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2024-07-11

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共11篇)

1.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篇一

小张在一家公司呆了2年不到,由于小张与该公司老板较熟悉,公司规模也不是很大,各方面比较自由化,所以也未签合同,包括交社保。现在小张要离职了,程序上是不是不存在离职证明的?

但是到下家公司,如果要离职证明,咋办?

引用第27楼白极雪于-10-09 09:47发表的:

只要你准备入职的那家公司的HR稍微专业一点,你上一家的离职证明肯定是要的。

但对于你上一家来说,如果HR专业一点,会同意给你开离职证明,并补签以前的合同; 如果不专业,会不同意给你开离职证明,因为从TA不专业的角度来说,开与不开会有很大的不同,这里就不细说了。

所以,为了到下一家好交差,你可以跟上一家好好商量,反正跟老板比较熟嘛,你就告诉他:给我开离职证明不会给你带来任何麻烦,如果你实在不放心,我可以跟你补签以前的合同,甚至再签一个协议,表明我们之间至我离职之日起,不存在任何劳动与经济关系!

按理来说,这样的要求应该可以得到满足,就是不知道你碰到的人好不好说话、专业不专业了。

.......

[未签合同,离职证明需要吗?]

2.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篇二

解答: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费用。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 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篇三

孝顺女儿“卖身救母”

今年26岁的桑春雪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父亲在她9岁那年因病去世了,她从此和母亲朱秋芳相依为命。因为怕女儿受委屈,朱秋芳一直未再嫁,她没有正式工作,靠四处打零工艰难度日。桑春雪非常孝顺懂事,她从小学到大学,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

2006年6月的一天,正在乌鲁木齐大学读大四的桑春雪接到邻居的电话,说朱秋芳突患重病住进了医院。桑春雪立即赶到医院,检查的结果让母女俩如坠冰窖,朱秋芳患晚期肝硬化,必须马上进行肝移植,否则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做移植手术的费用至少30万元人民币!30万元,对于这个贫困之家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

为了不自己连累孩子,朱秋芳坚决不同意治疗,在女儿的哀求下,朱秋芳勉强答应再住几天院。桑春雪立即回到学校,把自己的情况向班主任作了汇报,班主任立即发动大家踊跃捐款,同时,学生会也在校园张贴了海报,共募集到了八千多元。桑春雪又一家一户的去拜访亲戚朋友,只借来了几千元。

桑春雪把这些钱拿到医院,全都交给医生,医生说只够维持一个星期的治疗费用。看女儿为自己的病情奔波与忧虑,朱秋芳心如刀绞,她思前想后,觉得再不能拖累女儿了。一次,趁女儿上洗手间的间歇,她打开病房窗户,正要往楼下跳,却被赶回来的女儿一把抓住。桑春雪跪在地上声泪俱下地说:“妈妈,我已经没有父亲了,不能再失去你啊。你不要抛下我!”母女俩抱头痛哭……

母亲的行为,让桑春雪焦急万分,如果不想出办法,母亲说不定哪天还要寻短见。冥思苦想了一晚,她终于做出了一个大胆决定——卖身救母。

她来到电视台,把自己“卖身救母”的想法告诉记者,还为自己起草了一份感人至深的宣传语 :我是一位女大学生,父亲早逝,我与母亲相依为命。现母亲因肝硬化生命垂危,需进行肝移植,手术费30万元,可我们无力承担这笔昂贵的费用。为挽救妈妈的生命,我甘愿卖身救母,谁愿意出这笔手术费用,毕业之后我就嫁给他,我用我的人格和尊严担保……

第二天,乌鲁木齐一家电视台播放了桑春雪“卖身救母”的新闻,人们议论纷纷,同情感动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有记者问道:“你将钱拿到手,等手术成功后会不会反悔?”桑春雪信誓旦旦:“为了换回母亲的生命和健康,即使押上我的爱情和婚姻也在所不惜。”

婚礼前,女友突遭强奸

电视台播出的第二天,有一名温州男子打来电话,表示自己愿意出钱并娶桑春雪为妻。

春雪立即约见了他,他叫贾天,是一位矮矮胖胖的33岁男人,他来乌鲁木齐做个体生意已近10年,由于长期在生意场上南来北往,5年前离婚。他以前也遇到过几位女孩,但是因为对方不是处女就分道扬镳了。他坦言自己是一个有着处女情结的男人。

