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结算风控管理制度(精选7篇)
1.交易结算风控管理制度 篇一
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交易资金、交易参与者相关其它资金的结算顺利进 行,特制定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二、凡是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 费、交易经纪代理费或服务费等,以及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 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等,均应当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规则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的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事项,凡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有相关规定的,应当适 用相关规定;本办法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其它 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财务 通则与会计准则处理。
四、严格按照交易所的结算规则执行资金收付的结算。
五、办理交易所的结算事项的期日与时间等,均应当符合交 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中的规定,不得延误。结算中所发生的 任何延误均应当记录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
六、有关交易业务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相关交易细则所规 定的该宗交易业务及其结算的流程。
七、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由交 易所规定格式及统一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单据。
八、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使用
电脑机打出具,并应当有交易所或交易所结算部门的印章。
九、为保证本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办理结算事项并为 保证所办结算单据正确无误,应当经常检查办理结算单据有关的 电脑、网络、线路、打印设备等的状态,严防交易所结算环节出 现差错。
十、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实行分类开立、分类使用、分类管理。即对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十一、要严格按照资金归属、性质与通途等对资金进行结算 管理。严禁将交易所自有资金和应归属交易所的资金、交易保证 金、交易相关的业务资金等混同。办理不同类别、归属、性质与 通途的资金的收付结算,均应当使用专门的单据凭证。
十二、处于不同种类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的利息归属与清分结 算,应当遵循交易所规则和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
十三、由交易所进行的所内结算及单据制单和出具等项工作 均应当及时、准确进行。
十四、交易所办理结算单据等事宜,应当由制单人、分管负 责人等签章,并对所办单据事项等负责。
十五、交易所结算单据均应分类制表、作帐并存档管理。
第二章 非标准产品结算规则
非标准产品的定义,参照本交易所规则。十六、一般规定
(一)结算应符合规范性、有效性、资金分户专管专用等原 则。
(二)交易所内办理一般的结算事项手续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个工作日。
(三)本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的相关手续,应当出具结算单 据。凡属应交给交易参与者的结算单据均应当及时出具。
(四)本交易所除因办理结算操作错误应予纠正等合理解决 的情形之外,因网络、线路、设备或其它原因造成结算延误等,本交易所不应当因此而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十七、资金结算基本要求
(一)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 立的结算机构负责。
(二)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国家有关财 务结算的相关规范、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十八、负责结算的机构
(一)关于交易所内的结算单据等手续,将通过以下部门或 者机构组织进行:
1.本交易所所设交易结算部门;
2.本交易所依法组织设立的交易结算机构。
(二)关于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结算,将通过以下机构 负责共同进行:
1.交易所;
2.委托的服务机构。
十九、交易所结算账户设置与管理
(一)交易所的资金账户 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分类: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 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 管理。
1.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 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应归
属于本交易所的各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交易参与 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与保存等,以及本交 易所向第三方的其它资金收付。
2.交易保证金账户 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与保
存交易保证金、将交易保证金结转支付或退还的结算。
3.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与保
存、代为支付交易价款的结算。(非开立必要时,可与交易保证金 账户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与使用 交易所负责对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资金结 算账户的管理与使用。
1.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交易所收费通 知单》收取交易所相关资费,并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在核对《交 易所收费通知单》中明确的交款方及实际交款方的信息无误后,向交款方开具发票。
2.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保证金收款通 知单》,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向交款方开具收据。按照交易部门提 供的保证金交纳方出具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及交易部门出具的 《保证金退款审批表》进行保证金退款支付,并由收款方出具收 据。退款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3.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受让方出具的 《交易价款及相关款项结转指令(B)》及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 价款划转审批表》进行结算价款支付,并由转让方开具收据。结 算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二十、交易相关资金结算范围 对交易相关资金,资金支付义务人应当按照所对应的竞价交
易的全部相关要求、相关约定、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所规 定的标准、结算期限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若有延迟,除可能 引起不能继续交易或违约并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外,本交易所有权 对资金支付义务人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同时本交易所有权视资金支付义务人延迟缴费的情节决定限制或 禁止其参加或参与该宗交易,或取消其已参加或参与的交易相关 的资格、权力或权益。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
(二)交易价款结算;
(三)交易佣金结算;
(四)约定代办结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结算;
(五)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
(六)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二
十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
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要 求交纳指定数额的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是 指包括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及将交易保证金结算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或退还给意向受让方的 行为。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
1.为保证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性、公正性,由交易所结算部门统 一结算,即意向受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并 在交易终结后由交易所返还或作为交易价款结算。
