于700mm,其中靠墙侧的安全抓杆应设“L”安全抓杆,其垂直部分与水平部分的长度均不小于700mm,安

全抓杆的直径不宜大于42mm,材料应选用金属材料。

浴缸或淋浴处应分别设置安全抓杆,浴盆内侧应设距盆底为900mm和600mm上下二层水平安全抓杆,水平长度为1200mm。淋浴处面对淋浴龙头的正面应设“L”安全抓杆,其高度不宜大于900mm。

卫生间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扇宜采用推拉门,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

(八)门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门净宽不应小于1.O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

(九)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老年人居室床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或对讲系统。电视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安装高度离地面为1000一1100mm。插座应选用安全电源插座。

优惠政策篇

一、上海市有关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养老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垦复基金、耕地占用税。

(二)对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电、水、电话、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三)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缴燃气和自来水增容费;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免缴公路养路费。养老机构建造的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配建民防设施,确实有困难的,经市民防办同意后,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四)环卫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

(五)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

施设备条件方面,同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对于进口用于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材及专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七)对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

(九)“万人就业项目”中的助老服务社吸纳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从事机构养老服务,依照“万人就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对于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十一)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

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二)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一般可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签订契约,形成约定的服务关系,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十三)对规模较大、参保人员占住养人员60%以上、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的一般费用,纳入医保联网的帐户段、自付段结算。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

(十五)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一定护理等级标准的老年人,试行将部分专项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六)新增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床。(十七)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仍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

(十八)在全市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保费由市、区县分别资助1/

3、养老机构自我承担1/3。

二、静安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社会力量在我区兴办养老机构,在享受上海市优惠政策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区域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在享受上海市政府一次性补贴后,本区再叠加补贴10000元/床。

(二)养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视租金支付和机构运营情况按给予租金补贴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三)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静安区户籍困难老人给予120元/月的运营费补贴。

养老机构设置篇

一、设置养老机构应向何部门提出申请?

答:目前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有意在静安区申办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应向静安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什么对象可以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答:境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可以出资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三、如何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境内组织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申请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八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的材料为:

1、《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申请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作双方协议书。

7、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

8、机构章程。

9、设置资金证明。

10、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六、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首先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含150)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原来由市民政局设置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现委托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凡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告知书》。

七、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 除涉外养老机构以外,区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

八、《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是否有有效期? 答: 150(含150)张养老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

1000)万元以下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一年。150张养老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养老机构执业篇

一、养老机构申请执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养老机构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三)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九)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工作标准。

二、审批养老机构执业申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养老机构执业.应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含150)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原来由市民政局执业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现委托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凡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还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

申办者《养老机构准予执业前需整改告知书》。完全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养老机构执业告知书》。

三、申请养老机构执业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区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什么时候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答: 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后,方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养老机构验审篇

一、验审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验审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验审条件是什么?

答:当年登记执业的养老机构,自下一起参加验审。

三、验审内容有哪些? 答:验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养老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四)养老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的场所是否一致。

(五)养老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

(六)养老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七)养老机构合并和变更,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八)养老机构募集财物的数量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按

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缴清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十)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

(十二)养老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的行为。

(十三)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期限是否到期。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验审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二)验审报告。

(三)验审自查小结。

(四)财务报表。

(五)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五、出现何种情形为验审不合格?

(一)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

(二)中,养老机构连续发生老年人非正常死亡事故3起以上(包括3起)。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处罚规定篇

一、养老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处以罚款?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执业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什么情况下中止扶持优惠措施?

答:有下列情形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给予扶持优惠措施;必要时,可以追回有关费用:

(一)擅自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的。

(三)未按《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擅自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入住养老机构须知篇

一、老人要入住养老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人,因家庭无人照顾或照顾有困难,可由本人或亲属(如无亲属则由本人和单位)提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

(一)向养老机构咨询入住手续,预约床位登记。

(二)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应在院外医疗机构做好体检(肝功能、胸透、血常规等),同时填写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需在两星期内完成)。

(三)养老机构验审老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并安排与老人见面,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对符合机构养老要求的老人可办理相关入院手续(与本人、亲属或单位签订入院协议书、交纳有关费用等),向申请人发出入住通知。

(四)申请人接到机构通知后即可入住。

二、“三无”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应如何办理?

答: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当确定老人的“三无”身份,符合“三无”条件、本人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老人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调查了解老人的有关情况,帮助老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二)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在核查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复核备案。

(三)所在街道民政部门负责联系安排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有关事宜。

三、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市、区(县)福利院:一、二、三级市、区(县)福利院托管费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一、二、三级护理的收费标准分别为480元、300元、150元。专门护理实行面议。

街道、乡镇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和护理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二、三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和护理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50元。专门护理实行面议。

社会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确认。

四、离、退休孤老进养老机构需要缴纳的费用,原单位是否能补助?

答:根据沪价行(1999)第234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孤老的托管费、护理费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原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法规政策目录篇

一、《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三、《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事发[1999]第4号,自1999年2月19日起执行

四、《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5日[沪府办发](2001)34号,自7月26日施行

六、《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5]42号

七、《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沪民福发[2008]5号

八、《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

沪民事发(2001)24号

九、《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33号

十、《上海市养老机构验审办法》

沪民事发[2000]16号

十一、《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

沪民事发[2001]第9号

十二、《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静民发[2008]76号

十三、《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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