“我相信你这样有孝心的女孩,心地也一定纯洁善良。”他表示只要桑春雪能兑现诺言,他就立即拿30万元出来。

春雪心里犹豫了:把自己一生的幸福押在一个不爱的男人身上,这个代价是不是太大了?可又一想,这个时候母亲的病情很不稳定,要尽快做移植,不然错过了时间就来不及了,于是春雪答应了贾天的要求。

贾天给春雪戴上了一枚镶着紫水晶的铂金戒指。他说:“这戒指象征着高贵和纯洁,你一定要守着你的处女之身,做配得上水晶的新娘。”春雪点头。贾天想了想又说:“你这样漂亮,肯定有不少人追求你,现在大学生同居很寻常。我们为处女之身订个协议吧!我一定要把这一天留在我的新婚之夜!”

贾天当场写出一个协议:如果桑春雪能在婚前保住处女之身,贾天将付给桑春雪30万元,作为圣洁新娘的奖金;如果桑春雪在结婚之前失身于他人,这场婚姻就自动取消……

贾天还带着桑春雪去了当地一家正规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开具了处女证明。

第二天下午贾天就给了桑春雪30万元。朱秋芳并不知道女儿“卖身救母”的事情,桑春雪为了安慰母亲,说是遇到了一位热心慈善事业的好心人,医院又减免了一半的费用,手术才得以进行。第二天,朱秋芳的手术顺利进行,非常成功。

可是,手术进行一个月后,朱秋芳的身体出现了排异反应,医院用尽了各种办法,还有回天无力,半个月后,朱秋芳撒手人寰。

春雪没有想到,牺牲自己的爱情与婚姻也没有能够挽回母亲的生命,她病倒了,而贾天得知朱秋芳病逝后,便频繁地看望春雪,每次都是大包小包的带来各种滋补品。对于贾天的慷慨,桑春雪的心里非常复杂。

原来,在大二时,她就和比自己大一届的校友胡明恋爱了,胡明家境不好,但高大英俊。胡明大学毕业后,考取了研究生,二人一直鸿雁传情。母亲重病后,她情急之中为了给母亲筹手术费而“卖身救母“。一则是因为万般无奈,二来她在心里也暗暗期盼,能遇到一位更优秀的男子,那样,即使牺牲自己和胡明的爱情也算是个不错的结局。可是,事情的结果竟然是这样,母亲去世了,而贾天除了有点钱外,无论哪一方面都不能让自己满意,她还要违心兑现自己的诺言,她越想越难过。

2006年7月,春雪大学毕业了,但对于当初的结婚承诺迟迟不肯兑现。贾天多次上门提亲都被她以各种理由拒绝。

正当贾天感觉纳闷时,2006年9月21日晚上9点,贾天突然接到春雪的电话,电话里春雪泣不成声,他问桑春雪出了什么事,可桑春雪只哽咽说自己在郊外的一个地方。

当他见到春雪的时候,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桑春雪头发凌乱,衣衫不整,哭成了泪人,她一头扑向贾天怀里,称自己在去市郊看望同学时,在回来的路上被色狼强奸了。

是真强奸还是假强奸

突如其来的打击让贾天一时不知所措,他甚至怀疑春雪在撒谎。他立即带着春雪去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女警察对春雪做了身体检查,结果说明,桑春雪的确遭受性侵犯。并且还采集到了罪犯的精液,这让贾天不得不相信了。由于桑春雪无法提供罪犯确切特征,现场也没留下其他有力证据,一时间警察也难破案,这起突发的强奸案只能不了了之。

自从得知春雪遭遇强奸后,贾天的心情一落千丈。他是个很传统的男人,因为他的前妻婚前不是处女,心中一直充满遗憾和阴影,多年来一直想找个完美无缺的女人做妻子,现在他的处女梦破灭了。难道又娶一个不是处女的女人做老婆?思来想去他渐渐平静下来,这件意外之事也不能怪春雪,她也是受害者啊!毕竟人品比贞操更珍贵啊!