2.收取交易保证金:对已设置交易保证金的资产转让项目,获 得资格有效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凭《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会同审 核确认结果通知书(不良金融资产)》自行或委托经纪机构办理保 证金划入手续。
3.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 负责。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划入交易所结算 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内,交易保证金应以人民 币支付(外国投资者意向受让时可按规定的等值外币支付)。若交 易标的的资产评估数值是以外币为单位计算的,且转让方也要求 以外币结算时,转让方应提前与交易所结算部联系,并按国家外 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保证金的实际缴纳时间以到达 交易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结算账户的时间为准。
(二)处置结算 处置结算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有关结算当事 方、帐户、金额计算等有关规定进行。
1.对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首先应当由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所出具一份《合 同已生效确认书》,再由本交易所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所签订 的《金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结转为交易价款之一部分、退还或 者根据约定进行其它处置。但若涉及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所 规定的扣罚或其它有关情形的,应当优先进行该等处置结算。
(2)若受让方未在《金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结算期限内 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所出具《合同已生效确认书》,则本交易所有 权将此情况交由本交易所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研究并 决定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决定予以其所认为适当的 处理。
2.其他意向受让方 应当及时予以退还结算。但若涉及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
所规定的扣罚或其它有关情形的,应当优先进行该等处置结算。
二十二、交易价款结算
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向转让 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货币资金。
(一)交易价款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之约定,进行交易价 款的结算。
(二)除同一实际控制人例如同一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子公 司之间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交易并成交等特殊情形,并在合同中由 关联当事方作出特别约定外,凡在本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当事方 在交易合同中均只应当约定为通过本交易所交割结算全部合同价 款。
(三)交易价款属于按合同约定应由本交易所场内结算的,应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的结算机构进行;按合同约定 应由当事人场外结算且符合场外结算规定的部分资金,可由当事 人依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
(四)由本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价款结算,应符合合同所 约定的结算期限,并应符合本交易所规定的结算程序。
(五)在本交易所场内结转为交易价款的交易保证金,属于 交易价款结算的组成部分。
(六)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规则规定,凡应由本交易所场内 结算的,交易价款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
(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 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八)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 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 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二十三、交易佣金结算 交易佣金为交易所经纪会员,即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向委托
方收取的委托代理费用。交易所按照本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经 纪会员的交易佣金实行统一结算。
(一)交易佣金应当按照委托服务合同之约定,进行交易佣 金的结算。
(二)交易佣金的结算应当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 的结算机构进行。
(三)交易佣金的结算,应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期限,并 应符合本交易所规定的结算程序。
二十四、约定代办结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结算 由本交易所书面推荐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其与委托人之间 的服务费结算,由本交易所负责办理。本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服务 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交收期限与各期的金额,及本交易所规则、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二十五、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
(一)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金额,应当按照本交易所 规则、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程序进行扣罚结算。
(二)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应当与书面罚单等文件的金额 相符。
(三)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可从会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或风险基金等已经缴付至本所的资金中首先扣除。若 无可扣除的资金或可扣罚资金不足的,应交付罚款或其它惩罚资 金的义务人应当以货币方式在交易所通知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付,否则,交易所有权以各种合法方式对其进行追索。
二十六、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 若资产转让当事方违约或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且若依据有
关法律和交易合同可以明确计算出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的,本交 易所可应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书面意见从违约方的会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等已经缴付至本所的资金中代为扣转该违约金或赔偿 金。若无可扣转的资金或可扣转资金不足的,应当由交易双方之 间自行收付结算。
二十七、交易所资费结算范围 对各项资费,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
中所规定的标准、结算期限的要求,或在本交易所通知的期限内,向本交易所足额支付。若有延迟,本交易所有权向缴费义务人收 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同时本交易所有权视 缴费义务人延迟缴费的情节决定取消其延迟缴费项目所对应的相 应资格、权力或权益。
(一)转让(处置)公告费结算
(二)挂牌费结算
(三)竞价服务费结算
(四)交易(鉴证)手续费结算
(五)特别增值服务费结算
(六)非会员交易参与者资格备案与注册资费结算
(七)会员费结算
(八)其他杂项费用结算 二
十八、转让(处置)公告费结算
该项费用在开始转让(处置)公告前,按照转让方与交易所 协商确定金额,由转让方向交易所缴纳。
二十九、挂牌费结算 挂牌费包括营销挂牌费和交易挂牌费,其中交易挂牌费仅对 成交项目收取。
(一)营销挂牌费:按项收费的,交易所采取在挂牌前向转 让方预收费用方式;按年收费的,与会员年费相同结算方式。
(二)交易挂牌费(成交项目):在项目交易成功后,由委托 方向交易所支付。
三
十、竞价服务费 按照《交易所资费种类与标准》,该项费用仅在交易成功后,向交易双方收取。对于转让方应缴纳的竞价服务费,由转让方向 交易所支付。对于受让方应缴纳的竞价服务费,受让方将竞价服 务费与交易价款共同转入交易所指定账户。
三
十一、交易手续费
(一)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规定,于某一 宗资产交易成交结算时,优先进行交易手续费的结算。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分 别进行相关 的结算。
三
十二、特别增值服务费 按照转让方与交易所特别约定的费用金额,进行单笔交易项
目费用结算。三
十三、非会员交易参与者资格备案与注册资费 非会员交易参与者资格备案与注册资费,非会员交易参与者 申请办理备案与注册时向本交易所一次性足额交纳。