就在贾天帮春雪度过强暴阴影时,2007年2月7日贾天去医院看望朋友,不料却在医院妇产科意外发现了让他惊愕的一幕,春雪被一个戴眼镜的高大英俊的男孩手挽手搀扶着走出手术室。从两个亲昵的样子一看就知道这是对关系密切的恋人。贾天当即用手机拍下了两人亲昵的照片,然后又悄悄通过医院的朋友了解情况,朋友经过一番打探,告诉他桑春雪是来做引产的,已经怀孕四个多月了,这就证明桑春雪和男友四个月前就发生性关系。强奸案肯定就是他们合伙导演的。

原来这正是桑春雪和自己的男朋友胡明导演的一场戏,自从桑春雪接受了贾天的30万,一想今生要和这个自己一点都不爱,相貌丑陋的男人生活一辈子,她就不寒而栗。当胡明来看望她时,她把一切都告诉他。春雪含着泪的倾诉,让胡明原本一颗抱怨的心渐渐平服下来:“小雪,我知道你是没有办法,也怪我没有本事,现在我们看怎样来解决这个问题。”

两人想了半天也不得要领,因为桑春雪凭白无故要与贾天解除婚姻协议,贾天肯定要她赔偿30万。他们现在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后来,桑春雪忽然灵机一动,她想到了自己曾经与贾天签订下“处女协议”。既然贾天那么在乎处女,何不假装遭色狼“强奸”让贾天知难而退呢?于是二人就精心策划好强奸案,只是没想到最后还是不慎露出了马脚。

贾天自觉被人耍弄了,他怒气冲冲地找到桑春雪,质问她为什么要撒谎?开始桑春雪坚决不承认,说贾天污蔑她,贾天愤怒地把一沓复印件摔给桑春雪时,桑春雪的脸色一下子变得惨白,她一下子跪倒在贾天身边,乞求他看在相爱一场的份上,原谅自己,而且不要把事情闹大了,30万元她可以慢慢偿还。

“你不仅欺骗了我的感情,而且还践踏了我的尊严。我不仅给了你30万,我甚至都接受了你被强奸的事实,现在我把结婚的一切都准备好了……我被你彻头彻尾地耍了!告诉你!30万块不仅要全部退给我,少一毛都不行,你还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贾天将整件事通过当地媒体公布于众,而就在此时桑春雪也接到法庭传票。

一时间乌鲁木齐大街小巷人们都在议论,人们纷纷将矛头指向桑春雪。本来桑春雪“卖身救母”曾经赢得市民的同情和赞扬,然而,经过此番波折,不仅无人喝彩反而遭到人们的鄙视和唾骂。

法庭不日将开庭审理这个曾经在这个城市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件。

幸福提醒:

4.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赔偿吗? 篇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那么,在雇佣关系产生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呢?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工作中,只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赔偿。如果是劳动者不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则对劳动者就不适用这一条。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时,如何赔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广泛讨论的问题,也是劳动者关心的焦点。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开始的标志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但当公司不与职工签订合同时,职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关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时,如何赔偿劳动者的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5.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篇五

分公司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可以看出,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总公司是可以直接行使合同权利的。

分公司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但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多少取决于总公司的意思决定,同时分公司的工商注册也无注册资本的要求。承认总公司直接享受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将其列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是由于分公司具有一定的财产,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范围内,将其列为合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会损害到合同相对方的利益,而且还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法院审判,同时也符合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便利目的,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

对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中所明确排斥的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因为合同关系遵循对价原则,总公司不能只负有合同义务,而不享受合同权利。

6.网签合同有房产证吗 篇六

网签合同有房产证吗

在实践中,买了房子还拿不到房产证,有些人又需要将房子转手卖出去等等,就想要用网签的证明来做交易,但不太确定这种方式是可以的。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网签合同有房产证吗。

网签合同有房产证吗

如果是新房,通常交房以后,三个月拿到房产证,如果是二手房,那么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房产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签订委托协议

通常《购房合同》中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个条款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份单独的委托协议。此外,很多开发商还会要求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以外另签一份委托其代办房产证,并同意入住前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给他们的委托书。

有些时候,开发商会把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务委托给专门的代理公司或律师办理。

此时,可以选择,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仅办理相关手续,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由您自己来缴纳。

第二步: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办理收房入住手续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要求缴纳这些费用。注意事项:

1.在交钱之前,请您了解一下这些税费的收缴标准,以便核实开发商计算是否正确,可参见本书附录十一。

2.交钱之后,一定保留好收款凭证,并一定要求收款单位盖公章,不要收“白条”。

第三步:按照约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交上述税费之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一定要找机会仔细核验房产证上的记载,一旦存在记载错误,应及时要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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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网签的房子是不是都能办房产证