三
十四、会员资费结算
(一)入会费:凡有意加入交易所成为本所会员的机构,于 本交易所通知的交费期限内一次性足额交纳入会费,取得会员资 格。
(二)会员年费结算:除开始获得会员资格的第一年可折算 成月份(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外,该项资费不得拆分为 按月份或按日缴纳。该项资费应于每个资费开始之前的一个 月内足额交付完毕。
(三)业务比例资费: 参照《交易所资费种类与标准》的规 定,按月结算、单笔业务预扣。
三
十五、其他杂项费用结算
(一)场地、设备等资费结算 按照交易所制订并发布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确定结算方式。
(二)路演、宣传与推广展示、广告资费结算 1.交易所路演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
2.网络宣传与推广展示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3.广告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
(三)邮寄与公告资费结算
1.邮政通信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2.公告资费结算:按次预付结算。
(四)规则与刊物订购资费结算
1.规则订购资费结算:该项资费不得拆分为按月份或按日缴纳。该项资费应于每个资费开始之前的一个月内足额交付完毕。
2.交易所刊物订购资费结算:该项资费不得拆分为按月份或按 日缴纳。该项资费应于每个资费开始之前的一个月内足额交 付完毕。
(五)咨询费结算
1.单项咨询服务费结算:该项资费按咨询项目协议约定标准缴 纳。该项资费应于协议约定的付费时间内交付完毕。
2.分阶段咨询服务费结算:该项资费按分阶段履行的咨询服务 项目协议约定标准缴纳。该项资费应于协议约定的分阶段的各个 付费时间内交付完毕。
(六)其它实际发生的资费结算
1.既有标准之外的其它属于第三方相关的资费结算:【待由本 交易所统一制定相关标准并发布执行。】
2.既有标准之外的其它实际发生资费结算:【待由本交易所统 一制定相关标准并发布执行。】
第三章 标准化产品结算规则
标准产品的定义,参照本交易所规则。三十六、一般规定
(一)交易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办理 资金划付业务。交易所与选定的商业银行共同实施第三方结算银 行存管。
(二)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 原则。
(三)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交易所结 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三
十七、资金结算基本要求
(一)资金存管总分账户实行资金第三方结算银行存管。在 建立资金第三方存管应用网络系统之前,资金存管分账户的业务 资金,实行单据交换式的资金第三方存管与结算模式。即交易所 与交易参与者之间的资金收付的结算、交易参与者之间通过交易 所进行的资金收付的结算,均应当由第三方银行根据交易所的业 务资金结算单据进行。
(二)对资金存管分账户的资金,按照业务资金、非业务资 金划分不同的存管与结算权限,即非业务相关资金结算由分账户 开立者使用账号和密码进行,而交易业务相关资金的结算只凭相 关各方所签订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分账户委托结算合同即可有效进 行。
三
十八、负责资金结算的机构
关于结算单据等手续,将通过以下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进行:
(一)本交易所所设交易结算部门;
(二)第三方结算银行;
(三)本交易所依法组织设立的交易结算机构。三
十九、交易所结算账户设置与管理
(一)交易所的资金账户的设置 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分类: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
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 管理。
1.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 同非标准化产品结算规则。2.交易保证金账户 同非标准化产品结算规则。
3.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 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简称“资金第三方 存管账户”),包括:
(1)资金存管总账户 交易资金总账户,为本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的第三方存管的总
账户,专用于在此总户下为交易参与者开立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 存管结算分账户(简称“资金存管分账户”),及本交易所对交易价款 结转的中转账户。
(2)资金存管分账户
资金存管分账户, 是在资金存管总账户下为交易参与者开立 的资金存管分账户,用于交易参与者的交易价款资金的交收、向 本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向本交易所缴纳其它各类资费、与本 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之间的交易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接收等 项资金的结算。
(二)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
1.资金存管总账户,应由交易所、交易所选定的银行、共同委 托的服务机构(若有)之间,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按照具体 约定,以交易所名称开立。
2.资金存管分账户,应由交易所、交易所选定的银行、共同委 托的服务机构(若有)、交易参与者之间,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按照具体约定,以交易参与者名称或姓名开立。
四
十、资金存管分账户的资金存管与结算方式
(一)业务资金存管与结算 1.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
(1)对资金存管分账户的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只应当根 据交易所的业务资金结算单据所列明的资金用途与金额进行。
(2)对资金存管分账户的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无需凭分 账户的开立人的操作密码,而凭分账户的开立人与本交易所、第 三方结算银行等所共同签订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分账户委托结算合 同,即可以有效并有权进行资金收付结算操作。
2.业务资金的备存 凡实际参加某一项资产交易竞价的交易参与者,均应当根据
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于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开 始之前,预先在其名下的资金存管分账户内备足所需资金,以便 当交易所的业务资金结算单据到达结算银行之后,能够立即按照 业务资金结算单据上所列明的资金用途与金额进行应收付资金的 结算。交易参与者由于其未提前备足资金等原因所造成的结算延 误,应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二)非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方式
1.存管与结算方式 资金存管分账户的非业务资金的收付,由分账户的开立人自
主决策进行资金收付、由银行按照分账户的开立人的资金收付指 令进行资金收付结算。2.非业务资金的存管与支配
(1)非业务资金的收付结算,应当在不影响业务资金的存管 与结算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2)资金存管分账户的非业务资金的收付结算,应当凭账户 号码与密码进行。任何凭分账户号码与密码所进行的非业务资金 的收付结算,均应当被视为分账户的开立人的资金收付的有权结 算。
(3)在分账户内存有资金的情况下,若需要进行业务资金的 存管与结算,应当优先于非业务资金的存管与结算。四
十一、交易资金结算及交易所资费结算 交易相关资金结算及交易所资费结算办法,待标准化产品收 费管理办法确定后制订。
2.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篇二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甲乙双方在认真阅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甲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乙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受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3.交易结算风控管理制度 篇三
各直接交易市场主体:
2018年度直接交易已完成,根据成交结果,确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电价为0.35338元/千瓦时,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为0.03102元/千瓦时。请各市场主体按照直接交易结算流程细则(试行),安排做好2018年直接交易结算工作。
1.省电力公司做好购电主体月度用电量抄录工作,在7月10日前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报送1-4月份购电主体月度用电量,抄送购电主体;并按规定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报送购电主体的后续月份用电量,抄送购电主体;
2.发电企业会同省电力公司做好发电上网电量抄录工作,按规定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
3.各市场主体密切关注交易平台结算数据发布,及时进行结算数据确认;
4.售电公司按规定编制差额电费分配表,在结算数据发布3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电力公司,抄送省电力交易中心。
联系人:省电力交易中心:钱寒晗,0551-63402576 省客服中心:黄华胜,0551-63708759 电力交易大厅服务热线:0551-63402298
4.风控采购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风控部门的主要职责
2-1.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管理流程,制定风险管控制度; 2-2.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审查与风险控制; 2-3.负责公司法务工作,各类诉讼案件的办理;
2-4.组织完成公司财务审计和工程审计工作,定期出具审计报告。2-5.负责收集原材料、五金配件等的价格信息,定期向上级汇报价格变动情况,监督各部门采购物品的价格;
2-6.负责收集各类产品及副产的市场价格信息,定期向上级汇报价格变动情况;
2-7.负责组织完成招标活动;
2-8.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种考核后资金调配使用情况。关于对工作职责中的2-5项,特制定本制度: 1.制度目标
防范采购业务不当,可能所导致采购物资及价格偏离目标要求,或者出现舞弊和差错造成的经营风险,确保采购业务按规定程序和适当授权进行,确保采购和付款核算规范、准确,账实相符所出现的财务风险,防范采购业务违反有关规定(如合同法等),收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合规性风险,确保采购和付款业务、合同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组织保障
2-1.一般项目由采购部门牵头负责
2-2.重大项目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全过程中,采购、计划、财务等部门的紧密衔接与配合。3.控制管理思想 1.以风险为导向
2.各环节控制由各业务管理部门实施自主管理 4.制度支持 1.采购管理制度 2.合同管理办法
3.财务报销单据俏皮管理制度 4.资金借支与报销挂你制度 5.监督检查 1.采购项目后评估
2.采购项目阶段性审计和综合审计 3.采购管理程序执行情况的测试检查 4.监督整改和规范
采购业务流程对应的重要风险控工作内容
1.审查、监督是否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中的采购工作要求执行,以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作业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等。1.审查、监督采购需求计划是否经有效审批 2.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法定的招标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以化整为零、议标等方式规避招标。
3.采购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审查,如供应商资质、付款条件、交货标准、质保期、诉讼管辖等各项条款,防范选择了不合格的供应商和不合规的采购方式,导致企业损失。
4.采购合同执行时,对照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审查、监督采购的执行情况,如收货记录是否完整、采购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等是否经过有效的验收、采购核算记录是否正确等。
5.采购合同结算时,审查、监督是否严格按公司《资金借支与报销管理规定》、《财务报销单据签批管理规定》的结算手续执行,如是否按职责权限对付款业务授权、是否及时开具对应的采购发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办理入库单等。
6.风控部门为更近一步完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以上工作内容及工作需求,要求经营采购部门每月按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6-1.原料部分:
6-1-1.自2017年01月-01日起,必须每隔2日提供所有原材料入(退)库价格信息,每周按时提供所有入库原材料价格的入库日报表,包括付款、开票等信息资料。
6-1-2.签订合同且价格标注“随行就市”的,材料在执行采购前必须要执行调价函的形式来明确每批次采购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6-2.设备、包装物、五金备件等:
5.风控部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加强内部风控管理,有效识别和主动管理、防范、处置业务风险,根据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风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构建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建立有效规避风险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控是指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本制度所称业务风险是指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操作准则而使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风控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培育风险管理文化,防范业务风险的行为。
风控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第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在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上,通过完善相关风控管理制度与机制,使风控管理体系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有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实用有效原则:公司风控管理的实施应从公司的业务规模、组织结构、发展状况、公司文化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相关风控管理制度、流程设计的可操作性,提高风控管理的有效性。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风控管理从制度、组织和人员安排上保证风控管理的独立性,并按照双线分离、多线制衡的模式,使风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促进与经营管理的有效制衡。
(四)科学创新原则:在公司已形成的管理方法和风险管理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科学地通过制度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对公司风控管
理的定位、组织、机制、方法、手段等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 风控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风控部,协助风控总监工作,对业务开展和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履行监督检查、审查、咨询、教育培训等风险控制管理职能,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监管项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核出质人或贷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贷款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及项目调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质押物来源的合法性、质押物价值的真实性,监督质押物价格的市场变动及发展趋势等;
2、根据项目调查的材料、实地核查的资料,分析项目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拟写《风险分析报告》;
3、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操作流程的建设及实施跟踪、完善。
4、负责对监管期间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跟踪,及时反馈各监管点的动态信息;对监管项目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填写《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防控措施,并参与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
5.组织相关部门学习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业务操作指南,协助人事部门开展对员工的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
6.编制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分析监管项目整体风险,总结风险管理经验教训,思考风险管理新方法,促进公司风险管理制度逐渐成熟,风险管理水平日趋一流,监管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7.审查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合规性、合法性,监督相关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风控部下设风控总监1名,风控部经理1名,风控专员数名
第一节 风控总监
第九条 风控总监负责制定具体的风控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并监督执行,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控管理基本政策,建立健全公司风控管理组织架构,设立风控管理部门,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制定具体的风控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三)明确风控部门与其它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向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公司半、风控报告;