能够办理网签备案,证明该项目是五证齐全的项目,项目五证齐全是办理房产证的基础条件。

关于房产证的办理,涉及到项目是否五证齐全,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初始登记(大证),故不能仅凭项目是否五证齐全就断定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网签合同有房产证”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人身损害赔偿金能否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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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篇七

小李认为我早就将档案转入公司在人才的集体帐户中,每月领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忙为理由不和大家签合同,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小李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商合同的条款,并没有拒绝与公司签合同,公司单方面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应给予补偿金。为此,小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状中却认为:1.经济补偿和赔偿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没合同,就谈不上解除。2.公司新成立,生存都受影响,怎么还谈得上职工的利益和要求,公司并非故意拖延订立合同,是发展中的客观原因,8月份就已开始与职工签定合同。3.申诉人以打印错误和有的条款不适合为由拒绝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责任方、过错方在申诉人,而不是公司,现在公司全部职工都已与公司签定了合同。

案件的焦点: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小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于2009年8月就到该公司工作了,该公司总是以公司新成立、工作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公司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工作职责不明确,并且合同上写明的加入公司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从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以此作为您拒签的证明,与事实不符。

至于说未签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适用有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您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8.签劳务合同会影响应届生身份吗 篇八

1、即将要毕业,但还没有拿到毕业证,或者已经停止学习,处于实习状态的;

2、拿到毕业证了,但尚未超过择业期限的。

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但在拿到毕业证书前解除劳务关系的,仍然属于应届毕业生。当事人在拿到毕业证后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在择业期前解除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还是按照应届毕业生建立劳动档案。

应届毕业生身份能保留多久

应届毕业生身份可以保留两年。

补充资料:

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应按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国家对应届毕业生身份的界定标准: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这点大家都已经清楚,在毕业前,允许先参加考试,等拿到毕业证后再审查学历。除了顺利应届毕业的考生报考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的考生,也可按应届生资格来对待的,也就是说,他们也可以报考限应届生报考的职位。

3、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国家承认的高校就读的,在该年份内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学生。包括成人高考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应届身份有什么好处

好处一:就业更容易,选择面更广

如果大家有过找工作的经历,应该会发现很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都会列出一个限制条件,那就是只招聘应届生。

应届生更像是一张白纸,没有什么社会工作经验,所以在后期培养的时候更容易一些,也会更快融入企业的文化氛围当中。所以应届生在就业的时候可以选择的余地更大,就业也会更容易。

有些好的企业、好的岗位,非应届生很想应聘,但因为没有应届生这个身份,只能默默地感慨。

所以应届生们更应当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好处,尽可能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好处二:落户更容易

如果大家关注各地的人才引进政策,可以发现部分城市对于应届毕业生亮起了“绿灯”。比如有的城市只要是大专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就能够直接落户,有的是本科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直接落户。

好处三:更容易获得编制

就业季有不少国企事业单位到学校招聘,招聘条件中也明确指出只招聘应届毕业生。对于这部分应届毕业生,通过校招的方式入职,那么入职后就能够获得编制。

9.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篇九

我岳父前天加班时从人字梯上摔了下来,头部有外伤无大碍,但腕部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必须要做手术,估计费用是3万到3万5。他刚去公司第一天就被要求开始上班,接下来是连续6天的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走法律途径,该公司有哪些责任,我们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应该或者说可能争取到什么利益?

另外,这样的案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吗,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10.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篇十

1:租赁合同原件一式四份。

2: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私人出租需要)

3:转租证明(私人出租需要)

4:经济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济社公章)

5:经济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经济社公章)

6:产权具结书(经济社盖章)

7:经济社消防批文复印件(加盖经济社公章)

8:法人代表证明书(经济社盖章)

9:交房屋租金发发票3个月(要正式的税务发票)

10: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街道房管小组长签字)

11:企业流动人员办证情况证明(均禾街需要)

11.签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篇十一

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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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五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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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陷阱

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我们对购房陷阱的几种情况做了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时刻警觉。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惟有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种种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强凌弱、做霸王买卖的现象。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不畏强权,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就一定要坚持,不要图一时之快,随便妥协,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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