(五)组织内部有关人员和部门对公司风控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风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合职责。
第二节 风控部经理
第十条 公司风控部经理的合规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准则,监督管理本部门及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对本部门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自行或根据风控总监的督导,评估、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定期对本部门风控管理制度及流程的有效性及合规管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和评价,并按规定向风控总监报告;
(四)发现本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风险隐患时主动及时向风控总监报告,并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五)组织本部门员工的风控管理培训;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风控专员
第十一条 公司风控专员的职责:
(一)熟知并严格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
(二)主动识别、控制业务风险;
(三)拒绝执行违规的经营管理及执业行为,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主动、及时地向风控部经理或合规管理部报告。
(四)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难以判断的合规风险,应主动寻求合规咨询、合规审查等合规支持;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风控部部与其它部门的分工与协调
第十二条
风控部与监管部、业务部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内控管理职责,工作既有分工,又相互协作,并建立经常性沟通协作机制。
风控部门协助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相关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控制;对公司内控机制、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评价,提出内部控制的改进建议,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及时改进。第十三条 风控部与业务部在工作中建立以下沟通协作机制:
(一)风控部负责识别、评估新项目的潜在风险,并将相关风险信息及控制措施抄报业务部;业务部也应将发现的风险事项及了解到的全部情况告知风控部,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其共同协调各方面并制定防控措施;
(二)风控部与业务部协作,从不同的角度向管理层提供相关信息(例如项目前景、项目运营情况等)。
第十四条
风控部与监管部在工作中建立以下沟通协调机制:
(一)风控部门对监管部管理的各项目进行有效性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及时抄报监管部及相关领导,对发现的问题可提出整改建议;
(二)风控部可参与涉及到风控问题的专题复查、合规薄弱环节和违规问题的调查等。
第四章 风控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风控管理运行机制是指通过对风险的主动识别与评估、合规咨询与审查、风控知识培训、风控监督检查与监控、风险提醒、警示、报告与反馈等一系列活动来预防、补救和处置风险的过程。
第一节 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第十六条 风控部应当全面识别、评估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的各项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环境风险等
第十七条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应用一定的方法评估其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的程度,对风险做出评级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节 合规咨询与审查
第十八条
风控部应及时对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合规事项及时、主动的提出 4
合规建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申请人,持有最近经审验合格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项目款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稳定的客户,能提供财务报表;
(三)、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欠款记录;
(四)、企业最近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悬而未决诉讼案件缠身;
(五)、企业经营稳健,未曾发生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
(六)、企业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显著的历史经营业绩、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企业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应为正,贷款到期时有能保证还款的现金流入;
(八)、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九)、企业具备一定生产、销售规模;
第十九条 风控部在确认贷款企业基本资料齐全,反担保措施较好的情况下,与业务部、监管部相关人员联系,约定时间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节 风控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风控部应当与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风控知识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风控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风控培训工作。
风控培训应通过考试检测培训效果,对测试不合格的,要继续参加培训并记入当年绩效考核。员工新入司、中层干部新聘,应当接受风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四节 风控监督检查与监控
第二十一条 风控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目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准则的情况、项目风控管理机制运行的有效性、违规事件的整改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风控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日常和定期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向风控部提供风险信息和提交定期监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风控部应向相关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有关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回复;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制度或流
程中的重大缺陷等还应及时向风控总监和公司总经办做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 风险监控的重点是监控业务项目操作中的某些行为以发现潜在风险的情况,主要包括强制出货、破仓出货、手续不齐、市场价格波动厉害、监管环境恶化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规定,风控部及风控专员有权对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进行调查,并就调查情况和调查结论作出报告,报送公司。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督办机制,对涉嫌违规事项或风险隐患进行跟踪、监控和督办,以及时化解风险。
第五节 风险公告、风险警示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级风控人员应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准则和风控制度规或流程定的变化,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时提醒各部门及员工注意避免有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以公告的形式在公司范围内通知。
第二十八条
风控部通过文件检查、现场巡查、内控平台及其他系统监控等多种方式,对发现的风险事项向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警示提醒和整改建议。第六节 风控报告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 风控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监管部定期向风控部提交的监管报告和风控部巡查检查报告和中期及风控报告。
不定期合规报告包括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报告。
第三十条 定期风控报告的报告人是负责履行风控管理职责的归口部门或岗位。不定期合规风险报告的报告人可以是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就特定风险事项,各级风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首先向本部门或本层级负责人报告。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也可在同时报告的基础上,向更高层级管理人员进行跨级报告,跨级报告只能向上逐级跨越。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跨级报告: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
(二)已报告的风险事项没有得到上一级的有效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各级风控管理人员可在分级报告的同时跨级上
报:
(一)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已超出部门处置能力,不同时跨级上报可能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
(二)对本部门违规操作,同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纠正;
(三)发生重大有争议事件,部门内部意见存在分歧,需要上级进行决策的;
(四)上一级管理层指定要求上报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认为需跨级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或不定期报告应按照公司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报送。
第七节 风控管理的档案与留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风控档案的全方位留痕和档案管理制度。风控总监与风控部应将出具的风控审查意见、提供的风控咨询意见、风控监督文档、签署的公司文件、风险检查工作底稿、事件处理记录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五章 举报、问责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障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理念,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规定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明确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的程序,确保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时责任明确、措施及时有效。
风控部协助风控总监,对风控部和监管部日常的风控管理能力和风控状况进行跟踪评价并计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风控总监和风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
第六章 风控部业务流程
第三十七条 风控部按照严格的风控流程,对所有项目进行风险把控与审核,做到来源可依,去向可查,流程可控。
1、在业务受理阶段,回复市场部咨询的相关问题;在项目调查阶段,与市场部、监管部一起对申请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对市场部要求申请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提
出建议;在收到市场部提交的《项目调查报告》、申请客户档案及监管部提交的《监管方案》后,结合实地调查进行风险综合评估,写出风险管理意见,对欠缺的资料通知市场部补齐;
2、风险评估的重点与分析(1)调查申请人的合法性。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是否有遗漏。而且需要特别注意审查以下的地方:
①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法人单位名称三者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核;
②税务登记证是否经过审验;
③股东(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本公司担保的期限、金额、用途、反担保措施及委托代理人等;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股东(董事)的签名是否真实有效;
④贷款卡是否年审合格;
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是否已经年审合格;
⑥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护照)、结婚证与户口簿上的有关要素(姓名、婚姻状况)是否一致,并与担保申请人作核对;
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⑧其他有效证明是否已经盖公章或签名按右手印。(3)对申请人的调查与分析
①营运能力的调查。调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实力、内部组织机构、股本构成、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分析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应重点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反担保能力、反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A、申请人资格调查。反担保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主要分析反担保的保证人、抵(质)押人是否有合法担保资格、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真实存在,抵押人、出质人对抵(质)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分权; 8
抵押人、出质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时,是否经全体或法律规定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质押声明书。若反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必须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为借款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和提供反担保抵(质)押物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证明。
B、担保能力的调查。审查贷款卡及其他相关信息,调查其反担保能力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抵(质)押物必须由评估机构评估的,调查评估机构是否合法、评估依据是否真实;分析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测算抵(质)押率,作为确定担保额度的参考依据。
C、调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调查反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担保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及财产共有人的签字、手印、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必需时到相关登记部门验证抵(质)物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
②申请人的社会关系调查。主要调查反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存在较多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关联关系,分析其有无代偿性的资金来源,有无可抵(质)押的财产,防止通过互保循环取得贷款。(4)对项目的风险分析
①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风险分析,就是对申请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对还款意愿,应注意通过人民银行的信用记录来考察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分析申请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可行性;对还款能力,应着重分析其还款计划的可行性、企业(个人)的偿债能力和筹资能力等。
②对申请人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所在行业的风险分析。③对项目的财务、法律风险分析。
④对质押物保障力度的分析。就是分析一旦企业出现无力偿还贷款时,质押物是否易于控制,能否弥补质权人及本公司的损失;而且,质押物的选择及监管措施的设置是否能够使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足够高。
⑤对监管方案的风险分析。就是根据每一笔监管项目的状况来设置监管方案,并对设置的监管方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多角度是否可控考虑,从而确定各过程的监控方法和监控内容。此外,本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和紧密配合,也是减低项目风险的重要措施。
3、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召开项目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监管的项目,待评审委员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总经理、董事长最后审批决定;
4、风控部在收到项目最终审批批复后,如属于同意监管的,按项目评审会方案要求,出具《同意监管通知书》给监管部,并协助通知市场部、监管部与申请客户、反担保第三人签订监管项目的有关合同,并完成相关抵质押手续。
第七章 附则
6.交易结算风控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和公司整体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结合通行的风险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基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管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经营风险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共同实施,在管理环节和经营活动中通过识别、评估、管理各类风险,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培育良好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把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的系统管理过程。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通过全面参与过程管理,围绕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不断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制度和流程,使风险管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健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体系,建立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风控系统,管好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严控操作风险、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公司部门及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风险控制嵌入业务过程和经营活动,但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活动,强化风险管理和审计稽核在业务开展中的作用。
(二)合理性原则:风险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策略及方法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完善,对各项创新业务及产品方案,审慎出具风险评估意见。
(四)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风险是公司各项业务客观存在的,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公司以分层架构、集中管理模式对整体风险进行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包括董事会法律风险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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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经理层、合规总监及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审计监察部等内控部门,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共四个层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董事会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目标和政策,审议风险控制策略、重大风险事件的评估报告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合规总监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与员工执业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经理层设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由公司总裁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常务委员和一般委员,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负责对风险评估报告、创新业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审计监察部是公司专职内控部门,分别独立行使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对公司面临的合规、操作、市场、信用和流动性等主要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并负责沟通协调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管理职能,厘清各业务的风险点,按照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确保将风险管理覆盖到所有业务流程和岗位,切实把好业务风险自控关。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部等中后台职能部门除承担本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职能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各事业部设立履行合规与风险管理职责的专岗,协助事业部负责人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公司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协助负责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各事业部及分支机构所开展的风险评估及提出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进行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岗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三章 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每名工作人员都具有风险管理职能,应当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自觉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建立机构内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和机制,制定或执行本机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业务主要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分级授权的经营管理策略,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建立和不断完善授权体系,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明确信息报告路线,使风险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和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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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及主要业务部门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人员,并加强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中,要充分体现部门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要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及岗位分离制衡机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新的业务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应首先建章立制,对风险点及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根据政策及市场变化、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重点对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并牵头对其它类别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风险管理流程是一个循环处理及反馈的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评估与计量;
(三)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
(四)风险处置;
(五)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是用判断、分类的方式对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进行鉴别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均有责任识别自己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在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指导下,对公司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已知的和可预计的风险进行梳理,识别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风控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对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风险识别结果进行确认,对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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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风险评估与计量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是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风险量化、分析评价,包括对公司新业务计划与业务方案、定期开展的业务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制订的业务制度和流程,须经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查,涉及风险管理的还需风险控制部审查会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可度量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用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多种方法和风险量化工具与模型,建立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估;对不可度量的风险指标,如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通过标准化业务流程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确保创新业务的组织结构、业务模式、风险状况经过充分论证,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制订的创新业务方案应包含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部门自身对于方案的风险判断,并由风险控制部对计划方案中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进行分析,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公司整体经营和各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报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节 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定期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出风险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信息技术部在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及方案内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完善为实施风险监控所必须的数据和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系统对各类可量化风险指标设定不同预警阀值,超过预警阀值或达到预警条件的风险问题,风险监控部门根据问题的出现频率或性质,向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第三十五条 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风险监控部门可单独或组织专项检查,或通知法律合规部与审计监察部,以便及时进行审计或组织专项合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系统不能自动采集数据进行监控的业务领域,通过业务部门及时报备,将各项业务风险纳入监控范围,尽力消除各项业务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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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风险处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风险控制部的支持和配合下制订各自领域内风险避免、减少、转移的具体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风险发生部门须清晰记录风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置全过程,对不同类别风险的发生原因、情形和后果进行初步分析,根据风险影响及损失大小决定处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将执行情况报备风险控制部;超过授权范围的,报上一级部门或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对新出现的、缺乏风险应急预案的重大风险,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第五节 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与预警制度,以便及时掌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营中的风险情况,促进公司各经营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持续稳健经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风险报告包括定期风险报告与临时风险报告两类。定期风险报告要求对一个阶段业务存在的风险和纠正的情况进行的汇总报告,临时风险报告要求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在发现风险事项及隐患后,及时向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每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及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合规风控人员向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全面报告本单位的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审计监察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收到风险报告后应互相沟通,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建立有效的风险报告机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提供风险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发现较大风险事件或风控指标不合规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整改。
第五章 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引导员工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并融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促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力度,完善风控约束机制,将风险管理效果和绩效考核挂钩,并在客观公正、全面衡量的基础上,对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部门或个人的考评结果发表否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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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问责处罚机制,业务制度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业务过程中发生风险事件处置不当、违规经营造成公司损失等情形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保障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和流程等进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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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易结算风控管理制度 篇七
附件1:关于重申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按期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化解证券市场风险、重塑证券公司形象的一件大事。从目前各证券公司上报的方案来看,存在着报送不及时,计划草率、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说明部分证券公司对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严重性和按期归还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为此,中国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及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33号),并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在两至三年内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于两年内不能完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司,可转让部分证券营业部,用于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全归还之前,各证券公司支付股东的投资回报比例不得超过一年期企业存款利率。
三、对于不能按归还方案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我会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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